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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戒律学 第二章 佛教戒律在印度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 律藏的结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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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律藏的结集

  现收存在各种《大正藏》内的“律藏”有有关论著,可谓卷帙繁,内容芜杂,体系难明,令人望而生惧。故佛门多畏律、轻律,其来有自。此问题如何解决?从历史观察,了解律藏的绳索集与分化过程的大概,应大有裨益于吾人对律藏的认识。
  从历史的角度,自释迦牟尼初转*轮传道以来,流传在世间的一切佛法,学者认为可分为“佛法”、“大乘佛法”、“秘密大乘佛法”三类,后二类范围易明,姑且不必理会。第一类所谓“佛法”乃指在佛教史上,尚未有大小乘对立的阶段,即佛在世传教及逝世后五百年内的佛教。这个阶段的佛教,又可分为三类:
  1.根本佛教——指佛在世时亲自传授的教化。
  2.原始佛教——指佛灭后约一百年内(未有部派对立时)所结集的经律。
  3.部派佛教——部派对立后,大小乘对立前(约佛灭后的五百年内),各部派自行发展出来的佛教。
  印顺法师认为(13),对于“佛法”的研究,第2类“原始佛教”才是最主要的环节。在这环节的百年内所集成的圣典,有两部分:“经”(四部阿含为主)及“律”(毗奈耶的重要的部分,以八十诵律为主),这是佛教历来各派所公认的。在这时期所集成的“经”与“律”,就代表了“原始佛教”。在“根本佛教”(佛陀住世)时代,律部只有局部的“波罗提木叉”,而经部的“四阿含”多未有定型的文字;故若不从“原始佛教”去研究,“根本佛教”是不能了知的。同样的,欲理解后来的“部派佛教”,亦必须研究“原始佛教”的线索。这是因为在“原始佛教”时期,由于区域及其他因素,已存在了异说分歧的线索之故;后来形成“部派”,只是原有倾向的继续发展而已(14)。
  尤有进者。佛灭后约百年内,佛教界公认的有两次“大结集”,其缘由实为戒律问题,经过的线索多在现存的各部律中,换言之,如果说“原始佛教”的研究是个关键,那么戒律就成了关键中的关键。研究这个阶段的戒律问题之重要性,亦可想而知了。
  以下分述两次结集的大概情形及其影响。
  
  一、第一次结集——“王舍城结集”或“五百结集” 
  据传,在佛陀逝世数个月后的第一个夏天,由大迦叶发起举行王舍城(Raja-grha)结集大会。先是,大迦叶从王舍城到拘尸那参加佛陀的葬礼(佛制:涅槃后的荼毗大典),就发觉僧团内部有不稳的迹象,居然有愚痴的比丘庆幸地说:“彼长老(佛)常言:‘应行是,应不行是;应学是,应不学是’我等于今,始脱此苦。任意所为,无复拘得!”这些观念,与佛陀遗教当然大相剌谬(15)。迦叶尊者乃决定趁佛灭后第一个“夏安居”之便,召开大会,结集经律遗教。
  结集大会在王舍城外的七叶窟(Sattapanni-guha)召开,有五百位大比丘参加。由“多闻第一”——擅长记忆的阿难(Ananda)诵出经(法)藏,由“持律第一”——擅长戒律的优波离(Upali)诵出律藏。
  结集大会的程序非常严谨,必须“如法会议”(羯磨)首先由上座比丘在大众中上坐(大会正席)然后以问答式,由主席请优波离当众诵出律文。再经会众认可(共内审定)这条律文确属佛陀所说的,才算定案,是为“结集”。现存的《摩诃僧祇律》对结集的过程,有如此生动的纪载:
    “阿难言:诸长老!若使我集者:如法者,随喜;不如法者,应遮。若不相应,应遮。勿见尊重所不遮。是义、非义、愿见告示。
    “众皆言:长老阿难!汝但集法藏。如法者,随喜。非法者,临时当知。(16)
  所谓“随喜”,就是无异议默认表示。所谓“遮”就是反对、否决。不但如此,有时可能还采取更严格的认可方式。如《十诵律》卷六十载,阿难诵出后,尚有分别问五百比丘,五百比丘须逐一表态:“我亦如是知,如阿难所说”的(17)。这就类似现代会议上对最重要的事项采用“点名表决”的方式了。
  这次结集长达七个月(一说为三个月),结出了律藏有八十诵之多。但这《八十诵律》原本早已失传,其可信性却是众部一致肯定的。我们从今天存在的汉译者律藏、南传藏及藏传律藏的内容比较来看,所有的规范之宗旨与大要都是一样的。故论者都认为,律藏是保持原貌最完整的佛法,诚属有理。
  于此应特别一提者,在这次结集的过程中,有一事对后世影响很大;即使到现在仍是深具意义的。那就是在会上阿难曾传达佛陀的遗言:“小小戒可舍”。所谓“小小戒”,就是枝节性无关宏旨的戒条内容;“可舍”,当指“不必列为后世硬性遵守的条文”之意。
  问题是,何者是为“小小戒”?阿难当时并没有向佛陀问清楚,由是结集会义上发生了诤论。最后阿难为了团体的和谐,承认了自己当时不问明白之过失,终止此诤论,乃由迦叶裁定:“若佛所不制,不应妄制,若已制,不得有违”(18)。
  正如《韩非子》所说:“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任何汉规必须因时制宜因地制宜,方能保持其可大可久的有效性。这才是“毗尼久住、佛法久住”的真谛。事实上,佛陀也曾明言:“佛言……虽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五分律》卷二十二),佛法讲究的本来是“权教”与“方便法门”,又岂会自行被一些琐碎无关宏旨的“小小戒”所束缚?大迦叶这种保守态度,深刻影响了佛教后来的发展,为日后部派分裂种下了根源。

  二、第二次结集——“毗舍离结集”或“七百人结集”
  佛灭一百年后,因为戒律问题,佛教内部发生了严重的诤论,这就是有名的“十事非法诤”。在现存律藏的各部广律中,大都记载了这段历史(如《五分律》卷三二、《四分律》卷五十四、《十诵律》卷六十)。此事的大要始末是这样的(19):
  有位在印度西方波旬国(Pacina)居住的佛教上座部长老耶舍(Yasa),一次巡游到东方毗舍离城(Vesalika,看到当地的跋耆族(Vrji)比丘,在布萨日(每月八、十四、十五日)向民众求施舍金钱。有些民众给了,有些发众非但不给且指责这些比丘不该这样求施舍。素来重法的上座部上老耶舍认为,这样是不合佛法戒律的;他一边指斥求施的比丘非法,又向民众宣说如此施舍也属非法。他受到民众的仰赞,却惹起当地的比丘大怒,将他赶也城去。被摈逐的耶舍心不甘,回到西方波旬国回出游说,便动员了多位硕望大德比丘,又带领大群徒众,再到毗舍离召集大会辩论。当地的跨耆族比丘们自然不甘示弱,以佛陀原出生在这地区这号召,也动员了大批人员应战。结果,竟有七百人集会辩论戒律。由于人数众多,辩论不便,乃由双方各推出四人做代表,进行辩论。故名为“七百结集”。
  此大会,虽以乞钱为起因,双主争辩的内容却有十项,故称为“十事非法诤”。所谓“十事”,在内容在各律中并非完全一致,但无非均属小事。兹参考释圣严《世界佛教通史》的释义,分述如下:
  1.角盐净:可把食盐贮存在角器中。
  2.二指净:依佛制,日中过午不食。但主张日影未过午后二指宽之影子时,比丘仍可进食。
  3.他聚落净:在一食后,仍可到另一聚落复食。
  4.住处净:比丘可到别的教区集会(布萨)。
  5.随意净:对于会议的决议,虽未出席,只要事后承诺,仍有效。
  6.习先所习净:做有先例的事为合法。
  7.生和合净:可饮未经搅拌去脂的牛乳。
  8.饮阇楼凝净:可饮未发酵或半发酵的椰子汁。
  9.无缘坐具净:即缝制具,可不必贴边,并可随意大小。
  10.金银钱净:可接受贮畜金钱。
  由此足见,这“十事”尽属阿难在首次结集时所说的“小小戒”,不妨有其弹性。但耶舍一方,不但坚持这十项均为“非法”,而且在戒律中明列禁止这十项为成文法。当地的跋耆比丘们受此惨败,内心愤愤不平,逐渐变成了部派的分裂。而当时毗舍离国王,也不满意西方来的上座比丘,乃下令驱逐。这是因“小戒”而引致政治干涉了。
  因一些琐碎的戒条缺乏弹性,而引发这次“七百结集”。而这次结集非但未解决分歧,反而导致更大的分裂。从此在佛教内部——东方系统的“大众部”,与西方传统的上座部;两部的分位,已灼然显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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