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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戒律学 第四章 历代政府对佛教的规范 第六节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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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明

  一、洪武五(公元1372)年,罢僧道丁钱,造“周知册”,颁行天下。
  按明太祖朱元璋犀利时曾出家当和尚,对佛教自然敬重。但深知元代僧道过分浮滥之害,故对僧道管理甚周密(20)。此条见《明会典》,一百罢收僧道“丁钱”,以为敬重。一面颁度牒并造“周知册”颁行天下寺观。凡遇僧道,寺观即可将其度牒及列册的资科(出身、籍贯、父兄姓名等)查对,若有不同便是伪冒僧道身分,依律有重罚。
  二、洪武五年正月十五大建锺山法会。
  《古今图书集成》神异典释教部载:“是夕星月在天,风露湛寂,丝竹迭奏,灯火交浑。礼仪之盛,前古莫及。”
  三、洪武六年,封番僧为灌顶国师,及赞善等王俱赐金章诰命。
  自此番诸圭王第隔一年,来朝贡。
  四、洪武六年令府、州、县,止存大寺、观一所。僧道必精通经典、方给牒。女子年未满四十,不许为尼姑、女冠。
  《明会典》所载。
  五、洪武十五年十一月,定天下僧道服色,袈裟法服。
  六、洪武十五年改“善世院”为“僧录司”。又诏选高僧分侍诸王。
  按《明会典》载:国初置“善世院”,是年改为“僧录司”,正六品。衙门设左右善世、左右阐教、左右讲经、左右觉善等职位,专理释教之事。司属礼部管辖。凡本司之官,俱选取精通经黄,戒行端洁者为之。不支俸禄。如有文移,以僧人掌行,仆从则以佃户充役。
  又规定,僧有三等:禅、讲、教。在外僧人府,属僧纲司。州属僧正司。县属僧会司。管领皆统于本(僧录)司。
  又规定,凡内外僧官,专一检束天下僧人,恪守戒律清规。违者,从本司惩治。若犯与军民相干者,从有司惩治。
  七、洪武二十六年令,考试僧道中式者,给牒。
  《明会典》载,令各司每三年考试,(僧道)能通经典者,申送到部给牒。
  八、洪武二十六年榜示僧道禁例。
  按所示禁便相当严苛。据《明会典》载如:
  ①一、二人在崇山深谷修禅及学全真者,听。三、四人则不许。
  ②游方问道必自备路费,毋索取于民所。投到僧寺须揭“周知册”验明身分,若有不实即拿送官司。
  ③僧道有妻妾者,旁人可赶逐。相容隐者罪之。愿还俗者听之。
  ④不许收民间儿童为僧。违者并儿童父母皆坐以罪。
  ⑤年二十以下愿为僧者,亦须父母具告有司具奏,方许三年后赴京考试。通经典者始给度牒,不通者杖为民。
  九、洪琥二十八准天下僧道赴京考试。不通经典者,黜还俗。年六十以上者免试。
  十、惠帝建文三(公元1401)年敕,限僧道田每人五亩。又规定有关诉讼管辖问题。
  《续文献通考》载,帝诏略以:
    “原其害教之端,实自田始。今天下寺庵宫观,除无田产外,其有田者,每僧道一人,各存田五亩,免其租税,以供香火之费。余田尽入官。有佃户者,佃户自承其业。无佃户者,均给平民。如旧田不及今定数者,不增。若有以祖业及历代拨赐为词告言者,勿理。如原系本朝拨赐者,不在此倒。凡僧道一应丁役并免。其有自相告讦争讼,非干军民者;听其本教衙门自治。若致伤人命及干军民词讼者,仍呼有司受理。其入理讼有司者,不许仍服僧道冠服。”
  按此之规定,可谓下允、合理。
  十一、成祖永乐元(公元1403)年讼,僧道三年一给度牒。并禁其娶妻妾。
  按《明会典》此令规定:
    “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同罪。离异。寺观住持知情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托亲属或僮仆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奸论。”
  十二、永乐二年,擢僧道衍为太子少保。又复姓姚,赐名广孝。
  按僧道衍即上述洪武十五年诏选分侍诸王的高僧。他侍燕王日久,今答帝,故受重用。
  十三、永乐十年申明“僧道禁约”。
  《明会黄》载,是年上谕礼部:
    “天下僧道,多不守戒律。民间修斋诵经,动辄较利厚薄,又无诚心。甚至饮酒食肉游荡荒淫,略无顾忌。又有无知愚民,妾称道人,一概蛊或男女,杂处无别,败坏风化。洪武中,僧道不务祖风,及俗人行瑜珈法称火居道士者,俱有严禁。即揭榜申明,违者杀不赦。”
  十四、永乐十六年定:僧道教目及童子出家准则。
  《明会典》载,是年规定:
   “天下僧数(数目):府不过四十人。州不过三十人。县不过二十人。
    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允,方许陈告有司;行邻里勘保无碍,然后得投寺观从师受业。五年后,诸经习熟,然后赴僧道录司考试。果谙经典,始立法名,给与度牒。不通者,罢还为民。
    若童年子与父母不愿,及有祖父母父母无他子孙侍养者,皆不许。
    有年三、四十以上,先曾出家而还俗,有亡命黥剌,亦不许。寺观住持容留违者,罪之。”
  十五、宣宗宣德元(公元1426)年诏,考试僧道,能通经典方给牒。
  十六、英宗正统元(公元1436)年,复造僧人“周知册”。
  十七、英宗天顺二(公元1458)年敕:今后僧徒每十年一度。
  按代宗景泰年间,太监兴安崇佛,每三年度僧数万,由是僧徒大滥。是年天下数万僧徒如期来京聚集,乃有此敕。
  十八、宪法宗成化二(公元1466)年三月,命礼部给度牒鬻僧,以赈济饿民。
  此为明朝出卖度牒之道见史载。
  十九、成化十八年定“僧道犯公罪不还俗令”。
  按江浙僧道多因被人侵占田土负欠祖税而致罪者,巡抚王恕因而奏请,勿依过去律法规定“僧道犯罪,曾经决罚者,并令还俗”办理,请同常人收赎即可,勿令还俗。此事经都察院及六部议决覆奏,并著为“令”。
  二十、成化二十年,度僧六万人以救山陕饿荒。
  是年十月给空名度牒一万张,分送山陕地区,民有愿为僧道者,诣避灾处输粟十石即给度之。结果到十二月预度了天下僧道六万名。
  二十一、孝宗弘治七(公元1494)年定令重惩僧道犯奸。
  《明会典》载,是年令;僧、道、尼姑、女冠,有犯奸淫者,就于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一个月,满日发落。
  二十二、弘治十二年禁止出家习学番教等令。
  依《明会典》载,是年奏准禁例内容约为:
  1.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挟妓饮酒者,俱问发原籍为民。
  2.奸拜认义父母亲属者,俱发边卫充军。
  3.凡僧道额外擅收徒弟者,问发口外为民;住持还俗,僧道官知而不举者罢职。
  4.凡汉人出家习学番教,不拘军民、曾否关给度牒,俱问发原籍各该军卫司当差。若汉人冒诈番人,发边卫充军。
  5.凡僧道擅收徒弟不给度牒,及民间子弟户内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号一月。并罪坐所由。
  二十三、武宗正德二(公元1507)年五月,因月蚀,度天下僧道四万人。
  按因月蚀而度僧道,此为史所首见。
  二十四、正德十六年,严禁告私建庵院寺观及私度出家入道。
  《明会典》载,是年奏准,今后再有私建庵院寺观者,杖一百,还俗;道、僧人道士发边远充军。尼姑女冠入宫为奴。若私自剃度人不给度牒者,杖八十,并还俗。由家长者,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
  二十五、世宗嘉靖十八(公元1539)年敕,僧道照国初设定名额,每名纳银十两(三十七年每名减四两)。
  二十六、穆宗隆庆六(公元1572)年准礼部印发“空头度牒”通行各处召纳。如有来京请给者,赴户部纳银五两发号纸,送礼部给牒。
  二十七、神宗万历元(公元1573)年敕王码汉卡城御史,令游食僧道回籍,禁私自簪弟及不著本等冠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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