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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戒律学 第十章 佛教戒律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戒律之精神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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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佛教戒律的基本原理

所谓“原理”(Principle),若从“最广义”言,涵义可以复杂到如西洋哲学上的“逻各斯”(Logos)一词一样,举凡事物的原因、义理、比例、转变、尺度等意义,均包涵在内(1)。由是,则所谓“戒律的基本原理”,就未免太广泛了。本文以上各章节的内容,无论为史的观察、法的探讨,无不有“义理”存焉。本章显不能以如此广泛的范域为阐述对象。
  就“广义”来说,论者有谓(2),佛教戒律的原理,即“佛教法律哲学”,应涵摄三个问题(如下表):

          │──目的论=解脱论(宗教论)=安乐的世界──│
  佛教法律哲学──│  原理=戒体论(哲学论)=纯正的世界   │──戒律的原理
          │──实践论=行善论(人生论)=至善的世界──│

  此表内容是否妥当,姑且不论。但它至少可以助于吾人了解戒律的基本原理可能涉及的范域。拙见以为,就“广义”来说,或律的基本原理是应该包涵“目的论”、“原理论”(或称为本体论)及“实践论”三个范畴的。但这三个范畴的内容是否就如上表所列,则大有商榷的余地。如就“目的论”而言,佛教制戒之目的,对教内弟子个人来说,当然是求解说、以达安乐(涅槃)的世界;除此目的以外,更重要的是团体规范(摄僧)之目的,也就是维持僧团以使“和合安乐”之目的;此外还有对外号召(生信)之目的,二者都是与个人求解脱有区别的。又如就“实践论”来说,持戒实在就是一种最根本的“功夫”——修道的起点与过程。虽然这种“功夫论”,依大乘宗旨,仍以“行善”为最终目标,但两者仍属不同的概念,也是不同的阶段,故若把“实践论”限于“行善论”一项,。未免简单化了。至于把“戒体”问题列为“原理论”,与“戒律的原理”相混淆,也值商榷;实则“戒体”问题是中国律宗提出的最精彩理论,其性质应“法律哲学”或“伦理学”中的本体论,即狭义的戒律基本原理。
  因为“戒体论”部分牵涉的问题较深广,故留学生待后章专章研究。本章则就“目的论”与“实践论”的关的基本原理,分节阐明之。
  
         第一节  戒律之精神与目标 

  佛教戒律的精神,可分为“根本精神”与“实践精神”二者来研究。至于戒律的目标(或称为目的),则可分为四个方向来探讨:(1)为个人解脱,(2)为僧团和合。(3)为号召生信,及(4)为佛法久住。此四者中,前三者可谓分殊性目标,后一者则为统摄性目标。
  事实上,精神与目标,本是密切相关的,甚至不可分的。吾人作此分别,不过为了研究方便而已。

  一、根本精神
  戒律的根本精神,就是佛教的总体精神。在许多经典里都提到了“七佛通偈”,就是此种精神的最好写照,即是整个佛教的总结论(3):
  诸恶莫作,
  众善奉行,
  自净其意;
  是诸佛教。
  第一句“诸恶莫作”,可涵摄一切禁止性的戒条。第二句“众善奉行”,则尽摄“十善业道”乃至一切“饶益有情”的作为性戒条;即大乘菩萨的“三聚净戒”中的“饶益有情戒”之全部。
  第三句“自净其意”是戒的根本问题,意义至为深广。如果说前二句性质“身”及“口”二业的清净——即行为的表现问题,机时此句性质的“意”业;即一切外表戒行所从出者。如果把前二句看作“世俗化理”(Secular Morality)的性质,即与儒家思想主张的“三达德”、“四维”、“五常”、“八德”类似,亦为西方哲学上自希腊亚里斯多德(Aristotle,384~322B.C)建立正戒的化理学(Ethics)体系以来所探讨的“善”或“道德行为”(Good,Moral Conduct)问题;那么,第三句因为兼摄了戒、定、慧三学,贯通了“八正道”,旨趣在超越世俗的一切对立(包括善恶对立),故其性质可称为“胜义谛的伦理”(Supremr Moraliy)(4)。
  职是之故,把佛教戒律的根本精神归结到“七佛通偈”是确当的(5)。事实上,在佛陀制第一条淫戒之前,已转达*轮(传道)十二年;在此期间,就是以此通偈及“护口意清净,身行亦清净。妆此三行迹,修行仙人道”等偈,以作摄众的规范而已。这些偈的内容同七佛通偈并无什么大差异(参第二章第一节)。后来制定了数以百计的戒条,亦无非是从这“通偈”流出,亦即是这一根本精神的具体化与细密化而已。
  
  二、实践精神
  根本精神的具体化,就是实践精神。佛教戒律的实践精神表现在多方面,包括受戒的慎重、持戒的集体教化主义、犯戒的忏悔、舍戒的简易等均属之。兹分述如下:
  1.受戒的慎重
  比起舍戒的容易,佛教任何戒(包括五戒、八戒、五众出家戒及菩萨戒)受授受,均有一定的仪轨,还有年龄、消极条件不丰在等等的限制,可谓相当慎重的。有些地方且演变为过分慎重重了,变化不合事的苛细,有背根本佛教的原意;例如中国佛教直今仍流行的“烧香疤”是(6)。此种慎重情况,已详如第七、八两章所述。约要以言,佛教戒律的授受,不仅在求律条的认识与遵守而已,更重要的是,通过受戒的仪式便是身分的取得(如未受具足戒,根本就不是僧尼),故授受戒律的仪式具有实质的意义,迹近俗语世法律的“要戒行为”(7),其慎重是理所当然的。
  2.集体教化主义
  禁止为恶的性质之或条,虽然旨在规范个人行为,期待出家人个人去坚守,但佛教极重视集体的力量,以达“毗尼清净”之目的。故有关布萨说戒(第半个月说波罗提本文)、每年夏安居后的“自恣”(鼓励他人举发自己的过错)制度、犯较重的罪须通过“羯磨”程度以忏悔……等等,无非在发挥强大的集体教化力量。在这种力量所形成的气氛笼罩的环境中,个人受到督责与薰习,自较易起持戒的效果。
  3.犯戒的代谷只需忏悔
  忏悔是犯戒的核心问题。除了极少数大罪(如四波罗夷)必须摈出僧团者外,佛门子弟犯了任何戒条,只要透过“忏悔”程序,便可回复其清净之身;如属比丘及比丘尼,亦回复其僧权。至于“僧残”中的别住、“舍堕”罪的舍弃不应持有之财物等,也不过是忏悔的方法而已。实际上,绝大多数的罪条,只要自己内心切实自悔一番即可。除非已修持到一定的境界(如菩萨地),否则一个人在修道过程中,不可能不犯任何戒条;所谓“不怕犯戒,只怕无戒可犯”,在不断犯戒的过程中去作不断的忏悔,这便是“心如明镜台,时时勤拂拭”的渐修作用。因此,佛教戒律的处罚,可说是最彻底的“教育刑主义”,也是最文明的教化方法。这比起世俗国家的刑罚不能脱离暴力的“报复主义”或“威吓主义”,不可同语,尤其,比起西方一些宗教(如中世纪的耶教),对犯戒(如异教信仰)者可以判处以火烧死之刑罚,佛教对犯戒的忏悔处罚真是最文明的了。
  4.舍戒极简易
  受戒时,如入海采宝,无数方便乃得,帮严其规矩。舍戒时如失宝;盗贼水火,须臾荡尽,故对人一说便舍了(8)。总之,无论在家众对任何戒(五戒、八戒、菩萨戒等)不欲遵守而舍弃,或出家众的舍戒还俗,都是极简易的,只需内心向自己说舍戒便成,出家人至多向任何一个人说舍戒也成。这种“来而郑重其事,去则任其自由”的规范方式,是其他宗教或世俗任何团体(自国家、政党到社会各种团体、乃至非法团体)规范中极鲜见的;充分显示了佛教戒律对尊重个人意愿精神、完全看重在内心的教化精神。这也是一种真正的开放理念、彻底的人文主义、充分的自由平等制度。
  
  三、戒律之目标
  所谓戒律之目标,把指“制戒之目的”而言,其内容可从各部律中所载的“制戒十利”中得之(其详见第二章第一节三项)。以现代法学观念看,这是“立法原意”问题,是法文有疑义时解释的最重要依据,也是作创造性诠释以推陈了新的界限(9)。
  分析第二章第一节三项表列的各部“广律”之“十利”,可概括为三个分殊目标与一个统摄目标。兹分述如下(10):
  1.为个人的解脱
  如道宣所云:“戒德难思,冠超众象;为五乘之轨导,实三宝之舟航;依教建修定慧之功莫等。”(11)制戒的主要目的,在使七众得到精神解脱,即解除无明烦恼的束缚是。在“十利”中,所谓“清净”、“内证”二事当指此而言。
  2.为团体的和合
  戒律也是僧团内部的规范,尤其各部律中“犍度”部分,均属内部规定制性质。有了这些规范,方能“摄僧”、“令僧安乐住”、“僧和合”,即团体方能维持。
  3.为号召生信
  作为一种宗教,如何号召民众的信仰,乃成败的根本。所谓“戒德重于地”,戒律严谨,对外就发生大号召作用。《菩提道次第广论》云:“尸体罗庄饰,老幼中年任谁具足,皆生欢鼙,故为第一庄严之具。”又云:“虽未说虚赞邪语,未以勤勇力积集所须资财任运而得,不以暴业而令怖畏;然诸众生释皆礼敬。非为亲属,先未利彼,初本无识;然众生自然慈爱,足迹之尘亦为天人恭敬顶礼,得者持去供为福田,此诸胜利悉由戒生”(12)。总之,因守戒律而产生的对外号召作用,就是俗世所称的“人格的感召力”。
  4.统摄目标——正法久法
  佛门七众能坚守戒律,僧团因戒律而保持和合,佛门因戒行严净而对外产生强大的感召力,这三者合在一起自然起了整体的效应——正法久住(或称梵行久住),佛教由是可大可久。印顺法师称这点为“一大理想”。其实何止“理想”而已?佛法至今已二千多年,不但早已成了亚洲各国重要的文化与信仰,而且成为世界三大宗教之一;佛学在今天日益受到西方哲学思想界的重视。这就证明了,“正法”早已“久住”,且持续在发扬光大之中;此乃成了事实,非仅理想而已。可以说,这个统摄目标已达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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