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大乘戒律与禅门清规
一、三聚净戒——大乘菩萨戒的总纲
何谓“大乘戒律”?若从“法源论”的观点,去探究此问题,很可能有两个极端的结果,令人迷乱。
印顺法师认为,大乘没有“律部”,即使附带在经论(法)中有一点,也是不成比例的。他说:“原始佛教传下来的经与律的数量,约为四与一之比。而大乘佛法中,部类庞大,可说没有律部。即使附带的有一部分,与大乘的契经不成比例,百分不及一,千分也不及。大乘佛法是重法的,是不容怀疑的事实”(40)。
但据一些日本学者的说法,“大乘戒经”竟有数十部之多(41)
何以致此?关键在“大乘戒”的总纲,即“三聚净戒”可以涵摄无边广大的范围,因而可称为“戒”的也有无边的广大了。
“三聚净戒”只有三句话:“摄律仪戒”、“摄善法戒”及“饶益有情戒”。提到这三句话的经典有许多部,但以《瑜伽师地论》卷四十(菩萨法、戒品)说得最详细清楚:
“云何菩萨一切戒?谓菩萨戒略有二种:一在家分戒,二出家分戒。是名一切戒。
又即依此在家、出家二分净戒,略说三种:一律仪戒,二摄善法戒,三饶益有情戒。”
“律仪戒者,谓诸菩萨所受七众别解脱律仪。即是:苾刍(比丘)戒、苾刍尼(比丘尼)戒、正学(式叉摩尼)戒、勤策男(沙弥)戒、勤策女(沙弥尼)戒、近事男(优婆塞)戒、近事女(优婆夷)。如是七种,依止在家、出家二分,如应当知。是名菩萨律仪戒。”
“摄善法戒者,谓诸菩萨受律仪戒后,所有一切为大菩提,由身、语、意积集诸善,总说名为摄善法戒。”
“云何菩萨饶益有情戒?当知此戒略有十一相。”
按此“十一相”大略是指:利于他人的事业或疾病时作伴、为他人说出世法、对有恩的人主尖图报、对陷于危险苦难的人应援助、对不幸丧失亲人财物的人予以开解使之脱离愁苦、对贫穷者施以生活所需、照正理与带动别人、对世人喜庆之事应随顺助兴、巧妙地显示自己的功德引导他的向正道走、温和好意地规劝有过错的人、适当运用神通力让他人改过迁善进入佛道(42)。
由是可知,“三聚净戒”所涵摄的范围,可以说是无所不包的,性质料为大乘菩萨戒的最高纲领(43)。
二、主要的菩萨戒经
自古以来,公认的汉文“菩萨戒经”,主要有下列六种:
1.《菩萨璎珞本业经》
2.《梵网经》菩萨戒本
3.《瑜伽师地论》菩萨地戒品
4.《菩萨地持经》戒本
5.《菩萨善戒经》戒本
6.《优婆塞戒经》戒本
这六种其实只有三类戒典,因为《地持经》与《善戒经》这两部均源自《瑜伽师地论》菩萨地戒品,是同本的异译。而《璎珞》是《梵网》的姊妹篇,性质相近。故上列1、2为一类,3、4、5为一类,6为另一类。
《璎珞经》卷下“大众受学品第七”说:“始行菩萨,若信男、若信女中,诸根不具、黄门、淫男、淫女、奴婢、变化人,受得戒。”这是说,非人类也可受戒了。“梵网”卷下的范围更广大了:“若受佛戒者,国王、王子、百官、宰相、比丘、比丘尼、十八梵天、六欲天子、庶民、黄门、淫男、淫女、奴婢、八部鬼神、金刚神、畜生,乃至变化人,但解法师语,尽受得戒,皆名清净者”(44),由是可见,这两部经的适用对象是极广泛的。
《瑜伽》系统的菩萨戒,应是针对出家众的。但也有学者认为《瑜伽菩萨戒》兼容出家与在家二众,而与其同一系统(同本异充)的《地持经》与《善戒经》才是针对出家的(45)。这种说法有待深入研究。论者亦有比较过《梵网》、《璎珞》与《瑜伽》,认为后者不如前二者甚多,谓:“梵网与璎珞为纯粹的大乘戒法,其中流露着大乘佛教最高的理念,即:僧俗浑一的精神。至于瑜伽虽然亦是大乘戒法,但因以小乘的七聚为准故,无法广摄一切众生”(46)。
这也就难怪,《梵网经》自古以来就属“疑经”,许多专家大德聚论纷纭。但这部以却是在“大乘菩萨戒”中,历来最流行,也就是最重要的经典。何以致此?其涵摄广大应该是主要的原因。
至于《优婆塞戒经》,原是纯粹针对在家人的戒经,但论者认为,这部戒经严格地说,不是“菩萨”戒经,虽属“大乘”戒经。而且这是在所有大乘戒经中,最难受得的一种“渐次”戒。因为它的规定太严格;例如在受戒之前,先要次第供养父母、师长、妻子、善知识、奴婢、出家道人。又有“九种问遮难”(消极条件之不存在)的规定,即:家属不听、欠他人债、身心有病、污净梵行、作五逆罪、盗法贼喊捉贼住、性别难辨、杀道心人、众前妄语等,若犯中其之一项,使不能受戒了。这戒经之所以规定如此之严格,原是以此“在家戒”作为进一步出家(受沙弥、比丘)戒之基础的缘故(47)。
三、禅门清规
现收辑在《卍续藏经》一一O、一一一册的禅宗规范多种,如宋代徽宗崇宁二(公元1103)年释宗赜集辑的《禅苑清规》(即崇宁清规)十卷,元代《敕修百丈清规》八卷,清代道光三(公元1823)年仪润撰的《百丈清规义证记》十卷,已是禅门清规的主干。其他各门的局部性规范,如宁代的《入众日用》一卷、《入众须知》一卷、法眼宗的《宗门十规论》、载于《法苑珠林》卷第八十七的“受戒篇”,乃至清代见月(读体)集辑的《毗尼日用世要》、书玉的解释性著作《毗尼日用切要香乳记》等等,其内容虽有繁简重点之异,但仍不出上述“清规”范围。
如第三章第三节三项所述的,自明末高僧莲池、智旭以来,许多人对禅门清规大加贬伐,认为律学之不彰、戒行之凌夷,禅门清规应负最大的责任。近代的弘一大师也说:“按律宗诸书,浩如烟海。吾人尽形学之,尚苦力未及。即百丈原本今仍存在,亦可不须阅览;况伪本乎?”(48)圣严法师也说:“今后佛教的重整与复兴,不用再提清规二字,但能恢复戒律的精神,佛教自然就会复兴了。”(49)
职是之故,这里牵涉了三个问题:
第一、“清规”在过去中国佛教是不是重要的规范?
第二、“清规”在宋代以后的是非功过如何?
第三、“清规”在今天及未来是否仍的效用?
对于第一个问题,相信是没有人会持否定见解的。自南宋以来,中国各宗佛教都归于沉寂,唯有禅宗独秀作为禅门主要规范的“清规”,当然起着重要的作用。圣严法师也说:“一般人不知佛站有戒律,却无有不知佛门有清规者,百丈清规之对中国佛教的影响,可谓钜而且深了。”(50)洵足为征。
对于第二个问题,应属足致论诤的事。律宗自宋以后即归于消寂,明未至近代虽有数高僧力图复兴,但收效似乎不大。如尽归咎于“清规”,而不自行检讨佛教传统戒律与制度是否窒碍难行,于理显有未洽。不过此问题非属本节范畴,姑且不论。
对于第三个问题,牵涉一个前提性的认识,即:“清规”的性质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确定之后,才谈得到能否以原始佛教的戒律(或唐代律宗的主张)取代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是复杂的,在性质上也应留待后文去研究。但在此不妨先提出一些概念。吾人以为,综观禅门各类“清规”的内容,其性质直接属于个人行为的规范者极少,绝大多数却是禅门(丛林)内部的组织、纪律,即要当于各部“广律”中的犍度,实为“内规”性质。此种“内规”性质的规范,比个人行为上的道德性要求(如各种性戒)所产生的规范,有着更高的个性(指因时因地不同而有其必然的殊相)与难以取代性(例如不能照搬原始佛制中的行乞方式到中国来,否则必行不通。而中国社会自古是以农业为主,农事受敬事,有着重农的文化,故“禅农合一”的制度就能适应中国传统的社会)。由此观之,若以为取消一切“清规”便能“复兴戒律”,恐怕是未经明切分析的一些情绪性想像而已。
总之,禅门的清规,在过去千多年曾是中国佛教重要的规范,吾人固不应忽视;至于现在及将来应该怎样对待或改进,也是值得探讨的。
附 法
(1)参楼桐孙《法学通论》47而以下。台北正中书局“正中文库第一辑”。1953年初版。
(2)如释圣严所著《戒律学纲要》,其所谓“戒律”大抵仅指“摄律仪戒”部分而言。
(3)参第一间第一节本文第二项。
(4)其他《大藏经》,如朝鲜、日本、西藏的藏经及郭煌出土文献中无有戒律,但大体与汉译及南传者大同小异就是重复的,故可略去不论。
(5)据传,道宣是梁朝的僧祐和尚转世。见《宋高僧传》卷十四,大正藏五十册,790页。
(6)《弘一大师全集》一册,197页。
(7)引自弘一《学根本说一切有部律入门次第》文,前揭“全集”201页。
(8)事实上,在佛陀住世的时代,就有比丘不愿受戒律拘束的。佛灭时,就有一个痴比丘高兴地说:“那老头去世了,甚好!他在世时拿戒律约束我们,这样不许做,那样不许说,从今以后我们可以自由了!”大迦叶就因为听到这些话,才召集第一次“结集”大会的。参第二章第二节一项。
(9)“律条”,也有称为“戒条”或“戒相”的。依日本学者平川彰的研究,“戒”与“律”是大有分别的。前者自律的意味,后者专指僧团成员必须遵守的客观规范。故愚见以为称“律条”也有从俗之精准性。平彰川此论见傅伟勋《从传说到现代——佛教伦理与现代社会》236页。
(10)律部“五论”向指:《毗尼母经》、《萨婆多部摩得勒伽》、《善见论》、《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及《律二十二明了论》。见参话《律宗讲要》文,载于《律宗根述及其成立与发展》书13页以下。并参前文第三章第一节五项。
(11)印顺《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68页以下。
(12)前揭71页。
(13)前揭73——74页。
(14)关于佛教的部派,可参第二章第三节二项。
(15)印顺《巴利律藏导读》文,载于《汉译南传大藏经》第一册,3磁以下。
(16)见大正藏二十三册,470页。
(17)印顺前揭。80页。
(18)大正藏二十二册,194页。
(19)大正藏二十四册,500页。
(20)同(17)。
(21)大正藏二十二册,1015页。并参印顺前揭,79页。
(22)大正藏二十二册,1023页。并参印顺,同上注。
(23)大正藏二十二册,549页。
(24)大正藏二十四册,659页。
(25)《汉译南传大藏经》第五册。又参第一册2页译者通妙之说明。
(26)大正藏二十三册,479页。又参印顺前揭,82页。
(27)引自印顺,同前注。
(28)大正藏二十四册,508页。
(29)大正藏二十二册,1030页。又参印顺前揭,81页。
(30)印顺,同前注。
(31)大正藏二十二册,206页。
(32)同注(25)。
(33)印顺前揭,252页“摩得勒伽”(梵语:Matika),亦有音译为:摩夷、摩怛履迦、……等,意译为“母”。
(34)印顺前揭,273、280、287、291、296——298页。
(35)此部分研究资料,主要采自Erich Frauwallner《原始律典(犍度篇)之研究》之“附录”,201页以下。郭忠生译,台北正观出版社1992年初版。
(36)参印顺前提312页。
(37)印顺前揭,315——320页。
(38)印顺前揭,280页。
(39)同注(35)书,233页以下。
(40)印顺前揭,877页。
(41)日本学者须野法道《大乘戒经之研究》,条列出与大乘戒经相关的经典,有八十六部之多。又西本龙山举出二十五部“大乘律典”。又中村元举出二十六部涉及大乘戒律的经典。参释圣严《菩萨戒指要》。24页。屈大成《大乘大般涅槃经研究》第五章注二十所列二十多部“大乘律典”。台北文津公司1994年初版。
(42)此之解释,可参考宗喀巴造、汤芗铭译《菩提正道菩萨戒论》,32页以下。
(43)圣严亦认为“三聚净戒”是三大纲领。见《菩萨戒指要》37页。
(44)见大正藏二十四册、1020、1004页。
(45)见圣严揭前,271页。
(46)龙慧《梵网与瑜伽》文,载于《律宗思想论集》,50页。
(47)见圣严前揭,269页。按太虚大师在世时为推行“人间佛教”,着力推行《优婆塞戒经》,参大师所讲《优婆塞戒经讲录》22页以下。香港芝哆佛学社印1990年。
(48)《弘一大师全集》一册,252页。
(49)圣严《律制生活》102页,台北东初出版社1995年修订版。
(50)同前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