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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戒律学 第十一章 戒体论 第四节 其他戒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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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其他戒体问题

  涉及“戒体”论者,尚有菩萨“三聚净戒”、“定共戒”及“道共戒”三者。兹分项述之。
  
  一、三聚净戒
  在第五章第六节一项,已略明“三聚净戒”的性质及出处,于此不赘。
  “三聚净戒”即“摄律仪戒”、“摄善法戒”及“饶益众生戒”(又称:饶益有情戒)的合称。而“摄律仪戒”,义与上述的“别解脱戒”差不多,不过应加上《梵网》、《璎珞》、《瑜伽》诸经的大乘菩萨戒法;总之这种“戒”,是真正的戒条规范性质。“摄善法戒”并非指一般意义的“法规”,而是如道宣所判辨的“化教”,即指佛教中的“义理”部分而言。“饶益众生戒”,实指利益他的众生的一切行为,属于作为菩萨的实践范畴,总而言之,菩萨六度(布施、持戒、忍辱、精进、禅定、知慧,谓之六波罗密多)万行,均可由此“三聚”所赅括。而三集之中,又以“饶益众生”为最重要。因为前二聚乃与小乘所同有,只有此聚才是菩萨之本质内容。
  与道宣差不多同时的随朝名僧慧远,撰《大乘义章》,乃佛学名著,为历代大德所推崇(33)。该书卷十对“三聚戒”作义理的分析,全然袭用声闻戒律学的观念,用“作、无作”戒体、“止持”与“作持”等理论漫为演述,实无必要(34)。
  例如他把“三聚戒”分七门,其中第二门为“论戒体”,也如上节所引《业疏》内容一样,先分为“作戒”与“无作戒”,论其戒体问题。事实上,“三聚净戒”中,只有第一聚的“摄律仪戒”属于规范性质,可以涵括声闻的“别解脱戒”。若如此,直接用其“戒体”理论即可,没有必要自立一套理论的。而且,第二聚“摄善法戒”根本不是规范性质,而是佛教义理性质,本无所谓“戒体”问题。第三聚“饶益有情戒”,才是真正“菩萨行”这特色,其与声闻乘的根本分别亦在此。而此聚是纯粹的“实践”问题,更无“戒体可言”。所以可说,强将“戒体”论用到“三聚净戒”上,徒然“昏迷后学”而已,实无必要。
  
  二、“定共戒”与“道共戒”
  “定共戒”又名“禅戒”、“静虑律仪”。谓禅定时,达到初禅、二禅等境界,则会出现与禅定共生的自然防非止恶戒体。此时身、口所作自然契入戒条文的规定。
  “道共戒”又名“无漏戒”、“无漏生律仪”。谓三乘圣者入色界所发之“无漏定”,则与“与漏智”共于身中,自发出防非止恶的戒体。此“戒”比起“禅戒”更高一层,因为“禅戒”包涵“有漏”与“无漏”,此戒唯有“无漏”,是最高境界之“戒”(35)。
  谈到这两种戒与“别解脱戒”分别的经典不少,如《俱舍论》、《成之前论》、《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多论)等是。兹引《多论》卷一所言,以明其原义(36):
    “此波罗提木叉戒。若佛在世,则有此戒;若佛不在世,则无此戒。禅、无漏戒,若佛在世、若不在世,一切时有。波罗提木叉戒,从教而得。禅、无漏或,不从教而得。波罗提木叉戒,从他而得。禅、无漏戒,不从他得。波罗提木叉戒,从他而得。禅、无漏戒,不从他得。波罗提木叉戒,不问眠与不眠、善、恶、无记心,一切时有。禅、无漏戒,必无漏心中、禅心中有戒,余一切心中无也。婆罗提木叉戒,但人中有。禅、无漏戒,人、天俱有。波罗提木叉戒,但欲界中有。禅戒、无漏戒,欲、色界俱有;无色界成就无漏戒。波罗提木叉戒,但佛弟子有。禅戒,外道俱有。”
  此引文畅白,不待详释。惟应注意者,核其文义,一个“戒”字。有时指“戒法”而言,有时则指“戒体”而言,有时则泛指“法、体、行”而言,未可一概同视。例如首句“若佛在世,则有此戒”,应指戒法而言。“从教而得”、“从他而得”、“一切时有”,当指“戒体”而言。“但人中有”、“但佛弟子有”、“外道俱有”,当泛指戒法,戒体、戒行而言。
  但无论如何,这两种“戒”的戒体,与上节的“别解脱戒”所说的戒体,在来源、本质、存在时间等,都是迥然有别的。

  附  注
  (1)近似说法,参李世杰《佛教法律哲学的精要》文;载于《佛教思想论集》75页。台产大乘文化出版社1979年初版《现代佛教学术丛刑》八九册。又见《佛学大辞曲》“戒体”条。
  (2)《弘一大师全集》二册,10页。
  (3)释文大意参元照《行事钞资持记》卷三。前揭《全集》409页。
  (4)参弘一《戒体章名相别考》文,“全集”一册,487页。又参舟桥一哉著,余万居译《业的研究》一书,有详细解说“业”的问题。如北法尔出版社1988年一版。
  (5)此种解释,参慧岳《律宗教义及其纪传》文,载与《律宗概述及其成立与发展》70页。台北大乘文化出版社,1978年初版《现代佛教学术丛刊》八八册。
  (6)同(1)书76页,又参“全集”一册,488页。
  (7)参清·读体《传戒正范》,卍续藏一O七册,104——6页。
  (8)见弘一《随分自誓受菩萨戒文疑》等文,“全集”一册,2478页。
  (9)参《佛学大辞典》“无戒”条。
  (10)“全集”四册,455页上。五册,186页上。
  (11)周叔迦《唯识研究》114页。台北天华公司1994年12月六刷。
  (12)近世论者多指出南山、相部、东塔所依理论不同,但究竟在何处所依不同?则未言及。事实上,“戒体论”(戒体之性质)才是三派的真正分歧点。参圣严《或律学纲经》20页。慧岳《律宗教义及其纪传》文,同(5)书181——4页。
  (13)如《律宗教义及其纪传》一文,前揭75页。又如《佛教法律哲学的精要》文,同(1)书94页。
  (14)前揭“全集”二册,354页。
  (15)见“全集”二册101——6页。
  (16)“全集”三册67——89页。
  (17)“全集”六册,130——146、542——594页。
  (18)同上,548页。
  (19)下引文见“全集”三册,69页。称“作”为“教”者,见“全集”六册,550页。
  (20)同上注。
  (21)在“业论”中,五蕴中的“行”及十二缘起中的的“行”即是“业”的代表。见前揭《业的研究》16页。
  (22)“全集”六册,546——7页。
  (23)同上注,545——6页。
  (24)同(21)书、14、15、35、95页参看。
  (25)此问题可参弘一《戒体章名相别考》有清晰的表解。“全集”一册,487——8页。
  (26)如《佛学大辞典》“戒体”条,李世杰前揭76页,慧岳前揭70页。
  (27)“全集”六册,565页以下。
  (28)“色法”指物质,有变坏、质碍、示现特性。唯识宗的“五位百法”中,色法有十一种(五根、五尘及法尘)。小乘有宗立十四种色(五根、五尘、四大)。见“全集”六册,550页。于凌波《唯识三论今诠》30页,台北东大公司1994年初版。
  (29)“全集”一册,490页。又参弘一《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扶桑集释》卷一,“全集”四册,5页下“假名宗”条。
  (30)见《佛学大辞典》“依正”条解释。
  (31)“全集”六册,138页下。又见571页上。
  (32)“全集”六册,568——570页。
  (33)参汤用彤《随唐及五代佛教史》6页。
  (34)见大正藏四十四册,659——663页。
  (35)《佛学大辞典》“定共戒”及“道共戒”条。
  (36)大正藏二三册。506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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