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佛教戒律在印度的形成与发展
第一节 制戒的根由
释迦牟尼自三十成道,即展开了长达半个世纪的转汉轮(宏法传教)活动(1)。始初。据说他只有五位门徒,都是洁行之士,自然没有设定形式规范(制戒)的必要。随着传教活动的持久与扩大,门人逐渐增多,组成了僧团(即僧伽,Sangha)。据传,佛经中常说的“千二百五十俱,皆是大罗汉”如此之大教团,在传道四年间便形成了(2)。由是,分子不免头绪杂起来,固定的团体内部规范就有日益迫切的需要了。所以,戒律不是预先订定的,而是“随犯随制”——有人犯了一件什么事,才制定一条戒条(学处)。
据传,第一次制戒,是佛传道十二年后,因一位门徒须提那与其在家妻(故二)行淫事而起。此事载于各部《广律》及多种经中。兹节录《五分律》所载(3):
“时彼众中,有长者迦兰陀子,名须提那;闻法欢喜,即作是念:如我解佛所说,夫在家者恩爱所缚,不得尽寿广修梵行,出家无著,譬如虚空;我今宁可以家之信出家修道。……佛言:甚善!汝父母听未?答言:未听。佛言:一切佛法,父母不听不得为道。即白佛言:我今当还启白父母。……父母答言:止!须提那莫作是语。吾先无子,褥祠神祇仅百有汝。一了之爱,情念实重;死不相远,如何生离?汝家饶富,金银宝物,姿汝修德;现世受乐,何用出家夺吾情志!苦请至三,父母不许。便从坐起,住于别外,作是誓言:若不出家,终不复食,于此而列,何用别和,作是誓言:若不出家,终不复食,于此而死,何用徒生。即便函不食,至于六日,亲戚闻之,咸来慰喻言……诸友亦来谏止,苦言如上……父母闻已衔泪答言:听子出家修梵行,但为我共要时还相见。……于是须提那拜辞父母绕三匝而去。还至佛所,顶礼佛足,白佛言:世尊,父母已听,唯愿与我出家受戒。佛言:善来比丘,修诸梵行,我善说法,断一切苦。佛学是已,须提那须发自落、袈裟著身、钵孟在手,即成沙门得具足戒。
出家未久,时世饥馑,诸比丘入城分卫,都无所获。须提那在闲处作是念:今此饥馑,乞求难得。我所生秘,饮食丰乐,当将诸比丘还我本邑,令得供养,并福度彼。便从坐起,与诸比丘不到本邑住林树下。父母闻之,敕其妇言:汝可庄严,如吾子在家所好服饰。父母将之,同诣彼林。时须提那见父母来,起迎问讯。父母语言:汝何用毁形在林树间?可还!舍道在家修善。白父母言:不能舍道,还就下贱。如是至三,执心弥固。父母呜咽,舍之还家。须那提妇,数日之中便有月水,即以白姑。姑欢喜言:是有子相。即敕庄严如前服饰,父母复将,共诣彼林。时须提那问讯如土。父母复言:汝何用毁形在林树间,受此风露饥寒困苦?汝家财富,天下所知,但我私宝积没人首。况父母物孰能量计?汝可还家恣意修善,现世受乐后享福庆。白父母言:如子所见,五欲伤德、欢乐如电、忧苦延长,终不以此捐梵行。如是至三,答启弥厉。父母复言:尔虽吾子,今为释种;违我以道,夫复何言!但祖宗辍祠,人伦情重;王宪嗣绝,财物没官;吾备之矣。汝岂不知余愿所期,在汝续种?汝其思之,吾言尽矣。
时须提那闻诲悲泣,默默奉命,便与妇同归。在于本室三反行欲。时须提那犯此恶已,即自悔责:我今失利,云何于佛正法出家,而不究竟修于梵行。羸瘦憔悴,才有气息。诸比丘见问言:汝先好颜色,今何憔悴!将无不乐梵行犯恶罪耶?答言:我犯恶罪,是故尔耳。即问:汝犯何罪?答言:我共本二(4)作不净作。诸比丘言:汝所作不善,非清净行、非沙门法,不随顺道。种种呵责,如佛所说呵责已,将至佛所,以事白佛。
佛以是事集比丘僧。诸佛常法:知而故问,知而不问,知时问、非时不同,有益问、无益不问。诸佛常法:有五百金刚神侍卫左右,若佛问三反,不以实答,头破七分。佛问比丘,欲何所说。诸比丘重以白佛。佛问须提那:汝实尔不?答言:实尔,世尊。佛言:汝愿痴人!所作不善,非清净行、非沙门法,不随顺道。此不能令未信者信;令信者退!……汝初开漏门,为此大恶。波旬(5)常伺诸比丘短。汝今便为开魔径路,摧折法幢、建立魔麾。须提那!宁以身分内大火坑、若毒蛇口,不应以此触女人身。汝所犯恶,永沦生死,终不后能长养善法。种种呵责已,告诸比丘以十利,故为诸比丘结戒。
何等为十?所谓:僧和合故、摄僧故、调伏恶人故、惭愧者得安乐故、断现世漏故、灭后世漏故、令未信者信故、已信者令增广故、法久住故、分别毗尼梵行久住故。
从今是戒应如是说:若比丘行淫法,得波罗夷,不共住。”(6)
由上引须提那淫行引发释尊首次制戒的经过,吾人宜注意者,有下列三事:
一、佛教防制淫欲极严
《四十二章经》有云:“佛言,天下有五难;贫穷布施难,豪贵学道佛,制命不死难,得睹佛经难,生值佛世难”(7),须提那是独子,而出身正是豪贵之家,不异指逆父母之意,坚决出家求道,此事已甚难能可贵。百与妻子行欲之事,纯因父母以“祖宗辍祠,人伦情重;王宪嗣绝,财物没官”两大理由相逼,不得已而为之,洵非贪欲之故。衡诸常情,诚可矜悯者。但释尊却尊却完全不管这些情节,认为初开漏门为此大恶,终不复能长养善法,从而制定第一条淫戒,宣布“波罗夷不共住”(摈弃出佛门之外的处罚)之重罪。这无异表示,一旦成为佛门的比丘,无论什么理由都不可犯淫戒的。诚如《四十二章经》说:“爱欲莫甚与色。色之为欲,其大无外”,男女大欲牵动全部根尘,其引诱力因而最为殊胜。以去执解缚为本务的佛教,以色欲尤甚与洪水猛兽,立为出家沙门第一戒,自有其深刻的道理。
二、是教内规范变化的分界线
原来,印度古时一般宗教,均有“布萨”(Posadha)制度(习惯),就是出家人(沙门)在每个月的一定日子(通常每月四次或六次,如初八、十五、二十三、二十九等)集会,过洗心斋戒,潜心进修的生活。这种制度源自吠陀(Veda)以来的祭法。佛陀传道,承袭和发展了此制,成为有深刻意义的僧伽布萨。
佛陀当时的僧伽布节萨,大概是这样的:
1.每月二次(阴历十五或十四,三十或二十九日)奉行布萨,即每半个月一次。故如各种戒经中常有“半月半月中说戒经中来”之类的句子(8),当为明证。
2.在一定区域内的比丘,须全体出席,否则为不合法。如因病可托其他比丘出席,但应先向会众表示:会议所决定之事均为无条件同意(名为与欲,Chanda-mdatum)。
3.如此比丘有事(违犯规定之不清净行为),先在会上作“悔除清净”的处理(如发露、忏悔)
4.由佛陀亲自说波罗提木叉(戒本、戒经)。
应物别注意的是第4点,佛说波罗提木叉,据印顺法师及引日人平川彰氏的研究,有二个阶段之异。佛陀自成道十二年来,在布萨时说波罗提木叉,只是宣说一些道德性劝诫性的颂偈,如最常说的是七佛通偈:“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9)等。这个阶段可称为“教授波罗提木叉”(Ovadapatimokkha)。自从须提那犯淫事件以后,佛陀宣布第一条戒律(学处),在布萨时宣说的波罗提木叉就不再是道德的劝试而已,而是“随犯随制”的规定,即具有强制力的戒律了。学者对此阶段称为“威德波罗提木叉”(Anapatimokkha)(10)。
此事从《增一阿含经》卷四十四的记载,亦可证明:
“我今如来出现于世,一会圣众千二百五十人。十二年中无有瑕秽;亦以一偈为禁戒:
护口意清净,身行亦清净。
净此三行迹,修行仙人道。
十二年中说此一偈以为禁戒。以生犯律之人,转有二百五十戒。自今已后,众僧集会,启白如律,诸贤咸听。”(11)
总之,须提那事件在佛教中是极重要的,它是佛教内部从“德化管理”走向“法治管理”的分界点。在此之前,教内的规范仅有训示性,近于儒家的“德礼”性质。
在此之后,教内的戒律才真正有了相当程度的强制性,近于“刑罚”性质。
三、制戒的必要性——“十利”
在现代法律学中,“立法原意”是重要的问题,不但是法文解释的重要依据,也常是推陈出新以适应时代需要的演绎前提。前经《五分律》之中,有“法戒十利”之文,既属制戒的目的或必要性,即与“立法原意”相当,是重要的问题。在适用戒文到具体案件时,如戒文有所不明者,它就是最重要的解释依据。如认为某一戒条已不合时宜者,它也是如何推陈出新的必须考虑的前提。因此,对此“十利”,吾人不宜轻忽。
明列结戒“十利”的,除《五分律》外,尚有《僧祇律》、《十诵律》《根有律》(根本说一切有部律)、南传《铜鍱律》及《四分律》。这六种律所说的“十利”内容大同小异。释印顺将它们归纳为:“一大理想”、“六种目标”(六事)(12)
所谓“一大理想”,指的是“梵行久住”(正法久住)。佛陀曾告诉舍利弗,过去有三位佛尊——毗婆尸佛、尸弃佛、毗舍浮佛的“梵行”不久住。而拘楼孙佛、拘那含牟尼佛、迦叶佛的”梵行“久住。前三者原因是,自己专心于厌离现证,未广为弟子说法,不为弟子制定学处(戒条),不立说波罗提木叉。这样,佛与大弟子涅槃(逝世)了,弟子们的梵行就会速减,不能久住。反之,后三者广为说法,制订学处,立说法罗提木叉,他们虽逝世了,各种弟子的梵行不会消灭。因此,梵行久住(正法久住)是佛陀说法度生的崇高理想,也是制订戒律的最深意义。
所谓“六种目标”(六事)以下表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