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如何振兴重律守戒之风?
如何振兴重律守戒之风?时贤也曾提出种种意见。
其著者如释太虚。他在世时积极提倡“人生佛教”,曾设计一套如何“建设中国现代佛教”的僧制、僧教育、在家佛徒组织等纲领,体大思精,用心良苦(27),其中对戒律问题,他至为重视,建议设立“律仪院”等组织,专司戒律的养成教育。复指出,中国僧人之所以轻视律藏而薄戒行,归根结底,在于“中国只有一家一家有私产之僧家族”,因而无法采取日本佛教、南传佛教或藏传佛教之所长,以期改良丛林制度的流弊。如能医好这个“家族主义”的痼疾,则可发扬中国佛教最大优点——最富于宽容含忍调和的教化性——这种“容和性”可使中国佛教最有可能成为“世界性佛教”(28),云云。
又如释印顺主张,应“法”、“律”并重,并须提升僧团的作用。他在《人间佛教要略》文中说:
“用集团力量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净化内心的烦恼,是根本佛教的特色。
“律的不得人重视,为佛法发达中的一大损失。所以人间佛教,必须本着佛教的古义,重视法与律的合一原则。出家的佛教,如忽视僧团的律制,必发生乱七八糟的现象,无法健全清净。晨代与过去不同了,现在的在家学众,也有了团体的组织。但少能注意到佛教团本的特色,只是模仿一般社团的组织形式,也还是不够的。
“人间佛教,以人生正行修菩萨道,要把握这法、律并重,恢复佛教固有的精神。切勿陷于传统的作风,但知真实参悟,但知博究精研,于毗奈耶——律的原理法则,不能遵重。现代修学菩萨行的,必须纠正这种态度,法、律并重,来契合佛法的正宗。”(29)
吕澂主张建立“现代律学”。但此学的具体内容却未见作详细的解说,只作如此原则性的表达:
“现在我们如果为着整顿僧制而重新阐明律学,应该先将遵行已久的四分律戒本和羯磨刊定正确,再从部执的关系上深刻了解它的真意,最后结合到瑜伽菩萨戒求得实践上最高的指导原则。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相信,一定可以建立起健全、通彻,而又能使僧团适时新生的现代律学。”(30)
吕氏此议,实际上就是释弘一及印顺所致力的。弘一大师费极大功夫,把南山律宗各部原典一一点较,又作《四分律戒相表记》、《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等,嘉惠后学甚多。释印顺参考日本学者平川彰等的研究方法,在《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一书,对各部律的原始分析綦详,即是吕氏所指的“从部执的关系上深刻了解它的真意”功夫了。这二种功夫当然都有价值,为研究戒律之学奠定基础,但距真正的“现代律学”,恐怕尚甚遥远。
又如释世赞,认为针对现代僧伽制度的混乱现象,治本的办法应注意四事:(1)出家的动机与条件。(2)戒规的奉持与教理的研究。(3)六和僧制的恢复。(4)大乘积极精神的阐扬与实践。不过,巨赞为此建议文在1953年,是一个凡事未确定的时代,不免有时兴之言者(31);时移世易,未可尽作准。
此外,再如周叔迦,主张成立“南山律苑”,要“造成专门研习组织佛法适应时代的南山律专门人才”(32),这是从戒律人才方面来立论的。
综合本章各节分析及古德时贤观点,爰提出守戒重律之刍议如下:
第一、鼓励研究戒律,但宜分“学术性”与“应用性”两个层次去研究。
一切误解曲解,源于不了解。佛教戒律的研究,是重戒弘律的基础。惟戒律之学,有其高深义理层次,也有其现实应用层次,两者宜分别对待;亦即不宜循南山律宗的旧路去研究。按南山律宗一面以“教判”的方法,把如来所制的一切规范分为“戒法”、“戒体”、“戒行”、“戒相”四个范畴,作为统摄万殊的纲领;又用“戒体”与“化教”的业论结合起来,成为“制教”的形上学基础,再用“羯磨”理论与程序结合到实务上去。所以说,律宗实在是在律立一套高深的“戒律学体系”,本书称之为:“佛教法理学”(The Jurisprudence of Buddhism)。
南山律宗的成就,当然是了不起的,但这套方式已不适用于现代。今天之研究戒律,宜参考法学界,分为“法律理论”与“法律实务”两个层次去研究。“理论”的研究层次可以研究到哲学上去,也可以同古今中外折法律作比较研究;甚至还可以“科技整合”的方法,从正治学、社会学、语方分析等角度去作交叉的研究。而“实务”则只能基于理论研究出来的基础,依据实定法(Positive Law)的条文,针对实际应用问题作处理性的研究。为此分殊研究的人亦因而有不同的称呼,前者可称为“法学家”,后者则属“法律专家”(如律师即是)。佛教戒律之学的研究,亦宜作此分工,才可望产生超越前贤的成果来。
第二,对戒律作学术性的研究,应广纳现代世俗各学科的成果与方法。
佛教戒律虽是一种宗教规范,但此种规范已经大体有效地生存了约二千五百年之久,自必有其深刻的道理在。尤其经过中国律宗的各代律师长期研究与发展,它更已形成一个特殊的规范体系,与其他规范体系(如罗马法、天主教寺院法、英美海洋法、回教法、中华固有法等等)并不相同,故在学术上自有研究的价值。此种价值且是双向的,即佛教规范与其他规范是可以互补而相得益彰的。
近人多谈戒律的“现代化”;如此议可行,则首先必须是研究方法的现代化。舅果只停留在传统的方戒——后人注释前人的著述——如道宣疏《四分律》之戒经、元照则释道宣之疏,明清律师们则对元照的解释加以浅释或补充、现代的释弘一等则把前人的著述的整理出“科”、“表解”之类——戒律之学就不可能“现代化”,也就只有陈陈相因,根本振兴不起来了。
本书正是这一方向的试尝。即从法制史学、现代法学及伦理学(道德哲学)的多重角度,对中国佛教内外规范作全局性(33)的检讨。至于所检讨的内容是否妥当,其实并非重要,重要的是,这是一种戒律之学的研究新方向的试尝,望对今后有抛砖引玉的作用。
第三、在“实务研究”方面,应注重文字的浅白、一些关键性义理的正确阐发。
佛经的律藏已很难读。道宣等律宗的著述,乃到朝清时代的《传戒正范》之类的实用性仪轨书籍,因为使用文言文,且讲究的对仗典雅,以今天受大专教育程度的人读来也不易明了,所以弘一也说:“宝华山见月律师所编《三归五戒正范》,所有开示多用骈体文,闻者万不能了解,等于虚文而已,最好请师译成白语。”(34)
如欲强化僧众的守戒重律,有些关键性义理必须使之明了,最好能列入经常性教育(如布萨、安居时)之中。这些关键义理例如:
1.戒行圆满很难达到,但不要怕持戒。
佛制许多戒条,本来是行为的最高标准,也是修行的目标,当然不是一蹴可几,轻易便做到戒行圆满的。但不要因此而怕持戒;持得一分是一分;今日不能持,不断努力下去自有能持之日,须知“持戒”本属“修道”过程。在过程中,一旦犯戒,也不必怀着极大的懊恼心,只要真心如法忏悔便得清净,即已向最高目标迈进一步了。
2.舍戒还俗,不是可耻的事。
如实在持不了大戒,就如法“舍戒”还俗,这不是可耻的事。既不能持戒,又装作清净的样子,等于“双重人格”(35);内心既痛若,恶报也大,莫如舍戒还俗,一样可以在家众的身分弘扬佛法。待持戒的信心增强了,再出家也未尝不可(男众可七次出家)。释圣严曾著文极力劝人“舍戒还俗并不可耻,破戒恋栈才最可恶”(36)。当然,由于中国习俗观念,以及还俗后生活问题,此事不易解决。但主尖如此不断教育宣传,久而久之,风气自必改变。
3.任何“实相法”均不得作破戒的藉口。
戒律本是“世俗谛”,而不是胜义谛的“实相法”。 中国佛教界向来常有以“实相法”为口实,来逃避其戒行不谨的责任者;著者如以“无相戒”之说,以行其破戒之实者是。欲弘扬守戒之风,这个问题是很重要的。
以上三例,不过信手例举性质。总而言之,像这类的义理,与现实守戒问题关系密切,凡注重实务者,宜一一列出出,以作阐发的重点。
第四、在戒条的适应上,应依据佛制宗旨,作大胆的取舍。
戒律的条文既是“世俗谛”,必有时间与空间的适应问题。佛陀既然也宣示过:“小小戒可舍”,又说过:“虽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为了适应中国现代社会,戒律的具体内容是可以大胆去调整的。惟作任何调整(或称为“佛教伦理的现代化”),必须不能背离佛制戒的原始宗旨,即“制戒十利”(见第二章第一节)。此“十利”等于“立法原意”,若有违背,等于背离佛教的根本精神了。
第五、守戒重律,必须自立自强,不能依靠他人,尤其不可依赖俗世政治力量。
如何振兴戒律?有人倡议组织佛教各宗派的“联合会”之类的组织,以此统一佛教的力量来推动重视戒律、改革戒律及僧伽制度的事。其实这是不可行的。因为佛教是最理性、平等、自由的宗教,早在二千多年前,即佛灭后一百年左右,即因一些戒律问题而分裂成二十个“部派”,其后复有反对部派的“大乘”兴志。可是尽管分裂如此,各派依然奉着佛陀的精神原则去自立自强地发展,而各部之间也和平相处,从示闻过分激烈争斗之事。观今宜鉴古,今天欲联合各教派去从事戒律的弘扬或改革,显然是既不可能也无必要的。
也许因为中国历代朝廷对佛道二教管束习惯了,直到现在还有人在下意识以为,佛教内部的事不妨由政府立法来加以规范。这种误解一定要澄清,否则对佛教的长期发展不利。
就以“出家许可”问题为例。今天还有些人主张应恢复古代的“度牒”制,经过国家的考试,合格后发给度牒,方可出家为僧尼。此种主张其实是绝不可行的(37),等于对佛教内僧众浮滥问题没有信心去自己解决,而乞求于政府去代为处理而已。
总而言之,守戒重律,对于信徒个人而言,是自己份内的事;理当自立自强;对于每一教派或教门而言,也是门派份内的事;理当自立自强。如果每位正信佛子,每派正信佛教,都能这样体认、尽心实践,不去依赖别人,更绝不想依靠政府,戒律自然弘扬,戒行自然圆满。何谓“自然弘扬,自然圆满”?这不是空话,依据佛法“随顺善法必收善果”之原理可臻,根据现代“协同学”的“自组织”原理亦可证(38)。
附 注
(1)见《弘一大师全集》二册,11页。又此段文字解释,参第十章第四节三项。
(2)元照《资持记》卷三。前揭“全集”414页。
(3)“全集”一册,199页,《律学要略》文。
(4)《僧教育之目的与程序》文,载于《太虚集》370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一版。
(5)引自《资持记》卷二十八。“全集”三册,352页。
(6)引自《巨赞集》16——7页,《关于整理僧伽制度的一点不成熟意见》文。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一版。
(7)祥见第四章第七节四项。
(8)《太虚集》386页,第三十、三十一条。
(9)据香港《东方日报》1998年4月22日第三版所载统计表,自1996年10月到1998年4月止,台湾地区共发生了“宋七力显像协会敛财案”、“妙天禅师黄光亮贩卖莲座牟利案”、“黄志雄自称救世主诈财案”、“天然青青法师出售宝石等敛财案”、“印度性灵大师欧文光敛财案”、“基督教南韩教主涉色案”、“天地光明协会吴某敛财案”、“台北松山寺住持出售灵骨牌位案”、“一贯天道林某敛财案”等。此等案都是需动社会的“教案”,但多为民俗的神道教派所为。该报并有特稿说:“台湾满天神佛,岛内三步一庙、五步一观,寺庙教堂密度居世界之冠,平均每二平方公里即有一座,宗教信徒达一千多万,约战友总人口数50.3%。台湾寺庙不仅信众广,香火盛,无怪乎有人说,台湾赚钱最快的方法是开庙”,云云。
(10)如释圣严即如此主长。见1998年1月4日台北《中时晚报》3版。
(11)如台北中华佛学研究所于1990年曾举办一次国际佛学会议,邀大陆、海外学者及佛教人士共同讨论,其题目即为“传统佛教与现代社会”。发表论文十五篇,汇成《从传统到现代——佛教伦理与现代社会》一书,傅伟勋主编,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90年10月初版。
(12)如傅伟勋氏近年积极提倡其“创造的诠释学”(Creative hermeneutics),并谓以此诠释大乘佛教戒律,极为重要。揆其用意是对的,但究竟如何“创新解释”戒条?则示见具体谈到,故只是停留在高级原理原则的议论上。当然,他的提倡不是没有用的。既可增广研究者的思路,也可提供一种具体改革的理论基础。傅氏之论见《从创造的诠释学到大乘佛学》、台北东大公司1980年初版。
(13)禅宗的丛林原本尽力做到不偏私,故称为“十方丛林”,意谓这丛林是属于十方众生共有的。但演变下来,便成了“子孙丛林”,只由封闭戒的师徒世代相传了。参南怀瑾《禅宗丛林制度与中国社会》,75页以下“丛林与宗法社会”。
(14)《人间佛教要略》文,见《印顺集》159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一版。又参《以佛法来研究佛法》文,《佛学研究方法》357——8页,台北大乘文化1978年一版。
(15)芝峰《律学大纲导言》。载于《律宗概述及其成立与发展》书241页,台北大乘文化出版社1978年初版。
(16)同前注,226页。
(17)杨度(1875——1931)湖南湘潭人,前清举人,曾留学日本,结识孙中山先生,并将黄兴推介给孙,对辛亥革命有贡献。后又与保皇党人来往,与梁启超等组“宪政党”失败。民国成立后,为袁世凯幕僚;袁氏欲称帝,杨与孙毓筠、严复、刘师培、李燮和、胡瑛称“六君子”,组“筹安会”,为袁氏登基效力。袁垮台后,被通缉,避居天津,始积极研究佛学。后结识李大钊等,参与左派运动,约1928年经周恩来介绍加入中共。综其一生,反复传奇,学佛后撰许多文章,自称“虎禅师”,不失为上根利器,唯见解多怪异。参《章太炎·杨度集》137、193——4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一版。
(18)《或学概说》,同(15)书216页。
(19)《支那内学院院训释》,载于《欧阳竟无集》47页。同(17)书出版。
(20)《律制生活》85页。台北,东初出版社1995年修订版。
(21)同(19)。并参《瑜保师地论》卷四十、四十一;佛陀教育基金会印行单行本,第二册1732页,第三册1767页。
(22)《弘一大师全集》四册,390页。
(23)前提“全集”五册,11页。
(24)大正藏二十三册,504下~505上。
(25)“全集”一册,252页。
(26)同上注。
(27)见《佛教人乘正法论》、《建设现代中国佛教谈》、《建立中国现代佛教住持僧大纲》、《僧制今论》、《中国的僧教育应怎样》、《僧教育之目的与程序》、《修改管理寺朝条例意见书》等文,载于前揭《太虚集》。
(28)《太虚集》355——6页。
(29)《印顺集》159——160页。
(30)《律学重光的先决问题》文,见《吕澂集》131页。
(31)同(6)书,18页。
(32)《关于戒的开缘》文,《周叔迦集》133页。
(33)所谓“全局”,指由时间坐标及空间坐标构成的内涵之全部。具体而言,从佛陀制戒到中国现代的戒律演变,。乃至各类戒的内容、关系等作总体的观察,是为“全局的检讨”。
(34)“全集”一册,198页。
(35)杨惠南云:“目前所显示的现象是:人人受戒、人人破戒。每一个台湾的现代佛教徒,不管是出家的或是在家的,都生活在一种双重人格的、矛盾的……守戒与破戒冲突、圣情与罪恶交战的复杂心理之下,成了宗教上的分裂性人格。”见《从传统到现代》27页,台北东大公司1990年初版。惟杨氏所言,亦嫌过当。其实,无论佛教的戒律也好,基督教的十诫也好,都是含有“最高标准”因素在,人为血肉之躯,极少可能全部受持圆满的,故永远都存在“天人效战”问题,实不必予以疴责。
(36)参《论舍戒与还俗》,载于《律制生活》50页以下。
(37)主要理由有二点:(1)古代度牒制度,是建立在税役基础上的;现代财政上,出家与租税已无关;而人个亦夫差役问题,至“兵役”则不管出家与否幸均不可免。总之“差役”这个基础,今天已不存在了。(2)从唐朝到清初的历史证明,发度牒徒然造成很多弊端。利少害多;所以乾隆帝将此制永久废除是对的。“宗教自由”是现代文明原则,今天没有理由复古。
(38)“协同学”(Synergetics)是近年影响很大的“横断学科”理论,从物理学到社会、政治,乃至生物界都适用。其大意是:一个混乱的系统,如果是开放的,有其他的“参数”进入,它便起“逢组织”变化,使系统趋向“有序”。将这理论用到中国佛教的守戒问题是:假设现在戒行很弛废(无序),如果有人或团体不断地研究、嘉吹(参当选),只是这种动作(参数)是合理的,慢慢会带动其他的人或团体朝同一方向努力,整个佛教就会重社同戒律了(有序)。依这理论,吾人相信只要有人不断努力,“守戒重律”的风气是必能形成的。此理论可参:(德)赫尔曼·恰肯著《协同学》,凌复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