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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经广义 第二章 破诸相 第二节 十八界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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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经广义
达庵居士冯宝瑛演讲

  第二节 十八界空

  根境和合时,若只向内心观照,属十二处摄。
  根境相对,若只论假定据点,则归十二处。虽内加以观照,仅为前六识之起源,非即前六识所缘之相;实即第七识所缘也。
  驰向外境,细加认识;则眼耳鼻舌身意六识缘之而生。
  根境于内心相会,微细难辨。由意力支持,详加认识,藉空间时间方式以了别之。于眼根色境交会之点,而体认其活用状态,是名眼识。耳鼻等识准此。此等认识乃层层假借符号,构成相当幻影。对于内心,别名外境(意初起微细气息为内心,继起粗大气息为外境,其实无所谓内外)。谓之驰向,亦假设语也。
  六境变为六识相分,辨别綦详;与上节只明缘起所自者殊不同科。
  六识之于对象,缘虑到相当程度,则现相当虚相;是名六识相分。世所谓色声香味触法六尘即此。上节所论之外六处,只约境之据点言之;非指假现之相分,故不同科。
  而六根既不重内照,仅藉为六识之所依;其相亦与上节异。
  有境无根,六识不起;故六根恒为六识之所依。上节内六处,只约根之据点。六识既起,当境固为相分所依;当根则为见分所依。六根于此遂变为能观之具;在身分上各有假定位置。楞严所谓由尘发知,因根有相;即寓此义。
  此六识及所摄根境,固各有其自性;别名曰界。三六成十八,故曰十八界。
  六识自体,各有认识之功用,是为识之自性。根境超乎据点之外,亦各有相当活用,即各有其自性。界者,体性之义。举六根六境六识十八种自性,合称十八界。或谓界者,差别义;所以界别异类之事理也。根尘识三者固各异类,其中又各有六种差别;故有十八界之名。常途教义,多主此说。

  经云:无眼界,乃至无意识界

  此文具云,应作:“无眼界,无耳界,无鼻界,无舌界,无身界,无意界,无色界,无声界,无香界,无味界,无触界,无法界,无眼识界,无耳识界,无鼻识界,无舌识界,无身识界,无意识界。”中间十六界以乃至二字括之,简笔也。
  凡夫妄见,以为实有外物存在;自身则有实我以认识之。而为认识工具者,则分五种器官焉。因相辅之器不同,认识状况遂别;于是有五尘五根五识之名。而实我复有缘虑种种条理之能;则以所缘之理为法尘,能缘之心为意根,依根所生之认识为意识。破妄显真时,十八种见执皆归消灭;是谓无眼界乃至无意识界(根性乃真如法界之分门表现,以正智觉照而默会之。觉照一有沾滞,即于滞处发生末那识;而根性转为赖耶之相分)。
  根境和合而后识生,此六识大纲也。单运自根,虽有所见,属第八识摄。
  眼根与色境融合,而眼识生;耳根与声境融合,而耳识生;乃至意根与法境融合,而意识生;是为前六识之大纲。未和合前,根性不论如何开展,总归第八识范围。意根虽非第八识相分所现,而却与之相函;故亦被摄于内。能切实发明诸根所依之第八识,乃得明心见性。凡外权小虽各隐具此识,但未能觉知。所知者,只根境和合后之六识也。间有较能探原者,亦略说六识之上尚有根本识;而未见详如了义大乘所说也。
  依根开出法流,与外境融合一处,方是和合之相。能见此等相者,属前六识。
  第八识所显相分,以意力广缘之,任何法性,皆得遍现于十方。凡夫意力有限,所及范围狭小,且复隐性而著于十二处。自所开发之气分与范围内诸众生所开者,取其同类互相和合,安定于适宜之点,是为和合相之所依;亦即前六识之对象。
  六识之中,前五识缘境,惟感一片现量;无种种分别之相。如眼识缘红物所起之相,但感一种红色;身识缘坚物所起之相,但感一种坚触;是也。至所缘境详细状况,则待意识了别之。
  五根五境和合,本来唯显一道性光;总现量也。意力加以分析辨别;于是眼耳鼻舌身各起相当认识。眼根色境融合之性光,随眼识而幻成红黄青白等相,乃至身根触境融合之性光,随身识而幻成冷暖滑涩等相。然眼识所感,只见色调符号;身识所感,只觉触境符号。虽表各别现量,却似抽象;尚无具体可言。如红、但感其红色特性;坚、但感其坚触特性;形相且无,勿论所依为何物也。其能现出种种体相者,则意力所成之意识幻成之。眼识名第一识,乃至身识名第五识。此意识则名第六识。此六种识对于内心七八两识,统称前六识。意力在内心,未尝无认识之用。以属珲略,每单名意,而列作第七识。或权译末那识,以示别于第六识。
  意识对性光之分析,初恒幻作空间以序之。最浓厚者假作中点;渐淡薄者,递向四周排列之。平面之不足,则立体以济之;于是形相出焉。故曰所缘境详细状况,待意识了别之。
  意识分二类:一曰五俱意识,偕前五识俱起之义;亦是现量。如眼识所缘之红色,或属红柿,或属红花,或属红衣等等;身识所缘之坚触,或属坚铁,或属坚石,或属坚木等等;皆五俱意识了别之力也。
  意识虽能楷定物之假相,而不能直辨物之假质。故欲了别假相究属何物?须借五识以俱行。盖同一假相,往往色彩悬殊乃至触况互异。必须依眼识以辨其色,乃至依身识以辨其触,然后具体之物成焉。此类意识,既偕五识俱起,故曰五俱意识。意识所缘假相,初非现量,以无假质函于其中也。得五识与俱,假相乃成现量。然有局部与全部之别。如见一个红物当前,即意识与眼识俱起,可称现量。然此物究属何质?初未完全明辨。其卒能辨为或柿或花或衣等等,则须兼资耳鼻舌身诸识矣。又如觉一段坚材现前,即意识与身识俱起,亦称现量。然此材究属何质?初亦未能细辨。其卒能辨为或铁或石或木等等,仍须借助眼耳鼻舌诸识也。寻常但眼见柿……或铁,……不待余四识一齐俱起,亦能确定其为何种物材者,则意识经验习成;兼涉下文所论第二类意识矣。
  二曰分别意识,对于法境加以种种区别之义。有比量,有非量。此乃根据经验所得以缘虑三世之事。缘虑合乎条理者为比量;如研究种种学术,能依之实现所期之事者属之。缘虑不合乎条理者为非量;如世人种种妄想不能实现者属之。
  以五俱意识递次所得之现量为基本,进而区别其中种种法境;或比较彼此相状之异同;或考察前后关联之因果;皆名分别意识。
  就相状异同言之;有空间时间二式。排列于空间诸法相,彼此物体或全相同;或全相异;或局部同异;此只分别意识计度之事。虽发源于现量,而所映带之相分,则祗同异之见,非现量也。递演于时间诸法相,同是一物,前后态势渐变者,所映带之相分,恍若物有动作焉。此纯分别意识之妄见,尤非现量矣。其前后态势不变者,所映带之相分,恍若物常安定焉。此亦分别意识之幻觉,类似现量耳。
  就关联因果言之:前时所作某事,后时辄有相当报应,屡试不爽,则成一种因果律。推诸种种事业,精细考之,莫不各有其因果律也。分别意识于此中所得经验,以今日所获之果,反溯过去之因;复以今日所种之因,预测将来之果;是谓缘虑三世事理。其推测完全合理者,为正比量,略称比量。经验未充,推测不免错误者,非正比量,略称非量。真正学术所以能奏实效,正以比量无误之故。世人妄想,所以不能实现,则以条理缺憾,无的切致果之因耳。
  前云仅据眼识能决定所见为何种物材者,即凭意识经验,以正比量测定之。
  众生不知六识所现之相分为根境和合妙用之幻影,从而执为实有;是名浮尘境,或略称曰尘。以尘为名,喻能染圬净心之义。加之以浮,喻如泡影非实耳。
  根境和合,原系一片性光。自意识以空间式分析之,乃有形相可辨。起信论所谓智相属此。更以时间式递嬗之,则有继续可讲。起信论所谓相续相属此。智相能一时顿现物形,而所见限于立体形式。立体中隐含无数差别性,不得不逐部化现,而起相续相幻境也。于相续中,若能顿会诸差别性同函于一体相之中,不落时间式,而汇归于总智相;则丈室之内,不妨万事并呈。维摩居士之显妙用,即以此等神力加持来众耳。若并形相而概泯之,回复根境和合之性光;尔时六识相分俱隐。禅宗破参境界,初只如是。众生拘滞于意识,对六识所现相分,总不知为妙用之幻影;误认当前实有外物存在。此等假相,均名浮尘境。寻常所谓六尘,即六境假相之别名也。所以名浮尘者,取喻于日光照射虚空所显之野马尘埃;既浮动不实,复垢染虚空云尔。
  执此尘境,意识攀缘无已时;随贪瞋痴等增上缘,辄造相当之业;展转缠缚,为生死大本。
  前五识本来无执,所见惟是性境;因意识缘虑于其间,略受沾滞影响;五尘之现,端在于此。而意识所对之法境,以沾滞故,变为法尘,自不待言。原夫法境,大别三重:依空间式展开性光而排列之,或圆或方或三角乃至一切形式皆意识虚构而成;是为第一重法境。依时间式分析物态而递演之,或动或静或变化乃至一切状况,皆意识相续而然;是为第二重法境。依因果式考察事情而条理之,或常识或科学或哲学乃至一切学问,皆意识参究所得;是为第三重法境。此三重法境,总由意识缘虑而来。缘虑之际。不无注意所在。其能于注意中不落沾滞之弊,则无在而非法性流行之处。久滞成执,六境皆化浮尘。浮尘愈盛,意识被牵愈频;终至攀缘不息(除沉闷深睡等)。所缘之境,对素好者则爱慕之;甚或造业以求之,对素恶者则厌弃之;甚或造业以绝之。贪瞋痴较簿者,造业尚轻;较厚者,造业殊重矣。业力一行,辄有相当气流返应。业之善者,众生蒙其利益,辄以善意相报。约内心,常受善力加持;结果,福种成熟。构作新身以替旧身。约外迹,新身多福故,依正二报每觉优胜;亦有当旧身而致祥者。业之恶者,众生受其损害,辄以恶意相报。约内心,常受恶力加持;结果,祸种成熟,亦构作新身以替旧身。约外迹,新身伏祸故,依正二报每罹灾患;亦有当旧身而遭殃者。业之无关善恶者,气流返应结果,有类数理式之答案;亦得轮现相当新身。如是生死流转,无有穷期。推本于迷执,实由意识之展转缠缚也。
  因执尘境,不能返照根性,只认六识所从出之显露处为六根;是名浮尘根。亦以浮尘为喻者,视此色身等同尘境故。前五浮尘根,即俗所谓眼球耳鼓等。第六浮尘根,今人隐以脑当之矣。
  尘境既起,意识充其分别力,以相对法观六根,化根性为假相。于是眼之胜义根幻成眼球,耳之胜义根幻成耳鼓;乃至意之胜义根幻成大脑焉。古代之于意根,未尝指出其据点所在;以脑之功用尚未切实发明耳。此显露六根,既依乎假相,遂与浮尘无异。名浮尘根者,示异乎胜义六根也(八识相分上浮于脑,则为六根总纲。前五根各向特位发展,而意力与之相函,唯荟萃于脑。故脑为意根所在地)。
  浮尘根境,夙世互相熏发;故六根构造,恒与环境配合。
  六根皆发源于第八识,各有其境界。而法性单薄,只许自知自见。必仗六境为缘,同类气流交互融合,势乃强大,堪被详细认识。六尘虽属假相;然性相不二,相愈详性亦愈开;故不妨借外迹尘相以展内心种性。相习纯熟,境来根辄与相应。验诸外迹,则眼球耳鼓等等各有相当构造,以与尘境配合。夫六境现前,吾人非能一一认识之;其能之者,因根器预有相当装备也。世间原有无量色无量声乃至无量法,吾人所得接受,万不及一,亿不及一,乃至算数譬喻所不能及;即由根所未习,或习而未成耳。
  入观自在三摩地,内证六根本性,外契六尘如如,六识各显自性分,则十八界皆能与大空本体相应;是谓十八界空。
  观自在三摩地者,以妙观察智亲证真如妙用之三昧也。入此境界,原无相可见,无言可说;惟于大空中默契本体活用理趣而已。循第八识展开之,则六根各现性光;六境尘相不行,各显如如理致,隐与性光融合。六识体会于其间,各各自证其识性;惺惺寂寂之中顿了一切,此十八界第一义谛也。是之谓空。若出俗谛,意识不妨缘空间时间因果诸式而观察之。但能随发随收,不滞尘迹;亦名十八界空。其在三乘学人,妙观察智不显,第八识亦未发明;一味遮情,务脱十八界缠缚;习之纯熟,亦得与十八界空相应。如须陀洹辈,即属此类。
  圆觉经普眼章云:“证得诸幻灭影像故,尔时便得无方清净;无边虚空,觉所显发。觉圆明故,显心清净,心清净故,见尘清净;见清净故,眼根清净;根清净故,眼识清净。……鼻舌身意,亦复如是。”(末句乃撮经文大要而简化之)
  圆觉此章,乃世尊对普眼菩萨宣说初学菩萨及末世众生求如来清净圆觉之道也。先以正思维参究身心皆幻;继以实证幻相皆灭而住持之。所谓幻相,最宜喻以影像,故曰证得诸幻灭影像故云云。殿以故字者,以此引起下文胜境也。“方”表空间。“尔时便得无方清净”者,即不落空间式之清净境界也。因意识缘虑而有空间;依空间衬出种种幻相。空间若无,幻相无从出现;只觉一段清净法性,是谓无方清净;即会得第一义谛矣。入观自在三摩地,本来顿现无方清净;诸幻影像自然并灭。然此章意旨,重在渐次体会一切皆空,以期亲证无方清净,顿渐异门耳。既得第一义谛,不妨开为俗谛,显现广大无边虚空;而皆觉性所行境界,故曰“无边虚空觉所显发。”虚空一切法相无不圆归觉性,显出清净本心之妙用。故曰觉圆明故显心清净。心既清净,开出十八界,自然无复染污;见尘(即色尘)眼根眼识莫不清净。眼既如是,耳亦如是,鼻舌身意可类推也。故曰心清净故,乃至鼻舌身意亦复如是。
  此明会得浮尘之为幻影,心顿清净,十八界自无不清净。所谓清净者,即妙观察智亲证幻影之本性也。
  浮尘幻影一一消归自性,妙观察智自显。对于法相都无所住著,即心无染污。所谓心顿清净,指此境也。净心开为十八界亦不住相,故曰十八界自无不清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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