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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戒律学 第十章 佛教戒律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 律宗的“判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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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律宗的“判教”

  上节所戒之精神与目标,乃属“根本佛教”或“原始佛教”(13)的主要戒律思想。惟佛教戒律自传入中国,渐于中华固有文化要融合,到唐代乃产生了“律宗”。律宗并非囿于原始佛教戒律的一切,而是有了新的创造与发展。
  律宗虽以弘扬《四分律》为标榜,但绝非意在仅仅诠释该律的内容,料在是企图融通通、论于律中,建立一种兼摄大、小乘的佛教规范哲学。吾人从“南山三大部”(行事钞、戒疏、业疏)的内容可以看到,律宗大德门耗尽心力,实在是建立了一套“佛教法理学”(The Jurisprudence Of Buddhism)。所以,欲究明戒律的思想,律宗的理论是必然的对名象与题材。
  中国律宗把释迦牟尼的全部教训,分为两大类:“化教”与“制教”(行教)。这是一种创见,即把堕唐进时期中国佛教流行的“判教”应用到律学上来了。这是原始佛教所没有的。律宗之所以成“宗”,道宣之所以能成为南山的开山祖,与此创见有密切关系。

  一、“判教”大意
  “判数”,又称“教训”、“教相”或“教摄”,即“教相判释”之简称。这是一门对佛教各类经典、各宗派学说,各种教理与地位的高低,作一全面性的辨别与判断的学问;是中国佛教发展到高峰所产生的“佛学方法论”,近似现代俗世各学科中较高层次的“比较研究法”(The Comparative Method Of Studying)(14)。从方法论来说,这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因为在“比较”的过程中,还透过“批判”到“定性”、“定位”的连串过程,对所研究的学门就有了整体的观点,对细节部分也有周宗的深刻研究;如是一来,等于对这门学问有了全局性的认知与把握。其效用不但如此!因为比较的结果常有“定位”问题,多半不会获得他人的认同,由是又会引起他人采用同样的“比较方法”,却以不同的“出发点”或“基础”去研究。这第二回的研究结果亦相同,又会引起第三重的“他人”去研究……这样“连锁反应”下去,自然出现“百花齐放”的局面,文化思想于是有更大的跃进。此原理表现在我国堕唐之际各宗派“判教”的竞秀上,就是魏鲜明的例子。
  也可说,“判断”是中华文化对外来的印度佛教文化的消化结果,充分表现了中华佛教特有后融摄精神。具体来说,“判教”就是对全部佛教经典、义理国以既宏观又细密的分析整理,然后加以“定位”——把各派学说思想定位为佛陀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对不同的对象,而方便随机的说法;故意虽同属佛陀所“流出”的佛法,但因而有所差异。此外,各派的“判教”必以本宗的理论的理论为标准,而对其他各派的宗旨的分置安排,然后指陈得失,分疏深浅、大小、权实、偏圆等,以判事实上高下;当然,判到最后本宗派能常列在最高层次,定位为佛教中最上乘理论。要言之,这种判教方法有两个重点(15):
  1.各派学说义理,皆为佛陀所说。所以“教判”只有“高低”之分,没有“真伪”之争。在“皆显佛说”的前提下,就从“判”的过程中,彰显了佛教的统一体系与全般义蕴。这是对整体的佛法有益的。
  2.以自己的宗派理论为本位、为尺度,去评断其他各宗派的优劣得失,然后自己定位为最高的层次。这是对本位的宗门有益的。
  以上两利,在理论上之所以可能,全在于有一无限智心,即“佛智”之故。至于具体的判教,在堕唐时,以天台、华严两宗最完备,其他的“法相宗”、“禅宗”、“净土宗”亦有判教。生在堕唐之间的道宣,又曾协助过玄奘弘扬法相宗,因而自己也开创了一种属于“律宗”特有的“判教”,是很自然的。以下略述各宗的判教,俾对这门向来被视为甚深的学问有较具体的了解,再谈律宗的判断。

  二、各宗的判教
  ·天台宗·
  判教为“五时八教”(简称“四教说”)。五时乃指:(1)华严时,(2)阿含时,(3)方等时,(4)般若时,及(5)法华时。八教乃指:“化仪四教”(顿、渐、秘密、不定)、“化法四教”(藏、通、别、圆)。佛在“五时”所说的经,从形式看,不外乎顿、渐、秘密、不定;从内容言不外乎藏、通、别、圆。
  天台宗认为:佛陀成道后,观毗卢遮那法身,在“海印定”中,以“顿”的方式,说《华严经》。但只摄大机,不摄小机;如日出时先照高山,阳光未映于平地与幽谷;以味譬喻,如牛出乳,为:“乳味”。比为“第一时”。
  说《华严经》后十二年,游鹿苑,依“渐”方式,为小乘说四“阿含”经典,此为藏教。如日已照幽谷,又如从乳炼出了酪,此为“第二时”。
  又后八年,为引小乘入大乘,乃以“渐”方戒,对众人说“方等”诸经,是为通教。此时如一日近食时,又如从酪再炼出了生酥。此为“第三时”。
  又后二十二年,复依“渐”方式,说“般若”诸经以融通之,兼“通、别、圆”三教,但仍非真圆。此时如一日的接近中午,又如自生酥炼出熟酶。此为“第四时”。
  又后八年,诸根成熟,说《法华经》以开权显实,发迹显本,开前顿渐令人“非顿非渐”境界。此时如日的当年,又如从熟酥炼提最后的醍醐。此为“第五时”。
  因为天台宗正以《法华经》为宗经,今判“法华”为真圆教,即以自家宗义的最高的“圆顿教门”了。
  
  ·华严宗·
  华严宗以《华严经》为宗义,故判此经为圆教,是佛法中的最高。此宗的判教称为“五教十宗”。五教是依法义的深浅,分佛法为五级;十宗是依佛说的义理,而有十等次的特性。
  “五教”是:(1)小乘教:如《阿含经》、《十诵》等律及《俱舍论》、《成实论》等经典是。(2)大乘始教:此为从小乘进入大乘之初阶,又分为“空始教”与“相始教”二种;前者指《般若》等经及《三论》等典籍,旨在破相执之空义;后者指(解深密经》、《瑜伽师地论》、《唯识》等典籍,偏重在“法相”,少及“法性”。(3)大乘终教:即大乘的终极教典,如《楞伽经》、《大乘起信论》、《胜鬘经》等。以上二类“始教”与“终教”,皆属渐次修行之教义,故为“渐教”。(4)顿教:如《维摩经》等,不言法相,顿显顿之教。(5)圆教:即《华严经》,性海圆融,无尽缘起,相即相入,重重无际。
  至于“十宗”,乃与“五教”相联的说法,偏指宗派而言,即:小乘(自第一宗至六宗)、大乘(第七、八两宗)、顿教及圆教。其说法大抵与天台相似,并无新意。
  
  ·法相宗·
  法相唯识的判教为“三时教”理论,由玄奘的高徒窥基依《解深密经》无自性相品所说的“三时”而创立。所谓三时教,乃指:
  1.初时:为“有教”,即“我空法有”为其义。此时佛主产四《阿含经》,虽说“因缘”以破“我”,但仍视五蕴等“法”为实有。这是代表小乘阶段。
  2.二时:为“空教”,即“我、法二空”义。此时佛说为《般若经》类的大乘空宗。
  3.三时:为“中道教”,即“心有境空”义。此时佛说《华严经》、《解深密经》等,说“三自怀”、“三无性”,阐明“非有非无”这中道义。
  唯识法相宗奉第三时的中道义,故属最高的教法。
  
  ·净土守·
  净土宗把把佛教判为“二道”(二门),一为“难行道”,另一为“易行道”。谓在未法时代,其他教派所走的均为难行道。而净土宗只要念“阿弥陀佛”之号,相续不断,即难仰仗佛力,消尽罪愆,永生净土,故为简单行之道。此道之精神且贯通教、律、禅,甚至涵摄全部佛法。故在此末法时代,唯有净士法门最受用。
  
  ·神宗·
  禅宗也有教判,即自称为“宗门”,而其他各宗派则为“教门”。而“宗门”的来源,与其他教派全然不同,乃释迦立教时“以心传心,不立文字”的“教外别传”。在西天时以迦叶尊者为始,已传了二十七祖。到第二十八祖菩提达摩来到中国,成为东方每一祖。嗣后一脉相传,到唐时枝叶繁盛,宋代以后成了中国佛教的唯一代表宗派。
  禅宗传到六祖惠能以后,也分成了几派,有“一花开五叶”之说。但不管有多少派,禅法都重要心性的修养,故又称“心宗”;以心性判教,不但兼摄了佛教各种经典,而且把中国固有的儒、道思想也融合在内。故可以说,此宗是印度佛教与中华文化效融的果实。
  
  三、律宗判教
  道理根椐“唯识法相宗”的理论为其础,建立“戒体”理论(下章详)。并本于此理论,又把“化教”分为“性空教”、“相空教”及“唯识圆教”三种。把“制教”分为“实法宗”、“假名宗”、“圆教宗”三种。
  所谓“化教”,乃指教化性的义理,即佛陀教导众生的理论及方法。此种理论及方法主要是使人达到“定”、“慧”二学的教育宗旨,也就是“三藏”中“经”、“论”两藏所涉及的“定、慧”两种法门的教化,例如四《阿含经》、《华严》、《般若》等经典的内容均属之。
  所谓“制教”乃指“制戒”或“制度”性质的义理,这是佛陀为了规范门人净修善道的行为规则,即“律藏”内容。在“戒、定、慧”三学中,“制教”为第一学“戒”所摄,它是其他二字“定、慧”的基础。“戒”是讲究实践的,必须从三业(身、口、意)去力行,所以“制教”站在门徒的力场来讲,也可以称为“行教”。在律宗典籍上,“制教”或“行教”二词是混用的。
  综上所述,无论天台、华严、法相、禅、净土各宗派,从他们的“判断”中可以清楚看到,无不是以“化教”——佛说“经”及“论”的义理,为立宗依据(宗依)的。就是有律宗,却是以“制度”——行为规范,为宗依的;这是律宗与其他佛教宗派最特殊的分别。把“原始佛教”中原一并不复杂的行为规则与团体规范,循“判教”的方法,予以高度的理论化,变成了一门“佛教法理学”,创造了中国特有的大乘律宗,这是道宣为首的律师大备们的贡献,也是中华文化与佛教文化融合的果实。
  
  四、“化教”与“行(制)教”的判释
  道宣《行事钞》序云:
    “显理之教,乃有多途;而可以情求,大分为二:
    一谓化教。此则通于道俗。但泛明因果,识达邪正;科其行业,沉密而难知;显其来报,明了而易述。
    二谓行教。唯局于内众。定其取舍,立其纲致,显于持犯;决于疑带。指事曲宣,文无重览之义。结罪明断,事有再科之衍。
  然则二教循环,非无相滥。举宗以判,理自彰矣。谓内心违顺,托理为宗,则准化教。外用施不,必护身口,便依行教。
  然犯化教育,但受业道一报。违行教者,重增圣制之罪。故经云:受戒者,罪重;不受者,罪轻。文广自明,所以更分者,恐迷二教之宗体,妄迷业行之是非,故立一门,永用蠲别。”(16)  
  道宣又在《戒本疏》卷一云:
  “今以化、行二教,用分诸藏。
  何名化教?如何含等中,开演化导,令识邪正、因果、业性、界系诸法。言无所壅,义通道俗。意在静倒,离著化先。教本化人,令开慧解;本非对过而立斯教。
  言州地教者,起必因过,随过制约。言唯持犯,事通止作。故教所说,非为静倒,但随行科。戒律一宗,局斯教参。”
  “有人因此立化、制二教。化即如前,制唯戒律。”(17)
  综上所引,已清楚说明了南山律宗的“制教”精义与缘由,“化教”与“行(制)教”二者的区别、适用对象的不同,乃至违犯的不同后果。
  惟其中涉及一个问题,就是何以“行教”只适用于“出家众”(道众)?此说颇有疑义。
  上引《行事钞》谓,化教“通于道俗”,而行教则“唯局于内众”,此说未尽妥洽。因为“内众”只及于比丘、比丘尼、式叉、沙弥、沙弥尼共“五众”。其余尚有在家二众(优婆塞、优婆夷)可受五戒、八戒,乃至菩萨戒,南山律宗虽少言菩萨戒,但五戒、八戒仍是列入的,故将此种“在家戒”排除在其所宗的“制教”之外,未免自我矛盾。
  对此问题,宋朝的释元照也曾提出讨论,但答案令人难明所以(18)。而近代的释弘一对此疑义,则一方面维护道宣的看法,认为五、八戒属于“化教”而不是“行教”(故“行教”仍局限在也家众):另方面又说此二戒“义当制教”,是与其他“化教”不同者云云(19)。让人看来,益加不明。
  道宣之所以出此见解,应系拘束于《四分律》为“小乘律”的观念之故。其实,大、小乘之分,乃佛灭后近五百年之事,本非佛说。而戒律本无大小,是“一味”的,只因身分不同而受不同之或而已。况律宗的弘扬“制教”,本意在融通大小乘,再兴佛制,何可将在家二众排除在外?至于元照与弘一,所论若为尊崇律宗祖师,则殊无必要;盖此之“制教”本属见仁见智,可各抒其胜解的事,百尊崇古德前贤之道,若在学问解范畴,则贵乎青出于蓝也。职是之故,拙见以为,道宣此见有瑕疵,不宜因循。且今用“规范”观念,以指“、行教”内容,则此一疑义自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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