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根本慧论》讲记(19)观燃可燃品
为修持成佛要发殊胜菩提心!
为度化一切父母众生要发誓修持成佛!
为早日圆成佛道要精进认真闻思修行!
全论分三:一、首义;二、论义;三、末义。
甲一(论义)分三:一、顶礼句;二、论义正文;三、随念恩德之顶礼。
乙二(论义正文)分二:总品关联、分品关联。
丙二(分品关联)共分二十七品:
一、观因缘品;二、观去来品;三、观六情品;四、观五阴品;五、观六种品;六、观染染者品;七、观三相品;八、观作作者品;九、观本住品;十、观燃可燃品;十一、观本际品;十二、观苦品;十三、观行品;十四、观和合品;十五、观有无品;十六、观缚解品;十七、观业品;十八、观我法品;十九、观时品;二十、观因果品;二十一、观成坏品;二十二、观如来品;二十三、观颠倒品;二十四、观四谛品;二十五、观涅槃品;二十六、观十二因缘品;二十七、观邪见品。
丁十(观燃可燃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佛陀在经中讲,“燧木及燧砧,手作三者聚,此等缘生火,生后速失灭。智者寻其来,以及所去处。然于诸方隅,不得若来去。蕴界以及处,内空外亦空,无住我所空,诸法如虚空”等,宣说了无有燃与可燃的道理。
燧木及燧砧,是古时用的一种生火的器具。“手作三者聚”,手里拿着燧砧和燧木,二者互相摩擦就会燃起火,以手、燧木、燧砧生火,然后产生火焰。“生后速失灭”,火生起来后还会熄灭。“智者寻其来,以及所去处。”这些有智慧的观察者观察火的来源和去处。“然于诸方隅,不得若来去”,但是没有找到实实在在的来源与去处,也没有找到实实在在的生与灭。以此类推,抉择一切法不生不灭。“蕴界以及处”,五蕴、十二处、十八界在前面都讲过,五蕴包含一切有为法,不包含一切无为法;十二处、十八界包含一切有为法和无为法。“内空外亦空”,外在的物质是空,内在的精神也是空,空本身也是空。“无住我所空,诸法如虚空”,一切都抉择为空。空有十六类等很多分类,轮涅一切法都是空,包括我所等一切的一切都是空,无我和空性也是空。为什么说一切法犹如虚空呢?因为虚空没有实质性的自性,所以一切法如虚空,没有一个实质性的自性。佛在多处都有类似的宣讲。所以佛通过宣讲能燃和所燃的道理,通过这些抉择一切法空性。我们在这部论典当中也抉择此理,抉择佛所讲的深意。
戊二、品关联:
本品从能燃和可燃这个方面抉择空性。有实宗常以能燃和可燃做比喻,在前面,他们曾以“火虽不能自燃,但是能燃他法”为喻,说明“一切法虽然不能自生,但是可以他生”,我们曾对此进行了遮破。
前一品中,我们已经对领受者人我和所受法(六境、六根、喜怒哀乐的受法等)进行了观察、分析,结果都是不可得,都没有实质的本性。在此处,有实宗认为,领受者人我与所领受的法是存在的,因为它们彼此互相观待的缘故,所以二者应该都存在,如同火与柴薪一般。他们认为,能燃(火)是作者,可燃(燃烧的木柴)是作业,既然有这样的能作和所作,受者和受法也是可以存在的。
现在就要对此观点进行遮破。
此品分三:一、破火与柴薪;二、以此理亦可类推他法;三、呵斥违品之见。
己一(破火与柴薪)分三:一、破他宗之安立;二、破观待而成立;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庚一(破他宗之安立)分二:一、以观察破一体成立;二、以观察破异体成立。
辛一、以观察破一体成立:
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则一。
如果对方认为,“领受者与所领受的法,其本体不成立”的说法是不合理的。因为相互观待而成立的法应该具备体性,这是现量可见的。观待木柴而产生火,火并非不具备自性,因为暖热、燃烧的自性与其结果可得的缘故。同样,观待火而产生的即是木柴,其自性也是具备的,因为所燃烧的是四大自性的缘故。
现在对此观点进行观察。“燃”指正在燃烧的火,“可燃”指正在燃烧的柴薪。若能燃(火)和可燃(柴薪)存在,二者是以一体的形式存在还是以多体的形式存在?
“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则一”:若二者以一体的形式存在,能燃和可燃就是一个自性,作者和作业就成为一体了。这样有很多过失:存在自己对自己进行作用的过失;既然存在作者和作业,就有能作和所作的分别,所以实际上成为多体了,不是一体;能燃(火)即是可燃(木材),能燃自己本身也是燃,若还要燃他法的话,那就是无穷地燃;可燃即是能燃,可燃本身也是燃,若还要燃,也有无穷燃的过失。这些在前面都是已经讲过的,在这里容易能够了知。
若二者以多体、他体的方式存在,也有过失。下文是对此进行的仔细遮破。
辛二(以观察破异体成立)分三:一、以太过而破;二、破离过之答复;三、宣说其他能损之理。
壬一、以太过而破:
若燃异可燃,离可燃有燃。如是常应燃,不因可燃生。则无燃火功,亦名无作火。
“若燃异可燃,离可燃有燃”:能燃指火,正在燃烧的火。可燃指正在燃烧的柴薪。这二者若是多体、他体,能燃离开可燃而存在,可燃离开能燃而存在,则有以下过患。
“如是常应燃”:过患一,恒常燃烧。如果没有正在燃烧的柴薪,正在燃烧的火是不会存在。若是存在,这个火是无因而生。为什么?因为它是离开可燃(柴薪)的。它离开可燃(柴薪),能燃的火、正燃烧的火就是无因而生。若是无因而生的话,则存在恒时有或恒时无的过失。若是有正在燃烧的火,这个火应该是恒常存在,不能有熄灭的时候。若是世上有一个恒常存在的法,世上除了它自己不能有任何其他法。因为它是恒常不变的,若是再有他法,它就有变化了,它从无有他法的状况变成了有他法的状况,而且在它自己空间里另外存在了占有空间的一个他法,这也是变化。
“不因可燃生”:过患二,不依可燃即可产生。若是一个恒常的法,要么恒常有,要么恒常无。若能燃恒常有,它不是因可燃生的。若能燃恒常无,就是永远不存在,可燃也无法令其燃,也不存在没有能燃可燃的燃法。
“则无燃火功”:过患三,不需要燃火功用。若能燃(火)恒时存在的话,它是不依赖于自己的因缘的,则我们为了生火而采取的这些方法都是徒劳无益。我们捡柴、点火、通过各种器具把火燃起来,这些都没有意义。若能燃(火)恒时无有,则如兔子头上的角或石女的儿子一样,对他无法进行任何作用。因此对他所采取的任何努力都是多此一举,没有意义。
“亦名无作火”:过患四,成为无作火。燃若离开可燃,它对可燃(木柴)就没有做任何举动,没有做任何的事。它既没有对自己燃烧的木柴做什么,也更不能对其他法做什么。它是能作,应该有作业,但是它没有作业,因此就不是能作,所以名“无作火”,即无有作业之火。
可见,共有四个过患:其一,燃者恒时存在。其二,不依可燃(木柴等),它自己就能无因产生。其三,不需要燃火功用。我们为了点火、生火所做的一切行为都是多此一举,没有任何的意义,也是徒劳无益。无论它恒时存在还是恒时不存在都一样,对它做任何事都是没有意义的。其四,成为无作火,即无有作业的火。它是不能燃烧的火,既然它没有燃烧之行为,怎么能成为燃者呢?
燃不待可燃,则不从缘生。火若常燃者,人功则应空。
“燃不待可燃,则不从缘生”:“燃”指能燃之火。“可燃”指燃烧的木柴等,也可以说是柴薪。能燃之火和可燃之柴薪都是正在燃烧着的。能燃之火若不观待于可燃,相当于不观待于自己的因缘,这样它就不是由自己的因缘而生的。
“火若常燃者,人功则应空”:若能燃(火)不观待可燃的柴薪而成立,则他就不是从自己的因缘而生,则要么恒时存在(有),要么恒时不存在(无)。若是恒时存在,它就是“常燃者”,即恒常燃烧着的火。若是常燃者,人们为了保持火焰的常燃不灭等而收集木柴等功用,也就成了多此一举。我们在里面再加点木柴或别的什么东西,让它继续燃烧而不灭,这都是徒劳的,为什么?因为火焰本身就是常燃不灭的,所以为了它长燃不灭而进行的这些行为都是没有意义,都是多此一举。
壬二、破离过之答复:
若汝谓燃时,名为可燃者。尔时但有薪,何物燃可燃。
如果对方辩白道:虽然木柴与火是异体、他体,二者不是一个自性,但也并不是说没有木柴却必须产生火。即使二者为异体,但是没有木柴就没有火,它们二者是相观待的。不然,又是什么缘故而使火炽燃的呢?火所燃烧的性相者就是木柴,火必须依赖木柴才能得到。所以,它们并不是各自孤立而存在的。
对方的意思是:你们说的有点太过了,虽然二者是他体,不是一个自性的一体,但是没有木柴也能产生火的过失应该是不会存在的。若是不观待于木柴就没有火,它们二者是互相观待的。可燃(木柴)也要观待能燃者(火),若是没有火,它也不能自燃。能燃者(火)也必须依靠这些可燃(木柴)等,若是没有可燃,它也不可能燃着。虽然二者是以多体的形式存在,但也是互相依赖、互相观待的,所以也不存在你们所说的那些过失。
“若汝谓燃时,名为可燃者”:你们认为,比如说这个柴薪正在燃烧时,就可以成立燃和可燃,能燃靠可燃而成立。
“尔时但有薪,何物燃可燃”:但是,正在燃烧时,如果木柴舍弃了原有的实体而变成火,则除了火以外没有其他的木柴。只有能燃火,没有所燃木柴。如果木柴并未舍弃原有的实体,而是以实有异体的方式住于火中,那么火又如何能使木柴燃烧呢?二者若是以多体的方式存在的话,木柴还是木柴,火没有燃烧它。它们相互之间并没有关联,成了互不观待的他体,如同东方的火与西方的木柴一般。有这些可燃,然后燃这些可燃才可以是燃者。若是没有燃这些可燃,怎么能成为燃者呢?若是没有燃烧这些可燃(木柴)等也能成为能燃的话,那就一切都可以成为燃者。他们二者说是这样说的,但是一仔细观察的话,都是不可成立的。
壬三(宣说其他能损之理)分二:一、正破;二、破离过之答复。
癸一、正破:
若异则不至,不至则不烧,不烧则不灭,不灭则常住。
这是从二者是否接触的角度来进行遮破。能燃者火与可燃者木柴,二者应该是能作和所作,即作者和作业。但是,火燃木柴时,二者是否有接触?前面已经对此进行过抉择,无论是否有接触,都是不合理的。
“若异则不至”,“至”指接触。他们二者若是异体、多体,即两个自性实有的法,则二者在任何时候都如同光明与黑暗一样,不能互相接触。
“不至则不烧”:没有接触就不燃烧。若二者根本没有接触过,火就能燃烧木柴的话,则有“西边的火也能燃烧东边的木柴”的过失,一切都可以彼此互相成为能燃和可燃。
“不烧则不灭”:二者在任何时候都如同光明与黑暗一样不能互相接触。如果不能接触就不能燃烧,则如同东方的火不能去燃烧西方的木柴一样。如果木柴不能燃烧,就不会因木柴穷尽的功效而使火熄灭,火就不能有灭。
“不灭则常住”:如果火不能熄灭,则其自身就成为恒时燃烧、常住不灭之法了。
不至则不烧,不烧则不灭,不灭则常住,这个过失在前面已经讲过,此处不再重复。
癸二、破离过之答复:
燃与可燃异,而能至可燃。如此至彼人,彼人至此人。
这是对方的观点。如果对方认为,虽然燃(火)与可燃(木柴)是异体、他体,但二者可以接触。如同张三和李四二者是他体,但二人可以接触,张三可以接触李四,李四可以接触张三。同样,火(能燃)和木柴(可燃)两个是他体,但是也可以接触。
若谓燃可燃,二俱相离者。如是燃则能,至于彼可燃。
对方的这个观点,我们可以通过三时的角度观察,已过去的不能接触,未产生的不能接触,也没有正在接触的时候,所以二者不能接触。
张三和李四是实实在在两个不同自性的法,在名言上可以有接触,但是二者在胜义谛上也是不能有接触的。二者没有实实实在在的接触,只是名言上可以有假立的接触。能燃和可燃它们两个也是如此。对方的比喻和意义还是迥然不同的。比如张三和李四,人和人可以接触,可燃和能燃不能接触。为什么?二者是互相观待的两个法,必须得先有一法,才可以成立另一法;但是他们二者却不能有前后次序。此外,这里通过三时的角度观察而遮破也可以。
庚二(破观待而成立)分二:一、正破观待而立;二、宣说旁破他理。
辛一(正破观待而立)分三:一、破前后之观待;二、破成与不成之观待;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壬一、破前后之观待:
若因可燃燃,因燃有可燃,先定有何法,而有燃可燃?
“若因可燃燃,因燃有可燃”:“可燃”就是柴薪,“燃”是火。可燃与燃二者相互观待才可以成立。观待柴薪,才有火。有能燃火,才有正在燃烧的可燃木柴。若是没有能燃的火,怎么可能有这些木柴正在燃烧的这种状态?
“先定有何法,而有燃可燃?”若是二者观待的话,则应该先安立其中的一法,然后观待此法才能成立另一法。那么,于此二者当中,究竟是哪一个法首先成立的呢?
若因可燃燃,则燃成复成。是为可燃中,则为无有燃。
“若因可燃燃,则燃成复成”:若先有可燃(正在燃烧的柴薪),然后再有燃(火),这是不合理的。既然它已经燃着了,就不需要再有能燃的火来燃,否则已经燃了还要燃,那就是无穷的燃。
“是为可燃中,则为无有燃”:若火尚未成立,则所观待的可燃也不能成立,因为没有燃法使其成立。这里没有能燃之火,则你们所承许的在火之前首先成立的所焚烧的木柴,就成了不观待火的木柴了,这样是不可成立的。
若先有能燃者火,也同样是不合理的。既然它已经燃着了,就不需要再由柴薪来燃了,可燃的柴薪就不需要了,而且此火的产生也成为无因。
可见,无论是先有能燃的火还是先有可燃的木柴,都是不合理的。
壬二、破成与不成之观待:
若法因待成,是法还成待,若所待可成,待何成何法?
如果对方提出:此二者并不是以先后次序成立的,而仅仅是在同一时刻,因火的成立而成立木柴,也因木柴的成立而成立火。
“若法因待成,是法还成待”:如果此法是通过观待彼法而成的,而此法也是彼法的观待之法。若没有观待的法,对方不存在的话,就不能成为观待。
“若所待可成,待何成何法”:若所观待的法成立,那么到底是何者观待何者而成立的呢?
能燃和可燃二者中,先有能燃不合理,先有可燃也不合理。若是二者同时存在,互相之间也是没有关系的,因为这二者是有各自自性的两个法,这是实有的。只要是实有的法,就不能互相观待。比如,若是有能燃这个火存在,同时可燃的木柴也要存在。若是不存在的话,那也就是不可成立,这都是这样。
若法有待成,未成云何待?若成已有待,成已何用待?
“若法有待成,未成云何待?”如果所观待的法是尚未成立的法,那么怎么观待呢?刚才讲了,若成立观待,必须有对方。既然对方还没有成立,这时怎么观待呢?如同石女的儿子一样根本不存在,无法观待。
“若成已有待,成已何用待?”如果所观待的法是已经成立的法,也是不合理的。既然已经成立了,就更不需要再观待了。
可见,所观待的法无论是已有的还是未有的,都是不合理的。
壬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因可燃无燃,不因亦无燃。因燃无可燃,不因无可燃。
“因可燃无燃,不因亦无燃”:无论是否观待可燃(木柴),都无有能燃的火。有因不成立,无因也不成立。
“因燃无可燃,不因无可燃”:无论是否观待能燃(火),都无有可燃者木柴等。
辛二(宣说旁破他理)分二:一、遮破可成;二、以前述之理类推。
壬一、遮破可成:
燃不余处来,燃处亦无燃。
如果对方仍然一意孤行地认为:现量可见木柴被火所燃烧,因此火与木柴就是存在的。
燃者火本身是不可成立的。若火存在,必须是从可燃里燃起,它不可能从铁或石头等他处燃。但是,燃处(可燃的木柴)上面也没有燃,这是前面已经讲过的。
壬二、以前述之理类推:
可燃亦如是,余如去来说。
“可燃亦如是”:可燃也是如此。可燃在能燃(火)的地方不存在,在除了能燃的他处也不存在。
“余如去来说”:其他遮破方式,用《观去来品》里讲的那些推理方法去推理。
庚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可燃即非燃,离可燃无燃,燃无有可燃,燃中无可燃。
“可燃”指柴薪,“燃”指能燃之火。可燃不是燃,离可燃也无有燃。燃里没有可燃,燃中无有燃,这些在前面都已经讲过了。
己二、以此理亦可类推他法:
以燃可燃法,说受受者法,及以说瓶衣,一切等诸法。
我们遮破了能燃和可燃,可以以这种方式去观察或遮破其他法。如受和受者、听和听者、见和见者等,一切法经过这样的观察或遮破,都是不可得的。对宝瓶、陶师和陶瓶进行观察,对做衣服的人和衣服也可以进行观察,也是同样的结果。乃至所吃和能吃、能睡的人和睡觉之间进行观察,都是无有自性,不可得。
己三、呵斥违品之见:
若人说有我,诸法各异相,当知如是人,不得佛法味。
这样进行观察,一切法最终都是无有自性,不可得的。如果有人还扬言:领受者人我及其所领受的五蕴存在,果法等诸法以及经纬等法也是以一体与异体的方式存在。若还这样说、这样想,仍然这样执着的话,龙树菩萨说:此人不可能精通佛法所强调的远离常断的缘起甚深之法的道理,因为以如此的耽执,在正量面前无法立足的缘故。若还这样继续执着,这个人无法能够得到真正的佛法,也不可能得到真正的缘起性空的道理。
其实,真正的佛法就是缘起性空。你懂得了缘起性空,才懂得了真正的佛法。难道因果和轮回等不是佛法吗?是佛法,但这也是在空性的基础上讲的缘起。无我和空性是从体上讲的,轮回和因果是从相上讲的,二者也就是一体的。所谓一体,是指不可分割的。不能说是一体,也不能说是他体,就是这样的一个真理,在究竟意义上都是同一的。大家若想了解佛法,想真正得到佛法,就好好地去研究缘起和性空的道理,然后自己真正地去领悟和证得这样的真理,才能获得真正的佛法,才能获得真正的解脱。
《梵天王请问经》中云:“离身不见法,离法不见身,不一亦不异,应当如是见。”
《三摩地王经》中云:“若历数百劫焚燃,虚空从未被烧及。证诸法同虚空者,彼于火中永不焚。”
本品抉择的是能燃(火)和可燃(木柴),若是真正去领会的话,这里讲的就是诸法的实相,是大空性,也是佛究竟的密义。我们的解脱、成佛都要靠这些,虽然看似简单,但若是真正去领会的话,也是非常难的。
第十品的讲解圆满结束。
此福已得一切智,摧伏一切过患敌,
生老病死犹波涛,愿度苦海诸有情。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
达雅塔,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