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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夏安居及律学的现代意义(释果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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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夏安居及律学的现代意义

编辑:释果悦
来源:闽南佛学

  内容提要:安居法是戒律作持中的重要一章。“形心摄静曰安,要期在住曰居”,安止一处,摄心修道,完善自行,是佛制安居的深意。本文主要依据《四分律藏》及南山三大部,对安居的几项重要事仪:安居缘起、时间、处所、分配房舍及安居中的修学,作一较通俗、具体的解说;并阐述戒律是佛法的根本,五夏以前应专精戒律。戒行无缺,才能彰显佛法在世间的真正价值。故本文又针对戒法的适用性提出一点看法:唯有深入律藏,洞达开遮,才能因时、地的不同而对戒律取舍的问题合理地把握,使戒法真正适用于僧团,服务于社会,成为弘范三界、利乐有情,建立现代僧团的利器。

  关键词:安居  戒律  僧团  禅定  经行  适应性

  作者简介:果悦,闽南佛学院2001级本科毕业生。

  律学,以保持洁净的志行分为止持与作持,结夏安居是戒学中的重要部分,在《四分律藏》中独列一品,名为“安居犍度”1。 “犍度”是梵语,译成汉语意为“法聚”,即把有关安居的法汇聚在一处,是为“安居犍度”。安居之原由虽为避世人讥诃,但亦是佛陀大慈悲心,令五众弟子得以息缘修道,自行成就,广积弘化资粮,以期随缘度生的行门。出家人既要自利又要利他,春夏冬一切时人间游行,则身心驰散,容易荒废道业;而偏安一处又不易发起菩提道心,所以佛制三时中结“夏安居”,习律坐禅,培养品格、识量,成办僧团六和,光显佛法清净幢相;余二时可以游化度生,以成利他。安居中应以研习戒律为主,修学禅净教典为辅,戒律乃佛教最耀眼的一枚图腾,是弘化中不可缺少的工具。“严净毗尼”方可“弘范三界”2,戒律严净则整个佛法庄严。佛法不出三无漏学,修学佛道应戒、定、慧次第而进,“由戒生定,因定发慧”3,以“戒是无上菩提本故”4,“欲报佛恩,当持净戒,护持正法。夫能维持正法,三乘道果相续不断"5。 “出家之人,当先护持清净戒行,戒行清净,则能获得现前三昧,成就无上菩提"6。而持戒重于通晓止作二持,了达开遮持犯。在严净毗尼的基础上,以智慧变通,不拘一格,令其适用于时代与不同的地域环境,既不可以凌空大言,亦不应死守一隅。故印顺导师云:

  虽然说律是佛制,只好依教奉行,但律是世间悉檀,更着重于时、地、人的适应。一分重律的,拘于古刹,不知变通,而一分学者,索性轻律不谈7。

  所以佛说“五夏以前专精戒律”,意在“洞明二百五十戒开遮持犯”,也为了“常一其心,念无错乱,谓依四念处行道"8,佛之深意可窥。本文对安居的阐释,旨在提倡僧团安居,进而深研戒律,了达开遮,深明持犯,使僧团和合,僧制建全,自行成就。倡导安居,亦能僧俗同利,令人的心灵由浮躁走向澄清,社会从动乱变为安宁。不仅佛教与时并进,而且由此能为现代化佛教增添新的一页。

  一、安居缘起与制意

  安居的梵文为Vārsika或Varsa,巴利文为Vassa,意译为雨季。亦称为夏安居、雨安居、坐夏、夏坐、结夏、九旬禁足等。安居之制始于印度古代传统宗教,其中婆罗门出家者,每年中的八个月以云游的方式行脚于各地,其余四个月的时间,由于雨季的影响,在固定场所安住。耆那教亦有在雨季安住的严格规定9。佛教成立之后,佛陀为了避免世人讥诃,故制五众弟子结夏安居。南传佛教国家均按律制而举行安居策修活动。汉地佛教僧团的结夏安居,亦随着《十诵律》及《四分律》等广律的传译而付诸实行。结夏安居作为僧团一年中的重要行事,是佛教修学生活的根本内容之一。日本佐滕密雄先生在《原始佛教教团的研究》中指出:“安居为比丘一年中专心修学的最佳时机,同住一处的比丘相互诵说经典,讨论律制,并对各自的疑问进行交流”10。安止一处,彼此对于学问与修行均有所促进、助益。

  (一)安居缘起

  “法不孤起,仗缘方生”,佛制每一种法都是藉因缘而说,断无私心自说之理。《四分律》中记载:舍利弗在寂静处思维,哪尊佛修梵行佛法久住?哪尊佛修梵行佛法不久住?于是起坐往世尊所启问。佛答:毗婆尸佛、尸弃佛、拘留孙佛、迦叶佛佛法得久住,以制戒说戒的缘故。舍利弗于是请佛制戒,佛言:舍利弗,且不要说!佛自知制戒的时间。若无犯而说,如人身生痈疮未熟而破之,必不能生起世人的信敬之心11。所以佛陀以一切智观因缘成就(有犯戒因缘起),以十益摄取于僧:令僧欢喜、令僧安乐、未信令信、已信令增、难调令调、惭者得安、断现在有漏、断未来有漏、正法久住故。顺应当时的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合理的律制规约。

  有关安居之缘起,《四分律》、《五分律》、《十诵律》中记载的内容大致相同。《四分律》卷三十七〈安居犍度〉载:

  尔时,佛在舍卫国癨树给孤独园。时六群比丘,于春夏冬一切时人间游行,时夏月暴雨大涨,漂失衣钵、坐具、针筒,踏杀生草木。时诸居士见皆讥谦:沙门释子不知惭愧,踏杀生草木;自言,我知正法,如是何有知正法?诸外道法,尚三月安居,此诸释子,而于一切时春夏冬人间游行,天暴雨水大涨,漂失衣钵坐具针筒,踏杀生草木,断他命根,至于虫鸟尚有巢窟,止住处。12

  以此因缘,佛种种诃责六群比丘,不应一切时人间游行,犯突吉罗,从今以后,听比丘安居。比丘尼亦别制安居:“佛在癨陀村,时有比丘尼,不夏安居,诸尼谴责,白诸比丘,转白佛,诃责结戒。13”尼若不安居结波逸提(余四众结吉),以外化因缘少故。陶静《梵网经》云:“冬夏坐禅,结夏安居”14,可知大小乘律,通制安居。

  (二)安居之制意

  元照律师云:“形心摄静曰安,要期在住曰居;随时警励曰策,三业运善曰修”15。
  意思是说出家五众各随住处三月安住,精进办道,“假日追功,策进心行”16,不许一切时驰散游行,乱道防业。道宣律师云:

  有待之形,托缘不一,必量过起,夏暑偏多,一则损生害命,深乖慈道;二则招世讥谤,不及禽兽;三则为过既深,故非道业。春冬过少,待缘开赴。17

  印度一年分为春夏冬三季,而夏季炎热,诸过并起,佛为免世人讥谤,制比丘息缘修道;而春冬过少之时,可以游行弘化。这样就可以自他两利,不偏于一边,而符合佛制教的中道本意。由此也可见佛陀的大慈悲、善巧方便如是。

  二、安居时间及处所的规定

  (一)安居时间

  1、结夏安居之时限

  《四分律》卷五十八中云:“佛言:‘有三种安居,前安居、中安居、后安居’。”18“前安居者住前三月,后安居者住后三月”19。前安居从四月十六日始,至七月十五日结束;中安居的时间:从四月十六日至五月十五日,于此时间内作法者,均属中安居。中安居结束的时间是:从七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前增一日,后减一日,但数满九十天为限;后安居作法时间仅五月十六一天,此日安居,必须坐夏至八月十五日方为夏坐圆满。总之,必九旬安住一处,才算安居成就,增长一岁。

  按印度历法夏季共四个月,从四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而此算法又多有争议,于南山三大部中有详细说明),佛以赏劳前安居、迦耺那衣因缘及利益不及前安居者,仅制三个月安居,留一个月以变通之20。

  南传律藏中则有前雨安居与后雨安居,各共九十天。由于印度各地雨季时期不同,各地的安居时间也不统一21。玄奘法师在《大唐西域记》卷二的“印度总述”中,对印度佛教僧团安居的时间作了记载:

  印度僧徒,依佛圣教,坐雨安居,或前三月,或后三月。前三月当从五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后三月当从六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22

  玄奘法师解释,造成安居时间前后不同的原因为:“方言未融,传译有谬”,或是“斯乃据其多雨,亦是设教随时也”。季羡林先生亦云:“各地的雨季不同,而决定了各地安居时期的差异”23。

  2、闰月算法

  安居的时间亦随闰月而有增减长短的不同。宣祖于《四分律比丘尼钞》卷三云:

  夏闰者,若闰五月、六月,定百二十日安居。若闰四月者,从四月十六日至闰月一日结者,并四月住;若闰月二日已后结者,渐渐转少,以越闰月故;若五月一日迄至十六日结者,皆三月住。若闰七月,从四月十六日及五月一日结者,尽三月住,由未到闰故;若五月二日已后结者,皆四月住,由九旬未满。合闰月故。24

  若于夏四月中有闰月之时,可作三种分别,如图所示:

  3、受日法

  “受日”,通俗地讲即请假之意。于九旬这么长的时间中,三宝及父母难免会有事缘产生,有事缘外出怎么办呢?佛制可以受日外出25。

  《四分律》中记载,为三宝及父母因缘可以作法,受日离界外出。《十诵律》亦云为七众之事可以受日。《四分律》卷三十七云:“佛言,自今以去,听有如是事,受七日法。若十五日,若一月,白二羯磨”26。

  受日法分两种,一、对首法,七日法是。二、白二羯磨法,半月、一月法是。其羯磨文于南山律《羯磨疏》、《四分律比丘尼钞》、《毗尼作持要录》中均有明文,需者一查便知。

  此二种受日法,比丘尼仅有对首法,因为尼众较少有外化的因缘,偶逢因缘一般受日七天便可往返,不须半月、一月法,故无羯磨受日。

  (二)所依处所及分房舍法

  1、所依住处

  安居所依的处所《四分律》中并没有详细规定。除露地、树上及命梵难处,其他如树下、小屋、冢间、自然山窟、树林中、船上、檀越房舍、阿兰若处、僧伽兰中作法界内均可安居27。

  《明了论》中有五种成安居:处所有覆盖,可挡风雨,堪用功处;四月十六日及五月十六日、为成就前后安居之处;十六日及界即成;于别住处生起安居心,一脚踏入界内即成安居,不约对首安居之文判断成否;于所住处没有五种过失:1、离聚落太远,乞求难得;2、离城市太近,防修道业;3、多有蚊蚁咬啮行者,或僧众踏伤彼命;4、没有依止的五德人。五德谓:未闻令闻、已闻令清净、能为决疑、能令通达、除邪见得正见;5、没有施主施予饮食汤药28。

  《五分律》、《十诵律》亦云酬量无难才可以于中安居,才能成办安居之事29。总之,安居一定要如法如律,安居所依之住处,不能是命梵难处,并且要有具德明律之人依止。如上所言,远离五种过失方可。

  2、分配房舍

  若非别住,于僧中安居,尚有分房舍法。在律中“分房舍法”亦别列一品,是为“分房舍犍度”30。“安居犍度”中也列有分房舍及修治法。以出家有先后,夏腊有高低,故分配房舍亦按上中下座法,以显次第无乱。

  夏安居分房与春冬分房尚有差别。若春冬之房,上座来,下座应把好房让与上座,是为恭敬之法。而夏房以安居故,不得随意迁移,所以上座来,下座不需要避于他处。其中分房法广如《四分律》卷三十七及卷五十中明。

  义净法师在《南海寄归内法传》卷二中记载了当时那烂陀寺安居分房的情况:

  未至夏前预分房舍,上座取其好者,以次分使至终。那烂陀寺现行斯法,大众年年分房舍,世尊亲教,深得利益。一则除其我执,二普照僧房,出家之众,理宜须作。然江左诸寺,时有分者,斯乃古德相传,尚行斯法。岂容住得一院,将为己有,不观合不,遂至尽形。良由上代不行,致使后人失法。若能准教分者,诚有深益。31

  “世尊亲教,深得利益”,“若能准教分者,诚有深益。”善分春冬夏房,息其不满之心,又能将护僧房,对十方僧众及住持僧团都有利益。所以作执事者,必须深入律藏,才能如法正确地执行僧法,从而完善僧制,成就六和僧团,亦令诸行者安心修学,成办道业。

  三、安居期间之修学

  安居缘起虽为避免世人讥诃,但究其实益,莫若说安居之目的是为了策修。若佛不制安居,钝根下智之人,必然终日身心驰散,荒废道业,空耗人身。所谓“心安则道隆”,故佛陀以大悲大智,制令五众于三月中精进办道,出世道果可期。

  《盂兰盆经》中记载,比丘安居之中“或在山间禅定,或得四道果,或在树下经行”32。《四分律藏》中亦云:“五夏以前专精戒律”, 可知佛世时以习禅为主。而戒律是僧人行持的轨则、僧团的共住规约,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故半月说戒,平常日用中即严净毗尼,毁犯则立即发露忏悔,还复清净。戒律传入中国以后,安居之法随戒律的传播与弘扬而开始实行。安居中或习律、或习禅。

  (一)习律

  ?益大师云:

  唐宋以来,有禅讲律寺,初出家多学戒律,律有得则以律名家,无得则习讲参禅,但舍微细戒不舍重戒性戒也。后有径投禅教者,此即乘急戒缓,然亦护根本五戒,断无毁重之理。33

  所谓“乘急戒缓”,意即仅护根本五戒及性戒,而先习于宗门教下,若有所得,再返回补学戒法,非不学戒,依个人根性而定。这是祖师大德深明律义,而权巧开遮,内怀惭愧,绝不敢轻视佛金口所言,亦不忘“以戒为师”之慈训。故云:“ 律门衰败,大法并危”34,其重律可知。

  又云:

  五夏以前专精戒律,专精者岂徒著衣钵而已。……律中第二要务,在洞明二百五十戒开遮持犯之致。否则二六时中,既挂比丘名,当结无量罪。言之骇闻,思之丧胆。35陶静 “五夏以前专精戒律”,可知结夏安居前五年中要专研戒律,了达开遮持犯,这样才能做到律为己用,非律缚己。用戒法自我庄严,把戒律作为修学佛道的阶梯,广度众生的工具,如此才不会辱没比丘、比丘尼的美名。

  (二)坐禅

  禅又名禅定。禅为梵语dhyāna之音译;定为梵语samādhi之音译。禅与定皆为令心专注于某一对象,而达于不散乱之状态。禅又作禅那、驮衍那、持阿那,意译为静虑、思维修习、弃恶、功德丛林,是寂静审虑之意;定又名三摩地、三昧等。

  佛世时的禅定主要是五停心观、总相念处、别相念处等诸小乘禅法,诸典籍中最常见的即是持息念与不净观的修法。因为佛道修行之纲要为戒定慧三学,持戒清净始可得禅定寂静,禅定寂静始能得真智开发。

  藕益大师云:

  律中第一要务在常一其心、念无错乱,谓依四念处行道也。四念处慧,佛法总关;无念处慧,著袈裟如木头幡,礼拜如锥上下,六度万行皆同外道苦行,无与真修。若依念处行道,则持戒功德现能获四沙门果,乃至圆登十地克获无难。

  安居五夏之中虽说专精戒律,但并不与四念处禅观相违,二者可谓并行不悖,相得益彰。四念处可令行者“常一其心,念无错乱”,身心世界平静和谐,住于现法乐住之中。这样可以了解痛苦的本质(苦谛),明白出离痛苦的方法(道谛),从而遵循修行之道,导归灭谛36。

  禅定为佛教之主要修行,故大小乘经论皆广为说示,种类亦繁多。修者可以随师指导,此不赘述。

  (三)经行

  经行梵语为cakramana,巴利语为cakamana。意指在一定的场所中往返回旋之行走。通常在食后疲倦时,或坐禅昏沉瞌睡时,即起而经行,为一种调剂身心之安静散步。据《大比丘三千威仪经》卷上所载,适于经行之地有五,即:闲处、户前、讲堂之前、塔下、阁下。另据《四分律》卷五十九所说,时常经行能得五利:(1)能堪远行;(2)能静思维;(3)少病;(4)消食;(5)于定中得以久住。37

  《南海寄归内法传》卷三云:

  道俗多作经行,直去直来唯遵一路,随时适性,勿居闹处;一则痊疴,二能销食。禺中日籦即行时也,或可出寺长引,或于廊下徐行。若不为之,身多病苦,遂令脚肿肚肿,臂疼膊疼。但有痰喑不销,并是端居所致;必若能行此事,实可资身长道。故鹫山觉树之下,鹿苑王城之内,及余圣迹,皆有世尊经行之基耳。……经行乃是销散之仪,意在养身疗病,旧云“行道”,或云“经行”,则二事总包,无分泾渭。遂使调适之事久缺东川,经云:“观树经行”。38

  经行,亦名行道,其不仅可以调节身心,亦能疗治众病,是禅定的有利增上缘,故世尊亲示经行,灵鹫山下,鹿苑园中,皆有世尊的足迹。

  (四)余修学之法

  安居中的修学,如前所举,亦“互诵说经典,讨论律制,并对各自疑问进行交流”讨论等。

  此外,教典的结集、整理、翻译均借助于僧人安住一处而完成。团体凝聚的力量,可以碎金。可见安居之法可以成就自行,重振持律之风,令佛法普及光大。

  总之,九旬结夏安居,加深了比丘们自身的修养,促进了团体生活的发展。说戒、自恣等法的制定,又为比丘僧团的律制健全提供了契机。安居行法也逐渐改变了比丘的生活形态,使僧人由行脚云游之散僧而聚集成团体,这样更有利于僧团的发展、僧伽教育及僧人学修等僧事的开展与外出弘化。

  四、律学之现代意义

  安居是律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安居法可以看到律学的重要 。律学作为佛教三学中的一门发展到现代,更应该发挥其与当代相适应的作用。故再对戒律的现代意义发表一点看法。

  佛法在世间,利益世间,所以必须考虑与时并进的问题。然佛门僧侣于众多微细戒条不能持守,由来已久。早在佛陀入灭不久,诸大弟子们即为了微细戒可舍与否的问题发生了歧义,使僧团失和。第二次结集也是因为大众部受持金钱,而上座部主张不得捉持纳受钱宝,由戒律问题产生争议,因此而发起结集。并导致僧团愈加分裂,最终达二十部、五百部之多。陶静佛教传入中国以后,道宣律祖“因地制宜”,顺应中国人喜大厌小之根性,会通大小乘律典,阐扬戒律,创立律宗,使得大小乘律统一,为当时的教团所接受。后来因为灭佛因缘及南禅兴起,故有百丈禅师创出富有中国特色的丛林制度,其与戒法同行,使得唐宋佛教得以存留,并日益昌盛。时至明末,佛门衰败,“贬戒为小乘,忽持戒为执相” ,“已无人学毗尼”,甚至“律之一宗扫地矣”39!虽有佛门诸大德如古心如馨律师、?益智旭大师等的大力提倡,但戒律学也只是一度复兴,不久又进入寂静。近代虽有弘一大师、慈舟大师、太虚大师、印顺导师等佛门泰斗的弘扬,但仍然无法重振重律之风。目前僧团虽已呈现出重律之象,然亦多破律仪,所以戒律的随方性是值得思考的。

  韩非子说过:“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40,这条原则适用于任何规范领域。佛陀制戒,原意在“摄僧”,治理僧团,以住持正法。佛陀在世时曾说:“虽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行;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41由此可知,佛陀最初之意,戒律作为佛教规范是应该有“因时制宜,因地制宜”之弹性的。

  所以印顺导师说:“佛教是适应一切、遍入一切而引人向上,并非打倒一切,而标榜死定的法制向全世界去强力推行。”42又云:“佛法的思想、制度流行在世间,就不能不受着‘无常’演变法则所支配。若把它看成是一成不变的东西,或者以为佛世可以变异,后人唯有老实遵守,说什么‘放之四海而皆准,推之百世而可行’,或以为祖师才能酌量取舍,我们只有照着做,这就违反了佛法——‘诸行无常’法则。”43

  所以戒律欲与时代同步前进,就要考虑到其适用性,这是发扬戒律的先决条件。但是,任何凭空取舍戒法都是错误的,戒律的适用与否不能凌空大言、无的放矢,而是必须深入律藏,根据每条戒的制意、缘起、戒相、开缘等内容去逐条地、具体地研究才行。所谓“理可虚求,事难会通”,只有让每条戒了然于胸,临事于前,才能做出合于律制的判断。

  总之,作为整个佛教根基与标识的戒律,于微细律仪上必须再度整理庄严,于适用性与取舍上重新思考,在不违佛意的基础上,把戒律装点成佛教崭新的旗帜,使僧团与时俱进,佛教传遍五大洲,人天共沐于佛法解脱的光辉中。

  结  语

  安居必须提倡,戒法有待振兴。在当今各大宗教并行于世的现状中,佛陀的正法能否保持原样,不被其他宗教所替代,不被时代所淘汰,佛教自身的发展、完善是有识之士所共认的。自身发展从哪里开始呢?本文已说明,必须从戒律的落实(如安居)、提倡、研习、发扬开始。佛法再好,若外在的装饰是一张劣陋的废纸,恐怕世人都不屑一瞥,更何况欲令其信奉、依教起行呢?不只如此,《持法经》云:“持二百五十戒者,现世得阿罗汉、辟支佛、涅槃” 44。“善持毗尼,令正法久住”45,佛不虚言。

  主要参考书目:

  1、《四分律藏》,《大正藏》第22册。
  2、《华严经》,《大正藏》第19册。
  3、《楞严经》,《大正藏》第9册。
  4、《南山行事钞资持记》,天竺讲堂2004年印行。
  5、《南山羯磨疏济缘记》。
  6、《四分律比丘尼钞》。
  7、 〔清〕德基律师:《四分比丘尼戒本会义》。
  8、 一行禅师:《正念的奇迹》,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年版。
  9、 广化法师:《戒学浅谈》,台湾南普陀寺1982年印行。
  10、《印顺集》,北京中国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11、 印顺导师:《现代佛教学术丛刊》第41册,台北大乘文化出版社1998年版。
  12、《寒笳集》,台湾德山寺1995年印行。
  13、《南海寄归内法传》,台湾正觉精舍2000年印行。
  14、《佛光大辞典》,佛光事业有限公司1997年版。
  15、 劳政武:《佛教戒律学》,宗教文化出版社1999年版。
  16、 湛如:《敦煌佛教结夏安居考察》,《法源》1995年。
  17、 季羡林:《大唐西域记校注》,中华书局1995年版。
  〔1〕《四分律》卷三十七,《大正藏》第22册,第830页下。
  〔2〕《寒笳集》第32页,台湾德山寺1995年印行。
  〔3〕《楞严经》卷六,《大正藏》第19册,第130页下。
  〔4〕《华严经》,《大正藏》第9册,第433页中。
  〔5〕《大方便佛报恩经》,《大正藏》第3册,第152页。
  〔6〕《大方等大集贤护经》,《大正藏》第54册,第422页中。
  〔7〕 印顺导师:《印顺集》之《人间佛教要略》,第159页。
  〔8〕《寒笳集》第30页。
  〔9〕湛如:《敦煌佛教结夏安居考查》第72页。《法源》1995年。
  〔10〕佐滕密雄:《原始佛教教团的研究》,第561~562页,山喜房佛书林1963年印。
  〔11〕《四分律》卷一,《大正藏》第22册,第569上。
  〔12〕《四分律》卷三十七,《大正藏》第22册,第830页中。
  〔13〕〔清德基律师:《四分比丘尼戒本会义》卷十,第1080页,天竺讲堂2004年印。
  〔14〕《梵网经》,《大正藏》第24册,第1080页上。
  〔15〕《南山行事钞资持记》卷十二,第十一章,第4页。
  〔16〕〔清德基律师:《四分比丘尼戒本会义》,第1080页。
  〔17〕《南山羯磨疏济缘记》卷二十,第六章,第12页。
  〔18〕《四分律》卷五十八,《大正藏》第22册,第998页中。
  〔19〕《四分律》卷二十七,《大正藏》第22册,第831页下。
  〔20〕《南山行事钞资持记》卷十二,第十一章,第1033页。
  〔21〕湛如:《敦煌佛教结夏安居考查》第72页,《法源》1995年。
  〔22〕季羡林等:《大唐西域记校注》,第169页,中华书局1995年版。
  〔23〕同上,170~173页。
  〔24〕《四分律比丘尼钞》卷三,第十六章,第168页。
  〔25〕《四分律》卷三十七,《大正藏》第22册,第833页上。
  〔26〕同上,第833~834页
  〔27〕同上,第832页下。
  〔28〕《南山行事钞资持记》卷十二,第十一章,第1026页。
  〔29〕《四分律》卷三十七,《大正藏》第22册,第1028~1029页,
  〔30〕同上,第936页中。
  〔31〕王维邦:《南海寄归内法传校注》,第112页。
  〔32〕《盂兰盆经》,《大正藏》第16册,第779页中。
  〔33〕《寒笳集》第21~22页,台湾德山寺1995年印行。
  〔34〕同上,第31页。
  〔35〕同上,第29~30页。
  〔36〕一行禅师:《正念的奇迹》自序,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年版。
  〔37〕《佛光大辞典》第1397页,佛光事业有限公司1997年版。
  〔38〕《南海寄归内法传》卷三,第118页,台湾正觉精舍2000年印行,。
  〔39〕圣严法师:《明末中国戒律复兴》,载于《从传统到现代佛教伦理与现代社会》第145页,台北东大公司1990年版。
  〔40〕劳政武:《佛教戒律学》第16页,宗教文化出版社1999年版。
  〔41〕《五分律》卷二十二,《大正藏》第22册,第153页上。
  〔42〕印顺导师:《现代佛教学术丛刊》第41册,第357页,台北大乘文化1978年出版。陶静〔43〕《印顺集》,第159页,北京中国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44〕《大正藏》第46册,第155页上。
  〔45〕《四分律》卷五十九,《大正藏》第22册,第1004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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