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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一大师对在家律学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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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一大师对在家律学的贡献

  弘一大师是近代中国佛教戒律学的传承和弘扬之集大成者,被尊崇为中兴南山律宗的第十一代祖师。大师不仅对出家僧众的戒律有着深刻的研究,且行持严谨,真正做到了对佛教戒律的知行合一。同时,大师对佛教信徒的在家戒律也特别重视,大力弘扬在家律学,维护了中国佛教戒律的正统传承。大师还特别重视基础的戒律,他认为在家信徒的戒律如三皈、五戒、八戒通于僧俗。弘一大师关于在家律学的思想与论著,不仅为在家居士学习戒律提供了明晰可参考的范本,而且澄清了一直以来许多人对戒律错误的做法和认识。
  一、 弘一大师的弘律因缘及主要成就
  1918年,弘一大师在杭州虎跑寺出家之后,先读《梵网合注》,后阅《灵峰宗论》,感慨明末以来戒律衰微,自此发愿学习和弘扬戒律[1]。之后,继续披读见月律师所著的《传戒正范》和藕益大师著述的《毗尼事义集要》,及从日本请购的八十册古版《南山灵芝》。在这期间开始编写《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记》。
  弘一大师在温州庆福寺阅藏的时候,看到唐代义净三藏所译的《有部律》和《南海寄归内法传》,对有部律非常赞叹,所以在两年内,专门研习有部律。后来经徐蔚如居士写信规劝,弘一大师才渐渐放弃有部律,而学习在中国秉承了千百年的南山旧律。
  弘一大师不仅深入地研习南山律,而且身体力行地来复兴和弘扬南山律宗。大师对于弘扬律学、培养律学人才,有他的原则和愿望,曾尝试建设律学道场,创办律宗学院,当时因其它原因而未成功。但他并没有停止弘律的脚步,多次在厦门、泉州、青岛等地不畏战乱、不辞辛苦地讲授律学。南山律因大师的弘扬,引起了当时佛教界的重视。
  他对当时流传的律学著作、疏钞等进行了圈点、科判、略释、集释、表释等,撰述了《行事钞略科》、《删补随机羯磨疏略科》、《含注戒本科》、《含注戒本疏略科》、《事钞戒业疏科别录合册》、《含注戒本随讲别录》、《含注戒本略释》、《删补随机羯磨随讲别录》、《律钞宗要随讲别录》、《行事钞资持记扶桑集释》、《四分律戒相表记》、《行事钞资持记表解》、《事钞持犯方轨篇表记》、《戒疏表》、《梵网经菩萨戒本浅释》、《梵网十重戒诸疏所判罪相缓急异同表》、《梵网经贤首疏盗戒等六种类轻重门科表》、《梵网戒本宗要科表》、《梵网经古迹记科表》、《菩萨戒受随纲要表》、《菩萨璎珞经自誓受菩萨五重戒法》等。
  弘一大师的著述以南山律苑丛书的形式出版,部分内容曾集结成《律学讲录三十三种合订本》。
  二、 弘一大师关于在家律学的主要著述
  弘一大师在家律学的主要著作是《南山律在家备览》,是从南山三疏、灵芝三记、南山《拾毗尼义钞》、《释门归敬仪》、灵芝《芝苑遗篇》等南山三大部中关于在家律仪的这部分内容辑出[2]。这本书分为四篇,即:宗体篇、持犯篇、忏悔篇、别行篇。
  宗体篇,分为戒法、戒体、戒行、戒相四科。持犯篇,又分为持犯总义和持犯别相,在持犯别相中对八戒:杀、盗、淫、妄、饮酒、过中食、坐卧高广大床、往观歌舞视听及花香璎珞香油涂身,从犯境、犯相、不犯三方面,对每一条戒的开遮持犯作了介绍。
  忏悔篇,提到忏悔的方法有化教和制教的不同,在家居士犯了戒用化教忏洗。所谓化教忏悔之法,有理忏和事忏之分。理忏就是观照诸法本无自性,所犯的罪业其体本空,从而通彻了达罪业原本不可得;事忏就是通过礼拜、诵经、立誓愿等形式,在佛菩萨面前,诚心忏其前愆,悔不二过。
  别行篇则全面介绍了在家居士在佛法生活上所应遵守的规矩和注意的事项,所涉及六部分内容:敬佛仪相、入寺法式、造像造塔、瞻视病人、离诸非法、出家宗致。
  除了《南山律在家备览》,弘一大师的在家律学的著作还有《五戒持犯表》、《三皈略义》、《八戒略义》、《授三皈依大意》、《在家律要开示》、《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等。
  弘一大师这些著作表达和体现了他的在家律学的思想。
  三、 弘一大师在家律学的主要思想
  弘一大师非常重视在家律学,在他看来,三皈五戒八戒是不论在家戒或出家戒的基础,在这个时代如果能够守持好三皈五戒已然是很不容易。我们现在受个三皈五戒八戒乃至菩萨戒似乎是很容易的事情,但是,弘一大师非常尊重珍视戒律,戒为根本,如若受了,当得戒体,如果不能得戒体,仅有个受戒的名号,不仅不尊重戒法,而且,对自己来说已受后再犯戒就是罪加一等。弘一大师的这种观点看似严苛,其实恰恰维护了戒律的纯正,才是真正地巩固佛法之根本,弘扬佛法,这也或许是弘一大师致全部之力弘律的初衷吧。
  (一) 尊重戒律,维持戒律的纯正
  从世尊立戒的初衷来看,本是为了保护学道者,使他们拥有正知,免于自责和罪恶感[3]。世尊在临涅槃时对众弟子说,“以戒为师”,“戒为正顺解脱之本”[4]。戒律就像暗夜中的光明,贫苦人突然得到的宝贝,理应尊重和珍视。
  一些细微的戒,因时代和区域的不同,可能有所改变,比如不耕田稼穑,在这一点,农禅并重的中国佛教就根据自己的国情而有所调整。而根本重戒如杀盗淫妄等,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应该守护。而根本重戒,所涉及的细微面又很多,稍有不慎就会触犯。
  弘一大师持戒之严谨众所周知的,但是从上面两个原因,他认为自己过去虽然受了戒,但不得戒,不敢自称为比丘,不够沙弥的资格,甚至不及满分五戒的优婆塞。因此,在这一点上,他说,“沙弥戒与比丘戒都不能得”,“自南宋迄今七百年来,或可谓僧种断绝了”[5]。这也是他特别重视在家三皈五戒的原因之一。他在《律学要略》中恳切地说,“菩萨戒不是容易得的,沙弥戒及比丘戒是不能得的,无论出家或在家人所希望者,唯有三皈五戒,我们倘能得三皈五戒,那就是很好的了”[6]。
  关于受持三皈五戒的态度,弘一大师提出要“严净其心”,在未受之前慎重,学习并明了所将受持戒律的道理,“因为一旦受持,如果犯戒,就会集结重罪。不会因为受戒的人,事前没有学习,而宽谅了他”;已经受持的,则“应该细细阅读并加以深思,努力护持,注意那些不易被察觉的犯戒行为”。受持后的饭食间时时思虑,以戒规来返视自己的思想与行为,严格地约束,不轻举妄动,不做非礼的事情。简而言之,即从闻思到行为上,“闻法有素,自行检点,严自约束,不蹈非礼,不轻率妄行”[7]。
  (二) 五戒可分受
  弘一大师认为三皈不属于戒,初发心的人,受了三皈依,应该再继续受五戒。以受戒为始,以净土为归。
  正是从维护戒律的庄严和纯正,弘一大师提出了随自己的力量来受戒,能持一分即受一分。他认为五戒能全受当然很好,但是,如果心力比较弱,容易胆怯,就不妨先受一分至四分,“倘自审一时不能全受者,既先受四戒、三戒、乃至仅受一、二戒都可。[8]”弘一大师认为受而不持,对戒律不尊重,对自己来说“罪加一等”也是平生烦恼,“宁可不受,万不可受而不持,且就杀生而论,未受戒者,犯之本应有罪,若已受不杀戒者犯之,则罪更加重一倍。……如果不能受持,勉强敷衍,实是自寻烦恼”[9]。
  分受的思想依据有:《优婆塞戒经·受戒品》中说:“若受三归,受持一戒,是名一分;受三归已,受持二戒,是名少分;若受三归,持二戒已,若破一戒,是名无分;若受三归,受持三四戒,是名多分;若受三归,受持五戒,是名满分。”《菩萨璎珞本业经》中所说:“有受一分戒名一分菩萨。乃至二分三分四分。十分名具足受戒。” 《太贤梵网戒古迹记·卷下》:“一分受:随其受者,意乐所堪,或受一戒,或多,皆得成戒,名为菩萨。不同声闻,必总受持,若其一分,不名比丘,谓令现身得阿罗汉,圆满轨则,建立学处,十戒、具戒,必各总受。菩萨不尔,谓凡必无现身成佛,要经无数大劫修故。虽但解语,唯受一戒,犹胜二乘一切功德。罗汉功德,但为自身,于有情界,无有恩分;菩萨一戒,为度一切,无一众生不荷恩故。”
  虽然可以分受得一至四分戒,种体一熏永在,但是不能称为戒学,灵峰藕益大师就说过:“若四分、三分等,既未全受,但可摄入出世福业,未可名戒学也”[10]。
  (三) 弘一大师对盗戒的重视
  弘一大师对各戒律解释的内容很多,现只选取盗戒的内容来考察。一是因为,弘一大师很重视盗戒部分,关于这方面的论述颇多;二是,在物流资讯日益迅捷的今天,盗戒的细微部分更为难持。
  五戒分受,弘一大师认为盗戒细微的部分很多,最为难持,应该对盗戒戒相研究明了后,才可受持,他说,“据我思之:五戒中最容易持的,是不邪淫,不饮酒;诸位先受这两条最为稳当;至于杀与妄语,有大小之分,大者虽不易犯,小者实为难持;又五戒中是为难持的莫如盗戒,非于盗戒戒相研究十分明了之后,万不可率尔而受”[11]。
  所以,在《南山律在家备览》还没完成之前,弘一大师就选取了盗戒戒相一部分内容,辑为《盗戒释相概略问答》。因为盗戒戒相繁密,历来的律书对盗戒的解释就很多,比如“《僧祗律》释盗戒文,有五卷。《十诵律》四卷。《善见律》三卷。南山、灵芝诸撰述中,述盗戒者亦有三卷”[12]。有这么多论述,说明想护持好盗戒绝非易事,也应当极为谨慎。
  弘一大师认为,是否犯盗戒,要看所行事的心迹与行为,“凡非与而取,及法律所不许而取巧不纳,皆有盗取之心及盗取之行为,皆结盗罪”[13]。
  从所触犯的境况来看,如果“六尘六大有主之物、他所吝护者”,都属于犯境。对于是否结成犯戒相,及犯相轻重,又有六缘:一有主物,二有主想,三有盗心,四是重物,五兴方便,六举离处。那么,怎么又是不犯的呢?有五种情况,统一的特点是没有盗心:一与想——是他人给予的;二己有想——这不是他人的物品也;三粪扫想——这个物品没有主人也;——四暂取想——很快就会归还;五亲厚意——物品的主人和你没有彼此之分。
  弘一大师提到的下面几种情况,我们平时未加审明,还是应当注意:
  1、有犯相有主物的三宝物中,提到如何处理残破的佛像和旧经。弘一大师说,不应该焚化,而应该放置藏于洁净的地方,因为佛经珍重。
  2、如果你的物品被人偷去了,你可以夺回来吗?这要分三种情况。如果盗贼把盗取的物品当作自己的,就不应该再夺回,因为这些物品已经属于盗贼了;如果物主已经把被盗取的物品当作舍弃不要的了,不管盗贼有没有认为那些物品属不属于自己,那么,都不应该夺回,因为你事先舍弃,已经不是你的物品了;只有在上面两种都没有的情况下,即盗贼既没有把盗取的物品当作自己的,你也没有舍弃这些物品,才可以夺回。
  3、拿畜生的东西犯戒吗?也犯,属于轻罪。
  从盗戒这一项来看,戒律很细微,对于已受持盗戒的居士来说,一方面通于学习,免于不知而犯;另一方面还要谨慎小心,以防稍有失心或放逸而触犯。
  (四) 大乘戒品
  中国佛教宗于大乘,一般认为五戒八戒属于声闻乘。有些人很轻视五戒八戒十善,甚至以菩萨方便,不去谨守。且不论五戒八戒是否为大乘戒,戒如浮囊,能渡大海,如若方便多了,漏得多了,又岂能渡得大海?
  不过,是大乘或小乘,弘一大师认为,应该根据发心来定,并且如果想秉受到戒品,就不应该独善一身,偏于寂灭,而应发大菩提心,南山律就提倡:“无论受何戒法,皆要先发大乘心”。所以在这一点上来说,三皈五戒八戒通于僧俗。比如藕益大师开始受了比丘戒,后来只退做三皈人。
  弘一大师关于在家律学的论述很多,笔者仅走马观花,看了点掠影,所感不深,所写又甚为浅薄,不能望其汪洋,不能描其深厚精微,权当学习笔记。
  弘一大师不仅著述了很丰厚的在家律学,为在家居士提供了参考学习的资料,而且他以一生的行持,向我们展示了一个学佛习戒者,所应该有的行仪。那一个个细节看似无心,却以其积蕴的戒品,摄受着我们,使我们不由自主地产生向往、学习之心。
  参考资料:
  1、《戒律学纲要》,圣严法师著。
  2、《弘一大师对律学的贡献》,济群法师著。
  3、《余弘律之因缘》,弘一大师著。
  4、《律学要略》,弘一大师著。
  5、《初发心者在家律要》,弘一大师著。
  6、《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篇》,弘一大师著。
  7、《受十善法》,弘一大师著。
  8、《受八斋戒法》,弘一大师著。
  9、《授三皈依大意》,弘一大师著。
  10、《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弘一大师著。
  11、《敬三宝》,弘一大师著。
  12、《持非时食戒者应注意日中之时》,弘一大师著。
  13、《问答十章》,弘一大师著。
  14、《戒盗释相概略问答》,弘一大师著。
  [1] 《余弘律之因缘》,弘一大师著。
  [2] 《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篇》,弘一大师著。
  [3] 《佛陀圣弟子传》,向智尊者著。
  [4] 《佛遗教经》。
  [5] 《律学要略》,弘一大师著。
  [6] 《律学要略》。
  [7] 《初发心者在家律要》,弘一大师著。
  [8] 《初发心者在家律要》。
  [9] 《律学要略》。
  [10] 《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弘一法师著。
  [11] 《律学要略》。
  [12] 《盗戒释相概略问答》,弘一大师著。
  [13] 《初发心者在家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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