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二谛
丁三 二谛
所知分二种 胜义世俗谛
戊一 此宗所许
戊二 余宗所许 初中分二
己一 胜义谛
己二 世俗谛
今初
胜义有作用 胜义谛之相
非唯分别立 自所成就法
胜义有作用是谓胜义谛之性相。
胜义谛. 胜义有. 胜义成就,事物. 自性实有同义。
事相 如色,心,有情。
如虚空者,是于空界上遣除有质碍所显现分,是于分别心上增上显现而其自之体性不成故,故而非由分别心假立,境自之体性能成者,是谓胜义谛也。
又现量亲所获证. 为胜义谛之性相,以亲所获证,除胜义谛余无有也。
如事物及缘事物之分别心,是胜义谛,所谓“胜义谛”语中之“胜义”者,谓其心能为胜义不错乱之现量,若于彼前成为谛实(实有,真实)有者,是谓胜义谛也,于彼心不错乱之量之显现境若能成者,是为胜义成就也。
如现量,称为胜义心者,以彼是于自境决定非错乱之心识,故谓胜义心也。
己二 世俗谛
胜义无作用 世俗谛之相
分别假立法 自相不能成
胜义无作用之法,是世俗谛之性相。
世俗谛. 常. 共相同义。
唯依分别假立而成之法. 之“唯”字者。是为简别胜义有,所谓“法”者,是简别如兔角等,虽能依分别假立,然是无法也。
如虚空等常法,彼等是世俗谛者,以所谓之“世俗”,是仅依分别心及能诠声二者而成,于前成为谛实也,故谓世俗谛。
其中,世俗谛中之“世俗”者,是以诸分别心,于自之显现境之常法等,自相不能成立,而于显现自相有中,所显现皆是虚假,故谓世俗,以是虚假增益故。
诸常法仅是在分别心前成为谛,名世俗谛,而非是谛(谛实,真实),以是除虚假分别心及能诠声前显现外,自相不能成立故。
而诸胜义谛者,是于自显现之现量上,其显现皆是自相成就故,如是之显现,于自相成就之所现(现象)与所在(本质)有同分法故,而诸世俗谛于现量上不能显现,是于分别心上显现自相有,如是之显现,于自相成就之所现与所在,无有同分法故,以所现为自相有,而所在非自相有故。
名言成立,名言谛,世俗谛等为同义,以名言仅于声及分别心前能成立故,所谓名言成立与名言谛者,分为诠声之名言及分别心之名言二种,以彼等是世俗谛,然非尽为世俗谛,如所知(是常也)是世俗谛,然凡是所知则非皆是世俗谛也(如瓶),故所知于二谛中皆有也。
戊二 余宗所许 分二
己一 有部宗所许
己二 唯识宗所许
今初
如《俱舍论》云:“彼觉破更无,慧折余亦尔,如瓶水世俗,异此名胜义”。
1、世俗谛
由破坏或分析力即便弃舍能缘之觉着,名为假有、世俗有、世俗谛。
若彼物觉。物破便无。名世俗谛。如瓶被破,瓶觉则无。如衣被破,衣觉亦无。故瓶衣等名世俗谛。
谓若有物以慧折余。彼觉则无亦是世俗。如水被慧分折色香味触时。水觉则无。如折火亦尔。火觉则无。故此水火。名世俗谛。依世俗理。说有瓶等。是实非虚。名世俗谛。
谓如:瓶有法,是世俗谛者,以由瓶破或慧析,能失瓶觉故。
2、胜义谛
由破坏或分析力不即弃舍能缘之觉者,为实物有、胜义有、胜义谛。
如青色等。碎至极微。色觉常在。及慧折味等。乃至极微。味觉常在。及慧分折受等四蕴。至一刹那。彼觉常在。故彼色等。名胜义谛。此真实有。故名胜义。依胜义理。说有色等。是实非虚。名胜义谛。
谓如:青色有法,是胜义谛者,以破其及慧析,青色觉仍存故。
然有部许此二谛一切诸法皆是有作用之实物有也。
己二 唯识宗所许
1、世俗谛
凡成为烦恼杂染品之所缘,为世俗谛之性相。凡是差别遍计所执与依他起,皆是世俗谛。
2、胜义谛
凡对之所缘修习,能成为净除所知障之究竟所缘者,为胜义谛之性相。此与圆成实等遍。
如:色及缘色之量二者异体空之空性及外境色为空之空性。
空性、真如、实际、无相、胜义谛、法界等,是为同义。
如《辨中边论》云:“略说空异门,谓真如实际,无相胜义性,法界等应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