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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聚净戒论菩萨戒的时空适应 三、由约而繁的菩萨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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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约而繁的菩萨戒

根据日本学者大野法道所著《大乘戒经の研究》(注一),条列出经录所选与大乘戒经相关的圣典,范围相当广泛,共有八十六部(注二),以系统来分类,则有《大般若经》、《遗日摩尼宝经》、《维摩经》、《法华经》、《华严经》、《无量寿经》、《菩萨地持经》(略称《地持经》)、《阿含经》、《大般涅槃经》、《梵网经》、《大集经》、《大宝积经》、密教经典,以及单独的经典等共有十四个系统以上。

另一位日本学者土桥秀高所著《戒律の研究》(注三)第五章第四节中,讨论到菩萨戒的略系说,强调提奖菩萨戒的经典是《大般涅槃经》卷八〈如来性品〉;菩萨戒之有独自的戒相条目者,仍为《菩萨地持经》卷五,提出三聚净戒以及在家出家应受四重四十三轻的戒相条文;又有《优婆塞戒经》提出六重二十八失意罪的在家菩萨戒相;《梵网经》则提出十波罗夷四十八轻,强调在家菩萨道,也主张实践出世间法的菩萨道(注四)。

驹泽大学佐藤达玄教授所著《中国佛教にあける戒律の研究》(注五)第十一章第三节,介绍菩萨戒的流布说,首由昙无谶(公元三八五-四三三年)译出《大般涅槃经》、《地持经》、《菩萨戒本》、《优婆塞戒经》,大力弘通菩萨戒,同时指出境野黄洋着《支那佛教史讲话》告诉我们:《菩萨璎珞本业经》(略称《璎珞经》)、《梵网经》、《地持经》,是大乘戒经中的三大圣典(注六)。 事实上,大乘戒经的确很多,经过整合演变,便汇集成为主要的几部经了。菩萨戒的诉求,原先是为摆脱律仪戒的呆板束缚,所以重视实质的化世力量、重视无上菩提心的开发,以及涤除心垢即是解脱,即是空慧的体验,即是佛法化世的目的。例如《维摩经.弟子品》云:「心垢故,众生垢,心净故,众生净。」 若知心不在内、外、中间,罪垢即除(注七),所以也无须斤斤计较于戒律条文问题。从大乘菩萨的立场看,戒律的目的是为了解脱,而将条文的戒相称为别解脱戒,所以《清净毘尼方广经》要说:「毘尼毘尼者,调伏烦恼,为知烦恼,故名毘尼。」又说:「烦恼不起,是毕竟毘尼。」毘尼的汉译是律,律的作用是知烦恼、伏烦恼,若能直下不起烦恼,当然是最好的律了。若将声闻律与菩萨律相比,则「菩萨毘尼犹如大海,所有毘尼无不纳受」(注八)。也就是说,只要能伏烦恼,能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便是摄尽一切毘尼的最上毘尼了。

可是,对于凡夫而言,心垢不易清除,心戒不易恒持,烦恼时时生起,放逸的行为也常常发生,仅靠发菩提心是无法获大利益的。所以佛在《长阿含经》卷四《游行经》第二中做最后的教诫之时,要说:「是故比丘,无为放逸,我以不放逸故,自致正觉。无量众善,亦由不放逸得。」(注九)如何能不放逸?必须「依经、依律、依法」(注一○)。对于不放逸的方法,最好还是持戒,故有偈云:「念无放逸,比丘戒具。」

(注一一)到了《大般泥洹经》的〈分别邪正品〉,便要求佛子「戒无麁细,当坚固持」。初期大乘戒是由繁而约,结果发现了徒托空言,不切实际,故又主张凡是戒律,从根本戒至微细戒,均宜坚固持守(注一二)。如此严格的要求,正好又回复到佛陀入灭不久结集律藏之时,摩诃迦叶所持的观点。从此而再引申出几种菩萨戒经,经过长时间的取舍斟酌,分别条列出了孰重孰轻的菩萨戒相。类此的轨迹,在中国的禅宗,也相当接近。初期的禅宗祖师们,依据《般若经》的空义及《维摩经》的「一切众生心相无垢」(注一三)义,但求此心无相、无着,便与至道相应相合,不须另设戒相律仪。例如菩提达摩说:「达解三空,不倚不着,但为去垢,称化众生,而不取相。此为自行,复能利他,亦能庄严菩提之道。」(注一四)在 《六祖坛经》的〈忏悔品〉中,说到关于戒的有三点:

「来诸善知识,此事须从自事(宜为「性」)中起,于一切时,念念自净其心,自修、自行、见自己法身,见自心佛,自度、自戒始得。」(注一五) 「戒香,即自心中无非、无恶、无嫉妬、无贪瞋、无劫害,名戒香。」(注一六)

「善知识,既忏悔已,与善知识,发四弘誓愿。……今发四弘愿了,更与善知识授无相三皈依戒。善知识,皈依觉,两足尊;皈依正,离欲尊;皈依净,众中尊。」(注一七)

此上三点之中的前二点,很明显地指出,自心清净即是持戒。第三点是无相戒授戒法,于忏悔发愿后,接着受三皈依,称为觉、正、净,跟一般以佛、法、僧为三宝的用字也不相同,而且明言是「自皈依」,「皈依自性三宝」(注一八)。可见此与律法中的戒相,涵义迥异。

到了六祖惠能(公元六三八-七一三年)下的第四代百丈怀海(公元七二○-八一四年),创丛林制度,以清规取代大小乘戒律,而称:「吾所宗,非局大小乘、非异大小乘,当博约折中,设于制范,务其宜也。」(注一九)中国禅宗一开始便不是依律而住,依律而行,倒是掌握了佛法的命脉,心净即是持戒。至于日常生活的应对作息,虽不刻板地如律持戒,却也不会放逸乱行,相反地是在活学活用之间,表现出简朴精勤、威仪齐整,所以是恰到好处地适应了时空的情况。

可是在此下的两百年之后,北宋末叶的长芦寺宗赜,于徽宗崇宁二年(公元一一○三年)编成《禅苑清规》,自序中慨叹地说:「噫!少林消息,已是剜肉成疮;百丈规绳,可谓新条特地。而况丛林蔓衍,转见不堪。」可知当时的禅林情况,已相当堪虞,菩提达摩的教示及百丈的清规,已无济于事。所以宗赜才编成此书,期其功能「犹菩萨三聚,声闻七篇」,他的目的不在「立法贵繁」,乃为「随机设教」(注二○)。由此而使禅林芳规,从无而有,自约而繁,都是为了因时因地的随机教化。且于《禅苑清规》的开卷第一、第二项目,便是「受戒」与「护戒」。在「受戒」项下有云:「像佛形仪,具佛戒律,得佛受用。」这是说比丘当学佛的威仪为榜样,当以具足佛制的戒律为任务,获得佛的心法为受用。因此要主张:「既受声闻戒,应受菩萨戒,此入法之渐也。」这已不是《六祖坛经》所示的仅受无相三皈依戒,而是规定要受声闻七篇及菩萨三聚了,并且于受戒之后,「宁有法死,不无法生」。主张持戒清净,始得佛法现前(注二一)。 再看东邻的日本禅宗,当荣西禅师(公元一一四一-一二一五年)曾于公元一一六八年及一一九一年间来华游学,将中国禅宗的临济派传回日本后,曾撰《兴禅护国论》三卷,极力提倡戒律,他主张:「其佛法以持戒为先。」(注二二)并说:「戒律是令法久住之法也。今此禅宗,以戒律为宗。」(注二三)他表明是受了《禅苑清规》的影响(注二四),所以禅戒并重。


稍后,当日本的道元禅师(公元一二○○-一二五三年)于公元一二二三年来华,在天童如净座下,传承了曹洞宗的禅法东归之后,虽然中国禅林对于戒律观念并未改变,道元则自创其新的《正法眼藏》受戒仪,简化其内容,仅为:三皈、三聚净戒、十重禁戒等十六条。从其〈教授戒文〉的说明来看,道元的三皈是取自《六祖坛经》的精神,他用了三聚净戒及《梵网经》的十重戒,但也另有他自己的解释(注二五),摆脱了原有的沉重感,可能因为道元入宋,距离《禅苑清规》的撰成,已有一百二十年,使道元发现当时的中国禅林,根本未能照着比丘戒的七篇及《梵网经》的十重四十八轻那样的要求做到,与其做不到,不如不要受。但是,学佛修禅而不依佛戒,也会有大问题,因此而自行建立了共计仅有十六条的菩萨戒。

这种由约而繁,由繁而约的菩萨戒演变情况,也曾发生于西藏系的佛教史上。公元六三○年代玄奘三藏留学印度时,有一位中观学派的大师月称(Candrakīrit),正好在那烂陀寺担任教席,他有一部《入中论》(Madhyamakāvatāra)(注二六),论说菩萨的十地行果,于「第二离垢地」项下,介绍持戒、护戒、犯戒,仅说十善业道而未及其它戒相条文,尤其着重于破除我执及二边见。兹录其颂文两则如左:


「身语意行咸清净,十善业道皆能集,如是十种善业道,此地增胜最清净。」「若彼净戒执有我,则彼尸罗不清净,故彼恒于三轮中,二边心行皆远离。」
(注二七)

另有一位大约活动于公元第七世纪末叶,对印度佛教中观及瑜伽均有深入研究的学者寂天(Śāntideva)着有一部《入菩萨行》(Bodhisattva-cary-avatara),在其第五品〈护正知〉的第三项,名为「以正知正念护心」,它的内容是三聚净戒:1.学律仪戒、2.学摄善法戒、3.学饶益有情戒。律仪戒的内容是观察身口及心的三门清净。如何持戒清净?并未列具戒相条目,但云:「若身欲移动,或口欲出言,应先观己心,安稳如理行。」又说:「吾意正生贪,或欲瞋恨时,言行应暂止,如树安稳住。」(注二八)其中倒是也有护戒及开遮的训示,对于开例,则说:「危难喜庆时,心散亦应安,经说行施时,可舍微细戒。」(注二九)开遮的例子在比丘律中已有,到了《瑜伽师地论》(略称《瑜伽论》)本地分的〈菩萨地〉,也有说到若因懈怠、懒惰、无记心、忘误,乃至发狂、重病、乱心,虽与律仪相违,也不算染污犯戒,尤其是属于威仪习气的微细戒,纵然犯了,只要知道是错误,心里也当安然。这样遵守戒条原则而不强调枝末细节的精神,实即是中观学派的风范。 然于公元一○四二年从印度到西藏弘法的阿底峡(Atiśa)撰有一部《菩提道灯难处释》(Byanq Chub lam Ǵyi Sgror Máidka Ǵrel)

(注三○)全书一共十章,竟以两章来讨论戒律,其第五章为〈别解脱律仪〉,第六章为〈菩萨律仪〉。他主张:「恒具余七种,别解脱戒者,乃有菩萨戒,善根非有余。」这是说,先受七种声闻律仪的别解脱戒,才能增受菩萨戒律仪。而在七众之中,又以比丘律仪最为殊胜(注三一)。至于菩萨戒律仪,并非如寂天那样地仅举三聚净戒,乃是明白地指出:「当以菩萨地,戒品所说轨,从具德相师,受菩萨律仪。」(注三二)是依《地持经》的四重四十三轻的条文戒相,且须依从具有道德好相的戒师授,不得以自誓受的方式得菩萨戒。此已说明菩萨戒又由约而繁了。

到了公元十五世纪初叶,西藏佛教史上出了一位大改革家宗喀巴(Tson-Kha-Pa),他是在西藏僧侣的道德生活堕落到了谷底时代,一位复兴佛教的大师。由于藏传密教是晚期的印度大乘佛教,吸引了大量印度教性力派的观念和修法,将破戒的行为称为无上瑜珈,将舍除一切净戒律仪称为大圆满,清净三业的律仪生活荡然无存,因此而有宗喀巴起来全力推动重振比丘律仪。当他疏释月称的《入中论》时,于其「第二离垢地」项下,主张:「非但不犯根本罪及性罪,即一切违越佛制之轻罪,亦皆远离也。」(注三三)又因为《入中论》原典所举的菩萨律仪是十善道,故宗喀巴云:「且以依十善所制之戒为例,当知即是总说一切戒律。」(注三四)可知宗喀巴为了强调七众律仪戒的重要,而以《大智度论》的角度,将十善说为一切戒律的总纲,尤其连一切佛制的微细律仪,均应遵守。他是继承阿底峡的戒律思想,做更进一步地严格要求。在他所著《菩提道次第广论》(Lam Rim Chen Po)之中(注三五),几乎处处提奖七众律仪,而且要求得极其恳切。该书将律仪分作三等的三类:1.最胜别解脱律仪,2.菩萨律仪,3.金刚乘律仪(注三六),他说:「自须先生清净戒力」(注三七),并谓:「护尸罗(戒)非唯为自布畏恶趣,及唯希望人天盛事,当为安立一切有情于妙尸罗。」(注三八)他依〈菩萨地〉主张以七众别解脱律仪而住菩萨律仪,所以特别强调:「若执别解脱律是声闻律,弃舍此律开遮等制,说另学余菩萨学处,是未了知菩萨戒学所有扼要。以曾多次说,律仪戒是后二戒(菩萨戒及金刚乘戒)所依根本及依处故。」(注三九) 以上所举是藏传佛教在戒律方面由约而繁的数据。然到晚近以来,不论南传、北传、汉传、藏传,各系佛教由于时代环境的变迁,在戒律的持守方面,再度产生了问题。仅有日本佛教,从繁而约之后,未再由约而繁,他们所称的「圆顿戒」(注四○)或「禅戒一如」(注四一)均与七众律仪不相关涉。


批注

东京山喜房佛书林,昭和二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初版,昭和三十八年七月八日第五版发行。大野法道着《大乘戒经の研究》,一一-三五页。京都永田文昌堂,一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发行。土桥秀高着《戒律の研究》,九六九-九七○页。东京都木耳社,昭和六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一刷发行。佐藤达玄着《中国佛教にあける戒律の研究》三一八-三二○页。《大正藏》一四.五四一页中。《清净毘尼方广经》的三项引文出自《大正藏》二四.一○七八页上-中。《大正藏》一.二六页中。《长阿含经》卷三《游行经》第二中,佛陀再三再四地告示弟子:「我依诸经、依律、依法。」(《大正藏》一.一七页下-一八页上)同上注一七页上。六卷本的《大般泥洹经》卷四(《大正藏》一二.八八一页下-八八二页上)。策勉出家菩萨,当持比丘律仪,从四堕、十三僧残、三十舍法、九十一堕法、众多学法、四悔过去、二不定法、七灭诤法,均当严密受持。若有比丘作如是说:「 如来在世,亦有比丘,受习五欲,得生天上,亦得解脱,古今有是,非我独造。犯四堕法,乃至五戒,及诸一切不净律仪,受非法物,皆得解脱。若作是说,越比尼罪。如忉利天日月岁数,八万四千岁堕泥犁中。」又说:「越比尼罪,最为微细。若有比丘,犯此一一微细律仪,知而藏覆,如龟藏六,当知是辈,不可习近。」《大正藏》一四.五四一页中。菩提达摩〈二入四行〉。(《大正藏》四八.三七○页上)《大正藏》四八.三五三页下。《大正藏》四八.三五三页下。《大正藏》四八.三五四页上。《大正藏》四八.三五四页中。《景德传灯录》卷六「怀海条」。(《大正藏》五一.二五一页上)台湾新文丰影印本《卍续藏经》一一一册.八七五页上。 《禅苑清规》卷一「护戒」项下有云:「受戒之后,常应守护,宁有法死,不无法生。如小乘四分律、四波罗夷、十三僧伽婆尸沙、二不定、三十尼萨耆、九十波逸提、四波罗提舍尼、一百众学、七灭诤。大乘《梵网经》十重四十八轻,并须读诵通利,善知持犯开遮。」(《卍续藏》一一一册.八七七页上、下)《兴禅护国论》卷中。(《大正藏》八○.八页下)《兴禅护国论》卷上。(《大正藏》八○.七页上)《兴禅护国论》卷中云:「若无事戒,世禅尚无,况三谛乎?是故禅宗以戒为师。《禅苑清规》云:参禅问道,戒律为先。」(《大正藏》八○.八页中)参考佐藤达玄着《中国佛教にあける戒律の研究》五五八-五六八页。)《入中论》(Madhyamakāvatāra),月称造,法尊由藏译汉,有宗喀巴的《疏释》(亦由法尊汉译)及近人演培法师的《入中论颂讲记》(一九六二年福严学舍出版)。参考演培法师《入中论颂讲记》七六页。陈玉蛟汉译《入菩萨行译注》五八-六二页。(台湾藏海出版社一九九二年一月出版)同上书六○页。陈玉蛟汉译《阿底峡与菩提道灯释》。(台湾东初出版社一九八○年出版)《阿底峡与菩提道灯释》一四四页有颂云:「及如来所说,七别解脱中,梵行第一者,即比丘律仪。」同上书一六八、一六九页。  

《入中论颂释》宗喀巴释,法尊译,妙因手抄,台北佛陀教育基金会一九八九年三月印赠本一六页。同上书一七页。《菩提道次第广论》共二十四卷,西藏宗喀巴造,法尊汉译,一九三五年初版,一九八一年七月台湾佛教书局再版。《菩提道次第广论》卷一.八—九页。同上书卷一一.三一○页。同上书卷一一.三一一页。同上书卷一一.三一三页。

日本的圆顿戒,乃指舍弃比丘律仪而受菩萨律仪,是由比叡山延历寺的最澄于日本弘仁九年(公元八一○年)向其弟子们宣告:「我宗学生,当为国家,山修山学,利益有情,兴隆佛法,自今以后,永乖小乘威仪,自作誓愿,弃二百五十戒,依菩萨威仪,开大乘戒。」他又说:「释教之中,出家二类:一小乘类,二大乘类。」他的延历寺派,则「永为大类,为菩萨僧。」何谓小乘类及大乘类?他说:「一者大乘大僧戒,制十重四十八轻戒,以为大僧戒;二者小乘大僧戒,制二百五十等戒,以为大僧戒。」大乘大僧于得度之时「授圆十善戒,为菩萨沙弥」,得度当年,再「授佛子(梵网)戒,为菩萨僧」。(以上均见于过善之助着《日本佛教史》第一卷二七四-二八○页)
参考韩国蔡印幻着《新罗佛教戒律思想研究》(一九七七年七月东京国书刊印会发行)五九五页。佐藤达玄《中国佛教にあける戒律の研究》第十七章所介绍的道元禅师戒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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