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六 观一异门
上面破通相别相,破标相体相,破能相所相,破相义已经彻底穷尽,今之所以又有此门破,有三义:一者上来所破虽尽,但外人未必接受,认为我自有能相与所相是一义,自有能相与所相是异义,为什么说相可相皆空呢?今破外人相可相是一是异,所以说此门。二者众生无始以来取相心深重,不是短暂时间,少量语言就能破除掉的,所以重开一异门以破于相。一异门的观法是诸研讨中最为明显的方法,想要使学人容易理解空义,所以就一异门破。三者一异是十四难的根本、六十二见的渊源。本是外道各种邪执。凡夫外道大多执著众生都有神我,也叫灵魂。
外道有多种,主张不尽相同,有十四个问题,相继问佛,佛都不回答,称为十四难。一、世界及我是常吗?二、世界及我是无常吗?三、世界及我是亦常亦无常吗?四、世界及我是非常非无常吗?这叫常与无常四问。其次是有边无边四句:一、世界及我是有边吗?二、世界及我是无边吗?三、世界及我是亦有边亦无边吗?四、世界及我是非有边非无边吗?再其次是死后有神去无神去四句:一、死后有神去后世吗?二、死后没有神去后世吗?三、死后亦有神去亦无神去吗?四、死后非有神去非无神去吗?这三四成为十二个问题,再加问身体就是神我吗?还是离开身体另有神我这一异二见,名为十四难。外道曾以此十四个难题问佛,佛陀都不回答,不回答的原因,因为这是虚妄分别,戏论邪见,没有回答的价值,所以不予回答。佛教是讲无我的,连我都不承认,有人来问:我是常?我是不常?你说这能回答嘛!这是外道的挑衅,要是回一句,我是常或我是无常,就得承认有我,你说佛能上这个当吗?这种挑衅性的无理问难,最好不理他。又一异二见是外道根本偏见,所以中观三论极力破斥。一异二见是六十二见根,所以用以上三种四句配五阴开出,如五阴中色阴,外道认识不同,有的说色阴是常,有的说色是无常,有的说亦常亦无常。有的说色是非常非无常。色阴约常无常说有四句,受想行识也各有四句,五阴合计就是二十句。五阴约常无常是二十句,五阴约有边无边有二十句,五阴约死后如去不如去也有二十句。三种二十句合成六十,再加即身是我和离身有我的一异二见,便是六十二,名为六十二见,这六十二种见解都是外道所计,是不正确的,通称为邪见。此六十二见又以我见一异为本,如果破一异二见即备破六十二见。此品正破相与可相,而不题“观相可相一异门”。之所以直题“观一异门”,有二意:一是存略,二为示遍观一切法的一异,如神我与五阴身是一是异?我与我所是一是异? 烦恼与垢心是一是异?如是等类皆破,不但破“相可相”。所以这里题“观一异门”。
丙一 长行发起
复次,一切法空,何以故?
长行发起如前
丙二 门体正说
丁一 偈 颂
相及与可相 一异不可得
若无有一异 是二云何成
偈文提出:能相与所相是一是异都不可得,如果是相与可相是一是异的道理说不过去,那么,有能相所相的说法就无从成立了,就无有能相所相,所以说一切法空无有相。偈本直接予以否定,后文长行自有详释。此处所说的相,包括标相和体相。
丁二 长 行
戊一 释偈本
是相可相,若一不可得,异亦不可得,若一异不可得,是二则不成。是故相可相皆空,相可相空故一切法皆空。
能相与所相,如果说是一,在道理上不可能得成,如果说是异,在道理上也不可能得成,假若说一说异在道理上都无所有不可得,这能相所相二者便不能成立,因此说相与可相皆空,能相所相空故一切法皆空。
戊二 外人挽救
己一 总立外义
问曰:相可相常成,何故不成?汝说相可相一异不可得,今当说。
“相可相常成”,是外人总立自宗,意思是说,能相与所相是一向成立的,你为什么说不能成立?“今当说”者,当说“相可相常成”立的道理。
己二 别立义释成自宗
庚一 别立三义
凡物或相即是可相,或相异可相,或少分是相余是可相。
所立三义:一“或相即可相”是说能相就是所相,即相可相是一。二“或相异可相”是说相与可相是异。三“或少分是相余是可相”是说或者少部分是能相,其余大部分是所相。
庚二 别释三义
如识相是识,离所用识更无识;如受相是受,离所用受更无受,如是等相即是可相。
这是说:相即是可相,相与可相是一。举识和受两个心法来说明。只有分别知才是心识的形相,能相只有心识才能分别知。所相受也是这样,有领纳苦乐感觉的是受相,这是能相。只有受心所才能领纳苦乐感觉——是所相。
辛一 释相可相异
如佛说灭爱名涅槃,爱是有为有漏法,灭是无为无漏法。如信有三相:乐亲近善人,乐欲听法,乐行布施。是三事身口业故,色阴所摄;信是心数法故,行阴所摄,是名相可相异。
这里举出两个法相,证明相与可相是异,第一举涅槃,第二举信心。文中“灭爱名涅槃”,是以爱为能相,涅槃为所相。爱是有为有漏法,涅槃是无为无漏法,所以相与可相不同。“如信者有三相”,是说:对于佛法僧三宝有信心的人有三种形相:一是欢喜亲近自利利他的善人,二是欢喜听讲佛陀的教义,三是乐善好施。这三件事是身口二业的形相,属于色阴所摄,信仰是意业,属于行阴所摄。这是以三件事为能相,信心为所相,因此能相与所相是异。
辛二 释少分是相
如正见是道相,於道是少分。又生住灭是有为相,于有为法是少分,如是于可相中少分名相。
“如正见是道相”,“道”就指八正道,共计有八法:谓正见、正思惟、正语、正业、正命、正精进、正念、正定。正见是八正道的总相,但只是八法中的一法,所以说“于道是少分”。又生住灭三法是有为的相,但生住灭本身也是有为法也是所相,生住灭三相在宇宙万有的有为法中只是少数,所以说“于有为法是少分。”
庚三 结成己义以呵论主
是故或相即可相,或相异可相,或可相少分为相。汝言一异不成故,相可相不成者,是事不然。
前三句小结三义常成,“汝言”以下呵责论主。
戊三 论主破救
己一 破相即可相
答曰:汝说或相是可相,如识等是事不然,何以故?以相可知名可相,所用者名为相。凡物不能自知,如指不能自触,如眼不能自见,是故汝说识即是相可相,是事不然。
“以相可知名可相,所用者名为相”,“可相”是事物的本身,任何事物要使人了解都是它的表相——形相,色相即是能相,所以说“所用者名为相”,即是通过能相了知所相,因此能相不就是所相。“凡物不能自知”下举例说明,如手指不能自触,刀不能自割,眼不能自见,事物的作用要具能所,如刀能切,必有所切,如眼能见,必有所见,既有能和所的不同,怎能说相与所相是一呢?
复次,若相即是可相者,不应分别是相是可相,若分别是相是可相者,不应言是相是可相。
如果说能相就是所相,就不应当区分这是相,彼是可相,既然已经分别出此是相,彼是可相,就不应说相即是可相,既有彼此意义的不同,又怎能说相即是可相?
复次,若相即是可相者,因果则一,何以故?相是因,可相是果,是二则一,而实不一,是故相即是可相,是事不然。
“相是因,可相是果”,因相知可相,所以相是因,对因说果,所以可相是果,既有因果意义的不同,怎能说相与可相二者是一?
己二 破相异可相
庚一 正 破
汝说相异可相者,是亦不然,汝说灭爱是涅槃相,不说爱是涅槃相。如果说爱是涅槃相,应言相可相异,若言灭爱是涅槃相者,不得言相可相异。
文中有二义:一者,如果说爱为涅槃相,虽然可说异,但爱不应为涅槃作相,爱是有为有漏法,涅槃是无为无漏法,有为有漏法怎能与无为无漏法作相?理不相应。佛说灭爱是涅槃相,并没有说爱是涅槃相,这是外人谬解佛经。二者,如果说灭爱是涅槃相者,爱灭即是涅槃体相,其实涅槃无体,假言体相,实是无相。又灭有为名无为涅槃,涅槃无相,也不可说有相可相的差异。
又汝说信者有三相,俱不异信,若无信则无此三事,是故不得言相可相异。
信者有三相,此三相为能相,信仰者为所相说为异者,然此三事俱不异信,如果没有信便没有这三事,怎能说是异?再说由信佛所以才有这三事,可反过来说:信为能相,三事为所相。这样,能相与所相没有固定,你为什么一定说:三事为能相,信者是所相呢?
又相可相异者,相更复应有相,则为无穷,是事不然,是故相可相不得异。
此是纵许相与可相异,作无穷破。凡物皆应有能相与所相二者,如法体是由生相而生,而此生相复应有生相生,如此上推就没有穷尽。相可相如果是异,而可相要须能相来为作相,而此能相也是一法,也应另有它的能相来为作相,如此则无穷。如果说言此能相法不须另有能相来为作相的话,就不犯无穷过,假若是这样,那么世间一切事物也应不须要能相来为作相,那一切事物岂不是都成了无相法了嘛?这也不是任何人所能同意的,所以不能说相与可相是异。
庚二 外人救
问曰:如灯能自照亦能照彼,如是相能自相,亦能相彼。
上破相可相是异中有三破,今但救第三无穷破。救意是:如暗室中物,用灯照使人见知,犹如可相事物须要有相方可使人知识;灯能自照,如能相不须另有能相来相,所以不犯无穷过。
庚三 破 救
答曰:汝说灯喻,三有为相中已破。又自违先说,汝上言相可相异,而今言相自能相,亦能相彼,是事不然。
此有二破:一是指前破“灯能自照,亦能照彼”。《观相门》中已经被破,不能再用。二者纵然允许你灯能自照,也是你自违先说,你先说有能相与可相二者异,如果灯能自照,这只有一照,即能照,也只等于有一相,就避免了无穷过;如果只有一相,这一相与谁为异?异相义就不能成立,所以自违先说。就是“灯能自照,亦能照彼”,灯有二照,比如有能相所相二者为异,这保住了异义,又难免无穷过。能相更有能相。
己三 破可相中少分是相
又汝说可相中少分是相者,是事不然,何以故?此义或在一中,或在异中,一异义先已破故,当知少分相亦破。
可相中少分是相,其余为可相,此义不固定,所以说“或在”,例如正见是道相,也是八种可相之一,如果正见与八正道是一,便落在一中被破,如果正见与八正道是异,便落在异中被破,如果一异二义皆被破,可相中少分是相即已被破,不能成立。
戊四 总结破
如是种种因缘,相可相一不可得,异不可得,更无第三法成相可相。
“种种因缘”就是种种理由,一和异不可得,是说一和异的道理不可能得成立,假若一和异的道理不能成立,那就更没有第三条路子来成立有相与可相,所以相与可相都是空。
丙三 结一切法空
是故相可相俱空,是二空故,一切法皆空。
此门最后大科第三,总结一切法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