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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因明学中的假因(罗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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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因明学中的假因

作者:罗劲松

一、释相违因
  某是成立彼之相违因的性相为:由对决定某是成立彼之宗法的补伽罗决定某作为因于成立彼之随逆周遍上成颠倒者。从字面上分类,相违因可分作四种:
  成立法体的相违因。如说:“以声作有法,应是常,以是所作性的原故。”
  成立名言所摄之法差别的相违因。如说:“以眼等作有法,应是为其它非积聚法之有境提供作用者,以是积聚法的原故。”
  成立名言所摄之有法体的相违因。如说:“以虚空之物作有法,应是常,以是无为法的原故。”
  成立名言所摄的有法差别的相违因。如说:“以非积聚之有境如眼等作有法,应是为其它提供作用,以是积聚法的原故。”这个例子的原型是当数论外道意图在佛教徒面前成立“眼等堪为作常我之作用”从而达到成立其宗所许有“常我”之见时,为使避免立宗里宗依有不共许的过失,因此要闪砾其词,表面上故立“以眼等作有法,应是为其它提供作用,以是积聚之法的原故。”,借此以求暗许其中的“其它”即是彼欲成之“常我”之际,佛教徒即就其暗许之有法差别上指示犯周遍相违之过。然而就一般而言,此论式未犯此过。
二、释不定因
  某是成立彼之不定因的性相为:由某既是成立彼之宗法,且由某于成立彼之顺逆周遍上不定清净也不定颠倒者。其中若从己获某成立彼之不定因的适当有情在成立彼宗法的基础元素“欲知有法”和成立彼周遍之基础元素二者随一之中是否决定共通存在的分面来分类的话,应有:
1、不共不定因
  某是成立彼之不共不定因的性相为:某既是成立彼之不定因,某于成立彼中已趣宗法之补特伽罗未能在所成立之同品和异品随一中决定某是有者。譬如说:以声作有法,应是常,以是所闻性的原故。又或正欲成立“活身有补特伽罗我”时,安立“有命”因者。
2、共不定因
  某是成立彼之共不定因的性相为:某既是成立彼之不定因,某于成立彼中已趣宗法之补特伽罗决定某在所成立之同品和异品随一中存在者。其又分:
(1)正不定因
  某是成立彼之正不定因的性相为:某既是成立彼之共不定因,且由趣入某是成立彼之宗法之补特伽罗决定某于成立彼之同品和异品中皆有者。其若分类,即九句因图中四隅所在的四种不定因,亦即:
  于同品及异品皆遍有之正不定因。譬如:以声作有法,应是常,以是无兔角的原故。
  于同品及异品皆有非有之正不定因。譬如:以声作有法,应是常,以是非有智慧的原故。
  于同品有非有于异品遍有之正不定因。譬如:以声作有法,应非勤勇所发,以是无常的原故。
  于同品遍有于异品有非有之正不定因。譬如:以声作有法,应是常,以是所量的原故。
  以上举例与陈那论师所举略呈不同,其中是因为要考虑异品中有“不存在”项,而旧式安立是否有不妥处还请智者详辨。
(2)有余不定因两种。
  某是成立彼之有余不定因的性相为:某既是成立彼之共不定因,由趣入某是成彼之宗法的补特伽未能决定某在成立彼之同品和异品两者中皆有者。
  此若分类有两种:真有余不定因和相违有余不定因。
  某是成立彼之真有余不定因的性相为:某既是成立彼的有余不定因,又由趣入某是成立彼之宗法的补特伽罗在所立同品上决定某是有者。例如:对不了解佛陀的有情说:某作言语的人作有法,应不是佛陀,以是作言语的人的原故。
  某是成立彼之相违有余不定因的性相为:某既是成立彼的有余不定因,又由趣入某是成立彼之宗法的补特伽罗在所立异品上决定某是有者。例如:对不能了解佛陀的有情说:某作言语的人作有法,应是佛陀,以是作言语的人的原故。
  在有余不定因的分类中,所谓“真”和“相违”的意思是:由于真有余不定因是能决定在同品中有,对成立是真因来说就余下对异品无的决定了。同样,在相违有余不定因中由于是决定了异品中有,故对成立是相违因来说就余下了于同品中无的决定了。
三、释不成因
  某是成立彼之不成因的性相是:某既是安立作为成立彼之因,且不是成立彼之宗法者。
  其中分类有三种,它们分别为:
1、由观待对象而不成立之因。其中有分七种:
(1)由因体不存在而不成立之因。譬如说:以士夫作有法,应是受苦者,以是被兔角所刺者的原故。
(2)由有法体不存在而不成立之因。譬如说:以兔角作有法,应是无常,以是所作性的原故。
(3)由因法同一而不成立之因。譬如说:以声作有法,应是无常,以是无常的原故。
(4)由欲知有法与因同一而不成立之因。譬如说:以声作有法,应是无常,以是声的原故。
(5)由欲知有法与法同一而不成立之因。譬如说:以声作有法,应是声,以是所作性的原故。
(6)由于欲知有法上因未有随顺安立式而不成立之因。譬如说:以声作有法,应是无常,以是眼识所摄的原故。
(7)由有法之一分于因上无而不成立之因。譬如说:以树作有法,应是有情,以是夜来卷叶而眠的原故。
2、由观待认识而不成立之因。其中又分四种:
(1)由对因之体有犹疑而不成立之因。譬如对不能见认识鬼之补特伽罗说:以声作有法,应是无常,以是鬼之所量的原故。
(2)由对有法之体有犹疑而不成立之因。譬如对不能见认识鬼之补特伽罗说:以鬼之歌声作有法,应是无常,以是所作性的原故。
(3)由对因和有法二者之体有犹疑而不成立之因。譬如对不能见认识鬼之补特伽罗说:以屋中作有法,应有鬼,以有鬼的歌声的原故。
(4)由于没有无过欲知有法而不成立之因。譬如对释迦牟尼佛说:以声作有法,应是无常,以是所作性的原故。
3、由观待辩方而不成立之因。其中又分三种:
(1)由观待自宗而不成立之因。譬如数论师对佛教徒立:以安心作有法,应是无心,以是有生灭的原故。
(2)由观待他宗而不成立之因。譬如裸形外道对佛教徒立:以树作有法,应是有情,以是剥皮就断魂的原故。
(3)由观待自他二宗而不成立之因。譬如。正理师对数论师立:以声作有法,应是无常,以是所作性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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