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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戒律学 第四章 历代政府对佛教的规范 第一节 中国固有法制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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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历代政府对佛教的规范

第一节 中国固有法制之特色

  第一章第一节已略提及,中国清朝以前,有一套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一般法制史书称为“中华法系”或“中国固有法系”。它不但是世界上五大法系(指:英美的海洋法系、欧洲大际法系、伊斯兰教法系、印度法系及中华法系)之一,而且具有突出的特性,比起其他四大法系来,毫子逊色。其突出的特性为何?一为历史久远,万世一系;二为礼刑合一,体系严谨而运用灵活。
  先就久远而言。依《尚书·尧典》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软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窠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吕刑》篇亦载:“苗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这些记载,说明了三代时已有相当完备的法规,而残忍的刑罚是南方的苗族首先制订的。按《尚书》是中国最古的政制记录本,可信度很高。依此记载,则中国之有相当完备的刑法应已四千年以上。就退一步而言,战国时魏文侯之师李悝(公元前455~395年),编了一部《法经》,这是中国有成文法典之始,也有二千四百年月日(1)。
  如纯粹比较哪能部法典较久远,意义并不大。据目前所知,世界上发现最古的法典是巴比伦的《罕穆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考证约有四千年历史了(2)。而印度的《摩奴法典》的时间,与李悝《法经》也差不太久的年代。问题是,中华法系是“万世一系”地被历朝政府所用的,是活的法律,不仅在考古意义而已。这一特色,诚属世界上其他法系所未见。
  总之,中华法系,最晚自李悝的《法经》始,一直到清末变法改采欧陆法制为止,二千多年来,有一条“律统”的具体内容,也许每个朝代都有些改变,但它的整体精神与结构几乎都没有什么变动的,兹以表明之。
  再就礼刑合一而言。此问题在第一章第一节中亦已略提及。于此宜补充者,礼与法的关系是相当复杂的:
  礼,可说是法的目的;如谓“出礼入刑”是。
  礼,可说是成文法的补充;如汉代的“经义断狱”是。
  礼,可说是法的本性;如唐律疏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是。
  礼,与法可说同是政教的方汉;如唐律疏云:“轻刑明威大礼崇敬”是。
  总之,礼在固有法系中有决定性的影响,使得中华法系在世界各大法系中独树一帜。对此,已故的现代中国法制史名学者陈顾远氏提出六点,称为“中国固有法系之简要造像”(4),见解精辟。兹列举并略加解说如下:
  1.中国固有法系之神采为人文主义,并具有自然法像之意念。
  世界各大法系,始初皆出于神权。一些法系长久滞留在神权阶段;而中国固有法系则迅速脱离了这个阶段,表现了充分的人文主义。所以中国古代的法律,自秦汉以来,甚至更早的从周礼开始,已脱离了神权的色彩。而儒家的“天道”观念,表现在法律精神方面,实在是一种“自然法”的体现。所谓“天之道,地之道,人之所以道也”就是“天垂象以制法”,即崇尚自然的人文主义精神。此外,如刑官称为秋官,审断重视秋审(秋季是自然的肃杀现象》,凡此等等,都可说是自然法的精神。
  2.中国固有法系这资质为义务本位,并且有社会本位这色彩。
  现代西方法制(包括欧陆法及英美法)均渊源于罗马法。罗马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而中国固有法系则以义务为本位,两者精神截然不同。又现代法学已渐由权利本位,进入社会本位的时代,如今天的宋高僧社会责任、无过失责任、环保观念、社会保障观念等均是。我国固有汉律源自儒家的道德化理精神,这种精神讲求的是“克已复礼为仁”;所谓“仁”道,实在就是社会本位的要求和理想。
  3.中国固有法系之容貌为礼教中心,并具有仁道恕道之光芒。
  如《礼记》云:“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又如《大戴礼》云:“礼度,德法也。……刑法者,所以威不行德法者也。”再如《孔子家语》云:“化之弗变,德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按自秦用商鞅之策变法,以《法经》为蓝本在秦国强力推行,这种法治主义的本质原属法家的。但髟倚法律师而富国强兵,统一天下;其刑章律统的创立已成既定事实,汉代以降终不能改。于是儒家在不能否定律统之存在的前提下,乃在法律精糖果上强调德礼的内容,这就是“明刑弼教”的真相所在。法令精神既在德礼,那么自然就离不开仁道、恕道了。故历代刑律及刑教笔成,充满了“三宥”、“三纵”、“八议”、“赦免”的等规定,乃至“罪疑唯轻,功疑唯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等原则亦常为断案所遵行的了。
  4.中国固有法系之盘脉搏为家族观念,并具有尊卑歧视之情景。
  儒家伦理思想本自家族开始。这从《孝经》所说的:“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又云:“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又云:“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故母取其爱,而君取其敬,兼之者父也。”又云:“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其理亦至为明白了。儒家精神灌注到历代法律中,具有强烈的家族观念是必然的。极度家庭主义的结果,训至演成不合理的尊卑歧视法规,也是必然有。
  5.中国固有法系之 胸襟为弭讼至上,并且有扶弱抑强之设想。
  现代西方的“权利本位”观念,是鼓励人们去争仅夺利,甚至以“别让您的权利睡着了”为标榜,实在是鼓励兴讼。这与中国传统理念完全相反。《易经·讼卦》云:“讼,终凶”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按古时争财曰“讼”,争罪曰“狱”;一为民事,一为刑事,均不是好事,所以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在这种理念下,固有法律是绝不鼓励人民兴讼的。为了消弭诉讼,固有法律乃有许多抑强扶弱的规定,例如对于官吏贪贼枉法予以重罚,严禁为现任官员立碑;反之对老耄幼弱愚蠢者有宽宥之制,对欠债人果属贫困得折扣钱等是。
  6.中国固有法系之心愿为审断负责,并具有灵活运用之倾向。
  古代的各级官吏,日常一般性行政只有两件事最主要的,一是断罪(审判),二是钱粮(税收)。西汉的路温舒曾说:“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审判,自古视为重要的事,能做到“刑轻政简”就是郅治的理想,因此有时连皇帝都亲自审判案件的。固有法制对审判官的责任,规定得相当严格及详细,其中最严重的是“治狱不直”,即是冤枉判决。“不直”有二种情况:“失出”(应判罪而不判,或应重罪而判轻)、“失入”(无罪而判为有,轻罪判为重)。无论“失出”划“失入”,又有“故意”及“过失”之分。审判官无论哪能种“不直”,依律均有严惩。因为审判务求“实质的公平正义”,故在法令方面须力求适应时代。由是,各代除了“正律”以外,以种种名称的法令来作补充适用。例如两汉以迄六朝,以儒家的“经义折狱”称盛。唐宋以后虽严禁臣下以“比附”来断事,但皇帝许以“敕”、“格”、“例”、“条例”、“断例”、“指挥”等各目,来济原有法之穷。这种灵活性,就像现代欧陆法系的法院一样;一面以成文法为主,一面以判例来补充成文法之不足。
  中国法制的特色概如上述,然则与佛教规范之研究又有何关系?兹约为二点以说明:
  第一、要了解历代政府对佛教的管理法令,中国法制特色是基础认识。因为现代中国人已很光有此种认识的了。
  第二、佛教到唐代以后,实已“中国化”。而真正“中国化”的,并不是佛教经论中的义理,实是佛门的规章制度及僧人的生活方式,这是与中国固有法制紧密相关的。故若不了解中国固有法制,恐怕也不易真正了解中国佛教的规范。
  第二节以下,乃依史料的时间顺序,自乐汉始到近代为止,历代政府对佛教规范的情况,作一纵览,俾能获至整体的观点。至于具体内容的分析,则留待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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