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清·近代
清朝初期,佛教大盛。乾隆以后渐疏管理。道咸以降,西风力疾,洋教问题日益严重,更无暇顾及传统的佛道二教了。满清覆灭后进入民国,宗教进入自由时代,士人研究之风更盛极一时,即“居士佛学”是也。1949年以来,佛教各自在两岸三地(21)发展,遭遇并不要同,又是一番局面。
然而,自清迄今,政府管理佛教之规范纷歧又变化极大,同时史料亦散乱。一部完整的清史迄今尚未出现(22),由此可见史料不全的一斑。因此,本节只能将有关管理佛教的事项约有数点,以作概要式的叙述;而不拟像前数节那样,将较完整的史料作顺时间性的排列了。
一、佛教由盛而衰,又由剥而复。三百多年来,其势蜿蜒曲折。
佛教兴在清初大兴,至乾隆时极盛。清初四帝均与佛教有很深的缘分或渊源。
世祖(顺治帝)扳依禅定。顺治十五(公元1658)年曾遣使迎释通来得琇禅师及其徒行森到京城,供养于西苑。翌年并不下谕旨云:“尔禅师通琇,临济嫡传,笑岩近裔。心源明洁,行解孤高。故于戊戌之秋,特遣皇华之使,聘来京阙,卓锡上林。联于听览之余,亲洵释梵之奥;实获我心,深契予志,洵法门这龙象,禅院之珠林者也。”世祖因董鄂妃之薨,哀痛过甚,本由禅师剃发出家,惟为太后所阻,不久病逝。故世传“顺治出家当和尚”之说,亦非全无根据者(23)。
圣祖(康熙帝)虽提倡宋明理学,又好西洋算术等新知,但亦尊崇佛教。常巡幸名地,所至寺院多有题词。遇山林禅道之士,好礼有加。
世宗(雍正帝)钻研禅理甚深,又极力提倡净土法门,自号圆明居士。他有多种佛学著作。其中于净土祖师中,特提明代莲池大师(释袾宏,1535~1615)为模范,采其要语集为一卷,并御制定文云:“朕欲表净土一门,使学人宴坐水月道场,不欲歧而视之,误谤般若。故择其言之一融会贯通者,刊为外集。以示后世。盖览于禅宗空洞之弊,而欲矫正之,示学人以脚踏实地也。”雍正帝的学术思想在清帝中为首屈一指,殆由深研禅理有以致之者(24)。
高宗(乾隆帝)喜致力于经典的释译与出版。按明万历中所刊《大正藏》为六千七百七十一卷,乾隆三(公元1738)年敕选取后世大德之著述纳入大藏,扩为七千二百四十七卷,是为《龙藏》。又于二十四(公元1759)年敕选通梵文之人,详释《大正藏》内全部咒语,编为满、汉、蒙、番四种文字合璧的《大藏全咒》及附卷共九十六卷,颁给中我各大丛林使用。凡此等等,对后世佛教经典的流传贡献很大。
佛教到了乾隆时,可谓发展到了顶峰。嘉庆以后渐衰落。尤自道光、咸丰年间,洋教挟西方的船坚炮利进入中土,为中华五千年文化未有之变局,朝廷再无暇注意佛道了。抑有进者,咸丰年间,洪秀全以耶稣教的名义起事,十数年之间东南半壁江山为太平天国所占,排斥佛道,弘扬耶稣天父之教,佛道寺庙几全毁弃。这是佛教的极衰期。
然而世事常有由剥而复者。到了光绪年间以至民国,在高级士人中掀起研究佛学这风。开创者当推杨文会(25)。继其绪者,或受其间接影响者,如欧阳渐(竟无)、梁启超、章太炎、有为适之、释太虚、释弘一、蒋维乔、熊十力、汤用彤、周叔迦、牟宗三、释印顺等,均是卓然有成的学者。
1949年以后,两岸三地,对佛教的发展与管理亦大异其趣。但回顾近半个世纪以来,两岸三地佛教(包括西藏密教)的歧异情况,应是一个很好的研究课题。只因逸出本书范畴,爰置而不论,以待来者可也(26)。
二、清初管理僧道,仍依传统,但有所改进。
1.太宗天聪六(公元1626)年设僧道官管理僧道。
《太清会典》载,是年为皇太极时代,距人北京尚有十八年,即已规定设“僧录司”用“道录司”的僧官衙门,专管寺庙之事。并令严禁僧道簪剃出家之事。
2.天聪明才智七年,禁止哽嘛私盖寺庙、容留妇女、为人治病等事。
3.太守宗德五(公元1641)年题准:新收僧人纳银送户部查收,随给用印度牒,令僧纲司公发。
4.顺治二(公元1645)年定;内外僧道给度牒,以防奸伪。其纳银之例停止。
自唐朝安史之乱为筹军费而初有出志度牒之事,宋禅宗始创官方鬻牒,垂千年之弊政,到此方可望结束。但最初几年并未彻底执行(下详)。
5.顺治九年谕:僧尼道士已领度牒者,务恪守清规,用本等衣帽,住居本寺庙。如未领度牒私自为僧尼道士,及用喇嘛衣服往来者,照例治罪。
6.顺治十五年题准:直省僧尼道士已经给过汉字度牒者,尽行查缴送部数换给满汉字度牒。并确查先年已纳银者换给新牒。未纳银者,纲银给牒。
按换牒又要纲银,显见顺治二年停止纳银之例并未切实执行。
7.顺治十七议准:僧道度牒免其纳银令。
此应为正式免纲银之令。
8.康熙元(公元1662)年定“道场”之禁。
是年规定,凡作道场者,止许在本家院内。其当街盖席棚、扬幡持榜、及僧道张伞捧托香帛绕街行走、取水画地开酆都、穿戴盔甲等项,俱行禁止。违者,僧道责二十板,为民。该管僧道官革职。其作道场之家,像官交该部议,系民治以违禁之罪。
按此种摆设道场院酬神祭祀的习俗,一直到今天,在台湾仍甚盛行。
9.康熙四年题准:各寺庙名额及出家奶制。
是年谕:前代敕建寺庙,应各设僧道十名。私建大寺庙各设八名。次等寺庙各设六名。小寺庙各设四各。最小寺庙各设二名。
又规定:本户不及三丁及十六岁以上,不许出家。违例者,枷号一个月。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一并治罪,罢职还俗。
10.康熙二十三年议准:台湾僧道旧牒追缴,送部换给度牒。
按是时克服台湾未久。“旧牒”应系郑成功政府所发者。
三、清代的僧寺数
清代有二次统计资料。
1.唐熙六年礼部统计:
直省敕建大寺庙,共六千七十三处。小寺庙,共六千四百九处。私建大寺庙,共八壬四百五十八处。小寺庙共五万八千六百八十二处。
僧,十一万二百九十三名。道士,二万一千二百八十六名。尼,八千六百十五名。
以上通共计:寺庙七万九千六百二十二处。僧尼道士十四万一百九十三名。
2.但到了乾隆四(公元1739)年统计,颁发各省的度牒达三古四万一百二十纸,较康熙初年,约六十年之间啬近三倍之多。(27)
四、度牒制度的终止
据萧一山氏认为,清初佛教之盛,寺庙之多,尚有另一原因。即士大夫抱亡国之痛者,不愿剃发为胡,宁愿出家潜修。故《续三字经》有谓:“披发左,衣冠更,难华夏,尽为僧”是也。此时期革命志士多隐迹其中,藉寺庙为掩护,以便从事反清复明活动。如一念和尚黄蘖禅师,天地会的“五祖”均为僧人等,多以禅林为反清的大本营。清廷渐感此事的严重,乃迭有禁止建寺庙及管制出家之谕旨。
但尽管朝廷不断思以管制,僧道人数仍不断啬,泛滥情形日益严重,如乾隆二年谕可见其一斑:
“朕之酌复度牒,以僧道太繁,贤愚混杂。其中多童稚孤贫,父母主张出家,非其所愿。亦有托迹缁黄,利其财产,荡检逾闲。甚至匪类作奸犯科,不得已而剃发道装以避捕诘。藏垢纳污,无所不至。是以给发度牒,令有稽考。亦如民间之保甲,不致藏奸;贡监之执照,不容假冒。果能奉行尽善,则教律整饬,而闾阎亦觉肃清,岂欲繁为法禁苦累方外之民耶?”
三十九(公元1774)年,乃下谕:
“僧道度牒,本属无关紧要,而查办适以滋扰。着永远停止!”(28)
这是明智的决定。回顾千多年来,各朝为度牒的事滋拢不已。除了出卖度牒有些财政收益外,对该教的管理实无效果,反而造成种种弊端。乾隆能深悟“僧道度牒,本属无关紧要,而查办适以滋拢”,实在是有超过古人的识见了。
附注:
(1)记李悝撰《法经》事,始见《汉书·艺文志》、《晋书·刑汉志》及《唐律疏义·进律疏表》。《晋书·刑法志》云:“秦汉旧律,其文起自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但《法经》只存篇目,内容久已不可知。幸而自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睡虎地掘出秦简,有《秦法经》(秦律)一千多支,从而间接证实了确有李悝《法经》及其六篇大概的内容。参《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一版。李学勤《简帛佚籍学术史》,170页以下,台北时报公司听初版。
(2)汉穆拉比(罕摩刺俾),是巴比伦的统治者,约生存于纪元前2123·2080年。1901年发掘出数块石片,经证实为此位统冶者时公布的法令。参《罕穆刺俾法典》,台湾商务1975年一版,人入文库特347号。
(3)本表采自程树德《九朝律考》上册,4页。台湾商务印书馆1965年一版。
(4)陈师顾远《中国文化与中国法系》,15页以下,台北三民书局1970年一版。
(5)以下资料,除各在正文注明史书外,并参《古今图书集成》神异典释教部及二氏部。
(6)“赎”是中国古代刑法“易科”的一种,如犯某种罪,得以一定价值的物质(如铜、缣、米、麦等)赎之。详参拙著《论唐明律对官人之优遇》106页以下“历代赎刑概略”。
(7)参拙著《论赦》一文载于《古今法律谈》379页以下。台北民族晚报1979页初版。
(8)依北魏法律,官员“坐财枉法”是十分严重的罪,枉法得赃十匹(以绢布匹计值)、义赃(不枉法利用职务而得财)二百匹以上,皆死刑。后来更加严重,义赃一匹以上,枉法赃勿论多少,皆死。参(6)拙著193页。
(9)自北齐至北周之史实,并参《古今图书集成》神异典、二氏部。按自东汉以来,我国传统法律惯将佛、道二教视同一体,故有“二氏”之称,故历代法令常佛道并称。
(10)“十恶”。是十种罪大恶极的罪名,如造反、谋叛、杀害父母、支解人等。其说可参拙著《古今法律谈》25页“十恶”篇。按盗毁佛像等在唐律列为“盗律”,并非二恶范围的罪名。但依程树德考证,认为北齐已有此规定,隋文帝尊佛故沿袭之。但拙见认为,南北朝时既无正史明文,何能作推测之断?参程著《九朝律考》下册,473页。台湾商务1965年一版。
(11)炀帝笃信佛教,尤敬创天台宗的智顗禅师。尚为晋王驻杨州时,就随智顗受菩萨戒,并著有《受菩萨戒疏》等文,见《古今图书集成》神异典,783页。
(12)并参《唐会要》卷四十七,“议释教上”。
(13)按辽史料中,多为对僧礼遇之事(如每年大规模饮僧、赐官之类》,既非规范性质,故正文不具载。
(14)“行童”原为僧人之童仆。但宋之“行童”是否即为沙弥(沙弥尼)?待考。依此诏,行童经考试即剃度,其为沙弥的可能性居多。
(15)“公罪”与“私罪”是中国固有法制特色之一,其观念颇复杂。可参拙著《论唐明律对官人之优遇》89页以下。
(16)关于功德坟寺,可参黄敏枝《宋代佛教社会经济史论集》第七章《宋代的功德坟寺》。台北学生书局1989年初版。
(17)同注(10)拙著《古今法律谈》。
(18)参汤用彤《惰唐及五代佛教史》198页以下。台北慧炬1986年初版。
(19)参黎东方《细说元朝》,382页。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76年再版。又“也里可温”是元朝时的天主教徒。参《元也里可温考》文,载《陈垣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一版。
(20)参汤用彤前揭,299页。
(21)此为近年流行的称法,乃指被台湾海峡相隔的大陆和台湾,及香港连同澳门。
(22)近五十年来,仅有台湾刊行的《清代通史》(萧一山著)及《清史稿》,是史料较完全的。
(23)萧一山《清代通史》第四册,1469页。台湾商务1976年版。
(24)有关雍正帝与禅宗的资料,可参《雍正与禅宗》一书,台北老古文化公司1997年8月一版。
(25)杨文会(1837~1911)字仁山,安徽人。自幼喜读奇书。二十七岁后读《金刚经》、《大乘起信论》及《楞严经》,乃归心向佛,专读佛书。同治五年(1866)在南京创金陵刻经处,后到英法等国考察,在伦敦得识日本佛学者南条文雄,乃知中国佛经流播日本状况,后来托亲戚在日本找回中国已失传的佛经三百余种。他一生刊经典及培养佛学人才,如欧阳竟无、释太虚、熊十力等均是他的门人,对佛学复兴于现代,影响甚大。
(26)现代大陆对宗教的管理政策,台湾的管理法令,可参吴尧峰《宗教法规十讲》一书,台北佛光出版社1996年初版二刷。现代部分虽不在正文作“史的探讨”,但如涉及法律原理者,仍将在后面相关章节谈及。
(27)上二项僧民及寺庙数字,见萧一山前揭,1474页。又见《古今图书集成》神异典二氏部所载。
(28)同萧著前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