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五.二二六 此六转识,易脱不定,故皆容与三受相应,皆领顺、违、非二相故。
【疏翼】
第二二门别解中,第二解颂第四句受俱。
【述记‧卷三十二】
自下第二、解第四句受俱。
于中有二︰初、解因位受俱,后、解果位受俱。因位中,有二︰初、解本颂,后、别分别。
然此六识非如七、八,体皆「易脱」,恒「不定」故。「易脱」是间断转变义;「不定」是欣、戚、舍行互起故,皆通三受。所以,如文。
【疏翼】
此即第一通三受所以。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二,在解释六位五十一心所后,始释三受云︰
此中,如能缘色、声等六种识,随其所应,与遍行、别境、善、烦恼、随烦恼──一切心所有法相应。如是于乐、苦、非苦非乐三种受中,亦遍与三受相应。谓由喜、忧、舍所依色等,此生起故。
【论文】
五‧二二七 领顺境相,适悦身心,说名乐受;领违境相,逼迫身心,说名苦受;领中容境相,于身于心,非逼非悦,名不苦乐受。
【疏翼】
第一解本颂中,第二略解三行相。
【述记‧卷三十二】
增上出生名根,故局;领纳属己名受,故通[1];领顺、违境相──俱适身悦心、俱逼身迫心──别也,故成三受。或身及心,俱通适悦,俱逼迫也[2]。
【疏翼】
以上第一解因位受俱中,第一解本颂讫。
【论文】
五‧二二八 如是三受,或各分二:五识相应说名身受,别依身故;意识相应说名心受,唯依心故。
【疏翼】
第一解因位受中,第二别分别。于中分三,第一以增减分别中,又分四︰一、二种二,二、两种三,三、二种四,四、一种五。初二种二中有二︰一、身心分别,二、有漏无漏分别。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三十二】
下、别分别中,有三︰初、以增减分别,次、例摄余门,后、辨三受俱义。
增减门中,从二至五︰有二二,两三,二四,一五。
五识通依色心二依,意唯依心。五识依心,非不共依。色是别依,故言「别依」。其意,唯心,其理可解。《对法》第一云︰集色所依,集无色所依[3]。色根相异,言「别依身」,如彼疏解[4],稍有异同。
【论文】
五‧二二九 又三,皆通有漏、无漏,苦受亦由无漏起故。
【疏翼】
第一二种二中,第二有漏无漏分别。
【述记‧卷三十二】
一云:若忧根、苦根皆能引无漏,无漏所引,皆通无漏。受宽、根狭,故论说苦受通无漏[5]。
一云︰五根中,唯以苦根,于学、无学身中。无漏第六意引生故。
或唯后得智中,方起五识精进等,故有苦根,假名「无漏」。然五十七说是无漏。何以知者?彼漏、无漏门,作是说故[6]。此苦虽然,忧非无漏。虽亦能为无漏加行,乃为未知欲知根性,非无漏引生,不俱起故,非无漏摄[7]。
【疏翼】
以上第二别分别中,第一二种二讫。
【论文】
五‧二三○ 或各分三:谓见所断、修所断、非所断故。
【疏翼】
第二别分别中,第二两种三。于中分二︰一、约见断等,二、约学无学等。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二】
此准前说五受、三受,作论,可然。
五十七说︰十四一分见所断,一分修所断,谓除信等五及三无漏。其七色[8]及命[9],由约不生断故,通见断[10]。其余,可然。信等善法依断缘缚,故不说见断。若互相显,随其所应[11]。
十二,一分修所断,一分通不断,谓前六及后六[12]。前六一分,非所断摄。即是以前见道断中六,谓五受、意根[13]。忧、苦二根,亦非断故,随顺趣向不断法故,假名非断,体非不断[14]。
以此义准,趣向无漏,应名无漏,无漏不引,论不说之。不可说六中[15]是命根,无学身中有故,五根亦应尔[16],故不可也。信等五,及初无漏,有漏修断,无漏是不断。
【论文】
五‧二三一 又学、无学、非二,为三。
【疏翼】
第二两种三中,第二约学无学等。
【述记‧卷三十二】
「非二」,谓非学非无学。
五十七说三受可通无学所摄[17],彼说随彼所有根性。随顺彼者,即是彼故。忧、苦根,并是学,苦根亦无学[18],一一如彼文。
又六十六有诸门分别学、断等,稍胜,勘会[19]。
此等诸门,虽名同小,法体全别。
【疏翼】
以上第二别分别中,第二两种三讫。
【论文】
五‧二三二 或总分四:谓善、不善,有覆、无覆二无记受。
【疏翼】
第二别分别中,第三二种四。于中分二︰一、约善不善等总通说,二、三受各别分四说。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二】
此、长徒义,文易可知。
言「总分四」,故无异说[20]。
【论文】
五‧二三三 有义:三受容各分四,五识俱起,任运贪、痴,纯苦趣中,任运烦恼不发业者,是无记,故彼皆容与苦根相应。
【疏翼】
第三二种四中,第二三受各别分四说。
【述记‧卷三十二】
此说有四︰一、标宗,二、指法,三、引证,四、总结。此初二也[21]。
五识皆通有此四性。且为理者,五识贪、痴任运起者[22]。瞋不善故,此中除之,及第六意识在「纯苦趣中」,不发业烦恼。五十七、八等[23]论云︰谓不发业烦恼,即贪等三──谓痴、慢、爱;修道烦恼一分;及身、边二见全;是无记[24]。
欲界见道惑等,定不善故,此中容与苦受俱故。忧唯二性,故说「苦根」。
【论文】
五‧二三四 《瑜伽论》说:若任运生一切烦恼,皆于三受现行可得。若通一切识身者,遍与一切根相应;不通一切识身者,意地一切根相应。
【疏翼】
第二三受各别分四说中,第三引证。于中分二︰一、引《瑜伽》,二、引《杂集》。此即初引。
【述记‧卷三十二】
何以为证?
下、引证也。
五十九说「任运生」[25]等。如文所引[26]。既言「任运」,即是修道一切烦恼,三受可得。即是三受门明义──一切修道烦恼皆须通三受。若贪、恚、痴,三可然,通六识故;慢,亦可然[27]。若不通五识身、边二见,唯在意地,如何与意一切三根相应?彼非忧受,是无记故。既云与三受相应,故恶趣中,意有苦受,如下自知。
【论文】
五‧二三五 《杂集论》说:若欲界系、任运烦恼发恶行者,亦是不善,所余皆是有覆无记。
【疏翼】
第三引证中,第二引《杂集》。
【述记‧卷三十二】
《杂集》第四卷初。此非《集论》,是《杂集》文[28]。
欲界烦恼「任运起」者,「能发恶行」,是不善。所余不发恶行,是无记。身、边二见及此相应,即修道不发恶行之惑。
五十八云:俱生萨迦耶见唯无记等。身、边二见,唯不发业[29]。与三受俱,非忧,是苦。余三[30]通三性[31]。
此五识中,如何相状?
今以义准︰依《缘起经》,欲界系贪,信摄伏故,有覆无记[32]。即在意识有覆心后,引生五识贪痴二种,可有此性。如率尔等五心中,意是染污者,意识尔时但起有覆,不可等流五识乃是不善、无覆[33]摄。又非有覆[34]意识不引五识生故,故知五识定有有覆[35]。
【疏翼】
以上第二三受各别分四说中,第三引证讫。
【论文】
五‧二三六 故知三受,各容分四。
【疏翼】
第二三受各别分四说中,第四总结。
【述记‧卷三十二】
以此为正,应理稍通[36],故总结云「容分四」等。
【疏翼】
以上第一以增减分别中,第三二种四讫。
【论文】
五‧二三七 或总分五,谓:苦、乐、忧、喜、舍。
【疏翼】
第一以增减分别中,第四一种五。
【述记‧卷三十二】
此门有三︰初、列五名,次、释开合,后、辨处位。此列五名。
【论文】
五‧二三八 三中,苦、乐各分二者,逼、悦身心相各异故;由无分别、有分别故;尤重、轻微有差别故。
【疏翼】
第四一种五中,第二释开合。文分为二︰一、苦乐各分所以,二、不苦不乐不分所以。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二】
下、释开合。
以苦乐受,于身心各别故。所以者何?
谓在五识──即楚利逼切、明利适悦──名苦、乐;在意──稍降逼切、如可适悦──名忧、喜受;身、心异相也。
又在五识逼迫、适悦,俱无分别,名为苦、乐;意有分别逼迫、适悦,故名忧、喜。
又在五识逼迫、适悦,二俱粗重,故名苦、乐;在意轻微[37],名忧、喜。
又在意识动、勇、逼、悦,故名忧、喜;在五识中动而不勇[38],故名苦、乐;是二别相。动者,粗动;勇者,勇跃[39]。
【论文】
五‧二三九 不苦、不乐不分二者,非逼、非悦,相无异故,无分别故,平等转故。
【疏翼】
第二释开合中,第二不苦不乐不分所以。
【述记‧卷三十二】
翻前三相,其义可知,故不分二。以悦、迫受,诸地不定,故应分别[40]。
【疏翼】
以上第四一种五中,第二释开合讫。
【论文】
五‧二四○ 诸适悦受,五识相应,恒名为乐。
【疏翼】
第四一种五中,第三辨处位。于中有二,第一明悦受中,又分为三︰一、明五识,二、明意识,三、合明。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二】
下、辨处位。初、明悦受,后、明迫受。
欲界、初定,随应皆乐,由前理故[41]。
【论文】
五‧二四一 意识相应,若在欲界、初、二静虑近分,名喜,但悦心故。
【疏翼】
第一明悦受中,第二明意识。
【述记‧卷三十二】
大乘初、二近分有喜。《瑜伽》五十七:未至地十一根[42];《显扬》第二亦然[43]。
何以无乐?
以彼适悦不遍五根故,但遍意识及身处少分。彼[44]论自言不充遍悦故,五十七中[45]亦尔,如下当知。
【论文】
五‧二四二 若在初、二静虑根本,名乐、名喜,悦身、心故。
【疏翼】
第一明悦受中,第三合明。文又分二︰一、明初二根本,二、明第三未至根本。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二】
根本初、二名喜乐者,适悦五根故,由动勇故,复名为喜。欲界可知。五十七[46]、《对法》第七[47]、《显扬》第二[48]等皆同[49]。
【论文】
五‧二四三 若在第三静虑近分、根本,名乐。安静尤重,无分别故。
【疏翼】
第三合明中,第二明第三未至根本。
【述记‧卷三十二】
第三禅中,近分、根本二俱有乐。如《显扬》第二引经等广解[50]。以「安静」适悦故,「无分别」适悦故,名「乐」。「尤重」故,名「乐」,即是在意名「乐」,所以彼论自说以喜──动、勇[51]。第三定悦安静,故是「乐」。
然或有义:初、二近分有乐。如《显扬》第二引经云:根本、近分,俱有「离生喜乐」言故。五根虽无遍悦,何不名「乐」?五十七说初门显未至,亦有喜乐等,何故有喜之言,即证有喜,有乐之言,非证有乐?《显扬》第二云:初、二定根本、近分,一一皆云有喜乐故。
第三近分,亦言有乐。此说即有,何故初、二近分不令有乐?
今正解者,非近分中不许有乐,然未至定言「十一」根者,少故不说。相未明满,故不说之。今此论中,同十一根文[52]。下文以此例解地狱有忧之义,亦即苦故。以悦根少,但得「喜」名。以迫心强,亦得名「苦」[53],苦受中等。若言乐受、苦受,即通喜、忧,文言宽故。若言苦根者,唯一受[54]也。
上解悦受。
【疏翼】
以上第三辨处位中,第一明悦受讫。
【论文】
五‧二四四 诸逼迫受,五识相应,恒名为苦。
【疏翼】
第三辨处位中,第二明迫受。于中有二︰一、明五识相应,二、明意识相应。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二】
下、解迫受。
此在五识,极明利故。
【论文】
五‧二四五 意识俱者,有义:唯忧逼迫心故。
【疏翼】
第二明迫受中,第二明意识相应。于中分二︰一、意识唯忧俱,二、意识通二俱。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二】
此中第一,文有三︰一、标,二、证,三、结。
此意唯有忧,唯分别故。
【论文】
五‧二四六 诸圣教说:意地戚受,名忧根故。
【疏翼】
第一意识唯忧俱中,第二引证。于中分三︰一、教说戚受为忧,二、引六十六文,三、引卷五文。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二】
下、引证云「诸圣教说,意识」相应所有「戚受」,皆名忧故。
此长徒义。
【论文】
五‧二四七 《瑜伽论》说:生地狱中诸有情类,异熟无间,有异熟生苦、忧相续。
【疏翼】
第二引证中,第二引六十六文。
【述记‧卷三十二】
若言地狱意有苦者,何故不说?
六十六等论有此文。且举重者,意尚名忧,例余轻文[55]。彼约五趣,辨是异熟非异熟文。
「异熟无间」,谓初生心是第八识。「苦、忧相续」,次此后生。彼意唯苦,何故言忧?
此师意说︰五十七言地狱成八根[56]。定约六识作论,今依客受说。五十一等[57]说:六识中受名为客受[58],谓五色根、意、命、或忧、定成就故,余皆间断。或复取苦,或一形或二形说,如下自知。若余三不成就,即喜、乐、舍。此约六识,尔时必无舍受起故。
【论文】
五‧二四八 又说:地狱寻、伺忧俱;一分鬼趣、傍生亦尔。
【疏翼】
第二引证中,第三引卷五文。
【述记‧卷三十二】
《瑜伽》第五:五趣分别寻伺、忧俱。然彼唯说鬼趣同之[59],不言傍生[60]。六十六有[61]。
此中,通论,故言「鬼、傍生」也。八十七说忧苦遍者,谓地狱故[62],定依客受,地狱有忧。
【疏翼】
以上第一意识唯忧俱师中,第二引证讫。
【论文】
五‧二四九 故知意地尤重戚受,尚名为忧,况余轻者。
【疏翼】
第一意识唯忧俱师中,第三结。
【述记‧卷三十二】
此、结也。
以意重处,例余轻处。重逼尚然,况余轻逼!第一师意。
问︰第六识中舍受,既亦不善业摄,何故地狱无舍根?
答︰以苦重故,不善业轻,即有舍根,以少静故,然不同总报。总报相续故,趣体故,报主故。若是苦者,违善趣故[63]。
【疏翼】
以上第二明意识相应中,第一意识唯忧俱师讫。
【论文】
五‧二五○ 有义:通二。人、天中者恒名为忧,非尤重故;傍生、鬼界名忧、名苦,杂受、纯受有轻重故;捺落迦中唯名为苦,纯受尤重,无分别故。
【疏翼】
第二明意识俱中,第二意识通苦忧二俱。
【述记‧卷三十二】
下、护法等第二师说。文中有五︰一、标宗,二、引证,三、立理,四、会违,五、总结。
人天逼迫轻,「非尤重故」,在意唯忧受。鬼、畜处通。若唯苦处,地狱相似。五十七说与地狱同,纯受重故[64]。若杂受处,容有喜、乐,况复无忧,杂受轻故[65]。
其诸地狱,一向苦故,唯苦无忧──以迫尤重,为苦所逼,亦无分别──以忧,分别方得生故。
「捺落迦[66]」者,此云「苦器」,受罪处也;「那落迦[67]」者,受彼苦者;故二别也。
问︰无分别故,无分别烦恼耶?
答曰︰不然。岂以第三定有乐、无分别故,亦无见道见等也。忧,即分别,加行分别故。逼迫既极,不暇[68]分别。又彼无此分别烦恼,亦无妨难[69]。
【疏翼】
以上第二别分别中,第一以增减分别讫。
【论文】
五‧二五一 《瑜伽论》说:若任运生一切烦恼,皆于三受现行可得,广说如前。
【疏翼】
第二意识通苦忧二俱中,第二引证。于中有三︰一、引五十九文,二、引五十八及五十七文,三、引五十七文。此即初引。
【述记‧卷三十二】
此所引「任运生」等,如前已说[70]。此五十九文。
【论文】
五‧二五二 又说:俱生萨迦耶见唯无记性,彼边、执见,应知亦尔。此俱苦受,非忧根摄,论说忧根非无记故。
【疏翼】
第二引证中,第二引五十八及五十七文。
【述记‧卷三十二】
五十八云:俱生我见唯无记性。彼文虽无边见,例必应尔[71]。既言三受容皆相应,故非忧受,以非无记故。五十七说︰一根[72]善、不善,以三性为境,二十二根中,又非余法故。
【论文】
五‧二五三 又《瑜伽》说:地狱诸根余三现行定不成就,纯苦鬼界、傍生亦尔。
【疏翼】
第二引证中,第三引五十七文。
【述记‧卷三十二】
五十七说︰问︰生捺落迦,成就几根?答︰八。现、种皆成,除三,所余或成,不成。三约现行不成;种子或成,谓般涅槃法;或不成,无涅槃法。余三现行故,不成就;种子故,成就。一向苦处、鬼、畜亦尔。若杂受处,后三种、现亦成就[73]。
现种俱成八者,五根、意、命,为七。三无漏现定不成,种或成、不成──有姓、无姓别故。三定成种,现不成中,喜乐定不成现;其信等五、男女二根,或现不成──断善、不断善,有一二形[74]别故。
前师意︰以忧根为第八[75]定成;苦根入不定中[76];舍根入三现行不成,种定成中,以客舍受[77],彼定无故。
此师[78]以舍根入第八,七、八识相应故。苦根入现不定中,以彼苦根受生、命终等,有成不成时。以忧根入现不成中,种必有[79]故。是故证此地狱余三[80]现行不成,种定成就。故知意有苦,鬼、畜一分亦尔。
【疏翼】
以上第二意识通苦、忧二俱中,第二引证讫。
【论文】
五‧二五四 余三定是乐、喜、忧根,以彼必成现行舍故。
【疏翼】
第二意识通苦忧二俱中,第三立理。
【述记‧卷三十二】
三、立理。有四︰一、申难,二、反诘,三、更征,四、总结。此初也。
「余三定是乐、忧、喜」等。所以者何?
以彼定有七、八二识相续不断,定成现舍受,又非无苦故。
【论文】
五‧二五五 岂不客舍?彼定不成!
【疏翼】
第三立理中,第二反诘。
【述记‧卷三十二】
二、返诘。
此、前师问。
此辨六识,故无客舍,不约八识作法为论。不尔,余三即无法故[81]!若言喜乐,更取一形,以无二形故者,岂鬼、畜中亦无二形者?又地狱何故不许有二形也?故彼三无,兼取客舍[82]。
【论文】
五‧二五六 宁知彼文唯说客受?
【疏翼】
第三立理中,第三更征。
【述记‧卷三十二】
三、更征。有三︰一、乘前征,二、别生征,三、举例征。下初也[83]。
后师返问︰所说舍受现定不成,汝依何道理,知是客受?
【论文】
五‧二五七 应不说彼定成意根,彼六客识,有时无故。
【疏翼】
第一乘前征中,第二征意根不定成。
【述记‧卷三十二】
前师云:五十七[84]说地狱全、一分鬼畜,名一向苦,不苦[85]、乐为纯苦映夺,略而不论。是故知者,汝以受依客受为论,亦依客受所依识故,如彼六识有时无故,不成意根!其六转识生死、闷绝诸位不行。
【论文】
五‧二五八 不应彼论唯说客受,通说意根无异因故。
【疏翼】
第一乘前征中,第三征不说主识。
【述记‧卷三十二】
若彼救言:「意」依主意,「受」依客说,不应《瑜伽》受中唯说客受!「意」中通说主识,主识,即第八,以第八识必受俱故。无异所以,别作论故。
【疏翼】
以上第三更征中,第一乘前征讫。
【论文】
五‧二五九 又若彼论依客受说,如何说彼定成八根?
【疏翼】
第三更征中,第二别生征。于中分六︰一、征第八根为何,二、破以忧为救,三、破苦为第八,四、破以形为第八,五、以五根例形破,六、结定为异根。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二】
下、别生征。
且纵汝言,依客受说,如何说地狱定成八根?第八者何?
【论文】
五‧二六○ 若谓五识不相续故,定说忧根为第八者,死、生、闷绝宁有忧根?
【疏翼】
第二别生征中,第二破以忧为救。
【述记‧卷三十二】
彼若救言:五识间断,无苦定成,但说忧根为其第八。
今难之云︰若生、死、闷绝三时,如何有忧根?此时意识亦定无故。故知定成第七、八;意根,及与舍受。
若彼师言︰不云生死二位;彼时无客识故。今者据有客识以去,忧必相续,非谓生死。汝若尔者,等活地狱亦有闷绝无心之时,意识何处有?
设前师言︰彼即死位,更不别有闷绝之时意识间断,至下当解。
【论文】
五‧二六一 有执苦根为第八者,亦同此破。
【疏翼】
第二别生征中,第三破苦为第八。
【述记‧卷三十二】
汝设以身识等定相续,以苦根为第八者,如忧间断,何处定成?又若尔者,彼处[86]忧根,何须间断?更无别义意识间断,五识相续故;又意无舍受,非易起受故[87]。
今解此中有苦师,意必定无忧,以苦为不定。意中苦受,即约客受,许亦间断。
【论文】
五‧二六二 设执一形为第八者,理亦不然,形不定故,彼恶业招容无形故。
【疏翼】
第二别生征中,第四破以形为第八。
【述记‧卷三十二】
随何男女以为第八,故定成者,理亦不然,「形不定故」。今言生彼,定则成就!且如男根,非生彼已,定皆成就。其鬼、畜等,又恶业招,容无形故,无文遮故。
【论文】
五‧二六三 彼由恶业,令五根门恒受苦故,定成眼等。必有一形,于彼何用?
【疏翼】
第二别生征中,第五以五根例形破。于中又二︰一、非形如五根受苦,二、大地狱无淫事。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二】
问︰化生,如《瑜伽论》第二说或具诸根,或复不具[88]。何故地狱定有五根,不许男女随一定有?
彼恶业故,令彼有情五根之中皆受苦故,所以定成。
必令有男女根,「于彼何用」?非男女根处能受苦故。
【论文】
五‧二六四 非于无间大地狱中,可有希求淫欲事故。
【疏翼】
第五以五根例形破中,第二大地狱无淫事。
【述记‧卷三十二】
非于彼中,可有淫事[89],故或无根[90]。小地狱中可有此贪故。
又若以为缘故令其受苦,须彼一形者,即应一切定成二形!或复应彼一有情身罪极重者,有百千形!令多为彼受苦缘故[91]。
【论文】
五‧二六五 由斯,第八定是舍根,第七、八识舍相应故。
【疏翼】
第二别生征中,第六结定为舍根。
【述记‧卷三十二】
故彼「第八定是舍根」,以七、八识,彼定有故。
【疏翼】
以上第三更征中,第二别生征讫。
【论文】
五‧二六六 如极乐地,意悦名乐,无有喜根;故极苦处,意迫名苦,无有忧根。
【疏翼】
第三更征中,第三举例征。
【述记‧卷三十二】
若彼救言:意识定恒有彼忧受,无舍受故,据起意已,后必相续,彼文无妨者,难云[92]。
下、举例征。
「意悦名乐,无有喜根」,即第三定。应「极苦处,意迫名苦,无有忧根」!故忧非有。
问︰后师有第六识,此俱舍受,彼处有不?
答︰有亦无妨,《对法》说瞋于末位与舍俱故[93],或说无,亦无妨[94]。
【疏翼】
以上第三立理中,第三更征讫。
【论文】
五‧二六七 故余三言,定忧、喜、乐。
【疏翼】
第三立理中,第四总结。
【述记‧卷三十二】
四、总结。
彼三法种成,现不成。
【疏翼】
以上第二护法等意识通苦忧二俱中,第三立理讫。
【论文】
五‧二六八 余处说彼有等流乐,应知彼依随转理说,或彼通说余杂受处,无异熟乐,名纯苦故。
【疏翼】
第二护法等明意识通苦忧俱中,第四会违。文分为三︰一、会世亲《摄论释》,二、会《对法》等诸文,三、会六十六等。此即初会。
【述记‧卷三十二】
四、会违。
有三,此会《摄论》[95]。
应知彼论随小乘萨婆多等说。若依大乘,解彼文云︰或彼通说余二趣杂受处,有等流乐,非极苦地狱中有等流乐,彼无异熟乐,名纯苦处故。又彼无异熟,有等流乐。此名「纯苦」,一切皆无[96]。
【论文】
五‧二六九 然诸圣教,意地戚受名忧根者,依多分说,或随转门,无相违过。
【疏翼】
第四会违中,第二会《对法》等诸文。
【述记‧卷三十二】
下、会诸[97]文。
又《对法》第七等说:瞋于意识,与忧相应等[98]。
意戚名「忧」者,依多分说。即人、天趣全,鬼、畜趣少分故。或随小乘萨婆多等说,在意识,瞋、忧俱故。
《瑜伽》五十九说彼五十八相应[99]者,依随转门,或粗相说[100]。若细分别,一切见道惑通在意,一切俱生通三受故,故不相违。
若尔,六十六说地狱亦有食[101],唯长喜乐名食,何故彼处无乐也?
答︰假相故,名食,非实是食[102]。
【论文】
五‧二七○ 《瑜伽论》说:生地狱中诸有情类,异熟无间,有异熟生苦、忧相续。又说:地狱寻、伺,忧俱;一分鬼趣、傍生亦尔者,亦依随转门。
【疏翼】
第四会违中,第三会六十六等。于中分四︰一、会二文随转,二、意识俱假说忧,三、两损亦名忧,四、以五十七为例。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二】
下、会六十六有忧、苦[103]者,第一解亦随转。
谓大众部等诸识并生,「苦、忧相续」,随彼部也。或依上座部,彼计由异熟果而生故。此中言「异熟无间」也,即是无性第二上座九心[104],随彼说也[105]。
《大论》第五寻、伺、忧俱[106]者,依经部师门,谓经部寻、伺唯在意识,然[107]地狱中,意唯忧受,故亦随转门。或依弥沙塞部,彼亦有异熟意识生故[108]。
【论文】
五‧二七一 又彼苦根意识俱者,是余忧类,假说为忧。
【疏翼】
第三会六十六等中,第二意识俱假说忧。
【述记‧卷三十二】
问︰彼六十六说诸趣中,何故不随他语,唯地狱等耳[109]也[110]?
故今应解:彼地狱等苦根意识俱者,与余杂受处及人天中忧根相似,亦在意识逼迫受故,说彼苦根为忧,实非忧受。
问︰若尔,第三定乐,似余地意识中喜,应名喜根?
为决此疑,更今应解。
【论文】
五‧二七二 或彼苦根损身心故,虽苦根摄,而亦名忧,如近分喜益身心故,虽是喜根而亦名乐。《显扬论》等具显此义。
【疏翼】
第三会六十六等中,第三两损亦名忧。
【述记‧卷三十二】
彼地狱等苦根,通能「损身心故,虽苦根摄,而亦名忧」。初、二近分地中,喜受「益身心故」,「虽喜根摄,而亦名乐」。此说,在何处?
《显扬》第二论,具说此义。谓彼论云:如经说:所谓离生喜乐之所滋润[111],乃至广说[112],是谓第[113]二静虑近分等。
五十七[114]、《对法》第七[115]皆与彼同,故复言「等」。
【论文】
五‧二七三 然未至地,定无乐根,说彼唯有十一根故。
【疏翼】
第三会六十六等中,第四以五十七为例。
【述记‧卷三十二】
岂为有「乐」言,便近分有乐受?
有亦何爽?
地法无故,五十七说彼唯有十一根,彼自言有喜无乐故[116]。
十一根者,谓信等五、三无漏、意、喜、舍。即苦名忧,义说为二;即喜名乐,亦[117]义说之也。
【疏翼】
以上第二护法等意识通苦忧二俱义中,第四会违讫。
【论文】
五‧二七四 由此应知,意地戚受,纯受苦处,亦苦根摄。
【疏翼】
第二护法等意识通苦忧二俱义中,第五总结。
【述记‧卷三十二】
故知意戚受,在纯苦处亦名「苦根」。「亦」余时意戚受,忧故。
若地狱中,无乐等者,如何彼得有段食耶?以生喜、乐,方成食故。六十六等,约余趣处生喜乐,方名食[118]。
如《大论》第五[119]等[120]说地狱中,腑藏间风以为段食,资养于身[121]。但令不坏相续,名食,生其舍受,非谓要生喜乐。「喜乐」者,通杂受处语。下第七卷,更有异释,应引彼文[122]。
【论文】
五‧二七五 此等圣教,差别多门,恐文增广,故不繁述。
【疏翼】
第二别分别中,第二例摄余门。
【述记‧卷三十二】
此下第二、例余门也。
此中「圣教,差别多门」者,即明三五受多门︰谓有报、无报[123],界、地系,何地断[124]等,名曰「多门」。恐有繁广,故略应止。
【疏翼】
以上第二别分别中,第二例摄余门讫。
【论文】
五‧二七六 有义:六识三受不俱,皆外门转,互相违故。五俱意识同五所缘,五三受俱,意亦应尔,便违正理,故必不俱。《瑜伽》等说:藏识一时与转识相应,三受俱起者,彼依多念,如说「一心」,非一生灭,无相违过。
【疏翼】
第二别分别中,第三辨第六识三受俱不俱门。于中有二师说︰一、初师说三受不俱,同前三性不俱师义。二、第二师说三受容俱,同前三性容俱师义。此即初师义。
【述记‧卷三十二】
第六识三受俱不俱门。于中有三︰一、举,二、证[125],三、会。
初师所说[126],同三性中,初[127]引文解,如彼可知。余文可解。
【论文】
五‧二七七 有义:六识三受容俱,顺、违、中境容俱受故,意不定与五受同故。
【疏翼】
第三辨第六识三受俱不俱门中,第二师说三受容俱。于中分二︰一、同前引六十三文证,二、偏注无偏注可三。此即初文。
【述记‧卷三十二】
第二师云。
此亦同前引六十三文,证三性俱[128],定中[129]通喜乐受,率尔耳识,但舍受故。
【论文】
五‧二七八 于偏注境起一受故,无偏注者便起舍故,由斯六识三受容俱。
【疏翼】
第二师说三受容俱中,第二偏注无偏注可三。
【述记‧卷三十二】
此中所说一切义意,余二[130]偏注[131]、不偏注等,皆如前说[132]。由斯理故,三受容俱。即以五十一[133]、《显扬》第一[134]、十七[135]等证。
此亦有二师︰一、五识一念[136],二、相续[137],一一如前三性中叙。此约因位[138]。
【疏翼】
以上第二解第九颂第四句受俱中,第一解因位受俱讫。
【论文】
五‧二七九 得自在位,唯乐、喜、舍,诸佛已断忧、苦事故。
【疏翼】
第二解第九颂第四句受俱中,第二解果位受俱。
【述记‧卷三十二】
此中果位,谓成佛时,或转得无漏初地,即得「唯乐、喜、舍」。如五十七:苦通无漏[139]。以顺无漏法,无漏引生,名为无漏,非断漏名无漏,故佛无苦。
又佛六识,三受并通,第六识以第三定有无漏乐故。五识唯有乐、舍,无喜,虽有漏三识[140]唯二地,然无漏五识,即依色界四地有,彼有所依五根故。文易可知,故不须释。
问︰无色界有无漏眼根耶?
答︰有,如泪下如雨。即有定眼依处,非实有根,故知有也。色界上三定,有无漏五识,以此为例。
问︰八地皆有无漏八识耶?
答︰有。
若尔,何故第七、八无漏,唯舍相应耶?
答︰常处第四静虑故,一类无变故,非易脱故,喜、乐受易脱,非一类任运故。余地虽有,而不现前。如无色界见道傍修有种,非彼现前[141]。或唯第四定有第七、八,以彼边际功德胜故[142];七、八二识,功德依故[143];大悲天住等,并多第四定故[144]。或唯五识在初定,以有有漏三识故,寻、伺上无故。有漏既尔,无漏翻之。
三识可尔,何得有鼻、舌二识?彼无因故,如不变为香,香因缺故。
不然。小乘不变香,色界无种故。大乘具变境,亦有香、味,故鼻、舌识亦有。
问︰初禅无鼻、舌,无漏即言有,以上无三识,无漏应言有?
答︰一云,初禅无二识,有余三识故,类余,二识有。上地五识本来无,无彼种类,如何有?又四静虑皆有五识。但佛多起第四定者,以殊胜故。
又解︰唯第四定有,如七、八识。此中三解,任情取之[145]。
上来已解第八、第九颂──六识六门︰一、差别,二、体性,三、行相,四、三性,五、相应,六、三受讫。
无漏八识应束为义,几师所说[146]。
【疏翼】
以上第二总明心所相应及三受俱解次六颂﹝第九至第十四颂﹞中,第一解第九颂初明二门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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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灵泰《抄》云︰
苦根即不摄忧根;忧根准第六识,苦根在五识。若言喜根,即不摄得乐根;乐根通五识,喜根唯在第六识。故名根局也。若言三受,即宽也。谓言乐受,即摄得喜受;若言苦受,即摄得忧受,故言受通也。
[2] 《枢要》卷下云︰
何故第六名识,三受之中何故但说苦乐为名,不标忧喜?以苦对乐,俱通三性,以忧对喜,理则不然。以宽摄狭,但名苦乐。又苦与乐行相猛利,以明摄暗,忧喜不等。又苦与乐,皆是异熟,并有异熟,忧之与喜,不能具足。又具果、因,摄不具故。
又有异释︰以苦对乐,俱通六识。以忧对喜,唯在意中。又说︰苦乐,厌欣行增,忧喜不尔,故标苦乐。又苦对乐,俱通无学,以忧对喜,离欲便除,故说苦乐。又以苦对乐,俱上地舍,以忧对喜,皆先下地除,故说苦乐。
[3] 《对法》卷一原文:
集色所依,建立身受。集无色所依,建立心受。
《杂集论述记》卷五云︰
「集」者,总﹝藏文作「sdom pa」﹞也。总揽别法,为一名故。集五色根类,总名为「身」;集三心根类,总名为「心」;从二所生,名身、心受。
《枢要》卷下云︰
识体非根,从根名意,及其名受,乃名心受?
今解︰名据近依,故名意识,受对于色,故标「心」名。若不对时,可名意受,然无此文。其七八识,以对身故,可名「心受」。又五受,从相应心名「心」。第六但从所七,故名「意」。「心」通六、七、八故。
又云︰
五受分二︰谓身及心。论文但以「别」「唯」义解。如《对法》第一抄﹝即《杂集论述记》卷五云「如《瑜伽》五十三说」。如《瑜伽》卷五十三云「问︰何等是受自性?答︰略有六种︰谓依眼等六触所生。此复二种︰若色为依,名身受;无色为依,名心受。何以故?由前五根皆色性故。问︰若前五根皆是色性,依眼等受名身受者,何故眼等非唯是身?答︰由相异故。所以者何?眼等五根,展转相异。问︰若眼等根其相异故,非皆身相,依彼诸受,由是因缘应非身受!答︰余有色根不离身故,就彼为名,此复何过?问︰若不离身,故无过者,意根亦尔,不离身转,依意根受,应名身受!是即一切皆是身受,无心受耶?答︰诸有色身,定不离身,意即不尔,故无有过。所以者何?生无色界,有情意根离身而转,是故五根所生诸受,合名身受,唯依意者,独名心受。故总说二,谓身、心受」﹞。
[4] 即次上所引文。
[5] 灵泰《抄》云︰
若忧、苦根皆能引无漏者,此文,言总也。应言:忧根能引无漏,苦根被无漏所引故。
又云︰
今此通中言「根」者,非是出生义。又解根义︰但约照烛明了义,增上义,以解根义。
[6] 如《瑜伽》卷五十七云︰
苦根有漏、无漏,以有漏为义。忧根有漏,以有漏无漏为义。
《略纂》卷三十一云︰
谓体有漏,在无学身,名无漏。非漏,故名「无漏」,体是界系法,上下文无违。又无漏苦根者,为无漏导,故名「无漏」。忧根不尔。
[7] 《对法》卷十云︰
此中显示顺决择分所摄加行道,及见道十五心剎那所有诸根,是未知欲知根体。言诸根者,谓意根、信等五根。由未至等地所依差别故,如其所应有乐、喜、忧、喜根随一。忧根者,谓加行道时顺决择分后,于上解脱希求欲证愁戚所摄。如是十根先未知真﹝实﹞,为欲得知修习转故,名未知欲知根。
灵泰《抄》云︰
若忧根,能引无漏,亦不与无漏俱起,亦无漏不引忧根。若苦根,或与无漏俱起。即如八地以上菩萨,第六识中常起无漏。为化众生故,或入火中。其菩萨五识中,亦引起苦受故。第六识虽入喜乐定,亦与苦受五识俱起。苦根即与无漏前后起,即如七地以前,五识等中亦有苦受,或前念起无漏,后念引起苦也。
智周《演秘》云︰
问︰夫无漏,必有轻安,轻安调畅,俱时五识何得有苦?答︰相应之识调畅,苦无,五非相应,有苦何失?
[8] 谓五根及男女二根。
[9] 即命根。
[10] 灵泰《抄》云︰
若大乘中,即立有三断︰一、不生断:即唯在见道断也。二、缘缚断:即唯在修道断也。三、自性断:谓烦恼等,即通见断及修断也。若小乘,唯有二断︰谓自性断,缘缚断──即是不生断。且如入见道以去即断三恶趣身、黄门、女人身、卵、湿生等,及北洲及长寿天身等。得见道已,更不于此等处受生故。……此等通不生断,故说七色根等通见断。若约离缚边,亦通修断也。
[11] 道邑《义蕴》云︰
七色、命根,既约不生,通于见断,影显信等亦通见断。无想天等、入见以上必不生故。信等五根施,约缘缚名为修断,影显色、命,亦通修断。五受及意,准例应知。
《略纂》卷三十一云︰
七色及命、五受及意,是分别不善及业果者,是见断;余,修断。
[12] 《瑜伽》卷五十七原文作:
十二一分修所断,一分非所断。谓﹝即十四中﹞六,及余六。
[13] 《略纂》卷三十一云︰
「余六」者,谓信等五,及未知欲知根,以通漏无漏故。
[14] 《略纂》卷三十一续云︰
苦根在无学身起,故如前说。忧根顺离欲,说为初二无漏根体。二无漏根体不断,相从说不断。虽无学身无,以体善法故,唯断缘缚,不是断体。忻求涅槃故,亦名不断。于第三果以去,非择灭不起,故言修断及不断。
[15] 谓前六根。
[16] 《略纂》卷三十一续云︰
又解︰前六者,谓四受﹝五中﹞除忧,并意、命根。命根在无学身,如苦根故,或如来无漏故。若尔,无学身五根,如何通?
[17] 《瑜伽》卷五十七云︰
九、学,无学,非学非无学,以三种为义。
《略纂》卷三十一解云︰
信等五、喜、乐、舍及意,九通三学,以三学为义。
卷五十七又云︰
一通三种,非学非无学为义。
《略纂》卷三十一解云︰
谓苦体是有漏,若在学无学身中起,故言通三种。境,唯非学非无学。克实,为空无漏观引起,言「通」也。
又云︰
一学、非学非无学,以三种为义。
《略纂》解云︰
忧非空观引生,故不例。苦忧与烦恼俱多,故忧一。如《对法》﹝卷十﹞初二无漏根为体,取十根故。
[18] 灵泰《抄》云︰
若忧根,唯预流果、一来果有也。若不还果、无学果,即无忧根。忧根离欲舍故。若苦根,四果人身在欲界者,许皆苦根。忧根粗重,离欲即舍。苦根微细,离欲不舍。犹如睡眠,不还果、无学,身在欲界,虽断欲界染,亦得有睡眠。苦根亦然,故得有也。若初、二果人身在欲界,回心向大,至七地以来有漏心,亦许起忧根。若八地以去,常无漏相续,则无。若后二果人,回心向大,十地之中皆无忧根。若顿悟菩萨身在欲界,亦有微细忧根。或往色界、或生色界者,忧、苦二根皆无有也。
[19] 如《瑜伽》卷六十六云︰
复次,云何学法?谓或预流,或一来,或不还有学补特伽罗,若出世有为法,若世间善法,是名学法。何以故?依止此法,于时时中精勤修学增上戒学、增上心学、增上慧学故。
云何无学法?诸阿罗汉诸漏已尽,若出世有为法,若世间善法,是名无学法。
云何非学非无学法?谓除先所说学、无学法所属﹝汉译抄误作「余」,今依藏文改﹞预流乃至阿罗汉,若堕异生相续,若彼增上所有﹝藏文作「所生」﹞诸法,当知是名非学非无学法。
又云︰
复次,云何见道所断法?谓萨迦耶等五见,及依诸见起贪、瞋、慢、若相应无明﹝藏文缺「无明」二字﹞,若于诸谛不共无明、于谛疑﹝藏文作「yi gbis」,即二心﹞等,乃往一切恶趣业等,是名见道所断。
云何修道所断法?谓一切善有漏法,一切无覆无记法,除先所说诸染污法余染污法,是名修道所断法。
云何非所断法?谓一切有学出世间法,一切无学相续中所有诸法。此中若出世法,于一切时自性净故,名非所断;余世间法由已断故,名非所断。
[20] 灵泰《抄》云︰
此初说中,即有三受中随一受,得与四性俱,即得也。……若忧财、色、妻子等,即忧与不善性俱。若于无上法思慕愁戚,即忧与善性俱也。……
[21] 「也」字下,康平本有「三受中,各各分四」七字。
[22] 《枢要》卷下云︰
五识任运贪痴,是无记,勘《缘起初胜法门经》卷上文。
如云︰
此爱及取,由信摄伏,我施设为有覆无记。
[23] 「等」,取《瑜伽》卷五十九。
[24] 《瑜伽》卷五十八云︰
复次,俱生萨迦耶见,唯无记性,数现行故,非极损恼自他处故。若分别起萨迦耶见,由紧执故,与前相违。在欲界者,唯不善性﹝藏文无此二句﹞,若在上﹝藏文误作「下」﹞地,奢摩他力所制持﹝藏文德格版误作「be bar bstan pa/」,应作「be bar mnan pa/」﹞故,多白净法所摄受故,成无记性。由染污故﹝藏文有「过失着故」﹞,体是隐没﹝即是「有覆」﹞。所余烦恼,由此道理随应当知。
卷五十七云︰
五﹝意根及五根除忧﹞善、不善、无记,善、不善、无记为义。一﹝忧根﹞善、不善,善、不善、无记为义。
[25] 「任运生」,藏文作「rav bźin gyis」。
[26] 此下有长文说「不任运生﹝藏文作「rav bźin pa」﹞烦恼」,亦应注意。
[27] 道邑《义蕴》云︰
此从先﹝前﹞师︰汝若不许意有苦受,贪、瞋等三任运起者,通五识故,得与苦俱。设在意识,通不善,故与忧俱。「慢亦可然」者,亦通不善,得与忧俱。此等,可说三受可得。其身边任运起者,不与五俱,又非不善。既云三受可得,故知意识得与苦俱,即是意根一切也。
[28] 即师子觉解。
[29] 《瑜伽》卷五十九云︰
若诸烦恼猛利现行,方能发起往恶趣业,非诸失念而现行者。又分别起,能发此业,非任运起。
[30] 即喜、乐、舍。
[31] 《瑜伽》卷五十七云︰
五﹝意、苦、乐、喜、舍﹞善、不善、无记。善、不善、无记,为义。一﹝忧﹞善、不善。善、不善、无记,为义。
[32] 《缘起初胜法门经》卷上原文为:
此爱及取,由信摄伏,我施设为有覆无记。
[33] 即无覆无记。
[34] 即有覆无记。
[35] 即有覆无记。
[36] 指前长徒义。
[37] 即:在意逼迫、适悦轻微。
[38] 即:动、逼、悦三。
[39] 灵泰《抄》云︰
「勇」者,健义;「跃」者,跳义。
《瑜伽》卷十一云︰
问︰以何等相了知忧根?答︰或染污相,或出离欲俱行善相。苦根者,或由自﹝藏文作「内」﹞等增上力故,或由身劳增上力故,或火烧等增上力故,或他逼等增上力故,诸离欲者犹尚生起。喜根者,谓第二静虑中,即第二静虑地摄。乐根者,谓第三静虑中,即第三静虑地摄。
问︰何故苦根,初静虑中说未断耶?答︰彼品粗重,犹未断故。
问︰何缘生在初静虑者苦根未断,而不现行?答︰由其助伴相对﹝藏文作「其助伴部分」﹞,忧根所摄诸苦,彼已断故。若初静虑已断苦根,是则行者入初静虑及第二时,受所作住﹝疑为「位」﹞差别应无!由二俱有喜及乐故,而经中说由出诸受静虑差别。又此应无寻伺寂静,粗重断灭所作差别。如是余根彼品粗重渐次断故,上诸静虑,断有差别。
[40] 智周《演秘》云︰
问︰舍有违顺,即成逼悦,何言平等?答︰有义理实非无差别之义,相微隐故,故不开之。
[41] 灵泰《抄》云︰
若欲界,五识中有乐;初禅,眼、耳、身识,有乐也。
[42] 《瑜伽》卷五十七云
问︰未至地几可得?答︰十一。
问︰若未至地有喜根者,何故不如初静虑地建立喜耶?答︰由于彼地喜可动故。
问︰喜于彼有,何教为证?答︰如世尊言︰「如是,苾刍!离生喜乐,滋润其身,周遍滋润,遍流遍悦,无有少分不充不满,如是,名为离生喜乐。」此中初门,说未至位;后门,说根本位。
《略纂》卷三十云︰
谓信等八,加意、喜、舍。若尔,不立喜支耶?以近欲界、散动故,不立。初根本定已远说,故立。初门说未至位者,谓「离生喜乐,滋润其身」。「周遍」以下﹝应作「无有少分以下」﹞为后门﹝与《显扬》卷二所分有异。见后引﹞。初唯润其意,后悦身等,故后胜,前劣。何故前言乐者,明亦有乐,今立显喜?以隐显双举,唯取显者。以理论之,此地亦有乐,以悦根故,名乐故也。以无处所无随地五根,隐故不说,说有无妨。
如是则应有十大根。
[43] 《显扬》卷二云︰
建立近分及根本者,如经中说,所谓此身离生喜乐之所滋润、遍滋润、遍适悦、遍流布者,是谓初静虑近分。如经又说即此身中一切处,无有少分离生喜乐所不遍满者,是谓初静虑根本。
又云︰
「离」者,谓由修习对治断所治障所得转依。「生」者,谓从此所生。
[44] 即《显扬》。
[45] 谓《瑜伽》五十七中初门。
[46] 《瑜伽》卷五十七云︰
问︰初静虑地,几根可得?答︰十八,第二静虑亦尔。
《略纂》卷三十云︰
地法得依,通漏无漏,故初,十八,除男、女、忧、苦。前言系法唯漏﹝色界十五少分﹞,所以上下不同,亦无有失。
[47] 《对法》卷七云︰
又贪于欲界与乐、喜、舍相应。如于欲界,于初二静虑,亦尔。
[48] 《显扬》卷二云︰
如经中说:即于此身等持所生喜乐之所滋润、遍滋润、遍适悦、遍流布者,是谓第二静虑近分。如经又说,即此身中于一切处无有少分等持所生喜乐所不遍满者,是谓第二静虑根本。
[49] 《瑜伽》卷五云︰
欲界诸天所有寻伺,多分欣行,少分戚行;多分触可爱境,少分触非爱境;多分引乐,少分引苦;多分喜相应,少分忧相应;多分求遇乐,少分求脱苦;娆心业转。初静虑天所有寻伺,一向欣行,一向触内可爱境界,一向引乐,一向喜相应,唯求不离乐,不娆心业转。
《瑜伽》卷八十七云︰
此中乐者,谓在第三静虑。乐所随者,谓在人中,容有二种。喜乐遍者,谓在初、二静虑。未永离乐者,谓在第四静虑以上。
《枢要》卷下云︰
问︰何故第三定近分、根本,同为乐根;初、二定中有喜有乐,方便有喜而无乐,不同第三,二俱相似?答︰第三定俱尤重,无分别故,本、因,俱是乐。初、二方便不怡根,唯同根本说有喜。
问︰三定方便引,根本即言乐;二地俱怡胜、同乐,下地方便引根本,亦应俱称怡五根!答︰方便、根本、怡差别。三定无分别故,方便、根本,俱称乐。下地方便、根本、有差别,俱有分别,并名喜。根本下二定,不以无分别故名乐,但以怡根名乐。上以无分别,悦心名乐。此义应思!
[50] 《显扬》卷二云︰
如经中说即于此身离喜之乐之所滋润、遍滋润,遍适悦、遍流布者,是谓第三静虑近分。如经又说,即此身中于一切处,无有少分离喜之乐所不遍满者,是谓第三静虑根本。
[51] 如《显扬》卷二云云︰
「喜」者,谓已转依者依于转识心悦、心勇、心适、心调、安适受,受所摄。「乐」者,谓已转依者依阿赖耶识,能摄所依,令身怡悦、安适受,受所摄。
[52] 谓《瑜伽》卷五十七「十一根」文。
[53] 「苦」字下,余本有「受」字。灵泰《抄》牒释及康平本无「受」
字。
[54] 不通忧。
[55] 《瑜伽》卷六十六云︰
如生捺落迦,如是若生一分饿鬼,及傍生中,当知亦尔。若生﹝藏文有「一分饿鬼及傍生」﹞人中及欲界天诸有情类,无有决定。异熟无间,或时苦忧,或时乐喜,或时唯有不苦不乐受相续生。若生初二静虑,异熟无间唯异熟生喜受相续。若生第三静虑,唯异熟生﹝德格版作「sems bes byuv ba」﹞乐受相续。
[56] 如《瑜伽》卷五十七云︰
问︰生捺洛迦,成就几根?答︰八﹝六根、命、苦﹞现行种子,皆得成就。除三﹝喜、乐、舍﹞所余,或成就,或不成就。
[57] 「等」,取《显扬》卷十七。
[58] 《瑜伽》卷五十一云︰
如是阿赖耶识虽与转识俱时而转,亦与客﹝《瑜伽》刻本此处作「容」,《略纂》等亦依「容受」等释。而此《述记》、《显扬》、藏文均作「客」,下一同﹞受、客善、不善、无记心法俱时而转,然不应说与彼相应。何以故?由不与彼同缘转故。
[59] 《瑜伽》卷五云︰
谓那落迦寻伺,唯是戚行﹝藏文作「źum pa'i rnam pa」﹞,触非爱境,引发于苦,与忧相应,常求脱苦,娆﹝藏文作「'khrugs pa」﹞心业转。如那落迦寻伺一向受苦,饿鬼寻伺亦尔。
[60] 非不言也,只言多分。如《瑜伽》卷五云︰
傍生、人趣、大力饿鬼﹝藏文作「yi dwags rdzu 'phrul che ba/」,即大神通饿鬼﹞所有寻伺,多分戚行,少分欣行;多分触非爱境,少分触可爱境;多分引苦,少分引乐;多分忧相应,少分喜相应;多分求脱苦,少分求遇乐;娆心业转。
[61] 《瑜伽》卷六十六但亦言「一分」,如云︰
如生捺落迦,如是若生一分饿鬼及傍生中,当知亦尔。
[62] 《瑜伽》卷八十七云︰
此中苦者,谓在饿鬼及以傍生;苦所随者,谓在人中;忧苦遍者,谓在那落迦。
[63] 道邑《义蕴》云︰
若云以苦、忧故,第六无舍,亦应第八不与舍俱,极苦处故,非轻业故。由此,解云︰第八趣体,又是报主,不可苦俱。若与苦俱,违善趣故,六识不然,不可为例。
[64] 如《瑜伽》卷五十七云︰
如生捺落迦趣,于一向苦。傍生、饿鬼亦尔。
[65] 如《瑜伽》卷五十七云︰
若苦乐杂受处,后三种,亦现行成就。
[66] 「捺落迦」,梵文为「naraka」;藏文为「dmyal ba」。
[67] 「那落迦」,梵文为「naraka」;藏文为「sems can dmyal ba」。
[68] 「暇」字,康平本作「暇」,灵泰《抄》释文有「无容预得起横思
度分别」等。《略纂》云「无暇起忧」。余多作「假」。
[69] 《枢要》卷下云︰
问︰如苦极故,意有苦根,地狱之根,人中回受。如《贤愚经》第十一﹝原作「二」,今改﹞卷说鸯掘摩罗﹝梵文为「avgulimalika」﹞人中得阿罗汉果已,被火烧杀﹝如云「今此(指鬘)比丘在于房中,地狱之火从毛孔出,极患苦痛,酸切叵言」﹞。彼极苦根,人中有不?有解︰地狱、人中,唯受四处,或五处,不受六识果。
《唯识》卷三「十证」中云︰意中业果,虽起无杂,而有间断﹝原文为「诸生得善,及意识中业所感者。虽遍趣生,起无杂乱,而不恒有」﹞。即说不于余趣受故。准此一文,唯回受四处,或五处果;五根、六识并不得。
又解︰论据非忏悔,及未入圣者,趣生无杂。众多分故,非回受者故。六识并可通回受,六识之中,皆受苦故。
[70] 即续引《瑜伽》卷五十九文:
若﹝原作「是故」﹞通一切识身者,遍与一切根相应。不通一切识身者,意地一切根相应。
[71] 《瑜伽》卷五十八:
俱生萨迦耶及上地分别萨迦耶见由定力摄持等,故为有覆无记性。
后云︰
所余烦恼,由此道理随应当知。
[72] 「一根」谓忧根。《瑜伽》五十七卷云「五善、不善、无记」。即意
及其他四根。「一善、不善。善、不善、无记,为义。」即唯是忧。
[73] 《瑜伽》卷五十七原文:
问︰生捺落迦,成就几根?答︰八。现行种子,皆得成就。除三,所余或成就,或不成就。三约现行,不成就。约种子,或成就,谓般涅槃法;或不成就,谓不般涅槃法。余三现行故,不成就;种子故,成就。于一向苦、傍生、饿鬼亦尔。若苦乐杂受处,后三种亦现行成就。
[74] 「有一二形」下,康平本有「无一二形」四字。
[75] 加前七中。
[76] 「中」字下,康平本有「忧入三现定不成中」。
[77] 即非第八相应。
[78] 即护法等。
[79] 「有」字下,康平本有「苦故入不定中」。
[80] 即喜、乐、舍。
[81] 如理《义演》云︰
但缺不成三,名「无」。
[82] 《略纂》卷三十云:
此约六识为论作法。
问曰:何以舍与第八同时,不言一向现行成也?及忧,乃言苦一向有?答曰:舍受为苦映夺,如五十七﹝原作「一」,今改﹞文,故唯言苦。
又约六识作法,故无第八俱舍。第六中舍,善业招,间断,故不取。不取忧根者,今大乘忧根,在极苦处,如极喜名乐,此忧名苦,故彼但有苦;不言忧,无暇起忧,故不说。
若尔何故不在第二、三中,现行不成种成中?以与苦一物故,得异名苦,故不说。
唯有信等五、男女二、种、现俱不定。余忧,如义准知。
[83] 文又分三︰一、征唯客受,二、征意根不定成,三、征不说主识。
此即初中初也。
[84] 「七」字,原作「一」今改。
[85] 「苦」字下,康平本有「不」字。
[86] 「处」字,《义演》、康平本作「处」,合《义演》释文,余作「更」。
[87] 道邑《义蕴》云︰
地狱之中,意无舍受,以极苦处不可转易忧受而起异舍也。
[88] 《瑜伽》卷二云:
云何化生?谓诸有情业增上故,具足六处而生,或复不具。彼复云何?如天、那落迦全,及人、鬼、傍生一分。
[89] 《瑜伽》卷五云︰
淫欲受用者,诸捺落迦中所有有情皆无淫事。所以者何?由彼有情长时无间多受种种极猛利苦。由此因缘,彼诸有情,若男,于女不起女欲;若女,于男不起男欲;何况展转二二交会?
[90] 「根」字下,康平本有「故」字。
[91] 灵泰《抄》云︰
若准《正法念经》﹝卷十四〈地狱品〉三十﹞,即大地狱中亦有贪欲心、有淫事。
如云︰
彼恶业故,见有妇女如本人中先所见者、先所行者,彼既见已,无始来习欲火发起,即便疾走趣彼妇女。
《了义灯》卷十三曾说彼经,列十大地法文云︰
《正法念》,正量部义。
[92] 所难指「意迫名苦,无有忧根」。
[93] 《对法》卷七云︰
又贪于欲界,与乐、喜、舍﹝三﹞相应。如于欲界,于初、二静虑,亦尔。于第三静虑,与乐、舍﹝二﹞相应。以上唯与舍相应。
贪于欲界与乐相应者,谓在五识身。与喜相应者,在意识身。与舍相应者,在一切处。于相续末位﹝藏文有「乐转变故」﹞,所以不与忧苦相应者,由此欣行转故。瞋与苦、忧、舍﹝三﹞相应。苦相应者,在五识身。忧相应者,在第六识。所以不与喜乐相应者,由此戚行转故。瞋能逼恼自相续故,名戚行。与舍相应者,于一切处,如前说。
[94] 《枢要》卷下云︰
问︰护法论师忧、苦种子,为同?为异?设尔,何失?若言同者,何故地狱苦根不名为忧?若别者,何故初、二定名喜亦乐,地狱忧、苦不许二名?
若一苦根亦名忧者,三根不成,复为自害。第三即是忧根,不成故。今忧、苦二根种子定别。虽俱行逼迫,由无分别、有分别故。喜、乐二根或同,或异。如无分别智及后所得,四地以前,有别种生,五地以上,或同,或异。二种生一现,一种生二现,亦无过失。现行之中,无二慧故,行不相违,一念俱说。喜、乐亦尔,不同忧、苦。
问︰安慧师忧苦种子,亦尔。何故地狱忧根,不亦名苦,如下二定喜、乐?何故忧极,不名为苦?
答︰忧、苦行增,二不俱说。喜、乐不违,故一念生。问︰何故义等,顺异于违,苦极非意;违乖于顺,乐极在心?
答︰由有分别、无分别故。此师,地狱许起分别烦恼故。前师不然。此义应思!极难解也。
[95] 《摄论‧世亲释》卷二云︰
「一向苦处」者,谓一向受非爱业果处。于彼有时乐受生者,是等流果。生彼所受异熟果者,唯是其苦。
[96] 即大乘前解胜。
[97] 「诸」字,明历本、《义演》、金陵本作「通」。
[98] 《对法》卷七云︰
瞋与苦、忧、舍相应。苦相应者,在五识身。忧相应者,在第六识﹝藏文作「第六意地」﹞。
[99] 谓「恚苦、忧、舍相应」。
[100] 如《瑜伽》卷五十九云︰
若任运生一切烦恼,皆于三受现行可得。是故通一切识身者,与一切根相应,不通一切识身者,与意地一切根相应。不任运生一切烦恼,随其所应诸根相应,我今当说。……恚于一时,忧苦相应,或于一时,喜乐相应。
[101] 如《瑜伽》卷六十六云︰
若粗段食,于欲界五趣中,皆现可得。此于一分各别那落迦,非大那落迦。余食﹝触食、意思食、识食﹞及命﹝根﹞,遍三界中皆现可得。由于诸行假立有情,是故世尊说此诸法任持有情令住不坏。
[102] 《瑜伽》卷五十七云︰
那落迦中,无有段食。定地诸天,亦复如是。诸那落迦多由先业力所任持而得久住,虽有广大诸根大种损害因缘,而不能死。然彼亦有诸微细风随入身分,以之为食,难可了知,是故不说。
[103] 如《瑜伽》卷六十六云︰
生捺落迦诸有情类,异熟无间,有异熟生苦、忧相续。如生捺落迦,如是若生一分饿鬼及傍生中,当知亦尔。
[104]《摄论‧无性释》卷二「上座九心」处云:
谓圣者上座部中,以「有分」声,亦说此识。
《成业论》云︰
赤铜鍱部经中,建立「有分识」名。
[105] 道邑《义蕴》云︰
彼部诸识既有俱起,故意忧与五苦相续也。「上座九心」者,彼有分识与大乘第八同。故云「异熟无间」等言。或弥沙塞者﹝梵文为「mahiwasaka」,《异部宗轮论》云「其化地部本宗同义……六识皆与寻、伺相应」﹞,此通会两师文。
[106] 如《瑜伽》卷五云︰
谓那落迦寻、伺,唯是戚行﹝藏文作「wum pa'i rnam pa」﹞,触非爱境,引发于苦,与忧相应,常求脱苦,娆心, 业转。如那落迦寻、伺,一向受苦饿鬼寻、伺亦尔。
胜友《瑜伽师地论》释云︰
「与忧相应」者,何故说与苦相应耶?有说︰由种种非爱境相续生起故,眼识等势必不转起故。复有说言︰眼识等虽有苦,但无﹝德格版作「有」﹞明显损害故,此中势必由无﹝疑「有」﹞寻、伺故,不说彼等与苦相应。
[107] 「然」字,《义演》作「唯」。
[108]《摄论‧无性释》卷二初云︰
「化地部」等者,于彼部中,有三种蕴︰一者、一念顷蕴,谓一剎那有生灭法。二者、一期生蕴,谓乃至死恒随转法。三者、穷生死蕴,谓乃至得金刚喻定恒随转法。
[109] 「耳」字,疑为「尔」。
[110] 道邑《义蕴》云︰
彼论亦说余趣苦忧相续,何故不随语?
[111] 《显扬》卷二原文云:
建立近分及根本者,如经中说所谓此身离生喜乐之所滋润、遍滋润、遍适悦、遍流布者,是谓初静虑近分。如经又说,即此身中一切处无有少分离生喜乐所不遍满者,是谓静虑根本。
[112] 谓《显扬》卷二续云:
如经中说:即于此身等持所生喜乐之所滋润、遍滋润、遍适悦、遍流布者,是谓第二静虑近分。
[113] 「第」字,《述记》作「初」,今改。
[114] 已如前引。
[115] 如《对法》卷七云︰
慢于欲界乐不相应者,以五识无故。若尔,于初、二静虑云何与乐相应?与意地乐相应,故无过。云何于彼有意地乐?由说彼地有喜乐故。如经言︰云何为喜?谓已转依者依于转识,心悦、心踊、心通、心调、安适受,受所摄。
「依于转识」者,即依意识。于三摩呬多﹝梵文为「samahita」﹞位,余识无故。云何为乐?谓已转依者依阿赖耶识﹝藏文作「阿陀那识」,下同﹞能摄所依,所依怡悦、安适受,受所摄。
此经意说︰乐受依初、二静虑生时,与如是心、心所聚相应。由心踊行,还会此聚皆得踊悦。又令阿赖耶识自体安乐、怡适。由此乐受作二事故,体虽是一,建立二种若喜,若乐。是故说此相应慢,与乐喜相应。如慢,萨迦耶见、边执见、见取、戒禁取亦尔。
[116] 如《瑜伽》卷五十七云︰
问︰未至地几可得?答︰十一。问︰若未至地有喜根者,何故不如初静虑地建立喜耶?答︰由于彼地喜可动故。
下引教及分根本与近分,如《显扬》。
[117] 「亦」字,康平本作「亦」,合《义演》释文,余多作「二」。
[118] 如《瑜伽》卷六十六云︰
若粗段食,于欲界五趣中,皆现可得。
又云︰
若诸段食于吞咽时令心欢喜,诸根悦豫,当于尔时,不名段食,但名触食。若受用已,安隐消变,增长喜乐,于消变时,乃名段食。若有熟变,不能长养诸根安乐,彼虽熟变,不名段食。若诸段物于吞咽时,不生欢喜,亦不能令诸悦豫,当于尔时,都不名食。即彼后时安隐熟变,增长安乐,彼于尔时,乃名段食。
[119] 「五」字,《述记》作「四」,今改。
[120] 「等」,取卷五十七。
[121] 如《瑜伽》卷五云︰
复于捺落迦受生有情有微细段食,谓腑藏中有微动风,由此因缘,彼得久住。
[122] 如本论卷七云︰
虽初静虑有意地乐,而不离喜,总说喜名。虽纯苦处有意地苦,而似忧故,总说为忧。
[123] 灵泰《抄》云︰
除忧,余四受皆通报也。
[124] 灵泰《抄》云︰
可初禅断忧,二禅断苦,第三禅断喜,第四禅断乐。
[125] 指「违正理」,即理证。
[126] 「初师所说」四字,《义演》在「第六识」文前。
[127] 谓初师。
[128] 如《瑜伽》卷六十三云︰
若遇声缘纵定而起,与定﹝藏文作「非等引」﹞相应意识俱转,余耳识生,非即彼定相应意识能取此声。
本论前文云︰
在定耳识率尔闻声,理应非善。未转依者率尔堕心,定无记故。由此诚证,五俱意识非定与五善等性同,诸处但言五俱意识亦缘五境,不说同性。
[129] 谓定中意识。
[130] 谓喜、乐。
[131] 谓偏注舍。
[132] 本论前文云︰
若五识中三性俱转,意随偏注,与彼性同,无偏注者,便无记性,故六转识三性容俱。
[133] 《瑜伽》卷五十一云:
复次,阿赖耶识或于一时与苦受、乐受、不苦不乐受,俱时而转。此受与转识相应,依彼而起,谓于人中、若欲界天、若于一分鬼、傍生中,俱生不苦不乐受与转识相应苦受、乐受、不苦不乐受,相杂俱转。若那落迦等中,他所映夺,不苦不乐受与纯苦无杂受俱时而转,当知此受被映夺故,难可了知。如那落迦等中,一向苦受俱转,如是于下三静虑地,一向乐受俱转;于第四静虑地,乃至有顶,一向不苦不乐受俱转。
[134] 《显扬》卷一云:
此识﹝第八识﹞能执受了别色根、根所依处,及戏论熏习,于一切时一类生灭、不可了知。又能执持了别外器世界,与不苦不乐等相应,一向无覆无记。与转识等作所依因,与染净转识受等俱转,能增长有染转识等为业,及能损减清净转识等为业。
[135] 《显扬》卷十七与上引《瑜伽》五十一文同。
[136] 本论前文云︰
《瑜伽》等说藏识一时与转识相应,三性俱起者,彼依多念。如说一心非一生灭,无相违过。
[137] 本论前文云︰
有义:六识三性容俱。率尔、等流眼等五识,或多或少容俱起故。
[138] 《枢要》卷下云︰
善等三性六识为远因等起,剎那等起分别。四无记等起有三业,异熟心等能发业不?
非业果心定得发业及随转业。果者,虽未见文,理实难判,余者得。其初起苦乐受,如善不善共难,故必由染净心引,方随等流。
离欲苦根,即无忧引,如何初起?
善恶性隔难,初生随意性,苦乐非性别,舍引即随生。
[139] 如《瑜伽》卷五十七云︰
当知苦根有漏、无漏,以有漏为义。
[140] 即眼、耳、身。
[141] 本论卷七末云︰
前三无色有此根﹝未知当知根﹞者,有胜见道傍修得故。
「未知当知根」指信、勤、念、定、慧、五根,及乐、喜、舍三根。
「于后胜法,求证愁戚,亦有忧根。非正善根,故多不说。」
[142] 道邑《义蕴》云︰
四静虑中,第四静虑功德最胜,名为「边际」;或一一定中最殊胜者,名为「边际」。
[143] 道邑《义蕴》云︰
大圆镜智,纯净圆德现种依持;平等性智,大慈悲等恒相应故。又此二智,能现自他受用功德身土,名「功德依」。
[144] 道邑《义蕴》云︰
如来大悲,唯依第四禅住也。
[145] 道邑《义蕴》云︰
「此中三解」者,解五识中第一,唯初禅,第二通四定,第三唯第四。言「如七、八识」者,唯第三解也。准答,无漏八识八地皆有,即五识有四释﹝加八地皆有﹞,七、八有二释﹝八地皆有,或唯第四﹞。前云无漏五识依色界四地者,彼总释,不入此中,今以义准,或彼界更为一释亦得。然彼只云依色界四地,不言多起第四定,又不说通八地,故与下别也。
[146] 灵泰《抄》云︰
此《疏》中三解,皆是疏主解释。应言有义:无漏八识通八地有;有义:七、八识在第四禅,五识在初禅;有义:八识总依第四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