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0经(灭经):
本经是舍利弗与阿难之间的一段对话,主要内容是叙述五受阴是本行之所作,是本所思愿,是无常法,是生灭法。
此次对话情况稍有差异,是舍利弗诣阿难住所,向阿难请教法义:“阿难!所谓灭者,云何为灭?谁有此灭?”
阿难回答说:
“舍利弗!五受阴是本行所作、本所思愿,是无常、灭法;彼法灭故,是名为灭。云何为五?所谓色受阴是本行所作,本所思愿,是无常、灭法;彼法灭故,是名为灭。如是受、想、行、识,是本行所作、本所思愿,是无常、灭法;彼法灭故,是名为灭。”
舍利弗对于阿难的这段表述,表示完全赞同。舍利弗提问及的核心,是“所谓灭者,云何为灭”,以及“谁有此灭”。这个问题很抽象,也很难回答。而阿难的回答的核心,则是落在了“本行所作,本所思愿”两句上面。什么叫“本行所作,本所思愿”?就是我们今天造成的种种果报,都是由于过去久远劫生以来的造作与思愿(意欲)所形成。这种造作,即我们平常所说的“业力”。我在前面的文章中曾经说过,五阴与五受阴是有区别的:五阴本身并没有善恶之分,因为它们有时候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而不能纯粹理解为主观存在;但是,当五阴与内界、外界相接触之后,便产生了种种感受与思想认识。此时,我们的种种“分别心”便自然而然地产生——我们由于受到过去业力因缘的驱使,便产生三受,即苦受、乐受、不苦不乐受。从佛法的高度来认识此一受,无论是苦是乐,还是不苦不乐,都是有问题的,甚至是“颠倒梦想”的。
业力的种类很多,一般而言,可以分为四种:
1、定业与不定业。所谓定业,就是故意而为的强业(故作业),必定要受到某种果报;既无恶意,也不会引起严重的后果,故称作不定业。
2、共业与不共业。依佛教“自作自受”的法则,凡是自己所为的,当然应由自己负责,此为不共业;当然,人类社会相互依存,比如发生地震,影响的肯定不止哪一个人,此为众生共业。
3、引业和满业。引业是指决定某一有情在次一生将转生于何处之业;指圆满有情之众同分,而令各人诸根形量等殊别的善恶业。
4、表业和无表业。表业为有形,有轨迹可寻;无表业则无形无迹,幽隐颇深。
当然,有关业的分类远远不止以上所列四种。但无论是哪种分类,都包含身、口、意三种业。三业之中,意业为隐藏得最深,也极难对治,然而引发的后果也更为严重。关于意业的问题,容以后具体探讨。
需要说明一点,阿难所谓的“本行所作,本所思愿”,我们决不能将其等同于某种宿命论。首先,佛教虽然注重过去业力的重要作用,但是更为关注于现业,即我们现在具体在干些什么,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打个比方说,由于过去业力的原因,我们今生为人类,这个是无论如何也改变不了的。但是我们可以通过今生的努力,下一辈子不再投生为人类,而投生为天上当神仙,则是完全可以做得到的。因此佛法虽重业感而不落于定命论,重视现生的修习,特别是自身的不断努力,为改变自身命运,给予了无限的希望。而从佛教的缘起论出发,业力同样也是缘生缘灭的,因此阿难说它们“是无常、灭法;彼法灭故,是名为灭”。佛教从来不承认轮回主体“神我”的存在,主张没有身心以外的业力,而它们只是依于因果法则的从业受果。当我们的身口意三业不再继续作“业”,或者说所作的均为“无记业”,那么我们就不会受到业力的影响。而所谓轮回,亦如流水般波波相次,如灯炷般焰焰相续,而绝非外道机械的流转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