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6经:本经叙述触与受的关系。
在本经中,佛陀谈到缘于六根之故,由触而生受。佛陀首先作了个譬喻:“有手故知有取舍,有足故知有往来,有关节故知有屈伸,有腹故知有饥渴。”接着佛陀谈到六根对六境的缘取问题:“有眼故眼触因缘生受,内觉若苦、若乐、不苦不乐;耳、鼻、舌、身、意亦复如是。”从眼根而言,只要我们拥有一双正常功能的眼睛,就一定会接触到眼前一切万物。既然接触了,就肯定有好坏美丑的分别,就必须对它们产生取舍,从而生起喜欢或厌恶的情绪——对于这一点,我们应该比较容易理解。
由触而生受,这里的三受(苦、乐、不苦不乐)可以概括到我们各种心理活动。第一为苦受,又作苦痛,即领纳违情的境相,令身心受逼迫。当我们看到或遇到不满意的事物时,心里有时觉得不痛快,这可以称为苦受;第二是乐受,又作乐痛,即领纳顺情的境相,令身心适悦,比如说我们看了一场电影歌剧或相声小品,觉得很开心,正义得到了伸展,邪恶得到了压制,使精神获得了某种享受,这些可以归为乐受。第三是不苦不乐受,又叫舍受、不苦不乐痛,即领纳中容的境相,指身心无有逼迫,也无有适悦。比如说我们见到某件事物,觉得与己无关,有时面无表情或无动于衷,这可以归为不苦不乐受。此三受通于眼耳鼻舌等六根,凡夫是注定要产生三受并受到它们影响的。当然成就圣道以后也会产生三受,但是此三受却不会产生心理活动,不会产生相应的业果。
对于人类而言,现实中的情况比较复杂,因为人是一种很奇怪的高级动物——人学会了伪装而且善于伪装。我们承认,自然界的动物们表情并不是很丰富,然而从动物的表情上却可以大抵判断出该种动物脑子里在想些什么——至于动物有没有思维活动一时很难说得清楚,但动物有着天生的本能属性,这是不需要去讨论的。而人类却完全不同,因为我们人类可以伪装自己,比如说见到某个人时,心里很是厌恶,但是出于礼貌、功利或人际关系和组织秩序等因素考虑,便显得很热情,脸上堆满了笑容,处处照顾得无微不至。可是心里呢?简直讨厌死了,转身就破口大骂,说某某简直不是个东西,甚至连猪狗都不如。举一个恰当的例子:我们坐飞机时,总会觉得空姐们不仅长得漂亮,而且对乘客的服务简直无可挑剔,所以我们心里便产生了一种好感,觉得空姐不仅懂礼貌,而且很有涵养,很为替乘客着想。然而在工作之余回到家中,这些空姐们又呈现了截然相反的面孔:与家里人争吵时不仅会发怒,而且还可能会面目狰狞;在卧房里会披头散发、素面朝天,显得十分随意,此时的表现与“空姐”形象大不相符……这些便是人性的多重性与复杂性,或者说人的社会属性。
但是能不能说人的多面性,就否定了三受原理呢?我个人以为一点也不受影响。当我们待人接物之时,有时难免会表现出一幅道貌岸然、正人君子的完人形象;贪官污吏其实从表面上看来,有时也会表现出一副廉洁自律。然而佛教对人的外在形象却不太重视,佛教其实十分在意人类的心理活动。从身口意三业来说,意业所造成的后果,远远大于身口二业。也就是说,人的心理活动轨迹,在很大程度上会产生异熟果之业。以我个人愚见,我们如果在身业与口业方面播下了罪恶的种子(只要不是五逆重罪),一旦忏悔发露,造成的后果(果报)也不会过于严重;然而意业却很不容易忏悔,可以说根深蒂固。现实中的情况不完全一样,例如法律对于犯罪的一词的内涵主要是必须具备犯罪要件,即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一般是有具体的具体的危害行为、有行为结果、行为对象、行为的手段和方法以及行为的时空条件;犯罪主观要件包括人在犯罪时的心理状态,主要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有时候虽没有主观要件,但是造成了客观事实,同样可以视为犯罪。就是说,法律意义上的“犯罪”是侧重于“果”而非“因”(并非说因无关紧要),即无因有果也同样可以构成犯罪;而佛教意义上的“犯罪”(业)侧重于“因”而非“果”,即虽有果而无因,也未必会造成犯罪。举个例子来说,弟子在打扫房间伤及了很多小虫子,造成了杀生。杀生是犯戒的,所以该比丘惧怕伤及无辜而停止了房间打扫。师父见状便问明其中缘故,然后斥责弟子说:“你的本意是打扫房间呢,还是为了专门杀虫子呢?”这便是我们常说的“犯罪动机”,属于佛教的意业范畴。
在前一篇文章中我谈到了如何处理眼与色之间的关系,并且阐述如何保持眼不受色的影响并且做到心下的“如如不动”问题。文中谈到了种种观想,比如亲属想、不净观乃至“莫取色相”的问题。这里面涉及到一个问题:如果这些方法都解决不了问题,那么应该如何对治呢?首先我得声明:我并非先知,不具备全知全能的本领;更不可能是祖师再来。坦率地说,我本人也是一介凡夫,世间种种毛病习气在我身上都能找到对应点。我写文章的本意是倡导大家一起跟我读经、分享原始经典的殊胜与妙趣,我会跟着经文内容亦步亦趋,偶尔发点感想愚见,然后就一些经题与大家探讨共勉。如果将我视为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大法师来作种种开示,意欲从我这里获取包治百病的神奇妙方,那就大错特错了。一句话,我与诸位一样,我们都是佛陀的学生,佛陀是我们共同的老师。(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