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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若品易解句义释·净水如意宝讲记(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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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分的内容判定为“阐明无有支”。所抉择的内容是有支身在胜义中无有。所以这里的“身体”是指具足一切支分的整体之身,所破是实有一个整体的身体。能破是:如果实有整体的身体,那就是一个实法。手、脚等支分和这个实法,要么相同,要么不同(相同就是一体,不同就是他体),必须承许其中的一种。如果观察后,一体和异体都不成立,那就能断定本来没有实有的身体。

下面首先观察支分和身体不是一体。

足胫非为身,腿腰亦非身,

腹背胸非身,臂肋复非身,

手腋肩非身,诸内脏非身,

头颈亦非身,此中何为身?

这里观察“支分不是身”只用到一条理由,就是:前者是局部的相,后者是整体的相,以相状不同故,不是一体。

大家在一个个观察时,一律把支分放在前面、身体放在后面。首先在心中现出脚的相状,然后看到脚是一个局部,在脚上并没有具足头、目、手、足等一切支分的整体之相,这就断定脚不是身。接着在心中呈现小腿的相,小腿也只是一个局部,在小腿上也没有具足头、目、手、足等一切支分的整体之相,因此小腿也不是身。后面从腿到头一一按这样观察,就能断定任何支分都不是身。因此说:在组成身体的一切支分中,哪个支分是身体呢?没有一个支分是身体。

接下来观察支分和身体不是他体。方法是:如果身体以他体而遍布在一切支分上,那只有两种方式:一、在每个支分上都安住有身体的一个部分,就像一张地毯铺满地面时,在地面每个部位都有一块地毯。二、在每个支分上都安住有一个完整的身体。

下面抉择这两种方式都不成立:

身若于诸支,各以一分住,

诸分纵各住,身自住何处?

如果身体在一切支分上,各以一个部分安住,那纵然有支身的各部分各自安住在某个支分上,但有支身自己安住在何处呢?

上面假定有支身是实有的法,它和各支分是他体关系。这样就出现了三种法:一是手、脚等的各个支分,二是和各支分成他体关系的有支身,三是这个有支身的各部分(这和前面的各支分也是他体关系)。虽然你说了有支身的各部分一一安住在支分上,但并没有说明有支身自己安住在哪里?这样把有支身的所有部分都排除后,有没有剩下一个有支身安住在什么地方呢?

也就是:有支身上头这部分安住在头上,排除在外;手这部分安住在手上,也排除在外;胸这部分安住在胸上,也排除在外……。像这样,有支身上一切部分都被排除后,有没有有支身剩下呢?绝对没有。不然就成了离开这一切部分,还存在一个有支身,这样就会在各方面出现矛盾。第一、应成这些部分离开有支身而独立存在,这样怎么能说是有支身上的部分呢?第二、应成有支身没有面目、手脚等的部分,这样怎么能说是有支身呢?有支身的定义是具足一切支分的整体,现在它上面什么支分也不具有,怎么是有支身呢?这样就知道第一种安立不成立。

若为具支身,一一住手等,

则尽手等数,应成等数身。

如果是具足支分的完整身体一个一个地安住在手等支分上,那也应成手等支分有多少,就有那么多身体。这也不成立,因为众生只执著自己有一个身体,而不执著有多个身体。

总之,如果身体是实有的法,就一定和支分有一体或异体的关系。现在由观察断定一体和异体都不成立,因此就能决定真实中没有身体。

外内若无身,手等岂有身?

手等外若无,彼身云何有?

如果在表面和内部都不见有身体存在,怎么会在手等支分上有身体呢?如果在手等支分外没有身体,身体怎么会是存在的法呢?

这样否认身体实有之后,有人会想:虽然身体本来不存在,但感觉上一直觉得有身体存在,这是怎么回事?下面回答:

无身于手等,以痴起身想,

如以形差别,假人起人想。

虽然实际上得不到身体,但当手、脚等支分堆积在一起时,就以愚痴心生起有整体身体的错觉。就像把很多块石头堆成像人的形象,以这一特定的形象作因缘,就会对假人生起这是真人的错觉。

实际上,除了一块块石头,哪里有真正的人呢?同样,这里只是头、目、手、脚等的支分积聚在一起,就以这个因缘,误认为实有一个整体的身体,其实除了一个个的支分,哪里有整体的身体呢?事实上,这只是缘着支分的积聚生起有整体身体的错觉。

乃至诸缘聚,身似现士夫,

如是手等存,于彼现为身。

乃至形成特定相状的各种条件聚合时(比如各种身体的特征、心中有执著实有身的习气、外在有光明等),这个身体就似乎显现士夫的相状。同样的道理,乃至手等各个支分相连等因缘存在之间,就对手等显现为身体。

以前我们认为身体绝对存在,理由也充分有力,因为自己亲眼见到身体,上面有头、有眼、有鼻子、有胸部等等。这是以“现量见”来成立真实存在,谁要说没有身体,我们会反驳:这是我的眼睛亲眼见到的,怎么会没有呢?其实,亲眼见到也会是错觉,根识的量没有资格判定真实中也是如此。真正以正理作审察时,只见到多个不同的支分聚在一起,并没有谛实的身体。这只要做做“分开”、“聚拢”的观察就会认识。

大家闭上眼睛,按我的提示来做观想:首先观想自己躺在地上,两脚并拢,两手展开,像十字架那样;然后观想这个身体的头部、两臂、躯干、两腿在逐渐地分开,也就是,躯干不动,头往上移,两臂往左、右移,两腿往下移,这样分得很远,大概有10米距离。分开后,再看看分散的四部分上有没有一个身体?决定没有。

再观想:这四个部分在逐渐地聚拢,从相距10米,逐渐移到相距1米、相距半米、相距1分米。再观察在这个过程中有没有出现实有的身体?看到的一直只是四个分开的部分,并没有一个谛实的整体。

再移到相距1厘米,这时不仔细看,往往误以为有一具身体;仔细看,还是没有谛实的身体。最后移到四部分相连,这时一般都会生起有身体的错觉。

再这么想,前面逐渐聚拢的时候,一直没见到有谛实的身体,最后连上的一刹那,也不会顿时形成一具实有的身体,这时也只是那几个部分,并没有出现实有的整体。

像这样,用自己的心眼去看到只是一个个分开的支分。心一直定在各个分散的支分上时,就能对治实有一具身体的错觉。要点是一直用心眼看到只是一个个分开的支分,头部、颈部、两臂、胸部、腹部等等。只要不断地这样去看,就会确认没有实有的整体之身。

以上阐明了有支身不存在。接下来讲解身体大大小小的支分也一样不存在。

己二、明无支

【若说:虽无身,然现量见有手等支分,故彼等存在。】

在破除了有支身实有后,如果有人说:虽然这样以理作审察时得不到身体,但我现量见到有手等支分,以现量见的缘故,手等支分是存在的。

比如现量见到自己的手是白白的,有皮肉、有手纹、有骨节等,所以手肯定存在。“等”字是指头部、胸部、心脏等其它支分也以“现量见”这条理由成立它存在。

大家看到,这个人在犯同样的错误。前面认为有身体存在,是以现量见为理由。这里认为有支分存在,还是以现量见为理由。如果是利根的人,经过前面提点,就能举一反三,认识到身体的一切支分乃至一切色法都毫无谛实,因为道理是一样的。身体是具有它上面一切支分的有支,手、脚、眼、耳等同样是具有自身上一切支分的有支,街道、房屋、山河大地等也是具有自身上一切支分的有支。所谓的身,就是积聚,内外大大小小的色法都只是多分的积聚,都是身。所以只要示范一个破身体的方法,其它一切依葫芦画瓢,就都能贯通透彻。

可惜他不是利根,没有能力举一反三。虽然他不再执取身体实有,但还执著有支分存在,乃至有种种色法存在。这样就有必要引导他进一步破除身体的一切支分和一切色法,让他认识到一切色法都是没有的,这样才能趣入大乘的身念住。所以下面分成四段来做接引:

一、以手为例抉择本无支分;二、遍推一切色法都不成立;三、教诫不应贪执色法;四、身体的差别相亦无实有。

一、以手为例抉择本无支分

【驳:如同身无谛实,如是唯于指聚——诸支的积聚假立为有支手,真实中手为何物呢?指也是诸节的积聚,节也可由各方位部分分解而成众多,以上分非下分、下分非上分等,不杂而住故。彼等分也由粗尘分至微尘,而微尘又以显现各自方分的差别成为众多。】

“如同、如是”这四个字是引导我们举一反三地做观察,这点出了观察身体和观察支分的方法以及结论完全一致。结论怎么一致呢?就是:两者都是对支分的积聚假立有支的名字,除此之外,没有谛实存在。方法怎么一致呢?就是:这些法上都能分成多个部分,只要见到这只是多个部分的积聚,就能确认没有实有的整体。

下面按照手、手指、指节、指节的部分、粗尘、微尘这样的顺序,抉择身体任何的支分都不是实法,而只是依更小支分的积聚假立整体的名字。

首先对自己的左手做观察,这只手可以分成五个手指和手掌这样六个支分,在五个手指和手掌上得不到整体的手,在这些外也得不到整体的手,所以本来没有实有的整体的“手”,只是依支分的积聚假立有支“手”的名字。

再观察手指,也只是对上节、中节、下节这三节的积聚而假立为有支“手指”的名字,除此之外并没有谛实的手指存在。也就是:这三段指节是各自不同的三个支分,在每个支分上都得不到整体的手指,在支分外也得不到整体的手指,所以本没有实有的“手指”,只是依指节的积聚假立“手指”的名字。

再观察手指上的一节,比如上节,也可以由前、后、左、右等分成很多部分,因为上分不是下分、下分不是上分等,彼此是互不混杂地安住,因此是不同的多个部分。(比如左手中指的上面一节,上边的指甲下边没有,外面的皮里面没有,左边的部分右边没有。所以,外在的皮、内在的骨头以及上下、左右、前后等,都是不混杂地安住在各自的位置上,这样就由各个方位的部分分解而成了多个支分。)

进一步观察指节上的部分,比如一片指甲,也可以分成上、下、左、右、前、后等的部分。这样分成了各个部分,就会认识到并没有实有的整体存在。像这样逐渐由粗大的尘分到微尘。

再看微尘,也由于显现成上、下、左、右等各个方位的差别,而成为很多部分,所以微尘也是依支分的积聚假立有一个整体的微尘,除此之外,并没有实有的一个整体。

【如此分至终极,方分何处亦不得一分实有时,则当离于支分。】

像这样,凡是有上、下等方分的法,就能分成多个部分;能分成多个部分,就不是实有的法,而只是依支分积聚假立的法。像这样不断地分下去,如果没有终止,那无论怎样也得不到实有的支分。如果有终止,最后一定是分到了无可再分的阶段,也就是最后在一个法上按上、下等的方位分解,分出来的是无方分的微尘,叫做极微,这就是分到终极的状况。

这样分到终极时,分出来的各方位的极微如果成立实有,那就真正得到了身体的支分,也就是,前面各阶段的法都只是假立的法,不成立是实有的支分,只有这最后分出的不可再分的极微才是实有的支分。但如果分出的极微何处也不得一分实有,那就应当成立原本没有身体的支分。实际上,不可能成立极微,理由是下面这一段。

【理由:以极微组成粗尘时,以四方上下六尘围绕中尘(这里说的尘都是极微),尔时,中尘与六尘有接触分,则应成有六分;无接触分,则由六尘仅处一尘位置,再大的尘聚也不能大于极微。如《唯识二十颂》云:“极微与六合,一应成六分,若与六同处,聚应如极微。”】

要这样观察:假设极微是实有的法,以极微组成粗尘时,用东、南、西、北、上、下六个尘围绕中间的尘,如果中尘和六尘有接触部分,那在中尘上就有东面所触、西面所触等六个不同的部分,这样就能分成六个部分,和承许极微无分相违。如果没有接触的部分,那六尘就共同入在中尘的位置中,成了无二。为什么成了无二?以东边的尘和中间的尘为例来说明,如果东边的尘进入中尘的位置后,比中尘大一点,那在东边的尘上就有两部分:共处的部分和共处之外的部分。如果比中尘小一点,也成了在中尘上有两部分:共处的部分和共处之外的部分。这都和承许极微无分相反。所以如果六尘入在中尘当中,就共同处在中尘的位置上。

这样六尘完全入在中尘中,再加六个,也只占据一个极微的位置。不断地加入,连须弥山也都入在了一个极微中。所以说:“若与六同处,聚应如极微。”意思是,再大的微尘聚也只是像极微那样大。这显然和现量相违。这样就破除了极微实有。

讲到这里,有人想:如果承许极微彼此之间是无间隔地贴在一起,可以按这样破除。但如果承许极微和极微之间有间隔,应当怎么破除?

破除的方法是:在中间极微的上方和下方各取一个极微(这三个极微处在一条直线上),这样,从上方的极微处朝向中尘发射一条线,由于极微是有质碍的实体,这条线到达中间的极微时就被挡住,两者有接触点A。再从下方的极微处向中尘发射一条线,这条线到达中间的极微时也被挡住,两者有接触点B。现在观察A点和B点,如果下方的B点和上方的A点是同一点,那就成了两点之间没有任何东西,也就不成立中间有极微实体存在。如果这是不同的两个点,也成了中间的极微有上下两分,和承许极微无分相违。

总之,不论承许极微彼此之间有间隔还是无间隔,都无法成立极微。像这样,如果有谛实的身体支分存在,那一定是不可再分的法,因此必须承许是无方分的极微,但以理抉择的结果是极微并不成立,因此真实当中根本不存在身体的支分。

二、遍推一切色法都不成立

【是故,手等一切分及一切色,从粗尘、微尘析至极微,由彼方分分析而衡量,最终将成空性,犹如虚空,不成色法。是故极微亦无成立。】

“一切分”,指眼睛、耳朵、心脏等任何身体的部分。“一切色”,指山河大地、房屋草木等任何有质碍的色法或物质。“是故”指由上面抉择手和手的部分不成立的道理,遍推到身体的一切支分和身体外的一切色法,都根本不成实法。也就是任何色法都分成上分、中分、下分,上分又分为上分、中分、下分。像这样从粗尘分到微尘,再分到极微,由上、下、左、右等各方位的部分分解而衡量,最终得不到任何实法而成为空性。

“犹如虚空,不成色法”,就是在器情世间当中,看起来有无量无边的粗细色法,但抉择下来,没有一个色法存在,因此说“犹如虚空”。“是故极微亦无成立”,意思是,这像虚空一样彻底没有色法,所以连最小的极微也不成立。

三、教诫不应贪执色法

【如是,于不成实有如梦现之色,具观真实性者谁应贪执?即不应理。】

“具观真实性者”:已经有了观察诸法真实体性这一内涵的观行者。“谁应贪执”:意思就是,你已经是能观察真实性的人了,不是像世间无知的愚人那样,对于这丝毫不成实有、像梦中现相一样的色法,贪执它合理吗?根本是不合理的。

四、身体的差别相亦无实有

【何时如是身无自性,尔时其差别——何为男身、何为女身亦无实有。】

这一句是由差别基——身体无自性,推出男身、女身等的差别相也无实有。比如石女儿根本没有,就不会有他高矮、胖瘦等的差别相。同样,身体不论是总体还是支分都丝毫不成立,依于身体安立的差别——怎样的身是男身、怎样的身是女身,也根本不是真实的存在。这些身体的差别相都只是以愚痴心假立为有,就像梦中的男身、女身一样。

进一步,所谓的猪身、马身、牛身、羊身、老身、少身、美身、丑身、天身、龙身、鬼身、魔身等等,都只是像梦中的色法那样,除了只是迷乱心的虚妄显现外,极微尘许也不存在。

这样大家就知道,大乘的身念处是把身体彻底抉择为空性,从整体的身到身体一切的支分都本来没有。不但自己的身无有,六道一切的身也都无有。不但内在的身无有,外在一切粗细的色法也都无有。不但身无有,观待身安立的“无身”也无有。按这样抉择,就能了达一切身和一切色法都像梦幻一样,虽然显现,但无丝毫成立。

如是指聚故,手亦为何物?

指亦节聚故,节亦析为分,

分复析为尘,尘复以方分,

这里“如是”两字很要紧,这两字要一直贯到第六句。“如是”就是像有支身无谛实那样,身体一切大小支分的体性也是如此;或者就像观察“身体是依支分积聚而假立,因此无谛实”那样,观察支分无实有的方法也是如此。

关键要看到,手等的支分观待它自己身上的部分又成了有支,因此抉择的方法跟身体一样。也就是,手是五根手指等支分积聚的缘故,真实当中,手是什么东西呢?所谓整体的手在各个支分上得不到,在支分之外也得不到,所以手只是依支分积聚假立的法。手指也是多个指节积聚的缘故,也只是假立的法,没有谛实。手指上的指节也由上、下、左、右等部分分解成各支分,所以手指也只是依各支分的积聚假立的法,不是实有的法。手指上的部分又可以从粗尘分到微尘。微尘又可以以显现上、下、左、右等各方位的差别而分解成很多,所以微尘也是依各支分的积聚假立的法,不是实有的法。(最后一句“以方分”,就是微尘显现有上方、下方、左方、右方等,这样就以各个方位而分成多个部分。)

方分离分故,如空尘亦无。

这一句的“方分”,是指分到终极时,从微尘的各方位分出的不可再分的法,也就是极微。“离分”,是指极微也是不成立的,这样就远离了支分的相。“故”就是根本没有任何支分的缘故。“如空尘亦无”,因此是像虚空那样完全得不到色法,连极微也不成立。如果有极微这最小的尘存在,也不能说“犹如虚空”。现在说“犹如虚空”,就是连极微也没有。

如是如梦色,具观者谁贪?

像这样现而没有丝毫成立的色法,就跟梦中现的色法一样,具有观察真实性这一内涵的人谁应贪执呢?意思就是,已经能观察色法的真实性,已经由观察认识到它像水月一样现而不成实有,如果还贪执它,那是非常不合理的。

若时全无身,尔时何男女?

“全无身”,就是根本没有身体。“何男女”,就是既然根本没有身体,那依于身体安立的差别——怎样的身是男身、怎样的身是女身就更是一无所有了!所谓男身、女身等的差别相,也跟梦中现的男女一样,只是迷乱心显现的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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