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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上菩提之本──三皈五戒(第二十一~第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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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上菩提之本

   ──三皈五戒(二十一)

  所以说,世间事皆各有因缘,屠夫因为供养阿罗汉一饭的功德,便能知七世的事,但终极只能观见七世,七世后便看不到。因此,第七世后,死堕地狱他无法预见,因而说没有因果、善恶没有果报的话。阿罗汉的神通都有极限,只有佛眼才能观见无量劫、无量众生的过去及未来。如《金刚经》所说:「须菩提,如来悉知悉见,是诸众生得如是无量福德。」要做到对这世界的一切都能悉知悉见,惟有修行佛道,而修行佛道殊不容易,惟有仰仗阿弥陀佛大愿力,求生净土,得弥陀佛授记才能成佛。

(乙) 不盗戒

 十善业的次第,是先杀次盗。偷盗是侵犯他人的财产,乖违六度及四摄法,属于严重罪行。世间法中,国家及社会亦不容许,列偷盗、抢劫为刑事案。

(1)佛制盗戒因缘

  佛制不偷盗戒,因有弟子名檀尼迦,是陶师之儿子,擅长以泥建屋。其所住之木屋被采薪人坎破而取去木材,檀尼迦唯有以泥再造屋。当檀尼迦以火烧泥屋至赤色时,被佛陀发觉而呵斥,并命诸比丘拆除。檀尼迦无奈,惟有向频婆娑罗王的门卫说谎,企图骗取国王的木材,藉此再建房屋。虽然国王敬佛,没有治他的罪,但举国人民十分愤怒,毁谤僧团之声四起,佛陀因此制偷盗戒,取未经别人同意之财物,价值在五钱或以上,是四根本重的波罗夷罪。

  按当时古印度的国法,偷盗五钱是死罪,故佛制亦以五钱为重罪。那么,五钱究竟是多少呢?关于这点真难考究,历代祖师都有不同的说法。据闻,1992年南传佛教研究出来,大约是一百多港元。

(2)偷盗戒十义

  偷盗之罪,仅次于杀人,更造成以下十种障道因缘,故要制戒禁止。

一业道重

  不是自己的东西,以非法手段偷或是劫,是名为盗,如此行为,障道甚深,不能入道。

二坏禁法

  不论古今,世界各国无不制定法例,定杀人、盗劫为重罪,因盗劫能令社会失安宁。是故佛教之道俗,大小乘戒,亦以盗戒为重戒。

三生恼深

  钱财是众生极贪爱的,如有人非理侵夺他的财产,必然十分恼恨。

四损财及命

  众生赖财以活命,若财被偷盗,即是夺他们的命。《大智度论》第十三有偈云:「一切诸众生,衣食以自活,若劫若夺取,即为劫夺命。」

五失所化

  佛法以广结善缘,度化众生为原则,如侵损他人利益,盗窃他人财物,一切众生都不愿见此人,更不会受他化度。是故欲自度度人,自利利人,首先绝不能杀生及偷盗。

六坏信心

  作了偷盗之事,令原本相信我的人,不再信我,彻底破坏我的人格,及给人的信心。

七污释门

  作为佛弟子,因犯了偷盗罪,令恶名流布,人憎嫌我,更秽累释迦佛教,还有甚么罪比这更严重呢?

八违正行

  受了三皈五戒,发愿以大慈大悲济度众生,但因不小心,犯了盗戒,违背了正行,得了不可悔罪,丧失戒体,是很可惜的。

无上菩提之本

──三皈五戒(二十二)

九失六度

  六度,是布施、持戒、忍辱、精进、禅定、般若,是大慈大悲的菩萨行,以布施为首,既然能慈悲无缘,布施一切众生,无非欲度化他们,帮助他们,倘若盗窃,便违背六度,故严持盗戒实为「防盗」之法。

十乖四摄

  四摄是布施、爱语、利行、同事。是四种摄受众生之方法,第一先布施给众生,令他们信服、受教,但如盗他财物,损他利益,令四摄同亡,前功尽弃。

(3)三类不能盗取之物:三宝物、人物、非畜物

(一)盗三宝物

  三宝物是指佛物、法物、僧物。而三类不与取物中,以盗三宝物罪最重及最难偿还。《涅槃经》云:「造立佛寺,用珠华鬘供养,不问而自取,若有意或无意,皆犯偷兰罪。若有守护主者,三宝物边,皆结重罪。」

  三宝物中,亦严禁互相混同使用。滥用三宝物,分有四种罪:

(一) 三宝互用:以佛物作法物、僧物,或以法物作佛物、僧物,或以僧物作佛物、法物,得互用罪;

(二) 当分互用:例如施主捐金钱欲造释迦像,却将之用于造弥陀像;又如某物本决定赠予甲寺之僧人,却将之赠予其他寺之寺僧,得互用罪;

(三) 像宝互用:例如用供养五分法身之物,供养形像;又如用供养第一义谛僧之物,供养剃发染衣之僧,得互用罪;

(四) 一一互用:以堂宇等各受用物、田园等各种属物,香灯等各种供养物,饮食等各种献纳物,若互相滥用,得互用罪。

  《摩诃僧祇律》卷三载:「有比丘摩摩帝想修塔,但无物,而在众僧中有物。比丘心想,天人所以供僧,都因蒙佛恩,供养佛便是供养众僧。于是便以僧物修治塔,此摩摩帝得波罗夷。若塔有物,众僧无物时,比丘又作心想,所谓供养僧,佛亦在其中,于是又以塔物,供养众僧,这样也是不对,会得波罗夷。若塔无物而僧有物,或是僧无物而塔有物,可以互相借用,但要向理事人清楚交代,在某时借用,某时当还,更应在僧中读疏,分明付授,若不读疏及不还,会得越比尼罪。」

  对于三宝物,若偷盗、转用、借贷不还等都有罪,罪按轻重而结。

(1)佛物

  佛物。如佛像、殿堂、香华、佛衣、幡盖之类,凡是施主供佛之物,皆不得移作其他用途,移用者犯偷盗罪。

  《四分律行事钞》举出四种佛物:

(一)佛受用物:供给佛色身受用之堂宇、衣服、床帐等。若施主说供养佛宝,即佛之色身不得受用,只能供在塔中,供养佛的法身,因法身长在。(有舍利者名为塔,无舍利者名为支提,支提亦可以安佛之华盖及供养具。)

(二)施属佛物:施予佛之钱宝、田园、人畜等。施主供佛之物,其他人不能使用,否则得大罪。如佛堂的柱坏了,施主修换之后,把旧柱施僧,僧亦不能用。又如佛堂的基土及泥木金石,亦不能转用,用者得盗佛物罪。

(三)供养佛物:是供养佛之香灯、华幡、供具等。如把佛物转卖,所得物资只能用作造佛形像及造佛衣七宝幡盖,或用来买各种香油宝花供佛。除供佛外,其余不得用,用者即犯盗佛物罪。

(四)献佛物:是指供献给佛的医药、饮食等。佛灭度后,施主供佛之物,不得移往其他寺院,违者得盗佛物罪。

无上菩提之本

   ──三皈五戒(二十三)

  《梵网经菩萨戒本疏》卷一举出六种佛物,前四种与以上记述之四种相同,其余两种是:

(一)佛宝物:专门供养佛之物。佛在世时,为佛之色身所用;佛入灭后,为佛之法身所用。

(二)局佛物:即只限于一佛之物,如供养释迦像的,不得移作供养阿弥陀佛,或原本用来造佛像之材料,不得用来刻造僧像,或天神菩萨等像,违者得轻盗罪。

(2)法物

法物,如经卷、纸笔、箱函等,一切用于写经之对象,都称为法物。此种法物只能用作写经之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此所谓物各有主。

《四分律行事钞》中,说明何谓法物,并举出四种法物用途。

(一)法受用物:即是轴帙、箱巾、函帕等物。

(二)施属法物:施予法之田园等。可分为二分,一分施予经,一分施予读诵经典的人。(按:这是古时的说法,现代可解释为佛学图书馆及佛学院等。)

(三)供养法物:如供养经卷之香花等。

(四)献法物:如供养经卷之饮食等。

《菩萨戒本疏》除有上述记载外,还多举两种法物。

(一)法宝物:即放在塔中,专门用以供养法宝之物。

(二)局法物:如用来书写大品经的材料,不得移作书写涅槃经。

  弘一大师有弟子送他宣纸写墨宝,剩余之宣纸不知如何处置,大师便写信给弟子问可否用来作其他用途,其严持戒律之操行,实堪为我等僧伽师范。

(3)僧物

  僧物,可分为两种。(一)四方僧物,(二)现前僧物。

  「四方僧物」是指来自四方供养一切比丘所共享之物,例如寺舍、厨库、田园、米饭、衣服、汤药等,故又称四方僧物或是常住僧物。如施主布施给这寺院的寺僧,不得转施其他寺院,违者得小罪,更不能将僧物变卖。《五分律》称,若有沙门释子变卖四方僧物,犯偷罗遮罪。

  「现前僧物」是由施主布施现前僧众的衣食等生活物质。若这些现前僧众逝世,其遗物亦应转为僧团所有,或依该比丘遗言,分与其他比丘。若施主声明布施给僧宝的,那么,凡夫僧、圣人僧便不得取用,因施主说明施给僧宝,只能放在塔中,供养第一义谛僧,否则亦犯了盗用僧物罪。

  《大集经》云,若以信众布施给常住之僧物,如米谷饮食,或是花果等物私自享用,或是拿出寺外,送给自己的好朋友、乡里、居士等,此罪重于阿鼻地狱所受的果报。故《方等经》说:「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盗僧物者我所不救。」《观佛三昧经》亦云:「用僧祇物者,过杀八万四千父母等罪。」

  往昔有一比丘,在田中摘一禾穗谷,看看是否已熟,于是五百生中,作牛偿还,值释迦佛出世而得道,但脚犹似牛蹄,口如牛口,食后即齝,因此名为牛齝比丘,佛恐怕世人讥笑他,令他长住在三十三天中。

  其实,戒细人粗,真要把戒条全部做到是很难的。譬如居士吃寺院饭,是否应该呢?

  《五分律》云:「若白衣入寺,僧不与食,便起嫌心。佛言,应好持与。又恶器盛食与之,又生嫌心。佛言,好器与之。」

无上菩提之本

    ──三皈五戒(二十四)

  《梵网经菩萨戒本疏》则说:「这些应是不识因果的恶人,在觅僧人的过失。若在家二众,及识达的正士,知道僧物难消,即不应给与。」该疏又引用《大集经》说:「众僧所食之物,不得辄与一切俗人。」

  然,《摩诃僧祇律》卷三亦说:「寺中僧物有应给的及不应该给。对于那些损害寺院或是有益寺院的,都应该给与。为甚么损害寺院的都要给与呢?因为如果是贼人来到寺中求索饮食,若不给他们,他们或会放火烧寺,到时可能损失更大,为了免除这些不必要之损失,所以应该给与。另对于有益寺院的人,如做僧房之泥工、木工、画工,及料理僧众事物之义工,亦应给与饮食。而对于国王及那些有大势力之人,更应该给与,因大势力之人有大福报,他们可以给寺院带来很多利益。虽说僧物难消,但有功德便可消了。」

  现很多居士亦明白不应侵损常住,故他们吃了寺院的饭,布施给寺院的比吃的多,对寺院是有益无损。何况做法会时,来了不少居士,不可能要他们往外吃饭,因此丛林制定了「供众」条规,居士吃的是施主供给的,没有侵损常住之嫌。所以带功的居士在寺院饮食,不算盗取僧物。

(二) 盗人物

盗人物,是指偷盗世间人的所有物,这范围很大,很深很广。可分为如下多种:  

(1)六种不可悔之盗罪

(一) 偷取:于风雨时,月黑风高时,乘人不觉而偷盗他人的财物。

(二) 劫取:强抢取,在光天化日之下强抢,如打劫银行,抢人财物等。

(三) 诈取:以欺骗手段而取得。

(四) 胁取:以威胁、威迫手段而取。

(五) 受寄取:受人托管财物后不承认,或少还,或讹称托管之物没那么多。

(六) 诋谩取:即轻谩取,如主人以权力、势力欺压奴仆而取,被取者敢怒而不敢言。

(2)其他不可悔之盗罪

《优婆塞五戒相经》说,如犯以下三种偷盗,是不可悔罪。一用心,二用身,三离本处。

(一) 用心:是发起偷盗心后,即计划偷盗的方法,是名用心;

(二) 用身:盗心生起后,以手足拿着所盗之物,是名用身;

(三) 离本处:是把盗来之物拿走,离开原来的地方,而转往其他地方。

另有三种盗取法,亦是不可悔罪。一自取,二教他取,三遣人取。

(一) 自取:是自己动手,盗取他人之物离开原来地方;

(二) 教他取:是教人偷盗他人对象,然后逃离本处;

(三) 遣人取:是以语言告诉人往取,或是派人往盗取,然后逃离本处。

(3)十种可悔或不可悔之盗罪

(一) 若居士知道他人藏有五宝,即起偷心,但最终没把他的五宝拿走,犯可悔罪。

(二) 若居士偷心起后,用身体把人家之重物偷走,离开本处,是不可悔罪。

(三) 若居士以盗心取有主人之木筏,而该木筏却是随水流下,名为盗水中物,犯不可悔。

(四) 若居士以盗心捉拿有主人之水中木,等木头流向前面时,又以盗心把木沉在水底,最后把木举离水时,是不可悔罪。

(五) 若有人养的鸟,飞入野池,居士以盗心把鸟举捉离水,不可悔罪。

无上菩提之本

  ──三皈五戒(二十五)

(六) 若居士看见野鸟口中衔着宝物而去,以盗心夺得野鸟取宝,犯中可悔。

(七) 居士在等待野鸟时,犯小可悔。又这些衔宝而去之野鸟,被有主的鸟夺取野鸟所衔的宝,居士以盗心夺有主鸟,不可悔罪。

(八) 若居士与人赌博,以欺骗手段,胜他五钱,不可悔罪。

(九) 若居士应缴税款超过五钱,而不缴纳,不可悔罪。

(十) 若居士以盗心偷舍利,犯中可悔。若以恭敬心盗舍利,而心想佛亦是我师,当时是以清净心取舍利,则无罪。

佛教重视心性,一切罪恶之发生都由心所生,若以盗心偷窃,是不可悔罪,若因迷悟而非出自本心,则得轻罪。又若盗取的原来是自己的对象,开始时不知道,取得以后才知道,但因盗心生起,亦犯轻罪。又如盗心起了,但最后没有做,亦没有重罪,但轻罪难免,需要忏悔灭罪。又如盗心生起,又实行偷盗,但没有把盗物移离原本之处,亦是轻罪。

有一人,脱衣在祇园附近耕垦。有一居士经过,见四野无人,便把衣服取去,耕田的人看见居士取去他的衣服,忙追赶上前把衣服要回,居士把衣服还给耕人。后来居士心生疑惑是否有罪,来到佛所请问佛陀。佛陀问他:「你当时以何种心态取衣服的?」居士说:「我以为无主的,所以便取。」佛说:「这样是无犯,但自今以后取物,应想清楚,虽然物无人守,而实有主人的。如发心想偷,虽然没有取,亦犯不可悔罪。取而不满五钱,犯中可悔,取满五钱,犯不可悔。」

(三) 盗非畜物

非,是指非人,即天神、鬼神之类;畜,是指畜生之类。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载,若盗取冢坟之旛盖,或是神庙中之衣服,价值五钱或以上,犯重罪。如出家僧伽偷盗外道之塔物,或神祀、舍物等物亦得重罪。如这些物放在露天之处,没人守护,得偷兰罪。

另《萨婆多论》云,取非人物五钱以上,属重偷兰罪,四钱以下是轻兰罪。

盗取一切鸟兽食剩留下之物,得吉罗罪,因鸟兽有灵知,食余之物留给明天再食,若盗取会令明天无食,故取之有罪。

《十律诵》载,六群比丘常在早上在寺院的楼阁上遥望野田,如看见有烟浮或有鸟飞下,便到那里观看有甚么食物留下。这天,六比丘来到丛林处,找到虎食剩之残肉,于是拿回祇园精舍,老虎醒后,不见残肉,凭气味而寻到祇园,在寺门外啼叫。佛说六比丘犯突吉罗罪,因虎把残肉收藏,仍未断望,故比丘不应盗取。同样,狮王杀糜鹿,噉食精肉,饮鲜血后便决舍离去,如这时取狮子的残食,没罪,因狮子已放弃残肉。故佛制盗戒,取一切鸟兽之余食,是突吉罗罪。

  有老鼠偷桃,而屯积成一大堆,比丘往取,佛说是波罗夷罪。何以故?因鼠偷来之桃,尚放在一堆而未动,桃主仍有机会来取回,今比丘所偷,不是鼠之物,而是桃主之物,所以得波罗夷罪。

  现代人很喜欢食燕窝,甚至持素人都以为燕窝没生命可以食,殊不知燕窝是燕巢,拆散牠们的家,亦是盗劫罪。另用计算机盗版,亦犯盗取罪。佛住世时因无此事,故戒中并无提及。凡我佛子,是否应为此事而自戒自律?

(4)七种开缘无罪取

  盗戒虽然很多,如取时作七种想,可以取物无罪。一己有想,二亲友想,三暂用想,四无主想,五狂想,六心乱,七病坏心。

(一) 己有想:所取之物,以为属于自己所有。

(二) 亲友想:所取之物,属于家中眷属或好友的,彼此同意共享。按照律法说,要具七法才算亲友。一难作能作,二难与能与,三难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覆藏,六遭苦不舍,七贫贱不轻。能具如是七法而取,是不犯盗戒。

(三) 暂用想:取亲友物暂时借用,日后归还,无罪,但必须归还。


无上菩提之本

  ──三皈五戒(二十六)

(四) 无主想:所取之物无主,如在垃圾堆检拾。又或儿子作了恶事,被父母逐出家门,父母死后,子取父母财物,无罪。

(五) 狂想:取他人物时,精神处于不正常状态,无罪。

(六) 心乱:取他人物时,心神不集中,不知自己在做甚么,无罪。

(七) 病坏心:取他人物时,因病坏心,不知所作是否正确,无罪;若为了大悲救苦而盗取,其所盗之物不是给自己享用,亦无罪。

(5)偷盗果报

  持戒之人,除不能偷盗外,更要学习布施。以因果论来说,布施是因,得财富是果,愿意布施之人不会贪,不贪便不作恶,也不贫穷,常行布施者,常得意外之财。相反,偷盗之人,先害正报,后损依报。

《优婆塞戒经》卷四云:「喜欢偷窃的人,会得到恶色、恶力、恶名、短命,财物耗减,眷属分离之果报。别人失物,会怀疑于己,己之亲人,都不见信,更常为贤圣呵责,此是现世恶业之果,死后入于地狱,受到恶色、恶力、恶名、饥渴、苦恼之报,在地狱时间非常长,地狱受报完后,再得人身也是贫穷下贱,若偶然得到些少财宝,很快又失去。不为父母、兄弟、妻子之所受念,身常受苦,心常怀愁恼,都是因为过去世做了偷盗的缘故。」

《大智度论》卷十三云,佛说不与取有十罪。

(一) 物主常瞋;

(二) 惹人疑;

(三) 非时行筹量;

(四) 朋傥恶人,远离贤善;

(五) 破善根;

(六) 得罪于官;

(七) 财物没入;

(八) 种贫穷业因;

(九) 死入地狱;

(十) 若得为人,勤苦求财,得财又为贼、水、火、王、不爱子等五家所分,甚至藏埋都会失去。

(6)对治盗心

  对治盗心,惟有常行布施,常思大圣世尊,三衣一砵,树下一宿度日,其乐无比。又如贤者颜回,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圣贤安贫乐道,没有盗心。

(丙)不邪淫戒

(2)淫欲正性命

  一般世人,离不开两件「大事」,饮食、男女。故圣人说:「食色性也,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饮食,是民生问题;男女,是康乐问题。

  人类的生死相续,全赖于饮食、男女。没有饮食不能活命,没有男女,人类灭绝,是故食欲与性欲是与生俱来。男女交配令人类生命延续,一切胎卵湿化,经过雌雄交配才能孕育后代。

  这「与生俱来」,即佛陀所说之「业因」。所谓业因,是由外尘欲念牵起爱心,由爱心贪着于欲,贪欲便造业,造业而受报,因而生死不断,若欲心灭除,则不复有生死三界之事。

  所谓三界,是指欲界、色界、无色界。于三界中,有地狱、饿鬼、畜生、阿修罗、人间及六欲天等。居住在欲界之众生,有淫欲、情欲、色欲、食欲等。

  欲界有六天,即四天王天、忉利天、须焰摩天、兜率陀天、化乐天、他化自在天。由第一四王天,至第六他化自在天,中间包括人界住的四大洲,下面有无间地狱等二十处,都有男女杂居其中,有男女便染欲,所以称为欲界,我们是居于此欲界四大洲之一的南阎浮洲。

无上菩提之本

  ──三皈五戒(二十七)

  《俱舍论》卷十一载,四王天与忉利天之男女,以交形为淫,第三须焰摩天以相抱为淫,第四兜率陀天以执手为淫,第五化乐天以相笑为淫,第六他化自在天以相视为淫。他化自在天之天人,互望一眼,便已行淫,想要儿子时,随念便忽然化生于膝上,子初生时,如人间十岁孩童,色貌圆满,衣服自然而得。四部洲人与四王天一样,以交形为淫。

  欲界众生之诞生,由胎、卵、湿、化四类而生。天人及地狱之众生是化生,人、鬼子、金翅鸟、龙、罗剎及所有兽类是胎生,鸟类是卵生,微细蠢动是湿生。无论何种品类之性命,都由淫而生出。淫由情染,纵然是化生亦依爱业而染,所谓心染气传,故说淫欲因爱而来,爱是轮回之根本,心是爱之种子,爱、淫二欲造成生死业因。

  因欲乐是人之天性,故圣人有言「食色性也」,惟欲念要自我节制,行欲要合乎礼节及道德标准,否则随意行淫便没人格,与畜生无异,故社会有夫妻制度以约束。而人之品格,并非生而具有,乃建基于先天素质,再受周围环境影响,随社会进程而逐渐形成及发展,要防范被外在环境染污,除遵守律法外,重要是自律。

  近数十年,外国流行「交换配偶的性派对」,此种派对,其实是败坏社会风气,害人天伦,令夫妻反目,破裂情义,拆散家庭的性泛滥,是要不得的不道德行为。《尚书》中著名之《五子之歌》,其二歌词说:「内作色荒,外作禽荒。甘酒嗜音,峻宇雕墙。有一于此,未或不亡。」其意是倘人终日沉溺于色、酒、声、财的其中之一,没有不衰亡的。

  我国称为礼义之邦,数千年来之传统文化,极为注重名节礼义,对不正当之偷情邪淫行为极为鄙视,邪淫不但毁人名节,更遗羞后代,被子女及亲戚朋友所鄙弃。清朝时,对于邪淫男女称为「奸夫淫妇」,淫妇会被地方有势力之人士「浸猪笼」,这种「浸猪笼」其实是私刑,是把犯人装入运送猪只之竹笼中,然后投放在河海淹浸,喻意犯人乃畜生禽兽,罪轻者投在浅水处,让其头部浮于水面示众,罪重者投到深水,让其没顶而死。对于那些抚孤守节,侍奉翁姑之贞烈寡妇,亦会赐赠「贞节牌坊」作表扬。这风气由清朝一直延至民国初期,这些牌坊在安徽歙县最多,很多仍留传至今。此种维护道德之赏善罚恶其实很好,可以防恶止非,鼓励孝义。可惜近数十年,欧风美雨,吹毁我们不少固有之道德文化,无良商人制造淫书、淫画、淫网,迷惑不少青少年,严重荼毒下一代,致令女的背夫偷恋,男的包二奶,年轻人甫认识便发生性关系,认为是正常之社交,毫无羞愧之心,造成每天皆有报导各阶层之桃色新闻、贪片刻欢娱招来杀身之事,如雷贯耳,令人听得麻木。

  虽说邪淫是两人之事,但淫风炽盛,除给社会带来伤风败俗之不良影响外,更影响国家名誉。我国以四维立国,邪淫是不礼,淫人妻女是不义,邪淫之人不知羞愧,寡廉鲜耻,把四维推向深渊,令人惊心。

  早二千多年前,佛陀已反对淫欲,故给居士制戒,所有优婆塞、优婆夷只可行夫妻之正淫,严禁邪淫。因当时之古印度没有一夫一妻制,而且印度地处热带,男女性关系紊乱,更堪至乎有与兄弟、姊妹、死尸、畜生行淫的,故佛制不邪淫戒。所谓不邪淫戒,是指除配偶以外,不能侵犯其他异性身体,更不能强奸、嫖妓等。而然,经论亦常强调,虽然是夫妻,亦不得非支、非时、非处、非量、非理而行淫。非支,是指行淫于产门以外之器官;非时,是指怀孕期间,胎圆满时,或斋戒时,或病时行淫;非处,是指于塔边、灵庙中、祠堂内、路边及大众面前等地方行淫;非量,指过量之行淫;非理,指不依世间礼法,如滥交或作淫媒等。

  出家人犯淫称非梵行,世尊给五众制戒统称为淫戒,比丘与比丘尼二众犯戒,结波罗夷罪,不得住在僧团,不得一同说戒、一同羯磨;沙弥、沙弥尼、式叉摩那三众犯戒不结波罗夷,而称灭摈恶作罪,会被剥其袈裟,摈出寺门。

  小乘法中,僧伽五戒以淫戒为首,其次盗戒,第三才是杀戒。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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