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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 七、观三相品
麦彭仁波切 著 索达吉堪布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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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观三相品

丁七(观三相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经云:“有为及无为法,黑法与白法,无论何时以智慧均可令其崩塌,微尘许亦不可得。尔时……”等揭示了有为无为法不存在的真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认为:有为法是存在的,因为已经宣说了其生、住、灭三种法相的缘故。

为了证明有为无为法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有为法;二、遮破无为法;三、遮止与圣教相违。

己一、(遮破有为法)分二:一、广说;二、摄义。

庚一、(广说)分二:一、总破;二、别破。

辛一、(总破)分三:一、观察有为无为法而破;二、观察分散与聚集而破;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

壬一、(观察有为无为法而破):

若生是有为,则应有三相。
若生是无为,何名有为相?

如果有人认为:作为蕴界处的有为法,其自性是存在的,因为有为法的法相生(住灭)等是存在的。另外,佛陀也云:“诸比丘,此等三法,即为有为法之法相。有为法具生,具灭,亦具自住而往他法之变易。”如果有为法不存在,则应当象兔角一样,也不存在生法等等。(既然生住灭等法存在,所以有为法也应该存在。)

我们可以反问:作为法相的“生”,究竟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呢?

如果所谓的“生”是有为法,它也应当具备生住灭三种法相。因为,如果是有为法,则表明其自身的三种法相必须存在。只有这样,它[生]才能成立为事相;

如果认为“生”是无为法,它又怎么可能是有为法的法相呢?决不可能!如同虚空(不能作为有为法的法相)一样。

利用以上的道理,则对住法等等也可以触类旁通了。

壬二、(观察分散与聚集而破):

三相若分散,不能有所相。
云何于一处,一时聚三相?

(原译:三相若聚散,不能有所相。云何于一处,一时有三相?)

如果生法等等是有为法的法相,那么生法等等是分别各自而成立为法相,还是以(三者的)总集而成立为法相呢?但无论是二者中的何种情况,都毫无立足之地。

首先,如果以生法等三者分别各自的法相,是不能成立为有为法法相的。因为虽然其中的一者存在,然而却不具备其他两种法的缘故。要么不具备住与灭,要么不具备生与灭等等。

其次,(如果是以生法等三者的聚集,而成立为有为法的法相,)也即彼等三者在同一刹那时间内聚集于一处。但是,(彼等三者却)如同光明与黑暗一样是相违的法,这种观点又怎么能合理呢?万无此理!

壬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分二:一、以太过而破;二、以对离过之答复而破。

癸一、(以太过而破):

若谓生住灭,更有有为相。
是即为无穷,无即非有为。

如果对方认为:承认“若生是有为,则应有三相”的说法,又怎么会不应理呢?

(如果这样承认,)则有为法的法相——生、住、灭,又应存在表明其为有为法法相的其他生法等等。如果(后面的)这些法相存在,则这些存在的法相又需要其他(的法相来表明,)就会因此而导致无穷的过失。如此这般,最终连根本的法相也毫无立锥之地了。

如果生法等不存在其他法相,则彼等已经远离了有为法的法相,就有成为不是有为法的过失。

癸二、(以对离过之答复而破)分二:一、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一而破;二、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二而破。

子一、(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一而破):

生生之所生,生于彼本生。
本生之所生,还生于生生。

正量部的论师等人并没有偃旗息鼓,又振振有辞地争辩道:如果有一种善法或者烦恼法产生,则有十五个法也因此而诞生。包括事相法本身,其五种法相——生、有、住、老、无常。如果此法为烦恼法,则加上烦恼法本身,以及与其相应的邪解脱一共七法;同样,如果此法为善法,则加上善法本身,以及与其相应的正解脱一共七法;如果此法为出离法,则加上出离法的本身,以及与其相应的出离一共七法;如果此法为非出离法,则加上非出离法本身,以及与其相应的非出离一共七法。

彼等各法(1)即为有为法事相的从属之法,而生生等七法则为从属之从属法,一共有十五种主从法(2)。而生等法相与随相互相成立的缘故,所以,在有为法事相本身,加上生等七法相,以及生生等七随相共计十五种法中,以生生法仅能使本生法产生,而以本生法就能产生生生等除了其[本生]自身以外的其他十四法。有法、住法等等也可依次类推。所以,没有再需第二轮法相成立的过失,也就不会有无穷的过失了。

(注(1):指前面所说的各种七法;

(2):关于十五种法的内容,不同注释的说法略有不同。

安慧菩萨所造的《大乘中观释论》中云:“若差别分别者有十五法。所谓一生;二住;三灭;四若是白法,即正解脱生;五若是黑法,即邪解脱生;六若非出离法,即非出离法生;七若是出离法,即出离法生;八生生;九住住;十灭灭;十一正解脱眷属;十二邪解脱眷属;十三非出离法眷属;十四出离法眷属。除本生自体成十四法,若并本生法总成十五。生生及本生二法为始意。

印顺法师的《中观论颂讲记》中云:“能生有为法的生,是怎样生起的?有说:由另一个生生的,这叫他生派,或展转生派,是犊子系与说一切有者的见解。有说:生是自生的,不需要其它的生法生,这叫自生派,或不展转生派,这是大众系的见解。现在,先破他生派。这一颂,是有部他们,为了避免上来的无穷过,而作展转生的建立。他们说:另有一法能生这生的,叫生生,如另有能得这得的,叫得得。某一法的生起,有生能使他生起。这生,另有能生他的“生生”;这生生的“生”起,能“生于”那个“本生”。本生,指能生某一法的。本生从生生而生,这生生是不是也还要另一个生生,去生这生生?不要!由为本生生起的时候,除了他自己以外,有能生其它一切法的力量,所以“本生”的“生”起,“还”可以“生于生生”。这样,本生是有为,是由生生所生的;生生也是有为,是由本生所生的。所以主张生、住、灭外另有有为相,却不犯无穷的过失。有部、犊子系都这样说。有部建立三相,说一切法现起时,有七法共生;一是法、二本生、三本住、四本灭、五生生、六住住、七灭灭。根本的生、住、灭,作用特别大;生,生起时,能使其余的六法也都生起;住,住时,能使其余的六法也住;灭,灭时,也能使其余的六法灭。但生生只能生本生,住住专能住本住,灭灭唯能灭本灭。法,根本是被动的,不能叫余法生灭。假定说生、住、异、灭,那就一法起时,有九法共生了。法、生、住、异、灭、生生、住住、异异、灭灭,是为九法。根本生又名大生,生生又名小生,小生生大生,大生生小生,就是这个道理。正量部除了这些法,还有其余的法,所以说一共有十五法共生。西藏的无畏论说,本论的破他生,是破正量部;但十二门论与青目释,都是指一切有部的。总之,凡是主张三世实有的,主张辗转生的,都为此中所破。”

僧成大师所释的《中观根本慧论文句释宝鬘论》中云:“若善法或烦恼法随一生起时,与本法共有十五法生起。1.即彼法;2.彼法的生;3.成就;4.住;5.老;6.无常;7.若是烦恼法即有邪解脱;8.若是善法即有正解脱,若是出离法即有彼法之出离法,若是非出离法即有彼法之非出离法,此中以彼善法或烦恼法为主体,彼法之生乃至非出离即是眷属,烦恼法共有八法,善法亦然。1.彼法之生的生;2.成就的成就;3.住的住;4.老的老;5.无常的无常;6.若是烦恼法即有邪解脱的邪解脱;7.若是非出离法即有非出离的非出离,此是眷属的眷属(1)。彼十五法。

清辩论师所著之《般若灯论释》云:“复次犊子部言。起是有为而非无穷。云何知耶。由此自体和合有十五法。总共起故何等十五。一此法体。二谓彼起。三住异。四灭相。五若是白法则有正解脱起。六若是黑法则有邪解脱起。七若是出离法则出离体起。八若非出离法则有非出离体起。此前七种是法体眷属。七眷属中皆有一随眷属。谓有起起乃至非出离。非出离体此是眷属。眷属法如是。法体和合总有十五法。起。彼根本起。除其自体能起作十四法。起起。能起。彼根本起。住等亦然。以是义故无无穷过。”)

若谓是生生,能生于本生。
生生从本生,何能生本生?

如果按照你们所说,即以所谓“生生”的生,而使本生产生。然而,你们本来的本生,在之前并没有产生。那么,此生生又怎能产生本生呢?毫无道理!连(生生)自己都没有产生的缘故。

总之,无论依靠何等因,产生何等果。如果其因已经成立,则其果可以成立。如果因法的本性都成为了无因者,也即不存在。既然连因法都不存在,则其果也必然不存在。若建立互相观待的理论,其能立并不能成立。所以,如果对其二者以自性成立的立论进行观察,则并不存在。因为,乃至生生尚未产生之前,本生始终都不可能成立。如果作为因的生生已经产生,若要再次产生也不合理。

若谓是本生,能生于生生。
本生从彼生,何能生生生?

如果你们认为:正是由本生产生的生生,而使本生产生的。

然而,在生生之前尚未产生的本生,又怎么能使生生产生呢?绝不可能!因为其自身都尚未产生的缘故。

若彼尚未生,而能生彼法,
汝言正生时,彼生可成立。

(原译:若生生生时,能生于本生。生生尚未有,何能生本生?若本生生时,能生于生生。本生尚未有,何能生生生?)

如果你们又认为:虽然二者一前一后的互生不能成立,但是,在二者正生之时,应该可以互生。

若按你们所承许,即以尚未产生而正在产生为前提,就能使自果产生。但你们所承许的以正在产生为前提,而使(自果的)产生能够成立的观点,也是经不起推敲的。

所谓“正在产生”,是属于未来的法。而任何已经产生的法,是没有丝毫必要再次产生的,因为产生的行为已经圆满的缘故。所以,“正在产生”就绝对不是已经产生的法,(而是未来的法。)

未来的法在现在并不存在,由其所产生的果也必定不会存在。如同明年的收成不能解决现在的饥饿一样。以此理也可类推住法等等。

子二、(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二而破)分二:一、对离过之答复;二、遮破。

丑一、(对离过之答复):

如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生法亦如是,自生亦生彼。

如果对方又认为:生、住、灭法并不需要其他有为法的法相——生、住、灭,所以就没有无穷或者成为有为法的过失。如同灯火的自性是光明,所以就能在照亮自己的同时,也照亮瓶子等等的其他诸法。同样,生法的自性就是生,所以也就能(同时)生起自身与他法。

丑二、(遮破)分二:一、比喻不成;二、其义非理。

寅一、(比喻不成)分二:一、能遍不可得;二、极为过分。

卯一、(能遍不可得):

灯中自无暗,住处亦无暗。
破暗乃名照,无暗则无照。

灯火自身,以及灯火所在的,以其光明可以遍及的处所,是没有些微黑暗的。灯火又如何能照亮呢?只有驱除了黑暗,才能安立为照亮。

此灯正生时,不能及于暗。
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

(原译: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此灯初生时,不能及于暗。)

如果对方又认为:虽然通过观察,灯火驱除黑暗的论点不合理。但必须以灯火能够驱除黑暗,如果不能驱除黑暗,则如同瓶子等等一般,即使存在灯火,也不能驱除黑暗,但这是不可能的。所以,在灯火产生的同时,应该是可以驱除黑暗的。

但是,只要此二者中的其中之一存在,则另一者就并不存在。如同岛屿的幽暗与太阳的光芒,或昨日的冥黑与今宵的灯盏一般。

在灯火产生的同时,根本无法触及黑暗。因为,在灯火尚未产生的时候,虽然存在黑暗,一旦(灯火)产生之后,黑暗就已经不复存在。而在黑暗存在的时候,灯火却无踪无影。(二者根本无法相遇,)又怎么可能在灯火产生的同时驱除黑暗呢?决不可能!

灯若未及暗,而能破暗者。
灯在于此间,则破一切暗。

如果灯火不触及黑暗也能驱除黑暗,则有包括岛屿等一切世间界的所有黑暗,仅用一盏灯就可以彻底驱散的过失。

如果对方又认为:如同智慧无须触及无明,也能将其遣除;眼根无须触及色法,也能了了在目;磁铁无须触及适当范围内的铁物,也能将其吸附一般。所以,虽然不能触及,但一样可以驱除黑暗。

但这些能立与其所立已经完全等同,所以还是无法成立。

卯二、(极为过分):

若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暗亦应自暗,亦能暗于彼。

如果按照你们所说:因为灯火具有照亮的功能,所以可以照亮自身与他法。那么,黑暗也毫无疑问地应当能够遮蔽黑暗自身,以及瓶子等其他物品,因为黑暗具备遮蔽能力的缘故。如果承许这点,则黑暗也就不存在了。

寅二、(其义非理)分二:一、从因方而破;二、从果方而破。

卯一、(从因方而破)分二:一、自生非理;二、他生非理。

辰一、(自生非理):

此生若未生,云何能自生?
若生已自生,生已何用生?

如果生法是由其自身产生的,我们就可以观察“尚未产生的生法(产生自身)”,或者“已经产生的生法产生(自身)”的两种说法。

首先,如果生法自身尚未产生,又怎么能使自己本身产生呢?如同空中鲜花的自生一样。

其次,如果对方提出:是由已经产生的(生法)自己产生自身的。

既然自己已经产生,又怎么需要生呢?纯粹是多此一举!

辰二、(他生非理)分二:一、观察三时;二、观察生有否他生。

巳一、(观察三时)分二:一、总破生;二、别破生时生。

午一、(总破生):

生非生已生,亦非未生生,
生时亦不生。去来中已答。

如果(承许)生法能产生他法的话,那么无论是已经产生、尚未产生、或者正在产生的任何一种法都无法产生。其理由,可用已经阐释过的观察已去、未去与去时的方式,也即用“已生无有生,未生亦无生”等等来加以破斥。

午二、(别破生时生):

若谓生时生,是事已不成。
云何依生法,尔时而得生?

(原译:若谓生时生,是事已不成。云何众缘合,尔时而得生?)

如果对方又表白道:已生之法与未生之法二者的确不能生,只有正在产生之法可以产生。

如果所谓“正在产生”能够成立的话,也可以产生。然而,“正在产生”并不能成立。因为,如果所谓的“生法”能够存在的话,则“正在产生”能够成立。但是,在经过观察,并了知生法自性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又怎么能妄下断语,说依靠生法而安立的“正在产生成立”呢?岂有此理!

若法众缘生,即是寂灭性。
是故生生时,是二俱寂灭。

如果对方又辩驳道:佛陀不是也以“此有故彼生”来宣说缘起的吗?你们这样肆无忌惮地将所有的生法全盘遮破,岂不是将缘起法也一并遮破了?

这种结论不但没有遮破缘起法,反而更进一步地昭示了缘起的深奥含义。

如果生法等等的自性成立,则缘起之法也于理不容。正是因为依缘而生,才使寂灭性的道理更具说服力。

换言之,无论任何一法,只要是依缘起而生,则其以自性生不存在或者不成立的本性即为寂灭性。因此,无论正在产生以及产生,都是无有自性、寂灭戏论的。由此可以得出,如果自性成立,则缘起之法就无法立足。

若有未生法,说言有生者。
可生之彼法,不成岂可生?

(原译:若有未生法,说言有生者。此法先已有,更复何用生?)

如果对方又认为:正在产生应该是存在的,因为未来的瓶子会产生的缘故,所以生也就可以成立。

这种观点也是无法成立的。倘若某种“未生之法”在何处,或者未来时等任何情况下存在,那么生也就可以成立。但是,象这样的能使生法安立应理之法,无论在何时何地都不存在。既然如此,又怎么能生呢?生法的趋入之境都不存在的缘故。

在其他三种注疏中,译为:“此法先已有,更复何用生?”(与鸠摩罗什原译相同)也即以另一种形式,宣讲了如果现在已经存在,就不必再生的道理。此处是按照后译的偈颂进行阐释的。

巳二、(观察生有否他生):

若言生时生,是能有所生。
何得更有生,而能生是生?

如果对方认为:是以具有产生能力的他法,而使正生的法产生的。

那么请问:这个具有产生能力的他法自身正在产生的时候,又是以什么法而产生的呢?

若谓更有生,生生则无穷。
离生生有生,法皆自能生。

如果能有其他生法,而使其产生的话,则此生法的生又需要其他的生法,这样就有无穷的过失。如同吃饭需要烹调,而烹调又需要生火,生火又需要火镰……,这样一来,对因法的需求始终都无边无际,吃饭的时候也就遥遥无期了。

反之,如果生法离开其他生法,也能够产生的话,则一切万法都可以如此,即离开其他生法,也能够产生,因为其道理相同的缘故。

卯二、(从果方而破):

有法不应生,无亦不应生,
有无亦不生,此义先已说。

倘若果法已经存在还要生,生法则不合理;倘若果法不存在,生法也不合理;在果法存在与不存在两者兼备的情况下,生法更不合理。

关于这一点,前面[第一品]通过“果先于缘中,有无俱不可,先无为谁缘,先有何用缘”的方式已经进行过论述。

辛二、(别破)分三:一、破生;二、破住;三、破灭。

壬一、(破生):

若诸法灭时,是时不应生。
法若不灭者,终无有是事。

现在正在毁灭的法,则不应该存在生法,因为与生法相违的灭法存在的缘故;而不是正在毁灭的法,则不可能存在,所以也不存在生法。

壬二、(破住)分三:一、观察三业;二、观察已灭未灭;三、以前述相同之理而破。

癸一、(观察三业):

不住法不住,住法亦不住,
住时亦不住,无生云何住?

如果是住法住的话,则住法不能住,因为只有一个住者,而不存在两个住法的缘故,此理与破斥“去者去”相同。

如果不是住法,也不可能有住,因为住法不存在的缘故。

正在住的法也不能住,因为在已住未住二者之外,根本不存在(正在住)的情况。

另外,未生的法又怎么可能住呢?因为该法根本不存在,所以与住法相违的缘故。

癸二、(观察已灭未灭):

若诸法灭时,是则不应住;
法若不灭者,终无有是事。

如果是正在毁灭的法,因为(毁灭)与住法相违的缘故,所以住法的存在是不合理的;

而不是正在毁灭的法,是不应该存在的。在这样的所谓法中,诸法的法相——住法究竟何在呢?它根本就不存在。

所有一切法,皆是老死相。
终不见有法,离老死有住。

因此,所有的一切万法,在任何时刻都与老死的自性息息相连。如果离开老死,也即与此二者相违的住法是根本无法存在的。

癸三、(以前述相同之理而破):

住不自相住,亦不异相住。
如生不自生,亦不异相生。

住法以其他住法之相而住,与以自相而住两种情况都是不合理的。正如前面所陈述的道理一样,生法以自相或者他相而生都不合理,否则即有无穷的过失,或者因为自身对自身起作用违背逻辑的缘故。此处可以此类推,即以“此住若未住,云何能自住?”或者“若谓更有住,住住则无穷”的方式来遮破。

壬三、(破灭)分二:一、宣说能损之理;二、遮止自宗相同之过。

癸一、(宣说能损之理)分五:一、观察所作;二、观察所依;三、观察因;四、观察法之有无;五、以前述之理类推。

子一、(观察所作):

法已灭不灭,未灭亦不灭,
灭时亦不灭,无生何有灭?

如果从三时加以观察:首先,已经毁灭的法不可能毁灭,因为已经毁灭的缘故;

其次,尚未毁灭的法也不可能毁灭,因为灭法尚未产生的缘故;

再次,正在毁灭的法也不可能毁灭,因为在已灭未灭之外,根本不存在其他(正在毁灭的)情况。

还有,未生的法又怎么可能灭呢?连此法本身都不存在的缘故。

子二、(观察所依):

若法有住者,是则不应灭;
法若不住者,是亦不应灭。

如果是住法,则不应该毁灭,因为住法与灭法二者相违的缘故;

如果不是住法,也不应该毁灭,因为住法不存在或者所灭的法不存在的缘故。

是法于是时,不于是时灭;
是法于异时,不于异时灭。

如果对方承许:在因毁灭以后,可以产生果法。

但是,在作为因的乳汁之时,并不能使作为因的乳汁毁灭,因为自身对自身起作用与理相违的缘故。

而在果法酸奶之时,也不能使其他作为因的乳汁毁灭,因为(因果)二者并未互相接触的缘故。

子三、(观察因):

如一切诸法,生相不可得。
以无生相故,即亦无灭相。

如果对方承许:既然现见果法酸奶产生,那么,作为因法——乳汁的毁灭又怎么能不存在呢?

正如前面观察诸法,得出其生并不合理的结论一样,那么,此时此刻需要生的存在方可安立的诸法之灭,也因为生不存在的缘故,所以作为灭的存在也不合理。

子四、(观察法之有无):

若法是有者,是即无有灭。
不应于一法,而有有无相。

如果某法存在,则该法的毁灭就不成立。其理由是:如果此二者处于同一之法,也即同时存在有相与毁灭的无相二者,是不可能的。按照前译,此颂为“有相与无相,于一法非理”。

若法是无者,是则无有灭。
譬如第二头,无故不可断。

如果某法不存在,则该法的毁灭就更不应理。因为灭法的所依都不存在的缘故。如同一个头的补特伽罗本来就不具有两个头,则其(第二个头)的折断也就无从谈起。因为第二个头从来就不存在的缘故。

子五、(以前述之理类推):

法不自相灭,他相亦不灭。
如自相不生,他相亦不生。

灭法自身使自身毁灭是不可能的,而于其之外的其他灭法使其毁灭也是不可能的。若问其理由,则如生法自身以及他法不能使其产生的推论一样,只需言辞稍加变更,便水落石出。此颂也可译为:“自灭及他灭,灭法不可成”。

癸二、(遮止自宗相同之过)(此科判藏文内容空缺):

庚二、(摄义):

生住灭不成,故无有有为。

一言以蔽之,通过前面无懈可击的推理,可以诠释出:因为有为法的法相——生、住、灭,都无法合理成立,所以,作为有为法的色法等等也就无有自性的道理。

己二、(遮破无为法):

有为法无故,何得有无为?

如果对方还是固步自封地认为:有为法就是存在的,因为与其相对立的无为法存在的缘故。

但是,如果以我们所宣讲的道理进行抉择,就可毫不犹豫地得出结论:有为法根本就不可成立。既然如此,那么遮止了有为法的无为法又岂能成立呢?根本无法成立!

己三、(遮止与圣教相违):

如幻亦如梦,如乾闼婆城。
所说生住灭,其相亦如是。

如果对方又认为:佛陀不是也说:“诸比丘,有为法有生、有灭、亦有自住法往他法之转变。”你们的立论,岂不是在与佛陀唱反调吗?

佛陀的这种说法并非了义之说。只是以自性无生,如梦、如幻、如……的世间,却显现生、住、灭相的密意为出发点,而作如此权巧之说:有为法及无为法不存在,所谓的存在只不过如梦、如幻、如乾闼婆城一般。同样,诸法之生是如此,住是如此,灭也是如此。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七观三相品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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