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经济是佛教发展之必需
李向平
一.佛教应当受益于当代中国的发展
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和经济发展,佛教和其他社会阶层一样,大受其益。中国当代的寺院经济,就在这样一种社会背景下得以逐步发展起来,已经逐步建构为一种具有合法性的宗教经济形式,备受宗教界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
然而,对于中国当代寺院经济,常常局限于片面的道德批评,而忽略了其中的社会意义,未能从佛教作为一种社会实体“走入” 社会的角度,对寺院经济在当代中国社会中的存在和发展进行考虑。
历史上的寺院经济,即为佛教僧团引进印度、西域寺院经济模式,并加以中国化之后佛教组织的存在基础,这种事业,既能超越个人慈善行为的分散性,亦能够超越宗族、社邑公益那样狭隘的“内部人互助”性质,成为面向社会的、民间的、有组织的公益行为的主要形式。所以,历史上对于但是寺院经济及其举办公益事业的批判,主要是出自于皇权主义视野,“官督寺办”,从而使寺院经济所能进行的公益事业本身,就带有朝廷官府借此耗散寺院财力的动机,故而在历朝历代出现了抨击寺院经济势力的正统观念。[1]
实际上,佛教经济活动中,本来可以呈现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义,以一种自立于国家与市场之外的宗教行动逻辑,基于佛教经济而建构一种社会伦理、关怀信众乃至社会公益。所以,与其去批评寺院经济所带来的所谓世俗化假相,还不如对佛教经济所能建构的社会形式、及其表达的社会意义,努力做到真实的理解。
这就要基于一种社会性的逻辑,把佛教经济置于一种社会伦理、经济生活的大背景中来分析,本着宗教-社会的利他主义观念,来对待寺院经济所具有的善行义举。这种思维逻辑,能够理解寺院经济及其所能做成的善行义举,是一种发出己愿、利他情操,而从事一种追求公共利益的志愿服务。其中,佛教经济及其慈善事业,既内涵了上述伦理意义,同时又能呈现与国家相对应而言的社会行动逻辑,致力于为佛教获致一种国家与市场之外的公共意义。
二.自古迄今,佛教与经济具有不解之缘
寺院经济或称之为佛教经济的发展,原本就是中国佛教的一个传统。一般的说来,佛教系统与世俗人间常常具有两大关系,其一,是经济范畴,其二,属于宗教范畴。寺院以布施物(即僧伽的常住物)放债,无疑也具有宗教意义;那些忘记了偿还这类债务的人,将会暴卒,他们将转生到地狱、牛或寺院的奴婢。[2] 在圣俗两个世界并非迥然分异的传统语境中,寺院经济中本来就包含有深刻的宗教意义。
佛教寺院的法施、财施等公益活动,往往基于寺院的经济活动而具有招徕信众的目的,可以被视为体现其宗教信仰特性的公益活动,所以,佛教的社会-经济事务本身,就具有了一定的宗教、功德性质。更深一层的意义是,这种佛教寺院的经济活动,在其社会本质层面,具有解决整个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具体意义。尽管当代中国的佛教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种传统的经济意义,但它们在当代社会急需社会公益服务的时代,它们可以针对当代社会公共服务之不足、分配之不均,而被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这就是说,宗教经济活动及其社会公益活动,常常是一个宗教进入一个社会的基本路径,它们对宗教参与社会的程度及其信仰者的宗教消费关系,具有基础作用。佛教并不把财富分为“天堂”和“尘世”两种,但是佛教却准确地洞见了佛教经济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两重性,并对佛教经济活动的社会功能进行了相应的制约。它要通过佛教特有的经济活动,走出传统的寺院,进入真实的人间社会。这是一个基本的入世路径。
中国当代宗教的发展,国家制度的安排之中,就包含有宗教组织实行自养的政策,这就是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可以兴办生产、服务、福利等事业等第三产业。国家也在具体措施上给予优惠,如对宗教土地房产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并要求城市建设中处理宗教房地产问题要照顾宗教界利益,等等。
三.寺院经济是佛教发展之必需
为此,宗教可以从四个方面去为经济工作服务。第一,通过思想使信教群众在本职岗位上做好工作;第二,关心信教群众脱贫致富;第三,推动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搞好自养;第四,力所能及地利用宗教界的优势,为“三引进”(引进资金,引进技术,引进人才)牵线搭桥。在此机制的设计下,当代中国宗教界参与经济活动已经在全国不少地方经济生活中占据了一席之地。[3]
由此呈现了中国宗教经济活动的两大逻辑,一是宗教直接参与经济活动,一是社会经济的发展,直接引导并且推动宗教发展自己的经济事业。中国宗教作为免税非营利组织类型,[4] 可以在国家权力和经济市场之外等社会空间之中,建构具有各个宗教特色的宗教服务型经济,从而体现出各宗教经济应有的社会性与公共性特征。
在中国佛教的演进历史中,三衣一钵、靠他人供养的现象,早已被佛教禅宗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农禅清规所取代。它为佛教适应社会的变迁,奠基了生存的基础;它作为佛教存在的基本原则,却能伴随社会的演进而不断的进化。只要佛教的信仰及其弘法利生的原则不变,“农禅并重”可以演变为“工禅并重”、或演变为“商禅并重”。
贫弱不是佛教的本色。关键是佛教经济的发展目的,是在于弘法利生,而不同于一般的商业经济活动。现在社会上对于NGO或NPO的发展,往往具有一种偏见,即它们必定是无所经济能力的,必定要依赖于其他经济组织方才能够进行社会公益活动。实际上,即使借助于商业活动逻辑,如果其目的始终在于宗教事业本身的发展,这本来就不应当引起误解。一个致命的传统观念是,那些接受宗教、信仰宗教的人们,常常是社会弱势群体,从而附带地把宗教本身亦视为社会弱势群体。这种观念的根源,恐怕还是出自于经济发展不足、把宗教作为生活之象征补偿的传统信念。从这个观念出发,只有贫弱的宗教,才能提供精神补偿。
然而,现代社会的演变,往往是经济的发展,可以导致宗教的发展;宗教经济之发展,往往也能促进、强化宗教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能力。在此层面而言,宗教不是贫穷、弱者的同意语,而是贫穷、弱势群体的组织依赖,而不仅仅是一个象征型精神依赖。这就需要一个强大的宗教力量为他们提供服务。信仰层面的终极关怀、宗教组织层面的解救能力,在此能够整合为一体,建构宗教组织的制度性社会力量。
因此,现代佛教教团组织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就改变了传统寺院的生存空间与发展模式,加上现代化工商社会经济资源的充实供应,让大型寺院在发展上,可以各种宣教弘法的事业为号召,来筹集弘法活动所需要的相关经费,走向计划性与行销性的弘法模式。
这种弘法模式,可以说是佛教对社会资源的主动出击,是超出传统寺院经济的运作形态,涉及到不少专业的管理知识与操作技术,甚至有必要引进商业化的经济方法。因此,佛教寺院的组织形态,必须随着现代世俗社会的经济运作模式发生转变,不得不进入到宗教市场的竞争环境。[5]
这些现象,说明当代佛教的经济活动,无论是传统还是当代,早已与佛教本身的发展紧密地结合为一体。尤其是二十世纪以来,中国佛教实施“人间佛教”的社会运动,从而也使各种类型的社会-经济活动,成为佛教进入人间、服务社会的重要路径。由此观之,这就不是佛教经济活动是否有益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增长,亦不是佛教享受经济发展的现有成果,去简单地适应宗教消费者的宗教消费要求这一类的问题了。因为,寺院经济之发展,本来就是佛教发展内在、必然的要求之一,甚至是佛教功德观念本身所衍生出来的基本行动逻辑。
关键的是,当代佛教组织如何能够在制度设计层面,有效地聚集资源、利用资源,进行系统运作,使当代佛教经济的运作机制,能够呈现出当代社会所要求的制度理性,走出中国人基于个人崇信的功德文化经营模式。
四.希望在于佛教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不是佛教不能发展经济,而是如何完善对佛教经济的管理。否则,就会出现一些不利于“利合同均”的丛林传统制度。所以,寺院经济中最重要的问题,应当不是所谓的世俗化倾向问题。因为佛教超越体系,往往就是要在世俗与超越的整合之中方能体现它的信仰意义。最重要的问题,我以为,应当是佛教经济的运作机制及其制度设计。
佛教的经济行动逻辑,与其他宗教经济的行动逻辑一样,它们作为非营利免税的宗教组织,从事经济活动目的,无不服务于社会慈善事业。它们对于社会、生活的伦理规约功能,常常制约着佛教系统的经济行动模式。为此,在考察佛教经济活动的时候,如果能够从佛教经济的结果,佛教经济所能提供的社会公益活动来考虑,就能看到佛教经济的社会意涵和社会形式。这是佛教发展的必然内容。
一般的说来,寺院经济大抵上是由寺院之自给性收入、布施性收入、薪金式收入、甚至包括了部分经营性收入集合构成。它们既是广大信徒“广种福田”的结果,同时也是僧尼专事修行的经济保证。这些收入,除了寺院建设和保证僧尼修行之需外,还要以各种形式回流社会,赈灾济荒、捐资助学、从事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等等,使寺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具有社会财富分配的“蓄水池”作用。[6]
因此,在寺院的经济自养、佛教的适应式自我发展,大都与社会-经济的服务经营活动,存在着必然的内在关系。寺院兴办经济实体,开展自养经济活动,理所当然的就是佛教与社会相互适应的基本条件之一。此外,寺院也通过这些经济活动,促进了宗教职业者与不信教公民直接的交往和了解,取得了多方面的社会共识。[7]
依据佛教福利观的分类形式,我们可以梳理出制度性的社会福利观、施舍性的慈悲福利观和功利型的因果福利观等若干形式[8],并能够在每一种福利观之中寻找到三种相应的佛教行动模式。在与其制度性社会福利观相互适应的层面上,构成一种“政教型佛教经济”;在与其施舍性慈悲福利观彼此适应的形式上,构成的是“弘化型佛教经济”;而在其功利型因果福利观层面之上,佛教僧侣乃至信徒们建构出来的,则是一种“灵验型佛教经济”模式。
福 利 观
经济行动
制度性的社会福利观
政教型佛教经济
施舍性的慈悲福利观
弘化型佛教经济
功利型的因果福利观
灵验型佛教经济
正是这样三种类型的经济行动,可说是当代中国佛教经济活动的主要模式。它们左右着中国佛教神圣与世俗的关系处理,它们制约着佛教寺院经济在承担部分社会公益事业的行动特征,同时,它们也在直接影响着无数佛教信徒,在接近佛教、了解佛教,接受它们的功德文化而信仰佛教。
或许,这么些慈善服务的宗教行动方式,在今后佛教经济的发展中,有可能按福利国家的各种社会福利活动中,所隐含的公义(justice)、权利(right)、非个人性(impersonal)与常规性(regular),建构一种“制度化行善”(institutionalized charity)的经济模式,把佛教对于行善布施和功德福报的强调,作为回向给八方众生的“非对称性交换关系”(asymmetrical reciprocity)。
就佛教经济的逻辑本身而言,当代中国的佛教经济,如何能够超越了佛教领袖的个人认知惯习、同时亦超越了佛教信仰者个人间的神圣崇信行为,把佛教经济活动的公共意义,予以进一步的制度化设计,以形成社会价值整合的连带关系(social solidarity),即如何让寺庙、佛教经济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社会经济的一个必要的构成部分,如何使佛教、寺院经济成为社会经济的一个有机构成,进而把佛教经济与社会福利、佛教伦理与经济伦理之间的壁垒双向打通。这才是目前中国佛教寺院经济面临的最大问题。
倘若是一个已经具备了现代社会管理制度的寺庙,同时也拥有了能够进行现代社会组织经济管理人才的现代寺庙,那么,人们担心的事情,似乎就不是佛教应当不应当从事社会经济活动,而是如何去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如何在佛教进入社会的机制设计层面下功夫,社会如何为佛教经济之活跃提供应当的公共空间。如果该空间狭小,或难以容纳佛教经济之能量,那么,就会存在一种制约寺院经济活动的制度化隔阂,从而难以建构一种制度型的佛教行善模式,难以建构为一种“概化的权利与义务”(generalized rights and obligations)及其社会共识(social principles)。[9]
殊不知,这才是佛教发展的瓶颈,而非人们斤斤计较的浮在表面的寺院经济现象。对此,不知诸位有识之士,以为然乎?!
--------------------------------------------------------------------------------
[1] 秦晖《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现代化—中西公益事业史比较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14、223页。
[2] 谢和耐《中国5―10世纪的寺院经济》,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247页。
[3] 赵匡为、李革《关于宗教界参与经济活动问题的一些思考》,上海:《当代宗教研究》,1993年第4期。
[4] 宗教组织作为免税非营利社会团体,乃国际公认的准则。参Salamon , Lester M. & Helmut , K. Anheier (eds.), 1997, Defining the Nonprofit Sector: A cross-national analysis.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p.297.
[5] 郑志明《台湾寺院经济资源的运用问题》,“中国宗教社会学:现状与走向”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4年7月,北京。
[6] 孙健灵《佛教经济学论纲》,《佛学研究》,2002年。
[7] 吴云岑、梁炳新《浅析我区寺院经济现状及对策建议》,《西藏研究》,1994年第4期。
[8] 王顺民《当代台湾地区宗教类非营利组织的转型与发展》,第92页。
[9] 王顺民《当代台湾地区宗教类非营利组织的转型与发展》,第266-267页。王氏之论,说明以西方基督教宗教团体或个人所从事的社会公益事业,虽然他们的慈善行动亦属于个别性(personal)而非正式性(informal),但其本质上基于一种不可改变的神人关系,进行公益活动的目的却是一种“单向交换关系”,却是一种“神圣性的行善”(sacred charity),是一种“制度化的行善”行为,是为了荣耀神而做的事情,故能从中衍生一种“正义伦理”逻辑,走向马克斯·韦伯所言之形式理性或普遍性伦理制约。
(原载《觉群》200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