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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顗大师的佛性论思想(利生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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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顗大师的佛性论思想

利生法师

  谈判教标准,首先涉及到佛性论问题。佛性论问题是中国佛教哲学中的本体论问题,这是一个对中国佛教的发展至关重要的问题。它也是佛教传入中国以后,从南北朝至隋唐,从般若学到涅槃学的发展过程中,逐步明确、建立起来的价值观。智顗的天台宗判教,是其建立宗派教理体系过程中,作为认识形式和判断规范的一种思想结构。这个判教结构,实际上也成为以后隋唐佛教各宗派判教的一种难以超越的模式。智顗的判教思想结构全部围绕著其独具特色的价值标准而建立。这个价值标准,即其佛性论思想。智顗以其佛性论为判教标准,建立判教结构,缔造独具特色的天台教理体系,同时又反过来进一步论证和确定这个标准。本文主要讨论此一判教标准问题。
  一、智顗的佛性论----一念无明法性心
  智顗的佛性论思想内容丰富,但可通过以下四个环节把握,即:三因佛性----无住本----妙有佛性----一念无明法性心。
  第一,三因佛性。
  天台宗教理体系鲜明特色之一,是“性具”思想。对此问题的探讨虽各说极多,但通过其三因佛性之说才较易把握。三因佛性即正因佛性、了因佛性、缘因佛性。三因佛性之说本出《涅槃经》,经中说正因佛性是中道第一义空,了因佛性是智德,缘因佛性是断德;又说三因佛性相当于法身、般若、解脱(正因佛性满显为法身,了因佛性满显为般若,缘因佛性满显为解脱)。此三因佛性即成佛的三种因,换句话说,即构成佛性范畴的三个基本方面。智顗各种著作中对三因佛性有大量发挥,他说:
  故知法性实相即是正因佛性,般若观照即是了因佛性,五度功德资发般若即是缘因佛性。(《法华玄义》卷10上)
  若通观十二缘真如实理,是正因佛性,观十二因缘智慧,是了因佛性,观十二因缘具足诸行,是缘因佛性。(《摩诃止观》卷9下)
  以上可视为其经典表述,检《摩诃止观》、《法华玄义》、《观音玄义》、《金光明玄义》等著作中说法,基本一致。有时角度略不同,如《法华玄义》卷10上说:
  读诵经典,即了因佛性,皆行菩萨道,即缘因佛性,不敢轻慢而深敬者,即正因佛性。
  又如《法华玄义》卷5上说:
  真性轨即是正因性,观应轨即是了因性,资胧轨即是缘因性。
  我想要指出,与《涅槃经》的说法比较,智顗的表述实际上并不一样,他是在肯定正因佛性为法性实相、真如实相同时,强调的重点又是在了因佛性乃智慧之“观照”,缘因佛性乃诸行之“具足”。也就是说,《涅槃经》中三因佛性的静态的概念,到他这里一变而为动态的概念了。
  智顗常引《涅槃经》说法身四德“常乐我净”,但又强调:“若有无明烦恼性相,即是智慧观照性相。”(《法华玄义》卷5下)智顗把十法界诸种性相归纳比喻为“三轨”:“如是体,即真性轨,如是性,性以据内,即是观照轨,如是相,相以据外,即是福德,是资成轨。”(同上)其中真性轨是体,即正因佛性,观照轨是智,即了因佛性,资成轨是行,即缘因佛性。智顗进一步阐发“观照轨”(智慧)和“资成轨”(行为)如何起作用:
  “力”者是了因,是观照轨,“作”者是万行精勤,是资成轨;
  “因”者是习因,属观照,“缘”者是报因,属资成;
  “果”者是习果,属观照,“报”者是习报,属资成;
  “本未等”者,空等即观照,假等即资成,中等即真性。(同上)
  此三轨即法身、智慧、诸行;“常乐我净”的法身,能与无明烦恼性相相即;其所以能即,在于了、缘二佛性能自性萌动,观照资成;其所即,在于“即烦恼即菩提”。其能所的具体,即了、缘二性的具体,了、缘二性的具体显现,也就是止与观。了、缘二性的萌动即正因佛性的萌动,佛性三德中本来包含修智修德的自性运作的能动性,是能所的统一,佛性本质上具足一切法。在智顗的佛性结构中,正因佛性仍是纯净的,但了、缘二性既属观照资成,当然有染恶。佛性三德由正、了、缘三性构成,则佛性兼具染净。这就是其著名的“性具善恶”思想(或“性具”说)立论的哲学基础。①
  由此,智顗的三因佛性说视了、缘二佛性是在与正因佛性的“三轨”互动中,显示为即性即修,是能是所,佛性乃是包含著由妄转净的对立统一过程,是染与净、善与恶的统一。与智顗基本同时的吉藏曾对南北朝佛性论思想进行全面批判总结,如吉藏概括已有的涅槃佛性说为十二家(包括自己所主张的为一家),有以众生、六法、神识、真神、避苦求乐、当果或当理、阿赖耶识自性清净心、中道第一义空等为正因佛性(见吉藏:《大乘玄论》卷3)。其中又可进一步概括为四家,即⒈以“众生”“六法”为正因(佛性),⒉以“心识”为正因,⒊以“真如”或“理”为正因,以及⒋他自己主张的以非有非无之中道为正因。② 比较上述智顗三因佛性说,可以看出是在南北朝佛性论思潮基础上的一种理论整合,一种扬弃。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也可以看出,智顗已经有了较明确的主客体之分的意识,即在设定正因佛性为客体的同时,确立了、缘二性的主体地位,佛性在他这里已经成为一种主客体的统一。这与上述吉藏所总结的南北朝佛性论诸说各强调佛性范畴的某一方面,已经明显不同。这点是以前尚未被重视的。
  第二、无住本。
  性具染恶的三因佛性如何统一运作?智顗建立“无住本”范畴。他说:“从无住本立一切法。”(《法华玄义》卷7下)湛然发挥此意道:
  “从无住本立一切法”者,无明为一切法作本。无明即法性,无明复以法性为本,当知诸法亦以法性为本。法性即无明,法性即以无明为本。法性即无明,法性无住处。无明即法性,无明无住处。无明法性虽皆无住,而与一切诸法为本,故云:“从无住本立一切法。”(《法华玄义释笺》卷7下)
  “无明”是指与光明对立,未达到理性的状况。现实中的种种迷妄痛苦,都是无明的表现,也即“烦恼”。所谓“觉悟”,即从无明转为光明的过程。湛然之释,说明佛性即在无住本,就是说,正因为有无明,才有光明的对应,所以光明就存在于无明之中。智顗说:
  若解无明,即是于明。《大经》云:“无明转,即变为明。”《净名》云:“无明即是明”。当知不离无明而有于明,如冰是水,如水是冰。”(《法华玄义》卷5下)
  这个意思,也相当于《维摩经》中所说的“譬如高原陆地不生莲华,卑湿污泥乃生此华”,“又如殖种于空,终不得生;粪壤之地,乃能滋茂”,“烦恼泥中乃有众生起佛法耳”。(《佛道品》)也就是所谓的“烦恼即菩提,生死即涅 ”,此“无明为一切法作本”的“无住本”,也就是智顗常说的“玄妙深绝”,“非言所言”的“不思议境”。
  第三、妙有佛性。
  按《法华经》佛以垂迹显本,化度众生的主旨,佛界是摄入众生界,与众生界相通的。因此众生界染恶之事,也即摄入佛界。智 说:“如来藏理含一切法。”(《法华玄义》卷3下)又说:“一切众生,无不具此三德(正因、了因、缘因)。”(《法华玄义》卷6下)故佛性具足一切法,众生也皆有佛性。对这种具有辩证精神的在主客体对立统一中,以无明和光明相对待的“无住本”形式运作的佛性,智 创造了一个概念,称为“妙有”。他说:
  其一法者,所谓实相。实相之相,无相之相。又此实相,诸佛得法,故称“妙有”。(《法华玄义》卷10下)
  破著空故,故言不空。空著若破,但是见空,不见不空。利人谓不空是“妙有”。(同上,卷2下)
  这个“妙有”,与以往般若学中常用的概念“假有”,有重大差别。如比较吉藏的“四重二谛义”结构,可以明显看出,吉藏的“假有”,理论重心偏向“无所得”之“空”(即“真空”,可参见吉藏《大乘玄论》卷1,及《三论玄义》、《二谛义》)。智顗的“妙有”是针对偏空而发,范畴本身即包含批判和扬弃意味。如果说,吉藏的中道观强调的是对现象世界不起偏执的话,那么智顗的中道观则是在强调经验的现象世界的同时,强调对之不起偏执。由此,他的佛性也可以称为“妙有佛性”。
  妙有佛性说的根本意义在于强调物件的同时,也强调了主体的存在。费希特说:“任何对立面,其本身仅仅是由于自我的行动才存在的,并不需要任何其他依据。对立面一般来说,仅仅是由自我的力量设定的。”物件乃是主体自我意识设定的,此前人们并未认清这一点,南北朝对佛性论的讨论中,无论“众生佛性说”,还是“心识佛性说”、“理佛性说”等,主客体界限显然是模糊的。智顗认清了这一点,区分出了主客体,设定了客体,即建立了主体。
  从此之后,中国佛教界就少谈“真空”,多说“妙有”了。
  第四、一念无明法性心。
  对此主客体的统一关系中的主体方面,智顗进一步规定为“一念心”或“一念无明法性心”,他说:
  夫一心具十法界,一法界又具十法界,百法界。一界具三十种世间,百法界即具三千种世间。此三千在一念心。若无心而已,介尔有心,即具三千。亦不言一心在前,一切法在后,亦不言一切法在前,一心在后,……前亦不可,后亦不可。若从一心生一切法看,此则是纵,若心一时含一切法看,此即是横,纵亦不可,横亦不可。祗心是一切法,一切法是心故。非纵非横,非一非异,玄妙深绝,非识所识,非言所言,所以称为不可思议境,意在于此。(《摩诃止观》卷7)
  此即其著名的“一念三千”说,即一念心即一切法。智顗又说:
  理即者,一念心即如来藏理。如故即空,藏故即假,理故即中。三者一心中现,不可思议。如上说三谛一谛,非三非一,一色一香,一切法一切心,亦复如是。是名理即是菩提心,亦是理即止观。(同上)
  如此则“一念心”即“无住本”,处无明处,是“无明心”,从法理上说,也即是如来藏理,则又即如来藏,或者说,即了、缘二因即正因。此心乃“不思议境”,既一心具三千法,则三千法即一法性,此心即“法性心”,“一念无明心”也就是“一念无明法性心”。智顗说:
  今观明白法界皆是一识。识空,十法界空,识假,十法界假,识中,十法界亦中。专以内心破一切法,若外观十法界,即见内心,当知若色若识,皆是唯识,若色若识,皆是唯色。今虽说色心两名,其实只一念无明法性十法界,即是不可思议一心具一切因缘所生法。一句名为:一念无明法性心。(《四念处》卷4)③
  这种思想方式很独特,唯中国佛教,唯智顗才有,它体现的是一种属于“人类理性的内部结构”。④
  智顗的一念心及其止观哲学企图全面论证揭示的“一念三千”、“三谛圆融”说,是创立了一个处于不同转变层次上的主体,并为主体设置了一个无限广阔的客体;止观,也就成为联结主客体的通道,成为统一主客体的过程。学术界向来有一种说法,认为天台宗在强调主体有无限的把握客体的能力,极度夸大思维能动性的同时,强调的是在非理性的意识活动中统一主客体,⑤ 我不同意。我的思想,认为恰好相反,从以上三因佛性至一念心的佛性论思想结构,以及智顗五时八教的判教结构中都可看出,正因为看到客体的无限性,智顗才试图同样扩展主体认识能力的无限性。他强调的,正是试图扩展主体理性能力,以此统一主客体,作为其哲学基点之一的“性具”说,用意也是在试图扩张理性能够把握的领域。
  二、智顗的判教标准
  智顗论证和建立的“一念无明法性心”范畴。有重大意义。这实际上即其判教的标准,也是其整个教理体系的基本纲领。他说:
  是则四教(指藏、通、别、圆“化法四教”,在智顗的“五时八教”判教结构中,“化法四教”是其独创,也是其判教结构中心内容。)皆从“一念无明心”起,即是破微尘出三千大千世界经卷之义也。(《四教义》卷6下)
  智顗以此“心”为根本依据,判分藏、通、别、圆四教不同:
  第一约观心明三藏教相者,即是观一念因缘所生之心生灭相,析假入空;约此观门,起一切三藏教也。
  第二约观心明通教者,观心因缘所生一切法,心空则一切空,是为体假入空;一切通教所明,行位因果,皆从此起。
  第三约观心明别教者,观心因缘所生即假名,具足一切恒沙佛法,依无明阿黎耶识,分别无量四谛;一切别教所明,行位因果,皆从此起。
  第四约观心明圆教者,观心因缘所生具足一切十法界,无所积聚,不纵不横,不思议中道二谛之理;一切圆教所明,行位因果,皆从此起。(同上)
  由此,则藏、通、别三教所依之“一念心”,皆属“无明心”;因圆教之“心因缘”“具足一切十法界”,则圆教所依之“一念心”,乃“一念无明法性心”。
  此外,我还要指出一点,即“无明心”与“无明法性心”的区别,从智顗上述思想来看(见上引文中“第三约观心明别教者”),在于“无明阿赖耶识”只“具足一切恒沙佛法”,但不“具足一切十法界”,换句话说,“无明心”具足“理”而不具足“事”。而圆教所依之心,则同时“具足一切十法界”,也就是说“无明法性心”才理事具足。
  当然智顗尚未使用“理”“事”一类更清晰规整的范畴。这类范畴的出现和被广泛采用是唯识哲学高度发达以后的事。但是从以上智顗三因佛性——无住本——妙有佛性——一念无明法性心的本体思想结构,以及以之作为判教的“心识依据”,我们可以得出两个重要发现:
  第一,以“一念无明法性心”作为判教标准,则判教就成为围绕此价值准则的一种作为“认识形式”和“判断规范”的思想结构。由此,这个判教的思想结构也就成为整个天台教理体系的理论架构。这样智顗的判教与南北朝时和各家判教以佛经排列和教相料简为主相比,性质也就不同:智顗的判教,成为天台宗宗派教理体系建构的理论基础。由于教理体系乃是一个宗派得以形成的最根本的思想基础,⑥ 因此也可以说,智顗的判教乃是中国佛教宗派得以产生的理论前提。这也可以说明为何以后隋唐各宗判教,莫不循此理路。
  第二,从“一念无明法性心”之说中我们可以发现其与后来的华严宗的法藏的性起随缘、真如本觉思想到宗密的“知即是心”、“知之一字,众妙之门”诸说紧密的逻辑关联。智顗很少提《大乘起信论》,此《论》的广泛流传是在其被华严宗法藏大力阐发之后的事,但是比较一下,即可发现智顗的“一念无明法性心”思想方式与《起信论》的本觉之说实相吻合, 这也是很值得注意的。
  以上智顗的“判教标准”,实际上也就是整个天台教理体系的基本纲领,这不但是了解智顗全部著作和思想的入门途径,也是把握湛然到知礼全部天台学说发展的关键。

  附注:现存列名智顗的天台宗文著,大多经灌顶等人记录并编纂而成,但一般认为是可以代表智顗思想的。本文重点在讨论智顗天台宗思想,而不在考证版本思想源流,因此仍按习惯引用有关列名智顗的文著。
  --------------------------------------------------------------------------------
  ① 智顗的“性具说”具体可见其晚年著作《观音玄义》。
  ②日本学者常盘大定的《佛性の研究》(东京都明治学院,昭和十九年修正版)是较早全面系统研究这一问题的著作,关于吉藏以及慧远对南北朝佛性说的批判总结,可参见此书第二、三章,第182—201页。

  ③ 一般定《四念处》为智顗著作。《大唐内典录》卷5,列《四念处》为灌顶作。
  ④ 参见<德>文德尔班(Windelband):《哲学史教程》,中文版上卷,商务印书馆1996年,30页。
  ⑤ 王雷泉:《天台宗止观哲学述评》,《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4期。
  ⑥ 任继愈先生认为:“佛教宗派都有自己独特的宗教理论体系、宗教规范制度,有独立的寺院经济、势力范围,每宗都有自己的传法世系。”见《中国哲学史》第3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34页。近代以来吕 先生等说法思想都基本相同,见《中国佛学源流略讲》,中华书局1979年版,1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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