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晋汉僧戒律学探微
香港城市大学中国文化中心 屈大成
内容提要 踏入东晋时代,汉人出家者日众,但律典仍不齐全,令僧尼的操守和僧团的运作欠缺权威的指导,故道安、竺法汰等人汲汲追求律典的东传。现保留他们写下的序记,记录了对律书的传译、赞叹、意见、质疑,道安更制定首套僧尼规范,为中国戒律学史掀开新的一页,值得论究。
关键词 戒律 僧团 道安 竺法汰 龟兹
佛教自两汉之际传人至东晋,已历三百多年,大小乘经也陆续译出,唯律典寥寥可数;而僧众也以外来印度、西域的僧人为主,汉人出家则屡受制肘。如后赵王度曾向石虎(295—349)上奏说汉代只准西域人建寺侍奉,汉人不得出家,曹魏亦加承袭[1];《冥祥记》记“太康(280—289)中禁晋人作沙门”[2];桓玄(369—404)曾说“晋人略无奉佛,沙门徒众皆是诸胡”[3]。至东晋时代,汉人佛教徒日多,对戒律渴求甚大,是时流传的比丘戒仅有昙柯迦罗的撮译本、竺僧舒传本、法潜传本,尼戒仅有竺法护译本、觅历传本、慧常传凉州本,以及竺法汰令外国人译出的片段,未臻完整。[4]当时的教界领袖道安(约312—385),曾自述习戒经历说:
大法东流,其日未远-我之诸师,始秦受戒。又乏译人,考校者尠。先人所传,相
承谓是。至澄和上多所正焉。余昔在邺,少习其事,未及检戒,遂遇世乱,每以快快不
尽于此。[5]
道安忆述老师辈们自苻秦(35l—394)始才受戒;又由于缺乏翻译校订者,人们都只是承袭相传的做法,直到佛图澄(232—348)来后,才多加订正。道安在邺都(治所在今河北临漳县西南邺镇)时,虽粗略习戒,惜战乱来不及核查。又当时虽有戒本流传,但道安指四部弟子的戒律不具备,教化仍亏欠,并须访得胡本,方能取信:
四部不具,于大化有所阙。……若有缘便尽访求之理。先胡本有至信,因之勿零
落。[6]
道安晚年,《十诵比丘戒本》、《比丘尼大戒》、《比丘尼受戒法》、《鼻奈耶》等译出,道安及其同道竺法汰(320—387)、竺昙无兰等参与译事,写下序文,记录了律书的传译、西域僧尼生活、新旧律书比对等数据,牵涉一些技术性问题,代表着早期汉僧探究律学的成果,十分宝贵,惜为学者忽略,以下分三节讨论,最后作一总结。
一、新律典的传译及戒序作者
东晋新译律书的序文现存五种,以下逐一分论:
1.佚名〈关中近出尼二种坛文夏坐杂十二事并杂事共卷前中后三记〉(简称〈关中三记〉)(379)
〈关中三记〉原名可分“尼二种坛文、夏坐、杂十二事、杂事、共卷、前中后三记”六部分。“二种坛文”即沙弥尼受六法成为式叉摩尼,以及式叉摩尼受戒成为比丘尼时于戒坛上所用的文字,相当于今本《十诵律》“六法坛文”和“比丘尼坛文”。“夏坐”应包括安居犍度和自恣犍度。“杂十二事”即除上述受戒法、安居法、自恣法外的十二犍度。“杂事”即《十诵律》中的“杂诵”。“共卷”意为前四部份合成一卷。“前中后三记”即指这记分“卷初记、卷中间〈尼受大戒法后记〉、卷后又记”三种。卷中间(尼受大戒法后记)记僧纯和昙充于拘夷国云慕蓝寺沙门佛图舌弥处,得到《比丘尼大戒》及“授戒法”、“受、坐”已下至“剑慕法”。由昙摩侍传语,佛图卑汉译。拘夷国即龟兹,[7]“剑慕”,为karma的音译,一般译作“羯磨”,为受戒、忏悔、结界等僧事。卷初记于“太岁己卯,鹑尾之岁”,僧纯于龟兹佛陀舌弥得《比丘尼大戒》,在是年十一月十一日至二十六日,在长安由昙摩侍传译,竺佛念执胡本,慧常笔受。卷后记于“秦建元十五年十一月五日,岁在鹑尾”,比丘僧纯、昙充从丘慈高德沙门佛图舌弥得《授大比丘尼戒仪》、《二岁戒仪》,以及“从受、坐至嘱授诸杂事”,由昙无侍诵出,佛图卑汉译,慧常笔受。前秦建元十五年相当于晋太元四年(379),亦即己卯年。所谓“鹑尾”,按中国古代以木星行一周天用十二年时间,定木星为岁星,用以纪年;并把天赤道带分为星纪、玄枵、娵訾、降娄、大梁、实沈、鹑首、鹑火、鹑尾、寿星、大火、析木十二次,跟丑、子、亥、戌、酉、申、未、午、巳、辰、卯、寅十二辰相匹配。[8]如是跟鹑尾相对应的为巳,而非卯;跟卯相对应的星次应为大火,因此鹑尾可能是大火之误。[9]又汤用彤注意到木星绕天一周不足十二年,每过八十六年,便会超前一个星次,称“超辰”;他据汪日桢(1812—1881)《太岁超辰表》计算出太元四年之岁星应是鹑首,故认为记文有误。[10]无论岁星是鹑尾、大火抑或鹑首,建元十五年是很明确的。至于〈关中三记〉的作者,汤用彤、任继愈、方广錩都认为是道安。可是,卷中〈尼受大戒法后记〉有“法汰去年亦令外国人出少许”等语,看似是竺法汰的自述,横超慧日因此认为这记是竺法汰之作。如看译语的比较,卷初记作“龟兹、佛陀舌弥、昙摩侍”,〈尼受大戒法后记〉作“拘夷国、佛图舌弥、昙摩侍”,卷后记作“丘慈、佛图舌弥、昙无侍”,而道安〈大戒序?则作“丘慈、佛陀舌弥、昙无侍”,均有出入,显示四者非一人之作,故汤氏等人之说,有待商榷。
2.佚名〈比丘尼戒本所出本末序〉(简称〈尼戒序〉)[11]
有关这序所记《比丘尼大戒》的传译,已见于〈关中三记〉卷初的记载,不复述。《祐录》记这序“出戒本前,晋孝武帝世(373—396)出”,没提到作者。汤用彤和方广铝认为这序内容跟道安〈大戒序〉相呼应,认为是道安之作。横超慧日指序文“法汰顷年鄙当世为人师”一语中的“鄙”字是自谦词;而且,〈尼戒序〉跟上引〈尼受大戒法后记〉同记及戒本的东传和译出,亦恰恰漏记译出年号,而且于“拘夷国、佛图舌弥、昙摩侍”等译语相一致。因此{尼戒序)和(尼受大戒法后记)的作者应同是竺法汰。此外,竺法汰和道安相熟,又同关心戒律东传,因此他们分别写下序文,内容却相类,并不出奇。要注意的,是竺法汰于晋兴宁三年(365)之后南下,住于建康(今江苏南京市)瓦官寺,直至逝世,尼戒本等律书于前秦建元十五年(379)在关中译出,后流传到建康,竺法汰看到,把他多年对戒律的追求和心得,娓娓道来,因此序名“本末”。又由于他没有亲历戒本的译出,故没记及翻译年份。
3.道安〈比丘大戒序〉(简称〈大戒序〉)[12]
据序文的记载,道安“至岁在鹑火,自襄阳至关右”,请昙无侍诵出比丘戒本,竺佛念写梵文,道贤汉译,慧常笔受,由夏天开始,至初冬才完成。所谓“自襄阳至关右”,乃是说苻丕(?—386)攻打襄阳,把道安送到长安之事。按苻丕于太元三年(378)开始发兵,翌年攻陷,因此一般以为道安在太元四年(379)至关右。所谓“岁在鹑火”亦在这年,也就是说比丘戒本跟尼戒本同年译出,鹑火也是大火或鹑首之错记。方广铝则指尼戒本在鹑尾译出,而鹑火是鹑尾的前一星次,即前秦建元十四年或晋太元三年(378);而且,符丕在攻襄阳之初,或即送道安到长安;道安亦以博学着称,搞错岁星的可能性甚低。不过,方说建基于(大戒序)和{关中三记)的作者都是道安。如前所述,〈关中三记〉的作者不明,其跟{大戒序)所记的年份是否有相承关系,未能确定,因此方说亦非定论。[13]
4.竺昙无兰〈大比丘二百六十戒三部合异序〉(简称〈合异序〉)(381)[14]
竺昙无兰发现竺僧舒传本、昙摩侍译比丘戒本和尼戒本内容有异,尝试综合,太元六年(381)成书,今已佚。有关合异的方式,他解释道:
余因闲暇,为之三部合异,粗断起尽,以二百六十戒为本,二百五十者为子,以前出
常行戒全句系之于事末,而亦有永乖不相似者,有以一为二者,有以三为一者。余复分
合,令事相从。然此三戒,或能分句失旨,贤才聪椒,若有揽者,加思为定,恕余不逮。
(比丘僧祥定后,后从长安复持本来,更得重技,时有损益,最为定)。
竺昙无兰于闲暇时,融合三部相异之处,并粗分段落,以二百六十戒本(昙无侍本)为本、二百五十戒本(竺僧舒传本)为辅,而把后者接续在相关戒条之末;但也有意义全不相类者,也有要把戒文一分为二,或者三戒合一。三种戒本在合异后,各别戒本的主旨或会失去,望浏览者详加考虑。又引文末注说合异本经审定后,又有人从长安带来另一版本,故需重校,才成定本,由此可见当时戒本传抄甚多。
5.道安〈鼻奈耶序〉(382)[15]
晋建元十八年(382),《鼻奈耶》由厨宾律师耶舍诵出,鸠摩罗佛提写成梵本,竺佛念汉译,昙景笔受。此律今存,序文赞叹道:“而今而后,秦土有此一部律矣”。
二、对西域寺院的报导
道安〈大戒序〉记外国十分重视戒律。寺院每月都举行说戒,从早到晚诵戒,以维持寺院的纲纪;犯律者必遭弹劾:
外国重律,每寺立持律,月月相率说戒。说戒之日,终夜达晓,讽乎切教,以相维
摄,犯律必弹,如鹰隼之逐鸟雀也。
{尼戒序)记载龟兹僧尼寺院的活动。有关僧寺的情况如下:
拘夷国寺甚多……有寺名达慕蓝(百七十僧),北山寺名致隶蓝(五十僧),剑慕王
新蓝(六十僧),温宿王蓝(七十僧)。右四寺佛图舌弥所统,寺僧皆三月一易屋、床座,
或易蓝者。未满五腊,一宿不得无依止。王新僧伽蓝(九十僧,有年少沙门字鸠摩罗,
才大高明大乘学,与舌弥是师徒,而舌弥,阿含学者也)
龟兹的佛寺有达慕蓝[蓝,僧伽蓝(samgha^ra^ma)的略称,精舍的意思1,即法(dharma)寺,住170僧;北山致隶蓝,即上座(sthavira)寺,住50僧,剑慕王新蓝,即羯磨(karma)寺,为国王新立,住60僧;温宿王蓝,乃温宿王立寺,住70僧。四寺由佛图舌弥统领,寺僧每三月更易住屋、床座,或更易寺院;未满五僧腊者,一宿也不得无依止师。另有王新僧伽蓝,即大众(sangha)寺,为拘夷王新立,注文表示这寺住90僧,鸠摩罗什(344—413)也曾于此学习。[16]有关尼寺的情况如下:
阿丽蓝(百八十比丘尼)、输若干蓝(五十比丘尼)、阿丽跋蓝(三十尼道),右三寺
比丘尼统,依舌弥受法戒。比丘尼,外国法不得独立也。此三寺尼,多是葱岭以东王侯
妇女,为道远集斯寺,用法自整,大有检制。亦三月一易房,或易寺;出行非大尼三人不
行;多持五百戒;亦无师一宿者,辄弹之。
阿丽蓝住180尼、输若干蓝住50尼、阿丽跋蓝住30尼,[17]尼众多是葱岭以东的王侯妇女,纪律严明。她们跟僧众一样,每三月转换房间或寺院;如没有三人一起,不得外出。她们多持五百戒,如没有依止师,就算留宿一晚,也会遭弹劾。
(关中三记)记凉州僧竺道曼从龟兹回来,带来当地说戒、受岁、受戒的规定。说戒的情况如下:
此沙门各各所住祠,或二百或三百人为一部僧;比丘尼向三百人,凡有五祠。各各
从所使僧祠,依准为界内,无共说戒法也。常暮说戒。说戒之日,比丘尼差三人往白所
依僧云:“今日当说戒”。僧即差二人往诣比丘尼。僧知人数。还白大僧云:“比丘尼凡
有若干,于某祠清净说戒,普共闻知”。如是三白,比丘尼便自共行筹说戒,如法僧事
(昙充云:“大齐说律六十日竟,尼亦寄听。若遇说戒,亦寄听戒,唯不与舍罗筹耳”)。
二百或三百比丘聚在一起,各组成自己的僧团;比丘尼一律三百人组成尼团,有五寺。他们各以自己的寺院为僧界,不会合一起说戒。说戒通常在晚间举行。在说戒日,尼寺派三人知会所依止的比丘僧,比丘僧派二人到尼寺视察,然后回报比丘尼的数目、寺名、清净说戒等。宣布三次后,比丘尼可行筹说戒。注文记昙充说僧众齐集说律六十天,比丘尼也旁听;如遇说戒,也可旁听,但不计人参与说戒的人数。在七月十五安居终结日,尼众各于所住的寺院接受增一戒腊,即受岁,唯须派遣三人向所依止的僧团请求,其余的做法同比丘,但注文指这跟尼戒违背,原因不明:
七月十五日,各于所止处受岁如法,遣三人诣所依僧,承受界分齐耳。其余如僧法
(此与尼戒违,将是不知也)。
女子须受戒三次,才正式成为比丘尼:女子满十二岁,从两女师受十戒,而这两女师则由持律沙门授戒。她们满二十岁,由三女师授予二百五十戒,威仪俯仰等如僧人无异:
比丘尼当三受戒五百戒。比丘尼满十二岁乃中为师。初受十戒时,索二女师。 当
使持律沙门授戒,乃付女师,令教道之。次受二百五十戒,年满二十,直使女三师授之
耳。威仪俯仰,如男子受戒法无异也(弥离尼受六法,无三师。沙弥亦无三师,二师而
已耳。六法云二百五十,谬传之也)。
受二百五十戒后年内没犯错,可受五百戒。三师十僧如中受时一样在座,再由先前的持律师直接再授二百五十戒,不再细问威仪等。合前共五百条。戒文如比丘戒无分别:
受戒后周一年无误失,乃得受戒五百戒。后受戒时,三师十僧,如中受时,直使前
持律师更授二百五十事,合前为五百耳。直授之,不如中受时问威仪委曲也。戒文如
男子戒耳,事事如之,无他异也(授戒立三尼师,一持律比丘僧,授戒场四住屋下。此言
十僧后授不委曲,与授文反,未详所出也)。
总言之,女子受戒的程序如下:满十二岁,初受十戒,两女师和持律沙门负责,成为沙弥尼。满二十岁,中受二百五十戒,三女师十僧负责,成为式叉摩那。满二十一岁,即一年后,再受二百五十戒,合共五百戒,三女师十僧和持律沙门负责,成为比丘尼。前节引文末注文说沙弥尼受六法跟沙弥受十戒一样没有三师,只有二师。而沙弥尼二十岁受六法时又受二百五十戒的说法,全是谬传。这节引文末也有注文说授戒场在四柱屋之下,意即不在露天地方,并指不用细问威仪等细节,跟授戒文不吻合,出典未详。[18]
二、对新译戒本的意见
随着新律书的传人,引发道安等人对新旧律书进行比较。首先,他们察觉到律文朴实质直。道安(大戒序)记他曾从武遂法潜得到戒律一部,繁琐质朴,不大满意;后来发现其跟昙摩侍本的内容相同,才知道律书本应如此:
昔从武遂法潜得一部戒。其言烦直,意常恨之。而今侍戒,规矩与同,犹如合符,
出门应彻也。然后乃知,淡乎无味,乃直道味也。
竺昙无兰{合异序)也记以前一直觉得竺僧舒传本文句过于质朴,后才知跟昙摩侍本内容相同:
昔在于庐山中竺僧舒,许得戒一部,持之自随近二十年。每一寻省,恨文质重。会
昙摩侍所出戒,规矩与同。
〈关中三记〉记慧常传《五百戒》,只是一戒一戒重复抄录,似俗人之作,意义浅易,后有胡本传来,才得印证确是佛陀所制:
慧常凉州得《五百戒》一卷,直戒戒复之,似人之所作,其义浅近。……乃知真是如
来所制也。
可是,道安仍然嫌弃昙摩侍本叮咛的文字,多处重复,命慧常删去。慧常认为佛陀制戒,为圣贤所尊崇,不可随顺某地方的语言而作更易,因此不愿删削修饰,座下大众也赞同,故慧常按原文书写,只有当语序倒转时,才依汉语习惯修改。
其次,有关新旧戒本的内容的对比。道安《大戒序》说:
前出戒十三事中,起室与檀越议;三十事中至大姓家及绮红锦绣衣,及七因缘法。
如斯之比,失旨多矣。将来学者,审欲求先圣雅言者,宜详览焉。诸出为秦言,便约不
烦者,皆蒲陶酒之被水者也。
十三事即十三僧残,“起室与檀越议”,意为建造居室时与施主商议,即“有主作房戒”,[19]三十事即三十舍堕,“大姓家”即居家弟子,指舍堕罪中涉及居士的戒条,包括乞衣戒、过份取衣戒、劝增衣价戒、劝二人增价戒、忽切索衣戒;“绮红锦绣衣”或即劝织戒。“七因缘法”即戒本末所记七佛的偈颂[20]。道安指前出的戒本太简约,有如勾兑了的葡萄酒一样,失去了原味。道安续论及新旧戒本篇章数目:
外国云戒有七篇,而前出戒皆八篇。今戒七悔过后曰尸叉扇赖尼,尸叉勖赖尼有
百七事明也,如斯则七篇矣。又侍尸叉罽赖尼有百一十事,余慊其多。侍曰:“我持律
许口受,十事一记,无长也。”寻僧纯在丘慈国佛陀舌弥许得《比丘尼大戒》来,出之正与
侍同,百有一十,尔乃知其审不多也。然则比丘戒不止二百五十,阿夷戒不止五百也。
这段引文可分两节处理:
1.外国相传戒本有七篇,中土先前流传的戒本则有八篇。按戒本篇章的数目,历来有五篇七聚、八篇等不同说法。五篇即“波罗夷、僧残、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突吉罗”;如突吉罗中再开出恶说一类,加上偷兰遮,成七聚;也有从波逸提分出尼萨耆波逸提,加上偷兰遮,亦成七聚。八篇即“波罗夷、僧残、不定、尼萨耆波逸提、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众学、灭诤”八类。引文接着说的“七悔过”即七灭诤,“尸叉厨赖尼”(s/iksa^-karani^ya)即众学的音译,皆为《鼻奈耶》的用语。先前流传的戒本的排列,七悔过后是众学法,众学法明确有107条,道安便指戒本当有七篇,而不是八篇,跟外国相传的一样。他的理由推测是:八篇的顺序中,众学法之前是波罗提提舍尼法,意译向彼悔,《鼻奈耶》音译作[其皮]丽提舍尼,意译悔过法,跟最后一项悔过法(灭诤)的称呼相同,因此道安以为七悔过法可调前跟波罗提提舍尼法结合为一篇,以众学法殿后,由是只得七篇。
2.昙摩侍本的众学法有110条,道安怀疑过多。昙摩侍表示他口传戒本,以十条为一组,不会有错。不久僧纯带回译出比丘尼戒本,其众学法也有110条,道安接受,由是也知道僧尼戒也不止250条和500条。按比丘戒250条,尼戒500条,乃惯常的说法。例如《毗比尼母经》说“比丘有二百五十法,比丘尼有五百法”[21],《大智度论》指两部戒略说二百五十和五百[22]。在道安时代,这两书仍未东传,道安很可能听闻自西域僧人。
尼戒数目为何较比丘戒为多,(尼戒序)指出女性意志力柔弱,感情丰富,佛陀为严密防范,因此“立戒每倍于男”。序文又探讨到新译尼戒本的编排:
又授比丘尼大戒文少,将即用授大比丘法而出其异也。八[其皮]赖夷无二,亦当
依比丘足耳。亦当略授十七僧迦卫尸沙一章也。
[其皮]赖夷即波罗夷,比丘波罗夷戒有淫、盗、杀、妄四条,比丘尼波罗夷戒在这四条外,再加“摩触、八事成重、覆比丘尼重罪、随顺被举比丘尼僧三谏”四条。引文所谓“八[其皮]赖夷无二,亦当依比丘足耳”中,“二”当为“四”之误,意为八波罗夷缺四戒,据比丘戒补足。新译本省略相同者,只述相异处,故篇幅较少。僧迦卫尸沙即僧残,比丘戒有十三条,尼戒有十七条,共通者七。因此这尼戒本僧残部份只授十戒,引文所谓的“一章”当是“十章”之误。有关授尼戒时间遮难的程序,<尼戒序>说:
又授比丘尼大戒,尼三师、教授师,更与七尼坛外问内法。坛外问内法,于事为重
故:外国师云:“坛外问当言‘正尔。’上场众僧中当问汝,汝当尔答。坛上问则言:‘今众
僧中问汝也正尔。”’令昙充还拘夷访授比丘尼大戒定法,须报以为式也。
引文首先说授尼戒时,三尼师、教授师跟七尼师在戒坛外向受戒者询问十三难十遮。然后引用外国师的说法,谓在坛场外发问说:“正是这样吗?”回到坛场在僧众中发问说:“现在众僧中问你也正是这样吗?”受戒者的答复完全一样。如是,作者以坛场外跟坛场上的程序重复,令昙充回龟兹再寻求授尼戒法,以求确定。<尼戒序>续说尼戒本没有略去戒叉摩尼六法文,授与时只需戒和上和羯磨师参与,不用教授师。注文则说坛场上僧尼的数目,越多越好:
授六法文无乏也,二师而已,无教授师也(上坛僧尼,各多益善)。
竺昙无兰的“合异本”虽已佚,其序文有举出“合异”的例子。例如舍堕罪:
三十事中第二十一,二百五十者云:“长钵过十日舍堕”,续言:“是比丘当持此钵与
比丘僧”。二十二,二百六十者云:“钵破缀齐五更,未得新钵,故者当归众僧”。推其理
旨,宜如二百五十者,在长钵后事与破钵并者,为重长也。余以长钵后事注于破钵下,
以子从母故也。
在三十舍堕中的第21条,二百五十戒本(即竺僧舒本)规定如比丘收蓄过多的钵超过十天,犯舍堕罪。条文续说应当把多出的钵交给僧团。在第22条,二百六十戒本规定如钵破烂修补了五次,又未得新钵,旧有的给僧团。今《四分律比丘戒本》有二百五十戒,舍堕第2l条说:“若比丘畜长钵,不净施,得齐十日,若过者,尼萨耆波逸提”。[23]第22条说:
若比丘畜钵,减五缀不漏,更求新钵,为好故,若得者,尼萨耆波逸提。彼比丘应往
僧中舍,展转取最下钵,与之令持,乃至破应持,此是时”。[24]
据此,如比丘的钵修补不足五次,而且盛饭不漏,为贪好贪新,更求新钵,犯舍堕。这比丘应把原有的钵舍予僧团,改用最下劣的钵。竺昙无兰以理推敲,二百五十戒本舍堕第21“长钵”条文后“是比丘当持此钵与比丘僧”的续话,跟第22“钵破”条并连一起,其实都是注重多出的钵,因此他把续话以注文形式附在第22条之下。又如单堕罪:
九十事中多参错,事不相对,复徙就二百六十者,令事类相对,亦时有不相似者。
“重饭食,无余因缘,堕”,应对“重饭”,不属人言;“不足,此除因缘”,事与别请并,故以
对别请。此一戎在“重饭”,一戒在“别请”,亦为有余缘则得重饭,亦得越次受请也。
九十事,即九十波逸提,甚多错乱,两戒本也不相对应,故再迁就依据二百六十戒的编排,令两戒本中同类之事可相对应,但仍有不相似者。引文提到的“重饭”和“别请”,即《四分戒本》所说的“背请戒”和“别众食戒”。背请戒规定比丘每天只可受一家请食,遇到“病寸、施衣时、作衣时”等特殊情况除外。别众食戒规定比丘众受食,须以僧之腊次次第赴请,不能接受在家人特别指定某僧受请食的安排,遇到“病时、作衣时、施衣时、道行时、乘船时,大众集时、沙门施食时”等特殊情况除外。按二百五十戒本“重饭食,无余因缘,堕”一条,跟二百六十戒本“重饭”条相对应。“不属人言”意为非世人的说话,即这条确为佛陀所制。“不足,此除因缘”一语乃见于二百五十戒本,跟别请连在一起,故跟二百六十戒本别请戒条对应。意为就算吃不饱,除非有特殊理由,也不可以受别请。引文归结在二百六十戒本,重饭是一戒,别请是另一戒,两条戒都会因特殊缘由予以通融。至于其它戒条,(合异序)说:
不舒手受食,自恐怖教人恐怖,此二戒无对,将传写脱耶,胡本阙乎?众多施亦有
不相对、不相似者,莫知所以也。
“不舒手受食”相当于《五分戒本》众学法中有“不舒臂取食”一条,意为不应伸张手臂取食[25];另《解脱戒经》众学法有“食未至不舒手索”一条,意为食物未至,不应舒展手臂索取,[26]也相类近。《四分戒本》或《十诵戒本》则不见。有关“自恐怖教人恐怖”,《四分律》波逸提法第55中有“比丘恐怖他比丘者”一条:事缘佛陀至夜深仍未人房,侍奉的那迦波罗比丘反穿毛衣,作非人恐怖声说:“沙门!我是鬼”,希望吓佛陀人房,佛陀知悉后便结戒[27]。如是,“自恐怖教人恐怖”的意思是比丘自装扮恐怖,又去恐吓他人[28]。竺昙无兰指这两条在另一本找不到对应的条文,不能肯定是传抄脱漏,抑或胡本原来便有阙。竺昙无兰没有标明这两戒原出自那一本。最后,两本的“众多施”(即众学法)也有不对应和不相似之处,原因不明。
《鼻奈耶》为有部戒经的略释,谈及结戒的因缘,跟戒本只列戒条不同,对道安的戒律观有新刺激。经对比后,道安发现《鼻奈耶》跟昙摩侍本的戒条颇为相符,并表示二百六十戒本戒条数目的困扰都消失了。按昙摩侍本的众学法有110条,曾引起道安的疑问,现《鼻奈耶》的众学法有113条,也非旧日所以为的100条,故令他释疑。《鼻奈耶》记载了结戒的因缘,当中包含佛弟子的歪行,揭露了佛教的黑暗面。道安{鼻奈耶序)指出佛陀最初并未制戒,弟子多污秽行,佛陀制戒后,弟子依之改过,十分可贵。就算天竺持戒者,也不一定通览整部律书,唯深明十二因缘法者,信仰坚定者,方得传授。道安也表示受戒不足五年和不持戒者,不得接受这部律:
然此经是佛未制戒时,其人所犯,秽陋行多。既制之后,改之可贵。天竺持律,不
都通视,唯诸十二法人、坚明之士。乃开缄膝,而共相授耶?唯愿同我之人,尤慎所授
焉,未满五岁,非持律人,幸勿与之也。
三、道安的僧团规范
道安老师佛图澄的追随者有数百人,门徒总计万数,立寺八百多所,道安门徒也以百计,可见是时僧众的管理十分迫切,道安便制定了僧团规范。《高僧传》记载道安编著《僧尼轨范》和《佛法宪章》,内容涵盖宗教活动仪式、日常生活轨范、僧团制度三方面:
安既德为物宗,学兼三藏。所制僧尼轨范、佛法宪章,条为三例:一曰行香、定座、
上经、上讲之法。二曰常日六时行道、饮食、唱时法。三曰布萨、差使、悔过等法。天下, 寺舍,遂则而从之。
《僧尼轨范》等已佚,引文所述“行香”等具体内容,学者多有推论,不赘述。为人所忽略的,是道安{大戒序)末附《比丘大戒本》开首一段有关说戒准备的话(括号内的梵语字为今人的转写):
欲说戒,维那出堂前唱:“不净者出。”次日:“庾跋门怒钵罗辑处
(yusma^nupravesa)”(可大沙门入。三唱)然后入,唱:“行筹。”曰:“颠簸含陀
(apagata^su)(寂静),阿素(生也),舍罗遮丽吏(s/aramcarasi)(行筹),布萨陀(posadhe)
(说戒),心蜜栗棉(smrtim)(一心),婆榻稗度(vyavavidya)(定也),舍罗姑隶怒
(s/aramgrhana)(把筹)。”说戒者乃曰:“僧和集会,未受大戒者出。僧何等作为?”答:
“说戒。”“不来者嘱授清净说。”(小住洁向说竟)说已,那春夏冬若干日已过去(随时计
日)。
说戒开始前,由维那(掌管僧众杂事之职者)主持,请未忏罪者离开,请沙门进入,派筹以计算出席人数;未受具足戒的沙弥然后离开;如僧人因事缺席,须委托其它僧人到集会中请假等。要注意的,是序文记维那用胡语宣告事项,而胡语音译词下夹杂的注释,很可能出自道安手笔。竺昙无兰{合异序)末也有相类似的附录,可见说戒的准备工夫是时甚受重视。又道安弟子法遇,因襄阳受侵扰,避难东下,住在江陵(今湖北荆州市)长沙寺,其弟子因饮酒而没有在傍晚上香,法遇仅惩处而没有驱遣。道安听闻,寄送一条荆杖。法遇收到,明白道安不满自己未能严厉约束僧众,遂命维那杖罚自己三下。由此可见,道安对于戒规的坚持,一丝不苟,并全力维护。
此外,《高僧传》记魏晋时代沙门各依其师为姓,各不相同。道安认为在佛教诸师中,以释迦最为尊崇,因此应以“释”为姓。后来传译的《增一阿含经》果然有说“四河人海,无复河名;四姓为沙门,皆称释种”[29]。道安的做法既然符合经义,遂为后代所效法。
四、结 论
从本文的讨论,可对戒律初传中国的情况得出以下观察,有助进一步了解中国戒律史的发展:
1.道安等人不约而同都包含龟兹寺院僧尼活动的报导,显示中土跟西域教团多有交流,并对西域的戒律实践颇为向往。而(尼戒序>记佛图舌弥最初不肯交出戒本,西域高僧似乎对汉人的持戒能力有所质疑。
2.道安{大戒序)等除记下戒律的资料外,也对某些做法提出异议,有的纯粹是汉僧的误解:例如道安觉得律文太繁复;(尼戒序)对受具戒时须重复问遮难有点疑惑,期望再访求戒本澄清。按第一次问遮难是教授师的初步审查,为准备的阶段,第二次问遮难是在大众中得到确认,两次功能其实不同。有的是按理推论:例如{尼戒序)说式叉摩尼受六法时只需戒和上和羯磨师,汉僧于注文补充说在场的僧尼越多越好。有的批评则十分确当:例如(关中三记)相传龟兹的式叉摩尼受戒二百五十条,而不是六法,汉僧评之为“谬传”。此外,道安等人比对新旧律书,就不解之处提出意见;竺昙无兰更综合三种戒本。凡此可见汉僧对西来的戒律,态度小心谨慎,并非被动地全盘接收,显示出汉僧的自主性和主动性。
3.道安{大戒序)引述的说戒准备程序,用胡音宣告事项。按现存五分、僧只律、四分、十诵等诸戒本,都不见这安排,或是刻意模仿西域寺院的做法,亦反映出中土对西域戒律实践的相承关系。[30]
4.僧传记佛图澄“酒不腧齿,过中不食,非戒不履,无欲无求”,显示其持律精严,道安得其熏陶,受益匪浅,再加上新译律书的传人和西域僧团实践的启发,道安综合而成其僧团规范,为中国佛教教团史上的第一套,极具开拓性的意义。
5.经道安等人的努力,比丘戒本、尼戒本、尼犍度等虽已传译,其实还未见广律,律典于中土仍未充足。道安临离世所写的(增一阿含序)(385),指出这经记录了不少禁戒,为中上最急需者;另康孟祥译《中本起经》的“大爱道品”,内容实为尼戒,充实恳切,却被删割,令人痛恨,仍深深流露出对戒律的向往:
凡诸学士撰此“二阿含”[31]。其中往往有律语,外国不通与沙弥、白衣共视也。而今
已后,幸共护也,使与律同,此乃兹邦之急者也。……《中本起》康孟祥出,出“大爱道
品”,乃不知是禁经,比丘尼法,堪慊切直,割而去之,此乃是大鄙,可痛恨者也。[32]
道安舍世后不久,《十诵律》等广律纷纷传人,学僧转而学习和传诵律本,逐渐形成以服膺《四分律》为宗旨的律宗,早期渴求、质疑、自主的精神反而失去,令中国这段时期的律学发展显得更珍贵。
[1] 参看汤用彤校注:《高僧传》卷9〈佛图澄传〉,第352页,中华书局1992年版。
[2] 王国良:《冥祥记研究》,第90页,台北文津出版社1999年版。
[3] 僧祐:《弘明集》卷12〈桓玄与王令书论道人应敬王事〉,见高楠顺次郎,渡边海旭编:《大正新修大藏经》(下简称《大正藏》)卷52,台北新文丰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83年翻印本,第别页中。
[4] 参看拙文:“广律东来前初传中国佛教律典的传泽”,收入觉醒主编:《觉群佛学》(2008),宗教文化出版社2008年,第41l—420页。
[5] 苏晋仁,萧链子点校:《出三藏记集》(简称《祐录》),卷真11〈比丘大戒序〉,第412页,中华书局1995年版。
[6] 《祐录》卷9,〈渐备经十住胡名并书叙〉(约376),第333页。此序《祐录》题“未详作者”,实为道安之作。参看方广錩:《道安评传》,第26l—262页,昆仑出版社2004年版。
[7] 羽溪了蹄着,贺昌群译:《西域之佛教》,第190页,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8] 张闻玉:《古代天文历法讲座》,第32—33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9] 任继愈主编:《中国佛教史》卷2,第194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
[10] 汤用彤:《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第139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1] 本记见《祐录》卷真1,第410—412页。
[12] 本记见《祐录》卷1l,第412—414页。
[13] 宇井伯寿没有考虑岁星有错记或超辰的问题,指鹑火可以是晋建元六年(370)的庚午、十八年(382)的乇午等,而认为译年是建元六年,但这年道安仍在襄阳,跟序文所述到关右之事不合。参看氏着:《释道安的研究》,第106页,东京岩波书店1956年版。
[14] 本记见《祐录》卷11,第414—416页。
[15] 本序见高楠顺次郎,渡边海旭编,《大正新修大藏经》(下简称《大正藏》)卷24,第85l页上,台北新文丰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83年翻印本。《祐录》没有收入这序文,反映出这律藏在当时或不受重视。
[16] 《高僧传》卷2〈罗什传〉也有记载,见第46页。
[17] 三寺的原语未能推定。
[18] 《晋书·四夷传》也记龟兹佛教甚盛,佛塔庙干所,跟序文的内容吻合。
[19] 参看《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藏》卷22,第1016页上。
[20] 《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藏》卷22,第1022页中—下。
[21] 《毗尼母经》卷8,《大正藏》卷24,第850页下。
[22] 《大智度论》卷13,《大正藏》卷8,第161页下。
[23] 《大正藏》卷22,第1018页上。
[24] 《大正藏》卷22,第1018页上。
[25] 《大正藏》卷22,第199页中。
[26] 《大正藏》卷24,第664中。
[27] 《大正藏》卷22,第673中—674页中。
[28] 中坞隆藏指“自恐怖教人恐怖”跟波逸提法第36劝足食戒有点类似,当不确。参看氏主编:《出三藏记集序卷译注》,第351页第14注,京都平乐寺书店1997年版。
[29] 《大正藏》卷2,第658页下。
[30] 现存敦煌遗书斯797号背面抄写<十诵比丘戒本),或即昙摩侍传译、道安所用的戒本,但开首损毁,未能作对照。
[31] 《增一阿含经》译出时分为上下两部,故称二阿含。
[32] 《祐录》卷9,第3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