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戒烫戒疤的规定
受戒烫戒疤的规定,是指出家众受菩萨戒前,为了表示发菩萨的大弘誓愿,以期难忍能忍、难舍能舍。最难忍的莫过于刀砍、火烫,最难舍的莫过于自己的肉体,所以,受戒之前,以燃顶香来象征新戒菩萨的誓深愿切。另外,在家菩萨则燃臂香,以别于出家菩萨的形象。这在理论上没有什么不可,甚至值得赞叹,而且香疤的数目燃得越多越好。
至于燃香的依据,最重要的有两部经典,一是《法华经.药王菩萨本事品》,述叙药王菩萨燃臂供养、烧身供养;另一部是《梵网菩萨戒经》,说:「若不烧身、烧臂、烧指,非出家菩萨。」但是并没有烧顶的记载。不过在古来高僧传记中,曾有挖顶肉点灯供佛的记载,所以,近代中国佛教的戒场传戒之时,出家菩萨一律以香燃顶,在家菩萨则以香燃臂。可是,根据比丘戒的规定,故意损伤肉体乃是犯戒的行为,可见菩萨和比丘戒之间相互抵触。即使由见月律师撰成于清初时代的《传戒正范》卷三,虽有「开示苦行」而主张依据《梵网菩萨戒经》,新戒菩萨于登坛之前,须燃一香或燃一灯的记述,但也未说必须燃于顶门。所以,此事值得检讨、改革。
古代的印度,清以前的中国,没有受戒烫戒疤的文献记载;从中国传到韩国、日本的律仪之中,也没有受戒烫戒疤的规定。而从印度传到南方的上座部佛教,也没有受戒烫戒疤的要求;从印度传到西藏的大乘密教,虽然重视尽心尽力、尽其所有,供养上师和三宝,也未见有受戒烫戒疤的作法。受戒烫戒疤的习俗,究始于何年何月,虽然无法考据,依据史料的推测,大概是起于清朝的初叶。
经中所说,烧身、烧臂、烧指,应系指的已得无生法忍的法身大士或初地以上的菩萨,并没有说,初发心受菩萨戒,就要烧身供养。
若说烧身等的行为是供养诸佛的表征,这也是似是而非的观念。诸佛若需众生以烧身供养,那还是佛吗?烧身等的供养是菩萨道的象征,却不一定说求受菩萨戒的新戒菩萨,必须以烧身等的行为作为供养诸佛菩萨。如果是出于个人的发心燃香,也不是不可以的,若是作为受戒的规定,则值得商榷。
今日我们的环境,已经进入世界一体、大小乘诸宗汇流的时代,如果我们不能够配合国际性的脚步,重新以世界佛教的形象为形象,对日后佛法的弘拓,或许会造成阻碍。因此,受戒烫戒疤一事,需要教界大德共同来从长考量。
我在一九六二年即曾写过一篇文章,题为〈受戒燃香是必要的吗?〉发表于《海潮音》月刊四三卷四月号,后收于《佛教制度与生活》的第四篇,时经二十六个年头,我们脚步走得的确太慢了。慢,也许就代表慎重,也许代表对于古规的怀念吧!可惜也难免亦招致有识者的批评。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人生》五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