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戒律中“自杀”获罪的辨析
释恒强
自杀已成为我国具有普遍性与严重性的社会问题,目前教内外的一些学者、法师也开始从佛教的角度关注、审视并有意识地预防社会自杀行为。佛教关于自杀的态度在律藏中有明确的说法,所以他们在谈到佛教自杀观时都会引用律藏中的相关条文。但由于古人所用的“自杀”一词在律典中并不尽然都是我们现在所说的自杀——即自己杀自己,另外还有自己亲手杀人的意思,这两种“自杀”在戒律中所获之罪是不一样的。如果在律典中断章取义,就很容易使人将后一种“自杀”统统误解为前一种“自杀”,而认为凡自杀者都得波罗夷罪(又称断头罪,如人断头不可救治,不可悔、不共住,为佛教根本重罪)。
如任台湾某大学教授的一位法师在他的《论佛教的自杀观》一文中说根据各部广律,“任何比丘不管是杀人或自杀,皆犯‘波罗夷’,而自杀未成功者犯‘偷兰遮’(又译作偷罗遮、吐罗,意译为大障善道,为粗罪)”(发表于台大《哲学评论》,1986年1月)。又如台湾某大学讲师在他的《略论阿含经教自杀现象所反应的生命观》一文中说根据《五分律》,“自杀犯波罗夷,是重罪不能忏悔,必须摈出僧团,丧失出家的资格”(发表于台湾《研究与动态》第九期,1992年12月)。这两篇文章发表后在学术界颇有影响,而常为后继者参考引用。
如前所说,律典中所说的“自杀”,并非都是自己杀自己,也就是前面两位作者在文中所说的自杀。如《五分律》卷六中说:“若比丘自杀生草木,若使人杀,波逸提(即堕罪,谓能令人堕恶道,为轻罪)。”(《五分律》卷六,T22/p.41.3)此处所说的“自杀”,显然是自己亲手杀(生草木),与后文的“使人杀”相对。
我们再看《五分律》中说“自杀”得波罗夷罪的原文:
“若人、若似人,若自杀①,若与刀药杀,若教人杀,若教自杀②,誉死赞死:咄!人用恶活为?死胜生。作是心随心杀,如是种种因缘,彼因是死,是比丘得波罗夷,不共住。入母胎已(即“以”)后至四十九日名为似人,过此以后名为人。自以手、足、刀、杖、毒药等杀,是名自杀③。彼欲自杀④求杀具,与之,是名与刀药杀。使人杀,是名教人杀。教人取死,是名教自杀⑤。言死胜生,是名誉死赞死。随心遣诸鬼神杀,是名作是心随心杀”(《五分律》卷二,T22/p.8.2)
此段文中①③处所说的“自杀”,是相对于“与刀药杀”(给别人刀药促成别人自杀)、“教人杀”(授命别人去杀)、“教自杀”(劝诱、蛊惑别人自杀)而说的,正如后文所解释的,是指“自以手、足、刀、杖、毒药等杀”,即自己以种种方便亲手杀(别人)。而②④⑤处所说的“自杀”,则是指自己杀自己。
如果单依《五分律》还嫌不够说明问题,我们再看其它广律中与“若自杀”相对应的文本,那么得波罗夷罪的“自杀”究竟是哪一种意思就更明确了。如《摩诃僧祇律》中译为“若比丘自手夺人命”(《摩诃僧祇律》卷四,T22/p.255.1),《根有律》译为“故自手断其命”(《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七,T23/p.660.1),《四分律》译为“故自手断人命”(《四分律》卷二,T22/p.576.2),《十诵律》译为“故自夺命”,后文接着解释说:“自者,自身作、自身夺他命”(《十诵律》卷二,T23/p.8.2)。
南传律藏对应此处的戒条中说是“若故意夺人体之生命”(元亨寺《汉译南传大藏经?律藏一》,p.98),后文接着列举了六种杀人的方式,其中也有“自杀”。律中解释说:“自杀者,是依自身(指自身手足等身分),或自身所持物,或自身投掷(如石木刀枪等)而杀(别人)”(元亨寺《汉译南传大藏经?律藏一》,p.101)。
根据以上所列的汉传五部广律及南传律藏,完全确定得波罗夷罪的“自杀”是指自己亲手杀别人,而非自己杀自己。但在律藏中,也有把自杀当作杀人的一种特殊情形。如《十诵律》载:
问:颇比丘夺人命不得波罗夷耶?
答:有,自杀身,无罪(指不获波罗夷罪) (《十诵律》卷五十二,T23/p.382.1)。
《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也如是载:
问:若比丘,人、人想,杀,犯波罗夷。颇有比丘,人、人想,杀,不犯波罗夷耶?
答:有,自杀,偷罗遮。欲杀他而自杀,偷罗遮(《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八,T23/p.614.1-p.614.2)。
又如《五分律》中说:“若自杀者,犯偷罗遮罪,又复不得广修梵行”(《五分律》卷二,T22/p。8.1),《根本萨婆多部律摄》中说:“敬法出家,保命求脱,若自杀者得吐罗(即偷兰遮,又作偷罗遮)罪”(《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三,T24/p.538.2)。虽然自杀是杀人的一种特殊情形,但根据律典可以确定,自己杀死别人得波罗夷罪,是根本重罪,不可悔、不共住;自己杀死自己则得偷兰遮罪,是粗罪,可悔、非不共住。两者获罪、可不可悔与处罚完全不一样。
关于自杀所获之罪,南传律藏则说:“然,诸比丘,不可自投身(即跳崖自杀),若投身者,突吉罗(即恶作,为轻罪)”(元亨寺《汉译南传大藏经?律藏一》,p.111)。解释南传律藏的汉传《善见律毗婆沙》中说佛告诸比丘:“莫自杀身,杀身者,乃至不食(即绝食自杀),亦得突吉罗罪”(《善见律毗婆沙》卷十一,T24/p.752.3)。
总之,在律典中所说的“自杀”,一是指自己亲手杀(他人),他人死则获波罗夷罪,不可悔、不共住;二是指自己杀死自己,汉译五部广律说获偷兰遮罪,南传律藏说获突吉罗罪,皆是可悔、非不共住。但无论是杀死别人还是杀死自己,都因失命而不能广修梵行、障碍善道,因此都为佛教所不许。
在当代社会,杀人会受法律制裁,而自杀尚没有上升为法律问题。但是自杀者不仅令自己丧命,给家庭、社会带来经济损失,还不能上孝父母、下养子女,同时又给亲人朋友带来长期的心理阴影与创伤。基于家庭伦理、社会责任,也应当反对、预防、阻止、减少社会各种自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