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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严五教止观>讲义》释“华严三昧门”之五

释华梵 著

(续:第五、华严三昧门)

【问:如是见已,云何方便入法界耶?答:言入方便者,即于缘起法上,消息取之。】

通过前文所释,今则已知当如何真正称法、如法见缘起诸法了,然犹不知该如何方便入大缘起法界也,是以进一步难问云:“如是见(缘起法)已,云何方便入法界耶?”

针对上面的问难,杜顺禅师答云:“言入方便者,即于缘起法上,消息取之。”

今何故可于缘起法上消息取之,即能得入大缘起法界耶?此乃因一切诸法皆具足缘起因门六义故。何谓缘起因门六义耶?华严宗认为,由缘起而引生万法之因有六意义,详称“缘起因门六义法”,略称“因六义”。此六义之内容略述如下:

一、空有力不待缘:谓诸法缘起之因,系念念生灭,无自性,故其体为“空”;生灭同念,而不生不灭之生灭则由灭而有生,即由灭故,能为因而引生果,故谓“有力”;此灭乃任运而自谢灭,不须借助其他缘力即能生果,故谓“不待他缘”;总言之,即可成为因之法,其体空,但生果之力完全在此而不待其他缘力。《华严五教章》卷四云(大正45·502a):“由刹那灭故,即显无自性,是空也。由此灭故,果法得生,是有力也。然此谢灭非由缘力,故云不待缘也。”

此“空有力不待缘”与种子六义中的“刹那灭”义相似,故借“刹那灭”之义说明“空有力不待缘”。

二、空有力待缘:系依准种子六义中的“果俱有”之义而立。意谓诸法缘起之因,其体虽空,但有力用,与缘相待而生果。《华严五教章》卷四云(大正45·502a):“由俱有故方有,即显是不有,是空义也。俱故能成有,是有力也。俱故非孤,是待缘也。”

三、空无力待缘:系依准种子六义中的“待众缘”之义而立。指诸法缘起之因,其体性为空,无生果之力用,须待他缘之力始可生果。《华严五教章》卷四云(大正45·502a):“三者是待众缘义,何以故?由无自性故,是空也。因不生缘生故,是无力也。即由此义故,是待缘也。”

四、有有力不待缘:系依种子六义中的“性决定义”而立。指诸法缘起之因,其体为假有,生果之力用完全在此,而不待他缘之力用而引生果法,称为有有力不待缘。《华严五教章》卷四云:“四者决定义。何以故?由自类不改故是有义;能自不改而生果故,是有力义;然此不改非由缘力故,是不待缘义也。”。

就如来藏而言,如来藏之体不变,如波之体全为水,故谓“有”;其体不变而随缘显现诸法,恰如净镜之现万象,故云“有力”;其体不变,以因为全有力,不借助他缘之力即能引生诸法,故谓“不待缘”。

五、有有力待缘:系依种子六义中的“引自果”之义而立。指诸法缘起之因,其体假有,虽具有引生果之力用,尚须与缘相待而引生果。《华严五教章》卷四云(大正45·502a):“由引现自果是有力义。虽待缘方生,然不生缘果,是有力义;即由此故,是待缘义。’

此犹如来藏之因,由无明之缘而随缘生自果,称为“有有力”;须借无明,是为“待缘”。

六、有无力待缘:系依种子六义中的“恒随转”之义而立。指诸法缘起之因,其体假有,所生之结果必是待缘,即生果之力用完全属缘;因无力而待缘,故称“有无力待缘”。

以如来藏而言,一切法如驶流,如来藏于无始已来恒随逐无明而生果,故是“有”;而无力又随逐,是“无力待缘”。《华严五教章》卷四云(大正45·502a):“由随他故,不可无;不能违缘故,无力用;即由此故,是待缘也。”

此因门六义之说,原是华严二祖智俨大师所倡,其后,三祖法藏(贤首)大师承之,依据《十地论》卷八、《杂集论》卷四之说,以及《摄大乘论》、《成唯识论》所说的种子六义而立。

华严教义之特点即在于就“体之空、有”说“相即”,又就“用之有力、无力”说“相入”。换句话说,其特点在就诸法之体、用巧论“相即、相入”无碍圆融。依此而言,所谓缘起因门六义,即就用之“相入”而论因、缘之有力、无力。因此,因门六义之名虽以法相宗种子六义为准,然二者义理实大相迳庭。兹举二宗主要相异之处如下︰

一、法相宗所谓种子六义,乃就有为生灭之阿赖耶识而论,与真如法性之如来藏心全无交涉;又所谓有为、无为永别,亦但就有为事相而论。但是,华严宗所谓因门六义,乃就如来藏心不守自性随缘之所而论。

二、法相宗就有为种子谈六义,而不谈空。但是,华严宗于因之上立空、有而论六义。

三、法相宗所说之种子六义,六义缺一不可,否则不能成为种子。华严宗之六义则举一全收,虽定为六义,举一即备其他五者。

除上述三点之外,前者仅限于第八阿赖耶识,不通其余七转识,然华严宗谓一切诸法皆如来藏随缘法,别无自性,故皆具足此六义。

【何者?即此缘起之法,即空无性;由无性故,幻有方成。然此法者,即全以无性性,为其法也,是故此法即无性,而不碍相存也。若不无性,缘起不成,以自性不生,皆从缘故!】

“何者?”征问之文也。“何者”下则解释于缘起法上如何具足善巧方便的消息取之,乃得入于大缘起法界也。

“即此缘起之法,即空无性;由无性故,幻有方成。”所谓消息取之者,法以缘起,必无自性。若法自性有,则不必待缘起,所以缘起之法,必然无性。同时正因为无性故,幻有方成。因为无性,方能随缘成事故。所以缘起之有,即无性之空;无性之空,即缘起幻有。有、空是圆融一际,不二无别,自在无碍。如是于缘起诸法消息取之,即得入大缘起法界也。

“然此法者,即全以无性性,为其法也,是故此法即无性,而不碍相存也。”任举一缘起法,莫不皆是缘起性空、性空缘起,故知无有一法莫不皆是以无性为性也。既缘起法是以无性为性,是知即此缘起法当体无性,而不碍幻相宛存也。何故?既然缘起法即是无性,无性方成缘起,故此缘起法,无性当体即不碍幻相宛存,幻相宛存当体亦不碍无性尔。

“若不无性,缘起不成,以自性不生,皆从缘故。”无性方能随缘成事,如果不是无性,缘起便不成了。因为法有自性,则是不生,法生必然从缘。又自性若生,则是自性还生自性,此则不应理尔。

此一段文即示缘起诸法于因体上法尔具足空、有二义也。

【既全收性尽,性即无为,不可分别,随其大小,性无不圆。一切亦即全性为身,是故全彼为此,即性不碍幻相,所以一具众多。既彼此全体相收,不碍彼此差别也,是故彼中有此,此中有彼。】

“既全收性尽,性即无为,不可分别。” 既然缘起法即是无性,无性方成缘起,故此缘起法,无性当体不碍相存,相存当体不碍无性。又既相存当体不碍无性,故知缘起法者,相存当体即全收(无、空)性尽也。相存当体既全收(无、空)性尽,故诸法当体但是幻相,无有实体;诸法既无有实体,故诸法本初不生;诸法既本初不生,故诸法当体性即无为,不可作分别也。

“随其大小,性无不圆。”缘起诸法,事相上虽千差万别,然缘起事相当体全是无性之理。以理融事,则缘起事相差而无差;以事显理,则无性之理无差而差;差而无差,无差而差,圆融不二。故缘起诸法无论事相上之大小差别如何,而其性既皆是无性,故实无本质区别,莫不皆是圆满不二空性理体之显现也。譬如取一块金,以之塑成指环、手镯、盏、盆等一切器物,指环、手镯、盏、盆等器物虽各各大小相状不一,然金性一体圆满,不二无别。

“一切亦即全性为身,是故全彼为此,即性不碍幻相。”此中“一切”者有二义:一、谓直下相望各自别异之法,而言一切者也,此即谓法界万有差别诸法是也;二、谓任彼一法即各自本具有无量性德与能具之法对望,而言一切者也,此如前金譬中,金亦能辗转塑成指环、手镯等无量器物,器物相状虽无量,然金性即是一体圆满,平等不二也。以上二义皆通,何故?以诸法皆属缘起故,故诸法莫不皆全以无性为体;既然诸法全以无性为体,故一切诸法莫不皆全性为相,亦即是说诸法莫不即相当体即性,即性当体亦即相也,此亦即是说一切诸法莫不当体皆即性不碍相,相不碍性也。“彼”即指“性”,“此”即指“相”。

“所以一具众多。”此亦约前二义通,初、即约直下各自别异之法界诸法也,法界诸法皆属无性缘起、缘起无性,故诸法无性是一,缘起幻相是多,既然无性不碍幻相,所以一具众多。二、即约任于一缘起法,其莫不当体即具足无量之德也。何故?以诸法既皆是无性缘起,故一切诸法其体性即皆是无别,由是故知任于一法之性即具足幻现一切诸法之德也。反过来说,若一法中本不具幻现一切诸法之德的话,则无论遭遇何种因缘,无毕竟不会生出有来,故亦不会有变化而幻现诸法的事情。此有如镜面若缺少映像之德的话,则虽对着万象亦绝不会有丝毫映现一样。如是任于一缘起法而言,亦是无性是一,而缘起幻相是多,既然无性不碍幻相,所以一具众多。

“既彼此全体相收,不碍彼此差别也,是故彼中有此,此中有彼。”此亦约前二义通,初、即约直下各自别异之法界诸法也,法界诸法即皆无性不碍幻相,故于千差万别之幻化诸法而言,即皆是彼此全体相收,而又无碍彼此各各差别也;又诸法既皆是彼此全体相收,而又无碍彼此各各差别,故于千差万别诸法而言,莫不皆是此法中当体即具有彼法之德,而彼法中当体亦具有此法之德也。二、即约任于一缘起法,其莫不当体即具足无量之德也。任一缘起法既莫不皆当体即具足无量之德,故千差万别诸法莫不皆是此法中当体即具有彼法之德,而彼法中当体亦具有此法之德也。

此段文即是宣说开示,缘起诸法即于因体上法尔具有空、有二义,故诸法必一、多相即相入,融通无碍,缘起无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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