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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制《百丈清规》的因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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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制《百丈清规》的因缘

关于其创制清规的因缘,是错综复杂的,不能从单方面来考虑。但至少有几个方面是必须要注意的,首先是禅宗自身的发展情况,如《禅门规式》所说:“百丈山大智禅师,以禅宗肇自少室,至曹溪以来,多居律寺,虽列别院,然于就法住持未合规度,故常尔介怀。”《景德传灯录》卷六〈洪州百丈山怀海禅师〉,《大正藏》卷51,第251页上。但是,到怀海禅师时修学禅宗的徒众越来越多,禅宗的兴盛,徒众的增多,从僧团建设而言,一方面不得不从律寺中独立出来,另一方面也必须建立一套适合禅宗修学的僧团管理制度。基于这样的原因,怀海禅师“始奉其师为住持,而尊之曰:长老。如天竺之称舍利弗须菩提,以齿德俱尊也,作广堂以居其众,设两序以分其职。” (CBETA, T48, no. 2025, p. 1119, a22-b7)

其次,当时律寺的管理对禅宗的传播造成一定的限制,主要是因为在唐朝,由于官寺的设立,普遍带有浓厚的国家统治性格,须遵守各种官府颁布的法令及诵经仪式等,这对于修禅的人不尽适合。到了百丈怀海的时候,这种感觉更加迫切”。因此,百丈禅师在折衷佛教本有之大小乘戒律,即所谓“折衷佛律五篇七聚”、“梵檀摈治自恣举过”之法的基础上,再结合中国传统的儒家伦理思想与礼乐制度的精华,制订出一部后世所称的《百丈清规》,对佛教传统戒律和中国早期的僧制进行了一番彻底的革新,既最大限度地发扬了佛陀时代僧伽制度的民主精神,又充分适应了中国社会文化环境,所作诸种规定焕然一新,如宋僧赞宁所说:“其诸制度,与诸毗尼师一倍相翻。”因其所制与佛教戒律面目大异,尤其以农耕劳作取代乞食,甚不合佛制。怀海禅师被当时的义学沙门及律师指斥为“破戒比丘”、“魔子”。然而,此新制一出,如风伏草,天下禅宗丛林纷纷采纳。由此而言,禅宗之成为一大宗派,实应以怀海创制清规、别立禅居为始。赞宁也不得不称赞百丈怀海所制说:“虽非佛制,诸方为清净者不得不行也。”

第三,除了以上的教内因缘外,还必须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背景下综合考虑,才可知清规的创制实是当时佛教发展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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