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一与异
丁八 一与异(相同与相异)
相同与相异 周遍所知法
分二
戊一 一 (相同)
戊二 异(相异) 初中分二
己一 性相
己二 分类
今初
非各别之法 相同之性相
非各别之法. 谓相同之性相。
事相:如所作 声 声无常 声之所作等。
所谓“非各别”者:如瓶 于分别心前现起者. 仅显现一法. 非有二法显现故。
所谓“法”:是有法故. 如兔角亦是分别现起. 然其是无法. 量无所缘故,故其非是一. 亦非异故。
若是所知,定是一或异其中一法,成为周遍也。
己二 分类
言诠门分四 自体性类质
从言诠门分四:
庚一 自体同(自返体同)
庚二 自性同
庚三 类同
庚四 质同
今初
自体各别法 体同一等遍
非自体各别之法. 是自体同之性相。
即与各自异体相反之法. 现于分别心中之所表显现. 所谓“自体”者,如无常与所作二者是等遍,然于心识前所显现之无常分与所作分有所不同也,如是显现生起无常之体分,非是所作之自体,而是无常之自体,又所作之体分,是所作之自体,非是无常之自体,其是于心识上显现各有自体故,应知一切所知亦同,亦有其各自之自体故。
如有与有. 瓶与瓶. 二者完全一致. 在心中无可显现为异者。
凡是自体同皆是相同. 周遍成立,凡是相同亦皆是自体同。
庚二 自性同
自性非各别 自性同性相
非自性各别之法,是自性同之性相。
如 无常与事物. 所知与定有。
瓶与瓶无常. 是自性同者. 以瓶无常是瓶之自性,于正理(合理)心前能显现生起故。
瓶与瓶空性. 是自性同者. 以瓶空性是瓶之自性,于正理(合理)心前能显现生起故。
又总与别皆是自性同。凡是自性同不皆是相同。
如:瓶与瓶口是自性同. 然非是相同,以凡是相同皆是自体同也。
庚三 类同 分二
辛一 性相
辛二 分类
今初
类门非各别
类门中非各别之法. 是类同之性相。
类同分质体
辛二 分类 分二:
壬一 质类同
壬二 体类同
今初
相异有为法 同一近取生
相异之有为法. 从各自同一近取因所生,是质类同之性相。
如由同一泥质所造黑白两类陶罐及同一前刹那心所生心及心所。
所谓“质类同”者,谓质类同因之法. 二种质法是相同,相同类之事物为近取因,所生质类相同,而体性(返体)不同之法。
如瓶与瓶口. 二者是质类同,然非是自体同之法也。又如同一麦种为近取因所生大小不同之苗芽。
凡是质类同皆是事物. 常法非有质类同也。
此中又分:
1、色法:近取之中. 依同一大种产生之相异物. 如:笔与笔尖。
2、心法:自因一心中所生心王心所. 如依前第六意识,所生后念之意识及心所。
3、不相应行:同近取因中. 产生之声之所作与声无常二者。
所作与无常是质类同。
所作之质即是成立无常故,无常之质亦是成立所作故。
壬二 体类同 分二
癸一 性相
癸二 分类
能于合理心 生境体类同
分有为无为 能成与遮遣
今初
体类相同,能于合理心识前生起境之法者。
如:柱之无常与瓶之无常二者. 瓶之无我与柱之无我二者。
若是体类同则皆是相异,周遍成立。
癸二 分类 分二
子一 有为法之体类同
子二 无为法之体类同 初中分三:
(1) 色法:东方之房屋与西方之房屋。
(2) 心法:此人之眼识与彼人之眼识。
(3) 不相应行:白马与单匹马。
子二 无为法之体类同
瓶之无我与柱之无我二者。
复次体类同中分为. 能成之体类同与遮遣之体类同。
1、能成之体类同
事物能令随一. 谙不谙练(熟不熟练)之有情. 对此一见即能油然生起“此乃此也”之想者. 为能成之体类同。
色法:铃声与笛声。
心法:缘青色之眼识与缘白色之眼识。
不相应行:柱之无常与瓶之无常。
2、遮遣之体类同
但就已破所破分上所得无遮同类。
如:人无我与法无我 瓶常之空与柱常之空。
前者为破除有我之无遮,后者为破除彼常住之无遮。
又声之无我与声常之空,二者虽皆是无遮,然非是体类同,以彼二者所遮类非同故,以无有缘彼二者相同之合理心故,是故,彼二者所破之体类非相同也。
瓶之所作与柱之所作二者是体类同者,以彼二者于合理心前生起显现是相同故,而瓶所作与柱所作二者非是体类同者,以鼓腹盛水之所作与能托横梁之所作,二者于合理心前生起显现是不同故。
庚四 质同
质类非各别 质同遍有为
于质类门中,非各别之法. 是质同之性相。
性质相同之法. 周遍有为法. 不遍无为法. 如瓶与金瓶。
又如 所作与无常 瓶与瓶之生住异灭。
所作与无常是质同者,以所作之质,无常能成,无常之质,所作能成。
戊二 异(相异) 分二
己一 性相
己二 分类
相异各别法 体质类性异
今初
各别之法,是相异之性相。即分别心上显现各别之法。
如常与物 所作与无常(二者是相异. 因为是各别之法. 然却是质同)。
己二 分类 分四:
庚一 自体异(自返体异)
庚二 自性异
庚三 类异
庚四 质异
今初
自体各别之法者,是自体异之性相。
事相:如色法与心法 所作与无常 所知与有。
与事物自体各别之法,是事物自体异之性相。
庚二 自性异
自性各别之法,是自性异之性相。
事相 如:甘蔗之味与色 常与物 四大种。
与常法自性各别之法,是常法自性异之性相,如所作。
庚三 类异 分二
辛一 性相
辛二 分类
今初
类别各别之法,是类异之性相。
事相 如:色与心 补特伽罗无我与无为虚空。
事物与无常 所知与有 瓶无我与瓶常之空。
即一切返体类不相同之法。
辛二 分类
1、能成类异:如物与心。
2、遣除类异:人无我与虚空。
复次,物与无常 所知与定有 瓶无我与瓶常之空 地与水 金与银 马与牛等一切体类不同之法。
庚四 质异
质类门中各别之法,是质异之性相。
如:柱瓶二 色心二
凡是相异皆是自体异,周遍成立。
凡是相同皆是自体同,周遍成立。
凡是相异非皆是自性不同,以所知与定有既是相异. 又是自性同也(然非相同. 以相同即是自体同)。
凡是自性异非皆是类不同,如金瓶铜瓶二者,是自性异,及是类同也。
凡是自性异非皆是质类不同,如一铜质为近取因,所生铜瓶与铜盆,二者是自性异,及是质类同也。
凡是质类同非皆是质同,如一青稞所生大小不同之二粒青稞,彼二者是质类同,然非是质同也,以彼二者自性相异故,周遍能成立者,以凡是自性同非皆是质同,而凡是质同则定是自性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