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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慧明灯》--佛法入门导引 因果、业力和十善业
大藏寺祈竹仁宝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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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业力和十善业

一切善乐的根源便是依因果而行。欲得到肯定的安乐,我们应学习因果定律,依着因果而作应作之事、戒作不应作之事。

有些人认爲因果是「信则有,不信则无」的一回事,其实不然。不论你信不信四季循环的规律,到了春天花朵仍然会开;同道理,不论你是否相信因果,这定律同样生效运作。也有些人认爲因果不外乎是种善因而得善果之简单道理,其实它是极精妙及复杂的规则。更有些人主张「一切皆无」的道理,甚至以爲这便是佛法的高深境界,这是很严重的错误。

最细微精确的因果,唯佛能见,譬如说你现在坐在这里,脚感到有少许疼痛,只有佛才能清楚而精确地说出此乃因某某过去因所致。然而,我们可以依粗显的因果关系而学习。
业果的特性有四方面:

(1) 业不可改变
世俗上的许多事,或许尚可改变少许,因果却改变不了。善因只会生産乐果,绝不可能生出恶报,反之亦然。一旦种子种下了,便不会消失,一待外缘诱发便决定生出相应的果。所以,我们应生出决断心,积极行善、坚拒作恶。

(2) 业会增长变大
一颗小小的苹果种子,只要有适当的外在条件,便会长生一棵大树,树又再生长许多苹果,每个苹果又有种子……;同道理,一个小小的因,其果报可以很大。我们若以手指压扁一虫,只需一秒钟,彷佛是件很微不足道的小事,但其果报却十分严重。反过来说,如果见到有一条虫掉在水中,我们不经意地顺手捞起牠,此因看似极微不足道,但其果报可以变得极大。在过去曾有一小孩,他只不过是在玩耍时把泥巴当成黄金供佛,后来于因缘成熟时,小孩便转生为天王。所以,我们应参思此中规律而生觉受,决心不以善小而不作,亦不因恶小而不怕。

(3) 未作之业不可能结果
在电视新闻中,常会见到一些大难不死的奇迹案例,譬如说在空难中有几百人死了,偏偏有一个人生还等等,这其实并不稀奇。只要我们未作能衍生该果的业因,便绝不可能受到其果报。有些圣人喝下了毒药也不被毒死,正是因爲祂们并无此业报之因。

(4) 已作之业不会消失
佛陀有一个大弟子名为「目犍连」(Mahamaudgalyagana)。这弟子早已成就罗汉的境界,号称「神通第一」,可是祂在业因成熟时,却被人打至重伤。由此可见,一旦业因种下了,便不会随年月而消失,即使过了千千万万年的长时间,一旦遇上了外缘,它仍然会结果。
因果有无数种类,我们根本无法一一尽说,但我们可以把它笼统地归为身、语或意作之总共三类。
若把身、语及意作之业归?#123;,共有十种影响力较大的种类。这十业道之正面称爲「十善业」或「十白业」,即不杀生、不偷盗……等等。它们是衍伸福乐果报的善因。十业道之反面称爲「十恶业」或「十黑业」,即杀生、偷盗……等等。它们是引致痛苦果报的不善因。十善业是我们应致力去做的项目,而十恶业是我们必须努力断除的项目。如上说地做人,便是保证今生及未来生能得享福乐的方法。
十不善业分爲由身、由语及由意所作之恶业。由身作之不善业有三种,语作的有四,意作的有三种。身的不善业乃杀生、邪淫及偷盗。语之不善业有妄语、离间语、恶语及绮语。意之不善业即贪、瞋及邪见此三种。

(1) 杀生
杀生乃身之三种恶业之最重者,其果报极爲严重。杀生并不狭指杀人,而指杀害任何有情生命。大家切勿误解以爲十恶业乃佛教徒之戒律而已,非佛教徒若作杀生等不善业,一样有果报。但凡杀生都有极重果报。
一段完整之杀生业引致一系列杀生之完整果报。甚麽是「完整之杀生业」呢?这具备四个因素,一为对象,二为动机,三为行动,四为事件之完成。在对象方面,杀害任何有生命的对象皆为杀生。在动机方面,杀者无误地认定要杀之对象,基于贪、瞋或任何一种烦恼而动杀机,这便具备了第二因素。如果在无意及无动机的情况下杀生,这因素便不具备,故此并非一段完整杀业,譬如说你不小心踩死了一条虫,这是无动机的,所以其业报当然与蓄意杀虫不太相同。在行动的定义方面,这不只包括自己亲手操刀杀生,教唆别人动手亦同,或自己利用下毒药、用神通力或用邪术等方法杀生也算在内。有些笨人在杀海鲜时命人代杀,以爲这样便不算杀生,其实这样做比自己动手杀更爲不好。最后,若欲杀的对象的确因此死去了,四因素即告完备。若对方不死,虽亦有杀生之部份业报,但不完整。
我们讲一讲完整的杀业与不完整的分别情况。完整杀业乃以上所说、四因素齐全的杀生,譬如说你在海鲜餐厅里见到一尾鱼,你明知牠是一个有生命的东西,你生出了贪吃其肉而欲烹杀之动机,然后你叫厨师代你宰杀,最后这条鱼的确死了,这便是完整之杀业。杀业之动机都是基于贪、瞋或痴三烦恼的,譬如说你贪吃鱼肉而欲杀,便是因贪而起的动机;如果你因憎恨仇人而欲杀之,这是因瞋而起的例子;有些外道误以爲杀生祭祀便能求福,这是因愚痴而起的动机之例。在甚麽情况下会有不完整的杀业呢?譬如说你想杀一个仇人,但你却找不到他,或者你动了手但却未能成功地杀死他,又或者你虽动了杀机,但后来理智地克制了这念头,这都是非完整业之例子。不完整之杀业并非完全无果报,但完整之杀业与不完整之果报轻重及性质不同。

(2) 偷盗
这也与杀业类似,必须有四因素方算完整。对象者,凡明知不属自己或不完全属于自己的东西,你在未有物主同意之情况下令它归为己有即是。这不一定限于强盗或小偷所做的才符合定义,举凡做买卖时骗斤两而收取过多的钱财,都算入偷盗之列。动机者如杀业所说内容类推。在行动的定义上,亦同杀业所说、不论自己作或叫他人代作,又或借了不还,这都符合具备行动的因素。最后,只要你心中认爲东西已得手了,便足以具备这第四因素。
我们不要以爲只有强盗之流才会犯偷盗罪,其实未问而自取少至一根针等小物品,也有偷盗之业。

(3) 邪淫
对出家人来説,任何淫行皆构成作十恶业。对在家人来説,正当的性行爲并不算邪淫,只有不正当的淫行方算作十恶业。
从事件及对象之本质来説,凡与同性、别人之配偶、出家人或未成年者行淫,便构成邪淫。与正当的配偶在怀孕时或受持了八关齐戒期间行淫,也属邪淫。在上师、父母或佛塔面前行淫,即使对方为合法配偶而时间亦无不如法的地方,同样亦构成邪淫。邪淫之动机多为贪,但也有因复仇而淫他人妻女之案例,亦有外道等因痴而行淫之可能性。在作出了行动而同时生乐时,便凑足了第三及第四因素,足以构成完整之邪淫业。

(4) 妄语
妄语必须是对能明白该妄语内容的任何有情生命,以语言、沉默等方法误导,方构成业。若对不明人语的畜牲説谎,或对方不明你的意思,则不圆满。妄语的内容有多类,例如是说为非、黑说为白、未曾亲见的事说成亲眼所见等等。妄语可以基于任何烦恼所衍伸出的动机。在行动的定义方面,不论是以言说、眼神、手势踔辽蚰赃_到误导的目的,皆属能构成罪业的范围,譬如说有人问你是否佛陀再世,你故意含笑不语而误导他,这就算入妄语之例了。若对方又明白了你的意思,则第四因素亦具备了。若对方不理解,则虽仍有不完整之业道,但未算完整之妄语业道。妄语中有一些内容称爲「大妄语」,譬如说未证言证,无神通而说自有神通等。在某些情况下,爲了救护其它有情,我们可能会面临爲难的抉择,譬如说你见到一人往西逃走了,其仇人持枪追来而问你:「有没看到我要杀的人?」,你若直説了便会令他人死亡。在这情况下,情况有所开许,我们必须以救助他人为宗旨,但凡夫仍宜采用不妄语及利他两全的善巧办法而回答,譬如答以「来来往往的人很多呀!」一类的话以应付之。

(5) 离间语
凡离间挑拨之语言或行爲,皆属此例。烦恼所发,意欲挑拨,即构成第二因素。如果进行了而成功地令双方不和,便具足第三及第四因素了。如果并不成功,则不属完整之离间语业,但至少亦成绮语之罪业。

(6) 恶语
就对象而言,对有情、无情或不解己意的人痛駡等行爲,都能构成完整之恶语业道,但也有不完整之恶语业。就动机而言,与前述类同。就行爲而言,并不一定要很凶恶地説话才算恶语,即使温柔地说出故意令人伤心的话,也能构成恶语业道。就事件之完成而言,只要对方明白了你的意思,便算圆满。恶语所说的话,可以是事实,亦可以是非事实。对眼盲的人取笑为「瞎鬼」固然是恶语,但对眼睛没问题的人取笑为「瞎鬼」则不但积下了恶语之业,且另外又积了妄语之业。若你明知某人的朋友不是小偷,但是你故意在他们二人面前指责其为小偷,双方都明白了你的意思,某人便因此与朋友不和,你就同时积下了恶语、妄语及离间语三种业道了。

(7) 绮语
不为着任何意义而谈及无意义的事,便是「绮语」。绮语是十恶业中较轻的业,但它却足以令我们浪费一生。绮语的四种因素不难理解,故此在此不详说了,大家用以上之原理类推即知。

(8) 贪业
在见到好东西而生出占有欲时,第一因素便具备了。由三烦恼之任一而生起贪婪时,第二因素便具备了。当念头不断而越来越强时,便有了第三个因素。在心欲令该物变爲己有时,即使无行动,亦具备了第四因素。总之,但凡为世间名利等而生出之占有心即属贪,但希求成佛或解脱之心因性质不同而不属此列。

(9) 瞋业
瞋恨心能把我们历劫所修功德毁于一刹之间,所以必须谨慎防护。就事情而定义,对无情或有情生瞋皆属瞋业。就动机而言,因烦恼而衍伸出欲令对象受到不幸之心即是。就行爲而言,在此心上串习不断便是。若生出了心欲对方不幸之决定念,便有了第四因素。

(10) 邪见
邪见是三烦恼中之痴的一种。「邪见」包括了认爲无因果、无来生及无佛等圣众种种不正确、不真实之见解。如果认爲因果、转生及佛等不存在,便有了第二因素。于此念不断串习,便属有行动。生出了决定心时,便告事件圆满完成。
虽然刚才说过十不善业是十善业的反面,但大家切勿误会以爲单单没有作十不善业便是修行十善业。以杀生为例,单单不杀并非十善业。在有可能杀生之情况下,我们先有了对象,这是第一因素;然后我们想及杀生之不对而生出不欲杀之心,这是第二因素 —— 动机;以此动机为基础,令自己不作杀生之事,是第三因素 —— 行动;最后当我们决定了不去杀害该对象时,便等同具备了第四个因素。在这例子中,我们具足了不杀生之四个因素,这才算是完整的不杀生善业。其它九种善业,余此类推。

有六种情况可能导致业力之轻重分别。

(1) 基于心念而导致的差别
以猛厉的贪、瞋或痴而作一轻业,则本来不太重之恶业亦变严重。

(2) 基于长期串习而导致的差别
由于常时期不断地重复作同等之业,本来不太重之业亦变得极重。

(3) 基于所作之事的体性而导致的差别
十恶业中的身业,以杀生为重。语业中,以妄语为最重。意业中,以邪见为最重。

(4) 基于对象不同而导致的差别
同样是恶语,若对父母或师长而作,恶业之业力比对普通朋友作为重。

(5) 基于别无对治力而导致的差别
一向行善的人偶作一恶业,业力比从不作善的人所作之同样恶业为轻。

(6) 基于进行方式而导致的差别
同样是杀生业,但以变态、残酷的手段杀生比普通手段之所积业更重。
以上所说的,并不一定针对恶业。对于善业,以上六条一样适用。

不论是善的或恶的业道,皆会感召一系列的相应果报。这些果报分爲三类,一为业力成熟之直接果报,二为与业因相近之果报,三为外在环境之果报。大家要注意,造作一业并非只会有此三类过报之一种,而是全部三种果报均会应现。所以,不善业之果报是很恐怖的。

(1) 业成熟之直接果报
前面亦已提过,对最细微之因果定律,除佛以外无人能知。如果依最粗显的层面来説,十不善业之重者感召地狱之果,中者生为饿鬼,轻者则生为畜牲。作一次业并不限于只会一次受到这类果报,譬如说一次杀生,就可能感召许多世生于地狱的果报。十善业之直接果报为于未来生转生于三善道中。

(2) 与业相近之果报
这类果报分两种,第一种是指我们将受到与该业之经历类似之果报,譬如说杀生者在经历完如转生于地狱等之直接果报后,因其它曾作善行又再生为人时,尚会经历被杀、夭折或短命等业报。除杀生外,其它不善业亦类推,譬如说曾偷盗者后世会少财及被盗、邪淫者之妻女被他人淫辱等。第二种果报是指我们会于未来生有重复再作同类不善业之倾向,譬如说杀生者于未来世便会有喜爱杀生之习气。以不杀生为例,与体验相近之果报为长寿等,其习气方面之果报为爱护其它生命之自然倾向等。其它九种善业,余此类推。我们观察小孩子,有时会见到同一家中的两兄弟,哥哥天性喜爱把小虫从水中捞出,以此为小孩的娱乐,弟弟却不应人教而从少便喜爱以杀生爲乐。同一家庭、同样的教育环境,又没有后天的不同影响,但两个小孩便自然流露出截然不同的倾向,这便是过去生业因的习气相近果报了。又有些人本身就很富有,但他们偏偏有爱去百货商场偷些或许根本不值钱的小东西之习惯,这便是过去生偷盗的习气果报了。

(3) 业所感召之外在环境果报
除以上两类果报外,曾杀生者即使后来终于又可转生爲人,也只会生于外在环境不利于长寿的地区,譬如说他可能会生在长年闹饥荒、战乱及传染病的国家中。其它不善业之此类果报,大家可以类推之。十善业果报即十不善业之环境果报的相反情况,如不杀生者当生于水土极佳、社会安定及利于长寿的地区。

以上说完业之果报了。在不善业果报中,最可怕的并不是生于地狱道中受苦等,而是爱作同业之倾向这种习气果报。转生地狱等的痛苦,尚且有一天能业尽,但若因曾杀生而致后来世有再次杀生之喜好的话,便会因此又在作同业,又再引发下一串之果报,就像滚雪球般越变越大,从此难以脱身。

在某些情况下,某些业的业力直接影响我们生在六道中之哪一道。在其它情况下,它只会影响我们因爲别的因素而转生某道后之生活素质,譬如说我们生为人,这肯定是某过去善根力之牵引所致,至于我们是否富有、相好等,则取决于其它业力之影响了。有些人生于富足之家,一生无忧,有些则生在贫困之家,生存条件极差。这二者之引业肯定俱善,否则便不可能生于人间,但他们的其它业力并不同,以致命中福报天渊地别。依此归类;,共有四类组合,第一是引业与其它业力因素均好的组合,如生于人间且福报很好的例子;第二为引业善但其它业力因素不善,如生为人但福报很差的例子;第三为引业不善而其它业力因素不差的情况,如生为龙族但受用不缺的例子;第四为引业与其它因素俱不善的情况,例如生于地狱中捱苦的衆生便是。举个例子,譬如说我们今生持戒能作得完美,但从不肯布施助人,以后便可能因持戒之善而牵引至另一次人间的转生,但却因不布施之业因而导致该生贫乏。反过来说,若乐于布施但却作了其它不善业,便可能因其它不善而导致生于畜牲道为龙族,但却因曾作布施而生为受用不缺的龙王。这只是很简化之粗略説明。我们的一生,其实由许多业力因素所影响,凡夫无法一一看清。

在业因成熟的时间性方面,有许多可能性。有些业在今生便开始受报而能延至未来生中,有的会在下一生开始受报,也有在更后的转生中方开始受报的情况。一般来説,对自己之师长及父母大不敬者,又或对衆生极力伤害者,极可能在今生起便马上开始受到果报。
总之,我们在一生中曾造作许多善与不善之因,又由于业之轻重、大小、完整与否、所作时间之先后及自己的习气等,衍生出无数错综复杂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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