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戒律与现代世界
一
佛教的戒律有两大类︰声闻律仪及菩萨律仪。
声闻律仪。出于部派佛教所传承的所谓声闻律藏,也就是在家、出家的七众律仪,其中包括优婆塞、优婆夷、沙弥、沙弥尼、式叉摩尼、比丘、比丘尼。以其所受的戒相名目而分,则为三皈、五戒、八戒、十戒、六法、比丘二百五十戒、比丘尼五百戒。八戒以前是在家人所受,十戒以后是出家人所受,唯有比丘及比丘尼戒,称为具足戒,即是受了全部的戒律之谓。
菩萨律仪。是大乘菩萨依据大乘经典中所见的菩萨行仪,编集而成菩萨戒经,除了《优婆塞戒经》是仅为在家居士而设之外,其余不论何经,凡是菩萨戒,都是为在家、出家分别受持,《梵网菩萨戒经》甚至许可凡解法师语者,纵然是畜生道及鬼神类的众生,均得受持。菩萨戒戒相条目的多少,诸经略有出入,《瑜伽师地论》及《菩萨地持经》称为四重及四十三犯事,《梵网菩萨戒经》 则为十重及四十八轻,《优婆塞戒经》却为六重及二十八失意。不过一致以三聚净戒,作为菩萨戒的总则︰1.律仪戒,2.摄善法戒,3.饶益有情戒。在此三项总则下,遵守的条文,可多可少。唯其涵盖的层面,极其深广,声闻律仪的七众戒,为菩萨戒的律仪戒所摄,菩萨戒的特色则尚须修一切善法,度一切众生,方成三聚。
此为传统戒律的一个轮廓。
二
接着讨论︰类此的戒律,对于现代世界中的佛教徒,有何作用?有何困难?对于现代世界的人类社会,能扮演何种角色,分担何等责任?
我们必须先得肯定,佛法既对世界有益,佛教的戒律也必有其存续和推广的价值。因为,佛教的戒律,跟佛陀的教法是无法分割的。佛陀的教法是属于观念及理论的疏导;佛教的戒律则是配合着佛陀的教法而实践于日常生活中的具体规范。因此,在律典中对于戒律的称谓叫作「正法律」,即是为了实践佛陀宣示的正法而设定的规律。
不过,由于时代的递演、环境的迁移,二千五百数十年前,佛陀为了适用于印度社会而制的戒律,未必能够适应于无尽的空间及无穷的时间。故在佛陀将入灭时,于《长阿含经》的《游行经》中,告知阿难:「自今日始,听诸比丘,舍小小戒。」《毘尼母经》卷二称此为「微细戒」;《五分律》卷二二也说到:「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这都说明了佛陀制戒,不是一成不变,其实是有相当大的变通性及适应性。
三
可是,后来的比丘们,相当保守,对于声闻律仪,因为无人敢做修订,以致传到中国,便遇上儒家的伦理观念与佛教的出家行为相抵触,也踫上君王的权力与三宝的尊崇相冲突。加上中国的地理、气候及风俗习惯,也跟恒河流域的印度不同,例如父母反拜出家的子女,沙门不敬权贵的君王,都在中国佛教史上产生过持久争执的问题。又如印度的出家沙门,不事农工、不经商,全赖沿门托钵以维持生活,到了中国,若非仰给于官府,便得违背戒律的规定,自耕、自炊、自食其力;在印度的僧团,无须恒产,僧众个人不持金钱,而中国寺院,便不得不有寺产,以利耕作,僧人出门,亦不能不备路资,以供交通、衣食、医药等所需。在印度热带地区,沙门三衣一钵随身,即可度其修行生活,若有多余,便是长物,为免增长贪欲,依律必须舍给大众僧;然在中国,三衣仅是用作威仪的象征,更多的俗服,倒是平时的必需。
另以授受比丘尼戒而言,依律须有比丘众及比丘尼众各十人僧,在男女二部僧中做羯磨;比丘尼犯僧残,亦须有男女各十人僧中出罪,方得算是合乎律制,可是,中国的比丘尼戒,未见有二部僧中授的记录。以致今日南传佛教国家以及西藏佛教,虽因早已失去比丘尼戒的传承,希望到台湾或中国大陆将比丘尼戒传承回去,却存怀疑心态而迟迟未愿实施。若以实际的需要而言,能有让女性出家修道的权利,总比把女性出家之门永远关起来的好。
四
佛教传到日本,在其奈良时代,由于中国的道宣律师的第三传,鉴真和尚,东渡设立戒坛院,传出家戒及菩萨戒;到了最澄游学中国,返回日本之后,为了反对旧传佛教派系的控制,所以公开宣布舍比丘戒而另设出家菩萨的受戒规制。若依声闻律仪,根本未见有所谓「出家菩萨僧」的名目。然后经过亲鸾,自称「秃愚」,以在家身,创立净土真宗,开始了居士领导教团,并主持各项仪式,包括接受信众皈依佛教。到了日莲,便提出「末法无戒论」的呼声。迄于距今一百年前,明治维新,灭佛教,崇神道,而有「神佛合习」运动,强制僧人住于神宫,鼓励僧人带妻食肉,便形成了今日日本佛教的现况︰以住于寺院的居士,执行出家沙门的任务。此虽有违佛制的声闻律仪,却也维系了弘传佛法的使命;尤其是禅宗的日僧,虽系有妻有子的在家人,上殿过堂,仪式之际,他们依然披着被称为「福田衣」的袈裟,虽与戒律不合,却是既成的事实。
五
另在印度佛教入西藏,分为前、后两期,前期的寂护(Śanta-rakṣita)与莲华生(Padma-saṃbhava),后期的阿底峡(Atiśa)等,都是来自印度的大师。其中的莲华生,据称是一位神通显赫而又有可僧可俗等多样身分的人物。后来由藏地去印度求法的大翻译师,如密勒日巴的师父马尔巴,乃是一位居士身的大成就者。因此,藏传佛教的源头,虽同出于印度,传承的上师却枝繁叶茂,而且有僧有俗,各自建立宗派门户,尤其秘密金刚乘的信仰中心,是以大成就者的上师为主,通过上师始能修成与上师所依的本尊相应,因此,在声闻律仪,佛教徒的皈依处是佛、法、僧三宝,密乘的佛教则依上师为第一皈依处,说得谦虚一些,也当有四皈依︰上师、佛、法、僧。上师未必是比丘,而一般比丘,为了尊法崇教,对于所依上师,不论僧俗,也当无条件皈依、礼敬、供养。此从佛世的声闻律仪中也找不到根据。更有甚者,密乘的大乐、胜乐等的修持与实践,尤跟声闻律仪的少欲、离欲不能相应。但是藏传佛教,仍是大乘佛教的一大支派,所以到了宗喀巴的时代,又返回到素朴与梵行的观点,主张声闻律仪是大乘菩萨律仪的基础,也是秘密金刚乘律仪的共轨。可知藏传佛教的戒律观念,乃是因人、因时、因地而变,然其除了已受法王认定的大成就者,仍以出家的比丘,更被大众尊敬。
六
至于南传巴利语系的上座部佛教,由于锡兰、缅甸、泰国、寮国、柬埔塞等国家地区,没有原来的本地文化,也未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所以佛教传入之后,历两千两百年,仍能保持着跟佛陀时代相去不远的生活型态。不过,近世以还,由于欧美势力的影响以及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的丕变,也为该一地区的戒律问题,带来了困扰,比如依律出家的沙弥便不得自执金银货币,如今的比丘,远出旅行,除非带一位经理的侍者同行,便不得不自身带钱;又如律制比丘必须托钵,但当缅甸政府推行社会主义之后,在家人的斋僧供僧,便急速锐减;比丘旅行到了非佛教的国家,也得用钱购取饮食。比丘不得接触女性肌肤乃至衣裙,然到欧美旅行,除非乘坐自备的交通工具,除非逢人即说︰「我不能跟异性握手。」否则难以避免,也颇失礼。特别是在女权运动气氛高涨的今天,南传佛教不许女性出家为比丘尼的事实,也为世界佛教的知识分子之间,带来了越谈越热的话题。
七
佛教的戒律基础,也可称为基本的伦理观念,若从信仰生活的中心而言,即是皈依佛、法、僧的三宝,从社会生活的实践面而言,即是不得杀生、偷盗、邪淫、妄语、饮酒的五戒;将此向内心做起,便是戒除贪欲、瞋恚、邪见的三毒。概括而言,即成十善业道而分作三组,称为三业清净,即能达成净化自心、净化社会的目的:1.身业清净者,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2.口业清净者,不妄语、不绮语、不两舌、不恶口;3.意业清净者,不贪欲、不瞋恚、不邪见。
十善之中已收五戒的前四项,并将第五项的饮酒戒遗漏,所以发生过《未曾有因缘经》中的祇陀王子,宁舍五戒而愿受十善的故事。
十善中的后三项,是从皈依三宝,始知贪欲、瞋恚、邪见,乃是烦恼的根源。可见,佛法的化世功能,即在教人如何依据三皈、五戒、十善,来清净三业,自利利人。
八
可是,流传于今日世界的佛教戒律,我们已知道,遇到了许多问题,若不加以厘清,将会有碍于佛法的推广。现在再举三例︰
今日人类的社交频繁并显得相当重要,对于不饮酒,则颇有指责,因此有人将烈酒认定是酒,其它如啤酒、米酒、水果酒等,只当作一般饮料,依律能否解释得通?
对于邪淫的界定,原来是指在已婚夫妇以外的男女性关系,如今的单身男女,未有法律上的婚姻,却是生活在一起,长相厮守,形同夫妻,也算邪淫吗?他们彼此相悦,又不妨害家庭和社会,罪在何处?但其没有约束,随时可以分离,缺少相互的保障,也是一种不安定的现象;然在离婚率极高的现代世界,法定的婚姻,也不等于安定的保障,何必一定要把男女同居,视为邪淫?
越来越多新兴的在家佛教团体,于世界各地纷纷建立,无视于比丘僧团的地位,我们是否承认他们也是合乎戒律的僧团?
九
总之,我想指出︰佛教的传统戒律到了今日世界,虽已面临种种需要省思改进的问题,然其可以设法补救,却不可轻言废弃。因为声闻律仪的目的,在于净化身、口、意三业,以少欲、无瞋、正见,主导身、口二业的一切行为;身、口二业的行为,在戒律的轨范之下,防止一切恶律仪行。所以,五部声闻律仪之中,处处可见佛陀对于「少欲、知足、行头陀(去其衣食住处的贪欲者)、乐学戒,知惭愧者」的赞叹。戒的功能在清净与精进;律的作用在和乐与无诤。这不正是我们今日世界每一个家庭及社会所需要的吗?如再加上大乘菩萨的「三聚净戒」︰止一切恶,修一切善,利益一切众生。以无染的智慧,消融贪瞋等烦恼;以清净的戒行,导正社会的风气,以平等的慈悲,接纳一切众生;在众生群中成就菩提心,也助众生发起菩提心。戒律对佛法的化世,绝对是必要的,所以佛有明训,唯有「严净毘尼」,始能使得「正法住世」。
若言今日世界的佛教徒们,不需戒律的约束,虽可制造「自由自在」的假印象,却会为佛教慧命的存续带来真危机。例如一九八四及八五年时,日本系统的美国佛教界,几乎到处闹着禅师的绯闻,好几位「老师」,从此消声匿迹,有几位「老师」,虽厚起脸皮撑了下来,但已使佛教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另于一九九○年时,有一位西藏大喇嘛的继承人,因同性恋而死于艾滋病,便使该一曾在美国拥有一百数十个中心的团体,土崩瓦解。此皆是不重视基本戒律的后果,不可不慎也。(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八日于中华佛学研究所召开的第二届国际学术会议的主题演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