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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经广义 第二章 破诸相 第一节 十二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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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经广义
达庵居士冯宝瑛演讲  

  第一节 十二处空

  十二处者,眼耳鼻舌身意六根,及色声香味触法六境也。各为法相所依之处,故合称十二处。
  法相之起,必有相当据点;否则不能成相。吾人(约见性者)返顾自身法性流行,分六门与外境交接,即眼耳鼻舌身意六根。六门依身各有部位,是名内六处。而外境被接于自身,亦依根分呈作用,成色声香味触法六境。此六境对内六处而名外六处。内外合成十二处,皆当体即空;故名十二处空。所谓空者,实无根境可得;不过借识大假定其位置也。
  众生各各随缘现身于世界。业力同类者,彼此气息互相流通;各有集中之点,恍惚有各各身分;是名众生界,亦曰有情界。
  法界体性活用不息:种种能力交互机感,本自觉了。从识大方面观之,则幻成种种法相,分为无量据点。任举一点为中心,而运用其认识能力,则觉余点皆为环境一分子。此中心点随识开展,觉成自身;相对上觉得余点亦各能开展成身。诸身彼此异相,则各循特殊机感而然也。见性者洞明当相即性,全体法界浑成一大法身。迷此法界缘起,乃至恒为六尘所缠,则名众生,或名有情。
  众生既惑于迷情,则误认自身他身及所依之世界,皆为实有。从幻有中经验,各有气息由身发泄于外。此气息者,即代表心性何等作用所幻出之尘相也。业力略同者,作用略同;从而气息亦相类。彼此气流交接,互相感通,各自视其中心点为自身所依据。众生界之本源,如是而已。
  而众生身外余气丛集之处,又恍若有物质存焉;是名器界,亦曰非情界。诸众生各放气息于外,彼此同类者,互相和合。其结集之处,恒有适宜位置;盖视众生势力之大小,而定距离之远近。犹科学上之重心也。结集稀薄者为气质,其次为流质,加厚者为固质,此世俗所共喻,而目为器界者。若与有情相对,则名非情界。
  器物为众生公共构成,而享用之权,则有差等。同一金钱,甲富有而乙贫乏;同一地方,丙亲近而丁疏远;世俗惑于心外有物者以此。究其所以享用不均之故,则由于势力厚薄不同。势厚者对于所幻成之物,控制之力强大,故结果附于其身。除非本人愿意放舍,势力较薄者未能与之争也。
  经验所得,众生身分亦若不离物质。
  气息结集之处,既视势力而定;诸众生各各身分,原以自己气息为主力,而兼收环境余气以扶助之;故结集处即是生身,亦即各各精神所寓之处。但所寓既不出气分,故身量亦若物质构成。其殊异之点,有精神活动其中,成为肉体;故与非情界之物质不类。
  而众生界与器界之区分:一则能起种种了别;一则但为众生所了别。
  众生界如世俗所谓动物界。器界则与动物界相对,包括植物及大地山河乃至一切器具言之。然动物之名,根于能动。众生界不只以能动为条件,要以能起识用为主。粗则六识,细则八识。统言了别,举大意也。器界未尝无能动者,如地震河流乃至时钟风扇等等皆是。但循物理而行,非有了别作用者,故非众生界可比。
  众生能对境了别者,赖有六根;所了别者即六境;此十二处之要领也。
  众生处于环境之中,所对无非是境;即自己身分为自识所了别者,亦属境摄。所了外迹,不过六境;所谓色声香味触法六处是也。依以起识者,则为六根;即眼耳鼻舌身意六处。合为十二,下文详之。

  经云:无眼耳鼻舌身意

  眼耳鼻舌身五根,须从第八识相分会之,乃能得其本源。第八识相分者,即由业力展转演成之境界相也(详起信论)。
  世俗所谓眼耳鼻舌身,唯约浮尘根言之;如眼球耳朵之类是也。此等浮尘根,不过肉体上相当装置,用以显外力之局部状况而已。若论胜义,不可不进究第八识相分之由来。
  法界以真如为体;以智起用;以识显相。真如境界,乃如如实性,一法不立。而恒常活用不息,则正智之行也。正智大别五门:就全体大用流行言之,曰法界体性智;就普照一切种性言之,曰大圆镜智;就开发一切功德言之,曰平等性智;就契会一切条理言之,曰妙观察智;就实现一切事业言之,曰成所作智。法界虽依智显用,而真如本体未尝或变。如以镜取影,虽现象万千,镜体毫无牵累。从起用处施以净识,则显法界妙相。于法界全体大用之中,任举一种子观之(即无数种性中之一分子):“恒总摄一切法流之活动,可自为主体;而以其余一切种子为附属。”若于能摄之心与所摄之境加以注意而认识之,则起人我法我二见。为见所滞,遂偏详于所注意之点。一切大用经过己身皆不暇兼顾,且并本体而失之;是谓著迷众生。
  众生既不知法界真相,惟被浓厚法流之冲动引起注意;而欲保持认识之特征,在在假立符号以记之,遂演成种种法相。起信论分为三细六粗,是独能握其要领,而非他宗所注重者。三细者何?内心所觉三种根本法相也。六粗者何?外境所演六种技末法相也。三细相中,心初动念时曰业相,即第八识自证分;随此业开发力而体认之,曰能见相,即第八识见分;若更摄取其他种子同类业力来与自业融合,曰境界相,即第八识相分。此境界相,虽为自他业力融合之性境;以属内心,行相微细,仍未能详其相貌;则更粗发之,使成加强之现量。既欲求详,不得不分为五门以表演之;于是眼耳鼻舌身五根出焉。
  五根本源,虽溯自第八识,但须外境频频接触,乃能薰习纯熟,成为固定之根。所谓粗发加强之道,正赖外境薰习使然。而内心为之植基者,只是预分五门以备接触外境也。由粗发加强成根,反令第八识分分增明;所含浑略种子得渐次开展,随缘现行。
  意之胜义,在审察第八识所具之德,递及身分五根诸相;亦吸收对境熏习力,以滋润第八识。其审察五根成熟之部,谓之意根。
  意根为何?据三乘教义,作为第六识所从出之根本。此只依浮尘根解释也。在了义大乘,更从内心探究,发明三种细意;即对于隐微难觉之第八识加以审察,于第八识之自证分,见分,相分,各有相当认识也。准起信论所谈:对业相之审察,成为业识;对能见相之审察,成为转识,对境界相之审察,成为现识。此三识所引起之法相,虽以第八识三分为所依:而非即三分之现量。业识以心之动机为对象,可名俱心意。转识以转变心念演成微细身分为对象,可名俱身意。现识以融会他心现五根相为对象,可名俱根意。
  六根中所谓意根,约胜义自应以俱根意当之。今释所谓:“审察五根成熟之部谓之意根”是也。其审察第八识所具之德递及身分等语,则先约俱心意及俱身意而言。盖开发种性为身分,原为平等性智妙用之一端。此身虽本具无量妙相,初只浑然一道性功德聚。细意缘之,乃起转识,亦感一段性光而已。此种身分,原属法身之一,故名能缘之意为俱身意。此意虽无开拓自身之功能,然却藉其缘力以发起平等性智之妙用;所拓之身,则与第八识所具之德相应;故释语云云。续释曰:“亦吸收对境熏习力以滋润第八识。”复注重俱心意言之。盖随心念开拓自身,初甚浑略:只感现一段性光。至分五门与外境相接触,使五根开发坚定时;反观法身,既由浑而划。上溯萌动之心种子,亦受熏发,习而成熟。虽无外境为缘,第八识亦能随念开为境界(密宗意密即此)。然第八识之得此滋润,全赖俱心意之缘力行之;故续释云然。此等法理,甚为精微;非定中体验不可。
  以智证之,即觉六根特性,各从不变真如随缘起用而来。众生失性著相,于是末那赖耶二识生焉。殊胜六根,遂变为世间生灭无常法之工具。
  五根虽出于第八识相分;所以被拓成者,实由于平等性智开发之。意根为熟缘五根而成;所以能审察者,实由妙观察智支持之。是故妙平二智一起,六根特性皆得隐隐证明。六根所依,皆出于真如本体中之无量功德藏。虽随妙平二智之大用建立六根,而真如本体恒常不变。众生因认识呆滞之故,遂为法相所缠,未遑兼顾本性。意所审察之处,误有实质,种种我见起焉。是名末那识,即第七识也。第八识所含三细相,本来流通无碍;以被末那所拘,辄滞于所注意之一法;而忽略同时并兴诸余法流;致陷于无明状态。惟一时专注故,对于相当之法审察周详;成为熏发之种,能待缘显用。递取此等种子而含藏之,是名阿赖耶识。此识既在无明中行,故属第八识中真妄混合之部。
  六根本性显耀时,不落空间,更不落时间,故称殊胜。无明一起,六根本性齐失;惟以六识所演之相继其用。既须幻作空间,以志其虚假之形;复须幻作时间,以表其转变之况。识力狭隘,不得不循序观察,递显其相。循及之际,若有物生。已循之后,恍若物灭。生生灭灭之间,物相交相变换;遂觉世间有生灭无常之法。即六根自身,亦被认为无常法之属也。
  若与深般若波罗密多相应,显现观自在妙智,则二识顿空;六根回复本性;运用自在矣。   深般若波罗蜜多现前,法性活用无不了了于心;是为观自在妙智所行之境。二识顿空者,谓末那识不复起执,赖耶识不复混妄;顿空垢染同归清净也。六根回复本性,即上文所说妙平二智证境。不落时间空间,故非诸相所能拘碍。运用既无所碍,故能自在。
  经云:“无眼耳鼻舌身意”非遮遣六根不用;乃打破世间法中生灭无常之六根也。
  无眼耳鼻舌身意者,谓眼耳鼻舌身意六根皆空也。然所谓空,只空其相,不空其性。根性任其活用,故非遮遣之比。一味见性,相尚不生,何有于灭?有生有灭,乃衬出无常假相。惑于世间法相,六根恒被缠著,唯显识相。打破此等识相,是谓无眼耳鼻舌身意。
  楞严经云:“十方微尘如来异口同音告阿难言:汝欲识知俱生无明使汝轮转生死结根,唯汝六根,更无他物。”此指众生迷时境界也。
  阿难未明一乘教顿解生死结根之道;释尊在楞严会上特请十方如来现身加持,先示以迷位,众生生死之由;故经文云云。夫六根自性,本极清净,众生因应付环境动机,注意浓厚,渐流于识。自性寻晦,即堕无明境。所谓俱生无明,发源于此。经文后段云:知见立知,即无明本。”立知即流于识也。既在无明中行,随识所习,结成异熟果;轮转生死于六趣之中。十方如来意旨在是,故曰“唯汝六根,更无他物。”
  又云:“汝复欲知无上菩提,令汝速证安乐解脱寂静妙常,亦汝六根,更非他物。”此即无眼耳鼻舌身意妙境矣。
  十方如来随示阿难顿证菩提之道,故经文又云。夫无上菩提所以不现,为俱生无明所蔽耳。此无明源于六根失性,在在著相。是知欲破无明,要不著相以复六根本性。根性既复,则恒清净不染。虽随顺空间时间幻式,与外境和合;却觉任何境界无非安乐,无非解脱,无非寂静,无非妙常;即亲证菩提之境也。既依净根而生,故曰:亦汝六根,更非他物。”迷则著于眼耳鼻舌身意;悟则六根门头唯觉净性活用。所谓无眼耳鼻舌身意者,无著耳。

  经云:无色声香味触法

  约十二处论六境,亦以第八识相分为枢纽。盖从本开末,外境由此出;摄末归本,外境由此入也。境既外现,恍有幻质为所依;不论有情界无情界,皆能当之。法境虽特以文字语言为所依;然文字不离书卷,语言不离声音也。
  同类众生,各从六根放出法性所寓之气分,互相熏发,聚成六境;或集于自身,或集于他身,或集于器物。
  众生现身世界,法性互相机感,各呈活用,气分焕发,宛若物质之原子。循六根开出六种性光;彼此相若者,则互相和合而成境。境之所在,视气分力量而定。如甲之气分特强,则支配对境之力特大;故境独附于甲身。一切众生自觉各具身分,即准此理。若彼此力量略同,则不偏附于一身;而为诸身外之公共器物。但距离诸身远近,仍与力量大小有关(如器物隶属于某甲之类)。
  根力强者,可以引发六境;境力厚者,亦可引发六根。
  境之现,由诸众生根力和合而成;力量薄者不足成境,若有众生特以强力参加,境遂由微而著;故曰根力强者可以引发六境,自力不能发起之境,若遇他力已先开发浓厚者,则自己本有之根力,亦可被其引起而觉当境显现目前;故曰境力厚者亦可引发六根。譬如能力强大之人,创造种种新器,即引起六境之理。余人不能自造其器,根力本未发达;但他所造者已作强有力之波动,根力亦受其熏发,而见新器现前。
  唯无相当根机,虽有六境,却不能反应。
  天趣鬼趣地狱趣等,虽各有其境;吾人因根机不同,未能被其引发,故于诸趣无所感。然所谓根机不同者,非全部差异;不过人趣之根过强,余趣虽有相当根种,难以出现耳。亦有较易发现者;如吾人颇有能见鬼者,即鬼属根力尚易现也。或得见天境,则因宿生天眼余习犹浓矣。
  如眼根具摄种种色性,则当前色境随缘表现时,一一皆能引起眼根与之融合。若缺乏某种色性,当境之现,必无所感;世间所以有色盲病者,职是故也。
  众生虽本来具足一切法性;然未加经验,则根力无从熏发,故未能开展。其夙生虽曾开展,现生缺乏增上缘者,亦不能依境起相。吾人眼根能随境显色,必其所摄色性相当成熟,有感即现耳。其未成熟甚或并无宿因者,则色境之现,虽他人所共见,却于己无与。色盲病,即对某种颜色无相当之相可见者也。
  佛现庄严境界时,具缚凡夫或一无所见,其理同。
  修净业者功行纯熟时,得见庄严佛相,或庄严净土;此乃本有色性熏发成熟之故。其有相当修习,虽未能自致此等庄严境界,能因他人功力引发,从而寓目焉。此则以境力引发根力之义也。具缚凡夫于净业未尝修习,或习而成绩低下者,则对当前庄严佛境,终无所见;斯与色盲之理相若。
  声香味触四境,可类推矣。
  声浪太高或太低者,非吾人所能闻;因与现生耳根不相称也。亦有平常之声,听不真确,误作他声会者,此犹色盲之例耳。香味触等之感觉,彼此兴趣不能一致,亦以根力开发有异耳。
  法境最繁。世人于素未学问之事,对境辄不能领会;意根不起作用也。
  前五境之起,虽各凭根力与之和合而后发生感觉;然须意根有相当开发,乃能谛审境之内容。所谛审者,即法境也。意根开发,依于经验。素未学问之事,是无所经验者也。既无经验,则对法境之内容,自无从领会。
  推之善根浅薄者,佛法每不喜闻。根机递胜,或堪闻人天乘;或堪闻声闻乘;或堪闻缘觉乘;或堪闻菩萨乘。若能迳入唯一佛乘,则根机之最上者。
  根机不同,视意根开发程度而定。善根者,夙生对于善业有相当熏习;或无明盖障本来非深者也。善根浅薄之徒,对于佛法格格不相入;缘意根锢蔽深厚,对法境无从接纳也。善根流现,亦有差等。夙生曾熏修人天小善者,闻五戒十善则感兴趣;或实行之。其夙习三乘教法者,闻三宝则甚皈敬;或从而出家。至最上根机,闻佛乘即生净信;且或顿悟焉。此唯无明盖障甚浅者能之,非寻常三乘根机所能企及。
  此六境,当迷时每误为实有。若以观自在智照之,即知本来无有,不过活用性理耳;故经文云云。
  六境现起,若不著于识,则不被迷惑。著识而迷,即误认六识对象为实有;是谓凡夫境界。照以观自在智,斯识破迷消,自觉根力随境活用之妙趣;所谓见性者此也。经云:“无色声香味触法,”即无实质当前之义。所谓境者,不过各作引起根性之动机而已。
  楞严经三云:“十二处本如来藏妙真如性。”盖从种种方面研究,总无处所可得;唯显真如妙性也。此属理解门。若入观自在三摩地,则当下顿证其性理。上文所谓根境互发之言,皆性理之行耳。
  根境不被识迷,则十二处各显理趣,为诸法性之所依。然若著于处所,则为识之起点(即第七识);于如来藏中真实如如本性,不免有所遮蔽。楞严此旨,在消除处所之见,本来面目即显也。但研究处所,迄无所得,不脱知解,犹属比量。须于三摩地中亲证十二处之理趣,乃能了根境互发之妙用也。
  著于十二处,即第七识所生之我见。内六处属人我;外六处属法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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