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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真实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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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真实论

  《因真实论》原本,是意大利人杜齐(g.Tucci)教授早年在我国西藏地区看到的贝叶写本,照像回去,公元19□□年发表在《罗马东方丛书》第九种《佛书小品集》第二分册里的罗马化梵文本。可惜杜齐先生没有附译文。但他在前言中指出了这部书和《因明入正理论》的关系,并在书内用黑线标出了和入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字句。此书实合《入证理论》及法称《正理滴论》而成,这也是本书著者所处时代应有的现象。

  《因真实论》作者吉答利(本书作jitari,藏译本作jetari),公元十世纪东印度人。他作过阿底峡(Atisa
公元982—1054)少年时代学习小五明的师傅。曾受摩诃波罗王敕封为超岩寺(vikrama?īla)班底达(pa?dita),世称大班底达。藏族史家又称他为兼习唯识的中观派人。他兼通显密,有不少著述。其书已有藏文译本者约二十余种,大部分为密宗著作,另有四部收在中观部内。他关于因明的著述除本书外,还有《正理启蒙》和《法有法决择》。这三部书的藏文译本均收在《丹珠但》nditaita》因明部中。其有梵文原本流传至今者,则仅此《因真实论》一书。

  《因明入正理论》,自玄奘于公元647年翻译传授以来,汉人已习因明者,迄今犹以入论及窥基所作疏文为主要依据。其在印度,则自七世纪后半法称因明著述盛行而后,入论传习,相形见绌。十二世萨迦称幢(1147—1216通称萨迦三祖)与进藏之迦湿弥罗班底达一切智吉祥护共译入论梵本为藏文时,已误以其作者为陈那,可见入论在印度已非显学,但有传承而已。印人有关入论著述今日犹存者,除十一、十二世纪耆那教人曾为入论作注作疏,并经近人校印而外,佛徒绍述入论之作,此《因真实论》实为仅见。因据梵本,参酌藏译,袭用旧译例,译为汉文。为留意因明、阅读入论者提供参考。

  译者
  因真实论
  吉答利造 王森译
  能立与能破,及似唯悟他。现量及比量,及似唯自悟
  如是总摄诸论要义。
  立论者随自乐为所成立义,名为所立。其能成立此所立义者,名为能立。
  显三相言,是名为因。何谓三相?(谓因)于宗遍有,为第一相。于同品定有,为第二相。于异品中,决定遍无,为第三相。
  此中宗者,谓极成有法、极成能别之所差别、随自乐为所成立性,□现量等之所违害。如立声无常,声即有法,无常即能别,由能别无常差别有法声,是为所立。因云:所作性故。

  云何同品?与所立法共相相同,是名同品。譬如瓶等。
  云何因异品?谓于是处,显所立无,因即决定非有。如虚空等。
  为开悟他,由此因三相言,形为论式,即此多言,名为为他比量。如说“声无常”者,是立宗言。“所作性”故者,是立因言。“如瓶等”者,是同品言。
“如虚空”者,是异品言。
  为他比量复有二种。一由同法,二由异法。
  此中由同法者若是所作,见彼一切皆是无常,譬如瓶等,声亦所作。
  由异法者:无常无处, 所作性因,决定非有,如虚空等。然声是所作。
  复次,云何似宗?谓若形似于宗,而非真实之宗。为现量等所违害故。
  此等似宗中,如有成立;烟等有法,具觉慧因之所生。是名现量相违似宗。世共现见烟从火生故。
  比量相违者,如有成立吠陀语声,有法,非人所作。一切语声皆是勤勇无间所发,为人所作,已共成立故。
  自语相违者,如立比量非量。前文已说,为开悟他,显(三相)言,名为为他比量。
  世间相违者,如有成立,人顶骨净,众生分故,犹如螺贝。
  周知共信相违者,譬如成立,任何时刻皆住于世者,是名无常。任何时刻皆住于世,是名为常,世间周知共信故。
  能别不极成者:如胜论师对数论师立声坏灭。
  所别不极成者:如数论师对佛弟子立我是思。
  俱不极成者:如胜论师对佛弟子立我以为和合因缘。
  相符极成者:如有成立,风不常住。
  已说似宗。
  云何似因?谓其貌似于因而非正因。
  似因有三种:一、不成,二、相违,三不定。
  此中于宗不成故,名为不成似因。
  其因于宗及同品中无,唯于异品中有,名为相违似因。能成相违所立故。
  此中若因于同品、异品,俱有、俱无,或疑不能决,或相属义不极成者,是名不定似因。立者敌者俱不能用此因决定成立自所乐为所立义故。

  两俱不成者,如有成立:声是无常。因云:眼所见性故。此因立者敌者两俱不成。
  如有成立:一切树木皆有知觉。因云:尽去其皮,树即死故。此因对敌论者,佛弟子,是不成因,名敌者不成。佛徒信受知觉等灭(为死相故)。

  如有成立:乐等非觉。因云:生起性故。此因对立论者数论师为不成因,是名立者不成。
  胜论师对佛弟子立:大地等,有法,是果位法,刹那刹那相似相续生故。此因立者自不成。胜论师虽许有生,然不许刹那刹那相似相续生,是故不成。

  于宗一分不成者,如有成立:一切树木皆有知觉。因云:有睡眠故。立此论者,天衣派人,自宗一分不成。彼亦不许一切树木皆于夜间合叶而眠故。

  如是,若有成立:地等,有法,具觉慧因之所生成。因云:以是果故。此因对佛弟子是不成因。依现量与不可得比量,此因于地等有法,其因果关系相依属性,对佛弟子皆不成就。纵许于其所居静室、饮食处等,此因成就,其时亦有宗中一分不成过。

  犹豫不成者,如有成立:设若此物是烟,则其处有火。此因不决定故,亦为不成因。
  有法犹豫,因亦不成。如有成立:此间众山谷内,某一谷中,有一孔雀。因云:有孔雀鸣声故。
  有法不成,因亦不成。如有成立:我,有法,遍一切处。因云:于一切处与我德和合故。
  此等十因,名为不成似因。
  云何不定似因?今当说。
  如有成立:声是常等。因云:所量性故。此因于其同品异品一切遍有,名共不定。
  如是,立声是常,因云:所闻性故。此因于其同品,异品,皆非有故,名不共不定。
  如是,有立声非勤勇无间所发,因云:无常性故。此因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是不定因。声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电空等为其同品,无常性因,于其一分电等是有,于空等无;此宗以瓶等一切勤勇无间所发者,为其异品,因于异品一切遍转。

  如是,若有成立:声是勤勇无间所发性。因云:无常性故。此因于同品瓶等一切遍有。以非勤勇无间所发电空等而为异品,此因于彼一分电等是有,于空等无。是故此因名为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不定因。

  俱品一分转不定因者,如有成立:声,有法,是常。因云:无质碍故。此宗以极微虚空等为其同品。无质碍因,于其一分虚空等有,于极微无,以诸极微质碍性故。以瓶乐等诸无常法为其异品,无质碍因,于其一分乐等是有,于瓶等无。

  如是,异品远离事属可疑,同品遍有,亦不定因。如有成立:迦毗罗等,有法,非一切智者。因云:有言谈故。如行路人等。此因于同品有,于其异品,一切智者,有无可疑。(有无)一切智,非根识之所了知,有无言谈,成犹豫故。

  如是,因于同品转,事属可疑,于异品遍转,亦不定因。如有成立:勒沙婆、筏檀曼那等人,有法,是一切智者。因云:唯造论故。此因于其同品一切智者有,事属可疑。以一切智非根识之所了知,唯造论因,亦成犹豫。于其异品,非一切智者,瓦拉哈、米黑拉等人,一切皆有。

  合离俱疑,亦不定因。如有成立:生人肉身,内有真我。因云:有命风等故。其命风等与生人身共相联合者,或有真我,或无真我,其相属性,或相离合性,俱不定故。

  是故此因,唯有合言而无其喻。
  如是,第二唯有离言(亦不定因)。不应说言,此生人身,定无实我,应成不具命风等故。由无喻故,合既不定,离亦不定,成疑因性。

  上述九种,名不定似因。
  云何名为相违似因?
  如有成立:声,有法,是常。因云:所作性故。如虚空等。此因于异品瓶等遍有,于同品遍无。
  如是,若有成立:声,有法,是常。因云: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此因于同品空等遍无,于异品一分瓶等是有,于电等无。以此二因能正成立与所立法自相相违宗(俱名相违)。

  法差别相违因者,如有成立:眼等,有法,必为他用,所立法。因云:积聚性故。如床座等,显同品言。然即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积聚他用。以床座等,现见其为积聚性他,如天授等,所受用故。

  有法自性相违因者,如有成立:地等,有法,具觉慧因之所生成。因云:有所依故。譬如瓶等,显同品言。此因如能成立地等为具觉慧因之所生成,如是此因亦能成立此具觉慧作者之有所依性。

  有法差别相违因者,如胜论师对弥曼萨师立:我,有法,起觉识。因云:觉识之所依故。此因如能成立非觉识(常)我能起觉识,如是此因亦能成立我是无常。觉识无常故。

  已说五种相违似因。
  所谓相违决定(不定因过),决非因过。(于因过中)说此过例,不应道理。今述其例:若法能与散在各处、所有一切可结合物,能于同一时刻皆相结合,此法本身,应遍一切处,譬如虚空。共相能与散在各处一切所属个体事物同时结合。此为贝鲁迦自性因式。第二论式,为稗茶惹(不可得因)式:若可得相皆已具足,应可得物,其时其地不可得者,是即其处此物非有。譬如此时此处无瓶。然汝共相,于其所属此一个体彼一个体中间隙地,虽可得相皆已具足,而不可得。此不可得因式,与前述自性因式,彼此违害,故生疑惑。

  非同品分别有同喻。同品即同法喻。此中云何似喻?
  初说似同法喻。
  如立声常,无质碍故。如业。此缺所立,业无常故。
  如立声常,无质碍故。如极微。此缺能立,以诸极微质碍性故。
  如立声常,无质碍故。如瓶。此喻双缺能立所立。
  如是所立法疑,亦为似喻。为立某人,有法,具贪欲等。有言谈故。如路中人。此中路上行人,具贪欲否,事属可疑。他人心事难了知故。

  能立法疑(亦为似喻)。如有成立:某人具死法。因云:具贪等故。如路上行人。此喻有疑。路人离贪,亦如具贪,皆有行动故。
  能立所立二法俱疑,亦名似喻。如有成立:某人,有法,无一切智。因云:具贪等故。喻云:如路上行人。能立法所立法俱疑。
  无合(义),不说合,倒合,皆为似喻。
  此中无合(义)者,如说喻言:若有言谈彼具贪等,如路中人。有言谈者,与具贪者,二者之间并非因果相属不离。(虽有合言,实无合义。)

  不说合者,如立声无常,所作性故。此中虽实有合义,而不显说能遍所遍(相属不离)。此立论者有过失故,喻成似喻。
  倒合者,如说:若是无常,见彼所作,譬如瓶等。此中无常,是所立法。唯应宣说由所立法遍能立法,而不应说由能立法遍所立法。是故此为倒合似喻。

  已说如上九种同法似喻。
  今说似异法喻
  所立法不遣似喻者,如立声常,无质碍故。如极微。此中极微,是异喻故,已遣能成立法无质碍性。以诸极微有质碍故。所成立法常性不遣,极微常住性故。

  能立法不遣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如业。此喻已遣所成立法常住性,业无常故。能成立法(无质碍性)不遣,业无质碍故。
  俱不遣者,如立声常,无质碍故。譬如空等。此中空等,为异法喻故,所立能立,二俱不遣。
  如是,所立遣不遣有疑,能立遣不遣有疑,能所二立俱遣不遣有疑(皆为似喻)。
  所立遣不遣可疑似喻者,如立迦毗罗等无一切智。一切智相唯造正论于彼无故。此中异法喻言:若有一切智彼必造论阐释其星宿学识。譬如勒沙婆、筏檀曼那等人。此是异法喻故,勒沙婆、筏檀曼那等遣不遣无一切智,事属可疑。

  能立遣不遣可疑似喻者,如说:迦毗罗、迦拏达等人之言,不为三明婆罗门人皆定信受,具贪欲等故。此中异法喻者,若其言论定为他人所信受者,彼必离贪欲等。如乔答摩等造法论者。乔答摩等人远离贪欲等法,事属可疑。

  俱遣不遣有疑者,如说:迦毗罗等人未离贪欲。贪得惧失故。此中异法喻者,若离贪欲见彼不复贪得惧失,如勒沙婆、筏檀曼那等人。勒沙婆等人为异喻故,于彼遣或不遣所成立法不离贪欲,遣或不遣能成立法贪得惧失,皆属可疑。先所未得欲得,名为贪得,已得之物悭吝不舍,名为惧失。而此二者,勒沙婆等或俱有之,彼于伞、拂、鼓等,贪得惧失故。

  无离义,不显说离,倒离,皆似异法喻。
  无离义者,如说:迦毗罗等不离贪欲。有言谈故。若离贪欲,彼无言谈,犹如块石。纵彼块石,双遣所立能立,然所应显凡离贪欲皆无言谈,事属可疑。

  不显说离者,如说:声无常,所作性故。如虚空等。依实义论,此虽正喻,而说者有过故,遂成似喻。为他比量中,说者立言,德之与失,应审思察故。如是应言:若是其常,见彼一切决非所作,如虚空等。谓以言辞明白宣说。而今说者未能以(所立法)定遍(能立法)义为先,显说(异喻)远离之义,遂成不显说离过。

  倒离者,如说:若非所作,见彼无常。此处本应显示:遮遣能立周遍于遮遣所立(即非能立遍于非所立),由此能成:时时处处,凡无所立,定无能立(正说离义)。

  已说一十八种似喻。
  如是,一切似宗、似因、似喻,不能成立立者乐为所成立义,对立论者名似能立。又即此等似宗因喻,由敌论者,意存破斥,显陈其非,即名能破。谓能遮破前立论者欲成所乐宗义故。显陈能立缺支等失,即能破相。今不一一别说其相。

  言似破者,上述能破,由敌论者之所宣说。若时敌者所说,非正能破,彼时其言名为似破,亦名过类。言所指陈,其过不实,是为倒难,说名过类。如于无过宗、有过宗言,于无过因、有过因言,于无过喻、有过喻言。如□多言[1],理应名为似能破故。

  他宗有说宗因喻合结五支为能立者:如说声无常者,是为宗支。所作性故者,是为因支。若是所作,见彼一切皆是无常,如瓶等者,是为喻支。如是声是所作者,是为合支。是故声是无常者,是为结支。依喻所起明察智力,引合其因于宗有法,故名为合。重述宗言,名为结故。此说非是。唯由三支,所谓合、离、宗法,能正成立所立宗义故。

  如是,立敌对论,其时唯应以周遍义为其主导安布论式。如说若是所作,见彼一切皆是无常,譬如瓶等。依喻显说由所立法遍能立法,(即由此义)说名为合。

  依异品喻,由离所立,能立遍离,是名为离。如说:无常性无处,所作性定遍非有,譬如空虚空等处。
  声亦所作者,是宗法言。重结宗言,全不需说。
  如是,具同法喻论式中,诠合义言,由其义势,即可准知离义,不需别说离言。如说:若是所作,见彼一切皆是无常,譬如瓶等。声亦所作。是为具同法喻式。如是,具异法喻式中,诠离义言,由其义势,即可准知合义,不需重说合言。如说:若是其常,见非所作,譬如空等。而声是所作。是为具异喻式。

  已说似能立,似能破。
  云何现量?现量无分别、无迷乱。(总释现量pratyak?am一辞)各自住于,亦即依托于各自之根所起之识,此识名为现量,即指依托五根所起五识。字义如是。若依文典析释此辞:prati义为各各,ak?a义为根,合为一离合释辞,其结构与以ati为首之离合释辞同属一类,属六离合释中依主释之第二释。据此,则pratyak?a一辞之性,应与其所诠之辞同性,即由其所诠之辞之辞性以定pratyak?a之辞性,如现觉,pratyak?o

bodhah,bodhah为阳性,pratyak?ah亦用阳性。如现慧,pratyak?ābuddhi,慧为阴性,pratyak?ā亦用阴性。如现智,pratyak?am
jňānam,智为中性,pratyak?am亦用中性。今此辞,pratyak?am,为中性,与智,jňānam,同性,此辞之后虽无“智”字,亦可知此辞之实际含义为现量智。

  眼耳鼻舌身,名为五根,依托五根,所起五智,名为能量。智所取境,色声香味触,名为所量。其数唯五。
  又此现智,离名种等所有分别,名离分别;设若(既无分别)又无迷乱,此时此智,即名为量。其所显境无虚诳故。
  此中“名”分别者:谓此(人)是天授之智。“种”分别者:谓此(物)是“牛”之智。“能别”、“所别”分别者,谓此是“青莲花”之智。此等及其他有分别智,皆似现量。言迷乱者,如瞖目人见第二月之智,误以蚌壳为白银智,彼物杌耶?人耶?疑不决智,如是等等。复有其他有迷谬智,皆似现量。不能如实亲证现前实有境故。

  此中现量智,共有三种。一者,不观待名言之根智。二者,一切心心所自证本身自相之自证智。三者,修真实义瑜伽行者,极明净修、至究竟位、所生之瑜伽智。

  现量之境,名为自相。有为智作境功能,名为自相。共相则无此作境功能。
  即此现智,即名为量。证境亲明,即量之相故。亦名为果,量与量果,都无别故。
  比量有二:一者,为自比量;二者,为他比量。
  此中为自比量者:既知其因遍是宗法,又能忆知所立能立相属不离,随后自求悟解者,所比义,有正智生。是名为自比量。
  宗法即因,唯有三种:谓果比量因,自性比量因,不可得比量因。
  如因果性已确立者,应知其果即可作为比量正因。如说:若有烟处,彼处有火,如灶等处。此处有烟。若处无火,彼必无烟,如有水处。而此处有烟。

  自性因者,如说:此物是树,以是兴霞巴(无忧树梵名)故。如最初立名,相沿以为兴暇巴者即是树名。若无树处此兴暇巴决定亦无。如空白地处。此中亦需所遍能遍先已确定,方可以其所遍为能立因。

  不可得因者,如立:此地无瓶,瓶可得相虽已具足,而不可得故。譬如兔角等。此因亦以可见物之不可得为所遍,可见物之非有为能遍,此能所遍关系,决定无疑时,方为正因。

  云何似比量?谓“有前”、“有余”、“平等”比量等,他宗妄执一切比量,皆似比量。彼等比量中,(自性因之)彼自体相,(果比量之)此从彼生相,(二种)相属不离性,彼皆无故。唯当因果关系,所遍能遍关系,决定成立时,方成其为所立能立。若异此者,不成其为所立能立。有误谬故。

  如说:此云有雨,雷声殷重故。虽有殷雷,其云不雨,实有其事故。
  如说:此河上游必已降雨,今见河中水涨满故。然亦时见下游阻塞河水涨满故。
  如说:瓦釜中米,必皆已熟,同属一釜中米故。如所食熟米。
  此树众果,皆已成熟,同挂其枝故。如所食果。此中多数,虽可云然,而其所立能立,实属谬误。
  如说:若物从地而生,见彼皆属铁所能断,如草木等。然金刚石亦从地而生。
  如说:若具命息,见彼一切皆有颈项,如马驼等。然蟹亦具命息。
  如说:若为流质,见彼润湿他物,如水。然水银亦为流质。他宗所计其余比量,如是应知,皆似比量。
  因真实论竟。

  [1]译者在他的草稿中曾写过“如是等言”,本稿中写为“如 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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