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因明中寻找逻辑真理
作者:王磊
一、逻辑真理理论概述
(一)逻辑真理的涵义
历史上的许多哲学家和逻辑学家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对逻辑真理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自己对逻辑真理涵义的看法。如莱布尼茨认为:“有两种真理: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它的否定是不可能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它的否定是可能的。”①而维特根斯坦则从真值的角度定义逻辑真理,把逻辑真理称为重言式,他说:“逻辑命题的特有标志是仅仅从符号人们就能认出它们为真。”②我们认为,莱布尼茨与维特根斯坦对逻辑真理的定义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我们更加赞同蒯因在其著作《从逻辑的观点看》中对逻辑真理的解释:“一般地说,一个逻辑真理就是这样一个陈述,它是真的,而且在给予它的除逻辑常词以外的成分以一切不同的解释的情况下,它也仍然是真的。”③蒯因的这一定义不仅概括出了逻辑真理的本质,而且对于我们从现代逻辑的角度去理解它具有很大的帮助作用。因此,蒯因的这一定义是我们正确理解逻辑真理涵义的一把钥匙。
(二)逻辑真理的特性
第一,逻辑真理具有相对必然性。它表现在:首先,一个逻辑系统常常是建立在许多基本假定或原则之上的,所以其中的逻辑真理只是相对于这些假定或原则才是必然的;一旦否定或修改这些假定或原则,以之为基础的逻辑真理便有可能不是必然的;其次,逻辑真理的必然性与得出该逻辑真理的逻辑系统的解释有关,其真理性只能在相应的解释中才能得到说明,离开该逻辑系统,对逻辑真理的解释便是无效的;最后,具有真理性的逻辑命题相对于不同的逻辑系统和解释,可能具有不同的真值。其中有的逻辑命题在一个逻辑系统及其解释中为真,而在另一个逻辑系统及其解释中为假,那么在该逻辑系统中该逻辑命题也就不再具有真理性,逻辑真理也就不复存在了。
第二,逻辑真理具有客观性。这主要表现在对逻辑真理的检验上。对逻辑真理的检验,除了专业技术上的推导、演算以外,现实世界的模型也一直支配着对逻辑系统的解释。即使可能世界语义学建立以后,人们在解释逻辑系统时也往往把它放到一定的框架、模型中来讨论,这样的话,它便与人的经验和直观越来越接近。尽管逻辑真理在经过了多级抽象之后,可能与经验、外部世界之间的联系变得有些模糊,但是,经过仔细研究和深入分析就会发现,人的实践活动只有不断地使人的意识去重复不同的式,这些式才能获得公理的意义。由此,逻辑真理的客观性也从中得到了体现。
二、逻辑真理在因明中的体现
(一)因明的主旨在于求真,追求逻辑真理
“因明”一词的原文是“hetu-vidyq”,“因”即推理,“明”即学说,二者合起来(因明)则指通过使用推理来获得知识或智慧的学问。因此,因明是研究逻辑推理,即借助一些论据来论证论点,通过对论证过程主要环节的研究来获得知识。尽管就整个因明来看里面包含了不少关于辩论、其他一般的认识论等方面的成分,但它在总体上还是一种逻辑学说。
通过对因明涵义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既然因明的研究对象是逻辑推理,那么,因明的主旨便是逻辑推理的最高目标——求真。我们知道,无论是哪种形式的逻辑推理,都要以推理的有效性作为其首要任务,而讲求推理的有效性便是追求逻辑真理的根本体现。因此,因明就是要通过对推理结构及内容的分析,得出真理性的结论。
首先,《因明正理门论》开篇即写道:“为欲简持能立能破义中真实,故造斯论”。也就是说,无论“立”还是“破”,因明都要以求真为出发点和归宿,把追求逻辑真理,得到永真式的结论作为推理及论证的目标。形式逻辑只关心立、破论式的规则通不通,合理不合理,重点强调的是推理的形式,不关心推理的内容。而因明则不同,它以推理及论证的真实性为宗旨及目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逻辑真理通过求真从因明中体现出来。
其次,因明是古印度宗教哲学中以逻辑思想为主要内容的认识理论。它最初在佛教外的一些印度宗教哲学派别中形成,后被佛教所吸收和改造,成为佛教思想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佛法的真实性可以通过因明的方法来实现,而因明之所以能满足佛法的这一要求,恰恰是因为它本身便是一门求真的学问。因此,因明求真的主旨决定了它在佛教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在藏传佛教中,因明还是义学的一门重要科目。比如唐代高僧玄奘法师正是运用因明量式来论证唯识真理的,这点在他的著作《成唯识论》里可以得到很好的说明。
最后,因明求真的本质取决于内明的“真”。内明是因明的根据,内明与因明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内明是本体,因明是方法。二者通过“现量”与“比量”共同发挥作用。“现量”是指通过感官获得对事物的感知,“比量”则主要指推理,它是因明的主要内容。尽管内明与因明对现量和比量的要求有所不同,但是对于所有命题而言,做到现量的真实是基础和前提,这也是内明对命题的限制及要求,这一要求决定了因明追求真的宗旨。只有做到推理的有效性,获得真理性的认识,才能将现量与比量结合起来,更好地为内明与因明发挥作用。
(二)因明中的逻辑基本规律
逻辑基本规律包括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而作为一门古老学说的因明,尽管没有在现代通常意义上对这些规律进行明确的阐述,但是在它的逻辑思想中却用其独特的语言表达了它对逻辑基本规律的初步认识。而在因明中之所以会有逻辑基本规律的内容,是因为逻辑真理在起作用。逻辑真理在逻辑哲学甚至是逻辑学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作为传统逻辑的因明要遵守逻辑规律,其内容只有符合逻辑规律才能满足逻辑真理对因明的要求。因为逻辑规律是逻辑真理在思维中最重要的表现,因此,因明中的逻辑基本规律,是逻辑真理在因明中最好的体现。
关于同一律的思想,最早是由古希腊哲学家巴门尼德模糊地表述出来的。他提出通向真理有两条截然不同的途径:“第一条是,存在物是存在的,是不可能不存在的,这是确信的途径,因为它通向真理;另一条则是,存在物是不存在的,非存在必然存在,这一条路,我告诉你,是什么也学不到的。”④后来,经过历代逻辑学家的整理,同一律被作为思维的基本规律加以表述。其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切思想都必须与自身保持同一。更具体地说,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必须保持概念和命题自身的同一,也即“A是A”,否则就会犯“偷换概念”或“偷换命题”的逻辑错误。
在同一律的语言表述上,因明的抽象程度不如古希腊逻辑。因明对同一律的理解主要体现为在具体论式中所运用的词项和因支、喻支命题必须“立敌‘共许极成’”,即立敌双方的看法一致,不“共许极成”的必须用简别的方法加以限制。也就是说,对这些思想必须保持一致性,否则就会犯诸多“不成”的过失。因明要求论辩双方在辩论之前一定要澄清概念,对每一词项必须在同一意义上使用,所使用的每一命题则必须有确定的内容,具有相同的真值。因此,我们应当看到,无论因明用什么样的语言来表达同一律的思想,归根到底都是由逻辑真理,即“A是A”这一重言式决定的,这是逻辑真理在因明的逻辑规律中最本质的表现。
最早对矛盾律做出说明的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在《形而上学》一书中指出:“同一事物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内既存在又不存在,也不允许有以同样方式与自身相对立的东西。”《墨经》一书用其特有的语言表述矛盾律:“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具当,必或不当,不当若犬。”(《经说上》)也就是说,人们在思维中不能对相互矛盾的命题同时加以肯定,这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不能同真,其中必有一假,否则就会犯“两可”的逻辑错误。
因明对矛盾律不是从正面,而是从反面来描述的,即在因明论式中必须排除“相违”等过失。比如在“宗过”中违反矛盾律有五种情况:“现量相违”、“比量相违”、“自教相违”、“世间相违”和“自语相违”。窥基在《大疏》卷四中解释道:“立论之法有义有体,体据义释,立敌共同;后不同前,义不符体,标宗既已乖角,能立何所顺成?故此五违皆是过摄。”⑤也就是说,“相违”是指前言不搭后语,即“前陈”的“体”与“后陈”的“义”不符,而“五违”指的就是违反矛盾律所犯的逻辑错误。另外,在因明中,“因过”和十种“喻过”也是对矛盾律的一种间接的表述。因此,因明不仅叙述了矛盾律的基本理论内容,而且对违反矛盾律要求所犯的逻辑错误也论述得很清楚。矛盾律“A不是非A”,是逻辑真理“P并且非P为假”这一重言式的具体体现,而“P并且非P为假”则是因明在“宗过”、“因过”、“喻过”中阐述违反矛盾律后果的必要条件。
亚里士多德明确表述了排中律:“在对立的陈述之间不允许有任何居间者,而对于同一事物必须要么肯定要么否定其某一方面。这对于定义什么是真和假的人来说是十分清楚的。”《墨经》中的“彼,不可两不可”则是对排中律的直接表述。因此,排中律的基本内容是: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同假,必有一真。它的逻辑要求是:对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都否定,必须肯定其中的一个,否则就会犯“两不可”的逻辑错误。
因明对互相矛盾的思想都加以否定或者持模棱两可的态度也视之为谬误。具体表现在:根据因三相原理,在九句因中,第二句因(即同品有、异品无)和第八句因是正因,而六不定过中的“共不定”、“不共不定”、“同品:分转异品遍转”、“异品:分转同品遍转”,却是“同品”“异品”双有或双无或部分有无、或“同品”与“异品”兼容有因。以此作为论据,既可以证成宗,也可以证成反宗,其实就是违反了排中律而陷入了模棱两可的逻辑错误之中。窥基说:“若二别因,三相虽具,成相违宗,合敌、证智,不随一定,名相违决定。”⑥也就是说,对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并未肯定其中之一,没有明确表态,这种做法实际上也是违反排中律要求的。⑦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因明对排中律以及违反它所犯逻辑错误的阐释是很详细的,这一点充分说明了作为逻辑真理具体表现形式的排中律在因明中的运用。
三、逻辑真理对因明研究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首先,逻辑真理在逻辑学大厦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它对因明研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逻辑真理的基础性地位是任何具有逻辑学性质的研究都要以它为核心的前提。因此,作为传统逻辑的因明也不例外。因明的研究对象是逻辑推理和论证,那么追求推理的有效性,寻求论证结构的不断完善,是因明研究的方向和目标。逻辑真理的指导性作用便在于它不仅在宏观上为因明研究提供了可参照的模板,而且对因明研究的深入进行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这一点从因明的主旨在于求真便可以看出来。
其次,逻辑真理的相对必然性为因明研究更加理性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知道,因明本身的逻辑思想已经使因明研究渗透了理性的精神,再加上逻辑真理在因明中的运用,则会使我们对因明的研究更加富有理性。因为每个逻辑真理的必然性都不是绝对的,而是具有相对性的,对它们的运用我们应当慎之又慎,仔细考虑每个逻辑真理所适用的逻辑系统或者语言环境。只有这样,逻辑真理的存在和发挥作用才有意义,因明研究也才会闪烁出其独特的理性光芒。
最后,逻辑真理是论辩正常进行的重要工具。因明是逻辑学、知识论和论辩学的共生体,其中最有学术价值的是逻辑学,最有实用价值的便数论辩学了。而逻辑真理则是论辩能够正常进行并且保持其有效性的必要前提,它为论辩双方使用的概念及命题保持自身的一致性奠定了基础。因此,逻辑真理对论辩的作用无疑是它对因明研究的一把钥匙,从而为我们进行因明研究开启了一扇成功的门。
四、结语
综上所述,逻辑真理与因明的关系十分密切,无论是因明的宗旨——求真,还是因明的逻辑基本规律,都渗透着逻辑真理,渗透着逻辑真理所代表的理性精神。逻辑真理对因明研究的促进作用也是我们要将二者结合起来,充分发挥逻辑真理作用的巨大推动力。因此,在发扬传统逻辑、崇尚科学研究的21世纪,我们要从因明中寻找逻辑真理,让逻辑真理为因明研究做出更多的贡献。
注释
① 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教研室编译,十六——十八世纪西欧各国的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5年,第297页
②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82页
③ 蒯因,从逻辑的观点看[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21页
④ 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教研室编译,古希腊罗马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57
年,第256页
⑤ 刘培育、巫寿康主编,中国逻辑史资料选(因明卷)[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
年,第145页
⑥ 刘培育、巫寿康主编,中国逻辑史资料选(因明卷)[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
年,第178页
⑦ 黄志强:论因明的逻辑基本规律[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
1期,第17-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