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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现量相违”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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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现量相违”的探讨

  佛家“因明”的研究对象,有“现量”和“比量”的区别,而“比量”再分“为自”与“为他”两类。从“比量”内部理论结构的分析,“因明”有建立“现量相违”以检证“比量”的需要。然而在建立“现量相违”的过程中,吾人发现种种困难为前人所未及探究者:如“以自相为境者是现,共相为境者是比”,“自相”与“共相”不相通,如何可以通过“现量”以检证“比量”?此其一;“离错乱”的“内因”、“外因”无客观准则。此其二;作者试从“意识现量”相应的“念”心所出发,论证“自相概念化”的可能性,以解决第一种困难,再从“主观现量”和“客观现量”的施设,以解决第二种困难。至于本文可商榷处,尚有待大雅君子的斧正。
  一、建立“现量相违”的意义
  佛家“因明(hetuvidya)”亦名“量论(pramāna)”,大抵由龙树、无著、世亲诸论师沿习印度“正理学派”(The Nyāya School)的学理而启其端,至陈那(Dignāga)论师始订“因三相”,立“九句因”,辩析真似,,建“三支”的论式,废“圣言量”而唯取“现量”与“比量”作为寻求知识的唯一途径,著作等身,于是把“因明”建立成一门独立的学术体系,其弟子商羯罗主著《因明入正理论》,阐释乃师学理的大意。至再传弟子法称(Dharmakirti)论师,把乃祖陈那之学,发扬光大,使“因明”学理臻于一个更高的境界。
  究竟“因明”是一门什么学问?商羯罗主的《因明入正理论》第一首颂有这样的说法:
  “能立与能破,及似唯悟他;
  现量与比量,及是唯自悟。”⑤。
  这便是“二悟八义”。“二悟”是“因明”的效用;“八义”是 “因明”的内容。 “二悟”即 “自悟”与 “悟他”; “八义”是 “能立”、 “似能立”、 “能破”、 “似能破”、 “现量” 、“似现量”、 “比量”与 “似比量”。“八义”之中,前四种的内容,是“悟他”效用所摄;后四种的内容,则是“自悟”效用所摄。“悟他”者是从知识上去开悟众生;“自悟”者是透过经验与推理的途径获取真知以开悟自已。然而先自悟然后可以悟他,所以陈那、法称喜爱作较简单的分类:
  现量(经验之知)——比量所依
  自悟
  因明           为自比量
  比量(推理之知)
  为他比量——悟他
  因此,在他们的著作中,大多以“现量”、“为自比量”及“为他比量”来作篇章的分类。从现代的观点来看,“因明”是一门综合认识论、理则学(逻辑)与辩论术三部份的内容,以达到自悟与悟他两目的之学术体系。
  “现量”是经验之知,求“现量”知识必须懂得排遣“似现量”(不正确的经验之知);“比量”是推理之知,求“比量”知识也必须懂得排遣“似比量”(不正确的推理之知,亦名之为各种不同的“过”)⑥。然而“比量”者,自陈那以还,大多以“三支”(以命题排列三段来作推演)构成:
  宗(如:彼山有火。)(结论)
  比量——因(如:以有烟故。)(小前提)
  喻(如:若彼有烟,见彼有火,如灶火;若彼无火,见彼无烟,如池水。)
  (大前提)
  在“为他比量”中,立“三支”以悟他,则必须避免一切“似比量”诸过,如一切“宗过”,一切“因过”及一切“喻过”——他们都是“似比量”所摄。
  如是一切过类,都是为“为他比量”而设,以防微杜渐,免使其论式陷入“似比量”的范围,因而失去悟他的作用。但诸论的出过,各有差别,今试就法称的主张分列如下:
  (一)、似宗:现量相违、比量相违、世间相违、自语相违。
  (二)、似因:两俱不成、随一不成、犹豫不成、所依不成、有法不成、共不定、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俱品一分转、同品遍无异品遍有、同品遍无异品分有。
  (三)、似喻:能立法不成、所立法不成、俱不成、无合、倒台、能立犹豫不成、所以犹豫不成、两俱犹豫不成、不说合、所立不遣、能立不遣、俱不遣、不离、倒离、所立犹豫不遣、能立犹豫不遣、两俱犹豫不遣、不说离⑧。
  在建立“三支比量”中,上述的“似宗”(不正确的宗支)、“似因”(不正确的因支)、“似喻”(不正确的喻支)都应避免。然此三类过失,究其本源,不外三种:一者、由立量时疏忽所引致(如:自语相违、倒合、倒离等);二者、由不依立量轨式所致(如:不说合、不说离等);三者、由不与“因三相”相符所致(如:“似宗”的比量相违,“似因”中的全部因过与“似喻”中的能立法不成、所立法不成等)。此三种失误的缘由,以不符“因三相”为主,余二都由轻心掉之所致,其实无关于因明理论结构的本身,至于余下来的“世间相违”(如“怀兔非月”宗),如加简别,(变成为“学者世间”之类),亦不成过,唯独“现量相违”的建立,则最为突出。这反映出佛家因明的一种精神,那就是“比量”(推理之知)需要以“现量”(经验之知)来检证的;那就是说从知识的分类而言,唯有现、比二量,如法称《正理滴论》所言:
  “所言正智者,差别有二种,
  即所谓现量,及所谓比量。”⑽
  唯就知识的评价而论,则“比量”之知必须服从“现量”之知,亦犹现代谈知识者,定必主张一切理论均以经验实践为检证的准则。考其原因,除了“比量”是间接之知,而“现量”为直接之知,间接者应以直接者为检证之外,更由于“比量”的内在结构,必须有赖“现量”来作证明之故。
  此处可分两方面来说。一方面由于“比量”的内在结构,并非是一种纯粹的演绎法。因为“宗支”(所立的主张)要依“因支”(能立)以为依据。“因”以“三相”为准;“三相”中的第二、三相(即《正理滴论》所谓“唯于同品有,此其第二相;于异品遍无,此其第三相”⑿)。就是把“同品”、“异品”与 “因”的关系作出正面和反面的归纳,而求得 “喻依”和“喻体”来(故熊十力先生有“二喻即因”之说⒀)。如果第二、三相所归纳而成的“喻支”,近似西洋传统逻辑的大前提,则第一相“因”便近似小前提,由“因”与 “喻”所证成的“宗”,便近似逻辑的结论。依西方逻辑而论,前提若能担保其结论,便是有效的推理,不必问其前提何来。但因明则不然,其“因”、“喻”必须由归纳所得,而归纳虽不一定与经验有关,但大多受客观现象所制约(尤以“果性因”为然),现象界是起伏无常的,如佛家所谓“生、住、异、灭”,易传所谓“变动不居,周流六虚”,老子所谓“动而愈出”;故知芸芸万物,不守故常,则因明由归纳演绎所得的“宗”,亦可能与真实互不相应,而必须建立“现量相违”过,以作检证的准则,这是第一点。
  从另一方面而言,“宗”的“有法”(即主语)是超然于“同品”与“异品”之上的,所以不在“因第二、三相”的归纳范围,此即窥基所谓“剔除有法⒂”,因此,便无法构成“全幅归纳” (complete induction),而“喻体”也不过是“非全幅归纳”所得,以此作前提实无从必然地推演出绝对可靠的结论(“宗”)来。为要弥补这方面的缺漏,故“现量相违”便有建立的必要。“比量”必须不违“现量”,此是第二点。
  在因明发展史中,自陈那以至于法称,都把“似宗”、“似因”、“似喻”放置于“为他比量”的范畴里,而 “为自比量”则唯以“因三相”为准则。可是从我们上文所作的因明内部结构的分析而论,则 “现量相违”的建立,其实亦当然适用于“为自比量”之上,此为因明研究者所不可不注意之处。
  二、“因明”对“现量”的界定
  “比量”必须不违“现量”,此是因明的精神。如果把“比量”等同于“推理之知”,把“现量”等同于 “经验之知”,则 “推理之知”必须不违背于“经验之知”,此亦是古今中外所共许,似无甚新意,行文至此,亦宜搁笔。然而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因为以“推理之知”等同 “比量”,容或缺失不大,但若把 “经验之知”等同 “现量”,在彻底分析比较之下,则大乖“因明”对“现量”所立的意义。如果强相似者以为相同,即使合九州四十三县的铁,亦不足以铸其错了。
  所以者何?盖一般所谓“经验界的知识”者,细分之实由两部份所合成:一者是感官知觉(sense-perception),一者是与感知所得的影像(images)相应的一些概念(conceptions);以感官知觉在先为质料,以相应的概念在后为思维工具,而加以肯定或否定的判断,才成为“经验界的知识”。譬如眼前感知如此如此物象存在,在思维概念上名之为“山”,与此同时并感知如彼如彼物象产生,在思维概念上名之为“火”;然后再透过思维活动,而获得“此山有火”这个肯定的判断。这样所得的知识,一般都归纳到经验界去,名之为“经验之知”,因为这种知识建基于感知的资料之上。印度的“正理学派”对“现量”便采取这种态度,在他们的《正理经》(Aphorisms of the Nyāya system)中,判断(judgment)、决定(ascertainment)与概念(conception)是无差别的。但就佛家因明来说,则大异其趣了。
  对“现量”一词,以因明发展历程有先后的不同,故诸论师各有不同的解说。如无著造《显扬圣教论》,依《瑜伽师地论》对“现量”作下列的描述:
  “现量者有三种相:一、非不现见相,二、非思构所成相,三、非错乱的见相。”
  此后陈那、商羯罗主、法称三位论师,对“现量”亦各有自已的看法,兹分列如下:
  “现量离分别,各类等相蒙。
  为不共因故,依根说彼名。……
  错乱俗有智,比量及所生,
  念、欲、似现量,谓于阳焰等。”⒆
  上为陈那论师在《集量论》中有关“现量”的颂文。
  “此中现量,谓无分别;若有正智,于色等义,离名、种等所有分别,现现别转,故名现量。”⒇
  上为商羯罗主《因明入正理论》对现量的解释。
  “此中现量者,谓即离分别,且亦非错乱。彼言分别者,谓能诠名言,了所诠影像,冥合为一体;彼云错乱者,谓翳眩、速旋、航行、惑乱等。今智离分别,亦非错乱生,因得名现量。”(21)
  以上是法称在《正理滴论》中,对现量的体性所加以分析的颂文。
  四家对“现量”的解释,在文字上虽各有差异,但其主旨大致同一;如无著所谓“非思构所成相”,其义即与其余三家“离分别”或“无分别”相等,不过一从反面而言之,一从正面立论罢了,至于《显扬圣教论》所谓“非不现见相”,其义亦与《集量论》之把“念”(按:此是记忆过去义)归到“似现量”去的旨趣相符。如是众说都是从能知的智方面来审察“现量”,归纳起来可有若干重点:
  其一者:能知的,唯是无分别的智。此“无分别的智”是远离意识思构所成的一切名言“概念”。如眼根的对色境,如其所如而见之,而不起一切青、黄、赤、白等等种类的差别;如耳根的对声境,如其所如而听之,而不起一切静、躁、抑、扬等等种类差别。而此“无分别智”的起用,唯在目前,不兼过未,过未是念、欲之事,以有分别故,非“现量”无分别智所摄。如是目前的眼识的无分别智,唯如实地透过眼根缘当下的“色”自境;目前耳识的无分别智,唯如实地透过耳根缘当下的“声”自境;如是乃至鼻、舌、身等亦各如实地感知自境,而彼此不淆浑,故有“眼根现量”等等分类。
  其二者:此能知的无分别智,应属“正智”所摄,排除一切导致错乱的因素。此惑乱因,可有内外之分:内因起于根身的缺陷。如眼根翳眩者,便会见到空花、毛轮及第二月;患黄疸病者,于一切非黄色境,悉见黄相。外因则起于对境失去常态,如速旋火炬,便生火环的错觉,舟车的开动,则见屋舍、树木的倒驰(22)。如是能缘之智,于所缘之境,离名言、绝思虑,并于一切能生错乱之因,或内或外,悉皆舍离,如斯所成就的知识,是名“现量”。
  前就能缘之智来谈“现量”,今当徵询其所缘之境究竟为何。陈那“集量论释”有清晰的说明:
  “所量唯有自相、共相,更无其余。当知以自相为境者是现,共相为境者是比。”(23)
  至于法称,著《正理滴论》,其中第一章第四节“论所知境”有云:
  “现量所知境,此唯是自相。
  若以能缘智,了取所缘境
  能缘彼远近,差别影像生,
  则彼所缘境,得名为自相。……
  与此相违者,是则名共相;
  如是彼共相,即是比量境。”(24)
  陈那与法称,文虽有繁简之异,然旨趣则一。那就是宇宙万有的所知对像唯有二类,一者是自相(particulars),一者是共相(universals),更无其余。“自相”除宇宙本体的“真如”外,余皆是万别千差,刹那生灭,它们有可作鉴别的特征,如法上所云:“当所缘境,为能缘智所了知时,苟置诸近处,则有清晰影像生起,置诸远处,则有模糊影像生起,但其足以为所缘者无异――如是所缘境,得名为相。”(25)以“无分别的正智”缘“自相”境,便产生“现量”;若与此相违,以“有分别(以概念为工具)的正智”缘“共相”境,则产生“比量”。此是“现量”与 “比量”不同的地方。
  由是观之,佛家因明所界定的“现量”,是离言绝虑,不渗入丝毫的概念分别于其中,它之所以为知识者(即所谓“现量果”),纯粹是由于它是有所感、有所觉,如其所如而感之,如其所如而觉之,因而获致一种纯然“内在的决定”。故知“现量”虽可说是经验之知,但与世俗一般糅合概念而成的“经验之知”,在结构上是大不相同的。如果强与西洋哲学相较,则因明的“现量”只略与康德批判哲学中的“感性直觉”(Sensibility and Intuition)相类似而已。
  三、“现量相违”建立的困难
  如前每一节所论,由于因明内部结构的特殊需要,一切与经验界有关的“宗支”(归纳与推理历程所获致的结论),都必须有赖“现量”来作检证,所以便有“现量相违”宗过的建立(26),如商羯罗主《因明入正理论》云:
  “此中现量相违者,如说声非所闻。”(27)
  法称《正理滴论》所述,与彼大致相同,如云:
  “于此差别中,现量相违者:
  谓有所立宗,声非所闻性。”(28)
  他们所举的例子都渊源于陈那的《集量论》和它的释文(29)。如“声非所闻”这个“宗支”,从使有正确的“因支”与“喻支”来支持它,三支无缺,三相具足,但在经验界的检证下,发觉与“现量”不符,于是便犯了“现量相违”过,无法成为正确的“比量”知识。如窥基疏云:
  “现量体者、立敌亲证法自相(之)智:以(因三)相成宗,本(须)符(合现理)智(之)境……声为现得,本来共许,今……但言‘声非所闻’,便违立敌证智,故名现量相违。”(30)
  窥基疏文,乃就“为他比量”而言,我们讨论“现量相违”可扩及“比量”推理的全部,因依本文第一节所论,此过亦可适用于“为自比量”的检证方面。
  可是因明诸家,建立“现量相违”(宗过),以检证与经验界有关的“比量”时,也未尝不有若干困难以待解决的。何则?依上文所述,“比量”与“现量”是截然两种不同认知历程:
  现量——无分别智,了自相境。
  比量——有分别智,了共相境。
  如是能知的智彼此固属不同,而所知的境亦迥然各异。在彼此绝缘的情况下,我们无从以有分别智去了知自相境,也不能以无分别智去了知共相境。“比量”之智既唯缘共相境,而不能了“现量”的自相境,则如何得知今所推得的所知“共相”境实与彼“现量”的“自相境”相违,而下那 “比量”推理果犯了 “现量相违”的判断?今且就上述 “声非所闻”这个犯了“现量相违”的“宗支”来作分析:“声”在现量中,唯是如是如是的音响,是自相,才生即灭,刹那刹那,体不相同,而能知的智,唯是无分别,如其所知而闻之了之;其闻之智离名言,绝思虑,固不能说 “声是所闻”,亦不能说“声非所闻”,无概念可资作判断,要判断则必藉名言概念故。如是 “现量相违”与否俱不可知。若谓判断是意识事,但一般意识是有分别,如何可缘“现量自相”?这是第一点的困难。
  再者,“现量”的完成,所了知之境必为“自相”,能了知之智必为“无分别”的“正智”。依本文第二节之所述,“离分别的正智”必须要“非错乱”的;因此彼“正智”也必须远离构成“错乱智”的内外二因。内因是诸根出了毛病,如于非黄色境,悉见黄相等;外因是所知境失了常态,如速旋火炬,得见环相等。其实要为“非错乱”的“正智”下个标准亦非易事,因为宇宙万物,变幻无常,众缘所生,无有定则,若谓火炬的速旋而现火环为错乱,然则构成火炬的质子、中子、电子等何尝不在高速活动中?不然,则火炬之形态亦异;如是常态与变态如何釐定?以“错乱”的外因实不能有所确定。又如一声,人与犬听之,其量不同;即使是人类的诸根,其功能(如能见、能闻的范围)级距,亦不同一。若此,则诸根官能是否正常,只有相对的标准,而无绝对的准则;既无绝对的准则,则“错乱”的内因亦无从确定。“错乱”的内因、外因既无法确定,离分别的正智如何釐定?依离分别而成的“现量”如何知其必正而非似?“现量相违”何所依而得建立?
  或云:“黄境”与“圆相”,都是分别所得,犹如“于阳焰等分别为水”,以有分别,故非“现量”。剋实言之,二者不同:若见阳焰,作为水想,乃至坐车行舟,见树倒驰,此是分别,可无间然。但黄疸病者,于非黄境,悉见黄相,而其能见,可无分别;至于速旋火炬,现火环相,亦属自相,亦可无分别地如实而观。此不应与分别阳焰以为水者浑作一谈。故彼难非理。苟上述有关“现量相违”的困难得不到解决,则因明之学便无法成为一完美的体系。
  四、“现量相违”解决的商榷
  上节论述建立“现量相违”的困难,总合言之,可有两点:第一、无论就能知的智或所知的境而言,俱是两相绝缘,各不相通(31),故无从以“无分别”、“离言绝虑”之知,以检证“有分别”之知的真伪;第二、就“现量”认知活动本身言,因明家不只要求以无分别智,了诸根等各自的自相境,因明家还要求彼无分别智必为“正智”,远离一切由内因及外因所构成的诸种“错乱”,但吾人无法给“错乱”的内因及外因求出一个客观的准则,如是每一有情只能各自限于“自己的无分别智所行境界之中”,如何有相同的“现量”资料,以证成所立的“比量”是否犯了“现量相违”的过失?
  第一种困难的产生,是诸因明论师,总是把“现量界”与“比量界”割裂开来,只说其异,不论其同,如是两种知识界便少了一条可以相通的途径,要解决这方面的困难,就得要从理论上解析“从无分别之知过渡到有分别之知”的认知历程;在佛家的理论中,能担此重任,莫过于“念”心所(能生“明记”的心识作用)。若依大乘经教,“因位有情”(未成佛前的众生)总有八识五十一心所有法(32)。八识之中,眼识的缘色,耳识的缘声,以及鼻识缘香,舌识缘味,身识缘触,都由诸根各自所发,故一般说为“五根现量”(33)。然而识之生起,必有若干相应的心所有法与之同起,故《成唯识论》云:
  “心(识)于所缘,唯取总相;心所(有法)于彼,亦取别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34)
  如是“五根现量”的生起,必与“触”、“作意”、“受”、“想”、“思”相应(谓之“与五遍行心所相应”);但五遍行心所不能明记现量的活动,能明记者,唯有“念”这一个“别境心所”,如《成唯识论》云:
  “云何为念?于曾习境,念心明记不忘为性,定依为业。”(35)
  可是吾人于此,必应探求此“五根现量”生时,是否亦能与“念”心所同时相应生起,此有二说,如《成唯识论》云:
  “有义:五识……皆无,……恒取新境,无追忆故。”(36)
  由于“五根现量”所缘之境,刹那生灭,只有新新,都无故故,因此追忆之事无有意义,而“五根现量”便不与“念”心所相应并起。此其一说。再者,后有第二种说法,如云:
  “有义:五识……容有,……虽无明记曾习境体,而有微劣念境类故。……未自在位此五(指五别境心所,自然包括“念”心所)或无,得自在时此五定有。”(37)
  由此可见佛家主张有情在第八地始,五识始与“念”心所相应,八地之前,容或有“念”与五识现量俱起,但微劣故,便无法明记曾习境体(自相)。依此路向推征,“念”不可得,如何成立“现量相违”,检证“比量”的真似?
  吾人可从另一途径,尝试探索:吾人得知“第六意识,诸位(六位五十一心所,当然包括具明记作用的‘念’心所)容俱”(38),那么第六意识,于曾习境,自然能有明记不忘的功能;同时依诸家说法,第六意识除可作比量外,亦可作无分别的“现量”(如犯错误固可成“非量”);此种“现量”名曰“意识现量”(39)如法称《正理滴论》的“现量品”云:
  “意识现量:以五根现量作等无间缘;彼(五根)现量与彼(之)自境无间境,作此(意识现量之)同事缘,则意识现量,然后始得生。”(40)
  依法上“释文”之意,“意识现量”是紧随“五根现量”的第一刹那之后而产生,故以上一刹那的“五根现量”作开导依,名曰“等无间缘”;并且以作“等无间缘”的“五根现量”及彼“现量自境”的“无间境”(即成就现量之所缘境的后一刹那境)联合产生作用,而生起此“意识现量”,彼联合的作用,名为“同事缘”(41)。由此可见“五根现量”与 “意识现量”乃 “一相续无间之认知活动的历程”(42), 而意识中明记不忘的“念”心所,亦能于后时相应产生活动,因而把前时现量的情况回忆,以作将来成立比量的资料。但现量之“自相境”(由“想”心所取其形象)是刹那境,千差万别,无有同一的,必须要与具分别作用的“意识”相应,而构成“名言”概念的“共相境”(由与意识相应的“想”心所取其像),其历程可推想如下:
  声1
  (自相境) 声2 “念”+“意识活动” ‘声’ (共相境)
  声n
  “现量自相境之声”,虽是万殊,但必有共同的特征(如震动耳鼓等),透过“念”心所明记作用,再由意识的活动,使之“概念化”,而成“共相之声”,如是“所闻”亦可依此途径而产生“共相”;共相与共相结合便可成“支”(“宗支”、“因支”及“喻支”,具判断的命题义),如说“声是所闻”,便可从这历程而产生。如是透过“念”心所的作用, “自相”与 “共相”便有可通的途径,而“现量相违”的第一点困难,亦可藉此获得解决。如要决定“声非所闻”是否犯“现量相违”过,则可由“念”心所明记前某一特殊之声是可由现量无分别智如其所如而“闻”者;依如是所忆的“现量”,再由意识活动,便可构成“有声是所闻”这个“依忆念现量所立的真宗”。“有声是所闻”是真,则“声非所闻”必假;此真彼假,都依“所忆的现量”来作决定,则“声非所闻”的犯“现量相违”的过,便得成立。
  在解决第一点困难中,与“意识现量”相应的“念”心所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吕澂先生在《现代佛学》中所谓“意识现量是思惟发展向概念活动的过渡阶段”(43)一语,对本问题的解决,亦具有强烈的启发作用。同时于此,亦可反映出:“概念”(共相)与“命题”(支)是如何建立的,这方面的理论正是“因明”较弱的一环。
  至于第二种因难(即如何决定“现量正智”的准则这个困难),其实不但与“现量相违”的建立有关,同时也是决定“现量的真似”有关,因为一方面要“离分别”(非思构所成),一方面要“非错乱所见”的才是现量,否则便成“似现量”。“离分别”(非思构所成)可无问题,但如何才是“非错乱”的标准,如上所论,我们却产生了种种困难。要解决这方面的困难,我们可把“现量”一分为二:
  主观现量(无分别智了自相境)
  现量
  客观现量(无分别智了自相境而又与相对的客观现象相符)
  “现量”的活动, 除在“真见道”时,无分别智了无相境外,其余都是现象界中的认知活动,属 “依他起”,由众缘和合所生,除无分别的能知智与所知的自相境外,其它如根的情况,境的状态,乃至光线、距离等等环境的增上作用,均足以影响“现量”的活动。因此为了讨论上的方便,我们不妨把“现量”分为 “主观的”和 “客观的”两类。“主观现量”主要是指主观个体中由无分别的现量智,了知各别的自相境,这种内证离言的认知活动,不必顾及到根的情况是否健全,境的状态是否正常,如是乃至无需顾及无穷无尽的各种增上作用。苟如此,则黄疸病者,于非黄境上所见黄相,只要其无分别智,如实而缘其自相,此亦 “现量”所摄,属 “主观现量”,盖于如此根、境及增上环境中,主观地,无分别、内证地确有如此的了知决定,非思构而有所得故。若要分别所谓具健全眼根与不健全者的 “现量”的不同,此是 “比量”之事,非关 “现量”。至于对速旋的火炬亦然,只要是无分别的了知,如其所如而见此离名言品类的圆相,而内证有所决定者,亦是“主观现量”。只有承认有此种现量的存在,再通过“念”与 “意识概念”作用,才可以把 “主观心识活动”作为客观研究的对象。
  “主观现量”只需具备两个条件:其一、能知者为无分别智;其二、所知者为自相境。至于因明学所说的“现量”,则是 “客观现量”,它必须加进第三条件,那就是现量的产生一定是 “非错乱所见”的。在此条件下,得要于特定环境中,预设一相对的客观现像存在,而在此特定环境中的众生,对此一相对的客观现象,其 “现量”所得必有若干相同的特征,可由 “念”心所与意识的活动,把它“概念化”,因而获致一相同的“共相”,而可以利用名言表达而互相印证者。譬如有 “白境”在前,彼黄疸病者见之为黄,无黄疸病者则见之为白,若如实无分别而见之,都是 “主观现量” ,二者均可各是其所是;但“客观现量”则不然,吾人必须处于一特定的环境中而见之,如诸根不坏(如没有黄疸病等以影响根的正常功能),境物正常(如境物静止,没有速旋以影响其正常状态),而足以助成此认知活动的其它环境大致相若(绝对的准则是没有的),如是以无分别的现量智而了知它,所得“白相”是自相境;即使如此,甲之所见亦有少许不同于乙,乙亦有少许不同丙,丙不同丁……环境虽特定,众生“非错乱”的内因及所受之外因各别故,不能绝对相同故,亦无绝对的准则故;只要如此众多的现量所得,都可通过“念”的明记与意识所起的“概念化”作用,因而获致一相同的“共相”,面此“共相”可运用“白”这个约定俗成的名言以互相表达印证者,这便是 “客观现量”,是 “比量”所要避免的“现量相违”过的依据。
  如是主观与客观的现量,不必有绝对准则来鉴订前所述的“非错误”的内因和外因,则第二困难亦可迎刃而解。不过“客观现量”虽可用以检证一切与经验界有关的“比量”(包括“为自比量”和“为他比量”)是否犯有“现量相违”过,以其可与相对的客观现象相符,而得用名言互相印证故;但是“主观现量”则只可用以检证“为他比量”,而不能检证“为他比量”,唯自证故,不必要与相对的客观现象相符故。如前所述的黄疸病患者,于非黄境,悉见黄相,此“黄相”不能与相对的“白相”等客观现象相符。然而,假若要检证“黄疸病者,于非黄境,得见黄相”这宗是否犯“现量相违”,则吾人得要从“众黄疸病患者”这一特定环境去归纳他们的眼识“主观现量”的例证作客观研究,如是前述的“主观现量”便变了“客观现量”的依据了,以环境有特定的限制故,可作客观现象观察故;那末,前“主观现量”所得出的资料,既已通过概念化的作用而变作“客观现量”的资料,自然亦可运用那些资料,以检证“黄疸病者,于非黄境,得见黄相”那“为他比量”的“宗支”是否有犯“现量相违”过而无疑。
  注释:
  ①龙树著《方便心论》与《回诤论》;无著述《瑜伽师地论》,著《显扬圣教论》,谈《七因明》义;世亲著《论轨》、《论式》及《如实论反质难品》等。此等著述都是佛家因明学的权舆,但其精义都超不过“正理学派”的学理主张。
  ②窥基的《因明入正理论疏》,对陈那事迹有神话式的记述(见《大正藏》卷四十四、页九十一)。另西藏学人多罗那多(Taranatha)及布顿(Bu-ston)所著的佛教史中,对陈那事迹亦有所述。陈那作品,合有八论,唐人汉译则只存《因明正理门论》(见《大正藏》卷三十二,有玄奘与义净两译本);近人汉译则有吕澂的《集量论释略抄》(见《内学》第四辑),及法尊所译的《集量论略解》。
  ③有玄奘译本,见《大正藏》第三十二卷。
  ④义净撰《南海寄归内法传》,有“法称则重显因明”之说(见《大正藏》卷五四、页二三九)。据说法称著七论,以《量评释论》为大论,《正理滴论》(或译为《正理方隅》)为小论。后者汉译有多种,皆为今人依梵、藏文本翻出,见《世界宗教研究》一九八二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一辑;前者则唯有法尊所译的《释量论》(中国佛教协会出版)。
  ⑤同见③。
  ⑥正以此故,在商羯罗主的著作中,把“现量”、“似现量”、“比量”与“似比量”都归到“自悟”之门,因为不懂 “非现量”无以懂 “现量”,不懂“非比量”无以懂 “比量”,如是诸过(如“宗过”、“因过”、 “喻过”各有多类 )丛生,自悟不成。至於“悟他”之所以摄“能立”及“似能立” 等(此皆“为他比量”摄),其理亦然。
  ⑦陈那、商羯罗主与法称对“为他比量”出过的比较,可参考拙文《因明相违决定的批判》(收於《法相学会集刊》第二辑)。
  ⑧“似宗”、“似因”、“似喻”,有关法称之说,其译文见於Th.Stcherbatsky所著的Buddhist Logic,Vol.Two;P.161-P.251(Dover版)。
  ⑨“因三相”是指构成正因的三个原则:
  遍是宗法性:凡M为p(如:声是所作)
  唯於同品有:“有P为M” (如有无常者是所作)及“有非P为M”是不可能。(如:“有常者是所作”为不可能)
  於异品遍无:“凡非P为非M”。(如:凡常者皆非所作)
  今把“三相因”以证“宗”的关系分析如下:
  (凡S为M) (凡S为M)因
  (凡声皆所作)
  (有P为M)及~(有非P为M)   (凡M为P) (喻体)
  (凡非P为非M) (凡所作皆无常)
  (凡S为P) (宗)
  (凡声皆无常)
  佛家因明的“三支”排列是先宗后因、喻的,不过从理上言,也与上述的分析不相违悖。
  ⑩法称因明,於因过中废“相违决定”,於理有未妥善处,已为文以商榷,其详可参考拙著《因明相违决定的批判》(“法相学会集刊”第二辑)。
  ⑾其详可参考拙文《正理方隅现量品汉译与疏义》。
  (“三轮法相世佛佛学班同学会会刊创刊号”)
  ⑿译自Buddhist Logic,Th.Stcherbatsky 所著,Vol.Two,P.55-P.86。
  ⒀见熊十力先生的《因明大疏删注》。
  ⒁法称的《正理滴论》把“因”分为三:一是“不可得因”,二是“自性因”,三是“果性因”。见该论“自比量品”Buddhist Logic,Vol.2,P.60-P.61。
  ⒂见窥基的《因明入正理论疏》。
  ⒃除“似宗”应建立“现量相违”外,在“似因”中,亦应建立“相违决定”。
  ⒄见 Th.Stcherbatsky 所著Buddhist Logic 附录中有关Vācaspatimisra on The Buddhist Theory of Perception 一文的(87.24)节。
  ⒅见《显扬圣教论》卷十一(大正藏卷三二)。而此论所说“现量三相”,实本于《瑜伽师地论》卷第十五中论“七因明处”,彼云:“现量者,谓有三种:一、非不现见,二、非已思应思、三、非错乱境界。”(见《大正藏》卷三十、页三五七。)
  ⒆见吕澂先生的《集量论释略抄》(《内学》第四辑)。法尊於《世界宗教研究》一九八一年第二期也发表了《集量论颂》的汉译,其译文与吕澂先生颇有出入。
  ⒇《因明入正理论》文,见《大正藏》卷三十二、页十二。
  (21)理滴论》的“现量品”译文,英译见Th Stcherbatsky. Buddhist Logic, Vol. Two, P.14-P.25。
  (22)等“外因”的例子多从法上释文(见Th Stcherbatsky. Buddhist Logic, Vol. Two, P.14-P.25),但陈那《集量论释》则云:“且错乱者,如於阳焰等分别为水等,故是似现量。”故彼错乱的生起,陈那不说由“外因”,而仍由分别所致。此与法上说微有不同。
  (23) 其文出处,见《内学》第四辑。
  (24) 文译自Th. Stcherbatsky: Buddhist Logic, Vol. Two, P.33-P.38。
  (25) 文译自Th. Stcherbatsky: Buddhist Logic, Vol. Two, P.35(13.2-13.6)。
  (26) 此外不说一切“宗支”所讨论的问题全付诸现量以作检证者,因为因明的第二、三相虽用归纳法,而所归纳者虽以经验界的知识为主(尤其是“不可得因”及“果性因”为然),但未尝不可归纳非经验界的知识(尤以“自性因”更具此种功能)。霍韬晦先生亦不同意把所讨论的问题全付诸现量的检查,文见《佛家逻辑研究》页一五三。
  (27) 见大正藏卷三二、页十一。
  (28) 文译自Th. Stcherbatsky: Buddhist Logic, Vol. Two, P.162
  (29) 文见吕澂先生的《集量论释略抄》(收於《内学》第四辑,页二一至二二)。
  (30) 见《因明大疏删注》页四二至四三,括号内的文字,是熊十力先生的疏文,今移於疏中,以方便读者。
  (31) 若就“现”、“比”二量的果言,亦不相通,因“即智名果”故,非离能知之智别有客观自存的知识存在(引文依《因明入正理论》,《大正藏》卷三二、页一二);智既不相通,果何得而契合?
  (32) 可作参考的经论不少,其中以世亲论师的《大乘百法明门论》最为简单,见《大正藏》卷三十一、页八五五。
  (33) 法称《正理滴论》,依祖师的遗训,把《现量》分为四大类,如彼论云:“如是说现量,差别亦有四:一、五根现量,二、意识现量……三、自证现量……四、瑜伽现量……”(文译自Th. Stcherbatsky: Buddhist Logic, Vol. Two, P.25-P.33)
  (34) 见《成唯识论》卷五,《大正藏》卷三一、页二六。
  (35) 引文出处,同於前注。
  (36) 文撮摘自《成唯识论》,《大正藏》卷三一、页二九。
  (37) 同见前注。
  (38) 亦见《成唯识论》,同(36)。
  (39) “现量”差别,可有四种,见(33)。
  (40) 文依Th. Stcherbatsky: Buddhist Logic, Vol. Two,P.26译出。括号中为补述文字。
  (41) 若依《瑜伽师地论》可译为“同事因”,依日本《智山学报》所载渡边照宏的《正理一滴论法上释和译》,则作《同事缘》。此间“缘”义比“因”义胜,故暂取后者的“缘”名。至于法上译文亦见前述 Buddhist Logic, Vol. Two,P.26的英译。
  (42) “意识现量”,在窥基的《因明入正理论疏》则名为“五俱意现量”,但依熊十力先生的《因明大疏删注》从古义所述,其生起的历程与法称、法上说颇有出入,如云:“意识与五识俱者,名五俱意。眼识缘色,耳识缘声,乃至身识缘触时,皆有意识与之俱起,由意(识)引(发)五(识),令趣境故。此五俱意,容是现量。”页九十五。
  (43) 文见吕澂先生所撰“佛家逻辑”一文,见《现代佛学》一九五四年二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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