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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理点滴论》讲记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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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晓法师文集

《正理点滴论》讲记之七

  彼诸一切能成立法者:谓由其如能成立自体性故,当了知唯能成就所成立法与能成立法单纯相随逐。实则由即此为彼之自性故。及由自性即是成立因故。若既成就此而不成就彼者,则彼之自体性为无故、由亦能有错乱故。

  这么些能成立法,我们总说是拿这些能成立法来成立所立法,还不如说是以存在者的无常自身、有生灭者的无常自身、所作者的无常自身来成立无常自身。我们应该知道,能成立法存在者、有生灭者、所作者和所立法无常具有不相离性,那么,我们凭记忆,来准确无误地运用它们,就可以得出必然的结论,根本就不需要作更多的解释说这是能立这是所立,哪一个只包含于所立法之中,这些都不需要。为什么呢?因为存在者的无常、有生灭者的无常、所作者的无常根本就是无常本身,它自身就是因,这根本就是以自身成立自身。要是你把存在者同时也说成无者,则它自身就是无者,它与无常就是相离的,你把有生灭者同时说成无者、把所作者同时说成无者,都是同样的道理。所以,已经确立的就不能另行改变,否则就出现错误。
  法称论师说话实在是费劲透了,也不好理解。现在我手边儿好在是有好几个译本,相互对照方才能读成这样。法称论师的意思是说,同法式结合自性因,就是说用自性因来成立所立义,其实自性因与所立义根本就是同体,也就是说,所立义根本就是存在于能立因的每一事例中,就象前边儿例子中的,要成立的“无常”根本就存在于每一个“所作”法的事例中。
  法称论师这么一说,当时没有人说什么,可后来有人发现了一个问题,说,要是自性因与所立义根本就是同体的话,岂不是自己证明自己?就象在法庭上自己声明自己无罪一样,这不行的~~必须让别人来作证人,让别人来证明你无罪才行!你要成立无常,可是你的“无常义”根本就是与“所作性”是一个东西,这不是成了同义反复么?就是说,你说的“无常”是瓶的“无常”,你说的“所作性”是瓶的“所作性”,瓶本来就既有“无常”性又有“所作性”,这是同一法体上的两面特性,能立因说的是“所作性”这一面,所立义“无常”是另一面,可又说过来,不管是“无常性”还是“所作性”,从它们所依的法体――瓶上来看,还是互摄的。前边儿还举过“这是树,沉香树故”,这个也是这样的,在老远处看见一棵树,就说“那是一棵树”,走近了看清楚是一棵沉香树,先说的“树”和后说的“沉香树”是依同一法体而存在的,只是在名言上开成了树和沉香树两个概念而已。还有,我拿一段铜线出来,我说,金属能导电,我拿的铜线是金属,铜线也能导电。在这里我说的金属、铜线其实是一回事儿。或者说,A都B,a属于A,所以a也B,这不就是三段论吗?按说这确实是没有获得新知识,但即使没有新知识产生也不能说它没有用,在实践中是有用的。周谷城先生在他的《因明、逻辑、墨辩是帮助实践的工具》里就说“逻辑推不出新东西或真理,但对于实践却很有用”。我们知道,人的认识是分阶段的,得一般结论是理论家的事,比如思想家、科学家,但是实践者可以根据理论家的理论搞出具体的事物来,比如政治家、工程师。马克思提出共产主义理论,我列宁就把马克思的思想变成现实,建立了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阿基米德提出阿基米德定律,我就运用阿基米德定律造出潜水艇来;爱因斯坦提出E=MC2,我奥本海默就造出原子弹来……所以,我们不能这么来批评法称论师。
  这是同法式结合自性因的情况,下边儿看同法式结合果性因的情况。

  以果法为成立因之随应构成者:谓若处、有眕,即此处有火。喻如说言:‘如*7房等、此处亦有眕。’此亦唯于能成就生起因事体及果法事体中、于生起因法为所成立时、当说果法为成立因。

  果性因是立“有”的。我们都知道,因能生果,果是由因生出来的。比如火和烟,火能生烟,烟是由火生出来的。在因明论式中,我们如果把果作为因来应用,以果的存在来推断出其因的存在,这种以果推因我们就叫果性因。因能生果是对的,但只是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比如玉米种子是可以长出玉米苗的,但是在没有合适的水分、温度、湿度等条件的时候,玉米苗还是长不出来的。要是反过来的话就不一样了,有了果就一定能推出有因,因为没有因就不会有果,因是果产生的必要条件。咱们看一下法称论师举的例子:
  同法喻支:有烟处必有火,如厨房
  因支:此处有烟
  宗支:所以此处有火
  烟与火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以前人们经验过的,犹如厨房就是这种经验的一个例证,如果没有经验过只是凭空推想,这就不行了。
  下边儿说异法式。

  具有异法性之随应构成者:谓既若彼为有、且成为所缘之可觉知者,即唯此、成为可得。喻如说言:若犹如青等之差别者、则于此处成为所缘之可觉知;瓶如是不可得。即不可得随应构成。

  先看异法式的定义。所谓异法式就是小前提所说义与大前提所说义相离。异法式可以成立有,也可以成立无,既可以立是,也可以立非。比如说立有:
  无火处必无烟
  此处有烟
  所以此处有火
  无火是无烟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所以否定后者就可以否定前者。因为这个例子的小前提和大前提相离,所以是异法式。立无的例子可以这么来举:
  有烟处必有火
  此处无火
  所以此处无烟
  有烟是有火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所以只要否定了火就可以否定烟。这个例子的小前提也是和大前提相离,所以也是异法式。再看一个立是的例子:
  凡常者定非所作
  瓶是所作的
  所以瓶是无常的
  常是非所作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所以只要是所作的就一定是无常的,就是说否定了后者就一定可以否定前者。小前提与大前提相离,所以这也是异法式。用异法式立非的例子可以这么举:
  凡是所作者定是无常的
  虚空不是无常的
  所以虚空是非所作的
  接着咱们来看法称论师的原论文。法称论师是一上来先举了一个立为无的例子。例子是这样的:
  异法喻支:有现前物且可觉知此物的诸缘具足则必被正智觉知,如青等诸色
  因支:现在有正智也有觉知瓶子的诸缘却不见瓶
  宗支:所以说现在这儿无瓶
  法称论师的原话太啰嗦,把觉知一物的主观条件、客观条件混在一起夹在论式中,实际上谁这么干?没人这么干的!我要想判定这儿有没有瓶子,我把主观条件客观条件是当作不言而喻而忽略的,我只说在这儿没有看见瓶就行了,我根本不需要首先说明一下我不是一个盲人、这不是伸手不见五指的黑夜等。这根本不用说。再者了,法称论师的这种论式与因三相联系实在是有些别扭:具备见瓶的条件却没有见到瓶与异品――其异品就是现前的实有物――相离,勉强地可以说是第三相异品遍无性;“具备见瓶的条件却不见瓶”这个因与“无瓶”相合,勉强地视为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具备见瓶的条件却不见瓶”这个因与“现在这儿”联系起来勉强地可视为第一相遍是宗法性。这完全还没有陈那论师三支作法的因三相顺畅。而且,法称论师的论式,宗支是不出现的,可因三相是凭因与宗的前陈、后陈相联系来表述的,宗既然不出现,就只能凭“义”来检验,这在多重因式那儿很容易发生错误。
  法称论师的这一句是说的异法式与不可得因构成的论式。

  若无有无常性、或为有、或具有生起、或无有所作性者;则说声为有、具有生起、或所作者:即由自性随应构成。

  这一句是说的异法式与自性因相结合所构成的论式。这一句话中实际上包含有三种情况、三个论式,咱们分别来说。原话中的“无有无常性”就是“常”、“非无常”的意思;“有”是存在;“具有生起”就是说是生灭法;“所作”就不用说了。先来看第一个。
  异法喻支:凡是非无常的,都是非有的,如虚空
  因支:声是有的
  宗支:所以声是无常的
  这是“纯自净性因”异法式。
  第二个式子可以这么说:
  异法喻支:凡是非无常者,皆是非具有生起者,如虚空
  因支:声是具有生起者
  宗支:所以声是无常的
  这是“自性之法差别因”异法式。
  第三个式子这么说:
  异法喻支:凡是非无常者,都是非所作的,如虚空
  因支:声是所作的
  宗支:所以声是无常的
  这是“差别上之差别因”异法式。
  这三个式子吕澄先生给合在一起说:
  异法喻支:不是无常的事物就不会是存在的、或是有生的、或是所作的,如虚空
  因支:现在声是存在的、是有生的、是所作的。
  吕澄先生没有把结论补充出来,结论就是:所以声是无常的。
  在这式子中,异法式所结合的因都是自性因,就是说都是以自身立自身,都是通过否定大前提的后件进而达到否定前件的目的。下边儿看异法式与果性因所结合的因式。

  于若无有火则眕不生起性中、说此处有眕者即是以果法为成立因之随应构成。

  法称论师还是举了个例子来说明的,例子是这样的:
  异法喻支:无火处就没有烟,如湖中
  因支:现在这儿有烟
  宗支:所以这儿有火
  冒烟是有火的果,用果来推断出因,所以是果性因。大前提无火处就没有烟是说的异品遍无性,小前提现在这儿有烟是说的同品定有性。小前提是从否定大前提的后件来否定大前提的前件的,这也是异法式。往下看吧。

  若依义推度者,由同法故、亦于随应构成中了知异法性:谓此若无者,则所成立、无有成立因之随行故。如是由异法故、亦了知随行:谓此若无者,即是若无所成立者,则不成就成立因为无有故。若无有自性相连属者,则由其一相违反故、其它亦非决定相违反。

  这是说同法式和异法式之间的关系的。“依义推度”就是指语言中所含的意思,也就是意之所在,就是义准。这一义准就不得了,在同法式中,既包含因与同品相合的一面,又包含着因与异品相离的一面;在异法式中,既包含有因与异品相离的一面,又包含着因与同品相合的一面,本来没有这么多,但一义准就有这么多了。同法式中并没有明白地说出因与异品的相离性,异法式中也没有明白地说出因与同品的相合性,这都是在能立语――前提――中暗含着的,只能靠语言来作义准推度,就是“依义推度”,我们推度一番试试,看同法式与异法式能否互相推度出来,要是不能互相推度出来的话,在论式中就必须二者并举,如果可以互相推度了,在论式中单用同法式或者异法式就行了。
  这是牵涉的因明中三相的大问题。看到底该怎么理解因三相,尤其是二、三相。在汉传因明中,同品有宗同品有因同品,所谓宗同品就是与宗支后陈具有相同性质的东西,因同品是具有因支性质的东西,异品也有宗异品、因异品的不同,在说同品的时候是以因同为主,说异品的时候是以宗异为主,因为凡是同于因者则肯定同于宗,凡是异于宗者一定异于因,也就是说,汉传因明中只要“说因宗所随”必然“宗无因不有”,二者是可以互推的。
  咱们把陈那论师的因明和法称论师的因明放在一起考虑一下,法称论师的这么一段话,我们可以这么来说,由同法式就可以推出异法式,要是由同法式根本推不出异法式的话,同法式就不符合陈那论师“说因宗所随”的要求了。“说因宗所随”的意思就是说只要有因存在的地方就必然有宗,宗紧紧地跟着因。有没有宗不跟因的情况呢?没有!也就是说,因是被宗包括着的。既然这样,那么无宗的地方就一定没有因,这就是“宗无因不有”。如果说由同法式推不出异法式,就表明所推根本就不符合“宗无因不有”的规则,也就是说无宗的地方也是可以有因的。要是无宗的地方也可以有因的话,就是说同法式根本就没有符合“说因宗所随”的要求。这就是“此若无者,则所成立、无有成立因之随行故”。
  下一句是“如是由异法故、亦了知随行:谓此若无者,即是若无所成立者,则不成就成立因为无有故”,关于这一句,只要懂了上一句,这一句就很好懂。上一句说由同法式可以推出异法式,这一句说由异法式可以推出同法式。如果由异法式推不出同法式,则异法式肯定不符合“宗无因不有”的要求。要是异法式满足“宗无因不有”的规则了,就一定能够推出符合“说因宗所随”条件的同法式。实际上,同法式、异法式都各同时具备“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的规则,只是从表面上看,它们二者各有侧重而已。这样,“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就是同法式、异法式二者的内在联系纽带,二者就是通过这“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来构成逆反关系的,要是没有“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这个纽带,这种逆反关系也就不存在了。这就是“若无有自性相连属者,则由其一相违反故、其它亦非决定相违反。”下边儿法称论师对同法式、异法式的互推又作了一下解释,咱们看论文:

  此亦为一切之二行相:即是说为彼之自性、及依彼生起。因此、由说相违反故,当显示相连属。由如是故,由相违反语句、亦唯摄相连属。若诸显示相连属,即此、亦说为‘随行’。由如是故,既可以随行为门、又可以违反为门。谓由说一语句亦当显示于同品与异品中、有标志与无标志故。若如是者,则无有决定由二语句显示随应构成。

  “此亦为一切之二行相,即是说为彼之自性及依彼生起”,这是说,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它们既是各自事物的本身,同时又是自果的生因,要是事物本身就不存在,那它一定不可以作自果的生因,反过来说,要是它不能够作自果的生因则它自己也一定不存在。这是说的自性和因果的关系,就是说同法式和异法式既是各自的本身,它们之间又互为因果关系。
  “因此、由说相违反故,当显示相连属。由如是故,由相违反语句、亦唯摄相连属。若诸显示相连属,即此、亦说为随行”。这个“相违反”是指异法式,“相连属”是指同法式。这一句的意思是说,在异法式中包含着同法式,为什么呢?因为异法式中三相因的第三相实际上就是同法式中三相因的第二相,也就是说,异法式显示了同法式的“说因宗所随”,同时异法式中也显示出了自己的“说因宗所随”。
  咱来分析一下同法式含摄异法式。先举一个例子:
  同法喻支:若是沉香树则一定是树。
  异法喻支:若非树则非沉香树。
  按这个例子来说,同法喻和异法喻只是同一个事实的两种表述法而已,在本质上没什么不同,同法喻只要正确,则异法喻一定也正确。
  同样的,异法式也含摄同法式。因为二者根本就是等值的。
  “由如是故,既可以随行为门、又可以违反为门。谓由说一语句亦当显示于同品与异品中、有标志与无标志故。若如是者,则无有决定由二语句显示随应构成。”这一句中的“随行为门”,就是“说因宗所随”,指同法式;“违反为门”就是“宗无因不有”,指异法式。法称论师的这一句话是说:我们在推论时既可以举同法式――说因宗所随指同法式,也可以举异法式――宗无因不有指异法式,或同法式或异法式随便举哪一个都可以,但是不必要同时把同法式、异法式都举出来,只用它们中的一个就可以了,因为单用一种就完全能够确切地显示出因在同品中有而在异品中无了。
  在悟他比量论式中,第一步是先说出能立因与所立义的相随逐依存关系,这是用喻支来显示的,不过呢,虽然说一定得说出能立因与所立义的相随逐依存关系,但不必非要用同法式来表述,你用异法式也是可以的,因为同法式和异法式是互相含摄的,既然同法式与异法式互相含摄,所以,用一种方式就完全可以了,根本不用既举出同法式又举出异法式,因为言词只是要表达义的,用同法式或异法式就足以表达出因后二相的义了。

  于不可得中、亦若彼为有而成为所缘之可觉知者,即此、若如是显示唯当成为所缘不可得者;则了知为所谓如是为无故、即成就随行。

  这是举出了一个同法式异法式互推的例子。从“某物具备了被觉知的条件就一定可以被觉知”可以推出“如果某物没有被觉知但具备了被觉知的条件则某物一定不存在”,因为“某物具备了被觉知的条件就一定可以被觉知”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如果某物没有被觉知但具备了被觉知的条件则某物一定不存在”的意思在里边儿。觉知某物的条件已经具备了,如果某物存在则它一定能够被觉知,要是不能被觉知就表明某物根本不存在。比如龟毛兔角之类的东西,要是真有它就一定被觉知,这句话本身就包含有“若是不能觉知它,就说明世上根本没有龟毛兔角”。同样的道理,“要是现在这儿有瓶,则它就该被觉知”实际上已经包含了“见不到瓶就说明了无瓶”。这是“不可得因”的例子。
  咱用同法式把法称论师的话表述出来:
  同法喻支:觉知某物的条件具足而某物不可觉知,则某物不存在
  因支:今彼物可被觉知的条件具足了但没有被觉知
  宗支:所以彼物根本不存在
  我们用异法式也是可以表示出这个意思的:
  异法喻支:若某物存在,而且可被觉知的条件具足,则某物一定可觉知
  因支:今彼物可被觉知的条件具足了但没有被觉知
  宗支:所以彼物根本不存在
  看自性因的例子。从“凡是有沉香树的地方,就是有树”可以推出“那儿没有树,所以那儿没有沉香树”。这是因为树就把沉香树包括进去了。树能把沉香树包括进去,在能包的树不存在的地方所包之沈香树自然也就不可能存在。
  最后再看看果性因的例子。从“有烟处必有火”就可以推出“这儿没火,所以必然没有烟”,因为烟是火生起的果,在由果推因的同时就包含了“因无果不有”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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