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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戒律学 第四章 历代政府对佛教的规范 第二节 东汉——南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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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东汉——南北朝

  ·东汉·
  一、楚王英礼佛求赎事(5)
  《后汉书·楚王英传》载:“明帝永平八年,楚王英奉缣纨赎愆。诏以英奉黄老浮屠,令还赎。”这条应是朝廷对佛教规范性质的最早历史记载。
  按楚王英少时好游侠,交通宾客。晚节更喜黄老,为浮屠斋戒祭祀。永平八(公元65)年诏:“令天下死罪,皆入缣赎。”楚王自认“为浮屠(即佛陀)斋戒祭祀”的事有罪,乃呈统缣纨三十匹上朝廷赎罪(6)。朝廷下诏认为他无罪,并把赎物返还:“楚王诵黄老之微言,尚浮屠之仁慈,洁斋三月,与神为誓,何嫌何疑当有悔吝?其还赎……”。
  
  ·三国·
  二、孙皓毁佛宇。
  《续文献通考》载:吴主孙皓尝下诏毁神祠及佛宇。按此条应是毁佛字的历史首次记载。
  
  ·晋·
  三、僧人始服杂色衣
  《魏书·释老志》载,汉世汉门皆衣赤布。后乃易以杂色。

  ·(南朝)宋·
  四、太祖元嘉十超大型年诏,禁区兴造寺塔、沙汰沙门、罢道者。
  按元嘉十二(公元435)年,丹阳尹萧摩之奏曰:“佛化被于中国,已历四代。形像塔寺,所在千数;进可以系心,退足以招劝。而自顷以来,情敬浮末,不以精诚为至,更以奢竞为重。旧宇颓驰,曾莫之修,而各务造新以相姱。……请自今以后,有欲铸铜像者,悉诣台自闻。兴造塔寺精舍,皆先诣在所二千石通辞郡,依事例言本州须许报,然后就功。其有辄造寺舍者,皆依不承用诏书律:铜宅林苑悉没入官。”诏可。又沙汰沙门、罢道者数百人。
  五、世祖孝建年间,周朗奏请申严佛律。
  《宋书·周朗传》载,朗上书言:“……习慧者日替其修,束诫者月繁其过……是乃外刑之所不容戮,内教之所不悔罪。今宜申严佛律,俾重国令……”此议为皇帝所不纳,吉朗乃辞职。
  六、大明二(公元458)年沙汰沙门,竟不能行。
  世祖大明二年,有昙标道人(西域僧?)与羌人谋反。皇帝乃下诏,规定一些“条禁”,凡非“戒行精苦”的僧尼,一律还俗。此王制居然因为“诸尼出入宫掖,交关妃后”,而不能实施!
  七、大明六(公元四六二)年九月制:沙门致敬人主。
  按佛教出家人(沙门)传入中国,可能自始即不向皇帝施以常规恭敬之礼,所以史载:早在亚朝,即有庚冰始创议,欲使沙门礼敬王者;后来有桓玄复述此议,但终不果行。帮宋世祖使有司奏明沙门也必须像儒、墨、道及其他人等一样,在觐见人主时,当尽礼敬之容,才能“澄一风范,详示景则”。世祖即制可此奏。
  
  ·齐·
  八、世祖永明六(公元488)年始封僧官,又命僧于帝前称名为定式。
  《续文献通考》载:永明六年帝敕沙门法献元畅为“天下僧主会”,可能是日后的僧官之始。并规定(定式):僧人在帝前应称名,不得自称“贫道”之类,并不许坐着。
  九、永明十一年诏:公私不得也家及起立塔寺。年过六十听朝贤选序。
  《南齐书·太祖本记》载:“自今公私皆不得出家为道,及起立塔寺、以宅为精舍;并严断之。惟年六十,必有道心,听朝贤选序。”按六十以上出家,还得由“朝贤”审定有无“道心”,实可谓严极了。
 
  ·梁·
  十、梁武帝二次舍身佛寺,由公卿出钱奉赎。
  按梁太祖武帝笃信佛,可算中国帝王史上第一人。他曾于中大通元(公元529)年、太清元(公元547)年两次舍身到同泰寺出家,但为国事之理由不得,由公卿施舍凑钱(二次均为一亿万)把皇帝“赎”回宫,然后大赦天下、改元。事均见于《梁书·太祖本纪》。
  十一、梁武学请得佛舍利,大赦天下。
  《续文献通考》载,梁武帝大同四(公元538)年,至长干寺设盛大的“无碍大会”,供养佛舍利及脂甲毛发,王侯妃主百姓大户所金玉环钏等珍宝堆积无数。制命大赦天下。按古来大赦之原因甚多,但以佛事而大赦者,此殆属首次(7)。
  
  ·陈·
  十二、陈后主即位诏:僧尼道士不依经律者,并皆禁区绝。
  《陈书·后主本纪》载,太建十四(公元582)年正月丁已即皇帝位。夏四月庚子诏:僧尼道士,挟邪左道,不依经律;民间淫祀妖书诸珍怪事,详为条制,并皆禁绝。
  
  ·(北朝)北魏·
  十三、世祖太武帝诏罢沙门年五十以下者。
  按西域与北魏的凉州、敦煌等地接壤,寺塔大兴,沙门甚盛。太廷年中凉州沙门多迁入京邑,世祖于太延五(公元438)年以沙门人数太多,诏罢沙门年龄五十以下者。
  十四、严禁私养沙门
  世祖太平真君五(公元443)年春正月戊申诏:自王公以下至于庶人,有私养沙门在其家者,皆遣送官府,不得容匿。限今年二月十五日,过期不出,若沙门身死,主人则“门诛”(满门诛之)。
  按此诏极惨酷。佛教在中国历史上有所谓“三武之难”,北魏世祖太武帝即第一位欲毁灭佛教者。(其余“二武”为北周武帝、唐武宗、详后)。
  十五、世祖太武帝欲诛灭佛教。
  《魏书·世祖本纪》载,太平真君七(公元445)年春三月,下一措词极端强烈的诏书,把沙门兴起溯自东汉“荒君信惑邪伪,事有为妖鬼”的根由说起,细数佛门种种劣行,乃至历数各皇帝种种的不是,均属“暗君乱主”,然后自称“有非常之人,然后能行非常之事。非朕孰能去此历代之伪物?乃命各地刺史等地方官严缉沙门人等,一律“坑杀”,凡佛图形像及“胡经”统统烧毁。这道诏书真是佛教大浩劫!
  按北魏太武帝原信佛教,不过对经典不甚了了。后来因大臣(司徒)崔浩之故,深信道土寇谦之的话,对佛大为怀疑。适因长安沙门有种种不法事(包括厚积财、与王公大臣勾结、造私酒、密室淫乱等)被破获,帝乃大怒,故下决心尽诛沙门图灭佛教。但在下灭旨诏之前,后来登位为恭宗的太子监国,笃信佛教,力加劝说。虽然太子之言未被采纳,但因此而使诏书延期下达,且预先透露了灭佛的消息,使全国的僧徒有机会走避,所以实际被杀的僧徒并不多。且七年之后太子即位,立即就废除了这诏令,又把佛教兴盛起来了。
  十六、高宗设“僧祇户”、“佛图户”(寺户)。
  高宗敬奉沙门昙曜,待以师礼昙曜建议:人民有能力每年输操捐谷六十斛入僧曹者,为“僧祇户”。所捐者为“僧祇粟”,遇到歉岁则赈给饥民。又人民有犯重罪及官奴者列为“佛图户”,专供佛寺使用,平日扫洒,并耕田。高宗批准此议,于是州镇等地方到处都有“僧祇户”及“寺户”了,结果生出种种流弊(下详见二十五条)。
  十七、高祖禁止沙门未经许可而浮游民间。
  按元魏高祖延兴二(公元472)年诏:沙门比丘不在寺舍而游行民间村落、交通奸猾。若为三宝巡民教化持有公文者,方得为之。
  十八、高祖连续为度僧尼设斋赦免罪人。
  承明元(公元476)年,皇帝幸永宁寺。帝自剃度僧尼百余人。又下令人宥罪人。翌年(太和元年)幸永宁寺设斋,赦死罪囚。
  按至此佛教大盛。当时统计,北魏全境有寺六千四百七十八所,僧尼七万七千二百五十人。
  十九、高祖简遣凡粗僧尼还俗。
  太和十(公元486)年,因愚民逃避课租而滥充僧尼情形严重,乃下令各寺主维那负责挑选,凡不合格的僧尼一律还俗。一时不俗者一千三百二十七人。
  二十、每年二次定额度们尼,著为常令。
  太和十六年诏:每年四月八日、七月十五日允许度僧尼,大州一百人、中州五十人、下州二十人为标准。此数著为令。
  二十一、立“僧制”四十七条。
  太和十七年诏定,但详细内容未见载。
  二十二、太和二十一(公元497)年改“监福曹”为“昭玄”,备官属以断僧务。
  按此为《续文献花通考》所载。这是专管佛教的机关,属半自治性质(下详)。
  二十三、世宗宣武帝定僧人受审原则。
  按永平元(公元508)年诏:僧人犯罪,若为杀人以上的罪,依俗(一般人民)受官府审判。其余的罪,由“昭玄曹”自行审理。
  《释老志》载:先是立“监福曹”。及改为“昭玄”,备有官属,以断僧务。
  二十四、世宗诏准“定僧尼法禁”。
  《魏书·世宗本纪》载,永平二(公元509)年冬,沙门统惠深上书云:
    “僧尼浩旷,清浊混流。不遵禁典,精粗莫别。辄与经律法师群议立制:诸州诸郡维那上座寺主,各令戒律自修,咸依内禁。若不解律者,退其本次。
又出家之人,不应犯法,积八不净物。然经律所制,通塞有方。依律:车牛淫人不净之物,不得为已私畜。唯有老病年六十已上者,限听一乘。又比来,僧尼或因三宝出贷私财,募缘州外。又出家舍著本无凶仪,不应废道从俗;其父母三师,远闻凶问,听哭三日;若在见前,退职以七日。或有不安寺舍,游止民间,乱道生过,皆由此等。若有犯者,脱服还民。
其有造寺者,限僧五十以上启闻,听造。若有辄管置者,处以违敕之罪,其僧寺僧众摈出外州。
僧尼之法,不得为俗人所使。若有犯者,不配本属。其外国僧尼来归化者,求精检有德行合三藏者,听住。若无德行,遣还本国。若其不去,依此僧制治罪。”
  皇帝下诏批准此议。这种要求,不但要朝廷管理僧尼内部守戒的事,而且订定了对外国僧尼的居留标准,在历史上是极少见的,故全文录载。
  二十五、“僧祇粟”的流弊。
  按“僧祇粟”本来准备遇到歉收之年济给饥民,丰年则给寺僧作个人施济贫民之用,其设立的用意良好。但实施下来主管则不管丰歉,将粟用以放高利贷,流弊极大。永平四年乃下诏,令后“僧祇粟”不得由僧主专管,而应由剌史与之共管,并严格监管数量及用途。
  二十六、李瑒指佛为“鬼教”被罚金一两。  
  《魏书·李孝伯传》载,北魏世宗延昌末年(约公元514)灵太后当权。李瑒上书,以儒家孝道立场,指斥佛教,谓“安有弃堂堂之政,而从鬼教乎?”沙门都统(僧官)等闻此言至为忿怒,泣诉太后谓瑒毁谤佛法。太后要瑒讲出个道理来,为何毁佛为“鬼教”。于是才气纵横的李瑒,讲出一番鬼的妙文:
  “窃欲清明佛法,使道俗兼通,非敢排弃真学、妄为訾毁。且鬼神之名,皆通灵达,称自百代。正典叙三皇五帝,皆亏为鬼。天地曰神祇,人死曰鬼。易曰:知鬼之情状。周公自美亦云:能事鬼神。礼曰:明则有礼乐,幽则有鬼神。是以明者为堂堂,幽者为鬼;愚谓非谤。且心无不善,以佛道为教者,正可谓达众妙之门耳。”
  灵太后听了诚知瑒有道理,但碍于众僧的愤慨,乃下令罚瑒以金一两,地示薄惩。
  二十七、熙平二(公元517)年,灵大后令不得滥度私度僧尼,否则以违旨论罪。
  按自世宗极力崇佛教,天下僧尼及寺院急速增长。延昌年间统计,已有一万三千七百二十七所寺院;自太和年间至此不过二十余年,已增加了一倍,故灵太后有所禁令。但令下到州县,效果不彰。
  二十八、元象元(公元538)年,东魏孝静帝强抑制佛寺的增长。 
  按是时(公元534年)北魏已分裂为东、西两魏。当时统计中国已有寺三万所以上,僧尼达二百万人。很多僧尼都是为了逃避公役或租调的平民而出家,亦有奴仆罪犯遁入空门者,浮滥之极。故静帝元象元年下诏:凡城中新立寺者,皆毁废。又诏地方牧守令长,凡地方建造佛寺者以“不问财之所出,并计所营功庸,悉以枉法论”。按此罪本属官吏贪污最严重的罪行,所计“功庸”(即把有形的钱财支出及无形的人工,均计值统算价额)超过一定数额,以“枉法赃罪”论,甚易罪至死刑者(8)。
  
  ·北齐·
  二十九、北齐始祖文宣帝高洋,敕道士为沙门。
  《续文献通考》载:天保(宝)六(公元555)年,以佛、道二教不同,欲去其一。集二家学者,在皇帝御前辩论。皇帝认为道家不如佛家,竟敕令道士皆剃发为沙门。道士不遵从,乃杀了四人,道众才奉命。
  这是朝廷力量深入佛道二教争端有有趣而罕见的历史。
  三十、北齐设昭玄寺大统,掌佛教的政务。
  《堕书·百官志》载,齐设昭玄寺主掌佛教,置“大统”一人、“统”一人、“教维那”三人。亦置“功曹”、“主簿”员,以管诸州、郡沙门曹。
  三十一、天统三(公元567)年诏,悉蠲诸寺杂户如平人。
  按是年太上皇诏此。由此可见,当时佛寺势力很大,所属且有“杂户”,不由地方(郡县)政府管理,而由寺支配。此诏之后,是为免除“杂户”专属佛寺(为寺耕田等驱使)的身分,归为常人一样受政府管理。
   
  ·北周·
  三十二、周武帝集沙门道士,亲讲《礼记》。
  《周书·周祖本纪》载,天和三(公元568)年秋八月癸酉,帝御大德殿,集百僚及沙门、道士等,亲讲《礼记》。翌年春,又曾讲一次。
  三十三、周武帝排定三教次序。
  建德二(公元573)年冬十二月癸已,集群臣及沙门、道士等,帝升高座,辨释三教先后。以儒教为先,道教为次,佛教为后。
  三十四、周武帝毁佛道二教。
  《周书·高祖本纪》载,建德三年夏五月丙子,下诏初断佛教、道二教。二教之经、像悉毁。道士、佛门僧尼还俗,当时周国境内还俗的僧竟达二百余万人。
  按在下此诏之前一年,武帝曾集合僧道在殿前辩论。武帝的主要观点是:佛教是外国来的教派,不拜父母不合中国礼法;且佛寺图像均属“无情之事”,徒竭珍财,无益于民生。时高僧慧远则以仲尼亦鲁人,为何秦晋也崇敬?国家立七庙岂非亦无情等理由,抗颜辩解。如此反复辩了十多次,帝不能屈。至建德三年五月,帝原欲只废佛教,乃令道士张宝同佛教法师知元辨论,结果道士辩不胜。于是帝大怒,下诏废二教。
  这是佛教所称的“三武之难”的第二次。与第一次性质大不同的是,北魏太武帝废佛,全是宠信道士寇谦之的缘故,可说是佛道相头的结果。而北周武帝的废佛道二教,根由产系在于他崇尚儒家,可说是儒与佛道相争的结果。
  三十五、八年后静帝全面恢复二教。
  按周武帝于公元574年下令废佛道二教,578年即崩驾,由其长子接位,是为宣帝。宣学接位未满一年即崩驾,由其长子接位是为静帝。静帝登位满仁年,即由杨坚篡夺建立堕朝。
  在此期间,宣帝一登位,即下诏复兴佛道二教,且指责武帝的不是“先帝感于异论,以释道为无益。然大教所系,讵宜罢黜!”静帝大象二(公元580)年,因杨坚之故,乃正式下诏全面恢复佛道二教。《续文献通考》云,杨坚因欲纂位,以恢复二教可以求福之故(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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