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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戒律学 第十章 佛教戒律的基本原理 第四节 律宗“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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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律宗“四科”

  “制教”的有关理论,除上节所述外,律宗又把全部戒律问题归纳为四条纲领,名为“四科”来研究,所谓
“四科”,即“戒法”、“戒体”、“戒行”、及“戒相”。
  一、戒法
  “戒法”,就是指佛陀的“制教”(即律藏内容)。一般著述均如此定义,固不能谓有误。但观乎道宣《行事钞》对此词,并不直接下定义,却间接去说“戒法”的功效(不局同圣,直明此法,必能轨成出离之道),令人感到可怪。元照《资持记》竟解释为“意令学者思想而得之”(40),无异让读者去猜谜,岂有是理乎?吾人参详“戒相”涵义,可以这样说,“戒法”与“戒相”本来是一物,不过前者以凌空抽象角度去看,后者则从具体细工的条文内容去研究而已。既然具体条文在“戒相”中说了,所以对戒法就无话可说矣。
  有关“戒法”所涉及的问题,道宣广引各种经论,分作七门来解说。兹释其大意如下(41):
  1.圣道本基门
    《成实论》云:“戒如捉贼,定如缚贼,慧如杀贼。三行次第,圣贤行之”。《四分律》云:“为调三毒令尽故,制增戒学”。《大智度论》云:“右无此戒者,虽诸苦行皆名邪行”,即经云:“诸善功德皆不得生”。
  总之,引据这此经典,无非要证明“戒法”确是圣道的本基。
  2.戒有大用门
  夫三宝所以隆安,九道所以师训;诸行之归,凭贤圣之依止者,必宗于戒。故结集三藏,此教最先。《善见》云:“毗尼藏者,佛法寿命。毗尼藏住,佛法方住。”故行结之(42)。所以尔者,传余经但泛明化迹,通显因果,事随理通。言无所寄;意实深远,昏情未达;虽欲进修,鲜得其要;多滞筌相,由迷教旨。今戒律大藏,住持功强;凡所施造,并皆精现。以人,则形服异世;法,则轨用有仪;住,既与俗不同;杂行,条然自别。由世随相有,法遂相成。便能纲维不堕于地。
  总之,戒法奉行时有立竿见影之效果,故弘扬佛教必先从此着手。
  3.略解名义门
  依彼梵本,具立三名;初言毗尼,此翻为律。二言尸罗,此翻为戒。三言波罗提木叉,此云处处解脱。律者,法也;谓犯、不犯、轻、重等法。《大智度论》云:“戒者,秦云性善也。”又《善生经》云:“戒者,制也;制不善法。”《四分律》云:“木叉者,戒也”。此因从果这号也。
  这段是引各类经典以诠释“戒法”各种名称的。
  4.具缘不同门
    若论末代,唯论羯磨一受。必藉因托缘,便能长立。
  依《资持记》释,佛陀在世时,受法的方式有多种;佛灭后,出家众的受戒,唯有依羯磨法的一种(43)。总之,这是简述各种戒(七众戒)的授受方式的不同。
  5.优劣有异门
    由立此门,知戒是胜缘,入道之要,便能护持,无失于相也。《萨婆多论》云:“木叉戒,佛在世有,希现,故胜。禅无漏戒,一切进有。……木叉戒者,被及七众,绍续三乘三宝三道,住持功强;余二无能,故劣。木叉戒者,唯佛弟子有,余禅戒者,外道亦有。”这是比较“木叉戒”、“禅戒”及“无漏戒”(详见下章)第四节二项)的优劣,其旨当在使佛门弟子知所优劣,就是能护持木叉戒法了。
  6.重受通塞门
    《成实论》云:“有人言,波罗提木叉的重发不?答云:一日之中,受七善律仪;随得道处,便得律仪;而本得不失,胜者受名。”其七善者,谓五或、八戒、十戒、具戒、禅戒、定戒、道共戒也。
  这是说“戒法”能否重受的问题。凡已受戒(如受具足戒),原则应重要。但若对原所受者有怀疑,为求增胜,则应重受。
  7.震岭受缘门
  这门是记戒法传人中国的简要历史(其详参第三章第一节)。
  从以上“七门”所说的内容,不难窥见道宣所谓“戒法”并非指具体的戒条,而是凌空地、间接地从其功能、词义、受戒方式、与其他戒的的比较及戒律传入中土之历史诸角度来论述的。
  
  二、戒体
  这是律宗的本体论,即戒律原理的根本问题。此问题牵涉甚多,后文专章探讨,于此不赘。

  三、戒行
    《行事钞》云:“既受得此戒,秉之在心;必须广修方便,检察身、口威仪之行;克志专崇,高慕前圣;持心后起,义顺于前;是名戒行。”(44)
    又云:“谓受随二戒,遮约外非,方便养成,故名戒行。然则‘受’是要期思愿,‘随’是称愿修行。譬如筑营宫宅,先立院墙周匝,即谓坛场受体也。后随处营构,尽于一生,谓‘受后随行’。若但有‘受’无‘随’真是空愿之院,不免寒露之弊。若但有‘随’无‘受’,此行或随生死,。又是局狭不周;譬同无院屋宇,不免怨贼之穿窬也,必须受、随相资,方有所至。……若但有‘受’无随行者,反戒欺;流入苦海,不如不受,无戒可违。”(45)
  综上引文,可知所谓“戒行”,重点在“受”与“随”的问题。“受”,就是对“戒法”的明澈,与对“戒体”的领受。领受戒体之后,一切行为必须符顺法的规定,这叫做“受随相须”。如果有“受”无“随”,称为“戒欺”,莫如不受戒还好。反之,如果无“受”有“随”,私于妄行非为,失去方向,易入邪道。
  惟戒问题重在实践,而非理论。究竟实践情况如何?如何改进?留学生待十三章为结论这研究。
  
  四、戒相
  《行事钞》云:“威仪行成,随所施造,动则称法,美德光显,故名戒相。”(46)
  又云:“语相而言,有境斯是;缘则绵互,摄心通漫。今约戒本,人并诵持。文相易明,持犯非滥。自余万境,岂得漏言。准例相承,薄知纲领。”(以下将《四分律》比丘二百五十条戒条,逐一作解释)(47)。
  由上引的二段文字,显见所谓“戒相”,道宣就有两种完全不同的指称:一是指人在持戒时出现的种种“美得威仪”的表相,另一是指名条的戒条。对此歧异,元照《资持记》则以问答戒作解:
    “问,释相篇中,以戒本为相,与此异者。答:此约行明,彼就汉辨。然则行必循法,法必转行。文云:动则称法;岂不明乎?”(48)
  用同一名词来指“人的行为表现”及“法律的规范”,当然是经起观念淆乱的。元照指称古人解释戒本方法不对,以使“颠乱祖乘,昏迷后学;为弊斯久,卒难晓喻”(49),但他自己且不免于强为作解,令人惊讶。
  不但如此,“戒相”一词,除上述两意义外,有时又指各戒条的“构成要件”或“犯罪态样”而言,又称为“犯相”或“罪相”。例如弘一所作《戒相表记》所称的“戒相”,既是指比丘二百五二条戒条彼此不同的“相状”,也可指第一条文规定内容的各种情形(制缘、所犯境、成犯相、开缘)。由此“戒相”一词含义多歧,可见传统律宗著述难卒读之一斑。

  五、“四科”的关系
  诚如道宣所言,就整体来说,戒是“生死舟航”,出家宗要“;为了诠释明了。所以分为’戒法”、“戒体”、“戒行”、“戒相”四科来论述,其实四才是密切不可分的。对此问题,元照的《资持记》卷十五云:
    “问:何以不但释相,而总论四戒者?
    答:戒是一也。轨凡从圣,名法。总摄归心,名体。三业造修,名行。览而可别,名相。由法成体,因体想行,行必据相。当知相者,即是法相,复具体相,又是行相;无别相也!若昧余三,直尔释相,既无由序,不知所来;徒自寻条,终难究本。故戒体中云:人并受戒,少有明识。故于随相之首,诸门示现;准知已身,得戒成不?然后持犯,方可修离。圣意昭显,学者宜知。”(50)
  这段话,不但清禁楚地说明了“四科”的密不可分的关系;而且也说明了立此“四科”的用意,在使修戒律的人不但知其然,还知其所以然。
  
  附  注
  (1)Logos,Logas,始自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图斯(Heraclitus,535~465B.C)将此字引进哲学。中世纪(公元五~十五世纪)哲学常用此字表示规律、理性、理念、尺度、道等意义的哲学范畴。参《西洋哲学三百题》66页以下。
  (2)李世杰《佛教法律哲学的精要》文,载于《律宗思想论集》65页以下。所引之表见80页。
  (3)参第二章第一节及该章“(9)”。
  (4)参傅伟勋主编《从传统到现代》233页以下。
  (5)李世杰亦持此见解。见前揭文。
  (6)释圣严《佛教制度与生活》41页。台北东初出版社1990年五版。
  (7)现代民法上有所谓“要式行为”,不具备所规定的形式,则行为无效。例如民法九八二条一项规定,结婚必须循一事实上的形式(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否则虽有夫妻之实(同居),亦不具备法律上的夫妻身份效力。
  (8)《弘一大师全集》四册,455页。舍戒问题,详见本章第三节三项。
  (9)“创造的诠释”为傅伟勋所主张,并创一名词Creative hermeneutics“创造的诠释学”。傅氏认为大乘佛教的伦理规范应作创造的论释,以推陈出新,适应时代需要。此论值得注意。见氏著《从创造人诠释学到大乘佛学》书所载各文。台北东大公司1990年初版。按管见以为,若对佛教戒律作任何新的解释,均不能违背佛制的初旨(原意、十利),否则就很可难变成不是“佛教”了,故称此为“界限”。
  (10)印顺把“十利”旭纳为“六种目标”及“一大理想”。其实六种目标尚可概括为三种。参第二章第一节三项。
  (11)见《行事钞》序。载于前揭“全集”二册,4页。
  (12)宗喀巴《菩提道次第广论》,法尊译,282~3页。
  (13)“根本佛教”与“原始佛教’的分期说法,见第二章二节。
  (14)例如”刑事法学“的高一层次研究为”比较刑法,前者在大学法律学本科即开,后者一般要到研究所方开之课目。
  (15)参卢升法《佛学与现代新儒家》46页以下。辽宁大学1994年初版。
  (16)前揭“全集”二册。8页。
  (17)“全集”四册,391页。
  (18)见元照《资持记》卷二。“全集”二册,395页。
  (19)弘一《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篇》一门一章一节二项一支。“全集”一册,318页。
  (20)此等问题参拙著《古今法律谈》,有详细阐述。
  (21)“全集”五册,169页上。
  (22)“十善业道”,参第七章第三节四项。又《佛学大辞典》“十善十恶”条。
  (23)参元照《行宗记》对这段“遮戒”的解释,原文似有错漏,文义不易通释。同(21),页之下。
  (24)《大正藏》十二册,432下~3上。
  (25)同(21),170页。
  (26)“全集”三册,304页下。
  (27)《资持记》云:“若论听教,亦有止、作”。同上注。
  (28)同前注,303页。
  (29)同上注,302页。
  (30)同上注,301页上。
  (31)近代弘一大师对“持犯”问题,用功甚力,所作《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持犯篇”为其主要内容。但不出律宗宗窠臼,令人难明究竟。见“全集”一册,374——443页。
  (32)《资持记》卷九,“全集”二册,566页。
  (33)参《佛学大辞典》“断善根”条,并参“全集”五册,185下~186上。
  (34)同(32)。
  (35)“全集”五册,186下。元照《行守记》卷六。
  (36)“全集”四册,455页。
  (37)“全集”二册,567页。
  (38)弘一认为五戒可局部受,受一、二戒为“少分优婆夷”,受三戒为“半分”、四戒为“多分”五戒为“满分”。见“全集”一册,198页。但有经论认为不可分受,如“萨婆多论”,大正藏二十三册,508中。
  (39)道宣《戒疏》云:“今所舍者,止是本体更不相续”。“全集”四册,455页。
  (40)“全集”二册,408页。
  (41)以下七门中,首段文字引《行事钞》重要段落的原文,并参《资持犯》所译。闪段文字则为创拙见的释义。所引原文见“全集”三册,54页以下。
  (42)“善见”即《善见律毗婆沙》。
  (43)佛在世时,度比丘有多种方式,参第八章第二节三项。
  (44)“全集”二册,11页。
  (45)“全集”三册,88页。
  (46)同(44)。
  (47)“全集”三册,90页以下。
  (48)“全集”二册,410页。
  (49)同(47)。
  (50)“全集”三册,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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