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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家逻辑通论 第五章 因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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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家逻辑通论

郑伟宏 著

 

第五章 因三相

一、因三相的由来和发展

   1、因三相语,源出外宗
   如果说九句因为陈那首创,那么因三相术语倒是古已有之。因三相的理论从提出到陈那对其进行改造分为三个阶段:
   “因三相语,源出外宗,无著以降,内渐引用。迨及陈那,复事广说,列因九句,真似大明。”
   因明源于外宗(古印度与佛教并列的有九十六种外道),因三相术语也非始于佛典。因三相说在汉译中最早见于《顺中论义入大般若波罗密初品法门》(通称为《顺中论》,为佛教大师龙树所著,而由另一佛教大师无著广为解释)。因三相表述为:
   一朋中之法,二相对朋无,三彼自朋成。
   “朋”即宗之异译。这里二、三相秩序与陈那的不同。“朋中之法”意为因是宗上有法之法;“相对朋无”指异品不是因;“彼自朋成”指同品有因。龙树是辩证法大师,他视外道的因三相说为异端而加以排斥。无著在解释《顺中论》时也把它当作虚妄凡庸的世间法,但他举出因三相后,又以问者的口气用实例来解释了因三相。请看:
   宗 声无常
   因 以造作故。
   喻 若法造作,皆是无常,譬如瓶等。
   合 声亦如是
   结 作故无常
   此论式虽经许地山删节而成,但仍不失为五分作法的珍贵而罕见的史料。其中喻支“若法造作,皆是无常”,等值于“凡造作者皆无常,譬如瓶等”。这种五支式与古因明常见的五支有一大不同,就是新因明产生之前的无著时代,古因明已经注意到了提高类比推理可靠程度问题。这对陈那创建新因明无疑是一大贡献。
   在佛典中首先采用因三相说的当推无著的弟弟世亲。据唐代文轨的《因明入正理论疏》(后称《庄严疏》)说,因三相说到世亲手里有性质迥异的两种不同说法。在世亲“未学时所制《论轨》、《论义》”中,“释言相者体也。三体不同故言三相。初相不异陈那,后之二相俱以有法为体,谓瓶等上所作无常俱以瓶等为体故。即以瓶等为第二相。虚空等上常非所作俱以空等为体,故即以空等为第三相。”这是以体为相,而非以义为相,与前面说的外道的因三相比较,还是个倒退。但以于世亲的成熟著作《如实论反质难品》(通称《如实论》)和《论式论》,文轨评论说“此论似同陈那立三相义”。世亲在反外道之质难中提出了因三相:
   “我立因三种相,是根本法,同类所摄,异类相离,是故立因成就不动。汝因不如是,故汝难颠倒。”
   这种说法与外宗相比,除词句不同外,精神实质完全一致。从论式上看,喻支有增设喻体的,也有采用喻依形式的。《如实论》中还没有看到三支作法,至少都是四支。难能可贵的是,世亲已能全面运用因三相原理来反驳敌论的谬误。这是陈那新因明之因三相说奠定了基础。
   2、以九句因为基础的新的因三相
   如果说因三相说始创于外宗,那么它的改进则归功于陈那。九句因是陈那的卓越贡献,他用九句因祥细考察了因之正误的不同情况。在九句因的基础上,这位新因明开山祖在《门论》中提出了正因的三个条件:
   “若所比处,此相定遍;于余同类,念此定有;于彼无处,念此遍无。”
   “若所比处,此相定遍”就是“遍是宗法性”;“于余同类,念此定有”就是“同品定有性”;“于彼无处,念此遍无”就是“异品遍无性”。
   《门论》中的提法,与外宗和世亲虽无根本不同但在奘译第一相中,有个“遍”字,在第三相中,有个“定”字,在第三相中,有个“遍”字。各相中,有没有这个量词限定是很有讲究的,尤其是二、三两相。《入论》是《门论》的入门阶梯,这两论关于因三相的表述从逻辑本质上说完全一样,只不过《入论》叙述更为简明。陈那把因三相当作检验因的正确与否的普遍原理,改五支作法为三支作法,从而一新了因明。
   由于陈那的因三相说以九句因为基石,要正确地把握因之第二、三相的实质,必须以九句因为依据。这一点至关重要。
   值得一书的是,玄奘的《入论》汉译本将因三相翻译为“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和“异品遍无性”。这种译法比现存的梵文本和藏文本更能体现九句因的精神。由俄国学者和现代印度学者整理的梵文本以及西藏的藏译本,“因初相缺此‘遍'字,又二、三相作定有定无”,与无著、世亲的提法相同。

二、因与三相

   1、因有二义
   什么是因三相?这在因家看来是不成问题的。但是进一步问因三相中的“因”指的是概念还是判断,“三相”是指三支间的关系还是指因与其他概念间的关系,三相能否保证三支成为演绎推理,等等,问题就来了。
   在因明里,“因”这个词有两种不同用法:一指因支,二指因法。前者表示判断,后者则是概念。唐疏不加区分,混为一谈。为便于说明,请看下面一例:
   宗:声是无常(声音是非永恒的),
   因:所作性故(因为是造作出来的),
   同喻:诸所作者,见彼无常,如瓶(凡造作出来的都是非永恒的,如瓶),
   异喻:诸是其常,见非所作,如空(凡是永恒的都是非造作出来的,如虚空)。
   “所作性故”因,从汉译看省略了主词,实际是一判断。有人认为因支“在因明中通常只有述语,不作命题的形式”。说因支是一概念,这不妥当。有人据梵文语法指出,“所作性故”中的“故”在“所作性”这一语词的语尾上表现出来,“所作性故”前不能加主词,加了反使这话无意义。不管怎样,因支是判断而非概念。从语言上看,有人认为。汉译省略主词是为了突出因概念。
   2、什么是相
   “因有三相”的“相”字,窥基的解释说:“相者,向也”。又说:“又此相者,面也,边也。”准此,因有三个方向,或三个面,或三条边。因明称为义三相。从因三相的具体内容看,应是因支中的因概念与宗上有法、同品、异品这三个概念的关系,而不是表现为因概念与宗支、与喻支里的同喻、异喻这三个命题的关系。
   这两种说法有联系,因此《大疏》说因外无宗、因外无喻;但《大疏》不懂得这两种说法又有不同,混淆了就会生出牵强附会之说。文轨认为,“初相为主,正为能立,籍伴助成,故须第二”。这是因支为正能立,喻支为助能立的最早说法。此说有两点不妥。一是把义三相等同于言三支,换句话说是把元语言规则与对象语言混为一谈;二是视因为正,视喻为助,没有逻辑依据,不能因为因概念重要就说因支作用特别。因支里有因概念,喻支里也有因概念。它们都是支持宗的根据,都是不可缺少的。文轨的这一说法在现代以至今仍很流行,例如,有人说,“而能全其抉择之效者,直接上唯因之力量大。故因独和为正能立,……至喻之为助能立”。还有人说,“从因明看来,因贯通喻,喻支这所以成立,亦出于因支的力。……所以因明称因为正成,称喻为助成”。因此,本文提出一家说以供讨论,还是有必要的。

三、因三相的逻辑形式

   1、第一相遍是宗法性的命题形式
   在三相当中,对一、三两相的命题结构没有分歧,而对第二相的逻辑结构却有着严重的对立。
   先说第一相“遍是宗法性”。什么是宗法?《门论》在阐述九句因时,有“宗法与同品”语,宗法指因概念,又称因法。因是宗之法性。因明里的“宗”,是个多义词。有时指总宗,即论题。有时指宗之有法,即论题的主词(用S表示)。有时又指宗上的法,即论题的宾词(用P表示),例如,“说因宗所随”中的宗实指宗法,就是宗的宾词。在藏译中,“诸字各异,故无比弊”。可见,说因是宗之法性,还过于笼统。“遍是宗法性”之宗指宗上有法,因指什么呢?遍即周遍。有法与因法,前者是体,后者是义。从体望义称有,体为有,义为体有;从义望体,称依,表示义依于体,体为义所依。所谓“遍是宗法”是从义望林,表示因对于有法须周遍依周遍转,换句话说,有法的全体被因所依所转。
   “遍是宗法性”的形式结构应是:凡S是M。如图(略)
   5-2来表示。主词S即有法是周延的,中词M即因法是不周延的。我们以“声是无常”宗、“所作性故”因为例,有法声(S)的外延全部为宗法所作性(M)的外延所包含。有法有很多属性,例如声有无常、所作等属性,立论者主张声有无常属性,但敌论者不同意,因此立论者就要举出理由为,又为立、敌双方共同承认的,这便是“遍是宗法性”的要求。图5-2为第二相所不允许。
   今人有一说:“‘遍是宗法性'相当于三段论中词必须周延一次的规则,它在因三相中占有主要的地位,故因明学称之为正因相。”本文不赞成该文的观点,由于它涉及到因三相规则的评价问题,非常重要,特提出加以讨论。
   在该文看来,“遍是宗法性”的意思是:“因必须在外延上包含宗上的有法,指出宗上有法具有因法的性质。”这就承认第一相的逻辑结构是“凡S是M”。因法(M)既然是肯定判断的宾词,那么它是不周延的。考虑到国内对肯定判断的宾词的周延问题仍在争议,为避免横生枝节,有必要重复前文所说,有法(S)和因法(M)在外延上重合的情形,是因明所不允许的,因为它不符合因的第二相。九句因中的第五句即这种情况。从形式上说,具有“凡S是M”结构的因支中,其因概念总是不周延的,因支中周延的因概念决非正因。既然第一相中的因概念总不周延,第一相相当中词至少周延一次的规则便无从谈起。
   我想该文作者总不至于认为肯定命题的宾词是周延的吧,那么该文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比较研究来呢?该文强调因明的一个“特点”是:“因的媒介方式与三段论的中词不同。三段论的中词有两个,其中只须有一个周延就能完成媒介任务。因由于处在相当于小前提宾词的位置上,并且三支因明只取相当于三段论第一格AAA和EAE两式,所以因总是不周延的。于是因明中因有自己独特的媒介方式,即以包含有法来显示自己的媒介职能。”这一段话也没说出因与中词有什么不同来。因明中因支只有一个,但因概念在三支中却出现了三次,除了在因支上,还在同喻和异喻上出现,只说因“处在相当于小前提宾词的位置上”,这不能不是严重的疏忽。
   我们再假定该文所说“三支因明只取相当于三段论第一格AAA和EAE两式”是对的,那也不能说“因总是不周延的”。因为既然相当于AAA和EAE,那么喻体中的因便成为周延的。在因支中因概念不周延,并不妨碍它在喻支中周延。看来该文还是混淆了因支与因法这两者的不同。该文后面接着说,“因介于有法与能别之间,既是有法的类概念又是能别的种概念”。我们再假定这句话成立。即如果不考虑同、异品除宗有法,则“又是能别的种概念”正好道出了因法在喻里是周延的。
   总之,把“遍是宗法性”说成“相当于三段论中词必须周延一次的规则”等说法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第一,因不是只“处在相当于小前提宾词的位置上”,而是出现在三个不同位置上;”第二,说因明三支相当于“三段论第一格AAA和EAE两式,那么就不能说“因总是不周延的”;第三,如果“因总是不周延的”,那么怎么能想象三支作法会相当于作为演绎推理的三段论呢?第四,说“在因明中因有自己独特的媒介方式,即以包含有法来显示自己的媒介职能”,其实也没有任何独特的地方,因为第一相“凡S是M”与三段论第一格第一式AAA的规则之一“小前提总是肯定的”完全相同。大家都知道,第一格AAA式共有两条规则,还有一条“大前提必须全称”,这一条就是为了保证中词必须周延一次。
   有人说,因明之所以称因明,是因为它是关于因概念的学问。这样说,强调了因的媒介作用。仅此而已。如果非要说第一相是正因相,因支是正能立,那就是蛇足了。
   2、第三相异品遍无性的命题形式
   下面我们再来讨论第二相和第三相的逻辑结构。
   第二和第三相是对九句因中二、八正因的概括。在二、八正因的条件中,异品中完全没有因,这被概括为“异品遍无性”。由于异品必须除宗有法,又由于九句因中的“异品无”(非有)以异品为主项,因此“异品遍无性”中的异品也必须除宗有法,也应成为主项。第三相的逻辑结构为:(略)
   读作凡非P且非S都不是M。
   有很多论著在讨论同、异品和九句因时都承认同异品除宗有法,但在表达二、八正因和第二、第三的逻辑结构时,都没有很同品、异品除宗有法反映出来,这不能不是一个严重的失误。
   3、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的命题形式
   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是对第二句因中的,“所有同品都是因”和第八句因中的“有一部分同品是因”的概括。第八句因中要求同至少有一个有因,有多少未说,而第二句因中同品全有因,将这两句因中的同品与因关系结合起来,至少有一个同品是因,多少不定,甚至可以是全体,这正好是特称肯定命题的逻辑意义。因此“同品定有性”的逻辑结构为:(略)
   读作有P且非S是M。
   有不少论著认为第二相的结构是“凡M是P”,即MAP而非PIM。这是误解。第一,没有反映出同品除宗有法;第二,颠倒了同品与因在命题中的主、宾项位置。从句式上看,同品定有,异品遍无是省略句,略去了宾词……因法。既然大家承认第三相是PEM,P是主词,为什么第二相P又为宾词呢?这在句式上也是不能自圆其说的。第三,第三相的句式与九句因的句式理应相一致。九句因说同品有,同品是能有,因法为所有。“异品遍无性”的形式符合这一条,为什么“同品定有性”就要例外呢?第四,MAP这一结构并没有反映二、八正因的条件。二、八正因只规定了同品至少有一个有因,也可以全体有因,并没有规定所有因是同品,这两种说法是不等值的。
   为了证明“同品定有性”的形式是“凡M是P”,有的论文找到一条理由,说同品不是仅仅同于宗的后陈,文章说:“同品既有因同品和宗同品之分,就不应该只是说同品须同于宗。商羯罗主所说的同品‘与所立法均等义品',并不是科学定义,因为它只是揭示幕同品中比较宽泛的那个方面的内涵,如果作了定义来看,则有定义过宽的毛病。”
   商羯罗主关于同品的定义与陈那的定义是一脉相承的。该文不仅修改了商羯罗主,而且修改了陈那,修改了陈那新因明的整个体系。
   该文给人一种混淆论题的感觉。因为在《门论》、《入论》中讲到九句因和因三相规则时,所使用的同品概念都是指的宗同品。九句因说“宗法于同品”,该“宗法”指的是因法(因同品),“同品”就是宗同品,分得清清楚楚,这是没有疑义的。在因三相中,第一相“遍是宗法性”中“宗法”也是指因法。这都是明确无疑的。在九句因和第二、第三相中,因法概念都是省略不陈的。如果“同品定有性”中“同品”是指的因,那么直接说“宗法定有性”不是更好吗?陈那、商羯罗主以及汉译者玄奘不地故意要与读者捉迷藏,不会存心让读者搞不清同品指什么。
   诚然,在《入论》和《大疏》、《庄严疏》中有“因同品”一说。这样,同品成了属概念,宗同品和因同品就是种概念。
   九句因和因三相中的同品是指上述哪一个对象呢?作为属概念的同品只是一般的抽象,只存在于人们的脑子里,它不是个具体的对象,因此首先要排除。九句因、因三相讨论的是宗同品与因(因同品)的关系,是讨论这两个种概念间的关系。在九句因、因三相中,同品必须除宗有法,要遵守除宗有法这一条件的只能是宗同品,而不是因同品。因同品是不能除宗有法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就规定全部宗上有法都包含于因法之中。因此,根据同品必须除宗有法这一条,可确定九句因、因三相中的同品只能是宗同品,而不是因同品。
   该文为什么老是在同品上混淆不清,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把“什么是同品”与“什么是同品定有性”、什么是“同喻体”混为一谈。该文还说:“不过同品以因同为主,因为凡同于因者必同于宗;异品则以宗异为主,因为凡异于宗才必异于因。”我们在论述同、异品一章中已经指出,是宗同品者不一定是因同品。例如第八句因,以“声无常”为宗,以“勤勇无间所发性”为因,雷、电等宗同品就不具有“勤勇无间所发性”因。又如第五句因以“声常”为宗,以“所闻性故”为因,“所闻性”因法满足第一相,此因法也不为除宗有法声以外的宗同品常等所具有。
   再如,第四句和第六句因都满足了第一相,但不满足第二、第三相,是相违因。在这两句中的因“所作性”和“勤勇无间所发性”都不具有同品“常”。对于同喻体来说,“说因宗所随”,才可以说“凡同于因者必同于宗”,但对“什么是同品”来说,就不可以这么说了。打个不太恰当的比喻,给三段论中词下定义,只要说它是在前提中出现两次而在结率中不出现的词就可以了,而不必说是否周延一次,因为那是规则问题,同样,给大词下定义,只要规定它们结论中的宾词或谓词就可以了,而不必说它在前提中不周延则在结论中也不应周延。

四、因的后二相不能缺一

   1、因的后二相不能互推
   按照数学的美学原则,在一个体系内所采用的公理、规则越少越美。因明学家自然要问:因三相缺一不可吗?主张因三相之二、三两相中可以缺一者在中、日学者中不乏其人。例如,日本历史上著名的文学博士大西祝说过:“决定此宗之力,为在第三相,而第二相则宁为无用之条是也。”我国学者中也有人认为:“‘异品遍无性'这条规则实际上并没有提出什么新的逻辑要求。”“如果从逻辑的角度来看,同异二喻的命题形式分别为M是P和是,后者正好是从前者依据换质位法推出来的;或将同异二喻的逻辑关系表述为(P-q)—(-),则符合异质换位律的推异形式。”而如上所述,同异二喻是用来显示因的第二相和第三相的……所以我认为第二相和第三相是等值的。据此,凭借因的第一相和第二相(或第三相),就能够建立一个有效的论证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因之后二相(或同异喻)中当是可以缺一的。不过我并不主张真的去废除哪一相或哪一支,因为“因明有它自己的风格”。
   根据我们在前面揭示的第二相的逻辑结构(p·)IM推不出第三相的逻辑结构(·)EM,从第三相也推不出第二相。
   2、从九句因看同有、异无的独立性
   再从句因来看,九句因把因与同品、异品的九种情况都一一考察。当同品定有时,有两种情况:一是同品全有,二是同品有、非有(即有的有,有的没有)。先看同品全有时,异品相应有三种情况:全有,全无,有、非有;再看同品有、非有时,异品相应也有三种情况。总之,当因满足同品定有性时,此因并不一定满足异品遍无性,因为还有异品遍有、有非有两种可能。这就十分清楚地表明,单单满足了第二相,不一定能满足第三相。
   下面我们再看从第三相能否推出第二相。当一个因满足第三相异品遍无即异品无时,这因与同品相应也有三种情况:同品全有,同品全无,同品有的有、有的无。这说明当异品遍无时,同品不一定是定有,也可能全无。
   总之,在九句因中,除二、八句为正因,四、六两句同时违反第二、三相外,第一、三两句满足了同品定有,不满足异品遍无,第七、九两句亦然,这说明从第二相推不出第三相;从第五句因看,满足了第三相却未能满足第二相。这说明第二、第三两相是独立的,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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