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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家逻辑通论 第十章 印度佛家逻辑的最高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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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家逻辑通论

郑伟宏 著

 

第十章 印度佛家逻辑的最高成就

一、法称其人其书

   法称(Dharmakirti),音译达玛吉,(约公元600—800年)是印度大乘佛教瑜伽行派论师。西藏学者把他的学说与陈那学说并称为“陈那法称之学”、与“龙树提婆之学”、“无著世亲之学”等量齐观,合称为“六庄严”。法称为印土佛家显教殿军之大师。他把陈那开创的新因明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法称是南印度睹梨摩罗耶国人,出生在一个婆罗门家里。他自幼才智敏捷,年轻时便博通婆罗门学说,精习过工艺、吠陀、医疗、文法等外道的一切宗义。正当婆罗门对法称备加赞扬之际,他却通过学习佛经,从而看出波罗门教主的过失,反而称赞了佛陀,受到了婆罗门的驱逐。
   法称在中印度改信佛教,入那烂陀寺从护法出家,精通了三藏,能记诵经咒五百种。后来跟从陈那弟子自在军学习《集量论》。闻法一遍,见与师齐,即达到了老师自在军的水平;再览之后,解等陈那;三复论义,慧超先贤。三学《集量论》之后,终于发现陈那学说的缺点。他的老师自在军鼓励他为《集量论》作注解。
   法称有因明著作七部:(1)《释量论》,又译为《量评释论》;(2)《量抉择论》;(3)《正理滴论》,旧译为《正理一滴》、《正理一滴论》;(4)《因一滴论》;(5)《观相属论》;(6)《论义正理论》,又译《议论正理论》、《诤正理论》;(7)《成他相续论》。
   七部著作中,《释量论》、《量抉择论》、《正理滴论》,正面论述了法称的因明思想。《释量论》最为详尽,《量抉择论》份量适中,《正理滴论》简明扼要地阐发了他自己的因明思想。这三部书相当于法称学说的躯干,而后四部是专题论述,相当于四肢,故统称为“七支论”。后四部中的《因一滴论》是专门讨论因的,《观相属论》是专门讨论比量中各概念的关系及过类,《论议正理论》集中进过类,《成他相续论》是关于论证他人的心理以成立唯识的道理。
   七论梵文原本大多已佚,今仅存《释量论》残本和《正理滴论》。历史上,七论均有藏译本,而无汉泽本,故法称之学盛传于藏地,而为汉土不传。本世纪50年代以来,吕澂、虞愚、王森、杨化群、霍韬晦等先生对法称学说有所评价。70年代未,法尊法师将《释量论》译成汉语,1982年又有王森和杨化群的两种汉译本《正理滴论》问世,为汉地学者研习法称的因明思想提供了方便。
   《正理滴论》的原文见于印度法上(九世纪)的梵文注释本中,为耆那教人所保存。德格、北京、那圹的藏文《丹珠尔》均有本论译本。本论由于有梵、藏本存在,遂成为近世各国学术界研究法称因明思想的主要依据。全论分为三品,对陈那的新因明体系作了重大的改造和发展,使得因明三支论式真正成为演绎推理。

二、现量品

   法称认为有志之士要成就事业,必须以正智(正确的认识)作为指导,本论就是为阐述正智而写的。正智分为现量和比量。现量是离开了分别并且不错乱的。分别是指用名言(概念)来反映、解释对象,用“离分别”来限定现量的性质,是陈那的创见。法称继承此说并强调了“无错乱”这一条件。无错乱就是没有由内、外原因引起的错觉。真正的现量是纯粹的感觉。依照陈那的观点,法称将现量分为四种:(1)五根现量,五种感官所得的知识;(2)意识现量,指感知向概念发展的过渡阶段;(3)自证现量,对自身的了解,自己的意识;(4)喻伽现量,指通过修习达到心里极其安定和道理契合的状态下对事物的了解。现量的对象是自相,即对象有特殊性质。自相是真实的存在,是胜义的存在,有独立的体性的作用。现量智的本岙就是量果。除“无错乱”外,以上所说与陈那、商羯罗主的基本相同,但认为有实在的外境。主张境在识外,因此以外境为所量,以识中所带境相为能量,以自证为量果。这是陈那、法称因明学说在认识论方面的根本差别。

三、为自比量

   比量有为自比量和为他比量两种。按照陈那的解释,前者是没有语言表达出来的思维活动,目的在于自悟;后者是用语言表达出来的,目的在于悟他。法称则进一步将为自比量定义为借助具备三相的正因获得的正确认识。
   1、改造因三相
   在本论中,法称改造了陈那的因三相说,将因三相陈述为:“因三相者,谓于所此,因唯有性。唯于同品有胜。于异品中,决定唯无。”
   以上引自王森先生的译文,第一相“谓于所比,因唯有性”,杨比群先生译为“谓于所推论比度之事上必须具备”。“所比”即宗有法,是要推论比度的对象。“因唯有性”是说只有“因”才有“所比”也即“所比”的外延包含于“因”的外延之中。用S来表示所比即宗的主项有法,用M来表示因,则法称的第一相的逻辑形式是:凡S是M。这与陈那的“遍是宗法性”完全相同。
   “唯于同品有性”是第二相,意为“因”只在“同品”中有。法称将同品定义为“所立法均等义品”,即与宗的谓项“所立法”有相同性质的对象。从《正理滴论》全文本看,这里的“同品”是不除宗有法的,与陈那九句因、因三相中的同品不同。用P来表示“所立法”即同品,则第二相的命题形式为“凡M是P”。这个形式与陈那的第二相“除S以外,有P是M”不同。“凡M是P”是全称命题。
   “于异品中,决定唯无”是第三相。法称的异品的也是不除宗有法的。“因”在存在于异品之中,第三相的命题形式是“凡M不是非P”。其换质命题即“凡M是P”。可见,法称的第二、三相是等值命题。法称的第三相也不同陈那的第三相“除S以外,凡非P不是M”。前者是全称命题,后者是除外命题。
   陈那的因三相是从宗的主、谓项出发看它们与因有怎样的关系,而法称的因三相则从因出发、论述因与宗的主、谓项有怎样的关系。
   陈那的第二、三相是能缺一的,都是正因的必要条件。法称的后二相实际是一相,二者可以缺一。这与《释量论》中的表述也是相一致的。《释量论》说:
     宗法,彼分遍,正因。
   “宗法”意为“因”是宗中有法之法,即因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彼分遍”,按照王森先生的解释,“彼”指宗,“彼分”即宗中一分能别(所立法,也即谓项),“因”为“所遍”,“能别”为“能遍”。于是正因的第二个条件其逻辑命题形式就成为“凡因是所立法”即“凡M是P”。
   在《正理滴论》后面论述似因时,讲了不满足的第一相便有不成因过之后,直接讲不满足第三相有不定因过。不讲不满足第二相的似因,决不是疏忽,而是从反面反映出因有二相即足够了。法称虽有“借三相因”的说法,那不过是争取了“谦虚的外貌”。
   2、三种正因
   (1)自性比量因
   简称为自性因。自性因是以所立法(宗的谓项)本身具有的性质来作因。例如:
     这是一棵树,
     因为它是无忧树。
   “因为它是无忧树”便是自性因。无忧树是树的一个种类。既是无忧树,当然是树了。自性因是保证因宗不相离性的正因之一。法称认为自性因是立物因,“能成实事”,能论证肯定命题。
   (2)果比量因
   又称为果因,果性因。它是以因果联系中的果来作为论证的理由的。例如,根据已有的经验,烟是由火引起的结果,从某处有烟便推出某处有火。此因也被法称称为立物因,能用来论证肯定命题。
   法称对果性因的分析只限于因果一一对应的情况,而对于不同的可以引起相同的果的情况则没有论述。假如出现这种情况,果性因便不能必须地推出宗。这相当于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后件式,其结论是或然的。由此观之,法称对因果联系的研究还不够全面。
   (3)不可得比量因
   又称为不可得因,未缘到因。所谓不可得因是以论证的对象可以被认识作为宗的理由。此因又被称为“遮止为因”,即非自性因或非果性因,是对自性因或果性因的反面应用。例如,已经具备了认识某种有瓶的条件,而瓶不可得,便能论证某处没有瓶。如果某处有瓶,那么认识者具备了各种条件便能发现瓶的存在,但是瓶没有被发现,所以说瓶本身于某处不存在。“已经具备了认识某处有瓶的条件而瓶不可得”简称“瓶不可得”便得不可得比量因。
   法称把不可得比量因的运用情况区分为11种:
   1)自性不可得因,例如:
     此处无烟,
     若有,则应见到,但未见到故。
   上例中,“若有,则应见到,但未见到故”便是自性不可得因。
   2)果不可得因,例如:
     此自无发烟之因(火),
     以无烟故。
   以没有烟作为因否定发烟的原因火。
   3)能遍不可得因,例如:
     此处无无忧树,
     此无树故。
   “树”是属概念,称为能遍,“无忧树”是种概念,称为所遍,能遍概念表示的事物不存在,当然所遍概念表示的事物也不会有。
   4)自性相违可得因,例如:
     此处无冷触,
     以有火故。
   5)相违果可得因,例如:
     此处无冷触,
     以有烟故。
   此因是前一种的引伸,尽管没有与寒冷相矛盾的“火”的存在,但是有火的结果“烟”的存在,它同样可以为“无冷触”的理由。
   6)相违所遍可得因,例如:
     存在着的实体其毁灭并不确定,
     须待其他因缘故。
   实体的毁灭必须由各种条件造成,这各种条件是能遍,现在具备了一部分条件即所遍,这所遍与实体的存在是相违的,但还不足于引起毁灭,故表达为不确定。
   7)果相违可得因,例如:
     此处不存在导致寒冷之因,
     此有火故。
   这是用与事物的结果相矛盾的因来论证宗。
   8)能遍相违可得因,例如:
     此处无霜触,
     以有火故。
   霜与寒冷有程度上的差别,霜为所遍,寒冷为能遍,寒冷与火因有矛盾关系。火的存在便成了寒冷的不存在,寒冷既然存在,自无霜可言。
   9)因不可得因,例如:
     此处无烟,
     以无火故。
   火与烟有因果关系,无因必无果,以无因来推果。
   10)因相违可得因,例如:
     此人无寒栗等,
     近烈火故。
   烈火因与造成寒栗的因即冷觉相矛盾,烈火否定了冷觉因,也就否定了寒栗果。
   11)因相违果可得因,例如:
     此处无人起寒栗等,
     以有烟故。
   火是烟的原因,火与寒栗的原因冷觉相矛盾。故有烟可推知无寒栗。
   以上11种因,实际上是自性因和果性因的引伸,从认识论的角度上来说,还没有超出二者的范围,但对于丰富逻辑形式来说,如第一种自性不可得因的实例即是否定后件的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又如第六种和第八种相违所遍可得因,能遍相违可得因又有程度推理的性质。

四、为他比量品

   用语言表示出三相正因,以此开悟他人就是为他比量。
   1、两种论式
   为他比量分为同法式和异法式。以同喻和因、宗组成的三支论式称为同法式。
   法称分别用不可得比量因、自性因和果性因来举例说明同法式。
   他所举的以不可得比量因组成的同法式是:
     若有一物,其可得相,虽已具足,而不可得,(即可断言此物非有,亦即)此物为“非有”言词之境。例如兔角等,(同喻)
     今于某处,瓶可得相,虽已具足,而瓶不可得,(因)
     (即可断言某处无瓶。)(宗)
   法称将自性因进一步断为三种:纯粹的自性因,如“存在”;略加限制的自性因,如“有生”;特别加以限制的自性因,如“所作”。这三种因都证成“声无常”宗。以纯自性因为例列式如下:
     若物是实有(存在),彼皆无常,譬如瓶等,(同喻)
     声是实有,               (因)
     (故可断言声是无常。)         (宗)
   他用果性因组成的同法式实例是:
     若有烟处,彼定有火,如灶等处,     (同喻)
     今于此处,现见彼烟,         (因)
     (彼定有火。)            (宗)
   可得比量因、自性因和果性因举例说明异法式。
   不可得比量因的异法式如:
     若物现有,其可得相复具足者,是则彼物决定可得,如彼青色,此白色等       (异喻)
     然于此处,瓶可得相虽已具足,现有之瓶而不可得。(因)
     (即可断言此处无瓶。)         (宗)
   用自性因组成的异法式、法称也用“有(存在)”、“有生”、“所作”三种自性因列式说明,本文恐烦不引。
   用果性因组成的异法式如:
     若无火处,烟定不有        (异喻)
     而于此处现见有烟。        (因)
     (即可断言此处有火。)      (宗)
   上例中,法称没有列举异喻依。他实际上认为喻依不是论式的必要成份。
   法称将论式分为同法式和异法式是与他改造陈那因三相学说相联系的。在陈那的因明体系中,由于后二相不能缺一,因此光有异喻不能和宗、因组成独立的论式。在法称的因明体系中,由于后二相可互推,亦可以推一,因此可以用异喻分别与宗、因组成论式。法称认为,同、异法式:
     除论式不同外,二者之间,都无少许实质差异。
   法称又说:
     若论式中,具同法喻,即于此式,其异法渝,义准自明。若不尔者,同与所立相随逐义,应非有故。若具异喻,准知有合,亦复如是。若不尔者,所立无处,因必非有,不成就故。
   这两段引文是说两种形式虽不同,但实质相同。在一个论式中,同异二喻不必双陈,单举同喻即知异喻,单举异喻亦知同喻。否则,宗、因不相离的关系(表现为全称命题)就不能成立。
   法称还强调在两种式中,宗可以省略不陈,而三支的顺序也与陈那不同,法称是以喻、因、宗为顺序来组织论式的。在论式中喻和因不能省,省了就不具备正因的条件。
   在法称的因明体系中,同、异品是不除宗有法的,因此在同、异喻中,喻依不是必要成份。同法式者将喻依省略,相当于三段论的第一格第一式即AAA。由于异法式包含四个以上的名词,相当于非标准三段论,不能简单地直接判定为第二式EAE式。
   2、立宗
   关于立宗的规则法称基本上沿袭了陈那的规定,不同之处是特别强调意许(暗含的意义)也应成为所立之宗,强调言陈(语言的表面意义)与意许的一致性。
   3、似能立
   (1)宗过
   关于宗过,法称删去了那五相违过(现量相违、比量相违、自教相违、世间相违、自语相违)中的自教相违过。本来对出现自教相违、世间相违的情况,因明有简别一法,作了特别说明便可避免过失。法称以前的因明设此二过是立论辩之规则,而非设立禁锢新思想之防。为了贯彻陈那“不顾论宗”这一主旨,法称将自教相违过删除,对每一宗派发展自己的学说进一步提供了方便。同样的道理,世间相违过亦应删除,却仍被保留下来,则是个缺陷。
   在宗过中,法称还将商竭罗主在《因明入正理论》中增被的能别不极成、所别不极成、俱不极成和相符极成删除。前三过都是关于概念的不共许极成问题。删除这三过实际上是过一步贯彻“不顾论宗”的立宗原则。概念本无真假可言。立敌争论的目标是作为命题的宗,而不是组成宗命题的概念。立宗既要“违他顺自”,宣传本宗观点,那么用不极成的概念来组成宗也应该允许。这样一来,证宗的过程就会更为复杂。法称删除这几种过失,使因明理论更贴近实际。在西方逻辑中,论证这一思维形式就往往是由好几个推理组成的。删除相符极成过,可能是考虑到实际辩论中,很难出现将双方赞成的观点来作为宗的情况。
   (2)因过
   似因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没有把三相完全陈列出来;二是虽然完全陈述了三相但立敌双方未能共同承认,或者是因本身的真假还未确定,犹豫不决。
   1)不成
   不满足第一相或犹豫不决的因称为不成因。共分四种:两俱不成,随一不成,犹豫不成,有法不成。
   有法,又称所别。有法不成过即所依不成过。此过与商羯罗主增补的宗过所别不成实质是一过。法称在宗过中已将其删除,所以在保留为因过。
   2)不定
   不满足第三相异品无因或者犹豫不定的秒为不定似因。在陈那和商羯罗主的不定因中包括唯一不满足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的不共不定因(同、异品都无因)。此因过的存在标志着“同品定有性”独立于第三相“异品遍无性”,但是法称没有提及此因过,这表明法称取消了不共不定因,进定步说明法称的第二相不同于陈那的第二相,法称的后二相是可以互推的。
   3)相违
   后二相有无颠倒,同品遍无,异品定有,这样的因称为相违因。
   本论按照陈那九句因来论述因过,相违因只有第四句“同无异有”和第六句“同无异俱”。这比商羯罗主用四相违(法自相相违、法差别相违、有法自相相违、有法差别相违)来代替相违因,在逻辑上更为严密。法称强调思维与语言的一致,法差别相违因与法自相相违因实质是一种因过。
   似因共分不成、不定和相违三类,违反因的每一相都有不共许和犹豫两种情况。相违因若有疑义,又成了不定因。
   对于陈那、商羯罗主关于不定因中的“相违决定”因过,法称认为不是比量推理之对象。按照自性因、果性因和不可得因来组织论式,相违决定必不容有,而不信任经验,但凭言教组织论式,才有此过。
   3)喻过
   喻虽然是三支中能立之一,由于因的三相和三种正因的作用已经显示了喻的特征,不用另作解释。法称将陈那提出的十种喻过完全接受下来,还在三种“不成”、三种“不遣”过后分别增加犹豫过,共为六过。此外,还补充“不说合”、“不说离”两过。
   所谓“不说合”是指仅举同喻依而未说出异喻体的过失。所谓“不说离”是仅举喻依而未说出异喻体的过失。增补这二过,表明法称强调了同、异喻体在论证中的作用。陈那因明三支常常省略同、异喻体和异喻依,仅保留宗、因和同喻依,强调同喻依在论证中的作用。这是陈那、法称三支作法的一个重要差别。法称允许以异喻与因、宗单独组成论式,实际上宣布同喻依的逻辑功能已经消失。喻依仍保留在论式中,起到的只是举例说明的作用。

五、法称对佛家逻辑的贡献

   1、完成了新因明从类从到演绎的过渡
   法称是因明发展史上第一位具有演绎思想的理论家。他建立的因明三支理论和实际的运用都已达到了西方逻辑三段论的水平。他对陈那因明的改造是否受到西方逻辑的影响则难于断定。他建立演绎的因明论式主要以以下几点为根据。
   2、取消第五句因和降低同喻依的作用
   《正理滴论》在讲完违反第一相的不成因之后,直接讲违反第三相的不定因过。根本不提陈那九句因中的第五句不共不定因。这表明法称取消了第五句不定因。第五句因是陈那因明性质的重要标志,第五句因的存在标志着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独立于第三相异品遍无性。
   在同法式中,喻依仍保留,但它已不是三支作法的必要成份,只是起到举例说明的作用,不再是满足同品定有性的标志。同喻依的作用可从异法式得到佐证。陈那三支省略式不允许省略同喻依,异喻不能单独和宗、因组成论式,因为缺少满足第二相的标志即同喻依。法称建立异法式表明同喻依已不是正确论式的必要成份。
   3、同、异品不除宗有法
   陈那九句因中第五句因的存在和同喻依作为三支的必要成份标志着同、异品除宗有法。法称取消了第五句因并降低了同喻依的作用,也就实际上表明同、异品不除宗有法。古因明作为类比推理,喻依不能用宗有法来充当,避免了循环论证,但是用喻、因证宗没有必然性。陈那的同、异喻体是除外命题,三支离演绎推理也有一步之差。法称的同、异品不除宗有法,第二、第三相可互推并使得喻体是真正的全称命题。
   4、三种因保证了异品遍无性和喻体为全称命题。
   同、异品不除宗必然要回答是否循环论证的问题。异品遍无性和同、异喻体作为毫无例外的普遍命题,这样的普遍命题是怎么来的?这是认识论问题。要满足因、宗不相离的遍充关系,其因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法称比陈那进一步思考了三相正因的条件,提出了自性因、果性因和不可得因。这三种因保证了异品遍无性和同、异喻体为毫无例外的全称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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