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一‧二五九 余乘所执,离识实有色等诸法,如何非有?
【疏翼】
次破执法中,先五段科文破计,第三外道小乘别问别破所取非有中,第一别问别破外道已,今第二别问别破小乘。
【述记‧卷七】
自下第二、别破小乘。于中有三。初、总问,次、略答,后、广破。即总问也。
大乘之余,即小乘也。若言「异识」,大乘亦成色异心故,今言「离识」,简违宗过。
【论文】
一‧二六○ 彼所执色、不相应行,及诸无为,理非有故。
【疏翼】
第二别问别破小乘执法中,第二略答。
【述记‧卷七】
即略答也。
心、心所等,稍同大乘,故且未破。
【论文】
一‧二六一 且所执色,总有二种:一者、有对极微所成;二者、无对非极微所成。
【疏翼】
第二别问别破小乘执法中,第三广破。
【述记‧卷七】
下、广破也。于中有三︰初、破色,次、破不相应,后、破无为。以心、心所是能取故,体即识故,稍相近故,后总破内,方始破之。
破法之中,总有十一部显义别破︰谓萨婆多[1]、经量部[2]、正量部[3]、大众[4]、一说[5]、说出世[6]、鸡胤[7]、上座[8]、化地[9]、饮光[10]、法藏[11]等计。自余九部宗类皆破。
就破色中有三︰初、总叙外执色之类别,次、别牒破之,后、总结非有。此即初也。
「对」有三种︰谓即所缘、障碍、境界[12]。初、所缘有对:谓心、心所于自所缘[13]。次、障碍有对:谓十色界。自于他处,被碍不生,如手碍手等[14]。后、境界有对:谓十二界、法界一分。诸有境法于色等境[15]。初、后别者,心、心所法执彼而起,彼于心等,名为[16]所缘。若于彼法,此有功能,即说彼为此法境界。如《俱舍》第二等[17],广说其相[18]。
然此中说对谓对碍,取障碍有对。十处名「有对」,法处名「无对」,彼此共成。除胜定果。余宗无故。
【疏翼】
此即破色中,第一总叙外执色之类别。
【论文】
一‧二六二 彼有对色,定非实有,能成极微,非实有故。
【疏翼】
初破色中,第二别牒破之。
【述记‧卷七】
下、牒有对破也。于中有三︰初、破有对,次、破无对,后、双破之。初中有二︰先、破诸部有对不成,后、结有对不成。破有对中有三︰初、破能成有对极微不成,次、破所成有对眼等不成,后、申正义。破能成中,初、总非,次、别破,后、总结。此总非也。
能成、所成、根、微等义,至文当知。
然经部等极微,随眼色等十处所摄,然非是假。非眼识等得。成和合色,为眼等境故。以理而论,唯意识得,应法处收。以实从假,色等处摄,以假揽此实法成故[19]。
《正理论》与经部诤法处不许别有色故,非法处摄也[20]。萨婆多极微,随色等处摄,即和集色等。细从粗摄故。大乘极微,法处假色,不能成眼等积集色故。
由此应作四句分别︰经部十处,粗假细实;大乘世俗,粗实细假;萨婆多等,粗细俱空[21];一说部等,粗细俱假。以经部师、萨婆多等所计极微,各疏远故[22],今破之也。然诸部计全疏远者,因言叙之,近者不述。
「彼有对色定非实有」者,总立宗非,正对萨婆多。若对经部,非彼所许。欲难不极成所成有对,故不作此解。言对经部者,犯相符极成。彼说所成有对,非实有故。
「能成极微非实有故」[23]者,总立因非。然此因有随一不成[24]。
【论文】
一‧二六三 谓诸极微,若有质碍,应如瓶等,是假非实。
【疏翼】
初破能成有对极微不成中,初总非已,今第二别破。于中有二,初、破有碍无碍。先破有碍,后破无碍。此即初中初也。
【述记‧卷七】
下文有二︰初、破有碍无碍,后、破有方分、无方分。自下别破。
萨婆多师、经部等计,皆说极微是实有故,皆是碍性。三有对中,障碍有对。有对,名碍,萨婆多极微是碍。若有方分名碍,萨婆多非碍,唯经部有碍[25]。以下随应。
量云︰此应是假。许质碍故。如瓶等物。
五根、五境,亦摄在中,无不定过。此是经部方分、质碍,及萨婆多本计。
【论文】
一‧二六四 若无质碍,应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疏翼】
初破能有对极微不成中,第三别破又有二,初破有碍无碍中又有二,此即初中第二,破无碍也。
【述记‧卷七】
自下、设遮。
恐有异计,亦说极微无碍,故今设破。又无方分,名为无碍,萨婆多等,亦名无碍。
量云︰汝之极微不能集成瓶等。以无碍故。如非色法。
无为、不相应、心、心所等,皆摄在喻中,亦无不定。若对萨婆多,因应改云无方分质碍故。不能一一,可寻比量,正彼论文。子细分段,亦准可知[26]。
【疏翼】
以上破极微有碍无碍讫。
【论文】
一‧二六五 又诸极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实有。
【疏翼】
第三别破中,第二破有方分无方分。于中有二︰一、破有方分,二、破无方分。此即初文。
【述记‧卷七】
此中量云︰所执极微应可分析,应非实有。有方分故。如粗色等。
此二比量[27],破经部师诸计极微有方分者。然方即分,更无有分。故《二十唯识》[28]云︰极微有方分,理不应成一。[29]
【论文】
一‧二六六 若无方分,则如非色,云何和合,承光发影?
【疏翼】
第二破有方分无方分中,第二破无方分。
【述记‧卷七】
下、难无方分,略有五难[30]。此第一[31]、极微无方分,应无光影难[32]。
「无方分者」者,是萨婆多计。彼以极微等即是和合色。和合色外,无别极微;极微外,无和合色。以理难云︰汝和合色,应无方分,体即极微故,如汝极微成和合色无方分已。遂立量云︰汝和合色等不能承光发影。无方分故。如非色等。
【论文】
一‧二六七 日轮才举,照柱等时,东西两边,光影各现。
【疏翼】
五难第一极微无方分应无光影难中,第二叙理。
【述记‧卷七】
此、叙理也。
如日轮举照柱等时,东处承光,西边发影,故言「各现」。
【论文】
一‧二六八 承光发影,处既不同,所执极微,定有方分。
【疏翼】
五难第一极微无方分应无光影难中,第三正难。
【述记‧卷七】
此、正难也。
承光发影,东西不同,故知极微定有方分。如日照一柱,其中极微无方分者,应日照东处,西边有光,无方分故,应无所隔。汝之极微,应有方分,即和合色故,如和合色。东处非西,明有方分。
【疏翼】
第一难讫。
【论文】
一‧二六九 又若见触壁等物时,唯得此边,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诸极微故,此极微必有方分。
【疏翼】
五难中,第二难。
【述记‧卷七】
此第二[33]、极微无方分、见触无差难也[34]。
即事,申理:若执极微都无方分,眼见壁等及手触时,唯得所见、触之此边,不得所不见、触之彼分。此和合物即诸极微;极微以[35]无方分,见、触此边之时,应亦得于彼分。此即彼故,彼如于此,为量同前。粗色方分既即极微,故知极微定有方分。
【疏翼】
第二难讫。
【论文】
一‧二七○ 又诸极微,随所住处,必有上下四方差别。不尔,便无共和集义。
【疏翼】
五难中第三难。
【述记‧卷七】
此第三[36]、极微有中表,一应成六分难。
又若无方分,即不能或和,或集。「和」,对古萨婆多,「集」,对新萨婆多顺正理师。极微应不和、集成粗大物,以无方分故,如虚空等。然经部师说有方分,今难无方分便非和者,故知唯对[37]古萨婆多师义。不然,因有随一不成。
「随所住处」,设许汝不相触着,相拟宜时,必有上下及四方差别[38]。所拟东边,既非西边,明有方分。东若非东,西应非西;便为非色,非谓极微。
【疏翼】
第三难讫。
【论文】
一‧二七一 或相涉入,应不成粗,由此,极微定有方分。
【疏翼】
五难中第四难。
【述记‧卷七】
此第四[39]、极微无中表、微聚不异难。
若无所拟东西等方,所有极微应相涉入合为一体,便不成粗。《二十颂》[40]云︰极微与六合,一应成六分。若与六同处,聚应如极微。[41]初半是前,后半是此。
【疏翼】
第四难讫。
【论文】
一‧二七二 执有对色即诸极微,若无方分,应无障隔。
【疏翼】
五难中第五难。文分为三︰一、难无障隔。二、难非障碍有对。三、难能成非实。此即初文。
【述记‧卷七】
此第五、极微即粗色,应无障隔难。
汝有对粗色应无障隔。即极微故。犹如极微。汝执有对色即是极微,极微之外无有对色;极微若无方分,粗色应亦无方分。无方分故,亦无障隔,如非色等。为量同前。《二十颂》[42]云「无,应影障[43]无」,此「障无」[44]也。
【论文】
一‧二七三 若尔,便非障碍有对。
【疏翼】
第五难中、第二难非障碍有对。
【述记‧卷七】
若无障隔,便非障碍有对所摄。量云︰汝之十处非障碍有对。无障隔故。如心、心所。
【论文】
一‧二七四 是故汝等所执极微,为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实有。
【疏翼】
第五难中、难能成非实。
【述记‧卷七】
由此,汝极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可分析故,定非实有。《二十颂》云「聚不异,无二[45]」。
【疏翼】
以上初破能成有对极微不成中,第二别破有碍、无碍、有方分、无方分讫。
【论文】
一‧二七五 故有对色,实有不成。
【疏翼】
初破能成有对极微不成中,第三总结。
【述记‧卷七】
此、结非也。
能成极微,既非实有,故所成有对之色,实有不成[46]。
上来破能成极微不成讫,下破根境所成有对不成。
【论文】
一‧二七六 五识岂无所依缘色?
【疏翼】
先破小乘诸部有对不成中,第二破所成有对眼等不成。
【述记‧卷七】
自下第二、明所成有对不成。于[47]中有二︰一、问,二、答。此问也[48]。
小乘问曰︰若无能成实极微,故无所成有对色,汝大乘五识,岂无所依、所缘之色?
【论文】
一‧二七七 虽非无色,而是识变。
【疏翼】
第二、答小乘问。于中有三:初、申正义中又有二︰一、显识变,二、解识变。此即初也。
【述记‧卷七】
下、答有三︰初、申正义,第二、破眼等内处不成,第三、别破外处不成。即申正义[49]。
此中「虽」言,义兼得失。色义许[50]同,意显识变[51],不同他色。即论主答︰虽有所依、所缘之色,而是识所变现;非是[52]心外别有极微,以成根境。
【论文】
一‧二七八 谓识生时,内因缘力变似眼等、色等相现,即以此相为所、依缘。
【疏翼】
答文初申正义中,第二解识变。
【述记‧卷七】
此、解识变。
谓八识生时,内因缘种子等力[53],第八识变似五根、五境。眼[54]等五识依彼所变根,缘彼本质尘。虽亲不得,要托彼生。实于本识[55]色尘之上,变作五尘相现。即以彼[56]五根为所依,以彼[57]及此[58]二种五尘为所缘。五识若不托第八所变[59],便无所缘。所缘之中,有亲疏故。
以上是总初申正义。
【论文】
一‧二七九 然眼等根,非现量得,以能发识,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
【疏翼】
答文有三中,第二破眼等内处不成。文分为三︰一、眼等功能比知有,二、但内识所变,三、发识有别。此即初文。
【述记‧卷七】
自下第二、别破五根。
色等五尘,世间共信[60],现量所得。眼等五根,非现量得。虽第八识缘,及如来等缘,是现量得,世不共信。余散心中,无现量得。以但能有发识之用,比知是有。此非[61]他心及凡六识现量所得,唯除如来。如来、小乘计亦为现量得,非世共许[62],故不为证。
此但有功能,非是心外[63]别有大种所造之色。此「功能」言,即是发生五识作用,观用知体。如观生牙[64]用,比知种[65]体是有[66]。《观所缘论》亦作是言︰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以用比知体性是有。由此,说根唯是种子。《二十颂》[67]云︰识从自种生,似境相而转。《观所缘论》不言观色,言功能故[68]。
然今此义,诸说不同︰大众[69]部等说︰五种色根,肉团为体,眼不见色,乃至[70]身不觉触[71]。以经说言:根谓四大种所造、各别坚性等,故是肉团。肉团不净,故不见色。稍胜余色,故名清净。
萨婆多师:别有四大生等五因,为其因缘造根尘等[72],大唯身触。根虽积集,离心之法仍实有体[73]。
成实论师名「师子胄」。本于数论法中出家,因立彼义云︰由色、香、味、触四尘,以造四大,是无常法。此中四大总得成根,为五根体[74]。
经部:五[75]色根,境虽体并假,实极微成。
说假部:通假实,蕴处门中,摄各别故[76]。
一说部说︰唯有其名,都无体性[77]。
顺世外道:计即是大。
吠世史迦:四大俱是实句所摄。坚、湿、暖、动,德句所摄。眼唯得三,但除风大。身根得四,亦得坚等。然彼宗说︰眼根即火,耳根即空,鼻根即地,味根即水,皮根即风。
数论师:自性生大,大生我执,我执生五唯,即色、声、香、味、触。此五是我所受用物。受用物时,必有用根,谓十一根[78]不能自起,必待五大。待五大[79]故,从五唯复[80]生五大。五大生已,方成十一根。是能受用具故。有说色造火,火成眼;声造空,空成耳;耳无碍,声亦无碍;香造地,地成鼻;味造水,水成舌;触造风,风成皮。心根有二说︰一说是肉团,一说非色。非色者,不说造;是色者,说造。或说唯地造。或说五大皆能造,余根亦有说五大通能造之。
然今大乘,一解︰内自种子为其因缘,心内所变现行,相分四大,为增上缘,造根境色,故此论说非是心外实大所造[81]。二解云︰根即种子。名功能故,名种子故。引教[82]如前。于中三说,至下[83]当知[84]。体既非色,非是外处四大所造。三解云︰五根据实,皆通现种。然论多据现色、名根[85]。此中造义[86]诸门分别,如《对法疏[87]》。
【论文】
一‧二八○ 外有对色,理既不成故,应但是内识变现。
【疏翼】
第二破眼等内处不成中,第二但内识所变。
【述记‧卷七】
且萨婆多:五尘,离识皆有实体。虽缘积聚,仍体实有。
经部师说:实极微成五尘,体假。
说假部计:若在处门,以缘积集,说之为假。若在蕴门,五尘体实。故五尘体,总通假实。
若成实论师:体是实有,仍是能造[88]。
一说部说︰唯有假名,无实尘体。
数论师说︰五尘体常,仍是碍性,能造所摄。
胜论师说︰声、香,唯无常;色、味、触,通常无常;五皆无碍。
顺世外道:计即四大。
大乘之中有以过去五识相分为五尘[89]。有[90]以现在大种及所造,为五尘,然有假实。如色中二十五种[91],四显色实,余色皆假。响声假,余声实。触中,所造假,四大实。不见香、味、通假之言[92]。心外[93]有对,前已遮破,故此诸色,但是内识之所变。《观所缘论》云︰内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94]
【论文】
一‧二八一 发眼等识,名眼等根。此为所依,生眼等识。
【疏翼】
第二破眼等内处不成中,第三发识有别。
【述记‧卷七】
然虽同[95]识变,作用有别。
「发眼等识,名眼等根」。此为依故,生眼等识。勿谓识变,但是色者皆无差别。此即结根及解根义。
然且依常徒[96]义释此文者,以现行清净色为五根,诸处但言四大所造净色名根[97]。若约《观所缘论》,陈那即以五识种子,名为五根。或以五尘种子[98]名根。第四卷中,护法救义五识业种子[99]名为五根。《对法》第一云︰眼界者,谓「曾现见色及此种子[100]」。
又《瑜伽‧决择分》等[101],皆以现行、种子二法为眼根等[102]。
然唯种家释《对法》等[103]者,由本、熏时,心变似色,从熏时为名。又即识之种子现有生识用故,假说为现行色根。若唯说现行为根,释唯种子文者,如下第四卷及《观所缘论释》[104]。
通现种文者,实唯现行是根。以大所造,说净色故。对所生之果识,假说现行为功能,实唯现色。
功能生识之义,大小共成,举之以显。体实有无,彼此竞故,不说。以圣教言根谓净色故,其实种子非五根体。
俱用之家,如下第四[105]自当广释,不能预述。
唯种子者,陈那等义。以《二十唯识》说五色根皆是种子,如第四卷引。唯现行者,无别师说。此中但约诸处教文显相义说。即护法等通用现种为根。根既然,境亦尔。且助陈那言业种亦是根体。可寻下第四及《观所缘》、《二十唯识》、《对法》第一[106]等,不能繁引。
【疏翼】
上来第二别破根讫,自下第三,破所缘缘。
【论文】
一‧二八二 此眼等识,外所缘缘,理非有故。决定应许自识所变,为所缘缘。
【疏翼】
第二明所成有对不成中,答文有三,此为第三别破外处不成。即破所缘缘。
【述记‧卷七】
下、破所缘缘。大文有三︰初、标识变定所缘缘义,次、正破执,后、归正义。此标识变也。
内识所缘[107]不离心之境,我亦许有。然心外[108]所缘缘,决定非有。外人执他身、心聚等一切外境能生心者,皆所缘缘体,故今非之。即总非十八部。然大众部、一说部、说出世部、鸡胤部亦缘自心,亦缘心外法,今非一分,故无过也。故《宗轮》[109]云︰诸预流者心、心所法能了自性。[110]至第二卷当知[111]。
以上总文,下重牒计[112]。
【疏翼】
重牒所计文分为二中,第一总非文讫。
【论文】
一‧二八三 谓能引生似自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
【疏翼】
第一标识变定所缘缘中,第二重牒彼计。
【述记‧卷七】
谓[113]色、心等,能为引生缘,似自色、心之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耶。此即总牒[114],共许所缘[115]缘义。下欲[116]别破,此对除正量部以外。
夫识缘法,法必有体。能生识故,是「缘」义,无法即非缘。识上必有似境之相,是「所缘」义。若无此相,名所缘者,即眼根等应眼识所缘!若尔,即镜所照,亦具二义;面等望镜,应是所缘缘!
此亦不然,此镜非为能虑托故。至下第七卷四缘中,广解[117]。然此大小二乘共许,非唯自宗。其似境之相,即是行相,大小乘别。如第二卷末[118],及《观所缘论》[119],不能烦引。如色为缘,发生眼识,眼识缘色时,有似色之相,即是行相;名「似自识」[120]。
【疏翼】
以上第一标识变定所缘缘义讫。
【论文】
一‧二八四 非但能生,勿因缘等,亦名此识所缘缘故。
【疏翼】
第三别破外处不成中,第二正破执。
【述记‧卷七】
下正破执。于中有四︰一、破正量,二、破经部,三、破古萨婆多,四、破新萨婆多。此中,唯破正量部。
正量部识不立[121]似相,直取前境,即名为「缘」。吠世史迦眼舒光至境缘,余尘至根方缘。下既别破萨婆多,故此初破正量部也。
正量不许具二义名缘,但能生识,即是所缘;何假似自者?今难之云︰以能生识故,是所缘缘者,其因缘等应是所缘缘!
「等」者,「等」取等无间、增上缘等。对立量云︰且汝眼识现缘色时,眼识所有因缘等,应是眼识所缘缘;宗也。但能生眼识故;因也。如现色等;喻也。或翻遮色等非所缘缘。如眼根等但能发生,无似相故。
经部师等「因缘等」者,种子等也。萨婆多等「因缘等」者,同类因等也。彼并非眼识所缘缘[122],故今非也。
又与能生识是所缘缘,为不定过,且望一色处作法︰汝此色处为如声等,能生五识故,是五识中随一所缘缘摄?为如眼等,增上缘同类因等,能生五识故,非是所缘缘?因缘等法,既非所缘缘,心外色等,应知亦尔。
此破亲所缘缘。然小乘等共计他心等法,为自识亲所缘缘,即是心外取法,故今破也。此等亲疏所缘缘义,分行相、事等,如第七卷说[123]。
若不[124]遮心外[125]法为疏所缘缘,即是第八为质,余识托之而变[126]。《观所缘缘论》说:过去色识,是现五识所缘缘[127]。《二十唯识》等,并如下第四卷,不能别叙[128]。
上来第一破正量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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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萨婆多」,梵文为「sarvasti vadin」。
[2] 「经量部」,梵文为「sajkrantivadin」。
[3] 「正量部」,梵文为「sajitiya」。
[4] 「大众」,梵文为「mahasajghika」。
[5] 「一说」,梵文为「ekavyavaharika」。
[6] 「说出世」,梵文为「lokottaravadin」。
[7] 「鸡胤」,梵文为「kukkutika」。
[8] 「上座」,梵文为「sthaviravadin」。
[9] 「化地」,梵文为「mahiwasaka」。
[10] 「饮光」,梵文为「kawyapiya」。
[11] 「法藏」,梵文为「dharmaguptaka」。
[12] 智周《演秘》云︰
问︰「对」为何义?答︰谓碍也。碍有二义︰一、障碍名碍,二、拘碍名碍。三有对中,障碍有对,障碍名碍;所缘、境界,拘碍名碍。
[13] 《俱舍论光记》卷六云︰
谓心、心所为自所缘之所拘碍,故名所缘有对。
[14] 《俱舍论》卷二并云︰
或石碍石,或二相碍。
[15] 《俱舍论》卷二次引《施设论》卷下文云︰
故《施设论》作如是言︰有眼于水有碍,非陆,如鱼等眼;有眼于陆有碍,非水,从多分说,如人等眼;有眼俱碍,如毕舍遮﹝梵文作「piwaca」。《俱舍论光记》卷六云「毕舍遮,唐言食血肉鬼之异名」。室兽摩罗(梵文作「wiwumara」),《俱舍论光记》卷六云「室兽摩罗,傍身类也。形如壁蚓,小者二丈,大者乃至百尺」,即鳄鱼﹞,及捕鱼人、虾蟆等眼;有俱非碍,谓除前相。有眼于夜有碍非昼,如蝙蝠鸺鹠等眼;有眼于昼有碍非夜,如人等眼;有眼俱碍,如狗、野干、马、豹、豺狼、猫、狸等;有俱非碍,谓除前相。此等名为境界有对。
《光记》更解云︰
诸有境法,为色等境之所拘碍,故名「境界有对」。
《了义灯》卷五云︰
根但能照,而不能缘,行相便浅。
[16] 「为」字,余本多作「有」。
[17] 「等」,取《大毗婆沙论》卷七十六、一百二十八。
[18] 《俱舍论》卷二又云︰
云何眼等于自境界所缘转时,说名有碍?越彼于余此不转故。或复碍者,是和会义。谓眼等法于自境界及自所缘和会转故。
《俱舍光记》解云︰
谓此眼等缘色等时,越彼色等,于余声等,此眼等不转故。此即拘碍名碍。或复碍者,是和会义。谓眼等法于自境界和会转时,于自所缘和会转时,于余声等而不得起。此「和会」言,还是拘碍名碍。
[19] 道邑《义蕴》云︰
大乘极微唯意假想,故法处摄。经部用此成假,故十处摄。亦如大乘十八界种,唯第八境,应法处摄。然随所生之现,十八界摄。彼亦应尔。
[20] 《正理论》卷四云︰
若谓此经非圣所说,违余经故,法处不说无色言故。如舍利子《增十经》中唯作是言有十色处,故知此经非入结集。但是对法诸师爱无表色,制造安置阿笈摩中。
[21] 智周《演秘》云︰
「等」说出世,及说假部。说假部计蕴门皆实,说出世言出世并实。故粗细色在蕴、出世,悉皆实故。故疏「等」言,等此二宗各少分也。余部全同,或复全异,故不等之。
[22] 如理《义演》云︰
计离识实有,名疏远也。
[23] 「故」字,《金藏》无。
[24] 道邑《义蕴》云︰
问︰此因既犯随一,何假要以极微非实为因?但立量云︰「汝外有对实色定非实有。许有对故。如瓶、盆等。」此立量岂不成耶?何须更立不极成因?答︰理虽实尔,若作此量,但破有部粗色不成。经、萨两宗,能成极微犹许是实。意欲兼破粗细,故且举不极成因,论之意也。
有待下文破细极微而后成非随一。
[25] 「碍」字,《金藏》有,余无。
[26] 即破有部无方分与有无质碍,合为一量以破。
[27] 宗法有二︰一、必可分析,二、便非实有。
[28] 谓《二十唯识》第十二颂。
[29] 《二十唯识论》解云︰
以一极微六方分﹝方即分﹞,多分为体,云何成一?
该论《述记》卷三云︰
正破经部,亦设遮萨婆多。今以理逼令有方分,非彼本计。如阿拿色﹝梵文为「anu」﹞中间一微,所对六方诸分各异。此一能对,体既成多,云何成一?以可分故。
《大智度论》卷十云︰
问曰︰亦不必一切物皆从因缘和合故有。如微尘至细,故无分,无分故无和合。叠毛粗故可破,微尘中无分,云何可破?答曰︰至微无实,强为之名。何以故?粗细相待,因粗故有细,是细复应有细。复次,若有极微色,则有十方分。若有十方分,是不名为极微。若无十方分,则不名为色。复次,若有极微,则应有虚空分齐。若有分者,则不名极微。复次,若有极微,是中有色香味触作分。色香味触作分,是不名极微。以是推求,微尘则不可得。如经言︰色若粗、若细、若内、若外,总而观之,无常、无我,不言有微尘。是名分破空。
[30] 如理《义演》云︰
第一、极微无方分,应无光影难;第二、极微无方分,见触无差难;第三、极微有中表,一应成六分难;第四、极微无中表,微聚不异难;第五、极微即粗色,应无障隔难。
初中有三︰一、总非,二、叙理,三、正难。
[31] 「一」字下,《金藏》有「也」字。
[32] 即第一、总非。
[33] 「二字」下,《金藏》有「难也」二字。
[34] 「也」字,《金藏》无。
[35] 「以」字,《金藏》有,余无。
[36] 「三」字下,《金藏》有「也」字。
[37] 「对」字,《金藏》有,余无。
[38] 再加四隅,即成十方。
[39] 「四」字下,《金藏》有「也」字。
[40] 见《唯识二十颂》第十一颂。
[41] 《唯识二十论》云︰
若一极微六方各与一极微合,应成六分,一处无容有余处故。一极微处若有六微,应诸聚色如极微量,展转相望不过量故。
[42] 见《唯识二十颂》第十三颂。
[43] 「影障」,《金藏》误作「障隔」。
[44] 「无」字下,《金藏》有「方」字。
[45] 见《唯识二十颂》第十三颂。彼论云︰
云何不许影、障属聚,不属极微?岂异极微许有聚色发影为障?不尔。若尔,聚应无二。谓若聚色不异极微,影、障,应成不属聚色。
[46] 智周《演秘》云︰
既破极微非实有,已成前量云外有对色定非实有,因乃无过﹝指前文「能成极微非实有故」得无随一不成过﹞。
[47] 「于」字,《金藏》、《抄》、《秘蕴》有,余无。
[48] 「此问也」三字,《金藏》无。
[49] 谓「申正义」中之初「显识变」也。
[50] 「托」字,《金藏》作「许」,金陵本作「片」,余作「非」。
[51] 第八识自体分上相分。
[52] 谓非离种现因缘之心以外。
[53] 除此以外,无真正因缘种子。
[54] 「眼」字,《金藏》缺。
[55] 「本识」,谓本识之相分。
[56] 「彼」,谓本识所变。
[57] 「彼」,谓本识所变。
[58] 「此」,谓五识所变。
[59] 「第八所变」,谓本质相分。
[60] 「信」字,《金藏》作「信」,余作「见」。
[61] 谓此应除第八外。
[62] 「许」字,《金藏》作「许」,余多作「计」。
[63] 「心外」,《金藏》误作「外心」。
[64] 「牙」字,《金藏》作「牙」,余误作「死」。
[65] 「种」字,《金藏》有,余缺。
[66] 智周《演秘》云︰
泛明比知,略有四种︰一、以因比果:如观现法有引后用,知所引果。二、以果比因:即观现法有酬前义,知能引因。三、以体比用:观所成法,而知作者作具差别。四、以用比体:观作者等,知所成法。今论所明,以果知因,由用比体。
[67] 见《唯识二十颂》第八颂。
[68] 本论卷四解二论所出二颂密意云︰
然伽他说种子功能名五根者,为破离识实有色根,于识所变似色根等,以有发生五识用故,假名种子及色功能。非谓色根即识业种。
[69] 「众」字下,《金藏》有「一说、说出世、鸡胤四」八字,。
[70] 中略「耳不闻声,鼻不臭香,舌不尝味」。
[71] 见《异部宗轮论》。《大乘法苑义林章》卷九云︰
大众部等体即四尘,肉团为性,无别净色,不能取境。
并云︰
说出世部说有漏根假,无漏根实。
[72] 如理《义演》云︰
五因,是四大上义。五因者,生、依、立、持、养。
[73] 《俱舍论》卷一〈界品〉末云︰
云何眼等诸根极微安布差别?眼根极微在眼星上傍布而住,如香荽华﹝梵文为「ajaji pusaspa」;藏文为「go sbod」。真谛译作「时罗华」﹞,清彻膜覆,令无分散。有说重累如丸而住,体清彻故,如颇胝迦﹝梵文为「sphatika」﹞不相障碍。耳根极微居耳穴内,旋环而住,如卷桦皮。鼻根极微居鼻頞内,背上面下,如双爪甲。此初三根横作行度,处无高下,如冠华鬘。舌根极微布在舌上,形如半月。舌中如毛端量,非舌根极微所遍﹝《光记》卷十云「古德相传解云︰医方家说︰于舌根中如毛端量无舌根处,是末磨(梵为「marman」) 死芦;若针刺着,其人即死。舌中法尔有斯空处」﹞。身根极微遍住身分,如身形量。女根极微,形如鼓渧。男根极微,形如指韬﹝真谛译作「大指」﹞。
[74] 《成实论》卷三〈色相品〉云︰
四大者,地、水、火、风。因色、香、味、触,故成四大。因此四大,成眼等五根。
〈四大实有品〉又云︰
因四大造清净色,是名为眼。
[75] 「五」字,《金藏》无。
[76] 如理《义演》云︰
蕴门中,虽有多极微聚成,据极微当体说,故实。而不发识故。若据处门中,多极微共积集,名处。生识处也,故假。
[77] 《大乘义林章》卷九〈五根章〉云︰
根唯有名,都无色体。
[78] 十一根:五知根、五作根、心根。五作根为舌、手、足、男女、大
遗。
[79] 「待五大」三字,《金藏》无。
[80] 「复」字,《金藏》作「后」。
[81] 《大乘法苑义林章》无此,唯现解。
[82] 谓《唯识二十论》及《观所缘缘论》。
[83] 谓本论卷四。
[84] 见分种、相分种,及见、相二分种为三说。
《大乘法苑义林章》卷九以此三说为难陀等师义。除此更有护法假
设救义,即引本论卷四文为证。如云︰
有避如前所说过难,朋附彼执复转救言︰异熟识中能感五识增上业种名五色根。非作因缘,生五识种。妙符二颂,善顺《瑜伽》﹝该论卷一所说眼等识皆具俱有、等无间、种子,三依义。即必有俱有依﹞。
[85] 《大乘法苑义林章》卷九与难陀等唯种子说,云「二、护法等正义
别有现行净色,为其五根」。下引本论卷四又云︰
由此五识俱有所依定有四种︰谓五色根、六、七、八识。随缺一种、必不转故。
并引《对法》卷一文说五清净色为体云「眼根者,谓四大种所造眼识所依,清净色为体」。
又,大乘共许三和生触,岂由二和?
[86] 谓四大种造义。
[87] 《杂集论述记》卷四,五门分别︰
一、辨体,二、释名,三、依因缘以辨大造,四、异大造相望辨造,五、问答分别。
《大乘法苑义林章》卷九〈初大种造色章〉六门分别,第二释名门
后加「生等五因以明造相」为第三门。今不多引。
[88] 《成实论》卷四〈非彼证品〉,论「一时生法」中有云︰
复次,四大即是造色。以因所生故。
此品前文引经证色等从业、烦恼、饮食、淫欲等生,「非但从四大生」。
但《成实论》卷三〈四大假名品〉则云︰
又若有人说坚等是大,是人则以坚等为色等所依。是则有依、有立,非是佛法。故知四大皆是﹝因缘所生法﹞假名。
[89] 智周《演秘》云︰
是过去世五识所变相分熏成,后生现行,今为识境。故《观所缘﹝缘﹞论》云︰或前识相为后识缘。引本识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违理故。
道邑《义蕴》云︰
此陈那师义。
[90] 「有」字下,《金藏》有「正」字。
[91] 《对法》卷一云︰
所造色者,谓眼等五根、色、声、香、味、所触一分及法处所摄色。……色者,谓四大种所造,眼根所行义。谓青、黄、赤、白、长、短、方、圆、粗、细、高、下、若正、不正、光、影、明、暗、云、烟、尘、雾;迥色、表色、空一显色。……迥色者,谓离余碍触、方所可得。空一显色者,谓上所见青等显色。
[92] 智周《演秘》云︰
虽无明文,以理言之,亦得有假。
[93] 「心外」,即离识、离因缘。
[94] 如《观所缘缘论》云:
外境虽无,而有内识似外境现,为所缘缘。
[95] 「同」字,《金藏》有,余无。
[96] 「常徒」,《述记》后文有作「长途」,即通说之意。
[97] 即前文第一解。
[98] 即相分种子。
[99] 「子」字,《金藏》有,余无。
[100] 「曾现见色及此种子」,即积集异熟阿赖耶识。
下文解云︰
「眼曾见色」者,谓能持过去识受用义,以显界性。「现见色」者,谓能持现在识受用义,以显界性。「及此种子积集异熟阿赖耶识」者,谓眼种子,或唯积集。为引当来眼根故。或已成熟,为生现在眼根故。此二种名眼界者,眼生因故。
《大乘法苑义林章》卷九〈五根章〉︰
问︰眼界、眼根,二义何别?根唯取现不取种耶?答︰持、因,称界;种亦界名。增上名根,种非根摄。问︰现根增现识,现色得根名,根种增识种,应同现根摄?《对法论》﹝卷二﹞云:由根种子生现根已,识之种子方生现识故﹝原文为「又属眼之识,故名眼识。由识种子随逐于眼而得生故」﹞。答︰大种所造,功能增上,现得根名。种非大造,用非增上,故非根摄。问︰现根依大起,是眼亦称根,大种亦为根种依,如何眼种非根摄?答︰此依显相,种子非根。据理、依文,种亦根摄。故〈决择﹝分﹞〉﹝卷五十一﹞说眼等五根,通现种故。
[101] 〈决择分〉谓《瑜伽》卷五十一。
「等」,取《瑜伽》卷三及卷七十六。
[102] 如《瑜伽》卷五十一云︰
由此﹝阿赖耶﹞识是有情世间生起根本。能生诸根、根所依处及转识等故;亦是器世间生起根本;由能生起器世间故;亦是有情互起根本,一切有情相望互为增上缘故。所以者何?无有有情与余有情互相见等时,不生苦乐等更相受用。由此道理,当知有情界互为增上缘。
[103] 「等」,取《瑜伽》。
[104] 本论卷四云︰
种与色识,常互为因。能熏与种递为因故。
本论下文亦云︰
谓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现识上五内境色。此内境色,复能引起异熟识上五根功能。
[105] 如本论第四卷︰
又《瑜伽论》﹝卷一﹞说眼等识皆具三依。若五色根即五识种,依但应二!又诸圣教说眼等根皆通现种。执唯是种,便与一切圣教相违!
[106] 「第一」二字,《金藏》在「对法」之上。
[107] 「缘」字,《金藏》有,余本无。
[108] 「心外」,谓非因缘生。
[109] 「部执」二字,《金藏》有。
[110] 《异部宗轮论述记》卷中云︰
一切预流皆知自得预流果证,不待寻教他言方了。又说彼心等一剎那顷能了自性,异余部宗虽诸异生能了自性。后三果等,皆悉如此。异生未明了,举初圣果故。
[111] 本论《述记》第二卷云:
外道余乘所执诸法,异心、心所非实有性。是所取故。如心、心所。能取彼觉,亦不缘彼是能取故。如缘此觉。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实有。为遣妄执心、心所外实有境故,说唯有识。若执唯识真实有者,如执外境,亦是法执。
[112] 「下重牒计」四字,《金藏》有,余无。
[113] 「谓」字下,《金藏》有「缘」字。
[114] 「牒」字下,《金藏》有「定」字。
[115] 「缘」字下,《金藏》衍「义」字。
[116] 「欲」字,《金藏》作「各」。
[117] 本论《述记》第七卷云︰
三、所缘缘:谓若有法,是带己相心或相应所虑所托。
[118] 如本论《述记》第二卷末云︰
达无离识所缘境者,则说相分是所缘。见分名行相。相、见所依自体名事;即自证分。
[119] 如《观所缘缘论》云︰
外境虽无,而有内识似外境现,为所缘缘。许眼等识带彼相起,及从彼生,具二义故。
陈那以相分为行相,与护法义别。
[120] 此就大小乘共许说。
[121] 「立」字,《金藏》作「为」。
[122] 「缘」字下,《金藏》有「故」字。
[123] 本论《述记》卷四十四云︰
「带」者,是心似彼相义;即能缘之心有似所缘之相,名「带」。「相者」,相状;小乘是行相,能缘体摄;大乘是相分,行相是见分﹝「行」等五字金藏有,余无﹞所摄。
本论《述记》卷十五云︰
《观所缘》云「带彼相」故,即是行相,谓行于相。见分能缘,说名为「事」,是心、心所自体相故。是释「事」义,不言「自体事」。言「自体相」者,简大乘事谓自证分﹝彼处论言「小乘见分名事。是心、心所自体相故」﹞。言「自体事」,便滥彼故。
本论《述记》此前曾说:
以影像相为行相者,出《集量》文﹝如云「似境相所量」﹞。
足证陈那尚同小乘。
[124] 「不」字,《金藏》无。
[125] 指转识心外。
[126] 如理《义演》云︰
意云虽有实体法为疏所缘缘,然此本质法,但是第八识所变,不是离识实有。
[127] 《观所缘缘论》原文为:
或前识相为后识缘,引本识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违理故。
[128] 《述记》卷四引颂并释云︰
《二十唯识》伽他中言︰识从自种生,似境相而转;为成内外处,佛说彼为十。彼颂意说世尊为成十二处故,说五识种为眼等根,五识相分为色等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