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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则:愿以己身代师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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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则:愿以己身代师死
师为法身父母,恩深大海,德高须弥。故师有病,当细心调治。......若师病重,不得哭泣,但勤念佛,亦劝师提起正念念佛,求生西方。若师圆寂,遵照遗嘱行事,不得违逆。
余友某师,四十九年正月初六日自外归寺,见其和尚患重病,头面皆肿。已定翌日去麻疯院栖莲精舍主七,乃劝请止,和尚坚持要去‘生病是我的业障,佛七是大众的道业,岂可因我个人业障,妨碍大众办道。’既无法劝止,是夜某师乃长跪佛前,发愿舍十年阳寿,转求和尚病愈。感应道交,次晨和尚之病,果然弗药而愈。遂赴栖莲精舍主七,寄宿回龙寺。佛七第三天夜半,和尚忽患高血压症、头痛欲裂。乡间古寺,时当夜半,无救无依。某师彷徨无奈,伏和尚足边,竭诚称念南无观世音菩萨圣号,愿以己身代师死,求师住世度生。不知念了多久,昏昏睡去,一觉醒来,见和尚无声无息,呼唤不应,乃用纸片近鼻端,试测有无气息,纸忽触鼻尖,和尚惊醒,而病已痊愈。由此可知,弟子于师,竭诚尽孝,能获不可思议之感应。
录自《沙弥律仪要略集注》页一○六~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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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则:误杀者亦须误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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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则:禀遵佛制不犯戒
第十八则:结婚比丘非僧人
第十六则:大悲水驱除菜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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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则:不可二字实最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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