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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菩萨行论·善解义海 第六章 忍辱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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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三、忍辱品,有二:

戊一、应修习忍辱,戊二、云何修习忍辱之方法。


戊一、应修习忍辱,有二:

己一、瞋恚之逆缘,己二、忍辱之利德。


己一、瞋恚之逆缘,有三:

庚一、不可见之恶果,庚二、可现见之恶果,庚三、结论。


庚一、不可见之恶果

         千劫所积施,供养善逝等,一切诸善行,一瞋能摧毁。

         罪恶莫过瞋,苦行莫胜忍,种种之法则,精勤修忍辱。

经百千劫所积集之布施,供养三宝──释尊等福德,和善行──遵守戒律;诸一切之功德,一念瞋心能摧毁;此乃依注疏之说。《文殊游戏经》云:“文殊!所谓瞋恚,能摧毁百劫所积之善业。”于此,瞋恚可分为三:一、所摧毁之功德,二、能摧之瞋心,三、摧毁之理趣。

一、所摧毁之功德有三种:

(一)、一般而言,不具足善巧、智慧之善行,而随顺福德──资粮道。(二)、住于证悟无我唯顺解脱分(断烦恼障,证得灭谛之随顺分位)。(三)、住于善巧方便,智慧大乘之善行。此三种中,遭受摧毁之功德仅限于第一种善行。

二、能摧毁之瞋心:缘取于“特殊之境”──“仇敌”之后,心意严厉受干扰,随后亦远离后悔……等对治法。

三、摧毁之理趣:非从根本种性之摧毁,今生起瞋心,经由人生历练力映夺之后,投生后世将转成习性,原因乃由于重业先异熟;尊者罗睺罗云:“诸重业异熟,近分、熏习业,云何依次说,最前先异熟?”正当历练之时刻──瞋心之变化,即使具顺解脱分修行者之能力,亦未必能调伏瞋心,而摧毁功德之法则亦多所变化。圣一切有部云:“邬皮离!广大无边之根本善业亦可能渐削薄、断除,甚至永尽。因此,若将圆木段视同人类而具瞋心,则何况对于具有身体与心识之人?”如是,无其它罪业胜于瞋恚,亦无其它苦行超越对治瞋心之忍辱,故应以种种方法精勤地修习忍辱。


庚二、可现见之恶果

         若执灼瞋心,意即不寂静,亦不得喜乐,烦燥不成眠。

         有人以财敬,施恩来依者;具瞋之商主,反遭彼杀害。

         瞋令亲友厌,虽施亦不依。

若持执着能灼之瞋心,能使心意苦恼,不能以平等舍心感受寂静,亦不能获得心意之喜悦与五根识之快乐,复由不能成眠而无法安定,转成身心不宁。任何商主以恭敬心布施财物与恩泽,致使奴仆群众等前往依止;若商主具瞋恚心,诸奴仆亦可能弒害此商主;其亲友亦厌离商主。如是商主虽以布施聚集有情(奴仆眷属),然因瞋恚力故,诸奴仆虽依止亦不辅助之。


庚三、结论

         若有瞋恚心,终究无安乐,瞋敌能引致,如上诸痛苦。

总之,人若具瞋恚心,终究无住于安乐之地,故瞋恚之敌能引致此世与他世之痛苦。


己二、忍辱之利德

任何人努力勤修摧破瞋恚心,则此世与他世皆安乐。


戊二、云何修习忍辱之方法,有二:

己一、教说,己二、详说。


己一、教说,有二:

庚一、思惟所断之因──瞋恚因之罪过,

庚二、遮阻瞋恚应合理。


庚一、思惟所断之因——瞋恚因之罪过

         产生所不欲,阻碍所欲得,得不悦意食,瞋炽摧毁吾。

做所不愿意做之事,而所意许之事却受阻挠,犹如获得不悦意之食物而孳长瞋恚心,摧毁自我。


庚二、遮阻瞋恚应合理

         故应尽断除,彼瞋敌之食,唯此敌害我,更无他余事。

         遭遇任何事,不挠欢喜心,瞋忿不济事,丧失诸善行。

         若犹可改造,岂有不欢喜?若无可改造,瞋恚有何益?

因此,我之“敌人”(犹如食物)──此瞋恚之食,将导致心意不安乐,理应摧毁断除之。亦由此因,唯除此敌之外,并无其它。反观无论面临任何扰乱我安乐之事情,应不致使心“不安乐”──瞋恚。倘若瞋恚而动气,将不能完成所愿之事,且将丧失诸善业之功德。

倘若对于既成事实犹可挽救,岂有不欢喜而瞋恚?应无此事。倘若终无挽救之机会,对事瞋恚岂有利益?以无利益故,瞋恚不合理。


己二、详说,有二:

庚一、总说瞋恚境之区别,庚二、遮止瞋恚。


庚一、总说瞋恚境之区别

       不许我与友,苦侮辱粗言,不悦耳之语,反之则为敌。

一般人不容许自己或诸亲友遭受痛苦,不愿受侮辱,不欢喜听闻低贱之粗言,不甘心受毁誉──不悦耳言语等四相;反之,施予上述四者则为敌人。若为遮止敌人,则承受痛苦者(自己、亲友、敌人)不能获得安乐等计十二种。为阻碍此十二事,故产生瞋恚。


庚二、遮止瞋恚,有二:

辛一、遮阻不可意乐之瞋恚,辛二、遮阻所喜乐受阻之瞋恚。


辛一、遮除不可意乐之瞋恚,有三:

壬一、遮除自作四过之瞋恚,

壬二、遮除亲友作四过之瞋恚(遮阻对师长恶行引生之瞋恚),

壬三、四善遮除敌人之瞋恚(善待怨敌遮止瞋恚)。


壬一、遮除自作四过之瞋恚,有二:

癸一、阻止自作痛苦之瞋恚,癸二、遮除受侮辱等害之瞋恚。


癸一、阻止自作痛苦之瞋恚,有三:

子一、坦然承受痛苦,子二、决定思惟法忍,子三、不作忆念所有危害──忍辱。


子一、坦然承受痛苦,有四:

丑一、轮回之自性,丑二、厌离之因,丑三、观修忍辱,丑四、作意于功德行相。


丑一、轮回之自性

       乐因极其微,苦因极其多。

生死轮回中,安乐之因──善行等极其微少,而痛苦之因──不善业等极其繁多,毋须费力即可发现,产生之痛苦乃轮回之自性,故须忍辱。


丑二、厌离之因

       无苦无出离,故心应坚忍,苦行伽那巴,无义忍烧割,

       我今求解脱,何故反畏怯?

若无痛苦,则不知自轮回中生厌离心──无法从轮回中出离,因此,汝心应坦诚承受痛苦,愿汝能坚定地忍受之!复次,外道自在天神派,遮阻苦行而崇信自在天女——邬玛之信徒,于仲秋之际,有一天或三天虔诚且疯狂之行为──燃烧自身与砍伤自体等。又为了与南印度(Karnatic)地区外道苦行者竞争,以矛、枪相互刺伤,所承受之痛苦,虽无实质意义,且须忍辱。为了真实解脱之我,为何反而畏怯?


丑三、观修忍辱,有三:

寅一、教说,寅二、详说,寅三、结论。


寅一、教说

       久修不易成,此事定非有,修忍小害故,当能忍大害。

若修习不变成愈容易之实事,决定无。譬如诸吝啬者以修习之熏习力,于痛苦处作安乐想,菩萨亦对一切痛苦作为安乐想之修习故;《宝积经‧父子会见品》云:“一切法趣向安乐。”必当获得禅定。此乃《入行论大疏》所提示。因此,对于微小伤害修习忍辱,其后当能忍辱于重大伤害。


寅二、详说

       蛇及蚊虻咬,饥渴等苦受,乃至癣疥等,岂非无义苦?

       至于寒热风,病缚捶打等,我不宜软弱,否则反增苦。

       有人见己血,反增其猛勇,有人见他血,惊慌且闷绝。

       修习心坚固,和怯弱之理。

《入行论注疏》云:“教说修习‘稍微痛苦’,若联想蛇咬、蚊虻螯,饥渴之苦受,以及癣疥之痒等,岂非无意义之痛苦?诸遭遇者应忍辱方为合理。”复次,对于冷热、风雨等天气变化,疾病系缚和遭人捶打等,若我不能承受则太懦弱。所受之伤害将愈增长痛苦。复次,有些人现见自己流血,产生增上威猛心,有些人望见他人流血,则易心慌且昏倒,依此二者次第,形成“令心坚强”、“令心畏惧”等方式之修习能力。


寅三、结论

       故漠视害苦,不为诸苦毁,智者遭受苦,心不乱清明。

故修习切莫重视承受之一切伤害,而且发愿不为诸苦恼所损毁。智慧者虽遭受痛苦,然而内心极为清明,不因痛苦而内心浑浊错乱。


丑四、作意于痛苦之功德行相

       决战诸烦恼,战时受多害,漠视一切苦,摧毁贪瞋敌。

       胜彼谓勇士,其余如弒尸。苦恼有功德,厌离除骄慢,

       悲悯轮回者,羞恶喜善行。

与诸烦恼战斗之战士,于战时当遭受许多伤害,然而必须忽视承受一切伤害之苦,摧毁贪瞋等烦恼敌,诸战胜敌人者谓之勇士,杀害其余有情者,犹如弒杀尸体,毫无意义。复次,苦恼之功德,乃令人具厌悔心,并能消除骄慢;对于具苦恼之轮回生死者,祈使远离苦恼──产生慈悲心,羞惭于苦恼之因──罪恶,以及苦恼之对治──欢喜善行。


子二、决定思惟法忍,有三:

丑一、遮除对能害者之瞋恚,丑二、断除瞋恚之不合理之答辩,丑三、结论。


丑一、遮除对能害者之瞋恚,有三:

寅一、不由自主之能害者是瞋恚对象不合理,

寅二、破斥能自主之能害者——神我,寅三、结论。


寅一、不由自主之能害者是瞋恚对象不合理,有三:

卯一、承受不由自主之逆缘瞋恚不合理,

卯二、无思惟之瞋恚不合理,卯三、结论。


卯一、承受不由自主之逆缘瞋恚不合理

       不瞋胆病等,痛苦之根源,岂瞋诸有情,彼皆缘促成。

       譬如不欲事,此病仍然生,如是不欲事,缘力生烦恼。

或作是念:仇敌让我感受痛苦,故我瞋恨仇敌。反观胆、肺等许多病苦(苦之大根源),尚且不瞋恚,为何仅瞋恚存于心意之仇敌?若作是念:胆病等缘生法乃不由自主地引发,故不瞋恚。一切能害(胆病、仇敌等)亦为烦恼缘生之痛苦,虽如是不欲许彼烦恼之缘件,然而烦恼之缘起——仇敌亦不由自主地涌现,犹如不欲许之胆病(癌)依然产生。


卯二、无思惟之瞋恚不合理

       虽不思瞋恚,瞋诸人之过,无意识而生,瞋恚如是生。

一般人或作是念:胆病等源于无思惟意识之创伤,仇敌乃由思惟意识而瞋恚,虽谓“瞋恚”乃由不思惟意识而产生,犹如诸世俗凡夫唯仅于缘件卑劣时产生瞋恚;又云:“唯仅从缘件却孳生瞋恚。”此是不思惟意识下,瞋恚皆如是情况而生。


卯三、结论,有二:

辰一、不由自主所引生之瞋恚,辰二、无思惟意识所引生之瞋恚。


辰一、不由自主所引生之瞋恚

       所有一切过,种种诸罪恶,皆缘件所生,全非由自力。

尽所有烦恼等过患生起之种种罪恶,皆缘于各种条件之组合而产生,非由一“自力”(译注:“自力”乃造物者、创造者、一元论)而生。


辰二、无思惟意识所引生之瞋恚

       彼诸众缘聚,谓生无意识,缘生谓我生,此思为非有。

诸罪恶之缘件──种种因之行相,说明诸罪恶之异熟果呈现于无思惟意识。缘起而生瞋恚之果──缘生性,亦无所谓“(增上缘)我所生”之想法。


寅二、破斥能自主之能害者──神我

(若作是念:外道数论师与正理师等承许神我主宰一切。如下述说“自性”与“神我”等自在者)仇视之害心产生诸恶果。破斥此说有二:一、通常破斥神我与自性。二、破斥神我是常。


一、通常破斥神我与自性

       何许谓自性,为何假立我?彼性应生我,思惟应不生,

       无生故无彼,彼时岂许生。

〔有  法〕:所谓欲许“自性”为何?假立“神我”名是何因?

〔所立法〕:为能害者等之作用故,思惟之后“应生神我”,其实应不生神我。

〔因  支〕:因为无生。

〔  喻  〕:如石女。

因相成立彼诸外道,“承许神我是常自在”。若是缘生则是无常,因缘力故“我”应转成依他起。

〔遍相成立〕:“无生”,即使“神我是常”亦终究无,彼时云何欲许能害者等之生,遍满无有能害者。


二、破斥神我是常,有二:

 (一)、破斥神我是能享用者, (二)、破斥神我是能生结果。


 (一)、破斥神我是能享用者

       于境恒散敌,亦非变成灭,为何我是常?如虚空无作。

若谓:神我是自性专注之主体──能享受作用?

〔有  法〕:神我。

〔所立法〕:应如“烦恼敌”执持独一体性──永恒常驻:水无“破灭”,或终变成无。

〔因  支〕:如“烦恼敌”──独一体性变成散乱于外境(六根"六尘"六识),彼能执性是常故。因为承许因相故;亦或连常名称也不能契入是常故。


 (二)、破斥神我是能生结果

       纵与他缘遇,不变有何用?作时亦如前,彼作有何用?

       谓彼作是此,岂有何关系?

《入行论大疏》云:正理师欲许“我是常”是一种无思惟──诠说灭谛故。

〔有  法〕:类似彼神我。

〔所立法〕:应显示非能害性之作义者。

〔因  支〕:我倘若是常,因常之故如虚空。

若谓:虽我是常,然而须与诸无常之(众生、物质等)他缘相遇,而成办事业?云:彼说法亦不合理,自性是不变性,他缘作用与否,岂有差别?无差别。如此藉他缘利益作用之时,若我亦如前不变,则他缘作用性不成立,相对地我前时(单独存在)──无他缘,又有何差别作用?若是变异,则常之特性丧势。因此我饶益彼,谓我是作用者,岂有何彼能利、所利二者之关系,因为“常”不能达成利益之原因。


寅三、结论

       是故一切法,依他非自主,如是知如幻,不瞋诸实事。

是故诸法乃依他起,若诸缘亦随前时之依他起而生,彼诸外缘无自主。无尽前际故,终究无能自主之体性。如是了知,一切如无谛实之幻相,对逆缘诸法不应瞋恚。


丑二、断除瞋恚之不合理之答辩

       由谁除何瞋,遮除之非理,许瞋除苦灭,故非不应理。

倘若一切如幻化,诸法非谛真,以何种补特伽罗或方法,遮阻何种瞋恚?“遮除”本身亦非合理?若依于世俗谛遮除瞋恚,欲许诸瞋恚或诸痛苦永远断除,亦无不合理,此为善天论师于注释中之说法。《入行论大疏》云:“若诸法从缘而生,遮除瞋恚不合理。”此乃答辩之说法。


丑三、结论

       若见敌或友,作不合理事,思此乃缘生,忍受甘如饴。

       若将成办事,谁亦不欲苦,是诸有情身,谁亦不愿苦。

因此不论仇敌或亲友,若现见做不合理之事,类此“不合理事”即不能自在,应思惟此乃因缘所生,心意应该安然而不错乱地忍受。倘若将成办汝所期望之事,则无论谁亦不希望产生痛苦,故一切有情身,谁皆不愿有痛苦。


子三、不作忆念所有危害──忍辱,有三:

丑一、能害者是慈悲之对象为合理,丑二、能害者是瞋恚之对象为不合理,

丑三、教说瞋恚之原因是颠倒见。


丑一、能害者为慈悲之对象为合理

       散乱心迷惑,刺等自戮伤,为得女色等,贪恋亦绝食。

       有人跳崖死,如饮毒药食,非福善之行,恒时自损伤,

       尔时烦恼力,自虐且自尽,彼时于他身,岂能不损害?

       如是生烦恼,心住于自杀,纵不生慈悲,生瞋亦不当。

诸能害或因自己散乱心——烦恼业力使然,对自身以刺刀等戮伤(自我虐待);为获得女色和珠宝等,产生贪恋而且绝食,有些人为了自毁而跳崖,或食毒、饮硫酸等,皆非福善之行为,乃对自己长期之虐待。当烦恼业力极为强烈,甚而自杀时,岂能不损害他人之身?类似此由烦恼业力,而心住于自杀等行为者,对彼等产生慈悲心乃合理,纵使不生慈悲心,亦为何生瞋恚心?故知生瞋恚心是不应理。


丑二、能害者是瞋恚之对象为不合理,有二:

寅一、观察能害自之体性,寅二、观察伤害本身之罪过。


寅一、观察能害自之体性,有二:

卯一、体性,卯二、观察伤害理趣。


卯一、体性

       倘若害他人,诸愚者自性,瞋彼不应理,灼性如怨火。

       然瞬间忽过,有情之本性,则瞋亦非理,如瞋烟蔽空。

倘若加害他人为诸愚者──凡夫之天性,则瞋恚他人为不应理。瞋恚如燃火之自性,怨恨相似于瞋恚。受害等瑕疵皆瞬间且短暂,亦为一般有情之本性,虽说如是,瞋恚亦不应理。缘起性空乃自性空,犹如瞋烟掩蔽天空。


卯二、观察伤害理趣

       棍杖所捶打,若瞋施杖者,彼亦瞋所遣,理应憎其瞋。

假若仇敌以棍杖、兵器等物捶打而受伤,实质之伤害者是棍杖,应对棍杖瞋恚方合理。假若认定施杖者为怨敌,或是对怨敌瞋恚,或怨敌亦受他自身之瞋恚屡次地促动而受害,则应慎恨他个人之“瞋恚”才合理。


寅二、观察创伤本身之罪过,有三:

卯一、阐说前世伤害他人之罪过,卯二、阐说自身之罪过,卯三、阐说业之罪过。


卯一、阐说前世伤害他人之罪过

       我昔于有情,作如是伤害,故有情为害,我应受此报。

我往昔对其他有情造作如前所述之种种伤害,故有情现今伤害我,理应受此报。


卯二、阐说自身之罪过

       敌器与我身,二者皆苦因,敌器中我身,应当瞋于谁?

       似人身疱伤,轻触苦不堪,我盲目爱执,遭损当瞋谁?

怨敌之武器和我之身体皆为造成创伤痛苦之因;怨敌投掷武器,而我以身体抵挡,若裁决此二者则应瞋于谁?理由乃相似。

因此,犹如人身之疱伤,稍触即有不可忍受之痛苦,爱惜身体等盲目之痴情──蒙蔽智慧眼而爱护自身,对一切伤害,究应瞋恨谁?故瞋恨他人为不合理。


卯三、阐说业之罪过

       凡夫不欲苦,偏爱诸苦因,由己罪受害,岂能憎于他。

       喻如地狱卒,及诸剑叶林,皆由己业生,应当瞋于谁?

诸凡夫既不喜痛苦,又贪着痛苦之因——恶业与维护自己之身体;既已作此二相,且为守护自身之罪又造伤害,岂有憎于他人之理?应无此理。譬如地狱之使卒,和剑叶林等产生地狱者之业相,皆为自己造业产生自己之受害相,应当瞋恨谁?故瞋恨于他不合理。


丑三、教说瞋恚之原因是颠倒见

       我业力鼓动,使他损害我,有情堕地狱,岂非我害他。

       依彼修忍辱,能净诸多罪,彼等因害我,长久堕地狱。

       我受彼损害,彼却饶益我,何故颠倒见,以恶心瞋彼。

       我修有功德,必不堕地狱,若我自守护,则彼何所得?

       若以怨报怨,彼诸不守护,我行将退失,苦行亦毁灭。

由于往昔我伤害他人业力之驱使,致使他人伤害我;倘若怨敌因造作诸伤害而须堕入地狱,则我昔日所造作之伤害,岂不该堕地狱?应堕地狱!基于此伤害而修忍辱后,得以清净诸多罪业。怨敌伤害我──我依怨敌之造作而受害,诸怨敌将长时堕落地狱而受诸痛苦。由是观点,怨敌乃是饶益我,为何我因颠倒见起恶心瞋恚他?故瞋恨不合理。

或作是念:倘若他人作恶缘,岂不趣入地狱(若思惟实有忍辱功德,则不趣入地狱)?若作是念:于伤害之平等性,趣入地狱与否不应差别?承许如是理念,以我之思惟功能,自守护不趣入地狱,彼诸造成伤害之敌者,值于此时岂生守护怨敌之功德?不可能产生。

然若汝之忍辱功德,能利益汝自身之守护,而不救护怨敌,岂具足正念或是无慈悲心?虽然我之忍辱功德亦不能挽救堕入地狱之怨敌;更何况不修忍辱,如何救护?然而若我以怨报怨,甚而增衍彼诸怨敌之罪业,不仅不能救护彼等怨敌,我亦退失沙门四种净行,因此,亦当毁灭了最胜苦行──忍辱。


癸二、遮除受侮辱等害之瞋恚心,有三:

子一、侮辱等不能伤害,子二、毁訾作障于利养,子三、瞋恚他人不欢心为不应理。


子一、侮辱等不能伤害

       意识非形体,谁亦不能毁,若耽着此身,身为诸苦害。

       毁訾及粗语,与彼恶名称,身不为苦害,汝心何故瞋?

       他人不喜我,彼于今后世,不能毁损我,为何不喜彼?

因怨敌造成身心任何伤害而瞋恚时,首先,对心伤害瞋恚不应理,心意非形体性,即使任何人以兵器等亦不能毁坏;然而心若耽着于身,则诸苦痛能伤害身体;因苦恼之伤害故,身心二者皆受害?谓:粗言恶语侮辱之词若不能伤害身体,何况是心意?对于诸辱骂之文辞,汝心为何极为瞋恚?若谓:我辱骂诽谤他人,则他人将不喜悦我?故今生或后世,我修忍辱而不为害他人,则我为何不喜悦他人?无理由不喜悦他人。


子二、毁訾作障于名闻利养,有三:

丑一、瞋恚罪业极重,丑二、名闻利养无实义,

丑三、遮除“名闻利养实有意义”之分别见。


丑一、瞋恚罪业极重

       作障利养故,若我不喜彼,我利终将舍,罪业则坚住。

       吾宁今死殁,不许邪命活,纵使长久住,死当堕苦趣。

倘若因为受侮辱、毁訾等致使他人不喜欢我,而阻障(我个人之)利养,则我不允许受毁辱?曰:即使我获得利养,然而此世终将舍弃,且(利养)又不随行于后世,而瞋恚之罪恶,于尚未领受果报之前,必然坚住。故我今日若无利养,则宁死亦不伤害他人,而求邪命且长久自活;纵使得以长久邪命,亦无法超越死亡之痛苦,且死后亦将领受因邪命自活而招感异熟果报之痛苦。


丑二、名闻利养无实义

       梦受百年乐,苏醒是如何?他受须臾乐,苏醒是如何?

       此二人苏醒,彼乐不复还,长短寿二者,临终唯如是。

       获得多利养,长时享安乐,犹如遭盗劫,赤裸空手还。

假使有人于梦境中享受百年之快乐,梦醒之后将是何种情境?又有人于梦境中享受短暂之欢乐,梦醒后又将是何种情境?前述二者,皆经历梦境之快乐,待苏醒后,快乐已不复返。人世间有长寿与短寿,临终之时,生前所领受之快乐死后亦不跟随,此乃确然之事。生前虽获得诸多利养,且长时享受荣华富贵;然而死后犹如遭强盗洗劫般,诸稍许快乐亦不能带走,唯有赤裸空拳而归,故利养等并无实质意义。


丑三、遮除“名闻利养实有意义”之分别见

       利得以活命,修福并灭恶,若为利得瞋,福尽岂无恶。

       为何而活命,若彼性退失,唯一作恶事,彼活命何益?

倘若利养能圆满生活上之顺缘,将可长寿,得以灭除罪恶增广福德,所谓:“自长久法行生命,乃至增衍善相续。”故利养是大事,对于阻碍利得应瞋恚否?云:为利养故,因遭遇阻碍而瞋恚,既非增长福德又非消除罪恶,因此,为求活命,倘若退失福德仅作恶事,对活命有何益处?应无实义。


子三、瞋恚他人不欢心为不应理

       若有情失信,瞋恚谤我者,如是何不瞋,诽谤他人者。

       不信随他人,汝忍此不信,烦恼生诽谤,如是何不忍?

倘若其它有情对我退失信任心──不喜欢,则应瞋恚谤我之怨敌?云:若如是,汝为何不瞋恚诽谤他人者?彼者亦能退失他人之信誉。至于别人对他虔信与否,乃根据他之功德,随附虔诚之有无。反观之,若汝能忍受别人对他之不恭敬,对于诽谤汝之人,又为何不能忍受?彼亦随附受诽谤而产生烦恼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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