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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受戒(释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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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受戒

编辑:释宽彬
来源:闽南佛学

  内容提要:平常说的受戒,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传戒(或授戒)与受戒。传戒是设立法坛,为出家僧尼或在家信徒传授戒法的一种方式,亦称开戒或放戒。就求戒的人说是受戒、纳戒或进戒。佛教大、小乘的戒法有:在家居士受的五戒、八戒;沙弥(尼)十戒;式叉尼六法戒;比丘(尼)具足戒和菩萨戒五种。每一种受戒法都有一定的仪轨和一定的条件。本文主要依据《四分律藏》及南山诸疏、钞对比丘、比丘尼受具足戒的几个主要事项,作一简介。意在了解受戒的真实意义,体会佛陀制戒的根本精神,更好地如法依戒行持。
  关键词:受戒具足戒比丘(尼)白四羯磨
  作者简介:释宽彬,闽南佛学院2001级本科毕业生。

  近年来,国内每年都有七八个道场举行传戒法会。不论哪个道场传戒,都是场场爆满,时间长、人数多,成为中国佛教特有的盛大传戒法会。然而,受戒者多,懂得受戒意义者却很少,以后能学戒、持戒者则少之又少。受戒不如法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根本不懂戒律的开遮持犯,仅凭出家有年,小有名气,就俨然登上戒师的宝座,作了戒和尚。戒子(求受戒法者)中,有的是为了得到一张戒牒而去受戒的;也有的是为了师父而去受的;还有的不满二十岁或缺衣、无钵同样登上戒坛的;还有一种是见他人去受也跟着去受的。……如此授受不如法,使受戒多流于形式,造成了僧人队伍鱼龙混杂,贻害无穷。为期待更多的人了解受戒的意义,如法的授受,以确保僧团的清净庄严,学生从律藏中把有关受戒的内容整理出来,以便学习和行持。因刚刚学戒,对戒律了解不多,文中若有不当之处,乞请读者慈悲指正。

  一、具足戒的含义
  通常所说的“受戒”是指比丘、比丘尼具足戒。在我国由于南山律疏失传,致使三百多年来,受戒作法一直都是根据见月律师编写的《三坛传戒正范》,把沙弥(尼)十戒、比丘(尼)具足戒、菩萨戒一期性传授。由此,一些人误认为三坛一起受才叫具足戒。而佛世时,沙弥十戒通常是剃度出家以后就应受的,以后因缘具备才进受具足戒——声闻戒。诸大比丘亦未必全受菩萨戒。受具足戒后,若未发菩提心,行菩萨道,是不与菩萨戒的。而现在传戒,不管有没有发菩提心一概为授菩萨戒,以为不受不圆满、不具足,这是不学无知而产生的错误观念。

  所谓“具足戒”,梵语upasampanna,巴利语同。音译“邬波三钵那”,意译“近圆”,有“亲近涅”之义。又作近圆戒、近具戒、大戒,略称“具戒”,指比丘(尼)所应受持之戒律。因与沙弥(尼)所受十戒相比,戒品具足,故称具足戒。至此,“具足”二字之意义已有明显变化了。据《四分律》载比丘的具足戒共二百五十条,比丘尼戒共三百四十八条(一般概称为五百戒),具有五篇七聚之分,《灵芝资持记·释诸戒受法篇》把“具足戒”解释为:

  若复细论,饮食衣服房舍卧具,常住现前四种僧物,行住坐卧俯仰威仪,大小便利,一切作务,无非法制,所谓森然万境,何事非持?若不尔者,岂名具足。若不先发行自何生。故知。受前预须季学,沙弥建位,正存于此,今时昧教,谁复知之?〔1〕
  由上可知,具足戒含摄了比丘、比丘尼行、住、坐、卧,俯仰威仪等一切行为规范、生活准则,即所谓的“三千威仪,八万细行”一览无余。具足戒是通向涅的桥梁,受持具足戒,才正式取得比丘(尼)的资格。

  二、具足戒受法种类
  由众生烦恼、业、报之不同,佛制僧尼二众的受戒方法亦有种种不同,归纳起来比丘戒有五种受法,比丘尼戒有七种受法,以下作一简介。
  (一)比丘戒五种受法:在道宣律祖(以下简称宣祖)《随机羯磨·诸戒受法篇》中说:

  比丘授戒法:佛言,善来比丘、破结使比丘、三语比丘、边地持律五人受戒比丘、第五中国十人受戒比丘。上列五受,并正律文善来、三语唯局佛世,余三通于灭后。〔2〕
  上文说比丘授戒法共有五种,其中“善来、三语”二种受法只有佛世才有,其余三种通于佛世及佛灭度以后。就是说现在只有后三种受戒法了。
  1、善来比丘:梵语svagata,巴利语sagata
  。音译作沙竭陀、莎揭哆、娑婆揭多。为印度乃至西方比丘欢迎来客所用之语。凡人来寺,即须迎前唱言“善来”,即“其来正好”之意。
  善来比丘,约《四分律》说必已证初果(他部通凡)。其受戒方法是——受戒者先自发言:“我欲于如来法中修梵行”等,佛方召言:“善来比丘,于我法中,快修梵行尽苦源。”〔3〕受度的人,便以自己的宿根愿力与佛陀之威神相感应之下,当即须发自落,袈裟著身,钵盂在手,比丘的一切相貌威仪都具足了。这是佛陀从成道到入灭一贯使用的传戒方法。
  据律载,佛陀初期所度的大弟子几乎都是善来比丘,如陈如等五人,满慈子等十人,三迦叶等一千人,舍利弗和目犍连共二百五十人,释迦族王室弟子五百人,跋度帝五百人,群贼五百人(见《摩诃僧癨律》)。以此可知,善来比丘是当时僧团中的主要成分。但是,并非每一位出家人都是宿具深厚善根,都能因佛说“善来”而得度。因此,释尊后来规制了简单的受戒作法仪式。
  2、破结使比丘:《羯磨疏·诸戒受法篇》:“破结者,此人修慧惑尽,道证无学,会正理穷,自然感戒。从所破为名,故曰破结也。律云,若能修道成罗汉,即名出家受具足也。”〔4〕这是说先未受戒,由修证智慧、断除烦恼,证得罗汉无学果后,而自然得具足戒体,这也是我们凡夫所望尘莫及的。
  3、三语比丘:三语即三归。佛成道后,度百十一罗汉以后,令往人间游行说法。若有因缘接引欲出家受具足戒者,佛许诸罗汉教令剃发染衣,凭归三宝,依仗心成,而得具足戒。如《四分律·卷三十二》云:
  佛言。自今已去听汝等即与出家受具足戒,欲受具足戒者,应作如是教令,剃须发、著袈裟、脱革屣、右膝着地、合掌,教作如是语:我某甲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今于如来所出家,如来至真等正觉是我所尊。如是第二、第三竟。我某甲已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于如来所出家,如来至真等正觉是我所尊,如是第二、第三。佛言,自今已去听三语,即名受具足戒。〔5〕
  即欲受具足戒者,须先剃除须发,披上袈裟,脱去革屣(皮鞋),右膝着地,恭敬合掌,发至诚心,皈依三宝,即受戒圆满。三语受戒,施行到佛成道八年后,佛制断用,令兴羯磨受戒。(见《四分律·受戒犍度法》)
  4、中国十人受具:此处“中国”是指中印度,是僧尼多居、佛法兴盛之地。自从羯磨受戒开始后,男众受戒要有十个比丘才能承办。尼众须二部僧(僧尼各十人)传授,这一羯磨受戒仪式在原始佛教中是隆重而又平常化的,通常都是在半月说戒的时候举行。除此之外,安居日、自恣日等都是受戒的好机会。如《五分》卷十六中说:“佛言:听因布萨时,自恣时,僧自集时,受具足戒。”〔6〕
  发心出家者,或一、或二、或三,因缘成熟,欲受具足戒的,只要师长及大众同意,就可以集众为其受戒,只需几个小时就完成了。其作法程序为:审核(问遮难)合格后,由一位“饱学而有资格的僧人”引导他于十个比丘以上的僧团白四羯磨(一次宣布,三次征求意见),如果三次重复此语,只要有一人表示反对,便是僧不和合,则受戒羯磨不成,受戒者也就不能具足比丘(尼)资格了。若无人表示异议,授具足戒的仪式即告完成,受戒者就取得合法的比丘(尼)资格了。
  5、边方五人持律受具:边隅地带,荒凉危险,僧少游行。律中记载,有一叫亿耳的沙弥,欲受具足戒,三年待僧,方满十人,为此目连尊者提出,佛于是开许边地持律比丘可以五人授戒,但若边地僧多,仍须十人,如《行事钞》云:“边方无僧,曲开五人持律得受。若后有僧,用本开法,得戒得罪。”〔7〕

  (二)比丘尼受戒法七种
  灵芝元照律师《济缘记·诸戒法篇第三》云:
  佛言:“有八敬比丘尼;善来比丘尼;破结使比丘尼;羯磨受中有遣信比丘尼;十岁曾嫁比丘尼;十八童女,二岁学戒,二十众比丘尼;边方义立十众比丘尼;前三唯局佛世,后五通于像末。”〔8〕
  1、八敬比丘尼:即依八敬法而得具足戒。八敬法,又名八尊师法、八不可越法、八不可过法、八不可违法。如来成道十四年,佛姨母大爱道及五百释女求出家,佛以女人无弘化之益,抑而不许。后阿难代为三请,佛陀观机成熟,于是提出“八不可过法”作为女子出家的条件,若能终身奉行,便得具戒。如怀素《尼羯磨》卷上云:“阿难,今为女人制八尽形寿不可过法,若能行者即是受戒。”〔9〕八敬法指的是哪八条呢?《行事钞》云:

  今列其名,一者百岁之比丘尼见初受戒比丘,当起迎逆礼拜问讯请令坐;二者比丘尼不得骂谤比丘;三者不得举比丘罪,说其过失,比丘得说尼过;四者式叉摩那(学法女)已学于戒(六法),应从众僧求受大戒;五者尼犯僧残(罪名),应半月去二部僧(比丘,比丘尼)中行摩那?;六者尼半月内当于僧中求教授人;七者不应在无比丘处夏安居;八者夏安居讫,当诣僧中求自恣(自恣,是一种忏悔之法,用现在话说即批评与自我批评)人。如此八法,应恭敬赞叹,尽形寿不应违。〔10〕

  佛制八敬法,允许女众出家,阿难将世尊之语告知了大爱道等,她们欢喜不尽,发誓“顶戴受持”,即成出家受具足戒,是为比丘尼出家受具戒之本源。也有说唯大爱道一人依八敬得戒,余五百释种女从十一众,即大僧十人及大爱道边受具戒。
  2、善来比丘尼。此受法,同于比丘。
  3、破结使比丘尼。此受法,同于比丘。
  4、遣信比丘尼:在佛教史上,只有达摩陈那(亦有说是法预)比丘尼一人为遣信得戒。因其姿貌环逸,素染俗心,出寺诣僧,恐成陵染,为避途中遇命难、梵行等难,佛陀特许差使往大僧中求办羯磨,于僧中作法已,使者回来转告,彼便得戒。因使感戒,即名“遣信比丘尼”。宣祖曰:“今时所量非类,故闭故。” 即自唐以来,已没有这么优秀的女子了,所以这种受法早已停止。

  5、十岁曾归比丘尼(或言小年曾嫁比丘尼):指十岁以前就已出嫁的女子,其年岁虽小,但结婚以后,须上侍奉公婆,下侍丈夫,深闲仪礼,能任忍劳苦,耐人恼辱。加上对世间苦空无常的道理有了一定的体验,亦有持戒的能力,故佛许比平常的女子减八年受具戒。即十岁出家,先与式叉六法戒,二岁验身、炼心,满十二岁,就可以受具足戒了。所以,尼众受戒没有强调年满二十,只说年岁已满,指的是已婚女子,出家作沙弥尼后,又经式叉戒两年考验合格就可以受大戒,而大僧必须满二十岁才可受具。
  6、二十众比丘尼:《缁门警训》卷第三云:“戒疏又云,二十众受者,为明女报惑深智浅喜生慢怠,必欲受具,僧尼各十方发胜心。”〔11〕即与男子相比,女众烦恼较重,易生怠慢,须借助殊胜的因缘才能发起殷重心感戒纳体。此因二众立名,即女众受具足戒,须先在比丘尼十人中白四羯磨作本法,得本法已,再往比丘十人僧中白四羯磨受戒。具足戒是在比丘僧中得,若不作本法直往比丘僧中受戒,可以得戒,但戒师得罪。
  7、边方义立十人比丘尼:边远地区佛法不兴,出家人少,故佛开比丘尼受戒只需僧尼各五人(即三师二证)即可承办具戒羯磨,就可以传戒(比丘只需五人僧)。

  这七种受戒法中,其中第六、第七两种皆名二部僧受戒。以上受戒法,通于比丘、比丘尼的有“善来”与“破结使”两种,合僧尼二众,总有十种受具足戒法。
  弘一律师于丁丑年(公元1937)正月十六日,依宣祖《南山业疏》及《灵芝记》作“僧尼十种受法料简图”,将以上十种受戒法,分十八个项目:
  ①受缘作法通局;②约报通局;③约时通局;④约方通局;⑤约顿渐通局;⑥约诸部通局;⑦秉法差别;⑧教被凡圣;⑨约缘明受;⑩说结不同;乞有无;立戒相;、立和尚;教被多少;就缘优劣;对过有无;对功能;约受前后等。
  以图表的形式将僧尼受戒法非常详尽地表示出来,条列分明,一目了然。此图录于《弘一大师律学讲录卅三种合订本》,此不一一详列。有心者请自行查阅,以作更详细的了解。

  三、授受的条件
  前文说明了僧尼十种受戒法,这十种受法中,末法时代所使用的只有“羯磨受戒法”一种。羯磨受戒的特点是讲究因缘条件,即授受双方皆要条件具备,才能如法如律的授受,否则虽受而不得戒。如宣祖《随机羯磨》云:“佛世利机,契动便感。末时浇薄,圣制从缘。缘集则作业功成,缘散则戒德无立。”〔12〕又云:“戒是生死舟航,正法根本。必须缘集相应。有违虽受不得。”〔13〕羯磨受法需要哪些条件呢?宣祖在《行事钞》中有非常详细的说明。《行事钞·受戒缘集篇》列举必须具备五种因缘:一能受有五、二所对有六、三发心乞戒、四心境相应、五事成究竟。下面作一简单的说明:

  (一)能受有五:能受,指受戒者,即新戒子。“能受有五”是指欲受具足戒者,必须具备五个条件。每一位发心受戒的人乃至欲出家者都应当符合这五个条件,这是得戒的必要条件。
  1、是人道:即简别不是余五趣。《四分律随机羯磨》中引:“律云:天子、阿修罗、非人(即鬼神类)、畜生,不得戒故。论云:三归五戒唯人中有,余道所无。”〔14〕这里说三皈依戒,唯人道众生才有资格受,余五道的众生无能力受,更何况是具足戒呢?余道的众生当然没份了。因为六道众生,天道乐胜,修罗道多疑,鬼神谄狂,畜生愚昧,地狱常苦,皆不能怀道受戒,惟有人道苦轻下趣,乐不及天,能厌苦欣乐、崇尚道业。比其它道的条件殊胜,才有资格受具足戒。所以说天人、阿修罗、非人、畜生都不得戒。

  2、诸根具足:律中对受菩萨戒者的要求非常宽松。依《梵网菩萨戒经》卷十下所述:除了犯出佛身血、杀父、杀母、杀和尚、杀阿黎、破羯磨转*轮僧、杀圣人等七遮罪者,不得受戒外。其余凡了解法师之语者,无论身为国王、王子、百官、宰相、比丘、比丘尼、十八梵天、六欲天子、庶民、黄门、淫男、淫女、奴婢、八部鬼神、金刚神乃至变化人等尽得受戒。

  从主持佛法的角度讲,僧尼占着主导地位,僧尼的形象就代表着佛法的形象,因此律中对出家众的要求非常高。受戒者不仅是人,还须是人中的优秀者。如宣祖《随机羯磨》引:“律云:若狂、若聋、若哑、若身相不具、百遮等人,一切能污辱众僧者,皆不得故。”〔15〕这里举出身体有残疾、能侮辱僧像的都不许出家受具足戒。律中广列诸遮有一百四十余种。就拿眼根来说有二十余相:谓青、黄、赤、白、蓝、红、水精、极深、三角、大张、斜、等,都不能受戒。因出家人乃世间福田,僧人的职责是弘法利生,续佛慧命。仪表端正能令众生信敬归投之心。若诸根不具,仪表有亏,会污辱僧伦,丑累佛法,招人讥嫌,遭世轻视,断生慧命。所以佛制六根具净,方可出家受戒。由比较可以看出,从佛法住世的角度讲,具足戒比菩萨戒更为重要,故要求的条件更为严格。
  3、身器清净:宣祖《随机羯磨》云:“三身器清净:萨婆多云,先受五戒八戒,曾破重者,更受十戒不得故。律云,先受戒破于重戒,还来受者,名边罪难。又白衣沙弥造诸重业,并十三难摄故。”〔16〕在《行事钞》中宣祖又说:“三身器清净,谓俗人已来至于将受,无十三难等杂过。”〔17〕即身器清净是指从在家到出家,从出家到将受具,期间无十三难(见后文)等杂过。也没有破戒行为,若有则成障缘,不得受具。
  4、出家相具:《随机羯磨·诸戒受法篇第三》云:“律云,应剃发著袈裟,与出家人同。若著俗服、外道服、众庄严具、裸形等,不名受具故。”〔18〕即在将受具足戒、取得僧尼资格以前,必须是剃发染衣,现出家相,否则不可。
  5、得少分法:《随机羯磨·诸戒受法篇第三》引律说:“律云,不与沙弥戒而受具戒,众僧得罪故。”〔19〕又《行事钞》引《多论》云:“所以制十戒者,为染习佛法故,不同外道,一往顿受。佛法不尔,犹如大海,渐深渐入。”〔20〕这是说出家受戒,当依戒之次第而受,不得顿受,亦不得越受。受具足戒,必须先已受过五戒、十戒戒法(尼加式叉摩那六法戒),方能进受具足戒。

  现将以上五种得戒的条件从宽至狭、依次简择如表:(二)所对有六:所对,指秉办授戒(即传戒)的一方。通常说“受戒”,即含“授戒”与“受戒”双方。“所对有六”是指授戒方必须要六法成就:
  1、结界成就 :《济缘记·释诸界结解篇》云:“结谓白二限约,即能被之法。界谓分隔彼此,即所加之处。疏云,加法约处,除彼局此,故曰界也。”〔21〕结界,即划分规定道场的区域范围,使僧团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从事一切佛法活动。如受戒、说戒、自恣等羯磨法,都必须在大众通过白二羯磨作过法的界内举行,否则不如法。受戒是重要的白四羯磨法会,假如没有结界成就的作法界,尽管传戒场面很壮观、很热闹,仍不如法。纵然授受,亦难得戒,一切所作都枉费了。如《行事钞》云:“结界成就,以羯磨所托,必依法界(作法而成之界限)。若作不成,后法不就,故须深明界相,善达是非,访问元结是谁,审知无滥,方可依准。不然,舍已更结。”〔22〕

  受戒应结有场大界,即先标立大界外相、内相及界场外相,以图示之。结界的方法是:召集道场内所有比丘僧(比丘尼作法亦同),其中一比丘唱相,另一比丘白二羯磨结之。先结戒场,后结大界。若已先结大界,必须解去大界界相,再结戒场,后结大界。解戒场的次第正好相反:即先解大界,后解戒场。应在戒场相内解,不得在大界遥解。有人问:受戒结小界是否能成就呢?回答:不成。如《行事钞》云:“若依毗尼母云,直结小界,不以大界围绕,亦不得受。”〔23〕

  因小界唯是难缘才开的,若无难而用,故是非法。现在有的道场传戒,竟有以一省为界的。试想,一省所有僧众,不可限量,岂能同时尽集?又有以戒子进堂仅作洒净当为结界;或界内不尽集,仅三五人在戒场上遥结大界;或不唱相等,这些都是不合法的。由于集僧困难,结界如法者少,故有的大德提出:庙越小,人越少,集僧越容易,则传戒越如法,这是颇有道理的。
  2、有能秉僧:有能够秉持羯磨法的比丘(尼)僧。受戒羯磨唯有通达戒律、戒行清净的人(十师)才能秉办,非个别人及非法众所能作。如《随机羯磨》引《毗尼母论》云:“毗尼母云,和尚二阿黎,并须如法,七僧为证,皆清净明晓故。”〔24〕弘一大师对此解释说:“若唯守戒,无智暗教,持犯不明,终非清净。”即光是自己守戒,若没有智慧,对于戒律的开、遮、持、犯不能晓了通达,亦不算清净,不能秉办羯磨法事。
  在《济缘记·释受戒缘集篇》中,广列二十六个五句来说明什么人有资格传授具足戒,什么人没有资格为人授具足戒等问题,今略举二三以作说明:
  有五法不应授人大戒(无戒、无定、无慧、无解脱、无知见。又云,复有五法,应授人大戒,即反上五句。下诸五句皆尔)。……复有五法(不信、不惭、无愧、懈怠、多忘)。复有五法(不知增戒、增定、增慧、不知白、不知羯磨)……〔25〕
  总之,十师最好是通达三藏,善达戒律的开遮持犯,有修证的体验,有能力教授弟子的导师。

  3、数满如法:《毗尼母论》云:“五缘得成,一、和尚如法;二、二师如法;三、七僧清净;四、羯磨成就;五、众僧和合与欲,是名满足受具也。”〔26〕可见,这里所说的“数满”,非指人数满十人,而是要求作法要和合如法。十师〔27〕中,戒和尚必须是十夏。〔28〕九夏和尚受戒得罪。二师须五夏,七证师随夏多少。
  4、界内尽集:在一个作法界内,不许同时有两种羯磨行事出现。所以,在作法受戒时,界内的僧众必须尽集和合,以防发生别众的现象。别,不同之义。别众,即大众僧不和合。《行事钞·足数相篇》云:“次明别众,谓同一界住,相中有乖,不同僧法。故云别众也。”〔29〕即比丘作法羯磨时,或三业,或四仪与众不同,致使羯磨不能成就。《四分律》中说有三种别众:“四分云,别众者,应来者不来,是身口心俱不集;二应与欲者,不与欲来,是身心不集;三现前得诃人诃,谓心口不集。反此三种则成和众。”〔30〕
  若就四仪来说,“别”是指正作羯磨时,若十师坐、立、向、背不一致,都是别众之相,作法都不成。了解了别众之相后,应尽量防止避免,使界内僧众尽集和合,成就如法的受戒羯磨。

  5、有白四教法:受戒的大事,必须作白四羯磨,即一白三羯磨。一白,即一次宣告;三羯磨,即三次征求大家的意见。共四番作法,名“白四羯磨”或“白四教法”,皆须合于圣教。在作法时,戒师要诵得清清楚楚,无有错脱。若颠倒错说,或说不明了,皆成过失。戒子要听得明明白白,须眼观坛仪,运心作观,以此纳法成体——即完成受戒。
  受戒整个过程应事先解说,让新戒早知才能相应。如果中原、边地语言不通,如戒师说广东话或闽南话等,内地人听不懂;或戒师说英语,戒子听不懂,语言上产生障碍,双方不能互相理解,则不能相应,受戒不成。
  6、资源具足:资源指的是三衣、钵、具,此为僧尼之标志。若三衣、钵、具都没有,又怎么能够成就出家僧相?故律云:“若无衣钵,若借他衣钵,并非法故。”〔31〕有的老师父,不知戒律,自己当初受戒时借人衣钵,现在教徒弟受戒时也到戒场借衣钵。在登坛时,暂借来披一披,待等坛后,又还给人家,这是不如法的。因为在受戒时有审问:“三衣、钵、具足否?”教答:“具足!”又说“此是实语时,真语时。”〔32〕若不具足,而教言具足,这不是教新戒打妄语吗?

  以上所对六缘,从人、法、事、处四个方面说明了授戒作法必具的条件,如下图相摄为:(三)发心乞受:律云:“若受戒人,不自称名,不称和尚名,教乞而不乞。若眠、醉、嗔恚。若无心受,皆不得戒。”〔33〕又曰:“时有强与授戒,后便逃走还家,佛言不得强授人具足戒,即无心也。”〔34〕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自己有兴趣,心甘情愿才能做好。学佛、出家、受戒亦如是,都是个人真心自愿,任何人不得勉强。心是发戒的正因,戒法所依的根本,若本人无心受戒,外力强加,虽受亦不得戒。所以,戒师及威仪师在审核时,受戒者若不真诚,或不乞请,或无心受,皆不成受。

  (四)心境相应:即能对(受戒者)与所对(授戒者)相应。心能当境,境称于心。若心不当境,如眠、醉、痴狂之人及无心受等。若境不称心,如白四羯磨,不如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及知十师非法,戒子生不起恭敬心等。或心境具不相应,皆是非法。所以,《行事钞》引云:“萨婆多云:若殷重心受,则有无教。若轻心受,但有其教,无无教也。”〔35〕无教即无作戒体,具备殊胜缘及殷重心,心境相应才能感发无作戒体。
  (五)事成究竟:《行事钞》云:“始从请师,终至白四,九法往来,片无乖各,皆非别众,僧无不足,羯磨无作,受者心至,则成受也。与上相违,则成非法。”〔36〕即整个传戒法会,从礼请戒师,教发戒缘,审罪问难,以至白四羯磨,片无乖隔,始终无滥才如法。
  以上五缘是受戒羯磨的必要条件,也是衡量得戒与否的标准。

  四、受具足戒的作法次第
  根据南上《行事钞》中所列,受戒的程序有十五项:
  (一)敷座席;(二)打犍椎;(三)集僧;(四)白告;(五)请师;(六)安受者所在;(七)索欲问和;(八)出众问法;(九)白召入众;(十)正明乞戒;(十一)戒师和问;(十二)正问遮难;(十三)、正授戒体;(十四)说随相及四依;(十五)自庆礼词。

  前已说过,因南山诸撰述曾一度失传,因这十五项受戒程序,今大都没有使用。宣祖在我国传戒多是依据见月律师编撰的《三坛传戒正范》,故在此只把名目列出,不加赘述。唯期有志于学戒、持戒、弘扬戒律的诸大善士,多依原典,深究律法,以振兴南山,使道宣律师依《四分律》所成立的“南山律宗”的受戒作法恢复有日。

  五、简别是非,明得不得戒
  受戒是为了得到戒体,能不能得戒,还有一些容易让人产生疑惑,需要辨明的问题。
  (一)沙弥能否听戒?若听,障得戒否?
  现在,教内已基本上公认:沙弥不得习学大律,若学,易成贼住,障碍受具足戒。这种观点完全正确吗?按律制来说有两种情形:障戒和不障戒。什么情况下障戒,什么情况下又不障戒呢?《济缘记?释受戒缘集篇》中设问答说:“问,不闻羯磨,但听戒相,为成障否。答此有二别:若身在众,妄同僧列,但听即成,不必羯磨。若论潜听,必约羯磨。若但闻戒,义应非障。”〔37〕又云:
  问私习秉唱,未具忽闻。及未受前,曾披经律。因读羯磨了知言义,成障戒不?答:准前后文,并论僧中正作,诈窃成障。安有读文,而成障戒。如前善见,偷僧和合,屏唱私读,僧和安在。以义斟酌,定非成障。〔38〕

  又《善见律》中说有三种贼住:
  出家有三种偷:一者偷形;二者偷和合;三者亦偷形亦偷和合。云何偷形?无师自出家,不依比丘腊,不依次第受礼,不入僧法事,一切利养不受,是名偷形;云何偷和合?有师出家受十戒,未受具足戒,往他方或言十腊,或言二十腊,次第受人礼,入僧布萨及一切羯磨,依次第受人信施,是名偷和合;云何亦偷形亦偷和合?无师自出家,依次第受腊,入一切羯磨,受人信施礼拜,是名偷形亦偷和合。〔39〕
  弘一大师释“贼住”谓:“于众僧正作羯磨时,而盗听之,必约听全,兼须晓义,乃名贼住。若听众法对首众法心念者,亦而。”由上,沙弥学大戒是否成难,可归纳为三点:

  1、如果沙弥(尼)或白衣,身在僧众中,自己明目张胆地妄称自己是大僧比丘或比丘尼,一听戒相,不必听羯磨,就成贼住,障碍得戒。
  2、若是偷偷地听,只听到戒相,则不成障碍。如果戒相、羯磨都听到了,必须初、中、后语都听得明明白白,且记得清清楚楚,还要晓了意思才成障。若听一部分内容,不成障。若全听到,但未记全,亦不成障。若全听到、亦全记住了,但若不懂得意思,亦不成障。以我们现在一般人的根机,即使用心强记,也恐难记住,更何况一履耳根便记住不忘,除非是过耳不忘的神童。

  3、如果是为了学习,自己读戒相或者披阅羯磨,不入僧众中参加羯磨,义不成障。
  由上可知,一般情况都构不成障戒的条件。在我国,古德高僧多在俗家之时,就已精通三藏,善识开遮。见月律师以前的祖师也都要求沙弥(尼)应该把所有戒相都认识清楚,只是明朝以后,祖师见众生根机越来越劣,恐怕早习律学,生骄慢心,会讥嫌大僧,受戒后就不发心学戒了,为尊重戒法,故提倡沙弥(尼)不得听戒习律。尽管沙弥学大戒只要不参加羯磨,不构成贼住,不障碍得戒,但也不鼓励沙弥一定要研习大律。为尊重圣制,应次第而受,次第而学。沙弥时把沙弥戒学好,受持好,为受具足戒打下坚实的基础,才是沙弥的当分事。以上举沙弥说,沙弥尼亦同于沙弥。

  (二)受戒时,和尚不现前能否得戒?这个问题诸部律所说不一,有说得戒,亦有说不得戒。《行事钞·诸部别行篇》举五部律论来说明这个问题:
  十诵,无和尚人,受戒得戒。作法僧犯罪。萨婆多云,先请和尚受十戒时,和尚不现前,亦得十戒。若闻死者,不得受具。不现前,不得戒。若僧数满,设无和尚亦得戒。善见,无和尚受者,得戒得罪。黄门为和尚亦尔。伽论云,白衣为和尚与白衣受得戒得罪。非出家人亦尔。萨婆多云:不除需发,无衣钵受者,得戒得罪。若准四分,并不开之。律云:不名受具足戒也。〔40〕

  灵芝元照律师《资持记》对此解释说:“四分并不开者,以初受一法,万行根本,必假多缘,方能成遂。”
  准上可知,诸部开遮不同,故有不同的说法。我国僧尼的受戒与行持都是秉持《四分律》,所以,我们当以《四分律》的主张:“和尚不现前,不明受具足戒”为准。
  在前面得戒的必要条件,所对六法中也提到“有能秉法僧”和“僧数满足”,这都说明了十师的重要。戒和尚,乃比丘(尼)得戒之根本及其归投处,担负着传戒的主要任务,所以受戒时理应现前,方能心境相应,成就作法。

  (三)从犯戒师边受戒,能得戒吗?
  从犯戒师边受戒,能否得戒亦有二种情况:得戒或不得戒。如《资持记·释通辨羯磨篇》云:受戒法中,有从破戒和尚受戒,后生疑,问佛,佛为决之,生疑有四,故成四句:
  一问:汝知和尚破戒否?答:不知。佛言得戒。二问:汝知彼破戒否?答:知。复问:汝知不合从此人受否?答:知。又问:汝知从此人受不得否?答:不知。佛言得戒。四问:如上三句,并答知之,佛言,不得。〔41〕
  又《行事钞》云:
  四分云,弟子知和尚犯戒,知不应如是人边受,亦知虽受不得戒,如此具知,则不成受。反上成也。余之九师,律无正文。准可知也。若和尚犯重,而羯磨师知,亦不成受。以了知所牒,非比丘用故。若十师之内,互知犯重,法亦不成。并了知犯者,不得共住,知何不该。若据律文,弟子知和尚破戒,未显轻重。准义详之,乃至犯吉罗者,亦不成受。以犯威仪不应师德,知不得戒,强受不成,由无心故。既知必须见闻清净,预须选择。〔42〕
  受戒十师本来应该是严守戒法,清净明洁,具足智慧,堪能教授弟子。然在戒法不张的今时,要想找到十位轻重戒等持,清净无瑕秽的师证,谈何容易!所以,戒子要有一分为二的观点:一方面要懂得依净而受,择善而从;另一方面要有包容的心态,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对十师不要了解太多,也不要苛求十分完美。若已知和尚不清净,最好不从其受。因“知不得戒,强受不成”。

  (四)受戒期间,戒子可以出界外吗?
  有些地方传戒,戒子一进戒场,引礼师父就会告知:已经结界,受戒期间不得出大界,否则受戒不成(即不得戒)。戒子于戒期不得出大界,好像亦成积习。其实律里并没有此规定。如《行事钞·受戒缘集篇》云:
  律云,当立受戒人置眼见耳不闻处,若受戒人离见闻处,若在界外等,皆不名受具,恐听羯磨,故著离闻处;犹恐非法,令僧眼见。五分中,以起过故听,安戒坛外眼见处等。 〔43〕
  《资持记》解释说:“界外不名受者,疏云,此通白四之时,令约事缘,界外无失。”〔44〕弘一大师解释说:受戒人不得在界外,此约正受之时,若问遮难,律许界外问。可见,律中所说“不得出界外”是约正登坛受戒作白四羯磨时说的,此时,不但新戒子不得出界外,戒师亦必现在前,十师的行动务必一致。若十师立坐、向背不齐,则成别众,造成受戒不如法。

  为什么要将戒子安置于眼见耳不闻处呢?此有二义:以眼见者,能启发受戒者的胜心;耳不闻者,则恐受者听到羯磨致成得戒的障碍,故应“置眼见耳不闻处”,使立以望僧,增其翘望虔敬之心。律中言不多出界外,是指正受戒之时,非言一期戒会或一月,或半年皆不得出界外。也许今时传戒法会期间,规定戒子不得出界外,大概是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吧。因为几百人乃至上千人的传戒大法会,若都随便进进出出,确实给管理带来很多麻烦。所以受戒者,于受戒期间,配合常住,随众作息,也是理所当然的事,也是去除我执,培福修慧的好机会。

  (五)不问遮难得戒否?
  前已说“受具足戒的作法程序”共有十五项,其中第八项是“出众问法”,就是遣教授师至受者所问遮难。第十二项“正问遮难”是羯磨师在僧众中再一次问遮难。在整个受戒过程中,除了白四羯磨是一白三羯磨重复征问外,再就是两次审遮问难。可见,问遮难对于受戒能否得戒,是至关重要的步骤。故《行事钞·受戒缘集篇》云:“若准律云,不问十三难者,则不得戒。”〔45〕又云:“今问汝遮难,若不实答,徒自浪费。律云犯遮难人,七佛一时为受,亦不得戒。”〔46〕可见问遮难是审查受戒者是否具备受具足戒的资格,即简别戒子是戒器或非戒器的重要环节,共有十三难和十六遮,要一项一项地询问,戒子必须如实地回答,若有一项不合格,就不准受具足戒。所问的十三难是:

  1、边罪难,指曾经受过佛戒,不舍戒而又犯了杀人、行(邪)淫、偷盗五钱以上、妄称自己是圣贤等四条重戒的任何一条,便被弃于佛法大海的边外,一生永障不能再来受戒、不能得道,所以称为边罪。
  2、污比丘尼,指曾经破坏清净比丘尼梵行者(同样若女污比丘亦障戒)。因比丘(尼)是清净之境,彼受戒已,梵行清净,今破其净行,罪过无边,故不可再受佛戒。
  3、贼住入道,前面已经说过贼住有三种:⑴为利养活命,无师自称,自剃须发,混入僧团;⑵身为白衣或沙弥(尼)时,曾经偷听比丘(尼)说戒、羯磨;⑶前二兼备,即为利养、为盗法而冒充比丘(尼),参加僧团的法事,都称为“贼住”,不许出家。另需补充的是比丘尼只能受一次戒,若重受,也成贼住难。如《行事钞》引《十诵》云:“比丘尼如法舍戒,若更受者,不得,即名贼住难。”〔47〕
  4、破内外道,指原是外道而来佛教中求度出家(已破本外道),受具足戒后,又去做了外道(亦破了内道),现在再舍外道来佛教中求度出家(又破了外道)。其目的是在搜集佛教的资料,寻求佛教的缺点,做破坏佛教的事情。因既破内道,又破外道,又舍正归邪,故名为难,所以不许再来出家。
  5、黄门,指生理上有缺陷者。佛典译为忽男忽女、不男不女、可男可女者。黄门有六种情况:
  (1)生——生来就不能男。
  (2)键——人为的以刀截(男根)形残。
  (3)妒——见他行淫,生嫉妒心,男根生起。
  (4)变——虽不能男,但有时忽然变起。
  (5)半月——半月能男,半月不能男。
  (6)自截——自己截断男根。若全部截,则属灭摈;若非全部自截,则视当时情形酌量,彼若有丈夫志气,可与受戒。修行是在修行我人的心性,与其断身,不如断心。如《四十二章经》说:“佛言:人有患淫情不止,踞斧刃上,以自除其阴。佛谓之曰,若断阴,不如断心。心为功曹,若止功曹,从者都息,邪心不止,断阴何益。”〔48〕黄门乃至下面的二形难,此二类烦恼障、报障、业障很重,非为修道之器,若收他们出家,置于比丘中或置于尼中都不行,所以遮止这些人不能出家。
  6、杀父;7、杀母;8、杀阿罗汉;9、破和合僧;10、出佛身血。此五称为“五逆罪”。若犯五逆罪,罪大恶极,犯了五逆罪的人,连求受五戒、菩萨戒的资格都没有,何况是具足戒呢?

  其实,在此五逆中,今日的俗人〔49〕只能犯到杀父与杀母的两逆。因时值末法,很难有阿罗汉出世,要想得而杀之,自亦更非寻常事了。又破僧有两种:要有八个以上的比丘或比丘尼,始能破羯磨僧;要有九个以上的比丘,一人自称是佛,始能破转*轮僧;故俗人不能破僧,比丘尼也不能破转*轮僧,因女人不能即身成佛,所以不能自称是佛(佛教史上也仅提婆达多一人,犯了破转*轮僧的逆罪)。又因不在佛世,所以不可能出佛身血(佛教史上仅有提婆达多一人,推石打佛,而犯了此罪)。不过约古解说,若恶心损坏佛像,或损像见血光,都入逆罪所摄。
  11、非人难,指诸天鬼神等变化为人形而来受戒者。如佛世时,有一修罗变化成人形来受戒,受戒后到居士家去应供,居士本来是供养五百比丘的饮食,被他一人全部吃光了,遭到居士的讥嫌,因为这个因缘佛制此条,遮止非人不可受具戒。
  12、畜生难,指龙畜等八部鬼神变形为人来受戒者。佛世时,有龙变化成人形来受具戒,受戒后,睡眠的时候,露其原形,遭人讥嫌,佛乃制断。
  13、二形难,谓一身中具男女二根者。比丘(尼)是住持佛法的道器,必须志节清卓,性格坚定,才能担当起弘道利生的使命。二形,形兼二境,其性不定,不堪为住持佛法之道器,故为障难。
  “难”属本质上的恶,若犯十三难的任何一难,定障不得戒,故称为“重难”,必须严加制止。

  受戒时不仅问有无十三重难,还要问十六轻遮,这十六轻遮是:
  1、问受戒者名字(自己的法名)。
  2、和尚名字(师父的德号)。
  3、年岁满否(是否满二十岁,若年不满二十,难耐众苦,故不堪受大戒)?如《随机羯磨》引《四分律》和《僧癨律》说:
  律本云:“年满二十者,能耐寒、热、风、雨、饥、渴、持戒、一食、忍恶言及毒虫十事,是丈夫相。”僧癨云:“二十已上,七十以下,有所堪能,是丈夫位,得与受戒;若过若减,总有所堪,及是应法而无所堪者,并不得与授戒。”〔50〕

  这是说即使在受戒的年龄之内(年二十以上,七十以下),若无所堪任,不能耐寒热等,亦不得与授具足戒。
  此三遮亦同十三难,须一一问答,若不具,不得戒。试想一个人若不知自己法名、年龄,不知师父德号者,怎能给他授戒。
  4、衣钵是否具备?衣钵乃圣道的标志,衣钵若缺,连成就出家人最基本的条件都没有,又怎能作一个好的出家人?故不可以。
  5、是否得父母许可(尼则加入“夫主”)
  6、是否负人债?以印度有在家负债,出家即不再索的风气,因而收负债人出家,必然招受讥嫌。我国如在家时有债务,出家后亦须偿还清楚,若偿还清楚是可以出家受具戒的。
  7、若身为奴是否得到主人的同意?佛世时有这种情形,因出家人度了奴隶出家,遭到奴隶主的讥嫌,故佛制,若奴隶主未允,不许度。若奴隶主自己送来,则开许度出家成受戒。在我国早已不存在奴隶制,大家都是国家公民,人人平等,故今无此难。
  8、军公现职之官不可度。如《僧癨》云:
  从今日后,王臣不听与出家。臣者四种:或有名而无禄、或有禄而无名、或有禄有名、或无名无禄。是中有名无禄,有名有禄者,此国不听出家,余国亦不听;有禄无名,此间不听,余处听;无名无禄,此间听,余处亦听。王臣不应与出家,乃至越毗尼罪,是名王臣。〔51〕
  佛世时,因比丘度波斯匿王的勇将出家,王失去勇将而生讥嫌,故佛制不许度在职官员出家受具。今时若有国家要职人员求出家,依理亦应审慎考查,看他出家是否能够影响国家建设及人民的利益。
  9、是丈夫(尼则“女人”)否?丈夫,即能堪任佛法的之大任者。如《行事钞》云:“丈夫者,必以建心慕远,清节不群。卓然风霜,不改其操。铿然忧喜,未达其心。便为丈夫之貌。”〔52〕
  10、若是丈夫,是否患有癞、白癞、痈疽、干?、癫狂等五病(尼则加入“大、小便二道合、阴道、大小便常漏、涕唾常出”)。“癞”即疥。“白癞”是白癣,即白秃风。“痈疽”是疮毒。“干?”是?瘦病。“癫狂”即精神病人。
  以上本为十六遮,但因在问遮时往往是合衣、钵为一,合父、母为一,合癞、白癞、痈疽、干?、癫狂五病为一 ,故而成十遮。

  “遮”非本身之恶,受戒时可量情而定,若不侮辱僧相者,可与授戒,有则绝对不可。酌量当时情形而定,所以叫“轻遮”。因比丘、比丘尼负有弘扬佛法的大任,所以条件最严,要求最高,戒障最重,遮难最多。沙弥、沙弥尼是作为比丘、比丘尼的基础,所以在受沙弥(尼)十戒之前,就应问这些出家的遮难。在沙弥(尼)时,就应将遮难的名相一一列举,使其识相诵之,知其意义。使正问时问答相应,无有迷谬。否则,问而不解,终为非问。问遮难,等于招生或招工面试一样,要严格把关,不可流于形式。如果不问而授,受戒者虽求戒也不得戒。

  (六)如何发心能得上品戒?
  受戒发心非常重要,若不懂得发殷重心乞戒,则不能感发戒体。如《行事钞·受戒缘集篇》云:“若不知者心则浮昧,受戒不得,徒苦自他。萨婆多云:若淳重心则发无教,轻则不发,岂可虚滥,理当殷重。”〔53〕发心如此地重要,所以戒师对戒子一定要提前做好得戒教育工作,开示戒子如何发上品心求上品戒,这一点在我国尤为重要。因为我国是三坛大戒一起受,把净人、沙弥(尼)应知的戒法都到具足戒场上来学,所以,受戒前的得戒教育愈显得重要了。《行事钞·受戒缘集篇》将乞戒之心列为三品:
  毗跋律曰:发心我今求道,当教一切众生,众生皆惜寿命,以此事受,是下品?心。虽得佛戒,犹非上胜。余二就义明之。云何中品?若言我今正心向道,解众生疑,我为一切作津梁,亦能自利,复利他人,受持正戒。云何上品?若言我今发心受戒,为成三聚戒故,趣三解脱门,正求泥洹果。又以此法引导众生,令至涅,令法久住。〔54〕
  即发上品心得上品戒,发中品心得中品戒,发下品心的下品戒。
  又戒师还须开示戒子“戒境之量”。让戒子明白“众生无边故,戒亦无边。法界为量,并是戒体”的道理。如《行事钞·受戒缘集篇》云:
  次为开广汝怀者:由尘沙戒法,注汝身中,终不以报得身心而得容受。应发心作虚空器量身,方得受法界善法。故论云:若此戒法有形色者,当入汝身,作天崩地裂之声。由是非色法故,令汝不觉。汝当发惊悚意,发上品殷重心。今为汝作羯磨圣法。此是如来所制。发得尘沙法界善法注汝身心。汝须知之。〔55〕
  受戒者,当心不他缘,随戒师开示,一心一意,运心作观,以殊胜境引发上品心,必然感得上品戒体。

  《善见律》云:
  佛语阿难:我灭度后,有五种法,令正法久住:一、毗尼者是汝大师(遵禀教法故);二、下至五人持律在世(净僧成众故事);三、中国十人,边地五人如法受戒(传授不绝故);四、乃至有二十人如法出罪(行业清净故);五、以律师持律故,佛法住世五千年(住持永久故)。〔56〕又云:“毗尼藏者,佛法寿命。毗尼藏住,佛法方住。”〔57〕
  戒律是佛法得以住世的根本,既如此重要,故此授受应如法进行。因为如法传戒是保证如法持戒的基础。如法传戒,受戒者才能够纳受戒体,纳受了戒体才有防非止恶的功能,才能建立如法如律、和合一味的清净僧团。总之,人人如法受戒、学戒、持戒,僧团才能和合清净,正法才能于世长存。

  参考文献:
  1、[唐]道宣律祖著:《南山三大部》;〔宋〕灵芝元照律师著:《三大记》,台湾和裕出版社1991年版。
  2、道海法师讲述,妙因法师浅释:《随机羯磨浅释讲记》,台湾正觉精舍倡印,信利印制有限公司2003年版。
  3、《弘一大师律学讲录卅三种合订本》,台湾财团法人佛陀教育基金会2OO1年版。
  5、[唐]道宣律祖撰著,释智谕法师主编:《南山律学辞典》,台北县三峡镇西莲净园1996年版。
  6、 济群法师:《受戒、舍戒及其它》,《法音》1989年第9期,中国佛教协会出版,第20~23页。
  7、 学诚法师:《僧尼受戒制度古今谈》,《法音》1997年第3期,第3~12页。
  8、界诠法师:《谈受戒》,《妙智》季刊,1999年总第二期,温州头陀寺印行,第10~13页。
  〔1〕《大正藏》第40册,第219页中。 
  〔2〕同上,第496页下。
  〔3〕同上,第513页下。
  〔4〕道宣律师:《四分律随机羯磨疏》卷十二《诸戒受法篇》 ,第121O页。
  〔5〕《大正藏》第22册,第793页上。   
  〔6〕同上,第111页下。
  〔7〕《大正藏》第40册,第24页下。  
  〔8〕同上,第499页中。
  〔9〕同上,第540页中。   
  〔10〕同上,第154页下。
  〔11〕《大正藏》第48册,第1057页上。
  〔12〕《大正藏》第40册,第216页。    
  〔13〕同上,第496页。
  〔14〕同上。
  〔15〕同上。
  〔16〕《大正藏》第40册,第496~497页上。   
  〔17〕同上,第24页下。
  〔18〕同上,第497页上。    
  〔19〕同上,第180页上。   
  〔20〕同上,第25页上。
  〔21〕同上,第220页中。   
  〔22〕同上,第24页下。 
  〔23〕同上。
  〔24〕《大正藏》第40册,第497页上。
  〔25〕同上,第218页中。
  〔26〕同上,第25页上。
  〔27〕十师:即传戒时的三师七证。三师:一和尚(即传授戒法之师)。二教授阿阇黎(讲授戒法威仪者)。三羯磨阿阇黎(教导戒场有关作法、读羯磨文者)。四七证师(指证明受戒之七位比丘)。
  〔28〕夏:即夏腊。指受具足戒后,安一个居算一个夏腊,也即长一岁。安居方具腊次,否则无腊。
  〔29〕《大正藏》第40册,第9页上。
  〔30〕同上。
  〔31〕同上,第497页上。
  〔32〕同上,第29页中。    
  〔33〕同上,第497页上。
  〔34〕同上,第217页下。
  〔35〕同上,第25页上。 
  〔36〕同上,第25页上。
  〔37〕同上,第221页下。
  〔38〕同上,第222页。
  〔39〕《大正藏》第24册,第792页。
  〔40〕《大正藏》第40册,第155页。
  〔41〕同上,第191页上。
  〔42〕同上,第25页下。
  〔43〕同上,第26页中。
  〔44〕同上,第220页下。
  〔45〕同上,第26页下。
  〔46〕同上,第28页下。
  〔47〕同上,第27页中。
  〔48〕《大正藏》第17册,第723页。
  〔49〕此“俗人”包括在家白衣及出家三小众。
  〔50〕《大正藏》第40册,第497页。
  〔51〕《大正藏》第22册,第402页。
  〔52〕《大正藏》第40册,第28页。
  〔53〕同上,第26页。
  〔54〕同上,第26页。
  〔55〕同上,第29页。
  〔56〕同上,第5页下。
  〔57〕同上,第50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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