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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一法师的南山律学(屈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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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一法师的南山律学

编辑:屈大成
来源:闽南佛学

  内容提要:弘一远承道宣和元照,被尊为中国律宗第十一代祖,对律学于近代的复兴,居功至伟;其曲折之生平和持戒之精严,更吸引佛教界内外的注意。常途以为弘一的佛教素养,功在整理和点校典籍,其修持成就比解义为高。本文旨在纠正这误解,指出弘一置解义较持戒更优先的地位,而他鉴于律典卷帙浩繁、内容琐碎,制作各种表记、科文、图表,穿插案语和眉批,方便学子跟从。如他的短文、书信、讲录,或解说戒律的实践,或响应僧俗的质疑,凡此显示弘一编排之匠心和释义之精微。本文并尝试通读弘一各类型的作品,整合出其治律方法和律学心要,以及检视他对道宣南山律学的继承与开新。
  关键词:弘一道宣律宗四分律
  作者简介:屈大成,香港大学中文系哲学博士,香港城市大学中国文化中心讲师。

  南山律学,即南山律宗的教学;南山律宗,乃唐朝四分律宗三派之一,为居于终南山(位于西安市长安县城南)的道宣(596-667)所开创。南北朝时,随着各种佛典纷纷传入,《十诵律》、《摩诃僧祇律》、《四分律》、《五分律》等广律也陆续译出。初时《十诵律》和《僧祇律》较为流行,至唐代《四分律》的研习转盛,成为主流,发展出法励(569-635)之相部派、道宣之南山派、怀素(624-697)之东塔派。其后南山派一支独大,成为律学正宗,道宣也被推尊为中国律宗之祖。〔1〕道宣的律学著作,主要有《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四分律含注戒本疏》(简称《事钞》、《业疏》、《戒疏》)、《四分律拾毗尼义疏》、《四分比丘尼钞》,合称“南山五大部”,探讨了律学的各个方面。其中以《事钞》备受推崇和研习,据日僧凝然(1240-1321)的统计,其注释本自“唐朝已来六十一家”。

  宋代南山律宗名僧辈出,著者有:允堪(约1005-1061)注释和阐发道宣十部律书,作《会正记》、《发挥记》、《正源记》等十二部,世称“十本记主”;元照(1048-1116)著《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四分律羯磨疏济缘记》、《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简称《资持》、《济缘》、《行宗》),详释道宣之《事钞》、《业疏》、《戒疏》,成为权威释本。南宋以后,禅宗独盛,律宗步向衰落。明如惺的《明高僧传》(1617)没有按前例立“明律”篇,足证律师凋零。明清时间,唐宋律典散佚,律师抛开了《四分律》、《事钞》的规限,更重视日常的规范。明律师如槃(1541-1615)号称“中兴律祖”,著《经律戒相布萨轨仪》;寂光(1580-1645)兴宝华山隆昌寺,开千华大社,为律宗千华派之祖;明末四大师之一的蕅益智旭(1599-1655)对于僧团流弊,深恶痛绝,著《毗尼事义集要》、《灵峰宗论》(下简称《集要》、《宗论》)、〔2〕《受三皈五戒法》等。千华派第二祖见月读体(1601-1679),著《毗尼止持会集》、《毗尼作持续释》、《沙弥尼律仪要略》、《传戒正范》、《毗尼日用切要》等,为弘一之前律宗最后一位大家。

  弘一(1880-1942),俗姓李,号叔同;俗家时精于音乐、书画、戏剧等艺术。1918年,弘一三十九岁,毅然出家,发心专志律学,为复兴南山律学的名僧。而其曲折多彩的生涯、孤高耿介的风范,吸引了佛教界内外学者的注意,写下许多其生平事迹的记载。〔3〕弘一的佛学素养,有学者归纳为“以《华严》为境,《四分律》为行,导归净土为果。”〔4〕显示他在义理、律学、修持等方面都有涉猎;而其持戒之精严、整理和编纂律书之勤奋,最为人称道。可是,弘一给人的印象是述而不作——祖述南山诸师之说,少自家的引申发挥,其力作《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和《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记》(简称《在家备览》、《戒相表记》),也被视作为律书的撮录而已,这其实未见弘一律学研究成果的全貌。按弘一对于律门流弊、僧人堕落,痛心疾首,进而寻求在末世求戒和学律的方法,并提出许多有关戒律持守的新见,以及对南山律书进行精密的整理和研究,以助戒律的实践和提升律学的研究水平,以下分四节介绍。另探究弘一由有部改宗南山的因由,最后再作总结。〔5〕

  一、对律门流弊的批评

  弘一对于中国律学的衰落和律门的流弊,有许多感慨和批评。他指出律学在唐代最兴盛,南宋以后,禅宗独占鳌头,律学无人过问。南山著作逐渐散佚,仅剩道宣《事钞》和《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简称《羯磨》)等。〔6〕后者于宋元明流传的版本,错漏极多,不忍卒读,弘一直言是南山律宗衰亡的因由:“宋元明藏本中,此书讹误最多,舛错脱落,满纸皆是,惟有掩卷兴叹,束置高阁……南宋已后,南山律教渐以湮没,殆由斯耶?”〔7〕而明代僧人无缘多见南山律典,成就大为局限:智旭的律书虽为力作,讲习者却少。〔8〕明末另一巨擘袾宏(1532-1612)的《沙弥律仪要略》,用者虽多,但他是净土大师,不擅律学,以私意判断,不归宗律藏,因此这书仅可用来接引俗人:

  莲池大师为净土大德,律学非其所长。所著《律仪要略》中,多以己意判断,不宗律藏;故蕅益大师云:“莲池大师专弘净土,而于律学稍疏”〔9〕又云:“律仪要略,颇有斟酌,堪逗时机,而开遮轻重忏悔之法,尚未申明”。〔10〕以此诸文证之,是书虽可导俗,似犹未尽善也。〔11〕

  读体的《传戒正范》,乃自明末始唯一详介传戒仪轨之书,享有盛名。弘一却指其跟南山律学不完全吻合,“非是完美之书”,近人再作增删,更令其本意尽失。就读体另一律书《毗尼日用切要》,弘一引用智旭的话,指其乃采择《华严经》与密教经典中的偈、咒汇编而成,分属各宗,现混合成一,非驴非马,失却原初深意,仅成劝善之言:

  蕅益大师曾解释此义,今略录之。文云:“既预比丘之列,当以律学为先。今之愿偈,本出《华严》,种种真言,皆属密部,论法门虽不可思议,约修证则各有本宗。收之则全是,若一偈、若一句、若一字,皆为道种;捡之则全非,律不律、显不显、密不密、仅成散善;此正法所以渐衰,而末运所以不振。”

  弘一更讥讽“律学衰灭,而《毗尼日用》之书乃出”,而用这书者“何异执瓦砾为珠玉”。〔12〕读体专为在家人授戒而著的《三皈五八戒正范》,弘一也认为其仪轨甚为繁琐,另多用骈体文,一般人难以了解。〔13〕

  又宋以后禅宗兴盛,禅林脱离律寺,秉承《百丈清规》为教团生活的规范。弘一对清规不以为然,他引用智旭的话,指今本《百丈清规》经元朝僧官杜撰增添,文理不通,非原本面目。况且律书汗牛充栋,一生难以尽学,就算《百丈清规》原本存世,也不用看,何况是伪本:

  百丈于唐时编纂此书,其后屡经他人增删,至元朝改变尤多,本来面目,殆不可见,故莲池、蕅益大师力诋斥之……文云:“正法灭坏,全由律学不明。百丈清规,久失原作本意;并是元朝流俗僧官住持,杜撰增饰,文理不通。今人有奉行者,皆因未谙律学故也。”……按律宗诸书,浩如烟海。吾人尽形学之,尚苦力有未及。即百丈原本今仍存在,亦可不须阅览,况伪本乎?〔14〕

  古代禅宗大德,居山以三条篾、一把锄自活;领众一日不作、一日不食,行止皆与律制相违背。弘一对此的回应,乃举出名禅师如慧远(334-416)、智(538-597)、慧经(1548-1618)、紫柏真可(1543-1603)等,皆无不极重视持戒,以至不敢自称比丘和授沙弥比丘戒。弘一由是总结说轻视戒律者,皆非真正的禅宗大德:“嗟乎!从上诸祖,敬视律学如此,岂敢轻之;若轻律者,定属邪见,非真实宗匠也。”〔15〕弘一对当时佛教界的诸多陋习,也严加批判。在在家众方面,他引用智旭的话,指归依者成为某师的门人后,沾沾自喜,辄称归依某师。某师也以有居士大官来归依,起虚荣心,其实归依的对象乃僧团全体,对一切僧众,无论贤愚,都要尊称为师。又五条衣和坐具乃受具比丘方许披用,竟有在家人不依律制,受五戒后便披五条衣,手持坐具。〔16〕在出家众方面,有些受戒者沽名钓誉,买下戒元、戒魁等名,自我标榜,而非据戒德优劣而定,弘一斥这相当于清代捐纳功名的陋习,最宜革除。〔17〕又犯轻戒者表白过失,便可灭罪,但有人以一切皆空,无分别执着,罪亦无有,致忽视仪轨,弘一极不以为然:“若犯较轻的罪,则可依律制,在僧众前,发露说罪,罪可灭除。不可以谈实相,以为一切皆空,或者无分别执着,便轻视仪轨。”〔18〕此外,当时的传戒集会,聚众数百,以一月为期。弘一依用智旭和义净的说法,指佛陀在世时,受戒者都是一人别受。唐代虽有多人共受,亦不过一二十人,受戒不需半日;大量聚集徒众,延长至整个月,不过是门面功夫,以及藉此协助水陆经忏等佛事而已,跟受戒无涉。〔19〕由是,弘一把佛教的式微,归咎于僧众不谙戒律:“末世僧众,罔谙律检,佛法衰灭,有由来矣。”〔20〕值得注意的是,弘一认为由南宋起僧种已断绝,全国几百万出家众中,很难找到一个真正的比丘:

  从南宋迄今六七百年来,或可谓僧种断绝了!以平常人眼光看起来,以为中国僧众很多,大有达至几百万之概;据实而论,这几百万中,要找出一个真比丘,怕也是不容易的事!如此怎样能受沙弥比丘戒呢?既没有能授戒的人,如何会得戒呢?〔21〕

  就算是五戒,弘一也未敢说完全获得,仅是出了家的优婆塞而已:“就我自己而论,对于菩萨戒是有名无实,沙弥戒及比丘戒决定未得;即以五戒而言,亦不敢说完全,止可谓为出家多分优婆塞而已。”〔22〕按律制,受比丘戒须有结界成就(作法界)、能秉法僧(真实比丘)、僧数满足(十人、五人,戒净解明)、界内尽集和合(非别众)、羯磨教法(如法诵作)、资缘具足(三衣及钵)六缘。即使是受沙弥戒,也要前五种缘,弘一指是时六缘竟已全缺。〔23〕又他这么坦白道出,是因为如不晓得受戒不如法,却自许是沙弥或比丘,即犯妄语罪,会受恶报。弘一这种主张也是来自智旭。智旭尝叹言在末世真实比丘绝无仅有,希望能集合志同道合者五人或以上,复兴正法;而五人是边地授戒羯磨要求的最低限度的人数:

  始阅律时,稔知末世种种非法。誓集同志五人,若过五人,如法共住,令如来正法复兴。而自既障深业重,不克与比丘列,复失方便。乖我良朋。
  真实比丘,寥寥无几,不知何日五比丘如法同住,一展吾外护初心。〔24〕

  二、末世求戒的办法

  弘一既认为长久以来中国僧众受戒不如法,故复兴和延续僧种就十分迫切了。弘一提出两个解决办法,其一取自智旭:“劝令礼占察忏仪,求得比丘戒。蕅益大师云:“末世欲得净戒,舍此占察轮相之法,更无别途”。〔25〕大师即依此法而得比丘戒也。此事易知,今不详述。〔26〕

  智旭认为在末世要得清净戒,唯一方法是“占察忏仪”;他自己便是在三十五岁退为沙弥,专心礼占察忏法,四十七岁获清净轮相,得比丘戒。〔27〕“占察忏仪”,是依《占察善恶业报经》而立的忏法。观现存弘一的著作,他仅在《问答十章》引述《占察经》的一段经文中夹按语,加以介绍:“佛弟子不论出家与否,如未能如法受戒,可发无上道心,清净身口意三业。”具体步骤,据智旭《占察经行法》所述,包括严净道场、清净三业(沐浴、禁杂语、专秉一心)、香花供养、启请三宝诸天、赞礼三宝、修行忏悔,发劝请愿、发随喜愿、发回向愿、补发愿及端坐静室称念名号等;然后于每天清晨占掷三组木轮相,直至占掷的结果都是纯净为止。〔28〕佛弟子得“清净轮相”后,自誓受菩萨戒;菩萨戒包含摄律仪、摄善法、摄众生三种戒,其中摄律仪戒即是沙弥比丘等戒。因此受菩萨戒者,同时受了比丘戒,可自称菩萨比丘。弘一提醒这行法极不容易,须发大心奋力进行。〔29〕另一办法,是维持现状,让比丘们继续学习戒律:“于未得戒以前,为护法心,维持现状,不令断绝。令已受而未得者,学习比丘律。”〔30〕按律制,非出家者不得接触律典,所以如要学习戒律,需挂“比丘”虚名,否则会招来讥讽:“以现在人情习惯看起来,我总劝诸位受戒,挂个虚名,受后俾可学律;不然,定招他人诽谤之虞。”〔31〕弘一认为没有第一个办法,永无真实比丘的出现;没有第二个办法,现有僧团便不能维持,故两者并行为宜,相辅相成。

  比丘们暂挂虚名学律,但他们骨子里非出家众,听戒阅律确有犯戒之嫌。例如《摩诃僧祇律》规定为未受具者说波罗提木叉五篇名目者,犯越毗尼罪〔32〕《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说“毗奈耶教是出家轨式,俗不合闻”〔33〕《五分戒本》规定“向未受具人说除僧羯磨,波逸提”,〔34〕以至《大智度论》也说“毗尼中说白衣不得闻”。〔35〕弘一坦承律藏没明言未得戒者可学律,但他可以找到文据,证明非比丘和不如法受戒者学律或参与羯磨,并无犯“贼住”:

  若欲觅求律中有制未得戒者必须学比丘律之明文,乃不可能之事;但可引文以证非比丘而学比丘律无有贼住之过失,又可引文以证已受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虽在僧中闻正式作羯磨者亦不成贼住。〔36〕

  “贼住”,又称“贼盗住”、“贼心入道”,指为利养活命或窃盗教法而出家剃发、住于僧团者,或混入比丘众一起进行僧事的未受具足戒者。他们如未出家不准出家,已出家要被逐出僧团,为受戒羯磨时所须审查的十三难中的第三难。〔37〕而弘一所谓文证,乃见于南山著作:

  灵芝律师《资持记》云:“问:‘私习秉唱,未具忽闻;及未受前,曾披经律,因读羯磨了知言义,成障戒否(即贼住)?’答:‘准前后文,并论僧中正作,诈窃成障。安有读文而成障戒?’古来高僧,多有在俗先披大藏。今时信士,多亦如之;若皆障戒,无乃太急。学者详之。”

  弘一引用元照《资持记》的话,当中设问有人在未受具足戒前曾阅读律藏,是否障碍持戒,或成贼住。元照回答说,据律文的含意,在僧团正式进行羯磨时,诈骗窃读,才成障碍,否则非是。并接着指出,不论是古今僧众,在俗家时多披读律书,如即以为他们是贼住,太过武断。弘一又引用道宣《羯磨》和元照《济缘》的话:

  又《羯磨》云:“二者,有人不得满数应诃;谓若欲受大戒人。”灵芝律师《济缘记》释云:“谓沙弥受戒,或曾披律,或复重来,晓达如非。旁无诃者,所为不轻,听自诃止。”曾披律者,既可求受大戒,足证无有贼住过矣。〔38〕

  综合引文的大意是说,来受大戒的沙弥(沙弥未成比丘,非正式僧众,故不得“满”僧“数”),或曾披阅律书,或是已还俗者再来受戒,十分明白戒律的内容和要求,他们可以因应情况(例如心生悔意),提出终止受戒仪式(“应诃”)。弘一以为曾阅律书者,都可以要求受具足戒,他们显然没犯贼住的过失。〔39〕弘一再引用道宣同书及其自身的疏解说:

  《羯磨》云:“三者,不得满数不得诃者……白衣……。”南山律祖疏云:“前十三难,有过障戒。此好白衣,受十具戒,虽并心净,不妨加法,参差不成,仍本名故”。〔40〕今案:我等已受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即属此类;虽于僧中闻作羯磨,亦仅判为不得满数不得诃。决不云成贼住难,以无诈窃心故,而云此好白衣也。〔41〕

  综合引文的大意是说,虽然白衣不是僧众的成员(“不得满数”),也不得阻止羯磨的进行(“不得诃”),其实他们已受十戒,心意清净,可再受戒法,不过由于还未受,故仍称白衣而已。弘一据此认为白衣无欺诈盗窃之心,就算在僧众羯磨过程中出现,只被视作“不得满数不得诃”,而非贼住,道宣更称誉他们为“好白衣”。现今不如法受戒的比丘,包括弘一在内,即相当于这类“好白衣”,故于羯磨间现身听戒,也无问题。最后,弘一设问假如沙弥和比丘俱非真实,没资格成为福田,不应接受布施,弘一引用《事钞》及《资持》,指不为解脱而出家者,虽是比丘,不配接受布施;反而为了解脱而出家者,虽仍停留在优婆塞阶段,也配做世人的福田:

  南山律祖《行事钞》云:“《善见》:檀越请比丘、沙弥虽未受具,亦入比丘数。《涅槃》:乃至未受十戒亦得受请。”灵芝律师《资持记》释云:“论约法同(沙弥),经听形同(出家优婆塞),无非皆为解脱出家,即堪受供”。〔42〕故知不为解脱出家,虽是比丘,亦应云虚消信施。若为解脱出家,虽优婆塞,亦堪为人世福田。〔43〕

  尽管弘一广引南山著作支持自己的说法,他也承认这不过是“曲为证明”,不很恰当:
  因引诸文曲为证明,余盖欲于过渡时代,勉强维持,冀延一线之传也。若当来皆成真实比丘,不须复立维持现状。即应依通途轨则,慎重其事,凡有未受比丘戒者,不须令其辄学律也。岂唯当来,即以现在而论,若未经受戒者,亦不须学。唯有已受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乃可令其学律;若如是者,庶几无大过乎?〔44〕

  弘一希望在这没有真实比丘的过渡时期,勉强维持戒律的学习,延律学一脉而已。如将来有真实比丘出世,须按律制行事;就算在今天,仅是未如法受戒者须学而已。言下之意,从未受戒者不应学律。〔45〕

  三、戒律持守的新见

  弘一向以持戒精严著称,不容丝毫逾越,其实他对应时弊,有不少新鲜的看法。常途以三皈、五戒、八戒为在家范畴,弘一认为它们皆通出家。例如智旭本已受比丘戒,后退作三皈人,如是仅三皈亦可算出家人。〔46〕又出家人在剃发后受沙弥戒前,须先受五戒,遂成为五戒之出家人。故弘一认为五戒通于在家出家,有在家和出家优婆塞之别,智旭高足性旦(?-1662)和成时(?-1678),便自称出家优婆塞。至于八戒,弘一引《药师经》的意思说:“比丘亦可受八戒,比丘再受八戒,为欲增上功德故。”〔47〕以证明八戒为通于僧俗。其次,三皈、五戒、八戒、沙弥沙弥尼戒、式叉摩那戒、比丘比丘尼戒,向被视作属小乘,菩萨戒则属大乘。弘一发现南山律中有“无论受何戒法,皆要先发大乘心”等话,〔48〕从而推论戒法属那一乘,乃依受者发心大小而定。〔49〕弘一鼓励受五戒和八戒者,勿独善其身,偏好寂灭,而要跟菩萨一样,发大菩提心:“五戒八戒,当分属于小乘;然欲秉受戒品,应发大菩提心。未可独善一身,偏趣寂灭;虽开遮持犯,不异声闻。而发心起行,宜同大士。”〔50〕五戒既通在家出家,因此弘一对此特别重视。他认为五戒如不能全守,可选择逐条持守;或在总受后,再斟酌取舍,在引礼师前或俗人前舍去未能守者;否则受了却不能守,罪业更重。五戒中,弘一认为不邪淫和不饮酒较易持守,可先受。不杀生和不妄语有大、小之分,大不易犯,小难持守。〔51〕而在社会上生活办事,欲不破盗戒,最不容易。〔52〕弘一举出一些实际例子:与人合买地皮房产或做生意需报税纳捐时,难免报少数;又如取巧把信件当印刷物寄出,企图少付邮资等。〔53〕弘一编纂《在家备览》时,特先草成有关盗戒的部分,题为《盗戒释相概略问答》(1939),先行流通,让已受及未受者参考:“盗戒戒相既如是繁密,若欲护持,大非易事……故先辑此戒相,亟为流通。俾未受者应知慎重,必须预习通利乃可受持;已受者,急宜细读深思,勉力护持,未可潜犯。”〔54〕不过,弘一亦引用《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和智旭的话,指这种选择性受戒,仅有持戒功德和出世福业,未称得上是“戒学”,除非是力弱心怯,否则应尽量具受五戒:

  若依《萨婆多毗尼毗婆沙》说:“……所以作是说者,欲明持戒功德多少,不言有如是受戒法也。”灵峰亦云:“若四分、三分等,既未全受,但可摄入出世福业,未可名戒学也。”准斯而论,今人欲受戒者,当自量度。必谓力弱心怯,不堪致远,未妨先受一分乃至四分,若不尔者,应具受持,乃可名为戒学。岂宜畏难,失其胜利。〔55〕
  此外,弘一提到律中虽无明文禁止抽烟,但抽烟易招人讥嫌,亦不适宜,然应另作劝告,不用并入五戒中。〔56〕

  至于具足戒,弘一指在末世持守绝非易事,但最低限度要严守四重禁、十三僧残、二不定法。而结界、受戒等仪轨,亦容易遵行:
  当今之时,末法钝根,人畏其繁,具持非易,幸有舍微细戒遗教犹可依行。制限多寡,人各随力。且约最低标准而言:止持之中,四叶、十三僧残、二不定法,悉应精持;作持之中,结僧界、受戒、忏罪、说戒、安居、自恣等,亦易行耳。〔57〕

  受具足戒而不努力学习者,破了戒除应得之罪外,还有不学无知之罪,畏惧者宁舍戒退为白衣:
  若约未受戒者,虽犯而无破戒之罪。若已发心受戒,即应依律修学,尽力行持;倘因不学而破戒者,于其应得正罪之外,更加不学无知诸罪。宁复有轻减耶?若畏破戒而恐惧者,唯有退戒返为白衣耳。〔58〕

  弘一还根据大乘经义,对一些戒规作出取舍。例如菩萨须积累财物,饶益众生,因此舍堕中有十一条,不用遵守。〔59〕犯四重禁者,按律制会被永久逐出僧团。弘一依据《占察经》,谓犯者在得“清净轮相”后,可再受比丘戒:

  出家之人,或破沙弥、沙弥尼、式叉摩那、比丘、比丘尼戒中四重,并名边罪。若依小乘律,不得重受。若依《梵网经》,虽通忏悔,须以得见相好为期。〔60〕今依《占察经》忏法,则以得清净轮相为期也。《占察经》云:“……先已作增上重罪,(即是边罪)不得受者,亦当如上修忏悔法。令其至心,得身口意善相已;即可应受”。〔61〕

  又依据《涅槃经》的经义,指犯四重禁者,只要悔过护法,不名为破戒,仍可为人说法:
  此且约制教而言,虽听秉法,犹名破戒。若约化教,如《涅槃经》云:“犯四重者,若披法服,犹未舍远,常怀惭愧,恐怖自责。其心改悔,生护法心,建立正法,为人分别。我说是人,不为破戒”。 〔62〕
  此外,弘一对很多戒规都有具体指导例如:受三皈、五戒、八戒的方法〔63〕、在家人不能常茹素如何减罪〔64〕、剃发仪式〔65〕、不捉持金银戒和非时食戒的守持〔66〕、午后口渴如何处理〔67〕、出家人坏习惯的改正〔68〕、出家人可否用毛织品〔69〕、荼毗的注意事项〔70〕、对女众的教化等〔71〕,文繁不一一详述。〔72〕

  四、南山律学的学习和研究

  弘一以僧种已断,因此起码培养五名真正的僧人,令正法住世,成为其毕生宏愿。以下一段话很能反映其决心:“今欲以一隙之明,与诸师互相研习,甚愿得有精通律仪之比丘五人出现,能令正法住于世间,则余之弘律责任即竟。……余将尽其绵力,誓舍身命而启导之。”〔73〕
  但弘一没有汲汲催促僧众持戒,反而在解义和行持之间,认为前者处优先位置:

  若于律义未能十分了解,而以臆见率尔行之,执非为是,谤是为非。他人不知,群起仿效,坏乱正法,其罪极大。……若于律义果能十分了解,虽行不足,亦可对众宣扬,续佛慧命,以正知正见接引后学。彼虽不行,而其学者或能行也。……由是观之,解义而行持不足,犹可弘护正法;虽行而解义未彻,不免误入歧途。故曰解义为尤要也。〔74〕

  不知解义,以臆测行事,容易习非成是,更会叫无知者盲目跟从。如果精于解义,就算行持不足,也能作宣扬,嘉惠后学。由是,弘一最致力于南山律学的教育和研究,以下分四段介绍:

  (一)南山律学的学习〔75〕

  弘一对于如何学律,提出十分具体的建议。其《学四分律入门次第》就学习《四分律》,列出仔细步骤。弘一指出要先学止持(戒),次第如下:
  1.熟读道宣《新删定四分僧戒本》,旁参道宣《四分律含注戒本》(下简称《含注戒本》)、〔76〕佛陀耶舍译《四分戒本》、怀素集《四分戒本》。

  2.详阅《四分律》初分及第四分“调部毗尼”,并参阅智旭《集要》前十卷、读体《毗尼止持会集》、弘赞《四分戒本如释》。另旁参广承《毗尼珍敬录》、德基(1634-1700)《毗尼关要》、道宣《释门归敬仪》和《释门章服仪》、元贤《律学发轫》等。
  3.详阅《行宗》和《资持》“自恣宗要”至“忏六聚法”共五篇。

  4.略习比丘尼律,阅《四分律》第二分一至九卷、《集要》第十六和十七卷,《资持》“尼众别行篇”。
  其次研习作持(律),次第如下:
  1.熟读道宣《羯磨》,并参阅怀素《四分僧羯磨》。
  2.详阅《四分律》第二分卷十以下和《集要》。
  3.详阅《济缘》和《资持》未读部分。〔77〕
  弘一另一著作《含注戒本随讲别录》列出教学的五个阶段:
  1.教授《四分含注戒本》和《表记》。
  2.教授《羯磨》。
  3.教授《事钞》,选讲《资持》,学子自阅《比丘尼钞》等。
  4.略讲《戒本疏》,学子自阅《义钞》等。
  5.略讲《业疏》。

  弘一指通过首两阶段,能知律学大纲;如能尽力研习,中人之资花四、五年,可全部学毕。〔78〕
  至于一般研究者,弘一曾致函北平佛学研究社诸居士,谈到花两年时间自修《缁门崇行录》、《一梦漫言》、《沙弥律仪要略增注》、《教诫新学比丘行护律仪》、《净心诫观法》、《含注戒本》、《集要》、《毗尼止持会集》、《羯磨》、《毗尼作持续释》十书,算入了律学之门;再习《资持》,可通达南山教义。〔79〕

  (二)南山律学的研究

  有关弘一研究南山律学的成果,不少学者已有讨论,以下分八类略介。而其《在家备览》和《戒相表记》两部最主要作品,另节讨论。
  1.校勘
  要准确地了解戒律,律典的版本及其校勘十分重要,弘一颇注意这问题。他指出常州版律部未圈点句读,频伽藏本虽宗于高丽藏,较明清藏为优,但颇多讹误脱落,因此要把常州版跟频伽藏本对阅,精密修改,方为完善之本。天津版的南山诸书,皆依日本续藏经的会本写刊,删去科文,而且有讹字。1920年,弘一自日本请得古版南山律书八十余册后,精校诸书。例如:

  (1)《资持》:弘一指中、日的古版都把钞、记分开刊行,不便阅读;至日本贞享丙寅(1686)日僧慈光瑞芳会合钞记,《续藏经》所载的即这版本,天津版依此再校订。弘一复以《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通释》、《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济览》、《大正藏》校勘异同表所举出的三种日本藏本、《续藏经》本《毗尼讨要》和《四分律比丘钞》,跟刊本互校。弘一还知道北京图书馆藏有敦煌本,但未能检寻对校。〔80〕

  (2)《羯磨》:天津刻经处徐蔚如(1878-1937)以高丽藏为主,参考宋、元、明藏经版本,并据《业疏》和《济缘》,参互校订。再据《大正藏》本、敦煌本(惟存上卷及下卷末段)覆校。〔81〕

  (3)《含注戒本》:弘一对校日德川时代本和安永二年(1773)会本,择善而从,并指敦煌写本有两种,皆不完整,内容与今本多有不同,或是据律藏随意改写,故虽古旧,但只略加采用。〔82〕
  (4)《济缘》:弘一就《续藏经》本校讫后,再跟《律宗会元》对校。〔83〕
  (5)《拾毗尼义钞》:弘一就《续藏经》本作校订。〔84〕

  2.科判
  科判乃是对全经内容和文句所作的段落分判,有时会用列表方式显示。而律典卷帙浩繁、内容琐碎,科判为把握其内容大要的快捷方式。弘一编撰有《释门归敬仪科》、《行事钞科别录》、《戒疏科别录》、《事钞戒业疏科别录》、《事钞略科》、《随机羯磨疏略科》、《含注戒本科》、《含注戒本疏略科》等科判多种。

  3.圈点
  为便于阅读,识别科文、钞、疏,弘一运用线、圈(小圈、并圈、密圈)、点、勒(长短精细)、括号(半、全)、三角等标志,配合黄、红、粉灰、淡蓝、蓝、黑等色加以圈点,十分精细。详见其“南山钞疏灵芝记三大部标志例”。〔85〕

  4.注释
  弘一指南山作品“所释法相名义颇有与常途异”,行文“古拙而义赜隐”。〔86〕因此他编写简释辅助,如《含注戒本随讲别录》、《含注戒本略释》、《删补随机羯磨随讲别录》、《律钞宗要随讲别录》等。此外,又从日本请得《资持通释》和《资持济览》,为《事钞》中重要或难懂的名相的解释。并计划去芜存菁,辑为十卷,题为《行事钞资持记扶桑集释》,未竟而殁,由妙因续成。

  5.图解
  戒律的实践,涉及具体的安排和执行,文字或不能表达清楚,弘一利用图解辅助。例如《随机羯磨随讲别录》的结界部分,附多幅图解;《结戒场及大界法略例》附“古传戒场图”和“新拟定湛山寺戒场图、大界图”;《说戒安居自恣略例》附“说戒位置图”和“说戒仪式图”〔87〕《剃发仪式》附“剃发位置图”等。〔88〕另刊行《榑桑国藏古袈裟图》和《榑桑国圣德太子亲护粪郁多罗僧图》等,以便参考。〔89〕

  6.摘录
  律书内容丰富,细节繁多,弘一初读时也“忘前失后,未能贯通”。因此他提倡做撮要编录,“既便记忆,亦可备异日检查”,而且要自行制作,方得之于心。弘一摘录南山律书者有《在家备要》和《释门归敬仪撷录》。〔90〕

  7.表记
  表记乃是运用表格、树形图,附以文字解释的一种撮要体裁,让读者一目了然和便于查阅。弘一首用之来介绍律书,作品主要有《戒相表记》和《事钞持犯方轨篇表记》。《戒相表记·自叙》记弘一阅览《四分律》及其疏释时,有感戒相繁杂,难以记诵,而用表显示,十分清晰:“披寻《四分律》,并览此土诸师之作,以戒相繁杂,记诵非易,思撮其要,列表志之。辄以私意,编录数章,颇喜其明晰,便于初学。”〔91〕但表记仅是研习律文的辅助工具,绝非可取代原书:“初学律者,研寻本律……若依是表记,对阅律文,轨辙易寻,朗然昭列矣。”〔92〕

  8.考据
  弘一对律书的考据很有己见。例如《事钞》屡引用的《明了论疏》,元照称未见,弘一根据义天(1055-1101)《诸宗教藏总录》,指朝鲜存本。日本《行事钞资持记》、《佛教大辞汇》称相传是照远撰,弘一认为有待商榷。〔93〕

  (三)《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

  弘一指南山律书虽主要对应出家众,但亦兼明三归、五戒、八戒等在家戒条。〔94〕于是在南山三大部及其疏释、《拾毗尼义钞》、《释门归敬仪》、《芝苑遗编》等书中,撮摘在家居士所应学者,辑为一部,称《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1940),以便参考。此书分宗体、持犯、忏悔、别行四篇,以下分述之。〔95〕

  1.宗体篇:乃整个戒律体系的介绍,分戒法、戒体、戒行、戒相四科。戒法分通叙戒法和归戒仪轨两部分。通叙戒法解释戒的名义和作用,指佛陀的教法可分为化、制两种教。化教即《阿含经》等经教,乃对应一切众生,令他们明白因果业报、十二界等诸法的意义,从而远离颠倒执著,开启智慧。制教即戒律,只对应出家众,令他们明白持犯、惩处等行为纲纪,从而遵行不悖。至于在家戒的位置,弘一释道:“南山律中,以十戒具戒属制教、五戒八戒属化教。今案五戒八戒与常途之化教异。正属化教,义当制教;义虽通制,而教终局化。”〔96〕引文说南山律以出家众的戒规(如十戒、具足戒)为制教、在家众的戒规(如五戒、八戒)为化教。弘一认为五戒八戒无疑是化教,但意义相当于制教,亦即表示它们也是戒律的一部分,同样适用于出家众。归戒仪轨分翻邪三归、五戒、八戒的不同。下再分功益、忏悔、作法、料简等项。戒体一科分戒体相状、受随同异、缘境宽狭、发戒多少四章。第一章显示正义项,引述《业疏》和《济缘》论及实法、假名、圆教三宗有关戒体的说法。戒体,指僧众经历受戒仪式,随着长跪、合掌、出声随念、回答等身口二业,表达出建立起各种好习惯的信愿心,而依此产生的防非止恶的力量。简言之,实法宗认为身业和口业属物质性活动,这些活动过后,会留下业力,也属物质性,待将来感召果报,因此领纳于心的戒体是色法。假名宗主张心是业报的正因,色是依于正因所引生出的果报,而领纳于内者,缘虑已过,又无形质,故非心非色。圆教宗乃南山本宗的主张,认为外境是由虚妄心识随缘转变出来,成为各种事物。智者明白这道理,持戒修行,反过来熏习妄心,令藏识里酝酿出善种子,善种子便是戒体。很明显,圆教宗乃采纳瑜伽行派的教义。弘一表示以上乃南山著述中义理最精湛的一段,宜另抄录读诵:

  此段……为南山撰述中最精湛者。古今中外学者颇盛传诵,但以记文与疏厘会,分割间隔,致令疏文散碎,不能融合贯通。惟冀读者别录此文,合为一卷,时以诵持,庶可窥见此文精妙,俾不负律祖示导之圣意耳。〔97〕

  戒行乃持戒的行为,分正明随行和因示舍戒两章;戒相乃持戒而形于外的威仪,详见以下三篇:

  2.持犯篇:占全书最大篇幅,分总义和别相两部分。总义下再分名字、体状、成就处所、辨犯优劣、方便趣果、阙缘不成、境想分别、别简性重、广斥愚教九章。当中解释“持”分止持和行持:制止三业不作诸恶,保持戒体,即止持;恶事既不作,进而策励三业造作诸善,保持戒体,即作持。“犯”分止犯和行犯,三毒和我执鼓动身、口作恶,污染本已所受的戒体,名作犯。如由于痴心怠慢的影响,不欲修行善业,违反本已所受的戒体的要求,名止犯。弘一指出五戒八戒,唯有止持和作犯,称“单持单犯”。〔98〕别相下分性罪、遮罪两章。性罪章包括杀、盗、淫、妄四项,遮罪章包括饮酒、过中食、高大床、严身、歌舞五项,各从犯境、犯相、不犯三方面,就每一项的开遮持犯作介绍。

  3.忏悔篇:忏悔,即悔谢罪过以求谅解和灭罪。这篇指忏悔依化、制两教之分而有不同。化教的忏悔有理忏和事忏,适用于出家和在家二众;事忏乃于严净道场中礼拜、诵经、立誓等形式,在佛菩萨前,诚心忏悔;理忏乃观罪体本空,诸法无性等,通达罪业了不可得。制教的忏悔须依羯磨进行,唯适用于出家众。

  4.别行篇:别行,即特别的行法,包括敬佛仪相,入寺法式、造像造塔、瞻视病人、离诸非法、出家宗致六项。离诸非法一项所列的非法之事有别请僧众、受僧食物、谪罚出家众、食肉、畜养猫狗;出家宗致乃教示立意出家者应注意之事,让他们早作准备,这项乃由在家走向出家的重要参考数据,故殿于卷末:

  凡俗士尚未出家而欲出家者,须先了知出家之后,如何发心、如何苦行,自量己力,以定可否。若其力有未能,应即知难而退,不须率尔出家,免致将来忧悔。以是之故,出家宗致,为在家者所应预知。因以此门,殿于卷末焉。〔99〕

  (四)《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记》

  《戒相表记》乃《四分律》比丘戒部分的图表介绍。比丘戒包括四波罗夷、十三僧残、二不定、三十舍堕、九十单提、四提舍尼、百众学、七灭诤共二百五十条。他把每一条戒的内容和文句尽量精简,用表格,配合树形图,最多分成五表显示。〔100〕以下举全书首条淫戒(1)为例:〔101〕
  1.犯相表:或称罪相表,列出犯戒的行为。淫戒犯相表分三格:第一格分上下两栏,上栏列出各种人、非人、畜生会犯淫戒的器官(小便道、大便道或口道);下栏列出道或非道的判断,例如死尸未腐坏,这些器官仍算是道,穿地作孔或抟泥作孔则为非道。第二格列出自有淫意和为怨家逼的犯戒情况。第三格列出犯淫戒的具体过程。

  2.并制表:列出一起制订的相关条文。淫戒并制表列出如比丘、比丘尼等五众教唆比丘行淫,犯偷兰遮或突吉罗。
  3.境想表:列出犯者的心理状态所引致的轻重罪行。淫戒境想表列出如入道作道想、道疑、非道想,皆犯波罗夷;如入非道作道想、非道想,犯偷兰遮。

  4.开缘表:列出不算犯罪的某些特殊的情境及个中因由。淫戒开缘表列出若睡眠无所觉知、若不受乐、若最初未制戒时等行淫,皆无犯。〔102〕
  还有附制表,在并制表后出现,列出附带制订的条文,仅见于两条戒:污家摈谤违僧谏戒(12)附制表列出比丘持书往白衣家却不看及为白衣作信使者,犯突吉罗。辄教尼戒(21)附制表列出如比丘或比丘尼众患病或不和合,而比丘尼不遣人礼拜问讯比丘众,犯突吉罗。〔103〕

  又弘一于每条戒开首,按《行事钞》等具列成犯的因缘。例如,在淫戒列出自淫和逼淫成犯的八种缘由。大量引用《四分律》其他部分、南山三大部及其疏释、怀素《僧羯磨注》、《集要》、《毗尼止持会集》,对犯相等各项作补充、说明、澄清等。例如在淫戒犯相表后,引用元照《行宗》解释怨有强、软两种;在境想表后,引用《四分律》第四分举出“是男作女想,是女作男想”等情况,同样犯波罗夷。在开缘表后,引用道宣《戒本疏》解释睡眠、不受乐的意思。此外,在一些戒条之末,弘一附上道宣、元照鼓励修行或慨叹戒律废弛的话,它们虽跟戒条内容无关,但有益于初学,因此特别录载,冀学子玩味。弘一这样做颇有借古喻今的意味:“南山灵芝撰述中,颇多劝诫之言,虽无涉于戒相,而有裨于初学。今撷集其言,别录于后,学者幸时寻玩,以自惕厉。”〔104〕例如淫戒之末引用《济缘》,说僧众在俗世业障深重,初学者很容易退堕,因此须冀求往生西方净土:“然而浊世障深,惯习难断,初心怯懦,容退菩提,故须期生弥陀净土。”〔105〕特别要提出的是弘一在表格或引述之间,不时插入案语,为其“私记所识者”,〔106〕从中可窥见弘一的个人识见。这些案语可分五类,以下举例介绍:

  1.编辑安排的说明

  盗戒(2)的案语说:“是编初稿,撷录较繁;再稿之时,颇加删削,惟是盗戒,删者最少。盖以性重之中,盗戒最为难护……惟愿后之学者,其勿轻忽于斯。”〔107〕弘一指在四波罗夷中以盗戒最难持守,因此在修订《戒相表记》时对其内容删削最少,希望学子不会轻忽。长衣过限戒(1)的案语说:“是戒罪相,律文甚繁,了解非易。今会通其意,改为简明之语。”〔108〕弘一指律文甚繁复,不易了解,因此他融会文意,改用简明的文字表达。污家摈谤违僧谏戒(12)的案语说:“污家恶行,非此戒本缘,乃依之而附制者。斯土末法之际,习染最深,下士固不足言,贤者亦犹未免。故于是种罪相,胪列较详,惟愿见闻,知所警惕,共遵佛化,严护僧仪。”〔109〕

  弘一指这戒制定的本缘不是污家(如把供养物转送他人)和恶行(如种植花果变卖),而是犯者被驱摈时拒不接受(违僧)。污家和恶行不过是附带提出的,但他认为末法时代僧众恶习甚深,因此详列污家和恶行的内容,予以警惕。众学法首条齐整着涅槃僧戒案语说“百众学法,罪相皆同,已下准是应知,更不重出”,表示百条众学法的罪相相同,不重出。〔110〕搏比丘戒(79)启始的案语说“钞阙具犯,当同上戒,惟易三四为搏犯”,表示这条戒的具犯四缘跟上一条戒相若。〔111〕

  2.戒条内容的说明、解释

  淫戒(1)开缘表后有案语指开缘有通缘和别缘两种:前者通一切戒,故之后不重出;后者仅适用于淫戒。〔112〕盗戒(3)罪相表有“举离本处”一词,案语进一步解释欲举起而最后没有举起,或者接触到令对象移动但仍未举起者,皆无犯。〔113〕无根重罪谤他戒(8)罪相表记比丘和比丘尼“以余无根法谤,随前所犯”,案语解释所谓“余法”,即由僧残以下二百四十六法;“随前所犯”者,即如谤他人犯僧残者,犯波逸提,谤他人犯波逸提或突吉罗者,犯突吉罗,没有例外。〔114〕随举戒(69)成犯四缘中的第三缘“随顺同事”,包括供给所须、共同羯磨、止宿、言语四项,而罪相表仅列止宿一项;案语引述《宗记》“随同一事,随一成犯,不待具也”的话,指波逸提罪实通于这四项。〔115〕共女人宿戒(4)谈到四周和顶上有覆障者便是室,没提及覆障的程度,案语指覆障过半者方是室,否则不是。〔116〕

  3.戒条内容的补充

  长衣过限戒(1)规定如比丘得到三衣以外的衣料,如不作净施,贮蓄超过十天,犯舍堕。案语补充说如先得到多余的衣料全净施了,隔一天再得衣料,方可以再贮蓄不过十天。〔117〕畜七日药过限戒(26)罪相表后的案语指出,比丘于僧团中舍药忏罪后,把药还予这比丘时,应把药分为三类(过七日、第七日、未满七日之药)。〔118〕无主僧不处分过量房戒(6)罪相表列出不处分、过量、难处、妨处四罪。案语说犯一罪、二罪、三罪、四罪的过失轻重不同,律文分别列明,弘一请读者参看原律文:“已上四罪之中,若犯一罪,若兼二,若兼三,若兼四。如律文一一作句广明。”〔119〕乞钵戒(22)的案语抄录原律有关行钵法的大略,作为补充。〔120〕回僧物入己戒(30)开缘表说“若戏笑说等”,案语把“等”的内容全数录出:“若戏笑说,若误说,若独处说,若梦中说,若欲说此错说彼。”〔121〕

  4.有关戒条内容、字句的讨论

  (1)原律文内容不一致:共未受具人宿过限戒(5)的案语指出,律文的结戒部分定下如跟未受具者同宿超过两晚到第三晚,犯波逸提;但其缘起部分则表示同宿至第三晚明相未出时不避开、或至第四晚仍不离开,才算犯戒。弘一认为这两说“不可和会”。〔122〕

  (2)戒条之间的出入:舍堕畜钱宝戒(18)和贸宝戒(19)的舍、还方法跟其他舍堕戒有分别,案语抄录律文有关“舍、还、不还”的大意,以做参考。〔123〕乞蚕绵作袈裟戒(11)的案语指出,这戒的舍法乃“以斧斤细剉斩和泥,若涂壁,若涂埵”,由是不能退还,跟其他戒条的舍法迥异,故特别注明。〔124〕

  (3)文句、用字的出入:嫌骂僧知事戒(13)罪相表引律文言“上座教嫌骂、受教嫌骂者,突吉罗”。案语指《含注戒本》把它浓缩作“若不受上座教嫌骂,吉罗”,意思则无别。〔125〕食尼叹食戒(29)开缘表第四项律文作“若比丘尼自作”。案语引《事钞》作“若尼自作檀越”,令律文意思变得清楚。〔126〕用虫水戒(19)开缘表第四项“若教人洒”。案语指《含注戒本》和《事钞》“洒”字作“漉”字。〔127〕洒,意为撒、泼;漉,意为慢慢渗下,意思有别,案语没有解释为何有这样的出入。

  (4)分句有出入:劝增衣价戒(8)的案语指出,开缘表第一项依《资持》作“若先受自恣请往求知足减少求”。弘一检视原律文,认为可以分作“若先受自恣请往求”、“知足减少求”两项。〔128〕贩卖戒(20)的案语指出,开缘表第二项依《资持》作“若不与余人贸易,使净人贸易,悔者应还”。弘一检视原律文,认为“若不与余人贸易”一句可归入第一项。〔129〕

  5.改订和辨正

  在用字方面,长衣过限戒(1)开缘表第四项“若他与作被”。案语指最末一字律文本作彼,南山著作皆作被,即被褥;并引用《含注戒本》说“以财是重物,不合加净,虽过日限,不入长犯”。意思是说被褥甚重,不适合净施,因此如过了贮蓄期限,也不犯戒。彼字意思不明,故代之以被字。〔130〕坐脱脚壮戒(18)开缘第五项“若反床坐”。案语引《含注戒本》和《资持》作“若板床坐。原注云:谓以板藉”,意为以板作铺垫;原律文意思不清楚,故特别注明。〔131〕在内容方面,无根重罪谤他戒(8)的案语指出,罪相表一条律文“若彼人不清净,不见彼犯波罗夷,是中无疑,便言是中有疑”有误。最末两句应是“……有疑,便言我是中无疑”;并谓读体《毗尼止持会集》也有同样的订正。〔132〕饮酒戒(51)罪相一条律文作“非酒虽有酒色、酒香、酒味,应饮”。案语指出《含注戒本》和《事钞》所引律文的意思恰相反:“若非酒而有酒色香味不得饮”,再引用《资持》说饮含酒味的非酒者犯突吉罗。〔133〕此外,自乞缕使非亲织戒(23)的案语指出,道宣和元照以请非亲里织衣犯舍堕,从非亲里乞缕犯突吉罗,并谓后一说出自《四分律》;弘一检查原律文,不见载及,反而发现《十诵律》有相若的记述。如是,弘一以为道宣二人有误。〔134〕

  五、归宗南山的缘由

  弘一出家,浏览智旭的《集要》、《梵网合注》、《宗论》以及读体《传戒正范》等,遂发心学律,可见弘一的律学,初建基于明淸学僧。但弘一较他们幸运,有机会接触到道宣、元照的南山著作;他本想“穷研”,但“乃以障缘,未遂其愿”。〔135〕其后弘一见《有部律》及《南海寄归内法传》,认为前者较其他律典纯一,后者为“律宗最精要之书”,只因传译较晚,以及碰巧《四分律》盛行,未能广布而已。〔136〕1921年,弘一品评诸律部道:

  西国持律,唯依自部;神州之士,多尚会通。前者简要而易明,后者复杂而难辨。是因广约而异趣,宁有是非之可云?音幸得人身,忻逢大法,愿以有部以自利,兼学旁部以利他;力屏新旧之名,无取轩轾之见。〔137〕

  弘一认为,印度持律者仅依本部,简要易明;中土佛教徒则会通多部,复杂难辨,两者只是取向不同,无孰对孰错,故新律、旧律之分应该摒弃,以免给人高下不平的印象。而他自己则愿学有部以自利,旁习他部以利人,可见这时弘一虽较喜有部,但对南山宗尚无负面批评。1924年,弘一编纂《有部毗奈耶自行钞》和《犯相摘记》,著《学根本说一切有部律入门次第》,以《有部律》条理分明,中庸之资也可很快学毕,〔138〕并对南山宗有点不满:

  此土自唐以后,门户之见,日益深固。是此非彼,贤者未免。且如灵芝照律师承南山家业,昌明律学,功在万世。惟宗《四分》、《成实》,而于《有部》、《俱舍》,诋毁屏斥,不遗余力,窃惜其言之过失……是编纂辑,多宗有部,世有习闻灵芝之说而滞情未融者,或致疑惑。故缀述圣典,以标证焉。〔139〕

  中土律家在唐以后门户之见甚深,例如元照宗于《四分律》和《成实论》,诋毁《有部律》和《俱舍论》,弘一直言是“过失”,会引致“疑惑”。又弘一于编纂《戒相表记》初稿,屡引义净的说法,纠正南山宗义。按义净和智旭对南山宗没有好感。义净曾评论国人谈律者,化简为繁,治丝益棼,令欲学佛者却步,才智稍逊者到白首也未能修毕:

  且神州持律,诸部互牵,而讲说撰录之家,遂乃章钞繁杂。五篇七聚,易处更难。方便犯持,显而还隐。遂使覆一篑而情息,听一席而心退。上流之伍,苍髭乃成;中下之徒,白首宁就。律本自然落漠,读疏遂至终身。师弟相承,用为成则。论章段则科而更科,述结罪则句而还句。考其功也,实致为山之劳;核其益焉,时有海珠之润。〔140〕

  智旭虽然表示“宣公律学亦未可全非”,〔141〕但指其“《随机羯磨》出,而律学衰,如水添乳也。”〔142〕因为这书把百一羯磨重新整理成百八十一法,违犯了“非制而制”的戒律原则:“《随机羯磨》则明一百三十四法……虽详尽作法科条,未免犯非制而制,所以怀素律师每多致议,不如但遵原律之善也。”〔143〕他认为大乘戒律必包含小乘戒律在内,反之则不然,南山宗不倡导大乘戒律,不配为一宗派:“夫大小两乘,皆首戒律,而大必兼小,小不兼大。南山不敢自称大乘,不应以南山名宗。”〔144〕弘一早年对南山宗的看法,当受到二人的影响。1931年,弘一改宗南山,其著作有两次较详细地谈到个中原因:

  徐居士其时闻余宗有部而轻南山,尝规劝之,以吾国千余年来秉承南山一宗,今欲弘律,宜仍其旧贯,未可更张,余于是有兼学南山之意。尔后此意渐次增进,至辛未二月十五日,乃于佛前发愿,弃舍有部,专学南山,随力弘扬,以赎昔年轻谤之罪……天亲先学小乘而谤大乘,后闻长兄无着示诲,忏悔执小之非……于是天亲遂造五百部大乘论。余今亦尔,愿尽力专学南山律宗,弘扬赞叹,以赎往失。此余由新律家而变为旧律家之因缘。〔145〕

  关于有部律,我个人起初见之甚喜,研究多年;以后因朋友劝告即改研南山律,其原因是南山律依《四分律》而成,又稍有变化,能适合吾国僧众之根器故。〔146〕

  第一段引文记徐蔚如以中国千年以来秉承南山一派,认为如弘扬律学,应归宗南山,他知道弘一较推崇有部,便加以规劝。弘一于是兼修南山,后才立志专学,并以之比况为世亲之由小乘转向大乘。第二段记弘一以南山宗乃依据《四分律》再加调整变化而成,适合中土的根器。由是,学者多以弘一之转向南山宗,是他经徐氏的规劝,认识到这宗适合国人的缘故。不过,弘一早于醉心有部时(1924),已明白有部跟南山各有所长,而后者尤契合中土根机,故不必固执有部的说法,反过来质疑南山宗:

  以上所录,悉属有部之说,他部译本,或与是殊。南山诸师撰述,亦多与此歧异。须知各有所长,未可是丹非素。而南山一派,尤深契此土机宜,慎勿固执有部之说,妄生疑谤也。〔147〕

  如是看来,弘一早已知悉南山宗的特点,亦不以此认为南山宗较优胜。此外,从本文第三节可知弘一以戒律之分大小乘,乃在于守持者发心之大小,因此他亦不会视有部为小乘,而不及南山宗。因此常途的看法有待商榷。

  值得注意的是弘一之改宗异常彻底,他立定心意后,便在浙江上虞县法界寺佛前发誓愿,舍有部而就南山。〔148〕1932年弘一招揽弟子,只有愿学南山律者,方可成为正式学生,其他只准旁听;弘一还令读《事钞》者须遵从元照的疏释,〔149〕又他对戒条的解释也恪守宗义。例如《戒相表记》乞蚕绵作袈裟戒(11)的案语说:

  南山灵芝以四卧具戒为三衣,又此戒开缘以得成者及剉斩涂壁合为一条。或谓其与律文未符,学者慎勿惑于其说,妄生分别。二师撰述虽有与律文小异,及与西土之制略殊者。然并深契时机,此方道侣承用已久,初心之伦,唯宜守兹一派,坦然信受,不须怀其异议,致堕疑谤也。〔150〕

  这戒规定比丘乞杂野蚕绵作新袈裟者,犯舍堕。袈裟,律文原作卧具,道宣和元照以这里所说的卧具,即是三衣,为免误解,改称袈裟。又律文开缘部分作“若得已成者,若以斧斤剉斩和泥,若涂壁,若涂埵,无犯”。〔151〕按行文当可分为三项,道宣和元照则合为一项。弘一认为,二人的说法跟虽律文不吻合,但中土承用已久,应照样跟从,不必怀疑。另有日本学者指“南山宗唯识、灵芝宗法华”,以二人之学为有别。弘一澄清道:

  南山三观虽与唯识近似,然如戒体显立正义中云“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摄律仪”等;又云“今识前缘,终归大乘”等。如是诸文,实本《法华》开显之义,盖无可疑。惟冀学者虚怀澄心,于南山、灵芝诸撰述等,精密研寻,穷其幽奥。未可承袭扶桑旧说,轻致诽评。〔152〕

  弘一首先指出道宣主张的三观无疑跟唯识近似,接着引述道宣《业疏》“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摄律仪”、“今识前缘,终归大乘”两段话。按道宣主张的三观,即性空、相空、唯识三种教,而前一段话的所谓“此行”,乃指由戒体这善种子熏习,久之去除妄心,清净心显现的唯识教学,这教学正如后一段话所言“终归大乘”。因此,弘一表示道宣教学乃本于“开权显实”的《法华经》经义。如是,道宣元照之学并无轩轾,不可妄加批评。

  南山宗曾在中土扎根,为中国律宗的正宗,相较其他律部,更易为国人所接受和实行。弘一既把律宗在中国能否复兴和延续的担子放在自己身上,于是在有部和南山之间选择后者,从成效角度来看十分明智。此外,弘一慨叹已无真正比丘,而他从南山著作里勉强找到白衣学律的根据。如其仍宗有部,则在他心目中,所有僧众,包括他自己,都动辄得咎,连学律都不被允许。弘一之改宗,或有这些因素考虑在内。

  弘一饱览明清律书,激起学律之心。对佛门流弊的批判、以为僧种断灭、世上无真正比丘,以及占察忏仪的实行等,大多取法于智旭。其律学素养,无疑建基于明清传统。然而,其不满足于此,上溯有部律和中国律学正宗南山律,经近十年的研习和思量,决定归宗南山。智旭和读体,虽写下不少实用律书,意图重振律宗,弘一却认为他们未能多接触南山著作,未竟全功。弘一以南山律学的特色,为是用《法华经》、《涅槃经》等大乘经义阐释《四分律》,贯通大、小二乘,包摄三藏、遗编、杂集等各种印中佛典:“南山以《法华》、《涅槃》诸义,而释通《四分律》,贯摄两乘,囊包三藏、遗编、杂集,攒聚成宗。”〔153〕由是在弘一的心目中,南山宗的教学不止是戒律,实有如天台、华严等大宗派一样。为一切佛说的融会而得南山真传、拯救中国律宗以至佛教者,舍弘一其谁。

  弘一虽然是南山宗的忠实者,解文释义未跳出道宣、元照的框框,但他绝不墨守成规。在文句梳理的层面,从《戒相表记》的案语看,弘一有引用道宣元照的说法,纠正原律文,也有指二人的说法,不合律文的原意。在整体戒律观的层面,弘一指传戒早不如法,进而为末世学律受戒寻求良方。又认为三归五戒八戒也为出家人所当持守,发大心者即是菩萨,打破戒律之分在家出家、大乘小乘之别。弘一专为在家人编著的《在家备览》,分“宗体、持犯、忏悔、别行”四篇,相当于《事钞》“标宗显德、持犯方轨、忏六聚法、僧像致敬(以及瞻病送终、诸杂要行)”诸篇。其内容全撮录自南山诸律书,包括“戒体”这南山律学的精粹。因此《在家备览》标题虽是在家,实为凡有志于南山律学者的入门书。在律学研究方面,弘一就南山律书进行校勘、圈点、考据,制作摘录、简释、图解、科判、表记。其另一力作《戒相表记》,为把握《四分律》的快捷方式,也是案头备查的工具书,凡此在今天仍极富参考价值。

  总的而言,弘一坦诚提出戒律实践所面对的困难,从学理角度尝试解决,以及全盘整理南山著作,复活中国律宗的传统,把戒律研究提高至新水平。弘一是南山律宗的殿军,也是现代律学的起点。

  〔1〕唐·道宣没有刻意去建立一宗派,其祖师地位乃为后来的律家所追认,特别是元照所著的《南山律宗祖承图录》,明确列出律宗的代代相承。参看氏著:《芝苑遗编》卷下,见藏经书院编:《卍续藏经》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翻印本,卷一零五,第566页上。
  〔2〕《宗论》乃智旭死后,其弟子收集老师文章分类编纂而成,当中包含很多智旭对于律制僧团的意见。有关《宗论》内容的详细介绍,参看释圣严著、关世谦译:《明末中国佛教之研究》,学生书局1988年版,第364~406页。又这论或经弟子大量删改,参看谢金良:《也谈蕅益智旭〈灵峰宗论〉删改问题》,《宗教学研究》2005年,第2期,第70~77页。
  〔3〕弘一的生平非本文主题,有兴趣可参看陈慧剑:《弘一大师传》,东大图书公司1991年增订5版;林子青:《弘一大师年谱》,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陈星:《芳草碧连天:弘一大师传》,河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金梅:《悲欣交集:弘一法师传》,上海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又弘一的生平事迹,仍不断有考究修订,可参看陈星、郭长海等学者的论文。
  〔4〕参看林子青:《弘一大师传》,见《弘一大师全集》编辑委员会编:《弘一大师全集》(下简称《全集》),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1993年版,卷十,第7页上。本文所用弘一的著作,主要是这版本。
  〔5〕有关弘一律学的研究,参看陈慧剑:《弘一大师戒律思想溯源》,收入氏著:《弘一大师论》,东大图书公司1996年版,第63~96页;昭慧:《弘一大师之生平行持及律学研究》,收入氏着:《如是我思(第二集)》,法界出版社1983年版,第159~180页;高令印:《试论弘一大师的律学思想》,《闽南佛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第105~115页;温金玉:《弘一大师与律学》,《佛学研究》2002年,第11期,第191~193页;陈永革:《佛教弘化的现代转型》,宗教文化出版社2003年版,第265~281页;温金玉:《中国律学研究的方法论检讨——以弘一法师为例》,见网页www.fjzd.org/news/ShowArticle.asp?ArticleID=506;陈永革:《论弘一大师的弘律志行及其僧范律行》,见网页www.fjzd.org/news/ShowArticle.asp?ArticleID=41;济群:《弘一大师对律学的贡献》,见网页www.hhfg.org/xxsz/f261.html。以上三文的检索日期皆为2007年5月18日。
  〔6〕《羯磨》乃道宣撷取《四分律》“羯磨”部分的精华而编成,《业疏》乃其疏释。
  〔7〕《随机羯磨疏跋》(1934),《全集》卷七,第423页下。
  〔8〕《律学要略》(1935),《全集》卷一,第196页下;《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1924),蔡念生编:《弘一大师法集》(下简称《法集》)卷二,新文丰出版公司1979年版,第986页。《全集》不见收入《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
  〔9〕原文见《梵网经合注》,《卍续藏经》第60册,第619页上。
  〔10〕原文见《沙弥十戒威仪录要》卷一,《卍续藏经》第106册,第683页下。
  〔11〕《问答十章》(1931),《全集》卷一,第253页上。弘一推荐采用智旭的《沙弥十戒威仪录要》。
  〔12〕《致邓寒香1》(1925),《全集》卷八,第180页下。
  〔13〕《律学要略》,《全集》卷一,第198页上;《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法集》卷二,第986页。
  〔14〕《问答十章》,《全集》卷一,第252页下。
  〔15〕同上,第254页上。当中袭用智旭的话,出自《答比丘戒五问》,《灵峰宗论》,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216~217页。
  〔16〕《问答十章》,《全集》卷一,第252~253页;《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法集》卷二,第983~985页。所引用智旭的话出自《法派称呼辩》,《宗论》,第329页。
  〔17〕据姜丹书(1885-1962)《追忆大师》的记载,如想成为戒元者,须量力捐赀为施食结缘之用,弘一于灵隐寺受戒,为戒元,他也有把最后三个月的薪金的一部分拨作这方面的用途。弘一早年似也不免随俗。见《全集》卷十,第79页下。
  〔18〕《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法集》卷二,第985页。当中袭用智旭的话,出自《集要》卷十三,《卍续藏经》第63册,第540页上;《作法说》,《宗论》,第242页。
  〔19〕《问答十章》,《全集》卷一,第253页。智旭的说法,出自《集要》卷十一,《卍续藏经》第63册,第514页上~下。义净的说法,见王邦维校注:《南海寄归内法传》卷三,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123页。要注意的,是弘一并非完全否定当时的新安排。例如各处丛林传戒印有忏罪单一纸,列明某人须礼千佛忏和念大悲咒多少遍,弘一不但不反对,并认为受戒之后仍须行持。参看《毗奈耶质疑编》,《全集》卷一,第250页下。
  〔20〕《比丘律藏函题词》(1924),《全集》卷八,第7页。
  〔21〕《律学要略》,《全集》卷一,第199页上。另参看《征辨学律义》(1931),《全集》卷一,第251页下。
  〔22〕同上,第198页上。
  〔23〕《征辨学律义》,《全集》卷一,第251页下。
  〔24〕《陈罪求哀疏》、《寄彻因大德》,《宗论》,第46、296页。
  〔25〕原文见《占察善恶业报经疏自跋》,《宗论》,第434页。
  〔26〕《征辨学律义》,《全集》卷一,第251页下。
  〔27〕智旭:《与了因及一切缁素》,《宗论》,第307页。
  〔28〕《全集》卷一,第253页下。原经文见卷上,参看高楠顺次郎、渡边海旭编:《大正新修大藏经》(下简称《大正藏》),第17册,新文丰出版公司1983年翻印本,第904页下。《占察经行法》收入《卍续藏经》第129册。
  〔29〕《律学要略》,《全集》卷一,第199页下。
  〔30〕《征辨学律义》,《全集》卷一,第251页下。
  〔31〕《律学要略》,《全集》卷一,第199页下。
  〔32〕卷二七《明杂诵跋渠法之5》,《大正藏》第22册,第448页。又卷十四《明单提九十二事法之三》规定如比丘向未受具足戒者说轻重不一的戒条,会犯上相应轻重不一的罪。参看第338页上。
  〔33〕卷九《妄说自得上人法学处第4》,《大正藏》第23册,第672页下。
  〔34〕《大正藏》第22册,第197页上。
  〔35〕卷二《初品中总说如是我闻释论第3》,《大正藏》第25册,第66页上。
  〔36〕《征辨学律义》,《全集》卷一,第251~252页上。
  〔37〕《四分律》卷三四《受戒犍度之4》,《大正藏》第22册,第812页中;《摩诃僧祇律》卷十七《明单提九十二事法之6》、卷二三《明杂诵跋渠法之1》,《大正藏》第22册,第363、417页中;《萨婆多部毗尼摩勒伽》卷三,《大正藏》第23册,第578、579页下。
  〔38〕《征辨学律义》,《全集》卷一,第252页上。
  〔39〕另可参看弘一于《随机羯磨随讲别录》(1937)的解释,《全集》卷六,第723页上。
  〔40〕原文见卷一中,《全集》卷六,第35~36页下。
  〔41〕《征辨学律义》,《全集》卷一,第252页上。
  〔42〕原文见《资持》卷三八,《全集》卷三,第548页下。《事钞》原文附于此。
  〔43〕《征辨学律义》,《全集》卷一,第252页上。
  〔44〕同上,第252页下。
  〔45〕在家者可否学律,乃极具争议的课题,参看释圣严:《律制生活》,法鼓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100~101页;劳政武:《佛律与国法》,考古文化事业公司1999年版,第521~527页;中观:《白衣不应阅出家毗尼》,见网页:http://www.whpq.org/visitor/200206/200206/002.htm;弘律:《白衣不得闻律》,《人海灯》2005年,第2期,见网页:http://www.plm.org.hk/qikan/rhd/2005.2/200502f11.htm(以上网页检索日期:2007年6月28日)。
  〔46〕智旭:《祖堂结大悲坛忏文》,《宗论》,第55页。
  〔47〕《药师如来本愿经》,《大正藏》第14册,第402页下。另参看弘一:《普劝出家常应受八戒文》,《全集》卷一,第257页。
  〔48〕《资持》卷八,《全集》卷三,第543页上。
  〔49〕以上参看《律学要略》,《全集》卷一,第197页上。
  〔50〕《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法集》卷二,第979页。
  〔51〕大杀生如杀人,小杀生如杀畜生;大妄语如未悟言悟,小妄语如一般的口不对心。
  〔52〕《律学要略》,《全集》卷一,第197~198页上。另参看《致缪涤源》(1934)、《致龚胜信》(1942),《全集》卷八,第234、264页。盗戒难守也是道宣提出,参看《资持》卷十七,《全集》卷三,第95页上。
  〔53〕《在家律要之开示》,《全集》卷一,第251页上。另参看《致丁葆青》(1940)、《致性常法师8》(1936),《全集》卷八,第262、301页下。
  〔54〕《全集》卷一,第254页下。
  〔55〕《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法集》卷二,第982~983页。
  〔56〕《律学要略》,《全集》卷一,第198页上;《青年佛徒应注意的四项》(1936),《全集》卷七,第379页下。
  〔57〕《含注戒本随讲别录》,《全集》卷四,第652页下。
  〔58〕同上注,第652页上。
  〔59〕《含注戒本随讲别录》,《全集》卷四,第660页下。
  〔60〕《梵网经》卷下,《大正藏》第24册,第1006页下。
  〔61〕《问答十章》,《全集》卷一,第253~254页上。《占察经》经文见卷上,《大正藏》第17册,第904页下。
  〔62〕《含注戒本随讲别录》,《全集》卷四,第652页上。《涅槃经》原文见南本卷十《一切大众所问品第17》,《大正藏》第12册,第666页下。
  〔63〕《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法集》卷二;《致崔树萍2》(1934),《全集》卷八,第233页下。
  〔64〕《致姚石子》(1924),《全集》卷八,第207页上。
  〔65〕《剃发仪式》(1942),《全集》卷一,第305~308页。
  〔66〕《致竺摩法师》(1941)、《持非时食戒者应注意日中之时》(1942),《全集》卷八,第321、8~9页上。
  〔67〕《问答十章》,《全集》卷一,第253页上。
  〔68〕弘一指已改正的习惯有七条:食不言、不非时食、衣服朴素整齐、别修礼诵等课程、不闲谈、不阅报、常劳动;还有两条有待改正:食碗所剩饭粒;坐时双腿左右互相翘架、耸立或直伸,未能平列。《改习惯》(1933),《全集》卷八,第386页。
  〔69〕《毗奈耶质疑编》,《全集》卷一,第248页下。
  〔70〕《人生之最后》(1932),《全集》卷八,第10页;《致丁福保1》(1920)、《致性常法师37》(1940)、《致传贯法师1》(1935)、《致果清法师》(1937),《全集》卷八,第125、307、309、315页上。
  〔71〕《致郁智朗11》(1940),《全集》卷八,第248页上。
  〔72〕弘一自身持戒所面对的困难,曹仕邦尝加以探究:《弘一大师对持律的实践》,《香港佛教》1982年,第269期,第32~34页;《戒律与僧制之间——弘一律师的两难之局》,收入傅伟勋编:《从传统到现代》,东大图书公司1990年版,第169~180页。
  〔73〕《含注戒本随讲别录》,《全集》卷四,第652页下。
  〔74〕同上注,第652页上。
  〔75〕弘一于1931年曾协助兴办南山律学院,惜因人事问题告吹,故其学律规划未有机会执行。参看岫庐:《南山律学院昙花一现记》,见《弘一大师年谱》,第192页。
  〔76〕《含注戒本》是道宣对《四分戒本》的简释,本文开首提及的《戒疏》乃道宣对《含注戒本》的疏解。
  〔77〕《全集》卷一,第200页。弘一于此文末指出如想研究其他律部者,可先阅《摩诃僧祇律》、《五分律》、《十诵律》及相关律论,后阅《根本说一切有部诸律》和《南海寄归内法传》,以及怀素、允堪的律着。
  〔78〕《含注戒本随讲别录》,《全集》卷四,第652页下。
  〔79〕《致北平佛学研究社诸居士》(1935),《全集》卷八,第322~323页。弘一尝自言学律近二十年,只算入门;再要花二十年,方见成绩。参看《律学要略》,《全集》卷一,第197页。
  〔80〕《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题首》(1934)、《行事钞资持记校后记》(1935)、《行事钞资持记本考后序》(1934)、《扶桑本四分律资持记跋》,《全集》卷七,第419、421、421页下。
  〔81〕《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序》(1934)、《随机羯磨疏跋》,《全集》卷七,第423、423页下。
  〔82〕《四分律含注戒本序》(1935),《全集》卷七,第421页下。
  〔83〕《随机羯磨疏济缘记校记》(1936),《全集》卷七,第423~424页上。
  〔84〕《拾毗尼义钞校记》(1934),《全集》卷七,第424页上。
  〔85〕《全集》卷一,第352页。笔者所见弘一著作的版本都是黑白印刷,未能亲睹色彩缤纷的原版。
  〔86〕《在家备览·例言》,《全集》卷一,第310页。
  〔87〕《全集》卷六,第720、743、746页。
  〔88〕《全集》卷一,第308页上。
  〔89〕《全集》未收,见《法集》卷三,第1409~1411页。
  〔90〕《戒相表记·自叙》(1924),《全集》卷七,第419页上;《学四分律入门次第》、《学根本说一切有部律入门次第》,《全集》卷一,第200~201页上。又弘一早年曾就《有部律》作摘录,见本文第五节。
  〔91〕《全集》卷七,第419页。
  〔92〕《全集》不见收录《表记》的凡例。这里引用自和裕出版社1996年版。
  〔93〕《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题首》、《扶桑本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释序》(1936),《全集》卷七,第419、421页上。
  〔94〕《全集》卷一,第309页。
  〔95〕二理法师曾对《在家备览》的前两篇以较浅易的文字作释述,可参看。见网页http://bookgb.bfnn.org/books2/1033.htm(检索日期:2007年6月25日)。
  〔96〕同上注,第318页。
  〔97〕《全集》卷一,第356页。
  〔98〕同上注,第375~376页。
  〔99〕《全集》卷一,第472页。
  〔100〕七灭诤法,弘一只存目,没有任何说明或解释。或因为灭诤法是处理僧事的法规,而非个人戒条的缘故。
  〔101〕括号内的数字乃戒条的序数,下同。
  〔102〕《全集》卷一,第3~5页。
  〔103〕同上注,第35、98页。
  〔104〕《戒相表记·凡例》。
  〔105〕《全集》卷一,第6页。
  〔106〕《戒相表记·凡例》。
  〔107〕《全集》卷一,第11页。
  〔108〕同上,第41页。
  〔109〕同上,第36页。
  〔110〕同上,第169页。
  〔111〕同上,第157页。
  〔112〕同上,第5页。
  〔113〕同上,第8页。
  〔114〕同上,第30页。
  〔115〕同上,第145页。
  〔116〕同上,第81页。
  〔117〕同上,第41页。
  〔118〕同上,第70页。
  〔119〕同上,第27页。原律文参看《四分律》卷三《十三僧残法之二》,《大正藏》第22册,第585~586页上。
  〔120〕《全集》卷一,第65页。
  〔121〕同上,第14页。
  〔122〕同上,第82页。
  〔123〕同上,第61页。
  〔124〕同上,第52页。
  〔125〕同上,第91页。原律文见卷十二《九十单提法之二》,《大正藏》第22册,第643页中。南山著作引文见《戒疏》卷四上,《全集》卷四,第584页上。
  〔126〕《全集》卷一,第105页。原律文见卷十三《九十单提法之三》,《大正藏》第22册,第654页上。南山著作引文见《资持》卷二三,《全集》卷三,第234页上。
  〔127〕《全集》卷一,第97页。原律文见卷十二《九十单提法之二》,《大正藏》第22册,第647页下。南山著作引文见《戒疏》卷四上,《全集》卷四,第586页下;《事钞》卷七,《全集》卷二,第153页上。另参看《行宗》卷十三,《全集》卷五,第482页下;《资持》卷二三,《全集》卷三,第229页上。
  〔128〕《全集》卷一,第50页。原律文见卷七《三十舍堕法之二》,《大正藏》第22册,第611页中。
  〔129〕同上,第63页。
  〔130〕《全集》卷一,第41页。南山著作引文见《含注戒本》卷三中,第534页上。另参看《事钞》卷六,《全集》卷二,第127页下,《资持》卷二十,《全集》卷三,第156页下;《行宗》卷十,《全集》卷五,第367页下。
  〔131〕《全集》卷一,第96页。南山著作引文见《戒疏》卷四上,《全集》卷四,第586页下。《资持》卷二三,《全集》卷三,第228页上。
  〔132〕《全集》卷一,第30页。笔者查看《四分律》,不见弘一所言的错误(卷四《十三僧残法之三》,《大正藏》第22册,第589页上)。《毗尼止持会集》也没有注明曾作订正(卷四,《卍续藏经》第61册,第723页下)。
  〔133〕《全集》卷一,第128页。原律文见卷十六《九十单提法之六》,《大正藏》第22册,第672页中。南山著作引文见《戒疏》卷四中,《全集》卷四,第608页下;《事钞》卷七,《全集》卷二,第166页上。另参看《行宗》卷十五,《全集》卷五,第529页下;《资持》卷二四,《全集》卷三,第267页下。
  〔134〕《全集》卷一,第67页。道宣的说法见《戒疏》卷三下,《全集》卷四,第560页下;《事钞》,《全集》卷二,第142页上;元照的说法见《行宗》卷十二,《全集》卷五,第421页下;《资持》卷二一,《全集》卷三,第196页。《十诵律》的记述见卷八《明三十尼萨耆法之4》,《大正藏》第23册,第55页。
  〔135〕《戒相表记·自序》,《全集》卷七,第419页上。
  〔136〕《四分律宗在中土流传之次第》,《全集》卷一,第195页下。
  〔137〕《手书有部戒经题记》(1921)。这题记不见于《全集》,转引自林子青:《弘一大师年谱》,第122页。
  〔138〕《学根本说一切有部律入门次第》,《全集》卷一,第200~201页上。
  〔139〕《校刻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笺要序》附《例言》第十二条,见林子青:《弘一大师年谱》,第146~147页。这《例言》的首十条即《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的内容。林的案语说《例言》十二条乃据李芳远编《弘一大师文钞》录出。《法集》卷三也有收入《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附案语说“此凡例据民国二十三年十一月天津刻经处刻行本录,若文钞所载,则与此不同”(第20页)。
  〔140〕《南海寄归内法传》卷一,第21页。
  〔141〕《集要》卷首,《卍续藏经》第63册,第335页下。
  〔142〕《八不道人传》,《宗论》,第799页。
  〔143〕《集要》卷十一,《卍续藏经》第63册,第510页上。
  〔144〕《法海观澜自序》,《宗论》,第407页。
  〔145〕《余弘律之因缘》(1933),《全集》卷一,第194页上。
  〔146〕《律学要略》,《全集》卷一,第196页下。
  〔147〕《犯相摘记题记》(1924)。这题记见《犯相摘记》附录之末段,不见于《全集》。参见《法集》卷三,第1396页。
  〔148〕现存《学南山律誓愿文》,见《全集》卷一,第260页。
  〔149〕释亦幻:《弘一大师在白湖》,《全集》卷十,第47~48页下。
  〔150〕《全集》卷一,第53页。
  〔151〕原文见《四分律》卷七《三十舍堕法之2》,《大正藏》第22册,第614页上。
  〔152〕《在家备览·例言》,《全集》卷一,第309页。所引文字见第354、356页。
  〔153〕《全集》卷一,第309页。由《贯摄》以下,乃取自《资持》卷一,第365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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