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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四分律行事钞·沙弥别行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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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钞选读·沙弥别行篇

   沙弥建位,出俗之始。创染玄籍,标心处远。自可行教,正用承修。滥迹相济,世涉多有。
   然信为道原功德之母,智是出世解脱之因,夫出家者必先此二。如未晓此,徒自剃著,内心无道,外仪无法,纵放愚情,还同秽俗。所以入法至于皓首,触事面牆者,良由自无奉信,圣智无因而生。但务养身,宁知出要胜业。

第一章 出家的意义

  故先明出俗本意,后依意随解。初中七门:一、明出家元缘,二、劝出有益,三、障出有损,四、行凡罪行,五、行凡福行,六、明行圣道行,七、大小乘相决同異。

第一节 出家制度的缘起

   初中,《华严》云:“若有不识出家法,乐著生死不求脱,是故菩萨舍国财,为之出家求寂静。五欲所缚不离家,欲令众生解脱故,示现不乐处五欲,是故出家求解脱。”以此文证,故知出家功由菩萨。
   《郁伽长者经》、《涅槃经》等並有出家之法。

第二节 劝说出家的利益

   二、明劝出有益者。
   《华手经》:“菩萨有四法,转身当作善来比丘,莲华化生,现增寿命。一、自乐出家,亦劝助他人,令其出家。二、求於佛法,无有懈倦,亦劝他人。三、自行和忍,亦劝他人。四、习行方便,深发大愿。”
   《出家功德经》云:“若放男女奴婢人民出家,功德无量。譬四天下满中罗汉百岁供养,不如有人为涅槃故一日一夜出家受戒,功德无边。又如起七宝塔至三十三天,不如出家功德。”
   《智论》云:“出家人虽破戒,破戒堕罪,罪毕得解脱,如《莲华色尼本生经》说。如佛度醉婆罗门,以无量世来无出家心,因醉发心,后当得道。”因说出家偈。
   《本缘经》云:“一日一夜出家故,二十劫不堕三恶。”
   《 祇律》:“一日一夜出家修梵行,离六百六千六十岁三涂苦。”

第三节 障碍出家的过失

   三、障出有损。
   《出家功德》云:“若为出家者作留碍抑制,此人断佛种。诸恶集身,犹如大海。现得癞病,死入黑闇地狱,无有出期。”

第四节 出家者之凡罪行

   四、明既出家已,行凡罪行。
   《大宝积经》云:“出家有二种缚,一见缚,二利养缚。有二痈疮,一者求见他过,二者自覆己罪。”《经》中又言:“有二毒箭双射其心,一邪命为利,二乐好衣钵。”
   《涅槃》云:“我涅槃后,浊恶世时,多有为飢饿故发心出家,名为秃人。见有持戒威仪具足清淨比丘护持正法,驱逐令出,若杀若害。”
   若论罪行,且列五种:所谓贪欲、瞋恚、爱亲、求利、悭嫉等五,並如别《钞》,随事引文。

第五节 出家者之凡福行

   五、明出家行凡福行。
   谓有比丘出家已后,但知持戒,不志尚道。以戒为上,余悉不为。用为非道,内多瞋怒。自污淨心,情无胜进。此戒取见、见取烦恼,欲界下业,非上界行。若修世禅,是上界业,终退生死,未有出期。乃至多闻、布施、讲经、诵习,並是欲有,未成无漏。
   《智论》云:“世间法者,孝顺父母、供养沙门、布施持戒、四禅、四无色定、念佛法僧、九想等是。”
   《成论》云:“於持戒、多闻、禅定等少利事中,自以为足。以贪著此少利事故,忘失大利。智者不应贪著小利,忘失大利。”

第六节 出家者之圣道行

   六、明出家行圣道行。
   但出圣道,无始未曾。皆由著世,惯习难舍。今既拔俗,必行圣业。经中乃多,要分三位。
   一者、小乘人行:观事生灭,知无我人善恶等性。二、小菩萨行:观事生灭,知无我人善恶等相。三、大菩萨行:观事是心,意言分别。故《摄论》云:“从愿乐位至究竟位名观中,缘意言分别为境。”离此无别余法。上二别行,如余所明。若入道方便,除疑舍障,要拔诸行,常志行者,如《别行门》二十卷中具广分别。

第七节 大小乘修行差别

   七、明大小乘相決同異。
   三乘道行,如上已明。今通決正,不出三学,一切圣人无不行此。

一、声闻乘三学

   若据二乘,戒缘身口,犯则问心。执则障道,是世善法。违则障道,不免三涂。
   定约名色,缘修生灭为理,二乘同观,亦无谛缘之别。故《佛性论》云:“二乘之人约虚妄观无常等相,以为真如。”慧取观照,与定义别体同。

二、大乘三学

   若据大乘,戒分三品。律仪一戒不異声闻,非无二三有異。护心之戒,更过恒式。
   《智论》问云:“菩萨住於实相不得一法,得破戒不?”答曰:“以住於实相故,尚不作福,何況作罪。虽种种因缘,不破戒人。”
   问:“《地持》云,宁起身见,不恶取空。《佛藏》,宁起断灭见,不起我想。二言何违?”
   答:“《地持》为存世法则有善业,恶取空者,交坏世人善心,无益自他。《佛藏》劝断灭见,虽现非善利,后因保著心少,便得解脱。各有所明。”
   问:“菩萨宁起贪心,不一念起嗔,由嗔违生故。若尔,得起贪不?”
   《智论》云:“如色界天犹断五盖、十不善。得生彼梵世天,无始来不断欲恶者尚不得生。況出圣道远离欲恶,本所不得。今若有欲,何可得耶!”
   《摄论》云:“菩萨得无分别智,一切尘不显现,由有胜智方便,具行杀生等十恶。由前有利益故,自无染浊过失。”纵有利益,有过失不应行。准此,初地已上方得用此无分别智,故地前不合。
   《涅槃》,持息世讥嫌戒与性重戒无别,因说菩萨持戒相,罗刹乞浮囊喻,明五篇六聚护罪法。又云:“若未住不动地,有因缘故得破戒。”此则八地以上,或可淨心地以上。
   若论定慧,小观相空,深观唯识。钝见空时,不分别色。利知唯识,不分别空。

三、结 劝

  且分大小二乘,略知途路。但相似道、相似善难知难学,多堕邪林。理须通学,方堪正观,不以诵语而为道业,如《十住婆沙》及《十地》中说。又《经》云:“以因多闻得智慧故,便入佛法。不得顿学,犹如大海。”又以三事验三道也。凡夫但自为,二乘自为兼他,大乘唯为於他。此三发意别故,成果亦别。若论缘事,心乖事同。且知大略而已。

第二章 出家手续及沙弥戒行

  就后段中更分为五:一、明出家具缘,二、作法不同,三、受戒方式,四、随戒相,五、杂行教示。

第一节 出家相关条件

一、自身条件

   初中,《僧 祇》,七岁解知好恶者,应与出家。八十、九十太老,过七十卧起须人,不听度,若能修习诸业,听出家。若太老、太小已出家不应驱出,比丘越悔。《央掘经》,老母求佛出家,佛以偈止:“汝今年衰老,出家时已过,但当深信心,以法自穌息。”淨饭王求佛出家,《律》中佛言:“但观无常诸行,足以得道,不须出家。”
   《智论》云:“若二根、无根者,毗尼中以无得道根故,不得出家。”失男女相,其心不定,结使多,智慧浅薄故。大乘中无所不容,但以其心邪曲,难可拔济,如稠林曳曲木故,不得入佛法中。
   《善见》:“欲烧寺者,听不白父母得度出家。”
   《五百问》云:“父母王法不听,盗度犯重。此谓教化示导,令棄背课役故。”如《论》中得度,违王教,吉罗,自来者得。又云:“若贼捉比丘卖,后来投比丘,初时得,经主不得。若主赐姓放出,经无正文。”
   《僧祇》:“欲新出家者,先说苦事,谓一食、一住、一眠,少饮食,多学问。言能不?答可者,方得受之。”

二、和尚可度人数

  《四分》,不得畜二沙弥。若畜者,须乞。畜众具德,如“度人法”中。
   《 祇》中,不得畜众多沙弥,听一,极至三人。若大德比丘多人与儿令度,苦劝与人,犹故不从,遣与余人,得自教诏。有三品:从七岁至十三,名驱乌沙弥;从十四至十九,名应法沙弥;从二十至七十,名字沙弥。

三、放下世俗利益

  《五百问》云:“若出家已,后盗本家中物,犯棄。何以故?初出家时一切舍,非己物。本伏藏、本债息亦同。”

第二节 出家剃度仪轨

  二、作法者。

一、羯磨告众

   欲出家者,至僧伽蓝中,立眼见耳不闻处,作单白和僧,使大众知闻。为成问答无失,如《律》中度巧师儿说。羯磨云:“大德僧听!是某甲从某甲求剃髪,若僧时到僧忍听,某甲从某甲剃髪。白如是。”
   《律》云:“若僧和合者善,不尔者,房房语令知。”

二、陈辞请师

   作已,应与剃髪。先请和尚,应具仪教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请大德为和尚,愿大德为我作和尚。我依大德故,得剃髪出家,慈愍故。”三请。其阿 闍梨文亦准此(谓剃髪及受十戒二师)。
   应以诸部会明,立出家仪式。

三、庄严法座

  在於于露地,香水洒之,周匝七尺,四角悬幡。中安一座拟出家者,复设二胜座,拟二师坐。

四、辞亲易服

   欲出家者著本俗服,拜辞父母尊者讫,口说偈言:“流转三界中,恩爱不能脱,棄恩入无为,真实报恩者。”乃脱俗服(出《清信士度人经》)。
   《善见》云:“以香汤洗浴,除白衣气。”乃著出家衣,正得著泥洹僧、僧 祇支,未得著袈裟,便入道场(《出度人经》)。

五、师为说法

  来至和尚前,互跪。和尚应生儿想,不得生污贱心,弟子於师生父想。应为说髪毛爪齿皮,何以故?有人曾观此五,今为落髪,即发先业,便得悟道。如罗 睺罗落髪未竟,便得罗汉。如熟痈待刺,莲华待日。

六、灌顶讚歎

  为说法已,向阿闍梨前坐(出《善见论》)。以香汤灌顶,讚云:“善哉大丈夫,能了世无常,舍俗趣泥洹,希有难思议。”

七、礼佛归依

  教礼十方佛竟,行者说偈言:“归依大世尊,能度三有苦,亦愿诸众生,普入无为乐。”

八、闍梨剃髪

  阿闍梨乃为剃髪。旁人为诵出家呗云:“毁形守志节,割爱无所亲,棄家弘圣道,愿度一切人(《出度人经》)。”

九、师除顶髪

  与剃髪时,当顶留五三周罗髪。来至和尚前,互跪。和尚问云:“今为汝去顶髪,可不?”答言:“尔。”便为除之。

十、授衣披著

  除已,和尚授与袈裟,便顶戴受。受已,还和尚,如是三反。和尚为著之(出《善见论》),说偈言:“大哉解脱服,无相福田衣,披奉如戒行,广度诸众生。”

十一、旋绕自庆

  礼佛讫,行遶三匝,说自庆偈:“遇哉值佛者,何人谁不喜,福愿与时会,我今获法利。”

十二、辞亲受贺

  礼大众及二师已,在下坐,受六亲拜贺。出家离俗,心怀远大,父母等皆为作礼,悦其道意。

十三、剃髪时节

  中前剃髪(出《度人经》)。

十四、即受归戒

  《毗尼母》云:“剃髪著袈裟已,然后受三归五戒等。”

第三节 受戒仪式

  三、受戒法者分三。初缘、二体、三相。

一、受戒因缘

   初中,集僧已,安受者见处立,作法同前。白言:“大德僧听!彼某甲从某甲出家,若僧时到僧忍听,某甲从某甲出家。白如是。”
   《五百问》云:“二人得度沙弥,一人不合。”
   《五分》、《十诵》:“先与五戒,后受十戒。”
   《善见》,当礼僧足。往闍梨所,礼已,互跪合掌,教言:“汝当随我语,教汝受三归。”答云:“尔。”
   《出要律仪》云:“捉师衣角者,出在人情,世末流变也。”
   《律》文,似对僧所。理须生建立胜缘,应问遮难,一同僧法。必若有者,五戒不发,何況具十。文如僧中。

二、纳受戒体

  二、明戒体。文云:“我某甲归依佛、归依法、归依僧。我今随佛出家,某甲为和尚,如来至真等正觉是我世尊(三说)。”“我某甲归依佛竟、归依法竟、归依僧竟。我今随佛出家已,某甲为和尚,如来至真等正觉是我世尊(三说)。”

三、宣说戒相

  次三,明相。

【1.正说戒相】

“尽形寿不杀生是沙弥戒,能持不?”答:“能。”不偷盗、不淫、不妄语、不饮酒、不著华 鬘好香涂身、不歌舞倡伎亦不往观听、不得高广大床上坐、不得非时食、不得捉钱生像金银宝物,并准初法一一牒问。答言:“能者。”
   又云:“是沙弥十戒,尽形寿不得犯。”
   授戒相已,为说出家功德,高於须弥,深於巨海,广於虚空。自余说法,随时临辩(云云)。
   戒相中未显者,如高床谓八指以上。《增一》云:八种床等,如随相中。
   生像者,《僧 祇》、《善见》云:“生色似色,即像也。”生金像银,胡汉二彰。
   《四分》,大小持戒中,沙弥具得七支,并余遮戒,准如僧尼二律,下三众通结吉罗。
   故知且列十戒,喜犯前标。余所未知,二师别教,如大僧四重之例。又由志弱未堪四依,故不列之。或略无也,岂得不行。

【2.说五德】

  次,为说五德。如《福田经》云:“一者发心出家,怀佩道故。二者毁其形好,应法服故。三者委棄身命,遵崇道故。四者永割亲爱,无适莫故。五者志求大乘,为度人故。”

【3.说六念】

  次,为说六念法。大同僧中,不同俗人佛法僧等六也,由制通沙弥故。至第三念时云:“我今年若干,某年月日时受十戒。”以律制生年次第,又出家年次第,二俱须知。

【4.说十数】

  《僧祇》云:“应为说十数,一、一切众生皆依仰食。二、名色。三、痛痒想。四、四谛。五、五阴。六、六入。七、七觉意。八、八正道。九、九众生居。十、十一切入。”沙弥法应如是数。
   准此,为破十种外道者:初、破自饿外道,彼以洮糠饮汁,餐风服气等。二、为破自然外道,如犊子饮乳,棘尖乌黑,火上水下,风轻地重,並无有因,自然而生。三、为破梵天为因外道,自在梵王,众生父母,众生瞋喜,由於彼天。四者,破无因果外道,如外草木,自生自死,人亦同之。五、破神我外道,执於身中,别有神我,以为宰主。六、破一识外道,如一室六局,猕猴遍历,根亦如是,一识通遊。七、为破不修外道,以却顺观见八万劫外,更不见境,号为冥谛涅槃,如转缕丸高山,缕尽丸止,何须修道等。八者,为破邪因外道,或持鸟雞鹿狗牛兔等戒,或修八禅,或修邪慧邪进,以为真道,背於八正。九、破色无色天计涅槃外道,以二界有无想定,非想定心沉没处,谓是穷理,此乃众生所居。十者,破色空外道,以外道用色破欲有,以空破色有,谓空至极。今立十处,但是自心运用多少,实唯一识,本无前境。妄立是非,我见不除,还受生死。
   故《智论》云:“外道能生禅定船度欲色界海,无色如大海,深广不能度,由不破我心故。”
   此上具出破相,拟辄贼住,来者问之。《善见》云:“若欲试知是比丘众,当问何法?持三衣等。”

第四节 沙弥的作持制度

  四、明隨戒相。

一、通辨同别

  沙弥行事,法用同僧。羯磨一法,不在数例。自余众行,並制同修。如说戒、自恣既是常行,不得别众。约尽界集,自然远近,亦同僧法。《明了论》中,乃至优婆塞,亦有别界别施。
   所对之人,昔用比丘,今解不然。各别有法,两不足数,不可通用。还以沙弥为对,无者同僧,心念也。《五百问》中,无沙弥,大比丘亦同作法,亦随所存。

二、别示禀法

  次明秉法,类通众别。

【1. 别 法】

   先明对首持二衣法。
   《萨婆多》:“沙弥受戒已,应持上下二衣:一当郁多罗僧,二当安陀会。”财体是非,作之方法,失衣分齐,一同僧中。
   唯受持少别,应对一受戒无犯沙弥,手执上衣云:“长老一心念,我某甲沙弥此漫郁多罗僧受持(三说。下衣准此,律无受法,准《十诵》文如此)。”
   受持钵法,受持坐具,一同僧法,唯改沙弥名为異。乃至尼中二众,亦同持之。百一供具,例同无異。若畜长衣,请二衣施主,亦同僧法。说净之本,亦同药钵。
   准此,若得钱宝,《萨婆多》亦请白衣为之。以沙弥戒中正同僧故,不得自畜。
   若犯长衣、钵等,皆犯舍堕,忏罪一同僧法。界内集人作之。不受戒者,亦无别众。文同大僧,唯以突吉罗一罪为别,至时改之。若犯提舍已下,上及僧残,並须忏悔,有覆须治,唯以吉罗为定。若波罗夷,《律》云:“三众突吉罗,灭摈。”
   余有安居、受日等事,例同大僧。
   《十诵》,制五众安居,五众受日。
   《四分》,三时遊行戒,三众亦结罪。故须知之。

【2. 众 法】

   二、明众法。有通、别二途。
   若通行者,大僧说戒日,沙弥多具华香汤水供僧众具,於布萨处张施罗列。鸣稚将了,並须尽集,有缘嘱授受筹,大僧作法,一如常式。至说《戒序》讫,戒师云:“未受具戒者出。”诸沙弥等各从座起,执坐具在僧前礼已互跪。上座告云:“此众僧布萨说戒,汝未受具足,不豫闻之。各随本业诵习,谨慎莫放逸。至鸣稚时,同赴堂来。”告已,随次出。
   若别行者,沙弥有都集处。鸣稚讫,二众各集(《十诵》令差一沙弥捡挍),行法一同僧中。行筹讫,将至僧中,付僧维那总合唱数。彼送筹者还来本处。差一人为说戒师,诵《沙弥戒经》,谓《爱道尼经》,及五德、十数等。若诵讫,僧中未彻者,随时诵经说法。至鸣稚时,总来赴堂。随次入僧中,於常坐处互跪合掌。彼说戒师为说“明人能护戒”已后文。此与大僧相涉行用,看僧说戒中。
   若自恣者,准说戒中。别堂作法,送筹合唱。若通作者,僧自恣已,五德来向沙弥处互跪,说僧自恣之文,以犯举两通故。
   若界中人少,对首作法一同众法对首。无人者,同众法心念。

第五节 杂行教示

  五、杂料简。

一、总 说

  其沙弥威仪进止,凡所造修,律並制同僧,唯罪结一品。余如《沙弥威仪经》、《三千威仪》及《随戒》中具明,不复重出,略指同也。

二、身口杂行

  《毗尼母》:“沙弥法应知惭愧,善住奉事师法中,不应懈怠放恣。当自慎身口,卑己敬人,常乐持戒,莫乐谓戏。不应自恃才力,复莫轻躁。应知羞耻,不说无定乱言。唯庠序合理,自知淨不淨法。常逐二师读诵经法,一切僧中若有所作皆不得违。如是广知。”

三、罪相开遮

  《萨婆多》:“沙弥不为三宝,缘有利益者而掘地,犯罪。”
   《五分》:“下三众无故造罪,亦吉罗。”
   《四分律》,结吉罗,谓无缘而损伤,乃至不受食残宿自煮等,无人则开。有淨人故作,则结吉罗,例之。

四、责罚同利

  《五分》,若罚沙弥,先语其师,师亦不应非法助沙弥。若治罚,应作种种苦使,扫地、除粪、摙石治阶道。若不为和尚 闍梨及余人作使,应语如法供给和尚众僧作使,次至应作。不应遮,不与僧中利养,此是施主物。
   《四分》,从大比丘下,次第与沙弥房舍卧具,若不能爱护,不应与。若利养,随次与之。

五、斥 谬

   有人言:“下三众律並制罪者,谓是剩结,非是实罪。”此是人语,圣教正翻实录,弥须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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