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观六情品
(本品藏文原意为观处品,因本意相差不大,故尊重鸠摩罗什原译,未作改动)
丁三、(观六情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般若经》云:“眼以眼空”等诠释了无有十二处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认为:十二处是存在的。“见、闻、嗅、觉、触、意”的眼等六根[情],以及它们的行境——色境等六处[尘]是存在的。
为了证明处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品关联)分三:一、破承许根为见者;二、破承许我或识为见者;三、以此理亦可破斥其他立宗。
己一(破承许根为见者):
眼耳及鼻舌,身意等六情,
此眼等六情,行色等六尘。
如果有人认为:虽然在此有遮破去法等等的如前种种所说,但据《俱舍论》记载:见、闻、嗅、觉、触乃至意识之间的眼等六根,以及它们的所行处[行境]——所见色境等六境,即为十二处。所以,十二处应当存在。
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
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
事实并非如此。对方所谓“眼为见者”的说法,如同火与暖热以及水与湿润一样,(是观待而成立的。)但对于眼根本身而言,所谓的“见”,应当是在不观待的情况下,以自性而成立的。
《中观四百论》云:“一切法本性,先应自能见,何故此眼根,不见于眼性?”因此,如果眼根自己能够看见自己,那么这种见解就可以成立。但是,如同水具暖热性及火具湿润性一样,眼根自己能够看见自己的情形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所谓的“见”也丝毫不可成立。这样一来,眼根也就不能见到他法。
作为见色法的眼根,对于其本身并不能自见,因为其无有对境或者说是自己对自己起作用相违的缘故。既然对自己不能见或者远离了见法,那么,彼等又怎么能见其他兰色等色法呢?如同耳根一样。
火喻则不能,成于眼见法。
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
如果对方又认为:虽然不能见自己,但与能见他体并不相违。犹如火虽然不会燃烧自己,却能燃烧其他的木柴一样。
为了“虽然不能见自己,却能见他体”以本性能够妥为成立而安立的火喻,并不能使其论点成立。关于此理,以前面已经对已去、未去以及去时三种去所进行的观察就可以说明。因为火的比喻与其义所表达的见都是观待而成立的。所以,通过对去的观察,就足以对包括见在内的所有问题都予以了回答。
也就是说,因为火也有已燃、未燃等等划分方式,通过“燃者则不燃,未燃者不燃,离燃未燃者,无第三燃者”等对所燃的木柴;以及通过“已见则不见,未见亦不见,离见未见者,无第三见者”等对所见的外境色法,以三时进行观察抉择,其理证要点都是一致的。
我们还可以通过“已燃者不燃”等对能燃者火焰,以及“已见者不见”等对能见的眼根,以三时进行分析,(从而抉择其自性不存在)。
见若未见时,则不名为见,
而言见能见,是事则不然。
在对自他毫许未见时,则不能称其为见。因此,“以存在自性的眼睛看见色法”的彼等说法,又岂能合理呢?如同柱子一样。
见不能有见,非见亦不见。
眼睛作为具有见的自性者[见者],是不能与见的行为相关联而见色法的。因为,任何以自性成立的眼睛,都不应该与见的行为相关联。否则,就会有两种行为的过失,并由此而衍生出两个作者的过失;
而眼睛作为不是具有见的自性者[非见者],也是不能见,因为已经远离了见的行为的缘故,犹如指尖一般。
己二、(破承许我或识为见者):
若已破于见,则为破见者。
如果对方认为:就象“天授用斧头砍树”的说法一样,眼睛只不过是一种助缘而已,真正的见者是人我或者眼识。
但是,用遮破见的方式,就可以将承许我或者眼识为见者的观点也一并遮破的道理,(在前面)已经作了陈述,大家应当悉知。也就是以“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等推导过程,只需将文字稍作改动便可。
离见不离见,见者不可得。
以无见者故,何有见可见?
如果对方认为:见者就是存在的,因为其所作的业以及能作是存在的。
如果见者存在,则其所作的业以及能作存在就有道理,但见者并不存在。(我们有理由提出疑问:你们安立的见者,)是与见的行为相观待还是不相观待而存在的作者呢?
如果是第一种见者,也即不离开见的行为或者与见的行为相观待的见者,是不会存在的。我们可以从见者以自性已经成立或者尚未成立两方面进行观察。
如果自性已经成立,则同与见法互相观待相违;如果尚未成立,则不可能相观待,如同兔角一般。
如果是第二种见者,也即舍离见法的见者,也是不合理的。因为与见法不相观待的见者并不存在,由于(该见者已经)远离见法的缘故,犹如虚空中的鲜花一样。
由此可以质问道:作为因的见者都不存在,则其所见的色法、能见的眼睛或者行为,此等一切又焉能存在呢?决不可能存在!
见可见无故,识等四法无。
近取等诸缘,云何当得有?
(原译:见可见无故,识等四法无。四取等诸缘,云何当得有?)
如果对方仍然认为:所见以及见的自性就是存在的,因为其二者的结果眼识、(根境识)三者相结合的触、由其而产生的受以及以此为缘而萌生的爱是存在的。以什么样的比喻可以说明这一点呢?我们可以用依靠父母来繁殖儿子之类的比喻来说明。
正如前面所说,因为所见以及见的行为二者都不存在的缘故,其结果识、触、受以及爱等四者也是不会存在的。因此,近取以及“等”所包括的有、生、老死等等又怎么可能存在呢?因为它们的因都根本没有。
己三、(以此理亦可破斥其他立宗):
耳鼻舌身意,声及闻者等,
当知如是义,皆同于上说。
依照以上所阐述的有关见法的道理,也就宣说了对耳、鼻、舌、身以及意等五根,听者、嗅者等五识,所听等五境进行破斥的方式,诸位应当善为了达。也就是以“是耳则不能,自见其己体”等方式进行推导。
关于此品(的名称),其他三部大疏都称其为“观处品”,《显句论》中称其为“观根[情]品”(此观点与鸠摩罗什译本内容一致)。观察以根为主的处以自性是否存在的道理于此宣讲完毕。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三观六情品释终